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日前我們社區鬼委會的委員因為偽造文書、業務重大過失,分別被住戶向地檢署和地方法院先後告發刑式偽造文書、民事訴害賠償(兩件都是不同案由事件),但是這些涉案委員挾其管委會人脈勢力,強行通過決議,同意委員業務涉訟由社區公款補助律師費用,後來我們有住戶向涉案委員詢問使用的法源,而且說他們已經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了,他們說來自律師顧問費,但是過去這個科目一直都是與外面律師簽屬常年法律顧問契約的顧問費,從未有支應委員的業務官司問題。而且這兩案件是在不同時間點向司法機關告發和起訴,我們在這些涉案委員申請動支第二案損害賠償的律師費前,拿到縣府工務局的公函,裡面直指此舉違反法令,應經區權會使得動支,但相關糾紛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非本局權管所及。但是這些涉案委員還是堅持要用社區的錢請第二案的律師費。後來我們住戶就再向地檢署告發背信和業務侵占。
日前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理由無非以全部過程均經公開會議和會計程序處理,難認有主觀上不法意圖,但是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偷偷摸摸才叫違法吧,那些委員就是吃定多數人都不管事情,也不知道這樣子不合法,更不會去司法機關提告,才敢大辣辣地去拿這個錢啊,如今有住戶去告,卻說不能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檢察官在處分書裡也說,該兩案件均與社區事務有關,沒有任何根據說明委員不能因業務涉訟支領個人律師費用,所以認定無罪。但是也沒有根據可以說這些委員可以自己決議因業務涉訟而申請律師費阿,法律和規約已經對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正面表列的規範,而如今檢察官卻說負面表列沒有特別規定不行,似乎很奇怪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出七日內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再議,並提出再議理由,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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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對方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才構成偽證罪。重點是對方係故意虛偽陳述,若是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法構成。
2. 因您已是偽證罪之受害者,雖檢察官可直接偵辦偽證罪,但會因您的聲請再議狀內容就立案偵辦機率低,因此建議您還是自行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260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行起訴之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因此您發現新事實為由,直接針對偽證罪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民國99年2月,有個在開設機車行的朋友邀我投資,我以為能夠獲利,於是在99年5月份投資,可是事實上他的機車行在99年4月就倒閉了。在我投資當時他卻沒有如實告知。而且我投資後他就跑了,後來99年7月期間我終於找到他並問他投資款的去向,他也當面坦承沒有投資在機車行而是借給他人使用(有人證)。後來我提告,檢察官本來安排我們對質,被告當天卻遲到,因此沒有對質。然而氣憤的是,檢察官僅聽信被告的一面之詞就認定被告在我投資的時候還在經營機車行,而對於被告的說法也都沒有詢問我的意見也沒有去調查真偽,就不起訴。更氣憤的是,我在今年5月26日提再議,6月5日打電話問地檢署書記官該案移送高檢署的案號,因為我有查到被告在我投資前機車行已經倒閉的事證,以及當時我找到被告,有在場的人證要提出補充,但書記官卻堅持不跟我說案號,直說收到通知函就能在以文號呈送補充理由。可是我到了6月9日才收到通知函,等我整理好相關資料寄給高檢署是6月15日,我卻在6月16日收到高檢署的駁回處分書,日期是在6月12日寫好的,等於我的補充理由跟調查證據都沒有派上用場。這不禁使人覺得司法很黑暗,根本不顧及再議人的權益啊!如果地檢署與高檢署都認定被告在我投資當下還在經營機車行的話,那就表示被告沒有施用詐術讓我陷於錯誤,那麼即使提出交付審判,法院也不能去調查我新提出的事證與人證。是檢察官太草率,還是我動作太慢呢?那麼,此案無解了嗎?有可能以新事實新證據再提告嗎?謝謝。
您好
想請教關於淘寶網購物的相關問題,文章有點長:
我於102年1月在淘寶網購入兩把未開封道具武士刀及服裝、假髮等貨物,在月底寄回台灣時旋即被海關攔查,後收到違反刀械槍砲管制條例的起訴書,個人購入是為了業餘表演自用(同一批貨物裡也有服裝假髮等也一起被攔查),且當時於網購頁面上賣方也標示所賣道具刀品為"保證未開封"等字樣,4月到桃園航警局作筆錄及6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時,我都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當時下標時我並不知情賣方實際寄來的刀品的狀況(淘寶下標→賣方寄到大陸集貨地→集貨地寄回台灣,當中我根本不會看到實際道具),當然更不知道大陸集貨地和台灣報關行是怎麼報名稱的,也準備相關表演照片證明購入這類道具完全是業餘時的表演用途,隨後7月收到不起訴書,8月收到刑事裁定,刀品沒收,但完全未提及其他貨物去向,我致電海關,也推說不知情...
