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簽約人(已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乙方業主(向各位律師們請教的提問者)
去年10月乙方有一國外工作合作契約經雙方洽談合作內容與注意細節後,甲方同意合約內容,並簽訂赴國外工作三個月的合約,甲方並承諾於去年11月前往履合工作項目,且事前乙方已確認是否甲方家人均知將赴外三個月工作的事情,甲方回覆知道且清楚內容。
但於出發當日,乙方開車前往甲方住處欲送甲方至機場時,甲方才坦誠先前是向乙方說謊,實為隱瞞家人,於出發前一日才向家人說明,而乙方完全不知,導致乙方與甲方家人有所誤會,甲方家人說若乙方將甲方帶至機場赴外工作則會報謷處理,說乙方為欺騙並強迫甲方,而乙方為請甲方履行合約,給予其一個星期時間考慮,並說明若未履行合約即走法律途徑請其依約賠償違約金約十萬元,目前仍保留雙方line留言。而這一星期間甲方一再推託,並說決定權在家人,並不願面對且說合約無效,沒錢賠償,也不會支付違約賠償金。而於事發後的一星期內,為證明乙方非欺騙甲方,乙方說明雙方可至警局向甲方家人說明。
而乙方因甲方未能於當日出發至履約工作地執行業務之故,則去電向國外業主說明情形,並請對方給予一星期時間,最後期限到了甲方並未履行合約,致使乙方已無法向國外業主交代,只能賠償向國外業主簽約的違約損失金額。
事後,乙方有向甲方說會採取法律途徑解決,並保留原簽立的合約正存,但截至目前為止因尚未寄出存證信函,也未向法院控告,而近日聽說民事求償是有時效限制的,上網查詢有看到1個月至15年的都有,請問此事的求償有限時制為多久?由何時開始計算?
期間並向有相關經驗的長輩請教,但長輩說這種事情走法律不一定勝出,且律師費與訴訟費說不定還比求償金額還高,且就算勝訴也不一定拿得到求償金,請問是否如此?請問乙方勝訴機會比較大嗎?
另外也有人提及可控告甲方詐欺(刑事)及求償(民事),但若控告甲方詐欺則要先向警局備案送審,時間約3至6個月左右,還要走法院,所以時間會拖至1年以上,是否需要這麼長的時間呢?那民事求償時間也需要這麼長嗎?
因尚未採法律動作,甲方一直以為乙方是在向他開玩笑,也不當一回事,請問是否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給甲方才能向其進行求償?若要寫存證信函大致上要提及哪些內容較好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回歸到當初投標時標案內容如何約定,且棄標之原因為何,再來看機關所主張是否有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許多法律相關的專業人員們你們好:
首先我想說,在2006年的時候,我爸媽和某位韋小姐(我稱她乾媽)和李先生(掛名主任)籌資共500萬(韋小姐和李先生和我爸媽2:2:1)開了一家文理補習班,但當初未立下任何書面合約,這幾年我爸媽禮拜一到禮拜五晚上去幫忙,但從未要求韋小姐將此補習班所得之相關明細列出,分紅方面卻是韋小姐給我爸媽共5萬元而不是用所得扣掉支出按照比例分紅,但我爸媽因為友情情面也未提出什麼要求。
但最近韋小姐提出要將我爸媽兩人共5萬元減薪到3萬元,但公司未面臨倒閉(帳戶也依然由韋小姐來管理,無從得知補習班收入),我爸媽想要要求韋小姐將當初100萬股份還清,按照法律來說,有可能要回這100萬元嗎?



8年前開公司..要興建汽車旅館...有事先購得土地...然後請業務幫忙找合夥人合資興建....約30人...都已和解完畢....8年內有收到3張不起訴書....只有其中一個被害人收到不起訴書又經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成立..他又去提出異議..上週又被偵續開偵查庭....
檢座詢問被害人...他們有無保證你獲利多少...被害人回答沒有...如有獲利一切要按出資比例分紅....
檢座再問...那一張偽造的3000萬銀行自有資產表..你有沒有見過...被害人說沒有....
檢座第3問...業務員是如何認識...被害人說...是軍中舊識..10幾年了
問題一...3000萬偽造銀行資產表...被害者完全沒看過...檢座問他3次...這樣偽造文書或詐欺會起訴嗎...只有給自己員工看爽的...
