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大:我想請問,8年前曾經陪同下屬跟客戶接洽一個基金的投資,客戶也同意投資也簽合約了,現在基金賠錢反過來要我跟下屬退佣金給他,但是我們早已離職8年多.....7個月前,被傳喚我當證人(客戶告下屬(被告)→偵字號詐欺案),後來7個月後換我收到傳票當被告,但是下屬的案子已經是不起訴處分,而換我被告.....我想請問,我當時只是陪同下屬做合約的補充說明,現在收到的傳票是:他字(詐欺),下屬當時沒請律師也無事偵結不起訴處分,
1.我該請律師嗎?(有小孩要養,有經濟壓力?)
2.第一次傳票寄到老家,家裡老人家忘記告知,所以我也沒去偵查庭報到,現在致電過去有告知下一個日期,是不是應該先寫答辯狀敘明未出庭理由?
3.還未偵查前,是不是該先寫個刑事答辯狀送過去自清呢??
不管您是誰,都很感謝您的回答。


您好:
1. 依照我國刑法,未成年人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需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否則簽訂契約之行為係屬「效力未定之行為」。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要旨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並非無效之行為,亦非得撤銷之行為,而係效力未定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後,不得主張其訂立之契約為無效,或表示撤銷而使其歸於無效。」因此如果勞工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並未簽名同意,雇主亦未能到法定代理人承認,您可以主張契約不生效力。(即為無效)。
2. 即使因為未成年而非正職工作,雇主也必須依照勞基法,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且必須辦理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對於雇主違反勞基法可提出申訴。
3. 因為勞工是否符合競業禁止之規定尚有爭議,必須憑藉工作內容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或損及原雇主權益,加上契約未能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於您朋友恐無實質約束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一般來說合約的話是雙方各執乙份為證,你可以請求對方影印一份合約給你。
二、一般比較少人去告請求對方給付契約繕本。
三、與人簽約,原則上一般法官會採取契約嚴守的態度,也就是說契約怎麼簽就要怎麼遵守。除非契約有法律上無效或得撤銷或解除或終止事由,或是有約定解除或終止事由[很繞口是吧],不然契約定了就是要遵守的。
四、雖然如此,但法諺有云: contract is made to be broken. 所以其實很多時候簽約的人並是要照契約走的。簽約最重要的是先挑選簽約對象,第二個是要細閱條款,第三個是如果有疑慮寧可不簽…第四個是不要趕著簽約,急著簽約就會慢慢後悔。
五、如果他方不願意把他的契約給你參考的話,你可以考慮找個律師幫你查一下這間公司之前有沒有與人訴訟糾紛的前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盡量蒐集證據,如錄音、line或電子郵件等證據,證明對方有向您提出追加之意思,再請求給付追加之承攬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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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賣方塗銷抵押權登記,若賣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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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拒絕與您調解,可能即必須蒐集相關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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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於民國104年8月某個星期六在麥當勞前等朋友,突然來了一些人像我問起平時有沒有再保養臉有沒有再體驗身體按摩等等..又抓抓我的肩膀說你肩膀很硬唷!可以來我們這裡體驗!放鬆身體!給我們一個機會等等...就一直像我推銷推銷推銷說著他們那多好多划算之類的!我一直拒絕他們也一直說給他們機會..後來她們說體驗只需要300元,我說我沒這麼多錢,她們說100也可以到時後來再付200元就可以體驗,我就很弱被說服的付了100。
