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 我想要詢問有關於車禍案件事後和解賠償問題 ! 我發生車禍在晚上 ! 我要過馬路 ! 被一台闖紅燈的汽車撞 ! 背部及身上多處擦傷挫傷 ! 住院5天 ! 當事者及他的配偶有來看我 ! 說要私下和解 ! 他說會賠我車子修車的費用 ! 我們打算在下禮拜和解 ! 在和解時我該提出什麼文件或證明 ? 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 因為對方是父母認識 ! 所以比較客氣 ! 可是已經影響到我打工及精神上的損失 ! 我想要問 在和解時我必須在場 ? 如果我不在場算不算和解成功 ? 我已經年滿18歲有機車駕照 ! 我可以在和解時提出什麼條件 ? 現在是怕我家人他們會另外找時間和解不跟我說會影響到我的權益 ! 如果這樣我該怎麼辦 ? 謝謝律師拜託了 ... !
(1)您可以提出驗傷單、醫療費用單據、車子維修費用單據,並要求賠償上述支出、因傷而無法工作之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2) 由於和解契約的當事人是您和肇事者,原則上是由您和肇事者簽訂和解契約。但如果您未滿20歲或是請其他人代理簽約,縱使您不在場仍然可以由他人代理簽和解契約。至於在場不在場並非關鍵,主要是依據契約上的簽名蓋章作為契約成立與否之認定。
(3) 因為您未滿20歲,最好和法定代理人一起出席,而商量要如何訂和解契約的內容,但您還是可以堅持您要的金額,因為法定代理人雖有權利直接替未成年人簽訂和解契約,但是還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想法,為未成年子女為最佳考量的。
(參照民法第12、18、184、191之2、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在6/18晚上經過一條道路時,因為當時那條路的路燈很不亮
幾乎用我自己的機車頭燈,等燈照到洞的時候我已經來不及轉方向
所以就掉進洞裡(不是很大 但是很深)
造成我的車頭激烈晃動平衡不了 連人帶車摔出去在地上磨
當場車壞掉 加上自己多處擦傷 挫傷 拉傷
左膝蓋最嚴重,目前無法自行走路要需靠拐杖
而且車子估價過後修理到好要兩萬..
警察對我做完筆錄過後說我可以去區公所申請國賠
他可以提供比率跟路況記錄
同學告訴我把洞拍下來 但隔天要去拍時已經被填滿了
請問我要申請國賠 可以理賠哪方面?
又因為受傷讓我需要復健 無法上班 等同於我沒有收入呀!
我朋友說我可以申請最低薪資的補償 就是一個月一萬八千多塊的那個
看我受傷到什麼時候 時間多長 再要求這段時間的薪水賠償
但是因為我正在找工作所以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做?
朋友說雖然正在找但因受傷卻連找都沒辦法 所以應該可以
再加上我現在連坐機車都非常害怕車倒下去 不知道是不是車禍創傷症候群
若可證明是的話也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嗎?
我想不給我精神賠償或其他
至少要給我修機車的費用跟醫藥費吧?
還有因為車子修要兩萬 我可不可以先用估價單申請國賠再用那筆錢去修車呢?
想請問我這樣子申請國賠到區公所後應該要準備什麼?
可以申請吧?
處理程序大約是哪樣子呢?
大約要多久?
我該如掌握我自己的權力呢?
