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甲見鄰居長期北上不在南部,於是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耕種,此時甲男可以將該地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又乙男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因長期在北部生活,且因繼承故不熟悉土地所處位置,該地有數個所有人未分割,此時甲男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民法772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因此,甲男便可將該地整塊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我是家中唯一女兒,有二位哥哥,二位弟弟,父親目前62歲肢體重度殘障,生活無法自理,他是由身體不佳的母親照顧,沒有與子女共同居住~
父母親目前約有二百萬存款,及一塊農地,雙親靠僅存的積蓄節約過日,沒有任何子女固定提供生活費用,
大哥從沒有回家探望老人家,二哥好逸惡勞,不斷偷領用母親的存款,兩位弟弟因為怕二哥再偷領母親的存款,所以將母親的存款分別存入自己帳戶,口頭說未來會支付父母親生活費,但後來都挪為私用,沒有支付父母親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原本我認為我是嫁出去的女兒不應管娘家的事,但目前沒有一個兄弟是可以信賴及願盡奉養父母義務~
我擔心未來兩老的照顧問題,想幫忙看住兩老的財產,未來要請看護照顧的費用,不知要如何約定四位兄弟若不照顧父母親時,要放棄繼承遺產或減少財產分配的協議書或切結書,怕口說無憑,最好能有法律的背書,請教我要如何撰文?然後我給他們簽名用印~
基本上,雖然您想要約定四位兄弟不照顧父母親時,就要放棄繼承遺產或減少財產分配,但是因為繼承權要繼承開始時才可拋棄,不可預立,所以即使約定了,他們到時候反悔,也是沒有用的。只有建議由您父母親直接訂立遺囑,就子女的遺產為安排,並告知兄弟們如果不扶養父母的話,視為對父母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而將來不得繼承時,應該會比較有效果。另外訂立遺囑必須按照法定格式才會生效,父母親可以自行書寫遺囑,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父親因肢體重度殘障而無法自書遺囑,父親可以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父親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父親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父親則按指印代替簽名。
(參照民法第1187、1189、1190、11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想請教知識加的朋友們......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跟債權銀行舉發,叫他去告我朋友嗎?我都已幫他環100萬了...也夠了。何況朋友的行徑是故意不還錢,隱匿自己的財產.....惡意脫產...真是可惡他們夫妻倆每月收入都有5萬....卻故意不還錢,當然我識人不清..也要怪自己......可我也付出代價了,請幫幫我...怎麼解套吧......
感激不盡................謝謝 2012-06-01 17:41:13 補充
jean 大師您好...您說自行提告...是告誰---告銀行..還是告那位惡意脫產的人..?那借他
帳戶幫他脫產的人要告嗎? 是告民事?還是告刑事?
我心中的疑惑和不平....幫人作保是基於信任朋友...可這朋友卻心存惡念...不負責任...惡意的隱匿財產...不顧朋友的死活....這種人應得到些教訓才對....可一般人根本不知自身有任何的方法可保障自身的權益....讓問題更加嚴重,把問題提出來是希望知識加的朋友們...能提供方法...讓碰到相同問題的人能有方法解決問題........
我弟跟前女友沒有結婚
有生一個孩子 監護權在女方 但孩子給我們家養 也跟我們家姓
女方父親101.3/5癌症過世 有一筆負債未清
所以女方的弟弟 還有她們的小孩 最近都去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未補齊資料 最近又發公文來提醒他們補齊小孩的印鑑資料
公文第三點提到 業已將拋棄繼承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即蕭XX(女方母親) 張XX 我弟的兒子)之證明
(已歿者無須通知 惟仍需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若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 則須提出被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可持本公函至戶政機關申請)以證明有合法通知或
由其他應為繼承之人於拋棄繼承通知書上補蓋之印文
女方母親 趕緊通知我們 說我弟兒子是下一個繼承
叫我們趕緊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只有3個月期限 就是6/4
但是我們家並沒有收到任何法院公文通知
打電話過去問他們的承辦人員
也說是要等公文來才能申請拋棄繼承
是這樣嗎?
不能一起辦理嗎? 如果是個別辦理 要多少費用?
等公文來 不就超過女方父親過世的3個月期限了?
但是女方的戶籍地在桃園
到時要去拋棄繼承也是要去桃園法院辦理嗎?
謝謝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無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大家好,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 我爸再娶 我和我繼母並沒有收養關係
但我爸中風,於四年多前給了我繼母100萬元+房子
不過應該只是名子變成我繼母的吧 推測應該沒有去法院申請分夫妻財產
應該還是共同財產
我繼母前一個月死亡
我想替我爸申請到監護權後
再替我爸去申請我爸那邊的應得的遺產
民法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我爸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50萬 半間房子)
然後再去跟我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分那另一半的財產(50萬 半間房子)嗎?