8月22日星期六下午我就前往美容院,當時櫃台有兩個人(大陸人)因為腔調很明顯不是台灣人,他問我要體驗臉還是身體,我說臉,於是就帶我到進去體驗,在體驗過程中,一個美容師幫我用臉,另一位人(像是主任)在旁邊不斷的說,要不要來體驗?是學生嗎?家住哪?有工作嗎?有在外面做臉嗎?基本的事情他都問一下,剛開是我覺得還好,美容師先幫我做了一半的臉,給我比對後來就一直說你看臉變得很光滑亮麗效果很好等等....說著一個月只需要2000可以無限次數來做臉(重複著多次)當時的我也躺在那邊完全也不好說話或是看看什麼文書之類的...後來他就說一個月2000很便宜了我是學生這樣,於是就拿了一份紙讓我簽名,我那時候也很笨很笨的沒看清楚內容就簽名了....(身上都還包著美容一臉上還有產品的狀況下)糊里糊塗簽了名子.....總價48000(崩潰...)我簽了兩份東西,一份是他們自己打的產品售出不再退換貨之類的單子,一份是銀行分期單子
後來他就拿了一堆產品說這都是我的.....剛開始我都很勤奮的去做臉,但是越想越不對....想退掉不想做覺得做得很新不甘情不願的...有幾個星期沒去,跟朋友聊天她們說也有被類似的事情騙過,所以叫我趕快停止合約。當天簽完一份紙(上面是分期付款的單子)簽完後過幾分鐘就有一個人打來跟我何對資料,美容院的人還說以後帳單寄來他們店裡就好不要寄到家裡,記得離開時他們還說別把這件事告知家長怕他們擔心之類的...但是我回家就告訴家人,被罵了一頓。所以當天...是情已經生效了而且我還付了2200,2000首期,200是那天在麥當勞的體驗差額。
下一趟去他們就拿一本帳單給我,就是分24期每個月27號前要去繳2000元。回家越想越不對困擾了很久困擾我每天....直到11/21星期六我跟兩個朋友一起到美容院跟他們說我們要退要停止合約,但他們說沒辦法,說我都去做了9次也都滿意而且事情也過了很久了沒辦法停止,不斷的強調他們是(賣產品送課程,買產品送課程.買產品送課程)買產品送課程,產品都開了用了沒辦法退沒辦法中止。從頭到尾我這裡都沒有一份合約,只有24期帳單...後來我們又諮詢了消保原地申請了,調解委員書11/30號有收到衛生局寄來的信函,我想美容院一定也收到了,但到今天他們也沒再跟我聯絡...於是我12/7號又打給消保官跟他諮詢,他跟我說要去買存證信函寫信通知美容院,銀行說要暫停付款等等的....我上網查了一下存證信函怎輸寫...我不知道該如何寫... 想請你們幫幫忙,求救我...謝謝你們耐心看完這篇很長的文章...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不知道這樣寫看得懂嗎?非常感謝
我想知道想詢問
1.時間從8/22至今已超過7天了 是否還可以退貨是中止或是更好的方法?
2.存證信函我應該怎麼寫?
3.我現在下一步應該如何處理?做什麼事情?或是準備些什麼?
4.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中止這個合約.?

法律專業人士們 您們好,
兩年前剛畢業工作,透過親友介紹(房仲)買了高雄一間在5樓的小公寓
本來要給父母住和自己住的,才買兩個月母親就不幸車禍造成腳骨折
因為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腳傷不便行動爬五樓,所以一直沒有搬進去,但我的戶籍已入,仲介就說她要幫我把房子出租,大約一年。
一年半後,因為母親腳傷還是沒好,我因為換工作需要到北部
父母租賃的房子又一直被趕,所以不得已在鄉下買了一棟,但不是登記於我的名下
就請原房仲幫我先代po買賣房子,殊不知房子1年10個月的時候房仲就說可以賣了
我只知道房子滿兩年買賣要付奢侈稅
其實那位房仲說話常常顛三倒四,人家說東他說西
當時年輕又不知道什麼管道可以查詢,我也就相信,想說趕快賣一賣就不要跟她有往來
因為房子只差兩個月就滿兩年,我也擔心會不會有問題,有特別跟房仲強調要滿兩年才能讓賣主登記
沒想到1年後的現在,我接到了國稅局要我繳交十幾萬的罰款
原因是我有出租人,不在免稅範圍。所以出租人造成罰款這個我認了
但我實在氣不過,她身為房仲又知道我有出租人的事情,竟然不清楚可能會造成的奢侈稅問題,還急著幫我買賣。後續我詢問她,她還是在狀況外,完全不清楚奢侈稅條款,然後又說是我自己處理不好的。
我只不過想盡點孝心,卻遇到這種房仲,又被國家討了一大筆錢
所以我想要提告她有失專業和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全額賠償,請問這樣可以嗎?我有她簽名的租賃契約
因為第一次準備打官司,已經好幾個禮拜都睡不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對方是否有漏洞可鑽?
