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您好:
10/6早上7點15於太平的永豐路85巷,我駕車於巷子口張望已久欲左轉時,可能因害怕而速度過慢,約20(那個巷口感覺視線不良,左邊的路有弧度,無法看到更遠處,巷口對面的鏡子要定睜看仔細((因有擾亂視線的雜物))但筆錄時,卻忘了與警方描述),被一台時速約70的機車嚇到而不敢動,當時看到他臉上神情由木然而突然一驚(根本沒在看路!!),他便側撞我車前方保桿而重力摔倒在地。
他當場警方酒測呼不出氣,到院測得0.1,警方則問我要不要提告,我看他母親一直唉求,故不提出告訴。而且肇責出來我7他3,我也因為傷者為大,而且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不再做鑑定...
對方鎖骨骨折,可是單據只有約10萬*7成=7萬,加上1倍的精神補償=14萬(保險公司初期與對方溝通的金額)但他們嫌不夠,說有額外買的補藥、日後的復健、之後的取鋼釘...說開66萬,願意給我們殺到35萬...個人覺得依然是天價...畢竟他單証實在太少...請他們跟醫生要日後醫療的証明,他們也一直抱怨,結果現在說要告過失傷害...
現在想請問:
1.當時警方說可提告,請問是什麼樣的罪名? 可再重新提起告訴嗎? 此罪有提告的期限嗎?
2.對方疑似酒駕、無照(因為不識字,家人還說有智能不足)、可能薪資証明造假(因為對方母親說他是做散工的,拿到錢就花光...反正,散工應該是無薪資証明的吧?!) 針對這些,是否能成立什麼樣的罪名? 或檢舉事項? 我並不想真的告他,但他們的行為讓人不得出此下策...
3.其實我想請他們慢一點申請賠償,也許就可以比較合乎他們的要求,但保險公司那邊似乎不願意,是有什麼法規限制嗎?
以下是個人的情緒疏發...一個這麼不愛惜自己又不負責任,還有家人的溺愛與放縱,不難想下次他們又將再面臨這樣的局面...不是別人幫他擦屁股(像這次的事件),就是他們要承受重大的壓力...這樣的情況不加以處罰或限制,對於這個社會與他們自已...只會是麻煩而已...
我知道無照、酒駕,在法律上與肇責無關,合理的賠償也是應該的,但是...不認識字、可能智能不足、無照、酒駕...我覺得他在路上發生危險的機會應該很高,像這樣本身就具有危險的人,是否真的不該把這些因素列入肇責中?畢竟馬路如虎口,應該是要像醫生無照行醫一樣嚴重,而不是像廚師考照那樣,反正又吃不死人。不是嗎?!
他們一直說他們很辛苦快無法過活,但我想一般人都是如此的,而且保險公司也跟他們說,要不要問一下其他人所謂合理的賠償,既然大家都如此,他們為何能受獨特的待遇?只因散工手不能動不能工作,就該給他一般人一整年的薪水?雖然是保險公司付的...而且他們說不會要我出錢,反正保險公司錢多,還有當初我也沒有告他們;現在要不到錢就出爾反爾,實在讓我再也不相信人姓本善了。
~在此先感謝您的耐心與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至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證明您所受損害,須提出相關單據,無單據證明之非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高,建議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賠償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A機車與B機車行駛於外車道,因A機車搶快超越B機車,導致B機車車頭與A機車車尾擦撞,B機車順士倒向內車道 C汽車前方不足1公尺距離內,以致C汽車(當時時速28有行車紀錄器)看到前方B機車突然倒地 並及時煞車,在靜止前瞬間,順勢推撞B機車底盤. B機車右肩胛鎖骨斷裂.