(1138條+1144條)
最後我可以替我爸拿到75萬+3/4的房子?
另外想請問 因為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好像都有問題
所以應該是不會出來拿這份遺產
那請問如果他們一直不出來拿會怎樣?我們的這一份也拿不到?
謝謝.
我父親在19年前向因經商向遠房親戚(長輩)借了300萬,當時有借據,借據上並未具名還款日期。
在這段時間中,我們家每個月會按時還款5000(當中也有經濟狀況吃緊的時候沒按時匯款)。
在去年,那位長輩往生,之後我們家就沒有在做還款動作,近日,親戚的兒子與媳婦開始像我們家追討債務的尾款,我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1.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有可追討此債務的權利。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問題目前已超出15年是否已超過法律追溯期??
3.債務追溯期限是否有金額大小的區別??
4.債務人之前都有還款,於債務人死後開始沒做還款動作,債務人是否有構成詐欺罪。
5.債權人家屬沒有提出遺產分配方法.債務人可否等到遺矚提出後再償還??
6.債務人還生存.債權人可否向其家屬追索?若可追討,那債務人的兒女可否申請拋棄繼承以免除背債務的危機??
不好意思,經過一晚與父親的討論,問題有點多,煩請協助一下~!!萬分感謝~!!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及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ˇ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站長您好!昨天已發表過一篇相同之文章,並設為隱藏,但因迫切需要回覆要改為公開,不知從何設定,故重新又發一篇設為公開之文章,請刪除同標題之舊文章,或告知如何刪除,謝謝!!)
家中有一筆山坡地和一間兩層樓的房子,父親多年前過世後,改登記在繼母的名下,今繼母已過世對於財產的繼承有幾個問題請教:
問題:所有的孩子都是跟父親的姓,但在法律上我們(大房)並非繼母的子女,請問二房的小孩,辦理繼承時,可以將他媽媽名下的財產都只過繼到他們二房這邊嗎? (註:大房跟二房有段時間是共同存在的,二房原為同居人,大房過世後二房才順理成章的扶正成配偶) 父親過世時我們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但如今我們是否還能有財產繼承權?
如果可以繼承 以下問題再麻煩解答
1.土地方面是否能申請分割再繼承?或是需先過戶才能辦理?需到哪裏申請?由誰申請?
2.至於房子目前是二房的小孩居住,本來是三合院他們全拆掉後二房那邊出資蓋的,只蓋靠近大馬路旁的一棟,旁邊尚有一些建地,請問房子該如何繼承較為恰當呢?
3.如已過世的兄弟姐妹是否就沒繼承權?
4.倘若繼承都需繳遺產稅嗎?
5.是要找代書還是律師辦理比較合適?
感謝您的幫忙!
您好,首先要先確認的是,所有的孩子應該都沒有辦理讓繼母收養的程序吧。
如果沒有的話,你們所有的孩子跟繼母之間只是"姻親"的關係,並沒有親子的關係,所以日後繼母去世,繼母的遺產也是由繼母的孩子繼承,與你們無關,你們也沒有繼承權。
就父親的遺產登記在繼母名下的問題,當時是否有任何協議,協議先登記在繼母名下?如果沒有的話,依據民法第1146條可以向繼母的繼承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但本條有時效的限制,必須在知道以後兩年內主張,但如您父親去世已經超過10年則無法再行主張。
如果民法第1146條已經因為時效問題無法主張,則要另行主張土地和房屋都是借名登記在繼母名下,實際上應該是父親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是借名登記的要件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必須是1.你們與繼母有借名登記的合意;2.土地和房子實際上還是全體繼承人在使用。
小結如下:
1.土地跟房子:如果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死後登記到繼母名下,可請求回復繼承權(注意時效),或是主張借名登記。
2.繼母的其他遺產,如果你們與繼母未辦理收養,則繼母的遺產你們沒有繼承權。
1.如果你們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則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再同意分割。這部分要到地政機關申請,可由繼承人之一申請,但要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
2.房子部分,就算是二房出資蓋,只要登記在您父親名下,就算是您父親的遺產,除非他們訴訟主張那間房子實際上是他們的。
3.已過世的兄弟姊妹,如果他們還有子女的話,會變成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由兄弟姊妹的子女繼承兄弟姊妹的應繼承部分。
4.當初您父親過世的時候,房地應該都已經繳納完遺產稅(若未在父親去事後半年內申報會遭行政裁罰)。
5.這要看您要辦理的部分是哪部分。如果單純只有土地跟房屋登記的話,律師和代書都可以辦理。
如果是其他有關稅捐等相關法律問題的話,建議找律師,會比較全面。
(1) 您父親在生前以口頭交代如何分配遺產,除非合乎有口授遺囑、公證遺囑或是代筆遺囑的規定,否則不符合法定格式的遺囑是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所以原則上仍然應該按照依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來分配遺產。
(2) 您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在父親往生時就依法繼承了遺產。但是在遺產被其他繼承人所占有的情況下,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媽媽和二姐,要求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比例分配400萬元遺產。如果對方不回應的話,建議可先申請民事調解,要求返還受侵占的遺產。如果調解不成,是否要提出刑事侵佔告訴或民事侵害繼承權的訴訟,就看你的選擇,也可一併提出的。
(參照民法第1138、1144、1164、1189、1191、1194、1195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前因:
先父遺留祖屋及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及建物,原有先父及三位叔叔共有。
我與二個弟弟繼承後,三兄弟個人持份變為1/12。(目前尚未分割)
該屋為921地震後所造,當年取得使用執照後,有加蓋後方廚房,側邊水溝。
(這二處有佔到鄰地,但是當年雙方誰都不知道)。
前年鄰居有意賣地,鑑界後才知道。因為祖父(還在世)及其中一個叔父,日前與鄰居(算是遠房親戚)發生糾紛。(雙方已經互嗆到祖宗,所以我認為已經無法調解)
導致鄰地的所有權人<鄰居>對我家這塊地的所有權人(三個叔父加上我家三兄弟),提出侵佔土地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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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我想拆屋還地,但是祖父及叔父不肯!!(目前所有決定仍是由祖父獨斷)
我知道上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敗訴。但我家三兄弟該如何解脫??
