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這個案件也是員工有跟公司簽一定的時間不能離開,後來提早離開,法官認為公司有花時間去訓練,而且工作性質如果流動性太高對該公司也不合理[那是一間醫院],而且公司也有補貼獎金,所以認為違約金的約定沒有顯失公平所以有效。
二、法院的判決都是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常常這樣的,我查到這個判決不表示每個法官都這樣想,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
三、即使是這個判決,法官還是要去斟酌違約金是否過高。
四、如果違約金過高的話是可以聲請法院酌減的,民法第252條。
五、判決案號是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2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對方可能依契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您可請求違約金酌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關於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實務上較常見的問題是合約年限很長,例如您的合約即長達七年,而經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訓練,或無法提供合理的演出機會,而經紀合約為經紀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約款內容對相對人通常相當不利,且可能有不得隨時終止合約、高額違約金以及競業禁止(例如合約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契約、離職後若干年間不得從事與經紀公司業務相衝突的工作)等等不利條款。
法院實務上,多數認定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之性質屬於委任契約,且大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以民法第247- 1條判斷各個約款之效力,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有可能雖被認定有效,但法官衡量違約金過高而予酌減的情形。不過仍須視契約內容及個案具體狀況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和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和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我買間房子付了10萬元的簽約金,簽了約過了半個月去付進晃才發現斜對面是一次配電所,但仲介並沒有事先告知我們,替我們做買賣的這個仲介是瞞著公司私下買賣,因此有跟他簽一張保密條約。(帶看我們的仲介並非同家仲介公司的仲介,因為是晚上看屋,那一帶是重劃區,草長得也很高,晚上路燈沒開,所以我們沒看到旁邊就是一次配電所,帶看的那個仲介因為開價太不合理因此我們找另一個仲介簽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也沒有註明隔壁有「台電第一次配電所」這個嫌惡設施!
但現在我們要跟屋主解約,要被沒收那10萬元的訂金,還需要在付那2%的仲介費嗎 ? 代書費呢 ?
仲介僅替我們約屋主出來簽約而已。
契約書上寫:甲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若有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所訂各項義務之履行日期約定時,應付遲延責任,每逾一日(自逾期日算起至完全給付日止)甲方應按該期未履行支付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於乙方,並應於補繳價款時一併繳清。若經乙方依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約定之方式催告期滿而甲方仍不履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賠償。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因故解除或不能履行時,則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價款,雙方互布賠償、補貼。
但有一條貸款約定:甲方須申辦貸款作為尾款時,應於簽訂本買賣契約後20天內完成對保、開戶,並負責於抵押權登記完畢三日內撥款代清償乙方原有銀行貸款,餘額於原抵押權塗銷登記完畢三日內匯入專戶內,否則甲方應付延遲責任。(我沒有跑貸款流程,但有超過20天,需要付延遲費用嗎?)





看屋及到繳第二次繳款前,我們都無法看到水,開水龍頭均無水,我買房已繳第二期用印款,在契約書上有標明無漏水.但在颱風過後,發現房屋漏水.在整個過程中發現水源總開關被關,屋主在颱風時去主臥室的窗戶周圍塗矽膠,颱風後去看房,發現多處漏水,窗戶周圍及天花板均有漏水痕跡,屋主表明他會修繕.
1. 但完稅款已將來臨,但我們不想屋主沒處理或草率的處理就要我們匯款,但這樣延後繳完稅款不知會有不利於我們嗎?我們需要採取何種措施才可以保護到延後繳款?
2. 我們有機會解除合約嗎?
3. 若無法解除合約,屋主表明他會修繕,我們想請專業人士來看屋況並處理到我們想要的程度並驗收.我們可以再要求減少價金以補償日後有問題不處理的風險和漏水屋價值減損部份的補償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漏水瑕疵,無法解除合約,若欲解除合約,須提出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方有機會之,至於減少價金之部分,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之歸屬,鑑定費用不斐,且有法院裁判費及律師委任費用等負擔,若有機會與賣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走上訴訟,訴訟時間長(約一年以上),訴訟成本亦高昂,需多加考慮,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尚未達解除契約之程度,建議現階段先與對方協議好,並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不好意思唷 想請教一下
目前我有請一名員工是沒有給薪水的,但是我跟他說好公司營運10%股份作為他的薪資
所以我立此合約給他,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應,可以幫我修正或者協助我嗎?