本以為就當自認倒楣(服裝和假髮無從追回),事情就此結束,但卻在今(103)年9月收到台北關務署的處分書,處分我進口武士刀兩把貨物貨價1倍罰鍰(1萬元),以及服裝假髮類貨物所漏進口稅2倍罰鍰(552元),其理由是:
1.刀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36條第1項、第3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分該刀
2.其他貨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
我十分不服...案件已過了一年半,當初詢問其他貨物(服裝假髮等)去向都說不知,我的損失我自己扛,購買道具刀品變成是違反刀械...條例,作筆錄、出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不起訴書中也有載明),結果事隔一年多,不僅要處分進口刀品的罰鍰,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我已經在法庭上表示購買後完全不知情實際寄來的居然是違禁品,更不知大陸集貨地和報關行是怎麼報物品名稱和數量的),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當時我購買的道具刀品一把也才180人民幣(換算台幣還不到1000元),連同服裝假髮,總價值不超過4500元...
請問專業的律師及各位前輩們,我應該怎麼做才好?我想申請復查,應該怎麼做呢?是否要先繳稅?是否繳稅後就不會再理我了...
在此先謝過看完這段文章的各位前輩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因此您難以主張不清楚出貨方怎麼報稅、寄送什麼貨物等為抗辯。
2、但是有關於該刀械部分,您可以檢據當初的購買憑證或是交易資料等,提出復查,主張價值認定有誤。
3、申請復查後,無需先繳交。倘若您選擇不要提出復查,繳交相關罰鍰及本稅之後,本案就終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出的方向也讓我有了一些概念,想再請教,主張價值認定錯誤,是否相關的條例可依循呢><?
再次謝謝您!!
我有和一位朋友一起合股下注網路運動賭博,結果於5月14日當天被警察持搜索票來我家搜索票並帶回做筆錄,因為我第一次進警局做筆錄很害怕,警員又一直告訴我這種小案件沒甚麼,只要把幕後老闆供出來我就能輕判了,結果我在筆錄上說我那位朋友是我的老闆,這也就算了,但是筆錄的一些細節我覺得有被他們引導問話,之後有移送地檢署我也都承認,結果於5月27日收到地檢署處分書我看到罪由差點昏倒,竟然說我和朋友一起經營這塊賭博網站,而且說我朋友是負責架設這塊網站的老闆,我本來想說算了我自己罰一罰案件能結束就好,並且於6月6日也收到了高等法院的駁回了,但是於6月7日又接到警察的電話要我指認我朋友並做一些筆錄,當時我並沒有指認我朋友,結果警察說我不指認到時會被檢察官傳,結果真的馬上在6月9號就收到傳票而且我還被列被告,我想問到時去偵查庭我想要把真正實情說出來不知道會不會被判偽證罪?但是我並沒有想要翻我之前的案子,之前的案子結束了就算了,我只想幫朋友洗刷賭博網站老闆的罪名,不知道可不可以??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於七日內提出異議,將由高檢署受理審查,若高檢署認為異議無理由,會依 ... (恕刪)
如果駁回,那是不是代表不起訴處分確定了?