警察現場事聯單因警察自己電話抄錯 又事發2個禮拜多才通知去警局做筆錄,以致C車主(有乙險)需要用車~連絡A.(學生不願回撥)B(電話錯誤)找不到人評估修車報價,所以先行執行代位求償,C汽車於做筆錄當天更正聯繫方式~通知(A.B)車以維修好~車損賠償部分交由保險公司代為處理,並連絡B車主行使所為的道意上關懷(帶 雞精禮盒去B機車家 慰問兩次)
如今B機車認為是C汽車的推撞導致他的鎖骨斷裂,讓B機車無法工作必須在家休養2個月以上,要求C汽車賠償,B機車並對C汽車提告刑事過失傷害,C汽車認為倒楣無顧被波及並交由保險公司去申請車禍鑑定,如今車禍鑑定為回覆,請問C汽車該如何處理? 會被告成功刑事過失傷害嗎?


鄰居車輛經常停在住家門口影響進出而報警處理後,與其溝通停車問題時鄰居口出惡言,並出手相向造成右鎖骨下方受傷,至醫院驗傷且至派出所提告傷害告訴。驗傷後欲離開醫院停車場時,鄰居兒子開藍色車輛要撞我,並出言恐嚇,我離開停車場後直接又到派出所提告他兒子恐嚇。 經警方連繫其子詢問是否方才有開藍色車輛外出?其子表示無外出且他的車子是白色非藍色。警方經系統查詢其子名下為藍色車輛,顯然其子說謊,故警方請其子至派出所說明。 經警方調閱路口及醫院停車場監視器,確實為藍色車輛,且衝撞時剎車燈未亮起。當警方詢問其子是否有曾經犯案紀錄?其子一開始說沒有。後警方才跟他說調資料出來你有妨害性自主、麻藥罪....。他才承認有犯案紀錄,事後,因心生恐懼三天不敢家。
有日,早上要去上班時,發現我停放於門口的公司配車被刮花了,心想肯定是鄰居所為,但礙於無監視系統為佐證,無能對鄰居質問而作罷。
日後,其女兒來電告知想要和解,我告知你們必須承認自己有錯再來談和解事宜。 其女兒後又請里長來店談和解,里長說關於賠償及車子的事他們都會處理,?而我給里長的答案還是承認有錯再來談。
我將整件事告知我妹妹,她說現在他們會著急的想要談和解,可能是有詢問過專業人事後知道整個對他們較不利,亦或是其子目前尚在假釋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您受有之車子損失,及醫療費用損失,為有單據之損害賠償,可憑單據請求,至於多餘之部分,不建議請求太多,避免觀感不佳,詳細金額無一定,視您如何與對方談判協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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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如果希望有實質效果,建議先做假扣押再來提告。假扣押是為了確保將來的強制執行,先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防止對方脫產的手段。有些人不做假扣押,打官司期間對方就脫產了,後續你告贏了也只是拿到幾紙判決而已,所以假扣押相當的重要。這個部分請認真考慮。
三、假扣押辦完之後,接下來可以考慮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如果對方有逃逸再告他一條肇事逃逸罪。
五、可以找律師的話儘量找律師,如果無資力供假扣押的擔保金,也無資力找律師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你們。另外一個方法是聯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你。
六、民事可請求的項目:精神上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請求,只能考慮以民事起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請求)、醫療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實支實付,單據要留下來)、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住院期間及醫囑休養期間無法工作是喪失勞動能力,這個部分要醫生證明;如果你爸是六十五歲以下而且原本有工作,因為車禍的關係有後遺症且有醫生證明的話,後續如無法工作是喪失勞動能力損失,後續如果工作能力減損的話可請求減損比例至六十五歲止的薪資損失,這個部分進入訴訟之後如果有爭執的話要送鑑定)、看護費用(含親屬看護,如果是實際有找看護的話要留單據,親屬看護的話一天是二千元,除非你在台南,台南的話有些判決會判一千五,這個部分進入訴訟後要醫生證明需要看護)、其他因車禍所生之損失(要看具體個案)。