我個人自己拆會有被告毀損的問題吧。
但是不拆,我家三兄弟和想拆的二個叔父會有刑事上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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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大陸祖業徵收拆遷權益事宜
本人江西省鷹潭市夏埠鄉夏埠村人,1949年隨國民黨到台灣,1928年09月20日生,現居住台灣省。
據本人現仍在江西省鷹潭市的弟弟告知,家父(已過世)名下的老房子(據本人弟弟與拆遷工作組丈量重新老房子的實際平米數有130平米,原夏埠鄉統一測量是117平米。)目前正在辦理拆遷,按照(信江新區整體搬遷村宅基地分配實施辦法:祖籍在本村的非農戶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安排宅基地),即:建築占地面積在60平米以上(指獨立產權60平米以上的房屋)240平米以下的安置一棟標準宅基地。每棟標準宅基地優先享受一個面積約45平米的店面。
家父過逝時本人雖在台灣,但是依據大陸法定繼承人範圍,我與弟弟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我與弟弟應各有65平米的房產繼承權。
故本人與弟弟應該享受各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但是拆遷工作組以我弟弟在1993年簽了一份〔土地申報的申請表〕最後變成了土地房產證,證上只有弟弟的名字為由,認定家父已將家產分給弟弟,我與弟弟二人早已分家,所以依據拆遷辦法就是拆一還一,只給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
弟長期、多次的與夏埠村村民小組、夏埠鄉拆遷工作組交涉及為本人據理力爭,當初簽的只是〔土地申報的申請表〕,我們並無分家情事,但相關方面卻對本人應享有的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權利不予承認。
我現在已寄送一份陳情書給江西鷹潭的統戰部及海基會協助處理,以及辦了一份親屬關係公證書(台灣的戶口謄本上有我父母親的名字)到大陸,以備需要前往大陸辦理繼承權要用。
另外,我也電話給當地的工作組承辦人,告知我的祖籍是在夏埠鄉非農戶人口,依據拆遷辦法是以獨立產權60平米以上分配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況且在找到的房產證上,上面也註明(瓦屋夏埠街兩間),依據大陸繼承法我應分得一間房,且算是獨立產權,所以拆一還一,我也應有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
該承辦人員要求我告知弟弟尋找公證單位重新辦理房屋丈量及將老房子(目前已無人居住)整理整理,並要求我儘速前往大陸處理,且會帶我去見他們的領導,協助我爭取我的權益(相信嗎?)。
請教大律師,我後續還需要有怎樣的作為,才能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另外,我想叫我兒子全權代表我前去處理該事宜,所謂(全權授權書)應要寫上那些內容在處理該事件上才能夠完整。
謝謝!! 感恩!!
我的舅舅因出車禍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並被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舅媽為其監護人。舅舅名下沒任何財產...
他們有一個小孩,現年五歲。
現在舅媽為了照顧舅舅而無法工作,每月僅靠政府的補助過活。
直到最近一直接到銀行打來討債的電話,才得知舅舅跟舅媽結婚前,名字有被人拿去跟銀行借錢,負債1百多萬。
但舅媽根本付不出這筆債務...有跟銀行說明現在的處境..但銀行討債的人卻嗆說「難道妳不怕父債子還嗎?」
舅媽嚇到!! 很擔心小孩以後得揹負此債務...
故想替她請問:
1) 舅媽雖然為舅舅的監護人,但有義務得揹負舅舅的債務嗎?