2. 買賣合約書代書有寫”本案有奢侈稅問題,已告知賣方知悉”,但我跟代書聯繫過,對方說不知道有出租人的事情,所以他是以我兩年內買賣房屋和房屋現況去評估,是否會有影響?
3. 當初我有跟房仲口頭說,一定要滿兩年才能過戶,房仲也答應買賣完成後,會請買方滿兩年再登記,因為買賣只差一個月左右就滿兩年,我清楚口說無憑,但是否提出會有幫助呢?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因為大部分是口頭,所以到時您可能要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幫您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目前我(乙方)要準備承接一家電子螺絲中盤商(甲方),已經與對方簽立好了地方法院公證的營業讓渡書,內容約如以下幾條:
1.甲方願將名下所有**企業有限公司之經營權,股份,技術,現有客戶相關業務及全部生財器具,讓渡給乙方.
2.讓渡價金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正,乙方於簽約時交付甲方訂金三十五萬元,11月30日前交付甲方五十萬元,12月31日前交付甲方五十萬元結清,甲方於乙方付清價金尾款後十日內將**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權交由乙方管理營業,並由乙方將營業事業及經濟部負責人由***變更為***先生.
3.甲乙雙方合約簽訂須經法院公證後方才生效,合約生效後甲乙雙方日後任何金錢,債務,法律等問題均視甲乙雙方之私人問題,任何一方無須履行對方法律責任.
4.經營權移交當日起凡屬甲方之應付款,債務及任何法律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新公司承接人***先生無關,日後也不私下轉移乙方客戶與業務至其他公司,如經查證屬實,將賠償乙方100萬
目前本人在此公司學習當中,也付完第二次款項共計85萬元,但這幾天發現甲方螺絲公司的客戶有**上市上櫃電子公司,並有與這**電子上市上櫃公司有簽立合作合約,當初是甲方公司欺騙**上市上櫃電子公司說自己有螺絲生產製造工廠才成為供應商的,並有帶客戶去不是此甲方公司的螺絲工廠看過,甲方也無任何螺絲生產工廠,另外甲方公司每天也需進入**上市上櫃電子公司網站填寫詢價螺絲每日工廠產能.等於都在騙電子公司自己有生產製造工廠,但其實只是中盤商而已.