七、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律師 您好
感謝您先前的回答
現遭遇問題如下:
2015-11-1 事故發生,鎖骨斷裂手術,直腸外科手術,左手無力復健
醫療單據約7-8萬,診斷書:休養3個月
調解金額:30~50萬
調解會無法達成共識-對方無法接受理賠金額,我方應會提起過失傷害告訴,遺棄罪告訴是否與過失傷害一併提出,是否起訴後才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故初步判定表只列出1.行車未注意前方行人2.行人未注意左右來車。 承辦警員未移交我方提供之監視畫面,後來補送仍未修改初判內容。已準備自費送鑑定。 對方車輛強制險已過期,已準備自行辦理特別補償金之申請。這部分理賠是否會與之後法院判定金額相抵銷?謝謝楊律師 解答釋疑
若真上法院,新竹區是否有推薦之律師


我先生發生車禍,目前療養中,第一次遇上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一類的事宜,目前我們比較著急的部分是機車修理,因為肇責人是車頭正撞我先生的機車右邊,把機車的排煙管整個撞到往內凹,跟輪胎貼在一塊了,騎車都一直摩擦生熱,今天看都已經磨到看到內胎(銀色)了,好像有種不修不行的感覺,現在我的問題來了,一開始我們有請對方牽去修理,但他們牽去車行又牽了回來,把責任推給保險公司,問題是他們只保強制險,保險公司已經表示不在理賠範圍內,那我們現在要牽去修理,又不知道標準在哪,今天去問,排氣管要換,有一千多的價錢跟三千多的價錢,我不知道該換哪一種,但事後我想一想 ,是不是可以換一模一樣的呢?如果我們上面的是原廠,就請修車老闆幫我換原廠的,事後我再拿估價單跟對方索賠,還有一些車身鈑金的摩擦,這些又是要如何定義,我也擔心我修好,對方不買單,這樣我也很麻煩,我家是真的沒錢
我現在有個重點,不知道是不是先申請初步分析表,再去申請調解委員會嗎?
調解委員會之前我需要準備甚麼樣的資料呢?
我想了幾次,我方的要求
1.肇事者須將因這起事故損壞的機身右邊部分修好,負擔修繕費用。
2.精神慰問金,鎖骨斷掉疼痛難耐,住院五日都在忍受骨頭交叉刺入的痛感,頭部暈眩耳鳴不適感,疼痛到難以入眠,住院幾天傷者是看著我睡,他自己疼痛到無法入睡,出院後每天也都在承受這些。將心比心一下,今天是您的家屬發生這等事,您不心疼嗎?
還有肇事方事發一開始的幾度揣測我們被撞得傷者罪刑,毫無悔意,沒有道歉,沒有認錯,只有指責我先生酒駕、車速快,當時救護車要來,還遲遲問要不要錢,讓家屬受傷,更讓當事人傷者難過。本身低收入戶,家中三個幼子須扶養,我要照顧先生又要照顧三個孩子,生活支柱倒了,我們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頓,五個人口需要生活,沒有人去賺錢,未來不明實在擔憂。
依照醫師診斷證明書,宜休養多久為例(包含復健期間)
就是到鎖骨好,可以上班為止,不然我們家中的三個孩子要如何生活?
4.我(太太)因為照顧先生期間,無法去幫忙打掃打零工的工作損失,一併向肇事者求償。
5.日後我(當事人傷者)受傷部分,若有後遺症,雙方再商議。
(頭顱骨骨折部分問題可大可小,幾個月後是否有任何狀況沒人敢保證)
目前我知道我可以列出的是這些,但我不知道金額該怎麼輸入
薪資證明的部分
我先生是臨時工,他們沒有在報稅,也沒有公司行號,薪水袋有拿到,除了我先生的名字跟金額外,其他甚麼都沒寫了,這樣的薪資袋,就足夠證明我先生的薪資所得嗎?
還是可以請之前的老闆,(半年內有上工的工廠)幫忙列出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是一個甚麼樣的表格? 怎麼樣具有說服力?