原則上,若告訴人所指訴之犯罪事實所涉及的並非純為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同時兼有侵害告訴人個人法益之情況者,則告訴人是可以依法在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再議阻止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時候不起訴處分書會特別載明「非犯罪之被害人,其告訴僅屬告發性質」,若有這樣的記載,則就該部分的事實提出再議者,即很有可能遭高等法院檢察署直接以再議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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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再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本件既經裁處完畢,則其處分內容即為本案針對施用第三級毒品行為之終局處罰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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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目前若您僅有施用第三級毒品,且持有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似僅有罰金及上相關講習課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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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還是先確定兩份書狀所指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件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在今年再拍賣網站跟A買東西,下標後,我們是用LINE聯繫的! A給我一個帳戶,我匯了兩萬多到那個戶頭,但匯款後A就不見了,後來報了警,最近幾天收到法院寄的不處分書,處分書大致內容是說,當初A給我的帳戶其實是B的(但A那時候說帳戶是他自己的),我匯款過去後,A跟B說錢是他匯的,並向B買了遊戲點數,而B也相信錢是A匯的,所以就把點數給A了!
後來我有連繫到B,跟B說當初我是跟A買東西,A給我的帳戶說是他自己的,所以我才把錢匯到那個戶頭,並把A騙我的事情跟B說,請B把兩萬多塊還給我,但B卻說,他並沒有叫我匯錢到他的戶頭,是我向A買東西,我自己要匯到B的戶頭,我跟他之間沒有交易,這是我的問題,跟他沒有關係,叫我去跟A要錢。
我想請問這樣B有涉及到不當得利嗎? 如果我去民事法庭,有相關依據的法律條文可以幫我把錢拿回來嗎?
A的部分是詐欺,但我之前去報警的時候,因為A給我的帳戶是B的,所以這次處分書下來,B是不起訴處分,想請問那A的部分,警方會繼續偵辦,還是這個案子就以不起訴起分結案了呢?
因為兩萬多塊是我打工三個月的薪水,對我來說是不小的數目,拜託大家幫幫我....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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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我在去年4月的時候在一個拍賣網站上面看到有可以幫忙代付大陸一個購物網站的服務(就是我買東西,匯台幣給A,A幫我付人民幣給大陸的買家),A給我一個帳戶(後來才知道那個帳戶不是A本人的,而是B的),我匯了快三萬塊到那個戶頭,但匯完錢後A就不見了!我有報警,但2個禮拜前我收到法院寄的不處分書。(因為當初留的匯款帳戶是B的,所以好像起訴的是B,B因為證據不足,所以不處分)
我今天有跟B聯絡 B說 : 他在賣遊戲點數的,A謊稱說是公會要一起團購點數,?所以那時候有分別由不同人匯到B的帳戶(就是A向多人詐騙,我們向A買東西,但A留的匯款帳戶都是B的,然後A跟B說錢是他匯的),B也把點數線上交易給A了?。
我請B把我當初匯的2萬多塊還給我,但B卻說,他也是被騙的那一個,它也有損失錢,B說,他又沒有叫我匯錢到他的戶頭,是我向A買東西,我自己要匯到B的戶頭,我跟他之間沒有交易,這是我的問題,跟他沒有關係,叫我去跟A要錢
當初我跟A是用LINE聯繫的,現在他LINE不回,我找不到人,B說,A之前跟他聯絡是用網路電話,所以也找不到人
因為我還是學生,兩萬多塊對我來說真的很多重要,我想請我要怎麼做才能拿回我的錢? 是要向B要回那2萬多塊 嗎?我現在該怎麼做?
拜託大家幫幫我....
