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無須理會對方之請求,待對方提告,再針對對方起訴狀加以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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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去年7月份的事,7月20搬進租屋處。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跟一個室友合租一戶一萬(兩房一廳一衛)平均每人是一個月繳$5000+管理費575,押金一萬,大概八九月的時候後悔要退租,因為室友帶她的一位同事回來住,但是我並不認識,所以我就說那可以請她負擔部分房租否則就不要每天住在這,但是另外一位室友不同意,說她有付水電費就好,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自己本身是因為認為不合理,家裡有不認識的人,可能亂進房間也沒有人知道,我也不知道房東知不知道她有帶人回來住,因為在不高興與室友又沒有共識下的情況搬走,搬走前要兩天要通知房東,但房東並未接電話,打了兩天皆未接電話,後來這件事就不了了之,直到最近那個室友聯絡我說叫我負擔接下來的月租,可是我從八九月就沒有住在那裡了,也並未跟房東說押金的事,因為合約上並未寫違約金,照理說應該是只有押金拿不回來嗎?

抱歉之前留言在回覆主題好像留錯地方了!
賣屋時說好現況交屋,尚有房客,租金及一切都照舊,只要換約其餘不變。結果房客不跟新屋主簽約,所以新屋主也不想繼續租他們。交屋至今已半年皆未收租金,官司進行中。
我 與房客的合約有註明到期收回自用,押金於房屋清空後才返還。到期前一個月才決定不自用要賣,並口頭承諾會找願意相同條件續租的買主。房客也說都配合我們。 交屋過戶後新屋主說他們尚未簽約所以不敢轉收押金怕變成不定期契約。但房客尚未搬出,我也不敢返還押金。
現在房客說我們跟房子沒關係了押金應還給他們。3天沒回覆他只傳簡訊說我一人無法處理還要時間討論(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就回說法院見等通知吧。現在我們 該怎麼做?不知他會告什麼?


律師您好:
小弟我於2014年10月1日在某間補教行業工作(補習班),當時面試時無訂定任何合約,只有提供我的基本資料後就能來上班。而薪資方面以我無這方面經驗以及非本科系畢業為由,訂給我的薪資是21K(含勞、健保)。然兩個月後,於2014年12月1日更換新老闆(主管仍是同一人),新老闆也沒有另外找員工談薪資等問題,也沒有訂立任何合約,直接沿用舊例發給薪資。而從2014/10/1至今日已經一年又三個月,這段時間我都是真槍實彈的直接做正職老師的工作,無職前訓練,也無訂定試用期。而且就算一開始沒經驗,過了一年的時間應該也可以變成「有經驗」了吧?而工作時間也是由公司方面口頭訂下早11晚7:30,可是員工從來沒準時下班過,往往都超時,假日也有加過班,可是都沒有給付過任何加班費,只要遲到1秒就要扣薪水外加全勤1000塊,而扣薪標準也沒有詳細說明過。我曾經於2015年12月初開始有持續向公司主管提出我的薪資是否能夠上調,恢復成一般正職補教老師該有的薪資標準,而主管向新老闆呈報此問題後,新老闆遲遲沒有答覆,眼看又要拖過一個月,是否新老闆就能夠無視此問題拖過每月10號然後就發給21K的微薄薪水給我?(此公司每月發薪日為每月10號)
統整問如下:
1.政府機關是否有明確規定各行各業的起薪標準?如果有,而我的薪水也未達標準的話,我該向哪個機關申訴?
2.原先沒有訂定合約內容就開始上班,這樣是對的嗎?
3.超時工作的時間以及假日加班的時間,公司是否該支付加班費?還是那是所謂「責任制」的表現?
4.如果為「責任制」,「責任制」這個制度是法律規定還是公司私訂?
5.公司口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沒有任何明文規定,所以超時工作的情況無法提出證據,就算有打卡來證明我上下班的時間,公司方面也可以臨時改口說我們的下班時間是晚上9點,那身為員工的我們該怎麼辦?
6.全勤1000塊包含在薪資內,也就是無請假無遲到,即領21K含勞健保,若有遲到或請假,即除了要扣除遲到請假部分的薪資以外,還要額外再扣1000,這樣是對的嗎?
7.我並不知道這個狀況能否經由法律途徑找到出口,所以如果法律上無法幫助到我,那我還能有甚麼解決的方法?
謝謝律師!



您好, 目前的租屋處原本是和一位陳姓房東租賃, 合約到期日是105年3月, 但於去年11月份左右, 陳姓房東將此租屋地點轉售給另外一位張姓房東, 轉售之後沒另另外訂立合約, 只有將原有合約上面屬於出租人的部分劃掉改成張姓房東的名字。
昨日, 張姓房東傳訊息說: 各房皆調漲租金, 但如果採用季繳方式, 可維持原價優待。
我有所質疑所以詢問漲租原因, 張姓房東卻回:
「這房子和前房東買的房價已超過三成以上,請問您我可以問他為何漲價嗎? 為何石油跌價,物價卻飛漲? 為何政府又調漲房地稅? E房前週修理熱水器2500元, 大門修莊對講機7000元, 都比以前調漲。石牌套房有漲4成的, 您說誇不誇張? 實際上三個月一付, 調漲是利率百分之零點二? 這是讓房客可以省錢, 房東可以省力, 大家都受益的方式。所以為何把電費改成一年一算。市面上水電維修調漲二到三成, 房東感受很深刻, 還很難安排修理時間。問題是不管漲多少, 還是要修理。」
請問,
2. 我在合約中有看到這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3. 張姓房東現在在原有合約未到期前, 可以作廢原有合約在另外新立合約要我簽署嗎?
4. 是否能提告?
謝謝回答!