問題二...檢座問老闆...你有沒有要蓋汽車旅館...老闆說有...不蓋的話為何要先購妥一筆土地....這樣老闆有涉及詐欺嗎...30個都沒意義和解也還款了..只有這個被害人和解3次又一直異議...合約只有100萬...他硬說他拿500萬要老闆賠他500萬...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資產負債表為偽造?又有關倘若您確實進行
自有資產書是內部給員工看的...因為已經有購買一塊土地3000坪市價約4000萬貸款3000萬....公司內的主管自行製作的....
會所有人都退回興建款是檢察官建議...
檢座有問被害人..有沒有看過自有資產表...被害人說沒有...又問是否有保證獲利還是分紅..被害人也說沒有...又說與業務是軍中舊識....
被害人說沒看過的東西...檢察官說要以這張自有資產表起訴....真正有購買3000坪土地..檢察官一句都不提....試問...誰會為了150萬拿4000萬土地騙他然後不興建呢...拿一頭牛換一雙拖鞋....

愛 情 合 約
本人 XXX(男方)與YYY(女方)為兩情相悅之情侶,唯恐愛情多變,到最後情深緣淺,青春逝去,而女方一無所有,在此開立本票(NO.239558)新台幣一百萬元整,為保障女方之用,若日後因男方無心經營兩人感情、產生劈腿之情事、或單方面因可抗力之因素提出分手,此約及本票(NO.239558)立即生效,女方即可以此本票(NO.239558)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此本票(NO.239558)於兩人未分手、情投意合之時不具任何效力,但若分手之因素為女方無心經營兩人感情、產生劈腿之情事、或單方面因可抗力之因素提出分手,則本票(NO.239558)立即失效。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103年 月 日



本人於美體美容中心購買40+10堂75000課程, 使用4堂後決定退費, 業者要求(1)依課程原價4888扣款,(2)手續費以課程總價10%計算,
另外, 購買時業者向銀行申請分期貸款, 因此告知須(3)另扣24期利息, 為課程總價18%.
購買課程當時因為一時不察, 沒有注意合約, 但確定沒有看到美容瘦身定型化契約, 只有在申請銀行分期單據上簽名,
請問是否可要求(1)已使用課程以購買課程當時計價 (2)因無簽訂定型化契約, 手續費為總價扣抵已使用部分費用後5%計算
(3)業者告知,申請解約後本人與銀行間的往來繳款仍須進行, 業者是否不應另行收取利息部分
目前告知業者於週五前重新提供扣款明細,如未能得到滿意回覆將於下週一寄發存證信函並提出申訴, 上述扣款方式的合法性, 懇請賜教,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才比較容易達成目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我有個小小的問題想請教我在6月初 出售了一個機械式車位
買之前已經讓他先使用一個月了
使用一個月之後見面談簽約的細節
他開始說出缺點然後要求再降價
後來也同意以他提出的價格簽訂買賣合約
代書跟簽約時間也都由買方選擇
然而在簽訂契約之後不到十天他跟我說車位故障他不買了
然後在今天6-11他該進 履保 的第二成款也沒有進去
請問大律師如果買方真的不買了
是不是可以要求他要支付違約款 車位價金的一成?
又如果出面討論的結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
在合約簽訂日期7-5號買方又沒有把全部款項匯入旅保
我方可以主張什麼賠償?
再度感謝大律師百忙之中造福老百姓在此祝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這是房東自行打的合約書 (以下是感覺有些不合理的)
第一個問題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間滿期.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八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叫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疑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任期間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4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法履行契約除賠償甲方兩個月押金外.另已繳交押金部分全數沒收
5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故不接聽電話.甲方得不另寄方存證信函.便沒收乙方已繳交之押金及租金.若有不足兩個月之租金及押金.甲方得向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求償.乙方絕無異議
7若加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乙方無故不接電話或聯絡.但因甲方已交付及電卡.乙方若任意丟棄或藉故不還甲方.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5萬塊元整.乙方絕無異議
(((以上是我覺得有些無理的部分 請各位幫我看看是否不合理))
第二個問題
已經住了一個多月了
房東到目前還沒給合約書
前幾天跟我說不小心把合約書用不見了
只剩下影本而已
且當初押金兩個月我都還沒付給他 因為房東感覺不太給信任
跟他要合約書東拖西拖的...
