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外,尚要證明雙方知悉已婚之狀態,若對方不知道您已婚,亦不會成立犯罪;您即使成立犯罪,亦有機會可請求易科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與女網友間並非具任何法律上之身分關係,因此不會有遺棄之問題。
2. 但若女網友懷孕屬實,且之後也順利生產,依民法第1084條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 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您對於出生後的嬰孩及具有扶養義務,若故意置之不理,則會有成立遺棄罪之可能,而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會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可不慎。
3. 建議既然已收到傳票,宜出庭了解事實狀況,而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建議與律師討論擬定訴訟策略後共同出庭應訊,始為上策。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事情是這樣的,我爸跟A先生交涉投資事宜,
我簽了400萬本票替我爸做保,但A先生反悔,只匯款50萬.
但本票還在他那並沒有還,事後我爸找A先生談論此事
似乎談判破局,我爸當下離不開他開的餐廳,被摩托車擋車
當晚我從台北南下后里在下去簽一張75萬兩張的票(150萬)
當時我到場才知道有好幾個兄弟在,當時我身心恐懼.
我想我不簽我跟我爸都無法走.當晚流氓還要求我跟我爸要順道找我姊我姊夫的住所.
但時我懷孕的姐姐嚇的不敢應門,最早A先生說跟他處理150萬就好,但他400萬的票也沒還我們阿.
現在A先生已經裁定3張本票,其中一張75萬我們公司已經要求執行薪資
我實在很冤,我爸那縮頭烏龜又不敢出面
我必須還只借50萬但總面額550萬的票,我現在真的很憂鬱..
我所述有甚麼可以尋求協助的嗎?






我前男友是名警察,101年吵架時,他曾利用上班時間取槍來我家威脅我,當時我嚇的不敢大叫,怕家人會受到生命危險。我有說我要報警,他冷冷的告訴我 他只要告訴對方是來搜查我,那些人就不會幫我。所以我當下只有安撫他情緒,再趁他講電話把槍放我桌上時候,偷拍了一張槍的照片,沒讓他知道。
事後,我一直找機會分手,他都會動不動威脅恐嚇(有訊息存證),甚至以死相逼。我很怕,所以一直拖延時間,但之後他還曾對我強迫發生性行為害我懷孕又害我流產。(這些沒有去驗傷,只有訊息提到過)
後來拖到了103年,終於分手。原以為這些惡夢可以結束,不料他又再度重複發生恐嚇威脅,之後又對我提告。但我現在不想被他一直糾纏。
我可以對他提告嗎? 但因為我沒有很多錢請律師,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知道105年了,我始終脫離不了他的恐懼中,我真的很想逃離。
但是只有槍的照片和訊息,可以做什麼?
時效有多久的限制??

您好:
1.因為您男友的行為已經讓您精神感到恐懼,加上對方又是警察的身分,建議跳過向警方報案那個程序,直接將您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槍的照片、簡訊、其他人證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沒有經費聘用律師,可自行保護令聲請狀。
2.此外,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依照刑法80條規範,恐嚇罪有10年的追溯期,因此您在事情發生後10年內都可以提出恐嚇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本人不到是無法簽字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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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會判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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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和先生離婚,可是他不肯協議離婚!也不願意放棄小孩!我們現在處於已經分居半年多,現在我和小孩住在娘家,雖然之前先生會家暴,但因為他打我後會好言好語還會假裝懺悔,所以我都沒去醫院驗傷也沒提告!可是先生四年以來限制我不准跟任何男生朋友往來,甚至大學高中同班同學也不行是臉書朋友也不准有line更不准有電話甚至聯絡!連我跟姐妹想出去聚餐玩也不准!更直接跟我說,我嫁給了他,所以我的人生由他規劃!之前因為他休學,現在有了小孩才想到之後出去找工作需要學歷,想要讀空中大學,他卻只認為我就是去玩去認識別的男生!因為小孩現在還未滿一歲,自此生小孩還在坐月子他打我,所以我在小孩兩個多月就搬回娘家,白天父母都去上班,所以我幾乎是自己全天照顧小孩,也為了顧小孩我育嬰假結束後就直接離職在家!可是偶爾他來娘家載我和小孩出去走,都還要看他臉色,甚至不滿意就對我大小聲,也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跟他說想休息放假,他就說我沒責任不配當母親!