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是這樣子的
有A、B、C、D四人
若A、B、C這三人常常輪流告D
而且每一案互為證人
第一案妨礙名譽:A是原告,D為被告,B、C為證人,無證物,僅證人之證詞
第二案傷害:B是原告,D是被告,A、C為證人(事實:A、E與B互毆,但經C協調後,A、B兩人和解,反而咬D也參與互毆,一審法官判決依案當中有兩人達成和解,則全案均已和解做為無罪之判定),但A不服上訴中)
第三案誣告C是原告,D依然是被告,這次證人輪到A、B(去年底D受父親之託到法院按鈴控告C遺棄,出庭時也將委託書當面交給檢察官,事後因父親心軟欲撤回告訴,但是檢察官仍然繼續偵辦
並無理會父親的撤訴,但是以不起訴結案,最近D收到傳票,C控告D誣告,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上指稱D是告發人,但是事實上D不是應該是受委託人嗎???怎麼會變成告發人???這樣算誣告嗎???
請問倘若這三案目前都在偵辦中,且都只有證詞併無證物
D都只有挨告的份嗎???
一切都要等偵結之後才可以提出誣告嗎???
若檢察官一時不察誤信證人之證詞,D因此而被辦有罪,那D該怎麼辦呢????
以上三案件均無證據,只有證人
有人知道D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一直浪費時間出庭替自己辯解呢????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故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及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嗎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及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不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對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我跟仲介簽了一份不動產專任買賣合約,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天出現一位買方出到底價並且付了20萬斡旋金給仲介簽了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是〝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格局〞。
仲介對我解釋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可是合約到期前買方並未過來完成他的購屋條件,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仲介卻對我說這樣就算完成買賣了!事後買方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他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
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也是這樣寫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找來的,買賣過程中都是仲介跟他連絡,我跟買方完全沒有碰過面!
買賣議價委託書我沒有簽收,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說這是很合理的要求,這樣他不是要先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我看到的是買方支付斡旋金,不是訂金!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請教律師在未完成購屋條件下,買賣算是成立嗎?
感激不盡!!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 ... (恕刪)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
仲介與買方簽屬的是要約書而非允諾書,支付的是斡旋金而非訂金,仲介對我解釋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要求,買屋哪有人不看屋,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屋條件是很正常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嗎?可是買方在我於仲介的合約到期前並沒有過來看房後用底價簽約!在我於仲介的合約過期後買方才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我跟買方完全沒碰過面,完全不知道仲介跟買方那邊的情況!仲介對我解釋買方的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買方事後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
這種情況下買賣算是成立嗎?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因為我只跟仲介有委任買賣合約而已,買方是仲介那邊找來的!買賣過程中我只從仲介那邊得知買方的訊息,而仲介給我看到的也是一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要約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非常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買賣議價委託書的本質是屬於要約,該仲介公司讓買方在下要約購屋條件時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內政部版的要約書,另一種是需支付斡旋金給仲介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自己要選擇支付斡旋金給仲介後下要約,我無權干涉!
仲介也跟我說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是很合理的!這樣應該是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簽約阿!可是買方在我跟仲介的委任買賣合約到期前都沒有過來看房子阿!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怎會是成交呢?
事後買方出來說他是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的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仲介拿給我看的也是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書面上寫的跟仲介對我說的是一樣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到底是發生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去找來的,我跟他完全沒有碰過面!我只知道仲介拿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他對我的解釋就是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
仲介現在一直叫我出面簽約,否則要告上法院,實在很困擾!還是乾脆上法院讓法官裁判??
