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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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你用酌定探視方式
你可以要到更多的探視時間
用這方式來逼對方妥協
你才能夠順利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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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有讓對方探視
就不會構成略誘罪了
所以不用擔心
專心處理離婚問題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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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和老公因為家庭相處的問題吵架多次,有一次我很生氣,帶著小孩在外面飯店過夜,老公就報警說我要帶小孩尋短,最後我有到案說明也有社工到家裡關心。前幾天又吵架,事因我生病發燒,老公不想照顧我,我也不跟他說話,他打電話叫我媽來顧我,我媽來幫我打理好家事後我請她回家,小孩也睡了,老公下班看不到我媽留下來照顧我們,大發飆打電話給我姐大罵並要我媽一個小時內到,如果沒來就要死大家一起死(這對話也有在line裡),我在房間聽到後很生氣出來和他吵架,我比較衝動拿了菜刀丟在桌上說你殺我阿,你不是說要死一起死,他不吭聲,我很氣,拿起刀子在他的脖子說還是我殺了你再自殺,他把刀子搶走並報警,說我要殺他。
現在他說要離婚,他用這兩次報警備案的事情說小孩子監護權會是他的,我能有甚麼方法反駁呢?他威脅我和家人在先,他有犯罪嗎?我拿刀子說這些話我會被他告甚麼罪呢?
謝謝律師們回覆....





陳律師
請問如果我將小孩身分辦好,可以直接帶小孩出國嗎?前夫能阻止我當下帶小孩離開嗎?如果他當下不讓我帶小孩走,我能找警察幫忙嗎?關於探視問題,如果我都已將小孩帶離台灣,那他還是可以去法院提出探視方面的訴求嗎?但我人不住台灣,該會如何處理?如果小孩是想跟我住在國外,會不會有幫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雖為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人,但仍不可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若有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對方亦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對方若蒐集您有移民出國之證據,亦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若法院通過,您無法帶小孩出國,若您堅持帶小孩出國,恐怕亦無法順利離開海關,且將成為對方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最有利之證據,不建議您這麼麼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過去因為有提告監護人偽造文書,轉移過戶名下物件,長輩憤而說出並非親生子女。但戶籍當年是報親生,而且也有向戶政單位詢問,並申請索取當時繳付的出生證明。之前此事一爆發時,有位自稱當時接洽的長輩,也說明並且帶領去見過原先親生長輩們,當時卡在要離婚需要律師協助,那邊自稱是親生長輩有請律師協助處理好婚姻離婚結束。但此事後大家卻一邊推卸責任給對方。認為已經送出去的小孩,應該乖乖照目前的形態,聽從目前報親生的母親(但其實非親生),目前這位名義上的母親也認為,都已見過親生長輩,若有事情請麻煩找原先親生長輩。
目前本人只想靠自己把真實身份釐清,但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實,也讓他們雙方清楚應該面對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都認為在民國78年時期,法律上沒有名聞規定不可以把非親生報戶籍假冒親生。只想釐清關係,不想被兩邊推卸責任。




回覆 棠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還沒離婚前跟銀行借錢幫忙前夫還債務 沒錯,錢我也是有用 ... (恕刪)
Dear 棠:
1.債務部分:就您描述的事實,前年您為前夫清償債務後,您已可以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債務請求你前夫代為清償銀行貸款(民法第546條第2項),因此關鍵仍在於就您代 前夫清償債務這一節需舉證。
2.監護權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因此就您所提供的狀況,確實擔任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一方的機會較高,但仍非一定,
須法院就上開事項綜合評估為準。