(1)由於政府設置道路有凹洞以及路燈照明不足等設備缺失,導致您摔車受傷,您可以準備「道路有凹陷、路燈照明不足的證據」以及「車輛修理費、醫療費用等損失單據」的書面資料,向道路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如果政府機關不願意賠償,您就要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提起訴訟時還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一併聲請假處分,要求政府機關先暫時支付醫療費用。
(2)與賠償義務機關的協議程序是在60天內處理完畢。進行法院訴訟程序的話,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不等;如果上訴至二審或三審,總共時間可能約花費數年不等。
(3) 政府應賠償的損害範圍包含了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而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都要提出單據(發票,收據,扣繳憑單),實計實算,至於精神賠償金,可以以50萬元左右的金額為基準加減。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5、7、10、11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關於車禍現場,由於我只有輕微碰撞到他的車後輪,我當下傻傻的就為了不想擋到後方來車,所以我移動了我的機車,把它牽到路邊,所以警察到現場後,現場已經動過,沒有辦法畫出正確的事故圖。我確實沒有撞傷對方,但是由於現場沒有監視器拍到,所以對方很可能咬定這點,硬要說我撞傷他,這該怎麼辦才好?(但其實照片應該看得出來,我的車頭只有輕微擦傷,對方車頭整個斷掉,但是我只撞到車尾,我怎麼可能把他撞得這麼嚴重,我的車頭還沒事)
ps 我請對方提出機車估價單,但是對方說車子已經報廢,一直抱怨他沒有機車可騎去上班,意思要我賠她一台車,實在是非常不合理,我該如何制止對方? 請問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你好
5/20日我在租書店上班
我小阿姨以為店是我外婆拿錢給我開的,就跑來鬧事,大吵大鬧影響到其他客人了。
因為我也是給人上班,怕老板知道會被開除,也有先請她離開了,但是她卻開始辱罵我媽媽也就是她姐姐,說我媽討客兄,我弟是雜種。
為了避免影響到客人,所以我推著她的肩膀把她推到店外,讓她坐在摩托車坐墊上,告訴她希望她不要在這邊鬧事,我是幫人工作的。
她卻說我打她,她要回去找她兒子來跟我鬧。不久就帶著他兒子繼續來書店鬧事。
迫於無奈,我只好打電話求助警方,畢竟我也不想被開除啊。
警察來了之後,她卻反口說要告我傷害,因為我打她,隨後她就被警察帶走。
大約一小時過後,她又帶著她兒子跟一個小混混來鬧。同時也打電話去我家鬧,鬧到我全家人都到書店來。
那小混混還說要斷我一手一腳,被她鬧的根本無法做生意。只好問她到底想怎樣,她說我推她,所以要我道歉,為了繼續做生意我也同意了。
誰知隔天5/21她去她認識了30多年的私人小診所開診斷書,說左臀部及左大腿挫傷及瘀青17cm*4cm要告我傷害。
現在法院傳票來了6/22要去法院,請問我該怎麼辦。
(1) 您阿姨在店裡的公開場合指涉您媽媽討客兄,是以不實的言論貶低名譽,可能同時成立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辱罵您弟是雜種的行為,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由於妨害名譽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媽媽和弟弟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
(2) 小混混說要斷您一手一腳,揚言加害您的身體而使您心生恐懼,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教唆小混混來的您阿姨,亦會被視為共犯(刑法第305條)。
(3) 依照您的敘述,您推著對方的肩膀到店外,讓對方坐在摩托車坐墊上,似乎沒有傷害行為,應該不會造成左臀部及左大腿挫傷及瘀青17cm*4cm的結果。您可以抗辯自己沒有動手傷害,所以傷害並非您所造成的。另外對方在認識30多年的私人小診所開立的診斷書應該是「乙種診斷書」,您可以抗辯乙種診斷書並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無法證明對方確實有受到傷害。
(4) 由於對方也涉嫌妨害名譽罪,妨害名譽罪和普通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是可以撤回告訴的。而且您和對方有親屬關係,建議您和對方協調,要求對方撤回傷害告訴,否則就要提告妨害名譽罪及恐嚇罪。
(參照刑法第284、305、309、310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大家好:
昨日接獲警方來電通知被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情況如下,請問我該如何處
理,謝謝!
時間:2012.06.01 下午4點左右
地點:高雄市自由路與新莊路的全聯門口
事發經過:先生開著車速25~35公里載著我(孕婦),有二線道,我們在非快車道上,所以
右側是機車騎士們,在我們前方有位婦人載著她孫子,就在全聯門口靠近機車待轉區(此
區上已有停位機車騎士)剎車減速又靠左偏行,我有先注意到婦人,所以有叫先生小心注
意往左開,行車紀錄器也明顯拍到我們車身有往左開,但拍到婦人是她視線往右看,車身
往左偏,所以我們車頭都已經過她,到了後照鏡時,她因太往左偏所以碰撞到我們雙方的
後照鏡,我們減速往後看她沒倒地也沒外傷(我在副駕是確定碰到後照鏡),所以就以時速
20~30公里的速度慢慢離開。
通知:警方在案發後1個小時後打來通知說有位婦人告我們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說婦人
有去驗傷,所以當天先生就說那趕快出來談(警察看到婦人很驚訝,因為沒看到她受
傷,所以請她去驗傷),但婦人當天都接電話,所以隔天我們又請警方幫忙聯絡。
警局調解過程:婦人帶著診所開的驗傷單,她完全沒有包紮,也看不出外傷,走進警局也
很正常(有請警察保留她走進來的畫面),上面寫「左手食指、左手腕及左腳踝挫傷」,她
的證詞:「後照鏡有撞到,但其它車身都沒事,她也沒碰到我們車子(今天也請警察幫我
們車身拍照,因未洗車有灰塵,上面確實沒有碰撞痕跡,如碰到的話應該是會變乾淨),
但因後照鏡互撞後受到驚嚇,為了穩固車身,所以造成挫傷、扭傷」,要求賠償「醫療費
、扭傷復健費、無法照顧孫子的保姆費(3個月起跳)」。從頭到尾都沒說到底費用是多少
,就強調我們肇事逃逸的公訴罪很嚴重,警方有調路口監視器,但無法照到我們事故發生
處。
請益:
1.請問肇事逃逸公訴罪對於我們這種情形來說,要如何減輕刑責?初犯的話會有機會緩刑
嗎?(我們有注意道路使用義務閃避,但她未注意而靠過來碰到我們,致使她自己受到驚
嚇而受傷,這樣肇事歸責上可以判比較輕嗎?還是需要有和解才有機會緩刑或緩起訴呢?