((之前有先拍下原本的合約書(正本)))
這樣合約還存在嗎?
因為住得不是說很愉快與喜歡
房東是說要我在他那的影本在簽字 寫說視同與正本相同
我應該簽收嗎?
想問的問題!!!
1合約還算成立嗎?
2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直接搬走會觸法嗎?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 麻煩了


律師您好:問題有點多 麻煩您了 謝謝
這是房東自行打的合約書 (以下是感覺有些不合理的)
第一個問題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間滿期.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將租賃房屋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八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叫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疑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任期間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4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法履行契約除賠償甲方兩個月押金外.另已繳交押金部分全數沒收
5自訂本契約起.乙方若無故不接聽電話.甲方得不另寄方存證信函.便沒收乙方已繳交之押金及租金.若有不足兩個月之租金及押金.甲方得向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求償.乙方絕無異議
7若加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乙方無故不接電話或聯絡.但因甲方已交付及電卡.乙方若任意丟棄或藉故不還甲方.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5萬塊元整.乙方絕無異議
(((以上是我覺得有些無理的部分 請各位幫我看看是否不合理))
第二個問題
租屋合約的問題
已經住了一個多月了
房東到目前還沒給合約書
前幾天跟我說不小心把合約書用不見了
只剩下影本而已
且當初押金兩個月我都還沒付給他 因為房東感覺不太給信任
跟他要合約書東拖西拖的...
((之前有先拍下原本的合約書(正本)))
這樣合約還存在嗎?
因為住得不是說很愉快與喜歡
房東是說要我在他那的影本在簽字 寫說視同與正本相同
我應該簽收嗎?
想問的問題!!!
1合約還算成立嗎?
2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直接搬走會觸法嗎?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 麻煩您了


您好:
我是醫療人員,於101年3月參加某醫學中心"自費"麻醉訓練為期一年,
但在101年12月轉為"公費"訓練,因此共有三個月是有領基本薪資(無績效獎金),約25000/月,但須簽切結書服務3年。
目前我自簽約算起已在職一年半預離職,細看合約表示須賠償約16萬元,但合約內容有一條表示:自"簽約日"算起訓練一年,訓練完成後需再服務2年,所以共三年,但如前述,我在101年3月~12月是自費受訓,並非101年12月~102年12月,切結書明顯有問題,並且賠款16萬元不是照比例賠償,而是2年內一律全額賠償16萬元,這樣合理嗎?
現在醫療院所都有違反勞基法的行為,我也曾經上過班表排定10小時的班,第8、9個小時醫院並未依法算加班的事實,醫院違法在先,我是否可依醫院違法事實而拒絕付違約金?
若離職時未付違約金,醫院是否有權利不讓我辦理離職手續?(依規定已於一個月前提出)
小蝦米對抗大財團~實在是需要很大點的協助~謝謝!!




我有一間店面要頂讓,對方在給予我客票(一個月後才能領錢的票)
我交付鑰匙和頂讓器具給他,也寫好合約書了,尾款餘和房東簽約時
再一併交付給我,但隔天他和房東簽約後 並未給我尾款,且與房東簽約時押金租金也沒付,事後我去店面看時 才得知他把一些東西都搬走 且在我看監視器後 他搬走時間是在和房東簽約完 就把東西搬走了 大約兩天後有一個自稱是(李先生)他的委託人 來電告知 (頂讓店面的李先生)他不頂店面了 在李先生和房東簽完約之後 我和房東都有打電話給李先生 但李先生都未接電話 找不到他本人 現在他的委託人莊小姐 說要跟我們談和解 因為我們說要報警了 所以他想已損失的東西(李先生拿走的)用現金來和我們買 那我想請問何解書該如何寫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和解書您可表達您之需求再委由律師為您撰擬,以滿足您受有之損失,若對方不願接受您之和解條件,亦可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我於(5/26)在台北世貿旅展X承電腦,高雄市的老師得知,可以上電腦課和104人力銀行合作,接案子。簽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內容為共118900元的電腦課程費與100元的報名費,並分36期每月繳交3300元,104有補助3萬到要上到一定的時數。當時電腦補習班說要我等七日的審核,因為只限150人。我在(6/2)收到簡訊通知通過審核了,後來上網查發現學承電腦有很多案件,於是覺得不妥,於(6/3)約早上12:00親自去X市學承門市告知要取消課程,門市人員告知我這要等主管回來才能幫我辦取消,要我等主管通知,等了半天沒接到通知,於是我晚上打電話到高雄市告知我要取消合約,門市人員口氣很不友善的說,取消就取消不要一直打來,說會請老師回電給我。之後陸續打電話和去X門市,可都是一樣的回應要我等老師通知。現在卻於(6/6)收到通知說要取消可以但是要負18期的學費約59400元,我一堂課都沒有上,也有一直主動去取消,可是電腦業者並非積極處理。請問該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音等,即使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仍有成立之可能,若對方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屬於違約事由,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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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人你好, 最近透過房仲找到買家也簽訂了履保合約, 上面的相關付款與交屋日期當初都是買方提出的我沒有其他意見也配合, 但從簽約金開始買方每次都有拖延, 現在程序已經到要付用印款了買方又提出要延後, 以下面幾個問題想請教(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1. 合約裡違約金的內容: 甲方應賠償乙方自應付日起按已給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時為止, 現在甲方將由9日延後倒16日這樣是算幾天?