您好
這問題你根本不需要擔心
不是他說要把小孩帶走就能帶走
你是監護權人
在雙方協商好探視方式時
他無權作任何動作的
如果任意來搶小孩你可以報警
至於撫養費建議你現在就可以請求給付
不用擔心小孩被搶走的問題
他來就報警並規定只能在你住所探視
當然建議你請朋友或家人在場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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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五年前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到成年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1)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但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2)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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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說明一下事情緣由
我與我老公認識四年(包括結婚2年),我老公與前妻有一子,目前小孩今年剛滿12歲,監護權在我老公這,但是我們不知道前妻是否擁有扶養權,雖然前妻有權回來探視小孩,但是據我所知從離婚到我進到這個家(也就是4年前)她幾乎很少回來看小孩,也不曾拿過小孩的生活費給與我老公,偶爾回來也都只是買麥當勞給他吃 僅此。
但是自從我與我老公相識住進這個家開始,她便開始頻繁來看小孩(依樣只有麥當勞),兩年前我與我老公正式登記結婚了,她更加常來看小孩,也還是只有麥當勞,只有2-3次買了幾件衣服與鞋子給小孩。
我們跟前妻說因為現在我們有家庭,孩子的爸也再婚了,所以希望他尊重我們要來探視小孩前請先來電通知,但是前妻認為沒必要先通知也說明根本不需要給予我任何尊重。
但我也沒要求他通知我,希望他可以通知我們家的長輩(我公婆)或是我老公或是家裡任何一個人,可是他卻理所當然地說他一直以來都不通知為什麼現在要通知。
因為他不通知而進入我們家已經構成非法入侵民宅,再加上因為當初他們協議離婚有說明小孩可以探視不能帶出去,可是前妻又不願先通知。昨天發生前妻擅自去小孩學校帶他。
我們擔心小孩心靈受損,畢竟老師同學都知道他現在的媽媽是我(他也稱我媽媽)如果前妻這樣出現於學校擔心遭同學恥笑。
所以我們現在想要申請此小孩的扶養權(這樣這小孩與我才不會是繼母繼子,而會變成養母養子)因為希望可以讓小孩好好成長希望申請,我不知道我到底應該是要去法院申請還是戶政申請,網路查不出結過,也想了解申請需要具備什麼資格或是文件。
畢竟在6年他就滿18歲了,就會有自主權,家裡的長輩擔心扶養他這麼久等18歲後離開這個家,所以想要申請扶養。
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我知道我內容可能不清楚也可能有點跳針,但主要是因為我希望小孩可以生活更好,而想要申請扶養權。






您好
爭監護權是提改定監護
或者是別的狀況
因為不同狀況要提的證據及打的點不一樣
建議說明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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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解決現況之僵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您好:
1.由於您有簽那份同意書,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可能就無法請求,但是關於扶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關於扶養的費用,父母必須共同承擔,所以還是可以對您請求扶養費的部分。
2.若對方常阻撓你探視小孩,建議您蒐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3.對於辱罵這部分因為不清楚當時的情狀,只能說如果是公眾場合,不特定人可隨意進出 ,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調解筆錄以外對方之要求,可全部拒絕,若對方據此拒絕讓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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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好,我和丈夫分居已經有3個月了,因我丈夫每天喝酒,睡姿差,下班回到家,做任何事都很大聲,常常把我跟小孩吵醒,原先有多次與他溝通,但還是一樣,有時小孩被吵醒之後都天亮才睡,而我必須帶孩子睡著我才能再睡,這樣讓我與小孩很沒安全感,對小孩也不好,有時揮到我或小孩,還會壓到人,常常這樣我精神很不好,小孩睡眠也不正常,所以我帶小孩回娘家住,但現在丈夫申請履行同居,內容說我帶小孩離家出走,也不讓他看小孩,但分居以來,我丈夫都知道我住在娘家,我也跟丈夫說過,想看孩子可以直接來看,但丈夫都是說一說也沒來看,也沒一通電話,我有打給丈夫跟傳賴給丈夫,想與他再溝通看看,可是他都不接也不回,我想我跟丈夫沒法再溝通,目前我想問的問題,我與丈夫沒辦法再走下去,可是因為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才一直拖,我丈夫有說監護權給我,但後來又反悔不給,如果我要離婚的話,我爭取得到小孩的監護權嗎?可是我現在目前沒有上班,而丈夫是開瓦斯行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且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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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不要為任何之回應,避免成為對方提告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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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孩應該還在夫家吧。
二、夫家才剛有人往生,正在一片悲慘傷心的情緒當中,不宜在對方家中剛服喪的時候提告請求對方把小孩交出來。
三、建議先表示善意。可以用溝通解決的事沒有一定要以訴訟處理。
四、如果前公公前婆婆還在的話,他的兒子剛往生,有誰要跟他搶孫子應該是會拼命,這個訴訟有可能會打很久。要讓他們覺得不是要去搶他的孫子,這個很重要。
五、爭監護權的話爭議比較大,如果只是探視的話對方應該會比較軟化,怎麼說小孩沒了爸爸如果有媽媽的愛的話爺爺奶奶可能比較不會那麼堅持…多一個人愛小孩對小孩不會有什麼壞處的。
六、攻心為上。
七、一定要告的話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在研究的層次要多費點心多花點時間。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雙方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依實務見解,就給付扶養費部分通常是以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去計算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原則上每月約2萬元(各縣市不同),你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每月每人約1萬元。 依你所述離婚10年你均未給付任何扶養費,代墊之部分前夫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此部分請求權時效可能為5年,有可能為15年,要特別注意。將來產生之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你請求。 前夫因經商失敗,經濟狀況惡化,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若你無法跟前夫協商,前夫會起訴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你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判決確定後會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你名下之財產(不動產)、所得。 建議自行與前夫協商,無法協商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民事訴訟,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論,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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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不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寄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亦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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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於對方之條件您不接受,可不答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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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民國79年生,我父親與我母親於民國83年離婚,當時我4歲。
由母親轉述,當年母親當父親的保證人,父親在外欠債,還與母親的父母借錢,離婚時,母親獨自背負父親遺留的百萬債務,導致年幼的我由外公外婆帶大,母親則一天兼三份工作,這20多年來父親從未探視與提供生活費。而我國中畢業後便半工半讀和學貸款到念到碩士畢業,由於念碩士班無法工作,只能靠著國科會的津貼和外公的老農津貼當生活費,如今工作未滿兩年,卻收到父親請求扶養費之告訴。從聲請狀上看到,父親於民國94年再婚,目前育有3子。
想請問專業律師,是用依照 1118-1 條抗變嗎,親戚長輩們都能證明我父親未盡扶養義務,請問這樣夠讓法官心證判決免扶養嗎?
目前已收到通知書與傳票,法官要求我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經濟能力狀況及相關文件到院辦理,但答辯狀不知如何撰寫,需要請律師幫忙撰寫嗎?還是可以自己撰寫?