我個人簽約之前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也很擔心目前沒事再騙下去換我承接時萬一**上市上櫃公司要求前往螺絲生產工廠查看,發現我無任何螺絲生產工廠而只是中盤商而已,反而告我詐欺與賠償,所以我很擔心想毀約表明不想繼續承接下去,承接下去絕對會出問題,但又怕違約後已經付出的85萬拿不回來,請問還是建議直接走法律途徑對我較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提出之契約可不予理會,亦不用簽名同意,合夥人之要求,您無須一定需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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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職業家管,前陣子因為想做點投資跟網路行銷,所以想借些錢用用,因為曾未有信用卡上的交易,認為直接跟銀行借錢應該都不會過,因而在網路上找到彰化某間代辦公司,我對貸款都不懂,向對方表明名下有房子但不想辦房貸,能有其他方式嗎?對方說可以辦"企業貸款",然後就跟我說明貸幾年一個月要付多少之類的...我也覺得OK同意,便和他簽下委任契約!簽完之後問題就來了.....只能說怪我自己太笨了,委任契約一簽完對方就說隔天會向我說明整個的貸款流程,他要我去申請"個人工作室"和"統編"下來給他,讓他可以跑過銀行流程,然後在三個月內再去撤銷個人工作室的申請就OK了,還說我們公司很多人都是這樣申請到錢的,我一聽傻眼,覺得不妥這樣不是對銀行有詐欺的嫌疑嗎??? 以後銀行查到怎樣了,我不是會成為黑名單!! 而且沒有的東西我怎麼生出來! 所以當下便跟他說我不想辦了,我覺得我有被騙的感覺,對方就說要我付違約金12萬因為契約上有寫...最近有寄郵局存證信函...要我自重
問題一: 現在他一直堅持說,當初我都有跟你說清楚,所以我們才簽委任契約(明明就沒有),但也因為當初我信任他所以電話都沒有錄音(如果有錄音 絕對是我的鐵證...),請問在法院上我需要對這部分抗辯嗎? 因為我真的只能同意或者否定他的說法 無法提出證明...
問題二:我是高雄人,因為契約上有約定彰化地方法院,所以如果是支付命令,我可以在高雄地方法院提異議嗎?還是一定要到彰化地方法院?
問題三:我當初也沒有保護自己為自己影印留合約也沒有留下任何證據,自己也覺得要為自己的無知付點責任,如果走到法院,我唯一可以向法官主張的這點有勝算嗎? 以下是我現在擬定要對法官說的話...
[代辦公司對我說的事情某部分我同意某部分我否定,但否定的部分我因為信任他所以電話沒有錄音無法提出證明,所以我不會去針對代辦公司對我說的事情繼續糾結,但對於違約金的部分,代辦公司什麼事情都沒有做的情況下,就要我付12萬我覺得契約上在這點有失公平性,可以請他提出做事證明足以要我支付12萬給他嗎?但因為白紙黑字已簽我覺得我也應該負點責任,所以顧問費我願意給代辦公司,還請法官定奪,謝謝。]
對方現在以"法院見"威脅我要我給他12萬,不然妳就準備收到開庭通知吧,我也回說法院上談,所以想先知道後續處理方法也好應變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加以爭執之,目前對方寄發之存證信函,可無須理會之,若契約約定管轄法院為彰化,對方若提告,您就必須至彰化地院應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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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近開始對新家進行木工裝修,請業者製作電視櫃以及電器櫃二部分
而針對櫃體的尺寸大小有用LINE討論,並還保有對話紀錄.
然而工程進行一半去查看時 發現木工施作完全不對 導致櫃體差異與原先討論不對
向木工詢問 對方也總用以釘牆或是已裁切完無法再進行修改 導致我只能接受這種結果.
雖然有簽有合約 因為合約書內容沒有全部圖面的長寬尺寸 且合約內容無述明施作錯誤該怎麼賠償與修繕
(有註明工程金額&完工日期)
在手上只有line對話紀錄是我最大優勢情況下 如果最後驗收時 我拒絕通過
1, 我可拒付尾款?
2, 我可要求對方工程10%賠償?