我不出面簽約是否有違約的問題呢?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受委託人包庇的問題,就是之前本人在學校的時候,班上某位同學在未經全班每一位同學的同意之下,把我們全班請拍照廠商所拍的唯一的畢業生活照光碟(內容是每一位同學獨照)擅自外拿出去交給別人保管,以致當初只要我們班想要拿回來的人都必須被開全班簽名條件才能被拿回來,因為班上有同學有的已看過我還沒有,所以沒辦法達成簽明的意願與共識,東西當時也一直拿不回來
之後隔了一段長時間,本人以該物所有權人之一的身份,和那位受委託人要回東西,結果她說東西之前已歸還本班,但是我問班上都沒有人對此作回應(因為也有串通),所以我除了問她是交還本班的誰之外,也試著進一步問她說當初是本班的誰拿給她的,但是她就是一直不講,擺明了就是包庇那位同學
想請教律師,因為我有上網查有關包庇罪的相關資訊,但是看到的都是針對公務機關人員方面的規範,想請教您針對本案例,是否能對那位受委託人提起包庇罪相關的告訴呢?
謝謝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存證信函的警示與告知對方的內容中,可以將沒有事先證明的事情用以警告對方以免觸法嗎?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本人之前在學校的時候,班上有同學將大家一起出錢買的東西,在沒經過告知與大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拿出去給別人保管,本人好幾次和那位受委託人拿回都未有結果,之後一段時間,那位受委託人說已經歸還,但是她就是不說當初是本班的誰拿給她的
因為班上同學都此都沒作回應,無法證實已歸還,因此,本人除了以侵占的刑責在存證信函中警示那位受委託人之外,想請教律師,我是否可以受害者的身份,在存證信函中向那位受委託人直接性的表明與警告當時那是經由偷竊出去的東西,如果她不說當初是誰拿給她的話,她就會因此觸犯包庇罪的罪名呢?
因為我不知道還需不需要向那位受委託人提出證明說當初那的確是經由那位同學的竊盜行為而拿給她的東西....
謝謝

1.債權憑證不是只有5年期限,後來我問他有沒有新的,就一直說這是法院判決的,會不會此債權和本票已經無效了,他只是來嚇我們多少拿一些錢?
2.如何去做訴訟確認此債權到底有沒有存在?
3.他給的債權憑證裁定金額是18萬,現在他又跟我說加上這幾年的利息是37萬,所以一直不願意接受我們的和解金額,如果法院已裁定金額且他的債權憑證又過期了,我們實際該還的金額到底是多少?
4.之前我朋友也有工作,當時為何沒有要求強制扣薪,而是現在隔了這麼多年才說要強制扣薪?
5.我們是有意願和解,但也不想當冤大頭,畢竟也是連帶保證人算倒楣了,到底要怎樣確認我們現在是不是真的有還款的義務,就算要還他講的利息金額也太誇張了吧(本票簽暑是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真的很困擾~對一些法規又不清楚加上對方動不動就用律師.法院來壓~請了解的人幫幫忙~感激不


一、債權憑證時效是五年,本票時效是三年,如果對方自95.08.29後,五年間都沒有主張權利之行為者,那你們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也是就說如果對方真的來執行的話,你們可以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併「停止執行」。二、消滅時效是一種「抗辯權」,不是說罹於時效對方的債權就不存在,只是你們可以抗辯不付而已,所以你們如果要以時效消滅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話,應該是會敗訴的。三、利息是從權利,本金罹於時效的話,利息也沒了。四、可能之前沒調你朋友的財產所得資料吧。五、上面說的都是針對「本票裁定」和「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之債權憑證」而來,如果對方只有這兩個東西的話,你朋友有機率逃的過,所以先不要承諾要還錢、要和解或真的還錢等等。但是,依你所述。你朋友是為人作保,所以對方如果有消費借貸契約等書面,而你朋友又在上面簽名連帶保證的話,那時效就是十五年了,不過這部分如果對方還沒有執行名義的話,是暫時沒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的。六、以上,謹供參考!