您好
因為這涉及需要調查證據
訊問證人等
證明你父親無撫養過你們
所以程序可能要走比較久
建議你整個程序委請律師
包含出庭書狀都由律師處理
這樣你就不用去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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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起訴狀之請求加以回應,針對對方未盡扶養義務之部分,請求減輕或免除您對對方之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本人不到是無法簽字離婚的
而以你的狀況為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會判給你的
至於其他詳情建議您找律師商討策略
才能比較全面主張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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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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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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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應避免您於未準備之際,貿然出庭,避免遭對方激怒,於法庭上與對方爭吵,讓法官對您有不良之印象;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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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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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和先生離婚,可是他不肯協議離婚!也不願意放棄小孩!我們現在處於已經分居半年多,現在我和小孩住在娘家,雖然之前先生會家暴,但因為他打我後會好言好語還會假裝懺悔,所以我都沒去醫院驗傷也沒提告!可是先生四年以來限制我不准跟任何男生朋友往來,甚至大學高中同班同學也不行是臉書朋友也不准有line更不准有電話甚至聯絡!連我跟姐妹想出去聚餐玩也不准!更直接跟我說,我嫁給了他,所以我的人生由他規劃!之前因為他休學,現在有了小孩才想到之後出去找工作需要學歷,想要讀空中大學,他卻只認為我就是去玩去認識別的男生!因為小孩現在還未滿一歲,自此生小孩還在坐月子他打我,所以我在小孩兩個多月就搬回娘家,白天父母都去上班,所以我幾乎是自己全天照顧小孩,也為了顧小孩我育嬰假結束後就直接離職在家!可是偶爾他來娘家載我和小孩出去走,都還要看他臉色,甚至不滿意就對我大小聲,也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跟他說想休息放假,他就說我沒責任不配當母親!因為他不准我請保姆要我照顧不讓我上班,可是他給的錢卻不固定時間 也沒有固定金額 幾乎才一萬出頭,甚至不到一萬,存進戶頭的還要扣掉8500是他自己租屋的租金,我在娘家都是吃父母的,小孩東西尿布奶粉幾乎都是刷卡買,他給的錢幾乎拿來繳卡費甚至還不夠!甚至他現在開的車是我爸舊的車!他也不准我學開車,只因為教練是男的!之前在line吵架還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警告的話,知道現在我要離婚,便開始裝樣子傳訊息說再辛苦他都會努力賺錢什麼的…可是他給我的精神壓力又這樣控制我的人生,這些原因可以離婚嗎?可以拿到監護權嗎?之前懷孕九個多月他還說不要以為你是孕婦就不敢打妳,還說要把我踹流產!現在小孩出生四肢健全才要跟我搶,甚至說反正我會被律師騙,他沒有錯 也不怕搶不到小孩………




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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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對您提告請求給付扶養費,但您亦可委任律師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法院判須給付扶養費,亦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非父親主張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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