因為我也不清楚鎖骨斷掉移位,需要多長時間來復原,
精神賠償,又該填入多少金額?
肇責方會殺價嗎? 我們應該要拉高價錢?

一、低收入戶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派個律師幫幫你們。
三、一般來說車禍的假扣押的擔保金是十分之一,但是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供不起擔保金。如果法扶願意幫你們的話可以法扶的保證書來代替擔保金。
四、假扣押之後,是否做刑事提告請考慮,如果車禍是你先生的錯,對方也是可以告你先生。如果有要提告刑事的話,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五、民事如果可以和解或調解是不錯,但如果是和解調解宜拿實質金額。尤其是有人和解之後還告別人刑事的,所以如果對方也有受傷而有要協議的話建議以調解的方式處理,在調解的時候要記得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後記得追蹤是否已送法院核定。另外一個方法是調解時請對方寫一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由你幫你遞告訴狀再遞撤回告訴狀;同時你也寫一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給他讓他去遞狀。
六、民事時效是二年,如果你已經做了假扣押還有刑事告訴的話可以調解或和解的方式或訴訟的方式處理。
七、目前生活若有困難的話要善用社會資源,不要羞於向社會局求助,這個很重要。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事故地點:高雄市十全路與青島街路口
事故時間:2015/08/14
事故概述:當時上班打完卡正要找停車位.(當時紅綠燈口左右各有停轎車)我這裡是紅燈.我左看右看都沒有行車就從安全島騎車下去那一瞬間就被乙方機車撞上去(乙方綠燈直線行十)雙方各進醫院乙方只有少許插傷沒有什麼事.我方眼角.耳多縫針.鎖骨骨折需開刀.多處插傷.車禍隔天乙方就向我索取8000元修車費(硬要馬上給).當時鎖骨骨折等開刀躺在床上不能動沒理會他.過一個禮拜我就收到罰單注.駕照吊銷無照行車(傻眼)
PS我方變成無駕照.又紅燈闖出去.
乙方只是戴全罩式安全帽.又戴墨鏡.又穿連帽外套.他的視線很小)
請問這樣是我方責任歸屬較大.還是乙方(他賠我還是我陪他)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靜止狀態 。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隔半個月調解時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

想問問各位
1 因為我還是學生 並沒有工作,但是我可以以基本工資來跟對方要求賠償(醫生有註明需要休養幾個月) ?
2 醫師有說 出院後需要要看護 開證明 需要多久的時間的看護費
3 交通費用 就是我個人回診往返醫院的車錢嗎?
但是我有個想請教的 因為我家住在桃園,可是我在台南出了車禍,家人來照顧我他們的交通費(自己開車) 要怎麼算? 後來我因為醫療上的原因,轉到台北,家人每天從桃園開車到台北
這樣要怎麼算? (總共開了7500公里)
4 家人在醫院照顧我,沒上班的薪水
5 回診掛號費、醫療器材費...
6 還有我的頸椎開刀,後遺症是脖子旋轉角度小於常人一半以上,現在我走路過馬路或是要轉頭的動作,我都需要用身體轉,變得很不自然,而騎車跟開車都有影響
我的傷勢: 頭部外傷合併第二頸椎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及第一至第三肋骨骨折合併肺挫傷、顏面骨骨折、右側股骨骨折
我可以要求多少的精神賠償? 對方是說40萬..