1.依理論毒品反應確實會隨施用時間遞減 但檢出的原因可能很多種 我也有遇過當事人主張因為採取檢驗體杯子有問題的 2.可以想一下那段時間是否有服用感冒藥或是止痛藥等藥物 這也會影響檢驗結果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有關於法院的事情讓我有點不了解所以想請教您因為我去年11.13當天因為有被搜到二級毒品已及三級毒品 之後也有按照他們的程序走 這件事可說滿
嚴重的但當天卻可無事釋回!? 結果過了一個月之後我也再12.23號當天有收到一張是從(基隆市警察局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它上面的內容
是寫說:1.受處分人處罰: 一.罰緩新台幣2萬元整 二.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2. 事實: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員警於102年11月13日10時持台灣基隆地方
法院搜索票至謝O珠住處(基隆市中山區中山X路105巷1號X樓)搜索,當場查獲安非他命13包(毛重38.97g).愷他命1包(毛重1.98g)等贓證物,經查所查扣之
贓證物戲在場人林O德所有;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證
,核謝O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屬實 3.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
品或第四級毒品,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二.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
條第1項:{無正當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緩,並接受6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以上關於這張處分書我想請問
版大的是 :為什麼明明是被搜到是二級可是卻只有被驗到三級 然後再來當天也沒有錄任何口供只有在那待10幾個小時後就讓我釋回 連交保金都也退
回 所以想請問版大關於這個問題是否能給我個解答呢!? 這是第一個疑問 再來第二問題是:我在今年的1月9號又收到了兩張從(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一.案號案由:業股 103年度偵字第12號 毒品防制條例 案件 二.應到日期:103年1月10日上午9
時15分三.應到處所: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請先至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本件傳喚人係 :被告 備註:務必到庭 請
問版大為什麼我
會是被告 !? 然後再看第二張:證人傳票 內容主旨:一.案號案由:慎股 102年度偵字第4346號 案件 二. 開庭日期:103年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 三.應到
處所: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請先至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四.待證事由: 被告 林O德 毒品防制條例 備註:務
必到庭 請問版大為什麼明明是同件事情 但卻在不同的時間記不同傳票 讓我最看不懂最想不通的是第1 點.明明去年102年12月23日當日 收到的
(基隆市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 的主旨它不是寫說: 受處分人處罰:一.罰緩新臺幣2萬元 二.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 內容也有提搜索到二級毒品可是怎麼
處分書上卻是寫這樣 !? 版大能為我解說一下這是什麼問題嘛!? 還是有什麼原因所在!? 第2點.經過了2個月我又再103年的1月9日同時收到兩張不一樣的傳票 第
一張是(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這張是103年1月10日上午9時15分要到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 偵查庭/
詢問室 的庭 而且還附註: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我想不懂為什麼才過兩個月又變被告 請問版這代表什麼意思 !? 第二張.一樣是(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查署刑事證人傳票 ) 這是我最看不懂的地方 而且開的時間跟上一張的時間相差3天 一張是被告!? 這張是證人!? 她要我103年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
至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 偵查庭/詢問室 } 多了一個待證事由: 被告 林O德 毒品防制條例 { 兩張都有備註:務必到庭
版大我雜 !! 版大謝謝妳現在心情被搞得好亂 我希望你能為我解答 (急) 求解 我只想知道這整事情的問題出在哪!? 怎麼同樣的事卻收到
不同的通知 真的好複雜 !! 版大謝謝妳
您好
我98年間向市府檢舉我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有一車位設於車道旁妨礙車輛出入,市府派員現場會勘時並發現地下2樓原核准60個車位,現只有55個車位,發函管委會限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使用,函內亦說明違反建築法請市府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但管委會只移除車道旁之車位,對車位減少一事卻不做任何處理,60日後我再報市府處理,市府承辦人現場會勘卻只對已移除車道旁之車位位置照相,於回函說明車道旁之車位已改善,並只聽管委會說明減少車位係專有部分,而無視我提出建物權狀證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係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認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卻不管其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我陸續反應,其後的幾位市府承辦人更謊稱設於通道之二個車位已改善或謊稱車位為使用執照及竣工日期之二年前即已設置,從98年至今已4年多,即便我後來持續對違規使用停放車輛照相多次提供給市府,市府仍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所有權人名單之管委會及車主開罰,只是再次發函管委會及所有住戶要求依規辦理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此種情況我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只是要市府說明而已,甚至在我質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監察院要求我要檢附檢察署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機關復函等具體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市府復函影本我均有給監察院,是否表示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我必須向檢察署提告或是檢舉?
我曾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車位收費方式顯失公平,向地院請求撤銷該決議所形成之規約,判決不僅將機械車位與平面車位收費方式寫錯,更無視我主張依民法顯失公平之規定撤銷規約,還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費用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來收取裁判費,二審法官又於判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認定該決議非第3條定義之規約,並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全部費用78萬2百元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是我原告1人之訴訟利益核定裁判費,讓我無法上訴第三審,這種審判品質讓我不敢聲請再審以免浪費錢,而且我也懷疑是否違法變更車位之建設公司與地院及高等法院是否熟識,我應該向哪一單位檢舉「市府人員之行為」才有效果?