因為他不准我請保姆要我照顧不讓我上班,可是他給的錢卻不固定時間 也沒有固定金額 幾乎才一萬出頭,甚至不到一萬,存進戶頭的還要扣掉8500是他自己租屋的租金,我在娘家都是吃父母的,小孩東西尿布奶粉幾乎都是刷卡買,他給的錢幾乎拿來繳卡費甚至還不夠!甚至他現在開的車是我爸舊的車!他也不准我學開車,只因為教練是男的!之前在line吵架還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警告的話,知道現在我要離婚,便開始裝樣子傳訊息說再辛苦他都會努力賺錢什麼的…可是他給我的精神壓力又這樣控制我的人生,這些原因可以離婚嗎?可以拿到監護權嗎?之前懷孕九個多月他還說不要以為你是孕婦就不敢打妳,還說要把我踹流產!現在小孩出生四肢健全才要跟我搶,甚至說反正我會被律師騙,他沒有錯 也不怕搶不到小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對方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避免自己於未準備之下,貿然前往警察局製作警詢筆錄,應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警局製作對您不利之筆錄,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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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醫美診所做了消除妊娠紋手術 案件描述 去年三月去醫美診所諮詢他們獨家的妊娠紋手術,諮詢師跟我說他們的醫師有很豐富的經驗,手術第一次就可以有50%以上的改善,一般做第二次就很滿意了,幾乎看不出來除非很近看,也給我看了他們診所的範例,我也告知他們我的妊娠紋有10年以上,他們說還是可以改善,我就付了訂金預約了手術的時間,第一次做完沒有效果,他們要我等半年觀察一下再做下一次由於第一次效果太差還有傷口色素沈澱的問題,所以第二次他們是免費幫我做還換了一個醫師,但是到目前為止第二次做完四個多月了我身上一樣色素沈澱妊娠紋也幾乎沒有改善(可能只改善一成)這中間我身心都受到打擊,本來就很沒自信因為身上的紋路,本以為做了手術可以改善, 沒想到這才是更多問題的開始,我色素沈澱他們在2/23讓我施打雷射希望能把我色素沈澱慢慢消除,結果我的皮膚腫起來還很紅癢,完全是過敏反應,因為我的皮膚之前做過手術已經更一般健康皮膚是不一樣的了,我要求他們退款因為效果根本跟之前講的差很多還導致後面很多文題,診所卻說他們無法退款只能幫我把色素處理好,我覺得他們這樣太過分了,沒有達到效果也不管消費者的心態,懷孕生孩子忍受身體的變化希望能夠改善,結果完全反效果,診所也一副不怕的感覺,失敗的手術完全造成我心裡跟身體的傷害,想請問醫美這樣的處理方式,我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嗎?






您好:
1.若要對方支付小孩的撫養費用,就必須先行確認親子關係,因此您可用小孩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小孩的名義向男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只有向法院聲請生父親子關係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要求對方辦理認領手續,法律上的父親對小孩才有撫養責任,之後您便可再向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小孩至成年以前的扶養費用。
2.然而,一旦對方成為小孩的父親,雙方會共同擁有監護權,若您想要爭取小孩單獨的監護權,就必須另外再提起監護權訴訟,但因為對方在生小孩前有不想負責的念頭,加上幼兒從母的原則,只要您具有正常經濟來源及生活環境,取得監護權的機率相當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這類車禍造成輕傷案件,如果不和解,對方可以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後續會有冗長的刑事程序及責任,所以有些受傷者會利用行為人害怕刑事訴訟為要脅的手段,獅子大開口請求過高的賠償費用。
你的案件,如果不考慮刑事責任,只需要支付醫藥費用、對方因此而無法工作的損失等,如果對方也有過失,還可以請求對方比例分擔費用。
關於醫院證明,如果是申請保險公司理賠,請詢問你投保的保險公司。如果是要訴訟上使用,只要是一般醫院開立的即可。
關於骨科的藥造成墮胎,如果確實該藥有可能會造成小孩的畸形,這應該是骨科醫生的過失,請對方向醫生索賠。
最後,還是回到最前面所說的,如果只考慮民事訴訟,你應該只需要賠償合理的賠償金額。但是,如果考慮到刑事訴訟,建議你稍微退讓一下,以免後續的刑事責任(有期徒刑及罰金)。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請務必注意切勿接受公司自願離職之要求。
(二)就您所述雇主以營運不佳縮減部門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應無法規避懷孕歧視之問題,且依性別平等法第31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