)
2.過失傷害部分,她有提出驗傷單,但非因我們撞到她,那是否由她舉證因我們的關係而
造成她受傷?會不會因為她的證詞和文字驗傷單,我們就較不利呢?(這部分是不是也有
歸責比例的問題呢?警察看完是說大概一半一半,那我們可以主張負擔醫療費用,其它費
用不賠償嗎?)
一、「肇事逃逸」之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欲減輕刑責或獲取緩起訴、緩刑者,大部分係以跟被害人和解之方式達成。另關於肇事責任對於「肇事逃逸」犯罪之成立,實務見解認:「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肇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影響犯罪成立暨科刑範圍。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對於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一事有所認識(白話說就是要知道開車撞傷人),你們這一件據你陳稱:「對方未倒地、慢慢離開」云云,所以應該有主張主觀上並不知道撞傷人而獲不起訴的空間,這點請務必注意一下。三、驗傷單是對方證明受傷之證據,當然如果我們否認是由我們造成的話,對方可能需要再補強其他證據。另我方既有「行車記錄器」及「車體照片」等有利我方之證據,也可主動提出作為抗辯之證據。四、肇事責任比例原則上是要送鑑定認定的。五、我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接受之賠償範圍或數額,但重點是對方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六、建議先行申請調解並申請送鑑定。七、以上,謹供參考!
(1) 您朋友因為雙黃線違規迴轉而導致對向來車撞擊,導致對方輕微腦震盪和頭部挫傷,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如果對方因過失而未注意交通路況,對於發生車禍也要負過失責任,也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至於對方酒測值為0.17,雖依實務原則,還不至於成立公共危險的酒駕罪,但是還是會成為法院判斷駕駛能力的參考的。不過一般來說,依路權的分配,違規迴轉因該是肇事主因,對方是直行車,如果沒有超速,就可能沒有責任,有超速的話,則可能會有肇事次因。
(2) 另外通常實務會依據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或是警方文書來認定肇事責任的歸屬。所以哪一方的肇事責任比較重,仍然要看過相關資料才能得知。如果對方需要負部分的過失責任,您朋友還是可以請求賠償修理車輛的費用、醫療費用和精神慰撫金;但對方只需要負擔”過失比例"的賠償,並不能請求全額賠償。相對的,對方的損失,也是可以向您朋友請求賠償責任。
(參照刑法第277條;民法第184、191之2、193、19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你好! 我最近出了一場車禍 , 我想詢問一下,這場官司打得贏嗎?
我外送到 花蓮市大郵局旁 明心街 與中山路口 有一位大學女性 直接從郵局領錢旁邊人行道騎出來 不但逆向 還從前後2台廂型車 中間直接衝出來 當時 是紅燈 我想說其靠近雙黃線 要繞道 最前面去等待 ,結果他突然衝了出來 從右邊2台車子中間衝出來 ,直接撞了上去,我不曉得自己有沒有壓到雙黃線或是超過雙黃線
但對方逆向穿越人行道 撞到我 我臉部受傷 縫1X針 對方只是手小挫傷 , 警察已經做筆錄 也給了我一張圖 ,他們設計的圖 整麼看都不是我的錯 , 我要求賠償 車子費用 對方不肯 甚至 語氣非常不好 也未打電話關心 , 事發3天後 我打給肇事者 女性 他說他要上課沒空 晚上打給我 之後 他老爸老媽 打給我 說要找我麻煩 不想陪車子費用 ,本來想說醫藥費 就算了有保險 他們只要陪車子就好 結果他們根本不打算陪
電話口氣不好還說要找我麻煩 , 所以我生氣我想要提告 可以嗎? 我臉部受傷 我被人嘲笑 無法交女朋友 老闆不願意讓我去上班 , 我還要花錢去動雷射手數 這些 錢跟責任我可以要求對方 賠償嗎? 那我要告他 精神賠償 還是傷害 ? 重點是 會贏嗎? 可賠多少?