2. 因為買方每次付款都拖延我除了停下合約不賣與收合約規定的千分之一違約金之外如果賣方後面交屋又想延後我是不是可提出將違約金提高(例如由千分之一提高至千分之二) 不然合約就停下來的要求? (感覺違約金太低賣方根本不在意)
3. 最後就是因為買方延後導致整個流程延後造成我無法用這筆賣屋的錢去繳清其他貸款, 因為這樣造成我要多繳付的利息我是不是也可以向買方求償? 我需要準備什麼單據嗎? (合約有寫因為甲方原因延後而造成乙方之損失, 乙方可求償)
在麻煩律師大人幫我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進行催告限期買方履行契約,買方若屆期仍未履行契約,賣方有兩條路可選擇(視契約約定),一發存證信函請求強制履約,遲延一天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若契約約定為千分之一,即為千分之一,若欲改為千分之二,亦須對方同意,若對方不同意,不可為此更改;二,亦可於催告期履約不成後,若契約有特別規定可沒收買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金,則賣方亦可主張解約沒收價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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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裝修金抵房屋租金及轉租之約定,建議您可清楚記載於合約中,避免雙方日後有所爭議,亦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之,以確保您的權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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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46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下為小弟情事敘述,抱歉,為詳述所以長了些,有勞各位協助指導
前因:小弟住於某社區之一戶(後簡稱A戶),但喜歡社區另一個格局的屋子(後簡稱B戶),遂向某房仲業者表示購買意願,只是本身有貸款壓力,就跟仲介說要能賣掉A戶我才能B戶否則無力購買,仲介答應後就開始簽立他們的合約書,A戶簽專任委託銷售合約,B戶簽購屋承諾書」,並於合約內之其他約定事項中註記:「若B戶售與他人則A戶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失效」,以「牽連」兩戶之間關係。
但因A戶因為都在居住中,並非空屋那般好賣,賣了數月都沒結果,期間,仲介端不斷以B戶有其他人出高價要買、原屋主想提高價格或斡旋失敗等原由,重新要求重寫B戶購買合約(因原內容有定預購買之價格,說要提高屋主才願意賣),更改次數1~2次,另外,為減輕可能的壓力,跟房仲溝通後與B戶屋主(投資客)協商先行入住,同時搬空A戶利於銷售,原屋主同意後即照規劃進行。
狀況一:先行搬入住A戶後,發現A戶於不定時段會發出嚴重的低頻噪音,這種發生未知範圍的銷售過程我們當然不能接受,故要求仲介應有解決之道,反應後仲介說前屋主說不知情(為投資客,沒住在那),房仲說是中古屋難免有瑕疵,且這不算是「重大瑕疵」又不算保固,所以屋主無責任問題等種種說法帶過,為保障我方權益,當時給仲介尾款的費用就先扣下,並說服前屋主也扣下給仲介端之服務費,說服前屋主的理由無他,兩方都願支付服務費用,正因為是服務費用,所以要求仲介端尋求解決方法(因為仲介端也提了好多解決方式),前屋主同意後於該仲介服務處與該負責人、房仲員等人面前簽訂約定,待B戶噪音問題解決後再由雙方支付服務費用(當日簽約時是代書前來交屋時一同協議)。