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公司尚必須舉證說明非因懷孕歧視而為差別待遇,以
及其符合虧損及業務緊縮之法定資遣事由。
(三)公司構成懷孕歧視,將遭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同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裁處公司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另就民事訴訟部分,雇主基於懷孕歧視,違法將您資遣或
解僱,其終止為無效,應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
求公司給付您至公司准予復職前之薪資。
(四)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
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由將您資遣,公司應提
出何內容之事證、資料?原則上必須要能說明公司財務結構
,或是業務情形之事證資料,例如:公司財務報表、客戶交
易往來記錄等,而能證明雇主在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
,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
言,始屬虧損或業務緊縮(參照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
訴字第21號判決),且不能僅以某部門業務經營不善,必須
就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判斷。
(五)最後,懷孕歧視認定之部分屬於關鍵問題,建議您先蒐集、
整理您與老闆間信件往來內容、公司社群群組對話記錄等資
料,因生產向雇主請假,嗣後遭終止勞動關係之等,向勞工
局進行懷孕歧視申訴,倘順利由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公司構
成懷孕歧視,將對於您日後之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具有充分
之助益,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攜帶完
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對方仍可請求強制認領後,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該名子女亦為您之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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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與劉男外遇長達20多年(兩人各自皆有婚姻及家庭),雖無通姦直接證據(抓姦/體液),但劉男已向元配坦承,且元配手機有錄音錄到小三說:「我與劉男相幹的床是劉某買的...」(但該通話中小三以假名自稱)、「我與劉某生了三個小孩」(小三捏造,並無產子)。此外,小三傳送簡訊,稱呼劉男老公,自稱老婆;郵寄情書給劉男,署名老婆英(但沒寫寄件人地址)。【問題1】:上述錄音內容足以作為通姦、妨礙家庭的證據嗎?元配若原諒劉男撤銷告訴,是否會影響到對小三的告訴?【問題2】:劉男老母、女兒、朋友...等,被小三告知姦情者是否可作為證人或其他效用?【問題3】:小三在手機通話中,胡說元配外遇懷孕、墮胎等毀謗內容,並透過手機向劉男老母、女兒、朋友訴說(無錄音證據),是否足以構成毀謗罪?【問題4】:小三威脅至元配就職單位鬧事,並造成元配因恐慌而離職,是否足以構成威脅/恐嚇?懇請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是否另外構成恐嚇及妨害名譽,視您所提出之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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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月要即將臨盆的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已工作3年半以上,與先生是同事。
2月初老闆口頭暗示要好好在家待產,於是我用剩餘的假請到了預產期,先前已有用口頭跟老闆講,寫信請假老闆卻回覆我要我做到2/5號就好並請我自動離職。
後續來回回信,老闆信中提到可以讓我做到3/5號在自動離職,但依我的工作表現他可能會降薪並說後面兩個月恕無法招待。
還在公司社群群組說若是我的是有爭議,我老公也可以考慮放放無薪假或留職停薪,並說不怕上法院,我們很無聊之類諷刺的話。
老公想說就做到2/15,請他開非自願證明,讓我可以專心好好告他。
但過年期間,得知老闆可能會用營運不佳解雇整部門為由去規避不想付我產假薪資或解雇我等等...
請問
1.老闆是否規避的了?他應該要拿出甚麼財務資訊呢?
2.原本該得到的權利(產假薪水、育嬰留職停薪甚至資遣費)是否就沒了?
3.若是用懷孕歧視告他的話是否可以?
4.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呢?
5.2/15那天我與先生該如何做呢?