貴站律師您好
因為之前本人在學校的期間,班上有同學在未告知班上所有人的情況下,將大家一起出錢買的公物擅自拿出去並且委託別人保管,那位受委託人之後還開出條件,要凡是向她拿的人要向她證明是該物所有人才可以向她拿回我們的公物
之後過了一段期間本人已找到證明,之後向那位受委託人拿回,可是對方卻說已經歸還本班了,本班只有9人,但是目前卻一直沒有人承認或回應現在那個公物在誰那邊,而我問那位受委託人當初是誰拿給她、以及之後她是交還給本班的誰,但是她卻一直都不交代清楚和之後都不作回應
想請教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否可以在按鈴控告部分先請法院保留本人要告的罪,而先純粹傳喚他(她)一起到法庭上對質,來最後讓法官定罪呢?
因為現在的情況是可以確認目前這幾位某人有犯案明顯不承認,和受委託人明顯有包庇行為,讓本人不知接下來如何是好........
謝謝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就是前年12月底本人在學校時,班上發生某位同學未經班上所有同學同意就將唯一的畢業照光碟外拿出去委託別人保管的事件,該光碟是每一位同學都有出錢購買才有的,所以照理來說只要班上任何一位只要有證明自己是該物的所有人就可以向那位受委託保管人拿回來
因為這是屬於自己班上的竊案,所以想請教律師,在憑著該物所有人的證據向那位受委託保管人拿回來的同時,是否亦有絕對權利得以進一步詢問當初是本班的哪一位同學擅自拿給她的呢?以及假如那位受委託保管人她說已歸還,因此也拿不到,是否亦有絕對權利得以進一步詢問是交還給本班的哪一位同學呢?
但是假如那位受委託保管人都回答不出來也不是交代很清楚的話,她是否也必須要證明她自己所講的呢?不然法律上的刑責是否就是因此由她來承擔呢?
謝謝律師~拜託一下~謝謝
貴站律師您好
本人在前年12月底在學校有發生班上某位同學因為與本人有心結,所以他之後擅自將班上每一位同學出錢購買的東西委託她人保管,而造成接受委託的人對本班同學開條件才能拿回的情形,她所開的條件是「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她才肯將東西還給我們,除了本人多次向她拿回未有結 果之外,我拜託其他同學也沒辦法
可能那位接受委託的人她不信任向她拿回東西的同學和本人有該物購買的證明的關係,執意要「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但偏偏本人即為當初負責購買該公物的幹部,我有當初完整有繳費同學的名單Email,但受限於當初非制式化的買賣下,這件事未有正式的表格表單,可是大家都可以承認這個東西是大家一起出錢買的
好在本人在有完整Email對話記錄和人證,但是沒有正式的購買憑證或收據等等,而且人證目前不太容易聯絡得到,但因為知道Email據有呈堂證物的法律效力,所以想用Email的交易與對話內容先來當作本人有購買該物的證明,以便於好藉此向那位受委託的人表示本人具有該物的所有權而向她要求拿回的權利
所以對此,想請教律師,本人的做法是否可以找比如像是系主任等身份具有公信力的人物,請他先看我的Email內容與記錄,然後再自製一張表示已經讓主任看過且認同完全與Email內容符合且本人具有該物所有權的主任親筆簽名證明,然後憑著這張證明向那位受委託人無條件的拿回東西呢?或者是當呈堂證物呢?
謝謝
貴站律師您好
本人在前年12月底在學校有發生班上某位同學因為與本人有心結,所以他之後擅自將班上每一位同學出錢購買的東西委託她人保管,而造成接受委託的人對本班同學開條件才能拿回的情形,她所開的條件是「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她才肯將東西還給我們,除了本人多次向她拿回未有結果之外,我拜託其他同學也沒辦法,所以想控告她侵占
可能那位接受委託的人她不信任向她拿回東西的同學有該物購買的證明的關係,執意要「要本班每一位同學的簽名」,但偏偏本人即為當初負責購買該公物的幹部,我有當初完整有繳費同學的名單Email,但受限於當初非制式化的買賣下,這件事未有正式的表格表單,可是大家都可以承認這個東西是大家一起出錢買的
想請教律師,本人在有完整Email對話記錄和人證的情況之下,但沒有正式的購買憑證或收據等等,今年對此提出告訴是否有利呢?