狀況二:由於先前B戶合約有更改過之狀況,我方"數次"要求應連同A戶一起修改,但回答總是要問問、有困難、公司不太能同意等等理由一直拖延,並以合約條文要求我方務必遵守,因為前開B戶的狀況加上這件事件,該仲介的心態明顯只為銷售利益,小弟雖然非常氣憤但礙於合約卻也無可奈何,然前述有提及於合約內之其他約定事項中有註記:「若B戶售與他人則A戶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失效」,由於B戶為小弟太太的姐姐購買(因其與我們同住,經濟狀況OK所以他先買下讓我們好換屋),所以小弟就先行告知仲介端在未回應我方合約修改要求前,不再給予帶客戶來看屋的權益,並經由朋友端將A戶售出,但未過原仲介專任委託書的6個月約定(售出時為5個月又3週,只差一周左右)。
對方出招:該仲介於近日先寄存證信函給小弟,要求小弟一、付扣押之服務費(但沒提及屋主,懷疑仲介與屋主先行協商並毀約),以及二、賠償A戶的違約金近百萬。
到此,小弟並不理會,因為第一點部分有與前屋主簽訂在共同檢視噪音問題解決後再支付,第二點部分也有B戶買方為他人時,A戶委託全失效的協議簽訂。過了約2週後小弟就收到「新北地方法院」通知(共兩封),針對第一點要小弟前往板橋民事協議庭,第二點則是要10日內提出答辯狀(為什麼前封不用),以上。
請求解答與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積極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噪音問題是否為物之瑕疵,可主張減少價金等,仍須視您是否有相關證據得加以證明之;又關於是否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契約部分,應視您陸續修改之合約內容定之;您可出席調解委員會與對方調解,並準備答辯狀,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針對對方主張答辯之,您亦可委由律師出席調解為您談判,並撰寫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回覆 阿傑 的發言內容:
之前4月初我接一個臨演~但劇組說要連戲~但我有問何時~他們說大概4月底左右~結果一直都沒有~後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無法告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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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感謝各位願意瀏覽我的文章,還煩請各位幫忙,謝謝!!
問題陳述如下:
此爭議其實是小弟的配偶與補習班之間的爭議,她與補習班購買課程,根據合約內容課程為6個月96堂課。她在上了約27堂課之後因為懷孕身體不適而請假,而現在因有孕在身,加上未來須照顧小孩,所以我們決定向補習班取消剩餘的課程申請退費,而補習班卻回應雖課程時數雖未超過1/3,但是已超過6個月所以不同意退費。
根據退費規定,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由此退費規定看來,課程型態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全期時間為主的課程,而另一種就是以課程時數為主的課程。
接著我們去洽詢消保會,他們的回應是說,依據我們所購買的課程合約看來,我們的課程應是以總課程時數為主,因為剩餘的課程並沒有因為超過6個月而消失。
我們將消保會的回應告知補習班業者,但它們仍然不同意退費,理由仍然是已經超過6個月。
根據這個情況與規定,我們是對的嗎? 補習班業者是否應該退費給我們?
我們已於消保會進行申訴,過幾天要開調解會了,如果調解不成是否就要上法院? 若真的不幸要上法院,我們有勝算嗎?
感謝各位的瀏覽,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還煩請各位的幫忙,謝謝!!