-------------------------------------------合約如下
四十大盜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韋君願意將四十大盜股份有限公司之10%股份, 授予受讓人(原田姓名)當作薪資條件如下列,但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四十大盜10%股份薪資條件:受讓人(沈尚謙)在四十大盜有限公司擔任職位:四十大盜平台網站工程人員工作於開發、維護、管理,在本公司所做之平台任一項目將屬於四十大盜有限公司所有等待平台上軌道有一定收入,將再聘請平台維護管理,受讓人(沈尚謙)將再提升為內部高階人員以協助管理新進人員。只要受讓人(沈尚謙)在本公司有執行到工作責任,這10%股份就永遠在。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四十大盜負責人簽章:
受 讓 人:沈尚謙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受讓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4年 10月 2日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以此案來說是無法解約的
且維修義務在於你
他不能自己去修
除非你不修理
建議你按照契約走
請求他付款並點交
拒絕點交就喚你威脅他沒收價金
總之以契約為主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先回歸合約內容
看有無損及你的權益
如有的話看要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本人女友原本就租屋處租賃期到104/10/15,但由於新的租屋處房東沒辦法等那麼久,所以女友有跟仲介詢問是否可以提前到104/09/30解約,仲介詢問屋主也同意提前解約並且退還押金,為了給仲介方便 我們提前於104/09/25交屋,房間也都經過打掃很乾淨,仲介於合約書上寫下"租賃合約於104/09/25解除合約,已交鑰匙,押金部分扣除水電費,餘額退還承租人,於9月底前處理"並且仲介本人跟我女友都在上面簽名押日期了,我們還把他拍照下來,最後仲介就以要作廢合約將合約書收走了,一直到今天104/10/01,仲介仍遲遲不歸還押金,說什麼要等屋主10月初回國,不然就是等8號他領薪水才能歸還押金,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呢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 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 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人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人委任律師之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完全不予理會,亦不予回應,避免對方蒐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視對方請求之理由加以抗辯之,對方為原告,應盡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沒有解除的話效力都會一直存在
所以你只能跟簽約人要
建議可以發支付命令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您好,想請教幾點問題。
今年房子交屋之後,建商希望我們在裝潢時可以將冷氣裝在指定雨遮處,還要將其放在格柵內。並要我們在一張裝潢合約書上簽名,表示同意將冷氣裝在隔柵內。(但是後面沒有提到若是沒有裝入格柵內的罰則)
後來在裝潢時,因為我們忘記提醒電器行要裝在格柵內(神奇的是回家確認建商給的資料袋並無裝潢同意書,要是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遵守,其實心中有點懷疑建商讓我們簽完就收走了),加上管理室也沒有貼出公告提醒,所以電器行就幫我們裝在格柵之上。既然已經裝了,對我們來說再遷移會有財損,所以我們是傾向維持現狀。當然維持現狀是以不違法為前提,所以後來去查了法規、問地政士,雨遮的水滴線內是我們的使用範圍,在合法的範圍之內我想沒有造成他人的困擾,就不打算移動了。但是建商委託的管理委員會一直施加壓力給我們,因為建商的房子還沒賣完,他們認為我們這樣裝有礙觀瞻,所以要我們把冷氣外機移下來。還一直拿出我們當初簽過的同意書來施壓,但是我主張這是我的使用範圍,並無損及他人權益,同意書的內容都是建商單方面要求,在當下交屋的氣氛之下我就算不同意建商的想法,也要「被迫」簽下同意書才能辦理交屋,我認為這是不對等的單向條約(只有建商對住戶的要求)。我們以這點來跟管理公司談,不知是對方法律知識不足還是真以為我們簽了同意書就一定要遵守,立場非常強硬。
現在我們的困擾是,還有五萬元的裝潢保證金在管理室。裝潢保證金是只能用在公設毀損的部分,管理公司又主張我們雨遮的牆面是「外牆」(我們反問:買房子有只買雨遮下面那個平台,牆壁不算的嗎?),所以要扣住我們的裝潢保證金,直到我們移機為止才要歸還。我們覺得這是兩回事,但是很多人喜歡將事情複雜化,亂牽拖一通,實在是很無奈。
想請教律師,管理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該怎麼主張要它們歸還保證金呢?在談判的過程中是否要錄音?若是真的要採取法律途徑,我們有贏面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請您幫忙解惑。謝謝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主張解除契約,應視契約規定之解約條件是否成就,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發函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要看這個車子的瑕疵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二、如果是騎回家之後過了很多個月才發生瑕疵,這個部分去告有可能會輸。
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462號判決。摘要如后:另根據原告主張,其於102年1月24日購買系爭機車,購車前曾經試騎,買賣契約成立後,同日下午即經交付而將系爭機車騎回,嗣系爭機車發生車身斷裂情事,則於102年4月中旬,已逾近3個月期間,顯示該車身斷裂之瑕疵,於[ 危險移轉時] 尚未發生,係原告經交付且使用近3個月後才發生,即非出原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籌,難認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損害,原告即無對被告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之餘地。] 。
三、所以其中一個重點是這個車子如果有瑕疵是什麼時候就有的,這個部分要有證據才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對方有違背契約使您受有損害,或許可提出背信告訴,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若共有人未約定分管契約,任何一人不得指定任何特定之區域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部分上,若欲解決共有問題,可嘗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終結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由於我五月底搬離之前的租屋處後,到現在前(二)房東還不願意退押金給我,因此尋求您的協助。我在103年11月至104年5月居住於南京東路五段某公寓,房東X小姐是承租一層3房2廳的公寓,並將其中兩間雅房出租,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合約,但有簡單在租賃合約書中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且約定一個月房租是八千元,押金兩個月16000元。
過程中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我們有了幾次爭執,所以她要求我在五月底搬離。搬離前兩天我詢問她押金退還的問題,她說等五月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結清再退給我。而我八月中致電給她,電話都直接進語音信箱,因此我傳簡訊請她跟我聯繫。隔一週我用隱藏號碼打給她,她才接了,他說水電費帳單已經寄到,但還沒結算,我請她算完通知我,她卻說,「當初約定好家事清潔共同分攤,但我(二房東)做得比較多,所以要算錢」,還說我搬離時她很多東西不見,我問她是什麼東西她也說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跟她爭執,因此在此尋求協助,協助我拿回一萬多元的押金,對青年來說這可是一大筆金額。我在5/30搬離當天,有跟她清點過該還她的物品(鑰匙、床單、檯燈等等),並跟她確認房間以及廚房客廳我使用的地方的清潔,並確認她會從押金16000元中扣除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金額後退還給我如今已經9月底了,我想她是沒有要退還給我的意願,請問,我有錄音為證、電話播出紀錄和簡訊紀錄,我聲請調解的話成功勝算有多少呢?因為一萬多元,上法院的成本似乎更高。非常謝謝您的協助,希望可以拿回我辛苦的積蓄。
另外,她可以這樣隨便誣賴我她東西不見嗎?沒有任何證據,她若因此故意不退我押金或扣錢,我能有什麼動作呢?因為住在那裏時我也丟過錢包,我也只能當作自己粗心弄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