(1) 依您的敘述,對方逆向行駛肇事導致您身體受傷,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如果有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或是警方的文書可以證明對方有過失,原則上是能提告成功的。另外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過失傷害案件。
(2) 等檢察官起訴犯罪後,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對方過失駕駛動力車輛侵害您的身體健康權,包含雷射手術在內的醫療費用、因傷而無法工作的損失和精神慰撫金,而財產權的部份也就是車輛修理費部分,則可一併提出,但是要繳納訴訟費。而以上金額,除了慰撫金之外,都是依照您所提出的單據實際計算,而像這種案件,慰撫金一般來說約10-40萬不等。而如果您能證明對方有車禍過失責任,以及自己因車禍受到損害範圍,原則上是會勝訴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條第2項、184、191條之2、193、195、19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在橋上發生車禍,我是靜止狀態停紅綠燈,對方從後方直接衝撞上來,(對方開的車是用公司的名義買的)之後逃逸,我已經有備案
當天我有去看醫生,有開立診斷書,臀部挫傷宜休養一個月,要後續追蹤
後續有抓到人,筆錄也有承認撞到人,有私底下要找我合解,但是他整件事情只願意拿5萬出來合解
對此落差真的很大,因為我車修復就要87400了,故並沒有達成和解的狀態,另外他的態度並不是很好,一開始還有帶朋友過來說 如果你自信可以拿到你要賠償的金額,那你就努力吧!
後續一直談不攏和解,一個星期之後由他的保險公司出面說要解決,之後再也沒有對方的消息,期間也是由我一直在跟保險的聯絡,對方根本沒做任何的事情
因為我是做業務的,所以車子對我很重要,這期間我的車被撞到不能鎖門,所以根本不敢使用,醫生說宜休養一個月,我也不敢,怕一請假就沒工作了,這部分也大大減少我的工作成效,上頭煮頭也一直3天2頭的就唸說要快去生一輛車出來要跑業務,整個精神壓力大到不行
你好:去年五月我和一個小我一歲的男性交往,當時還有婚姻存在,已告知對方我有婚姻,對方也認可,於是就和他同居,但因為交往爭吵中男朋友總是威脅我推我.拉我還說要給我老公小孩好看,甚至男朋友還會自慘.於是到了今年3/5我男朋友出手打我半夜打我二次,因為身體不適告知帶我去醫院.當時還威脅我如果告知護士我有打你我就不會帶你過去醫院.我只好答應!到醫院回家之後我下定決心要離開告知我身心已經受傷沒辦法繼續下去,結果我先住宿在朋友那,那晚他開車尾隨我檔我的路恐嚇我,警察也有來關切才讓我先離開!隔天我鼓起勇氣和老公坦然所有一切.老公也選擇原諒叫我不要再和他有任何糾纏我也答應!經過幾個禮拜朋友告知他在臉書上面把我打得很難聽(雖然沒指名)身心已經嚴重受創.臉說上面說:這種爛賤人我們不需要去理會他素質和教養.智商低的跟什麼一樣說我是破麻?他姊就回答這一切都歸功於我!還不是我揭穿這個大騙局怎麼可以檢點成這樣,話說回來他老公不知道知不知道?於是我告知老公我的委屈及這件事情本來就是兩方都有錯為什麼他把錯推到我這邊!老公晚上打電話去和他家人詢問清楚.請他兒子給個道歉臉書罵人及打人這件事情出來道歉.(他把臉書那篇砍掉但我有拍起來)已經經過一個禮拜了還是沒打來道歉!我現在怎麼做保護自己呢?備註:我有去醫院申請驗傷但上面是寫臉部及手部挫傷這樣可以嗎?