我最近跟朋友合夥開一家飲料咖啡專賣店~在合夥前大家都有先說好要往哪個方向走後~才請人設計裝簧~正常來說應該是先簽合約再匯錢~但他說合約晚點簽~錢先匯進來~他是大股東佔7成~我是小股東佔3成~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先匯錢了(前後共匯3次共51萬有匯款名細~這家店資本額是170萬~我3成所以是51萬)他媽媽就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大股~所以這家店就由他們主導所有事情的相關事宜(錢是他媽媽拿出來的~但我這個朋友是這家店負責人)~也答應我說一定會照我們所講的方式去做~結果這家店裝簧好了之後~我發現不論是外觀或裡面都有許多地方都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一份合約也是我三摧四請後~在開幕的一個禮拜後才由他媽媽拿來給我看~我當下傻住~這合約不是應該要由雙方合夥人一起擬定嗎?然後都沒問題後才擬定上去不是嗎?怎麼會是他們自己弄好然後拿來就要叫我簽名蓋章~我當下有表達出我的不滿~我覺得沒有尊重到我的權益~而且合約內容我覺得根本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我有種受騙的感覺~再加上這家店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以及經營理念不同~所以我覺得既然這樣我也沒必要跟他們合作下去~所以我拒絕簽約並要求退出請他們退還我所匯的錢(因為我知道簽合下去就完了)~他媽媽就翻臉了~在經過一番爭吵後~他媽媽就開出2個條件讓我選~第一條是:我人退出但我3成股份要留著~每個月看賺或賠再依照股份比例支配~第二條是:如果我真的要退~那他們就用我3成股份的一半價錢要收購我的3成股份~我當下氣炸了~才剛開就要我虧一半~沒這道理麻~我當然不可能接受阿~而我一個人根本講不贏他們全家~我只好說那就用法律來解決~他們也說好~他們家也算是有點閒錢的人~他媽媽態度很強勢(有錢人說話都這麼囂張嗎?)也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對彼此的底細都很了解~他們現在就是看準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根本就不怕~所以他們現在是處於被動狀態~在等我出招~我想說的是~因為現在大家都翻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我再跟他們合作也是不可能了~我也沒跟他們簽約~那真要告的話~能告的成嗎?我有多少勝算呢?我能拿回我的錢嗎?我該用哪一條法律告呢?有朋友是建議我說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能找誰幫我~能請王律師跟我說~我該怎麼做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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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跟朋友合夥開一家飲料咖啡專賣店~在合夥前大家都有先說好要往哪個方向走後~才請人設計裝簧~正常來說應該是先簽合約再匯錢~但他說合約晚點簽~錢先匯進來~他是大股東佔7成~我是小股東佔3成~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先匯錢了(前後共匯3次共51萬有匯款名細~這家店資本額是170萬~我3成所以是51萬)他媽媽就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大股~所以這家店就由他們主導所有事情的相關事宜(錢是他媽媽拿出來的~但我這個朋友是這家店負責人)~也答應我說一定會照我們所講的方式去做~結果這家店裝簧好了之後~我發現不論是外觀或裡面都有許多地方都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一份合約也是我三摧四請後~在開幕的一個禮拜後才由他媽媽拿來給我看~我當下傻住~這合約不是應該要由雙方合夥人一起擬定嗎?然後都沒問題後才擬定上去不是嗎?怎麼會是他們自己弄好然後拿來就要叫我簽名蓋章~我當下有表達出我的不滿~我覺得沒有尊重到我的權益~而且合約內容我覺得根本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我有種受騙的感覺~再加上這家店跟當初所講的不一樣以及經營理念不同~所以我覺得既然這樣我也沒必要跟他們合作下去~我就要求退出並請他們退還我所匯的錢~他媽媽就翻臉了~在經過一番爭吵後~他媽媽就開出2個條件讓我選~第一條是:我人退出但我3成股份要留著~每個月看賺或賠再依照股份比例支配~第二條是:如果我真的要退~那他們就用我3成股份的一半價錢要收購我的3成股份~我當下氣炸了~才剛開就要我虧一半~沒這道理麻~我當然不可能接受阿~而我一個人根本講不贏他們全家~我只好說那就用法律來解決~他們也說好~他們家也算是有點閒錢的人~他媽媽態度很強勢(有錢人說話都這麼囂張嗎?)也因為大家都認識20幾年了~對彼此的底細都很了解~他們現在就是看準我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根本就不怕~所以他們現在是處於被動狀態~在等我出招~我想說的是~因為現在大家都翻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我再跟他們合作也是不可能了~那真要告的話~能告的成嗎?我有多少勝算呢?我能拿回我的錢嗎?我該用哪一條法律告呢?有朋友是建議我說刑事跟民事一起告~我現在很無助~不知道能找誰幫我~能請各位大律師們跟我說~我該怎麼做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未簽合夥契約,可先不承認有任何合夥之事實,縱使對方打電話來討論,亦有可能錄音蒐證,故您可均回應不知道你再說甚麼,明明就是借款,對對方亦均加以錄音之,視其就借款有何回應,似亦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返還51萬借款,視其就借款如何回應,若其有承認借款之事實,您亦有匯款紀錄,即可請求借款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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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扣除之金額,若屆期仍未返還,方有侵占之疑義,惟若您與加盟總部之加盟合約有約定該分擔金額,加盟總部即有正當原因扣除該金額,而無侵占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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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代書擅自撕毀合約有背信及毀損罪之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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