你好 以下有問題想請各位律師
法院宣判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地398條第一項第5款,地392條第2巷,判決如主文,宣我們要敗訴要賠償35萬1575元
事由:原告共有四位(包含先生姐姐)
原告四人每人出資50萬, 請我們在南部找店顧店,於是請我們簽下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沒有談到我們薪資問題,他們認為是合夥合約,所以之前給付的錢是屬預先給予的紅利,所以給付我們三個月薪水之後就不在幾付任何一毛錢,在這之間原告認為我們不用心經營,舉出一些關於關於養寵物,不著制服,兼差,在過年期間我們以要求過年休假,他們不准,因為我們家在中部,所以我們還是休了三天,回中部,都當以我們不履行合約之舉證,但在過沒兩個月的薪資, 我們就因為生存離開錢和式請律師發律師函,並告知說申明要退夥,打官司打了快兩年,今天收到判決書,想請問還有把金額減到更低嗎,因為那時候請律師,從不用打到最後變都要,然後很多問題我們明明有否認,到最後判決書,卻都說我們未否認,接下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只想知道可以把傷害減到最低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提出相關報表,並說明之,若有違約之情形,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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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因信任朋友,並未做紙本合約,
現在對方把FB,電話,line皆刪除,完全聯絡不到人,非常苦惱,懇請各位專業協助,謝謝!!
事情是這樣:
去年八月的時候把錢匯給一個朋友(A),請他代為投資,當初說定風險門檻設定為七成,亦即十萬元如果虧損到剩七萬,則會立即停止,並返還剩餘金額
當時匯款後隔了幾周,詢問投資狀況,對方告知他配合的人(B)沒有遵守風險門檻把錢全賠光了,問朋友(A)如何處理,他說已請對方(B)開立本票,去年十一月底會還款,所以我十二月時再次詢問,朋友A說對方B籌不出錢,且已控告他背信詐欺,並承諾他(A)於2015年底~過年前會處理款項問題,
昨天1/4要找他問的時候,發現朋友(A)已經把FB..手機號碼...LINE全部刪除停用,目前找不到他的人,由於line對話紀錄不完整,手邊只剩下匯款給對方的單據,請問目前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的建議,感謝!!


律師大大們 您好,我於100年7月購買簽訂了北市某建商建案預售屋,合約上"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有註明"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0年12月31日之前開工,民國102年5月10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並取得使用執照....."
但是從100年到現在,已經超過4年了, 建商不只進度緩慢,建案也已換過一次名稱從新賣出庫存,不過我的合約仍以此為依據.
日前,我致電到台北建管處相關單位查詢此建案是否已經取得使用執照,得到答覆是建商依然未取得相關水利局核發文件,因此使用執照仍無法取得
由於此建案已經大大延遲在合約上所記載的期限,我也灰心了,不想再等下去了,想請問是否能要求建商直接解除合約,並且支付合約上所記載的相關違約罰金?
因為這已經是明顯違約,請問律師們是否建議我自己可以先找建商溝通?還是一律依照流程上來執行? 需要找消保會嗎? 或是委託律師發送存證信函?
另外一般這樣的流程需要多久才能拿回我所繳交的金額以及相關罰金呢?
感謝~


你好:
首先要看預售屋買賣契約如何約定。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24條第1項違約之處罰:「(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賣方已經違約可以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同時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若賣方仍不願意處理則要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