在去年6/2號 我被男友騎機車載 從學校出來行經路口時 對方從旁邊店家倒車出來撞到我們(未畫停車格) 導致我右腳膝蓋被他的車燈劃傷造成開放性撕裂傷及腦震盪與多處挫擦傷 10月份因外傷癒合後膝蓋內一直疼痛所以發現半月版內側破裂及十字韌帶斷裂 在今年2月份開刀 目前還在復建中 但是醫生告知我即使復健完也無法久站久走及激烈運動 且再我膝蓋留下長疤(原本是模特兒但無法提出證據) 我男朋友也受到多處擦挫傷
在這次簡易判決出來只判他3個月上面說他自首及配合警方所以減刑
但是對方犯後態度很惡劣 雖然一開始他態度很好 但是在第一次雙方家長與他談和解破裂後他就不再關心 在之後兩次調解上都擺明不願意賠償 再偵查庭時也一直質疑我的韌帶及半月版是我自己摔倒撞傷的 對於我每次價格越來越高還說我向菜市場喊價 說要開幾百萬幾千萬一次講一講就好反正他賠不起 關一關就好
因為不知怎麼寫導致我的刑事附帶民事也還來不及送出 我十字韌帶斷裂及半月版破裂的醫生證明也還未交給法院
但是這禮拜五上訴日期就到了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 為了這件事我身邊的人都受盡折磨 因為我在受傷後及開刀完後都是要重新學習正常的行動使得很多事情都無法自理 所以我不希望他判這麼的輕
但又不知該如何寫上訴理由狀 星期五就是第十天了 麻煩幫忙
請問我被人持鐵棍毆打致頭部5公分撕裂傷眼臉撕裂傷1公分 手部雙手挫傷 請問刑責對方需要坐牢或是賠多少錢 事情的經過是 上班途中.出去買飯吃.經過一間餐飲店 我於是近去 後來跟一名女員工發生衝突原因是 他態度很差的問我近來要幹嘛 當下我忍不過便回嘴 說近來就買飯吃阿不然要幹嘛 於是發生口角.(雙方都有罵到幹 )後來一名男子從裡面出來(當時共3人 我跟女員工還有一名男子在場而以)男子手持鐵棍並有尖銳處 出來 我跟女員工還有一名男子在場而以)男子手持鐵棍並有尖銳處 出來便打 後來滿身是血的我 跑去報案也驗傷了.對方女生要提告 出來便打 後來滿身是血的我 跑去報案也驗傷了.對方女生要提告~說我傷害他 他要提傷害罪跟公然汙辱罪請問 我該怎麼辦
距離車禍已經過了一個月了...
當時是我媽開車載我...我坐在副座上..
我們是主線道...對方從支線衝出..直接撞上我們..
當時兩側邊車門全凹進去...只有我受點擦傷..
但當時並沒任何流血...所以就沒去醫院...
是過了一兩天..因為手腫的很痛..所以才又去醫院照X光.
但X光照出來..骨頭正常並沒任何斷裂...
所以去看了中醫...醫生說是挫傷..傷到神經...
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好...而且也沒好轉跡象...反而脊椎出現疼痛...
那這樣我該怎麼跟對方申請理賠的部分..
因為車子是我嫂嫂的名字...肇事者是我媽..
而車子是保乙式險...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追討車子理賠的部分...
但我的醫藥費部分.我該怎麼跟對方討呢?
對方只打過一次電話來詢問我們車子保險的部分..
昨天我嫂嫂打電話去我們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說~醫藥費部份需要我們自己去跟對方討~
因為保險公司說他們只負責車子的部份~
為什麼保險公司只負責車子部分~一般不都是全部都會幫忙處理嗎?
車禍是發生於2012/2/22下午5點多,狀況為我當事人於下班途中騎機車回家路上,於交叉路口與對方B車子發生相撞車禍事故,我是騎主線道直行,交叉入口號誌為閃黃燈,對方開車從支線直行,交叉入口號誌為閃紅燈,我直行看到交叉路口對方車準備出來時減速放慢,對方開車出來時看到我也減速放慢停了下來,當下反應就是對方停下來要禮讓我直行,所以我就又繼續騎想要直行通過,不料對方停下來後沒多久又繼續往前行駛,導致我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對方右前方車門。
事故發生後我當下報警請警察來處理,當下我人只有感覺左手左腳部份有挫傷酸痛,其他部份並無覺得有大礙,故沒送醫檢查。等到警察處理完事故現場後,並跟警察回警局做筆錄,做完筆錄,警方說這樣的案件沒有全屬於誰的肇事責任,因此希望我們自行私下和解,警方不介入。
雙方損壞狀況為:我機車龍頭鎖死無法轉動、機車無法發動,其餘待機車行檢查報修,對方右前側車門凹陷。我的身體部份為左手左腳挫傷、胸口挫傷,其餘為頸椎、背部、腳部酸痛,已有醫生診斷報告;對方身體並無損傷。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有辦法向對方索賠機車維修金的賠償與醫藥費的賠償嗎?