或是我能怎麼做,請幫忙諮詢,謝謝
P.S: 因為業者有表明不可能重做 我也不想延宕後續其他工程 所以我沒有強烈跟業者要求重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之,惟仍建議可考慮以協調處理,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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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要解釋當事人真意(民法第98條)。
二、如果雙方各說各話,進入訴訟的話法官除了看條款及雙方的解釋外,可能還會去看兩邊的履約狀況來判斷這個契約怎麼解釋才公平。例如,如果一開始的時候就先收了幾期的租金,那麼法官可能會認為這個租約是租金前付的情況(一般租約都是租金前付,所以如果你是要主張租金月底給的話這個部分有可能會被認為舉證責任在你,也就是說你要去舉證讓法官相信租金是月底給)。
三、租賃其實要有信任的話比較不會有糾葛,遇到不對的房東寧可另覓適合的點跟別人租房屋,請三思。
四、租賃的話是以和為貴,如果雙方已經談好了條件,建議把條件寫清楚,寫得越不清楚越容易生爭執糾紛。
五、做為一個房客,多了解一些租賃可能糾紛也是必要的,了解的越多越能避開風險避開糾紛,只是比較少房客會找律師上課(笑)。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進這家公司快10年了,之前公司因為經營需求轉換旗下分公司的勞健保沒另立合約.我也沒異議地配合。我原屬內勤行銷企劃類的工作,2年前公司希望我轉業務跑外面我沒答應,半年前公司在我的職務中加入了一部分外勤拜訪的內容我也配合唯不同意任職業務;
現在公司又要將我們部門從分公司轉回母公司,並要求我簽屬一份聘僱合約(達六頁內容),職稱就寫成了”業務客服專員”(但主管告訴我僅為公司管理上的職務分類屬性.並非對外職稱)….重點是我在這六頁落落長的內容看到幾個疑惑點,其中(甲方為公司,乙方為我):
●工作項目:乙方受聘時之職位為 業務客服專員 ,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產品行銷企劃與客戶服務等各項行政作業,以方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在甲方指定之工作場所擔任各項指派工作。甲方得依經營需要,另為適當之派任、兼任或轉調企業體內(含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之其他職位。乙方職位之陞降,由甲方考核乙方工作表現決定之。
●工作地點:乙方工作場所上在(1) 甲方營利事業登記地址、(2)甲方關係企業營利事業登記地址、(3)甲方及其關係企業所屬國內外分公司、辦事處、連絡處及其他營業場所、(4)因營業或工作相關之事務需要而臨時派任之處所、(5)其他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之地點。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場所,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接受甲方之調動;若乙方不同意配合調動,即應自動辭職,或由甲方予以解雇。但調動地點過遠者,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
………(中間其他競業或保密條款略)……………………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等。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部餐機培訓或不到新調整岡位工作,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3.乙方雖然出勤,但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安排,不承擔正常工作任務,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4.乙方從事第二職業,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乙方將依每年考核之結果作為甲方續聘或解聘之依據,相關規範將參照組織管理規章而定。
以上是我覺得有疑慮的幾個大項和內容,公司本來要我當天看完簽名回復.我以內容過多需回家檢視而拖延這周末。
請問:
1.簽署了是否後續公司就可以依此做憑據任意調度我職務或無償解雇?
2.我可以如何回應或提議調整內容以保障我的權益?

一、要簽新的聘僱合約,你可以考慮跟原來的契約做比較,通常不一樣的地方才要特別注意。
二、勞資糾紛像你這樣有危機意識的勞工是比較少見的,這樣很好,寧可事先問律師也不要事情發生之後再問律師。
三、後續如果有什麼事要記得留證據,常見勞資糾紛勞方站在劣勢是因為勞方沒有辦法舉證證明資方有錯,反而是資方一方面在契約動手腳,一方面在事實及證據上動手腳形塑勞方有錯的證據,然後再拿這些證據來欺壓勞方。
四、所以重點是在於證據的搜集。
五、有空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一下。先研究、再搜證(這樣搜證才有方向)、再處理。
六、補充:再來是先不要太快跟資方翻臉,這個很重要,你一翻臉就算你不告對方可能對方就先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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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退款,終止契約後就不用再繳納費用。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終止契約,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您所簽之變更同意書內容為何,您是否有同意建商做變更設計,範圍有無包括公園之道路部分,可先就廣告、契約及變更同意書等契約內容加以審查,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建商契約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應不太可能,因尚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至於詐欺之部分,應是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無,應僅為單純民事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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