謝謝




(1)對方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的行為,依法應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並不需要公然為之,凡是有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之事實就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說你們一定不要選他,原則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吃錢、討客兄的事實則是指涉事實而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您可以請店家作證,指出對方曾作出誹謗行為。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店老闆親口跟你說的時候)後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誹謗罪案件。
(2)如果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的妨害名譽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對方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3)如果成立誹謗罪,依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誹謗罪並不算重罪,一般而言,可能會處罰金或是緩刑,所以對方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10、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想請問: 1.如果我方願意拿錢與中信和解將此事解決,但近日又收到萬泰銀行寄來的通知說5/22將委託信用管理公司來討錢,這期間我想把房子賣掉這樣是合法可行的嗎??會不會變得跟中信一樣,雖然把房子賣給了別人但我們還是要還錢?? 2.如果我方願與中信和解還錢,之後馬上將叔叔的房貸全轉至我名下,我一次把房貸還完讓房子完全歸我所有,這樣之後叔叔所欠卡債的銀行還會來找我麻煩嗎??還是會犯了什麼法律條款..??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及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ˇ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事情是這樣的:
我表弟國中一年級,在學校跟同學甲傳紙條,然後同學乙要看,我表弟不給他看,同學乙便用搶的導致我表弟跟她不愉快。
在拉扯中,同學乙跌倒撞到頭還有被表弟抓傷臉頰,我表弟被踢到腳受傷
因為表弟單親沒跟媽媽住在一起,爸爸又出外地工作,所以老師說要到學校談的時候是我媽媽(表弟的姑姑)去談的。我媽承諾對方賠償,包括醫藥費跟美容。事後對方說先前說的那些都不算(雖然我們沒有白紙紀錄,但是老師跟主任都在場),他們堅持提告。
現在筆錄都做完了,警察說會送到檢察官那裡,
我想請問:
1.之後應是送到調解委員會吧?這種事不會上法庭吧?
2.因為之後不管怎麼樣要出面的時候也是我媽媽帶表弟去,請問這樣需要表弟的爸爸的委託書嗎?(如果不用委託書,付的法律責任是否由我媽負責?)
3.我們可以堅持不調解嗎?(因為之前在學校談好了,對方事後說不算數,我們也不想浪費時間再調解,就想直接給法官判)
4.如果法官判會判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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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實我們也很無奈= =因為這就只是小孩子嬉鬧而已,也不是有什麼仇恨打架,對方卻堅持上法院。明明之前就已經談好了,事後還叫我們家人帶他小孩去看醫生,我們當然沒有帶!他 們要上班我們也要上班啊!!隔天對方家長帶小孩看醫生甚至還住院(超扯),說撞到頭部(可是那天我們看的時候問那個弟弟說頭會不會暈他說不會),而且如果 需要住院早就該去住院了(到學校談的時候已經是事發第三天),那個弟弟出院後對方就說之前談的不算要再到學校去談否則就報警。我媽就說那就報警吧,之前談 的不算那哪次才算?之前已經說要賠錢了,他不要。那我們就走法庭。可是表弟家經濟狀況不好爸媽名下沒財產,如果判下來沒錢賠怎麼辦?