如果對方並沒有意思想要負責賠償,那有什麼方法能夠處理?
麻煩律師先生/小姐替我解答,感謝您。
律師您好
事情就發生在前幾天晚上我與妹妹騎機車回去途中,突然在
路口時遭人騎機車闖紅燈並和她發生碰撞,後來有好心人士幫我們將車
扶起牽至旁邊,詢問之下才知道這位小姐為什麼騎那麼快,她說小朋友
生病在醫院急著去醫院,並也很擔心的說要帶受傷的我們去醫院,當下
我也是很單純的想說應該不用報警,到醫院檢查就好,誰知道時間已晚
醫院沒開,我便跟她要了手機與車牌號碼也一並抄下!
最近這幾天因為要請保險,才知道必須要警察開過的三聯單才可以!我便
打電話至這位小姐的車險公司詢問,一問之下才知道她沒加保....所以想
私底下請她賠償,我把修機車以及任何費用都跟她報備,但是她卻說只
能負擔兩三千,最後又說開始說她根本沒闖紅燈...
於是我跟她約好在昨晚要到警局備案,她卻放我鴿子...
最後連電話都不接。
我到警局詢問,警察杯杯說算我倒楣只能認了...
唉,沒報警就真的什麼都無濟於事自認倒楣嗎?
還是有其他的方法或法律途徑可行?
現在我和妹妹不但有挫傷,我還有點腦震盪連機車與衣物也有部份損壞!
我想請律師是否有什麼方式能夠提告呢?!我真的很煩惱這個問題~~~
謝謝:(
2011年12月25號晚上20:30左右
在台北市大同區堤外便道從板橋往市民大道方向,延平疏散門內停等紅綠燈。後方機車突然爆衝,往我車尾撞來,當時事發突然,雙手緊扣煞車,兩腳有用力撐地,車子往左傾斜。
我把車子扶好後, 對方有兩個人,撞到我的人下車道歉說煞車不及車子爆衝等等。因為被撞那一下,左腰有扭到,我很痛都沒辦法開口。等比較可以適應腰痛,才開口跟他說車子如果有損傷要他協助賠償還有我的醫藥費,當時並沒有採取報警這個措施,看對方很誠懇一直道歉也承諾會負責到底,跟他要了電話記下他車牌就讓對方先去修車,因為他提到煞車有問題。
當下對方有問我有沒有受傷,我一直說我很痛。他一再確認我也是一直說腰痛,後來說要協助我就醫,我說好,哪裡有醫院之類的。結果他隨行的朋友一直說先修車子,這樣子沒辦法騎,也危險之類的,所以他們就離開現場。
當晚就撥電話想約他談賠償問題跟醫藥費,結果從晚上打到隔天早上都是轉入語音信箱,後來我跟先生商量決定報警處理先求自保。12/26去醫院驗傷再去交通大隊到事發現場備案,後又到警局偵查隊做筆錄。這期間我跟先生也有輪流打給事主,但是一直都沒有回應轉入語音信箱。
一直到1/3對方手機終於有回應,對方說手機有問題才會這樣子,他沒有意思想要躲避責任。我約他說希望可以和解,因為不想互相鬧上法庭,這樣也不好我也很誠心想說不想害人家背上"公共危險"和"肇事逃逸"。
後來連續兩天都再談和解金的部分,我要求賠償金8千,包含請假三天被扣的薪水,請一天要扣三天,薪水被扣九天((一天扣一千元我被扣九千))我要求他負責三天其餘六天我自行吸收,驗傷1000跟跑中醫院20次3000元,機車被撞損的地方有三處,比較嚴重是擋泥板左側整個碎裂修理800元,所以只打算要擋泥板的費用。
談到賠償金對方一改態度,很不高興的說""我有證人事發當時我朋友在場,你都可以自行騎機車離開,那你就是沒事情。沒事情就沒醫藥費這種事,車子可以騎阿,那也就是說沒有車子維修費這種事情。我現在有證人不怕你去告,反正我的證人出庭說沒撞到你,是你自已雷纏,那就是說是你自已的問題阿,既然是你自已的問題,你怎麼可以全賴在我頭上?就因為我在你機車後面很輕的碰到你一下,你就抓我當替死鬼ㄚ?""
我說""當時你也沒看過我的車子,也沒協助我就醫,一直趕著要去處理車子,你自已也說會負責什麼的,現在又推得一乾二淨??""
他又說""不是說就是你自已的問題嗎??我沒碰到妳的車子,就很輕很輕的輕輕摸到那樣的碰了一下阿!怎又是我撞的??你們不可以這樣子,自已有問題就全賴在我這個路過的騎士!""