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您所簽之變更同意書內容為何,您是否有同意建商做變更設計,範圍有無包括公園之道路部分,可先就廣告、契約及變更同意書等契約內容加以審查,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建商契約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應不太可能,因尚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可能尚未達解除契約之標準,至於詐欺之部分,應視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無,應僅為單純民事契約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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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告對方詐欺,若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您可彙整對方當初說服您投資之相關廣告或資料,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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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律師
我在2012-11月租屋至2015-1月 兩年
後來房東想賣(83年建造的中古屋)
我們住了兩年環境還可以,算算房貸和租金差不多也就交易買下
交易金額270萬,房貸170萬,現金60萬,尚有尾款部分50萬, 房東也願意使用設定讓我們(2016年~2010年)每年償還10萬
我們找了附近的代書幫忙簽買賣交易合約書及過戶事宜
目前交易過戶不到一年,2015-11-24早上無風無雨
我們這排共6戶透天厝,有4戶的後面排水溝牆整片倒塌
並影響後陽台地基掏空了一半
(之前我就問過...後陽台與廚房鐵皮屋連接牆縫有裂痕縫隙,看得到隔壁的光線,當時房東有告知是因為地震拉扯,鐵皮屋彎彎才會有裂痕,但不會影響地面)
請問這我能跟他講瑕疵擔保責任,幫忙修繕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不太可能,除非經鑑定影響房屋主要結構體之結構安全,但有可能可主張請求減少價金,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若有協調和解空間,亦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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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合約約定您違約僅為繳交之款項沒收,則您僅需發存證信函通知解約,繳交之33萬款項沒收,其餘不須再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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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王律師之見解,仍有再提高之風險,若被沒收33萬元,則您應評估若找其他家來做,則總金額會不會超出您現在這家的預算,倒不如好好監工,並好好協商完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想請問 我租屋的租約是到104.4月. 房東後來沒有跟我簽定任何的合約
在104.11月份 告知他 , 我要搬家了 若照合約走 11/15 就應該要到期並且繳納房租(不過104.4月後 我們並沒有簽訂任何的合約) 不過我要搬家了 請他多給我一星期的時間 收東西 請問這樣合約還算在嗎? 因為房東要扣我一星期的押金2666元, 接著我已經將房子清空恢復 , 可是是因為老房子的關係在我們搬走的時候 有些灰塵 或是馬桶可能有點垢, 房東卻說要從押金裡扣,說要找清潔公司來清理,這樣合理嗎?
我也是有整理的阿,有毀損的東西 我讓他扣沒關係, 但清潔公司這部份 會不會太扯了?
我從以前租房子到現在都沒有這問題過耶!

各位律師好:
日前因聽信前女友母親的話而借名給她貸款買房,跟賣方簽訂了合約,前女友母親支付了對方30萬的頭期款。後來又叫我在貸50萬去付第二筆款項,我也貸出來並交給我前女友。
之後銀行就來跟我對保,並且房屋的所有權也轉到我名下。後來因為覺得很奇怪,所以跟銀行提出房貸先不要貸下來。我也跟賣方說我不要再繼續買這房子,可是房屋所有權已轉到我名下了。賣方說他只有收到30萬訂金,並沒有收到我貸出的50萬。現在對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且我也收到通知。
後來我前女友又說她把50萬拿走,所以沒有給賣方,覺得跟他說的不一致。
現在要打官司,我是願意把房子返還給對方,被拿走的50萬我也認賠,但是賣方的訟訴書上面有一點我很不符,就是他提出法院的訴訟費要被告出,請問這是合理的狀況嗎?
我是否必須於答辯狀上面抗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可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您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訴訟,對方僅需負擔三分之一的裁判費,您的損失可向您女友母親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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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不知道如何處理訴訟程序,可考慮攜帶契約資料,委任律師撰擬民事準備書狀,出庭為您朋友辯論之,至於是否可解除合約或終止合約,需視有無符合契約約定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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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入會費,手續費1000元,月費1688元 綁約兩年以信用卡分12期付款
費用明細如下
入會費6888元
手續費1000元
每月月費1688元
合約總金額41512元
當下有問免入會費為什麼有6888元?