對了,對方有驗傷單,說是輕微腦震盪說我表弟打的,可是那是她自己跌倒撞到的= =。表弟腳也受傷可是差不多好了,沒驗傷。
有點長,謝謝回答者耐心看完。

律師您好:我要詢問的內容是
我22歲在4/7日在愛情公寓認識一個女生他上面年齡寫18~20我忘記了只是打個招呼加個facebook就都沒連絡~後來隔了十來天4/19日他突然叮咚我,那時才聊一下天,也知道他當時剛和他男朋友分手,4/23號事件發生當天晚上9點又跟他聊一下天 她說4/27日他男朋友要下來帶他去看醫生並找套房給她住,但是需要跟朋友借住到4/27日,當時他還有說旁邊有奇怪的人跟他搭訕騷擾她,她很害怕問我可不可以幫他這個忙,後來他說他網咖時間快到了很無助,她說他在豐原,於是4/23晚上10點我從台中搭到豐原去接她,後來到台中火車站11點多,我騎摩托車載她回家的當中遇到臨檢,後來警方問她,她說沒帶證件,給身分字號後,警察好像說她是報失蹤的人,後來聽他自己說她的生日是82.6.23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警方說她不誠實自己的身分字號要帶回去審問,然後警方說我可以回去了留下我的資料,並跟我說如果她父母要告你誘拐未成年少女看你怎麼瓣`都不懂的法律,這麼好心讓不認識的人住你家
我想請問 我只是當天好心看到她需要幫助 她委託我讓我借住幾天 而且 還沒到我家就被臨檢 這樣我有構成什麼可以被告的嗎?我很擔心` 而那些通聯紀錄我都保持的很完整,她跟我說的話 需要幫助的話 借住幾天男友會來接她的並找房子給她住的東西的fb通聯紀錄都留著`,請問我有什麼可以被告,或是構成什麼犯罪嗎 :(
事件剛發生 還沒有什麼訴訟發生 只是我很擔心 麻煩幫我解答好嗎
非常的感謝


最近真被家事搞的烏煙障氣的, 希望有專業的法律人士能夠幫忙提供一點知識甚至一些做法.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父親天性愛錢, 有錢才有安全感, 但因年事已大, 愈老愈沒有安全感, 故常常都在跟我們小孩要錢, 雖說在中國的倫理觀念下, 小孩回饋父母乃天經地義, 所以我的哥哥也固定每月給他5000元, 他現在住的地方是當初買的國宅, 近年他娶了大陸妻 (第四任老婆了), 我們很怕房子最終會成為大陸妻的 (配偶為繼承優先權), 在5年前我們已將房子委託銀行做信託 (國家規定國宅落成5年內不得買賣防炒地皮), 並由我哥哥的名義貸了450萬以還房貸, 其中的150萬是我父親要求哥哥跟他買房子的錢. 5年過後在最近的現在, 房子可以正式過戶給我哥哥了, 但仍需要我父親簽名, 沒想到他又要500萬, 我們實在無力負擔, 雖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但是這樣需所索無度的父親我們實在無法再招架了, 每天就是在吵錢, 每月給的5000他仍不滿足 (他自己還有榮民之家的13,000, 加起來共18,000過生活), 我哥哥是軍人常住軍中, 連家裡燈泡壞了都要他拿錢出來更換, 零零種種我們實在也不想再被永無止盡的精神勒索下去…
我們現在的做法打算是, 就把房子賣了, 還了之前的貸款450萬後, 4人(父親+3子女)均分, 但深怕父親日後為有心人士所騙, 為免日後他欠債或錢用完了再繼續跟我們要錢, 請問 :
是否有親子拋棄這種法令可以走? 若日後他真一點都不顧情面, 沒錢時回頭告我們棄養, 這樣成立嗎?
超憂心但充滿感激的人…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十幾年前有跟銀行借錢,後來錢還不出來,家中房子被拍賣來償還債務,房子拍賣後的金額並無法完全償還欠銀行的錢,差額約還有幾十萬, 當時並沒有將剩餘的錢還給銀行,銀行這幾年來多次催繳,我們也都償還不出來。
前幾天接到電話,銀行已經把這筆錢委託給民間的債權公司來討,債務人是我父親,但他人已跑去大陸,債權公司無法聯絡到他的人;而我母親是保證人,因此債權公司就要我母親還這筆錢,以下我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雖然我母親是保證人,但當初她並沒有同意我父親當保證人,是我父親自己私自用她的名字當保證人的,而我母親並沒有任何她親筆簽名的文字,我母親有義務要幫我父親還這筆錢嗎? 我母親已患有神經自律失調疾病多年,並無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信用也破產,並無還債能力,債權公司多次來我家己打電話來催討錢,語氣中充滿恐嚇意味,若我們不償還這筆錢,債權公司有權利對我們行使任何法律行為嗎? 我們子女有想替父母親償還這筆錢,但金額到現在已累積過大,若想協商還錢的金額,那麼是要跟銀行或是債權公司協商?麻煩你們了~謝謝!!!!