您好,我於104-07-21發生車禍,詳細狀況敘述如下:
我於三重區由福德北路口往福德南路直行,當時同向有兩線道,
我當騎乘在可直行可左轉車道(我要直行至福德南路),但騎沒多久由我的
右後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他要左轉上台北橋),從我右邊的飛旋踏板處碰
撞,因我當時車速不快,所以我並沒有摔車,也沒有受傷,但右後方的人(機
車雙載)有受傷,由於第一時間把車停好並下車查看,本要馬上打119報警
處理,但因車禍現場就在派出所附近,所以第一時間就有警方衝出來處理(警
察說不用再打電話了),受傷的人員均為『左邊受傷』然後一直有說前面騎
車的人『骨折了』,在查看對方傷勢同時,對方一直說我衝撞他們,並有叫
了救護車,後來等他們上了救護車,我就上去做筆錄,警察有調出監視器畫
面給我看,我看到的是,我已經起步一段時間,他從我右後方撞向我這邊,
後來筆錄做完,我有去醫院探望,只看到雙方都是擦傷後包紮,並有跟他們
說好好養傷,後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離開了。
過了大約10分鐘,對方來電說,『他骨頭斷掉了,然後有說我去看他,也
不關心他,然後去也沒有跟他說話,也沒有表示一點意思,之後就自己掛斷電話。』
爾後我於104-7-24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通知於104-08-03去調
解委員會調解。
另於104-7-26一直接到對方來電說,要修理摩托車,說他經濟上有困
難,看我怎麼處理,我是跟他說,你可以先行去估價,等判決下來我們在
談,後來他有說鏡子、面板、啟動時會熄火這些地方壞掉,但是車子還沒有
牽去維修廠修,他說那台是他的代步車,不修理他很不方便,我跟她那我請
示一下保險的人,爾後我問過保險人員,他們也是說要等鑑定報告出來後才
能做下一步的動作,他就說好,那請我"在跟保險人員"說,騎乘機車的那
個人,於104-07-27要去進行開刀,要開肋骨與鎖骨,我當下有問對
方是開哪一邊,對方有說很重要嗎?,我說要與保險人員說一下,他才說了左邊。
想請問一下類似這樣的案件,想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對方三不五時就一直打電話來講,我很困擾。


想請問律師們:
今年1/18發生車禍,調解後不成立,所以在7/5號跟警察約做筆錄經由警察幫我們提告,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連帶民事賠償。
我想請問刑事告訴是以半年為期限,本人從1/18發生車禍,所以刑事訴訟期限是到7/18號。
對方在7/21號,打給我說,看到我們對他們提過失傷害告訴連帶民事告訴。
車禍當時去驗傷,本人是騎機車,對方是開車,本人右大腿骨折加右鎖骨骨折。對方是沒事情的,在警方那邊的筆錄還有聯單也註明對方無受傷。
但是對方家長在2月還有4月的調解會上說對方有在國外做物理治療。對方在國外留學。
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是說謊還是怎麼樣。

我在上個月底發生交通事故(二輛機車擦撞),情形是,我們在同方向車道,她在我的左方,我要直行,她要到待轉區,於是在路口產生擦撞,我們都被救護車送到急診室,她只有擦傷,我是鎖骨骨折及肩關節疑似脫臼,
初判表寫對方:偏駛疏忽 我方:駕駛疏忽
因做筆錄時,我只有回答警方問題,未做補充說明,例如對方從快車道切到待轉區未打方向燈,我當時沒說,因我以為監視器會還原一切證據(未打方向燈的部份,對方在筆錄中也沒提)‧ 收到初判表我才去調監視器,只有拍到路口的部份,未拍到車道上的狀況,而路口顯示的顯然對我不利,因為我是後方車,未與前方車保持距離,而我的記憶裡,我們並沒有前後車的關係,如果因為我們快要碰撞,而我煞車,使我變成後車,這是我的錯嗎?
另外想請問初判表的分析,代表我們要各付一半的肇責?
因車道上的狀況,監視器完全拍不到,而交警告訴我,不管車道上她是從我左後方或左方靠過來,這都是前因,但不影響我們在路口變成前後車的後因,所以我還是有一半的疏忽,是這樣嗎?
於是我又到警察局,做第二次筆錄,但他們說,初判表是不會再更改的
請問如上述狀況,如果我提付費鑑定,會對我有利嗎?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