業務表示是給公司看得
直到105/11/16 覺得使用率過低而想終止
會員終止如下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7888 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我的認知是1688×2個月×2+1000=7752元
業者卻是以1688×2個月×2+7888=14640元
上述A是不得退款
我該怎麼處理?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月11日加盟一間連鎖牛排館(以下簡稱本店)
其契約內容有商圈保障2公里內,其總部不能允許其範圍內再開相同招牌之分店
但於104年5月中旬,在地圖距離本店1.5公里處,又開了一間相同招牌的分店
明顯違反合約上的內容,向加盟總部反應時,總部回應合約上未寫明其2公里的計算方式及相關賠償細項,需本店提出因另一家分店開幕營業而造成的損失數據。
問題1:因為中間開幕時間只差了4個月,且無去年營業數據作為比較,就數據的下滑來說,加盟總部推說是景氣差、本店營業的方式有問題,導致生意下滑。無法肯定是另一間加盟店的影響,我該如何提出損害求償?
問題2:另一間加盟店在裝潢甚至開幕時,加盟總部都沒有提前告知本店。本店在開幕後兩個月,另一間加盟店其實就已經在裝潢了(事後才知道),讓本店感覺被欺騙隱瞞,請問這樣可以提出解約並要求退回加盟金及貨款保證金嗎?
問題3:因為準備開店期間,共投資400萬左右在設備及裝潢,現在因為以上問題,而想要解約,請問這投資金額也可以請求賠償嗎?因大部份裝潢及設備都是公司指定,解約後也有很多東西不能在用或著不適用。
問題4:當初開店時,因為與總部負責人為舊識,手頭資金也並不足夠,於是總部的負責人就有一起出資開店(但本店是登記獨資),後來有自己做出資證明(只蓋公司大小章,沒有負責人簽名),但未向主管機關登記,這樣算是借錢給我開店還是算入股?因為本店有淨利時,都會依持股比例分配。
出資證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問題5:雖然我無法證明,但因以上1.距離太近 2.時間太近 3.我和總部負責人為舊識 幾點,合理懷疑加盟總部是惡意且蓄意這麼做,不知道法律上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判的有差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總部違約之情形,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據,比較積極之思考層面,應為如何提升自己之業績,不受另一家分店之影響,如加強行銷、宣傳、促銷方案等,若以訴訟解決,可能亦需耗費相當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划算,也不一定真的能解決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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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寄發存證信函,說明總部違約之情形,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總部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須提出損害之相關證據,比較積極之思考層面,應為如何提升自己之業績,不受另一家分店之影響,如加強行銷、宣傳、促銷方案等,若以訴訟解決,可能亦需耗費相當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划算,也完全無法解決業績或績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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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私立名校的老師,我有薪資的問題想請教
我是剛新進的兼課老師(尚未簽合約,9/28開始上班),他們給我的職位是"約僱幹事"的職稱,意思是一般職員的意思;另外,我做的事情跟一般老師的工作都一樣。讓我有很大的疑惑是當初跟我說一般職員待滿一個月會有23600元、二個月會有24200元,結果上個月真的有給我23600,但待滿第二個月卻給我23198元,當初還寫在紙上給我看,如今卻跟實際核發的薪水不一樣,想問律師這是要怎麼處理?
另外,我想問的是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7:00到下午5:00,他們一直要求我要每個星期一值班值到晚上10:00,而且本來這個事情應該是主任必須要值班,但卻叫我值班值到晚上,而且沒有給任何的加班費用,還不斷的說本校本來就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我想問律師,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我要告這間學校,但是我是要先投訴到勞工處嗎?
拜託律師們幫幫忙~因為一直被欺負~所以想請各位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