我在兩年前2010年的5月硬著頭皮買下了一間房子
剛住進去時發現電視畫面不是很清楚,但勉強還可收訊台視及中視
因為我大都是從網路獲取資訊,平常不太看電視節目
所以就沒有再進一步處理了。
去年9月突然第四台人員登門告知我們家私接訊號
將會通知公司的"法務人員"來處理,並表示要強制斷訊
當時已向第四台的人員表示家裡的電視根本很少在看
也明白表示根本不知道線路在那裡,並未私接,所以請對方斷訊沒有關係
業者轉而強調因為線路已接了相當長的時間
所以要我們自行決定是要付費收看,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另告知重新申請可以不追究之前的費用,希望我能考慮付費收視
當時因為所買的房子因個人因素不得已要在年後賣出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及糾紛,接受了業者建議裝了根本不想看的第四台...
大約繳了四個月的費用後,今年初終於搬家並委託仲介將房子脫手
便未再繳第四台費用 (房子已是空屋),於是事情暫時告一段落...。
三個月後竟收到業者寄來的存證信函,且附了一張當時繳費的收據
赫然發現第四台要我們簽名的收據中,有幾行小字提及:
"台端經本公司檢測並非有效收視戶,卻接取本公司電視訊號...,...X年X月同意申裝並收視一年..."
當時只是向第四台要一張繳費收據,現在細看才發現有玄機
感覺像是欺騙消費者簽一張被誣蔑的證明來保障業者
當下根本未儘告知義務,誰也不會想到去細讀一張收據的逐字逐句
若是連拿一張繳費收據都有可能被騙,那真不知道什麼可以相信!
請問現在面對這張對消費者不利的收據及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此事件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被誣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是否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類似的情況正在發生,這該找那個單位協助呢?

我在兩年前2010年的5月硬著頭皮買下了一間房子
剛住進去時發現電視畫面不是很清楚,但勉強還可收訊台視及中視
因為我大都是從網路獲取資訊,平常不太看電視節目
所以就沒有再進一步處理了。
去年9月突然第四台人員登門告知我們家私接訊號
將會通知公司的"法務人員"來處理,並表示要強制斷訊
當時已向第四台的人員表示家裡的電視根本很少在看
也明白表示根本不知道線路在那裡,並未私接,所以請對方斷訊沒有關係
業者轉而強調因為線路已接了相當長的時間
所以要我們自行決定是要付費收看,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另告知重新申請可以不追究之前的費用,希望我能考慮付費收視
當時因為所買的房子因個人因素不得已要在年後賣出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及糾紛,接受了業者建議裝了根本不想看的第四台...大約繳了四個月的費用後,今年初終於搬家並委託仲介將房子脫手
便未再繳第四台費用 (房子已是空屋),於是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三個月後竟收到業者寄來的存證信函,且附了一張當時繳費的收據
赫然發現第四台要我們簽名的收據中,有幾行小字提及:"台端經本公司檢測並非有效收視戶,卻接取本公司電視訊號...,...X年X月同意申裝並收視一年..."當時只是向第四台要一張繳費收據,現在細看才發現有玄機
感覺像是欺騙消費者簽一張被誣蔑的證明來保障業者
當下根本未儘告知義務,誰也不會想到去細讀一張收據的逐字逐句
若是連拿一張繳費收據都有可能被騙,那真不知道什麼可以相信!請問現在面對這張對消費者不利的收據及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此事件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被誣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是否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類似的情況正在發生,這該找那個單位協助呢?