後來我先生找他談,理賠金額方面我們可以降到四千,他也一直提醒我們,他們有證人,可以證明事發過程,全都是因為我自已騎車不慎,自已有問題。先生跟他們談了很久,對方完全說不是他做的!只要講到對方理虧的部分,他就強調""老子有人證啦,不是老子幹的!""
就這樣,現在跟先生討論是說。
第一。我們要跟這種無賴打官司,這樣子勝算有多少??如果要告對方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才好??因為我沒有人證也沒立刻報警處理,事發當時那個地方也沒有多少車子經過,現場沒有監視器之類的。對方也說要反過來告我""誣賴他"陷害他",這樣子告下去,失敗後,變成我有事。
對方現在有朋友當證人,證詞對我們很不利!整個案件以"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起訴他。
第二。先生認為不想為了一個無賴打官司就因為區區的幾千元。車禍我沒出大事只是小小的腰部挫傷,可以算是老天爺有幫助我,讓我逃過大劫。先生有意思要撤銷告訴,因為他擔心對方耍賤招 ,到時候要討公道變成我被法官認定有誣賴什麼的,會去坐牢還要賠償對方。
所以現在我們是拿不定主意。因為商量不出提告對方,又可以自保的方案。想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可以提供一些經驗或管道協助我們!
麻煩各位了~謝謝!
我是單親媽媽扶養兩名國小3年級跟1年級的小孩.
在100年10月5日12點一名女員工跟她男友吵架{她中午就有喝酒}
到了18:00她叫我請她喝酒跟吃飯{我也請幾名員工吃}
到了21:30我的男性友人來探視.又叫他買鹹酥雞跟紅酒
到了100年10月6日凌晨那名女員工在我家浴室門口跌倒.我起身走向她詢問.
那名女員工就開始毆打我.我就呼救男性友人聽見後趕緊把她拉開.帶到我家們口.因我被毆打到胸口害我呼吸有點困難.男性有人把我抱到我家門口後趕緊打電話報警跟聯絡119.那名員工趁男性有人不注意.又踢我拉我頭髮撞地板.
男性友人看見後趕緊把我抱1F等待救護車.
醫生驗傷後說有腦震盪還有多處挫傷.到現在無法騎機車{因為頭會暈眩跟頭痛}
100年10月6日中午11點那名女員工打電話說:老闆娘對不起我睡太晚.
我就回答:你知道昨天妳對我做了什麼事嗎?
那名員工回答:老闆娘你說錯了事100年10月6日凌晨3點多發生的事.
我就回答;那你不用來了.{我就掛上電話}
11:09分那名員工傳簡訊說那薪水那時候領.
過來到了100年10月9日她說19:30在派出所談和解
我的員工騎機車帶我去順便幫我旁聽.
那名女員工說 :我們是互毆.叫我要給她薪水跟紅包 .她說她的傷事你們看不見的.連工作都沒辦法.跟呼吸 .
我跟她說:我們法院見.
100年10月10日下午聽管理員說她從昨天就沒回來到15:30全身酒味才回來.
到了晚上19:00管理員打電話給我說她搬家了.{落跑}
我從發生事情那天的晚上我就跟她男友說了.{但是他們分手了}才得知他之前在酒店上班還有在新竹毆打人跟在這社區跟人吵架{都有報過警來處理}
但是他開 口必口反而要叫我拿更多~我又沒打她.
{害我現在沒辦法帶孩子上課下課.連工作也有問題}
100年10月10日有到警局提出要告她.才得知她跟我們大家說的年紀都是騙人的{跟我們說28歲.但是警局調出來得事1972年8月30日{真是傻眼}
我有人證跟驗傷單還有監視錄影路. 那天幾天我都有去警局說要備案.警察說叫我和解
12月21日我到法院傳單為什麼裡面寫說被告?
警察當時也沒開三聯單給我.
我到現在都無法騎機車~連家庭代工都出了問題
想找工作也沒辦法去.
生活都出現問題還被告. 我100年10月10日下午12:00提告那名員工傷害
怎麼現在的傳票裡面寫傷害是沒錯
但是怎麼寫我是被告?
