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上個月與人和解(詐欺),依照和解書係說每月15日應還款,但現在已過時間,這該如何是好??打給法院,法院說打給國稅局,打給國稅局,說依照程序來說,要先繳納500查對方財產,但我根本都沒拿到錢就要付錢,而且我知道對方並無財產,但他在醫院當護士,我快崩潰了,我現在就只想將我被騙的錢拿回來,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拜託跟我說,我沒管道可以了解,問法院都是官方說法,拜託大家跟我說,我該如何是好,應該採取什麼動作,我之前是採取刑事(報警),沒有採取民事訴訟,現在我應該要多採取民事嗎?還是該怎嚜做,拜託各位了,謝謝你
1.妳們的和解契約是在哪裡簽的呢?調解委員會?法院?或是私下?如果是私下簽的,這份契約尚無執行力,你必須要去法院起訴或是以支付命令的方式請求她履行和解契約。
2.倘若有順便簽本票,那也可以請求本票裁定。如果沒有那你只能依1取得執行名義,再跟執行法院請求執行他的財產。既然你都說她是護士了,那有固定收入,要扣他薪水應該不難。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耗材(另有規定由對方付他沒有看清合約)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地方法院諮詢人員講的)
但我翻書找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何況我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
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是否2個月就可以
還是要再等2個月(12.01月份)
目前押金已扣完(10.11月份)
麻煩律師回答~謝謝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耗材(另有規定由對方付他沒有看清合約)的問題跟我爭執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地方法院諮詢人員講的)
但我翻書找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何況我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
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是否2個月就可以
還是要再等2個月(12.01月份)
目前押金已扣完(10.11月份)
麻煩律師回答~謝謝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之證據,但為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明暢進行,原則上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一併送交於法院:
(1)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3)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
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例外在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書狀或其情況急迫者,始得以言詞為之,此時聲請人應就上述所列事項分別陳明,並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待法院依聲請傳喚證人等到庭後,聲請人即得就相關事實加以詢問,以利案情之釐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第163條、第163條之1)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1.如果您是被告,那麼是否認罪應該是到法院應訊時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因為認罪與否,將使未來的程序進行有截然不同的差異。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表示認罪,也就是您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確實屬實,除非是重罪案件,否則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處理,例如: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若無其他須處理事項(如:須另調取資料之量刑事項調查、等待您與告訴人和解或等待您繳交公益金),通常可在一次庭期就結束,程序甚為便捷。不過,除非法院認為您的認罪不實或法律另有應判決無罪的理由,將因您的認罪,而受法院的有罪判決,這是必要提醒您的。所以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認為受到冤枉,希望法院判無罪,那麼您應該表示不認罪。此時,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的案件,將由1位法官以通常程序獨任審判,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以外的案件,將由3位法官以通常程序審理您的案件,未來可能會傳喚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較為冗長,通常會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兩個以上的庭期。但最後如何判決,是由承審的1位或3位合議庭法官根據審判所調查之證據,綜合判斷後而決定。須強調的是,並非不認罪就能夠獲得無罪,相反的,被告不認罪的案件,經傳喚證人等調查程序後,法院認被告有罪時,通常會將不認罪的態度及所耗費的司法資源納入量刑的考慮。
2.是否應該認罪?就法院的立場,認罪與否,完全取決於事實。如果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但如從被告個人觀點而言,是否認罪,除事實考量外,也另有利益考量。因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當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越充足,證明力越強時,被告將來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此時,如被告仍反於事實而否認犯罪,未來不僅可能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也可能因被告不認罪的態度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求處較重的刑罰,法院也可能因此判處較重的刑罰,對被告而言,自屬相當不利。所以在決定是否認罪前,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載的證據,這代表檢察官對您的案件所掌握證據的程度,另外,在準備程序當中,法官通常也會請檢察官以言詞說明對案件的舉證,也可一併參考。然後,您應該本於自由意志,在審慎評估後做出認罪與否的決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至第273條之3、第284條之1、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6條之2、第17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發交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詢、詰)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