謝謝您
我男友因為做水果批發生意的
結識不少客戶..有次因為剛好要送水果出去
而有位買水果熟識的客戶說自己沒空送他自己的貨..
而拜託要我男友幫他順便拿這違禁品給別人順便收錢
男友趕著出門送水果想說有路過只是順便一下沒想太多.
就糊塗的幫他朋友送過去(我把他臭罵了一頓
只是這樣到現場就被當場抓到說是持有(二級毒安非1包跟MDMA2顆
警察也一直認為我男友有吸食..
做筆錄男友被嚇傻了就被誘導供稱有吸食..說怎樣說對我男友比較好之類的..
但藥物驗出後是呈現陰性反應
目前也收到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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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內容大致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1.被告OOO在某地的附近旅館.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MDMA.為警查獲.並扣得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2660公克)及MDMA.2顆(淨重0.5170公克).(持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
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做為有罪判決之為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
3.經查.被告OOO固於警詢.偵訊時共承其於某時某地附近旅館.
施用二級毒品安非及MDMA乙情不諱.惟被告經警察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既呈安非他命類.MDMA陰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
則被告上述自白仍乏其他必要證據足資認定與事實相符.
自難逕以施用二級毒品罪責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被告罪嫌應認猶有未足.
4.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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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其中的這句(持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有疑問..
是說這部分還在偵辦未定案嗎?
我很擔心男友..因為現在的他一直為這件糊塗事煩惱.吃不好睡不好的
想請教諸位律師解惑..謝謝
弟弟之前被驗出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收到處分書(是實:受處分人XXX於102年1月9日在XXX前,為本局屏東分局執行路檢勤務員警實施盤查,並配合接受調查,警詢時坦承有施用毒品愷他命,復將同意採集之連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現第3級毒品愷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檢驗報告書附卷佐證,犯行洵堪認定。),此筆罰款已繳納,毒品危害講習也已參加。
今天家中又收到處分書(是實:受處分人XXX於102年3月8日14時許,經服役單位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勤務隊該管人員實施尿篩檢,初步檢驗呈毒品反應,復將尿液檢體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臨床毒藥物檢驗室進行確認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詢據亦坦承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施用第三級毒品犯行足堪確認。)
爸爸媽媽很難過,也懷疑是否有一罪二罰,由於家中經濟有些困難,所以希望可以得到解答,謝謝!
您好:
由於您弟弟被查獲的時間分別為102年1月9日、102年3月8日,表示您弟弟在被查獲之前不久皆『分別』有施用愷他命的行為,此為二個犯行,依法分別論處是合法的。簡單來說,犯罪後被處以刑罰,如果再次犯罪當然依法再次論處,不會被判過一次刑就終身免責了。
去年6月因為網拍分期設定被騙了3w現金、5w的智冠遊戲點數,
我是在嘉義被騙,但查到現金流進的戶頭人住在基隆(去年十月第一次公文),所以案子轉到基隆。
終於在今年6月6號寄來第二次公文,卻是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是徵才被利用戶頭,真正的首腦在大陸也沒抓到,被告並無幫助故意,犯罪嫌疑不足。
公文最後寫若不服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檢察長申請再議。
有兩個告訴人,同一帳戶騙了兩個人的錢。我將處分書打出,我真的需要幫助。><
內容如下:
1.被害說在人力銀行刊登履歷求職,101年6月17日,接獲一名自稱"大哥"的成年男子來電,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司機,並約同日某時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被害雖知曉若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有可能被作為詐財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富邦基隆分行提款卡交付"大哥",並告知密碼。
同年月18日下午6時,"大哥"所屬之詐騙集團打給另一被害人,騙了1w5,同天晚間8點22分換我被騙3w,及5w的遊戲點數。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刑訴154-2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3.被告堅詞辯稱:網路求職,"大哥"叫伊先去影印存摺幫面及內頁,稱要給主管看伊與銀行往來是否正常,"大哥"看他存摺尚有餘額還陪他將餘額提出,伊在提款輸入密碼時,"大哥",又說要測試伊之提款卡是否正常使用,不疑有他,將提款卡交給"大哥"