大約是在去年9月份發生的事情,車子壞掉,停在路邊,然後還有放警告標示(路過的警察還幫忙加放三角錐),那天天氣狀況是下小雨,對方騎乘下班沒有注意路況撞上了!!然後就差撞進醫院,我們被警察通知後就有到醫院去,結果醫生說那是舊傷,這次車禍只有皮肉傷而已。我們也請對方將車子送去修理。結果...
第一:修車廠(我們有認識),他直接跟我們說對方獅子大開口就是要坑我們,一直要亂修亂換東西!
第二:對方就說他沒辦法上班,要我們賠償,一直電話騷擾......3.
後來就說要我們付他無法上班的費用.....
我們覺得不合哩,所以就不願意支付。案子就轉成刑事案件
結果第一次出庭,檢察官竟然說:你覺得2萬元和解金很貴嗎?我處理的案件都是百萬起跳.也說三角警示扁須要放到100公尺以外等等....
後來我們就說要轉調解委員會,但因沒有接到電話,(回撥得的答案是陳辦人休假.有請她回電處理.但得到的結果是又轉回刑事案件.)
在不堪其擾的情況下.....我們妥協了,付了和解金簽了合約書。
現在卻又要再出庭(出庭要請假又要扣薪.....)
請問要如何請假免於出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避免日後爭議,則白紙黑字寫清楚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應訂定協議書,日後主張才會有證據有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您們好:
2015/12/28下午約一點多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通知,
去公司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續勞動契約
簽約日期:2015/12/28
派駐期間:2016/1/1至2016/6/30
合約一式二份,一份派遣公司保管,一份我本人保管
上面工資原本寫本薪200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看完派遣勞動契約後簽名回去工作
結果下午五點多,要派公司的人資小姐叫我拿契約過去會議室
我過去吃後發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還在原位子上,並跟我說:
[契約上薪資部分有誤,是打契約人員打錯了]
結果本薪改成182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以下是示意圖:
想請教:
1.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有權利蓋派遣公司代表人的印章嗎?
2.合約我已經簽名後,但過三小時後說本薪部分打錯而在我面前更改,當下因不知有無違法而沒有提出異議,這樣有無違法?
3.若有違法,如何爭取我應有權利?請教我流程
4.若本站律師有回覆我的問題,可以把我疑問的地方繼續問下去嗎?


今年年尾想要找個穩定一點的工作來糊口,於是找上了某家公司,那家公司的月薪一般般,但獎金卻很多,所以由於獎金的誘惑之下,我簽下了一個很愚笨的合約:工作須滿半年,否則罰款三萬多。而且合約也沒有給我一份。
正式工作後,雖然我一開始就知道早班是十小時,午班為九小時,但是我並沒有意識到原來中間才讓我們休息半小時而已,雖然覺得累,但是因為想要領到那全勤,所以就認真的做了快兩個禮拜,但在某一天我在半夜下班時,發燒了,很不舒服,而且在兩天後我那個來,所以我跟主管說我那個來而且感冒了,所以想要請病假,但主管跟我說,必需要急診證明,否則算曠職。於是在當下我就查了勞基法,發現守則上有一些不合法的地方,不管是請假的規定或者工作時數上,於是想要終止合約,有提前預告並且有寄存證信函。後來資方在我寄存證信函的隔天退我的勞健保,我心想大概同意了,卻沒想到對方也寄了存證信函說我惡意曠職數天,並且把我的薪水扣留法院並要求我賠償違約金,後來我向勞動局申訴,辦了調解會,他們也請假,並且把我封鎖,昨天還收到了法院寄來的扣留薪資的通知單,不知道該怎麼辦?能提出異議之類的嗎?要怎麼提出呢?


你好:
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你與阿姨間若訂定合夥契約,可以聲明退夥,惟要在2個月內通知阿姨,退夥後要進行結算,若退夥造成合夥解散,則要進行清算,故在結算、清算完成之前,尚無法請求返還合夥人之股份。












你好:
你所述之情形與代理孕母制度不符。 目前人工生殖法尚未規範代理孕母之契約,冒然在國內施行代理孕母手術會違反人工生殖法等規定,惟你所述之情形並非代理孕母契約,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若無結婚之合意,未共營婚姻生活,並無符合結婚之實質要件,可以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反之若有共營婚姻生活,瑕疵治癒,婚姻關係存在。 由於我國尚未實施代理孕母制度,生母與子女之關係是透過分娩認定,生父則係採用婚生推定來認定,你所述若在民法第1062條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存在就受婚生推定(先不論婚生否認之訴),而子女係權利主體並非權利客體,沒有是誰的問題,在出生前離婚,將來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則依照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認定。 訂定之代理孕母契約可能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還是可以再為約定。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在12/12號跟聯誼社契約簽訂合約 可是我覺得不對勁
當晚我就傳簡訊也打過電話跟他們講過 可是另一位紅娘 說他不能處理退費
現在對方要我在當簽的7萬合約書上面賠償3萬5 可是她們都時都沒跟我講退費機制 也沒給我合約書
我現在面臨幾個問題 我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1當天簽完約 對方沒給我 合約書 我有去對方公司 他們經理跟我談
之後 還要那位服務小姐 要我在上面簽名才能讓我走 我覺得 他們想逃法律漏洞 所以我就找機會溜走 而且到現在合約書也沒拿到
2 合約內容都沒跟我講退費機制 而且他有其他金額消費方式 他只跟我報最貴的7萬
3 因為我當天第一次去 他們找我去認證 可是當下又要我立刻簽合約書所以我我感覺怪怪的 怕是詐騙集團 我在會員資料個人財產 那邊資料是錯誤的 其他都正確 對方說要告我造文書
4我當天我就有傳簡訊 告知對方 說我不要去了 而且這14天 也都未參加他們的任何聯誼 及任何服務可以要求退費嗎
5 因為當時他們要我簽合約 我不想簽 我跟服務人員說 我不會寫"已審閱"
已審閱是對方幫我寫的 這樣在法律效力會承認嗎
以上這幾點 請求律師們幫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