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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住在台南市區一條狹窄巷弄,巷內都是幾十年的老屋,原本是一個純住宅的環境,大多都是在此居住幾十年的老人家。最近卻因為一戶被人買走申請經營餐飲,整個住家環境都被破壞了。除了噪音跟亂停車問題,還有就是侵犯隱私的問題。餐廳以此地的寧靜環境以及老屋為訴求來吸引客人,於是就把附近住戶的房子照片貼上網路,裡面很多是拍是鄰居後院的照片。像本人後院與此餐廳僅隔一道圍牆,對方把我的房子後面貼上網路,並註明這是餐聽隔壁鄰居的房子。想請問律師大人,這是否侵犯住家隱私?本人有否權利要求其撤下照片或提出訴訟?另外他們的客人也會對附近鄰居探頭探腦,嚇得老人家不敢打開臨巷弄的窗戶。本人就曾經親眼目睹一位女性客人,站在我家圍牆手抓圍牆上欄杆,墊腳往我家裡窺視。由於餐廳標榜這裡的老屋,造成客人好奇窺探。請問這有法可管嗎?感謝您的專業協助。



由於本人住公寓,樓上鄰居長期惡意製造噪音干擾我們,向其反應多次從未獲得道歉、改善。昨晚鄰居又故意持續製造巨響,於是我上樓請他們注意音量、不要再繼續製造噪音,因為已經造成我們家人很大的困擾了。本人是站在他家門外的走廊,屬於本棟的公共區域,他們全家人隔著鐵紗門與我對質,我從頭到尾未惡言相向,突然他家大女兒(已是成人)端了一盆水從紗門外向我潑灑,且連潑兩次水,以致我全身從頭到腳都被淋濕。我問她為何要潑我水?她回答她沒有潑我水(睜眼說瞎話)。我反問她那我這一身的水是從而來?對方還是堅持她沒有潑我水,於是我當下立刻報警,員警也到場處理。對方見警員到場,態度故作委屈,還狡辯說她是要潑她自己母親水,不小心潑到我。還說她會潑水是為了正當防衛。問題是我根本沒有對他們做出任何攻擊性的動作與言語,也未侵入他家,何來正當防衛?請問就她惡意連續潑水以致我全身淋濕這個部分,我可以採取何種法律行動?我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告訴嗎?因為我從小到大從來沒有被如此粗暴的行為對待過,心理感受到非常大的侮辱感、恐懼感,現在閉上眼睛就會想到她突如其來向我從臉潑水的惡質模樣(因昨晚警員好言相勸後,雙方就各自離開,對方一句道歉都沒有,而我這個報案人也未請警員開任何證明單、三聯單,但是我的家人及其他鄰居有看到我被潑水,警員到場處理時我全身都還是濕的,當下我也有自己拍存被潑溼的照片)這樣若我到警局報案,還會受理嗎?謝謝您!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的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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