,稱至統一超商櫃圓機測試,伊在路旁車內等候,不見"大哥"返回,"大哥"電話也是空號,伊也是被害人。
4.經查帳戶係被告申用,且告訴人對方、我,上揭時間分別匯入該帳戶之事實,僅能佐證上述帳戶係被告所申用,無從佐證被告確有參與或幫助詐欺犯行。況上開帳戶於100年6月30即已開戶,迄101年6月4日,仍有三筆方金額匯入,可知被告正常使用中,且於報告被告將提款卡交付"大哥"前不到半個月內,仍在正常供其匯入金錢使用,橫諸常情,若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實無將自己近日內仍在正常匯入金錢之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理。參照一般幫助詐欺犯係將長久未用之提款卡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而申辦帳戶領得提款卡後旋交付,顯有不同,被告所辯尚非無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犯意。
現今詐騙方式推陳出新,先詐騙他人帳戶資料,再持以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已常見,本件案情,衡情即有可能。被告既然與告訴人皆屬被害人,實難僅因被告遭詐之客體(提款卡)與告訴人(匯款)有所不同,即獨為不利被告之推定。
告訴人(我)被騙購買智冠公司遊戲點數儲值時之ip資料,發現無論其會員地址或ip位置皆顯示"cn",有調閱智冠公司查詢儲值交易資料等在卷足參,益見實施犯行之人在對岸,屬跨境犯罪,而本件除悉上揭帳戶係被告所申用及告訴人有匯入被騙款項外,尚查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參與或幫助此跨境之犯罪行為,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事實認定。
末按,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之效力。」,又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2明文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認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即揭櫫"無罪推定"及"罪疑從輕"之基本原則核與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一致。
本件既查無被告係有償出賣、出租或無償提供其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之確鑿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上述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想請問:
1.這案子還有另一受害人,另一受害人如果提出再議成功,那於我的部分也是有同等效力嗎?
2.我搜尋知識+的相關,有些會詢問被害人是否和解、緩起訴,但我並沒有被詢問過就接到不起訴公文書,請問這跟我報案筆錄說請檢察官幫提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是否有關?還是所謂的和解、緩起訴都是在起訴對方後才有可能的後續?
3.這種情況,刑事如果不起訴,民事起訴我要回我的錢的機率有多大呢?
4.再議書自己寫通常會被駁回???
5.處分書上說"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可是我覺得"339-2"也有耶,"339-2"論刑比"339-1"重,我可以從檢察官的引用法條不適當方向切入寫入再議書嗎?
6.刑法刑訴在詐欺部分有探討過失責任嗎?這適合寫進再議書嗎~"~?被告為何沒有在發現帳戶被盜的隔天去銀行處理止付或掛失,導致晚上一連串的詐騙發生?可以寫入再議書嗎?
7.再議7日,有把週休二日算進嗎?這兩天假日我好難熬,想去法院諮詢,卻沒開…
謝謝熱心又專業的大人們幫看QQ~感激
就算只是一點意見對我都是莫大的幫助。
我只剩兩天可以再議了,救救我><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案子再議能不能發回的關鍵可能在於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是否真如其所述「好傻、好天真」,結合被 ... (恕刪)
許律師你好~真的很感謝你的回覆><
我只知道被告的姓名與住址,其他一無所悉,我只知道錢匯出被騙了,提供了匯款明細、發票給警方,連被告也是收到公文通知才知道是誰,現在處分書說積極證據不足,我不曉得我還能提出什麼…
處分書第一段,是在說被告知曉金融資料外洩有可能淪為犯罪工具還是假定而已~"~?
如果是說對方知曉
那他為什麼提款卡被對方拿走,還能自己在車內等,怎麼放心,又為何被騙走帳戶第一時間,甚至是隔天都沒有親櫃掛失止付,
我可以把這些寫進去再議書裡面嗎?
1.後續執行問題可洽詢地檢署。
2.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告訴人得對其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稱告訴人,指已實行告訴之人,並不以有告訴權之告訴人為限,即使無告訴權之告訴人,亦仍有聲請之權。
另外關於告訴人不得聲請再議的部分,包括:(1)檢察官就同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之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時,如經告訴人之同意,並載明於筆錄者;或(2)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者,已斟酌考量告訴人之利益,如經告訴人之同意者,為使其法律關係儘速確定,而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乃特別規定「第253條、第253條之1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