我有一台車子02年的NISSAN~
2月初 我車子有出車禍~我一個親契說他朋友那邊可以幫我修~
會比較便宜~而且 修理費可以慢慢給~
我就牽過去 那時候 我親契 跟他朋友說 我車子要修理 需要車主聯和身分證影本~ 我就拿給他們
事後 因為我要上班 想說不修 想先遷回來 ~但我親契跟他那位朋友說老闆因為已經叫 車料了 說我不能先遷回去~還叫我看能不能先付一點錢 他們才開始修~
我想說 算了 那我用走的上班 但是上班路途太遠 有時候都會遲到
最後就被辭職~ 後面 我親契的朋友 一直打電話跟我嗺錢~
我一直四處奔波 一直找人借 整個人好煩
有一天我差點想不開.....
但我有割挽.....
日子一直這樣下去 找到工作 也是做個一兩天就被辭職~
因為 那個我親契的朋友 一直催我 讓我整個人壓力好大~
最後 三月多的時候 我想說 在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想說 去車場牽我的車回來 看看可不可以~
結果我到那邊 卻找不到我的車~我也問了車廠老闆
他還否認我的車友在那邊 他也根本不知道有這台車的存在
後面我打給我親契那位朋友 問他說我的車呢~
他跟我回答說 車不是在車場嗎 我就跟他說我在車場看不倒我的車
而且我問老闆 老闆也說不知道有我這台車
他就說 怎麼可能
我就說我不管 妳要把車找回來 我車牽去你們車場 你們就要負責
他就說 又不關他的事 有可能是我親契牽的
我打給我親契 我問他我的車呢~他就說 他不知道
最後我去報警
我那位親契才承認 說 車子是他和他朋友 還有老闆 給拆掉變賣了
我整個很崩潰~
而且車廠老闆到現在還一直否認 這件事又不關他的事
是我那位親契搞的 為什麼也要他們負責~
我想說的事是 為什麼一開始說不知道有這台車
為什麼我報警之後 警察去那間車場問老闆
我的車就找回來了~ 而且我的車 聽警察說 有被拆掉一小部分
不過那個人已經把我裝回去了~!
而且還有一位收購車的人
他看資料因該要看清楚吧~ 車不是那些人的 名子
為什麼那些人能變賣~
也沒有什麼我的委託書~他還能收購~
來跟我說 他當初沒看清楚~
而且我的車牽回來了~ 我的車子裡面的東西 也都被拔去~
衛星導航 腳踏墊~整個裡面都空空的~ 而且 我車身還有一些地方有刮傷~
他們這樣一直說不關他們的事 ~真的不關他們的事嗎?
當初去車場 說沒有 後面報案 卻說有~
我想請問 他們這樣 有罪嗎?什麼罪?
能判多重? 還有沒有車的這兩個月 我都沒辦法好好工作~
還被辭職~我的損失 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嗎?
還有我也快要崩潰了~我可以跟他們要求什麼~?
各位大大~我要怎麼辦~這件事~讓我真的快想不開了!!
我的車子 才剛貸款買三個月
後面有一段時間 被辭職 沒有工作 所以搞到我有遲繳紀錄~
我這樣能要求賠償嗎?
請各位大大 交交我 怎麼做!





家父已於95年過世,當時因為發現有卡債,所以已經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並完成限定繼承程序,但事隔5年半,卻在近日發現我個人名下有2個帳號完全遭到凍結(總金額遠大於家父欠款),甚至在去年才買的房產也接到法院的查封函,經了解後,發現有一公營行庫委託資產管理公司所做的相關行為,我想了解的事,為何我已完成限定繼承的程序,為何該行庫卻可以查封我名下資產?難道這是合法的行為?更何況,錢不是我欠的,為何他可以在未經我個人同意下,清查我的財務狀況,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甚至因為凍結我帳戶而導致我信用卡扣款失敗,基金扣款失敗,其他銀行寄信來調降我的信用評等,請問若我因這些理由要對該銀行提出賠償,甚至控告,我該如何處理?會有多大勝算?