對方(計程車):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我方(機車):涉嫌超速
第一次調解對方只願意付5000元了事,而且態度很不好,我方開了十萬(醫療+修車+薪資+精神賠償),我方有受傷,多處擦傷及背腹部挫傷,因為再消毒公司上班,有傷口不能碰觸藥劑,也常要搬重物,因此休息了一個半月,對方無受傷,調委員說精神賠償不能算,醫療對方保險也會賠,最後殺到只剩五萬,對方還是只願意付一萬元了事,所以調解破裂,若我方要走上法律途徑,我方的涉嫌超速會影響多少?!再來又應該怎麼處理?! 對方有口述說他車也修了一萬多元。
我想再確定一下理賠的內容有包含哪些是可以賠ㄉ?!
薪水(52000) 醫療(3000) 修車(15200) 精神賠償 全部加起來湊成十萬
那車禍擦傷留下ㄉ疤想要去美容除掉這個也可以向對方申請理賠嗎?!
又應該怎麼做?!
若是像我這樣的案子
想了解一下應該會判對方賠償多少呢?!
當時是我媽開車載我...我坐在副座上..
我們是主線道...對方從支線衝出..直接撞上我們..
當時兩側邊車門全凹進去...只有我受點擦傷..
但當時並沒任何流血...所以就沒去醫院...
是過了一兩天..因為手腫的很痛..所以才又去醫院照X光.
但X光照出來..骨頭正常並沒任何斷裂...
所以去看了中醫...醫生說是挫傷..傷到神經...
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好...而且也沒好轉跡象...反而脊椎出現疼痛...
那這樣我該怎麼跟對方申請理賠的部分..
因為車子是我嫂嫂的名字...肇事者是我媽..
而車子是保乙式險...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追討車子理賠的部分... 且只有我媽跟對方去做筆錄~所以我不清楚當時筆錄的情況.
但我的醫藥費部分.我該怎麼跟對方討呢?
對方只打過一次電話來詢問我們車子保險的部分..
因為對方只有最低的一般保險..
那這樣我是要去哪做申請要求對方理賠我的醫藥費.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您好:
媽媽於100.06.29早上5:55分與人發生對撞,我媽媽的車開在主幹道上,對方是小路衝出來的機車,造成對方有骨折、骨盆挫傷等傷害,我媽媽因要閃避她,去撞圍牆,造成車子全毀報廢,及胸部措傷,後來對方整理數據後要求賠償80幾萬元,等到100.09.29第一次調解時,將金額提高為212多萬元,因為落差太大,協調不成而解散,現在收到車輛行車肇事鑑定的100.11.09開會通知,因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20-不到30萬,我媽媽說:她唯一可以做的部分就是去借個10-15額外賠償她,我們真的沒多餘的錢,想請教您:
1.此案件,一直沒有進展的解決,理賠金額落差太大,且對方將她兒子辭職照顧媽媽的薪資所得,皆列入賠償範圍.
2.接下來,我們該如何做,還可以有個圓滿解決方式.
拜託你們幫幫我,謝謝你!
QQQ
您好:
我表妹騎機車載同學一起去打工的路上被大車撞,導致表妹多處挫傷,同學一腳截肢、脊椎受損。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結果皆為"大車駕駛為肇事原因,我表妹無肇事原因"。
目前經過地方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調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
上個月底開庭(審判程序),聯結車司機有請辯護律師 [我表妹跟她的同學是告訴人]
對方的律師針對我表妹說對同學覺得很內疚,詢問使用什麼方式與同學連絡,進而要求查看email內容(回家後要把內容寄給書記官)
信件中有那位同學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ex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害人精/報應...)
目前信件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
請問接下來還會再開庭還是就直接等宣判了?
會因為信件內容而對判決結果或對我表妹不利嗎?若會的話,目前有辦法做補救嗎?
麻煩請為我解答或給予建議,真的非常感謝您!!
非常感謝蔡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沒有表達清楚以下再重新描述,若還是不夠詳細請再告訴我
法官詢問表妹現在跟同學關係如何?表妹說對同學有點內疚。
被告律師詢問:為什麼會”內疚”?
表妹:因為他傷的太嚴重了。
被告律師:有沒有跟班代聯繫?用什麼方式連絡?
表妹:用facebook。
被告律師要求表妹提出這份資料。(法院要我們寄過去)
車禍發生以來,表妹跟同學兩人關係還是很好,
直到今年同學復學,開始對表妹產生不滿。
信件中很多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以下節錄)
ex1.同學:...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
表妹:...我知道總有一天要負起這個責任...
ex2.同學:...害人精...
ex3.同學:...會有報應...
兩人的信件資料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
請問這樣還會再開庭調查嗎?
有可能因為信件內容而對判決結果不利嗎?若會的話,目前有辦法做補救嗎?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做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但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發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