2) 此債務是否會繼承給他們的小孩呢?? 拋棄繼承是要等到舅舅過世時才可辦理嗎??
3) 如果銀行再討債,舅媽該怎麼聲明自已的權益呢?
舅媽一個人照顧舅舅跟五歲的小孩真的很辛苦也很可憐...但身邊都沒有懂法律的朋友能幫忙..
拜託各位懂法律的朋友了....><
(1)如果您父親未留下遺囑,就會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您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您和妹妹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令堂則是配偶,所以法定繼承人由您和妹妹以及媽媽三人均分,每人各繼承三分之一遺產(但是所謂遺產的內容,一般而言會先依法律做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剩下的部分才算遺產)。至於您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無法繼承遺產的。(參照民法第1138、1144條)
(2)對方撞死人又逃逸的行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和肇事逃逸罪。由於這兩個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罪證充足,檢察官原則上會起訴,而不會因為犯人自首或是雙方有和解就不起訴。由於對方犯過失致死罪,通常僅僅付15萬元是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所以法官應該不會因為有付15萬元就從輕量刑,除非你們也同意依此金額和解。而付5萬元交保是讓被告不會被羈押,並不影響判刑的輕或重。關於法院會怎麼判決這點,過失致死罪處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併罰的話可能會處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但實際會如何判決仍需經法院審理才能確定。(參照刑法第50、185之4條、276條)
(3)雖然對方拿出15萬元還是無法賠償全部的被害損失,但您可以先收下15萬元當做賠償金的一部份,另外建議要等到對方提出足夠的賠償金才進行和解。沒辦法和解的話,令堂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可請求的範圍包括被害人喪葬費用、相當於扶養被害人家屬費用的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慰撫金,並不只限於強制險理賠範圍。(參照民法第18、184、192、194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4)目前法院中的女性法官比例並不低。但法官辦理案件是由法院職權進行分案的,所以原告或被告原則上是無法選擇承審法官,除非有迴避事由可以請求法官迴避,而另外再安排承審法官。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原則上只要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相同的意思,所簽訂的契約就會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私法自治原則,人人有自由決定如何經營自己生活的權利,所以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後,就要受契約的規定所拘束。除非是有發生契約無效或是解除契約、撤銷契約、終止契約等情況,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是有定期限的,經過契約約定的期限後,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可能就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契約還有一個相對性的特點,也就是契約效力僅是存在於契約雙方(含繼承人,承受人),但是如果土地賣給第三人,就不一定會受拘束,除非有做地役權的登記,才可對抗後手買家的,不然買家是可以不承認前面的契約的效力的。
(參照民法第1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既然三兄弟已經繼承父親留下來的房屋,就已經是遺產,不會因為事後房屋所有權的更動而改變繼承父親遺產的事實。至於過戶房屋卻未付款的行為,一般會認為是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委任契約的一種),或者是信託關係。也就是依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一方只將其所有的不動產移轉於他方名下,但委任人才是真正所有權人,仍然保留管理、使用以及處分權,而受托人也要依委任人之指示為管理。而這時的效果是,就對內關係上,如果名義上登記人擅自處分房屋的話,原則上必須對房屋真正所有權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換句話說,他們就登記在您名下,也要負擔因為您的債務而被債權人查封扣押的風險。所以建議你們用書面把關係寫清楚,並且約定返還的條件及期限,不然到時如果有發生你們第二代子女要繼承的時候,如果不明白你們之間的關係的話,就會有爭議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今年十九歲 和爸爸住,單親
媽媽從小和爸爸離婚
並且媽媽在去年已罹癌往生
留下許多債務 所以我申請拋棄繼承且成功
但在爸爸和媽媽婚姻關係尚良好時 大約18~20年前
媽媽似乎竊取爸爸的印鑑及盜簽爸爸名字而開支票給他人(甲小姐)
票額大約一百四十萬
(媽媽和甲小姐一直以來都是朋友都有在聯絡
但仍未還清支票額
在媽媽過世之後
甲小姐把矛頭轉向爸爸)
但是爸爸早已和媽媽毫無關係 且並不知道被盜用
況且簽這張支票並非爸爸所為
而媽媽生前經營一家公司
甲小姐讓其他股東負責這筆金額
爸爸又在媽媽過世那陣子發現
媽媽偷把爸爸的名字納入股東
因而現在甲小姐 追到我爸這邊來
我們該如何是好?
甲小姐告上法庭 請求我爸出面開庭
但人是已非 且這張支票並非我爸的做為
我們要如何澄清自我 討回公道?
請各位擁有法律資訊的專家幫幫忙
我已經失去了媽媽 我不想再失去爸爸
請幫幫我救救我吧!
另外我還想請問 一百四十萬等到地方法按判決結束 若我方無罪
就已經結案還是甲小姐能再上訴到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