其實還有好多好多問題想問,過年期間已身心疲憊,心靈情緒都被影響,好痛苦!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判決摘要:「
按又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 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 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因其懷孕之故,在工作上予以刁難, 並以原告懷孕之情形予以羞辱,進而於103年8月15日終止 契約,顯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而為無效乙 節,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3日府勞就字第103 35952002號函暨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下稱系爭 審定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談話紀錄、臺北市政府函暨 裁處書、審定書及罰鍰繳款單、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實習 心得報告(見本院卷第22至31、176至178、188至192、17 9至185頁)為憑。」三、判決案號給你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四、這個案件的原告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幫忙,你可以考慮一下。五、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六、也沒有一定要打官司,請考慮清楚。畢竟打官司需要勞力時間費用。請三思。七、恭喜你要當媽媽了。以前我有一個朋友跟我說他懷孕的時候都是早睡早起保持心情愉快,這樣小孩一出生就會早睡早起乖乖的很聽話。就算是要打官司也不要弄壞自己的心情呀…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很靠北的一間**
你們以為我有缺這筆錢嗎?我是不爽你們年終直接砍半,讓大家不爽,還好我請育嬰假不然會氣到吐血吧!
去年懷孕不適想提前請假,你們拜託我再撐一下,我撐了~但年終卻以考核為由所以不發給我,還搬出勞基法壓我,沒想到我的考核會輸給一個打錯針的,這就是你們一貫的作風……做錯事的永遠得不到教訓;考核標準也從來沒有透明化,被扣考核也扣的莫名其妙,你們不說我們怎麼改進?既然不想給就直接了當說,說什麼考核不好,放屁!
營運不好?看不出來耶!除了員工苦哈哈,其他人過得很爽啊!不願意拿出來而已吧?嘖嘖嘖……
什麼事都偷偷摸摸的怕員工知道,真的好可悲………
勞工局問我為何沒有復職?我是不是應該要老實回答呢?
年終喔!我先生有給我啦!金額跟你們“砍半”“砍半”“砍半”(因為很雞巴,所以講3次)後差不多。。。我過得很好,所以不用擔心我,我不是死要錢,我只是在爭一口氣。。。
明天我會在再問問勞工局……
………………………………………………………………………………………………………………
這樣po文可以告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沒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您要小心的是對方父母有無可能說您是違反意願或灌酒灌醉趁機,就會有違反意願妨害性主之問題,故對話需小心注意對方錄音,您的內容須堅持對方已滿16歲且雙方為合意,沒有任何違反意願的強制或趁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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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仍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除非對方與您發生性行為時,主觀認知您已滿十六歲,且有相關證據可證明對方認知您為滿十六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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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將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即不適合行駛過夜探視權之原因理由及證據,撰擬書狀,並再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供法院參考,並委由律師為您出庭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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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盡量檢附對方有不利小孩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跟我先生是假日夫妻,我住台北,他住台南,去年2月結婚,我3月就懷孕,10月生產,但11底產假期間,回台南住,但因為婆媳不合(懷孕期間從5月開始就不合,甚至因為衣服收錯,凌晨一點叫我起來罰站,罵我,到2.3點才回去睡。)回台南一個禮拜,12月初我就被趕回台北,在這期間小孩在婆家照顧,但我有一直要求想回去,但我老公一直說婆婆不想看到我,不讓我回去,後續就被通知要離婚,他們只想要小孩不要媽媽,1月初好不容易他們願意把小孩給我,不願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想要斷乾淨,甚至說改姓都可以,我想要小孩,所以我同意。但我媽要求要先檢查小孩身體,因為他之前說小孩每天晚上都在哭,我媽擔心小孩才說要先檢查身體,但他跟他爸媽說我媽要檢查小孩的身體後,他們家就不願意離婚,要我回去盡媳婦責任,媽媽的義務,妻子的義務,他媽要我做什麼我就要做什麼,要把我當傭人看待!我不願意,他就不給我看小孩,告訴我除非我離職回去,只有一天回來看小孩、顧小孩,是不可能的!我到目前已經有一個多月沒看到我小孩,現在小孩主要照顧者是他們家,但幾乎都是他爸媽在照顧,我先生工作時間長,都要上到9點10點,回家只有假日、還有晚上早點回家才能照顧小孩,半夜也都是他爸媽在顧(我回去的那個禮拜半夜都是我顧),我的工作工時較穩定,可以晚上照顧小孩,白天請保母帶,我媽也願意離職在家帶外孫,但現在我想要離婚,但他不離婚,我不知道要怎麼爭取監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