你好..我跟我媽媽共同擁有一個房子.他曾表示想要搬遷賣房所以前半個月突然簽到一份賣屋委託書.這份委託書內容我沒有看..以為媽媽已經簽名應該已經看過.在過程中我媽媽發現我們委託的仲你好..我跟我媽媽共同擁有一個房子.他曾表示想要搬遷賣房所以前半個月突然簽到一份賣屋委託書.這份委託書內容我沒有看..以為媽媽已經簽名應該已經看過.在過程中我媽媽發現我們委託的仲介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弟非常生氣不想賣了就出門幾天..
同時間說有買主議價已經到委託書上面的金額然後仲介已經代收了10萬塊要我們準備證件..我媽媽說他沒有同意仲介代收金額也沒有看過買方也沒有說要賣多少錢..只有說去年問過別人.別人報給他1100萬的價錢.他沒有說想賣多少錢..仲介在契約書上勾寫的內容他也不知道..仲介只跟他說只要簽名就好....我3/5趕緊拿來看才發現委託書還有分一般跟賣屋專任委約書而且是需要跟我們確認的我們都不知道還都勾同意..
而且上面還有不賣要4%違約金跟買方違約金..結果我媽媽說3/4沒有看過上面的內容只看過上面服務人員簽名就說不賣了..當初說是義務幫忙沒有什麼事情..現在不賣要付五十多萬違約金..還有這份委約書當初在簽訂時間才5-10分鐘(我家大樓監視器可以證明簽約過程有瑕疵).我買東西都有鑑賞期.請問簽約有嗎?如果有我可以去跟誰申訴這份委託書還在鑑賞期內..我們賣方現在看完全部內容覺得不合理可以反悔取消合約嗎?..還是他們找到人我們就必須賣
現在那個仲介弟弟說跟他沒有關係已經變成買賣契約
我們該怎辦?..事前沒有說明是對的嗎?這兩天我們看著裡面規定問內容時還跟我們說你們簽名就簽名了..說什麼都沒有用我們一切都照著法律走上面有一條仲介代收買主訂金必須在兩天內交給我們也沒有..今天已經第三天..規定的時間超過我們不能要求他將訂金還給買主嗎?
你們簽的契約並非郵寄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所以沒有消保法關於郵寄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規定的無條件退貨並解除契約適用。
目前房屋仲介契約都是抄襲自內政部的標準契約,所以基本上條約的內容如果已經讓你們知道了才簽約,那妳們要說顯失公平會站不住腳。
不過你們的情形可以主張對方沒有將不公平的條款部分告知你們,就勸誘你們簽約,你們主張簽約過程受到詐欺,因此你們主張要撤銷被詐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建議你們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提供當初簽約時的監視錄影帶,等取得錄影帶後,再以存證信函表示這個契約簽署的過程你們受到詐欺,你們的意思表示因為受詐氣而作成,在信函中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如果對方打官司,你們需要證明契約已經撤銷,否則敗訴的機會很高(關於你們這類的案件,有很多的判決前例)。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98年11月我網路買車遭詐騙40萬,而刑事判決也以下來了,我於100年11月提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償還40萬,結果調解不成改提民事的損害賠償
今天開庭辯論,對方派律師來說要論法,而法官見狀問我是否要先回去請律師再來答辯,或和解,我選擇改天再來
結束後,對方律師跟我說了他們的狀況,他的委託人(被告)因帳戶被一位詐騙集團車手成員偷拿去使用,他的委託人太慢發覺,不過還是告了對方,經過一陣子訴訟,那位車手以入獄了,但那位車手的供辭,法官採信,也造成此刑案詐欺成立,他的委託人覺得很冤枉,自己被害了,沒拿一毛錢,還遭民事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