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9號跟一位50幾歲的先生發生擦撞
實情是他想超車,結果他的右手把勾住我的左手把使得我的機車被他強行拖
了5公呎,還好我人即時跳車在地上滾只有皮肉傷而已
對方他有糖尿病,出血不容易癒合,住了加護病房2天
左右轉到普通病房,一直要叫我去看他,道義上我爸代替我去,因為我根本
不能走全身痠痛,我沒有住院只有去急診、門診各一次,我覺得我是對的!!
對方也完全沒有來看過我,我也是再家修養一週,我要上課的人
之後我們到調解委員會,我想說就息事寧人我也沒有怪他撞到我之類的,
誰知道對方卻獅子大開口跟我要求要我賠償他10萬
交通警察當時趕到現場車子都被移位了(因為那是下班時間),
判決是說雙方都"未注意前方車輛行駛狀態"我覺得很冤枉,為什麼我被撞還
要被說是兩台車都有錯,那車禍初判表有照片,他的車子右邊有刮痕,
我的左邊有刮痕,這就很明顯了吧
對方的車是在我前面沒錯,地上有大概2公尺的刮地痕,那是我的車子
我們限在總共上了兩次法院,對方第一次說他是停紅綠燈被我從後面撞,
但是那裡已經距離紅綠燈至少有100公尺多了,
那對方說謊第二次開庭我卻忘記問法官說,對方上次說的話是否有異?
(檢察官有去現場勘驗) 那我想請問法官是不是就知道對方是說謊的?
那請問我可以反告他嗎? 因為他告我過失傷害,
法官說雙方的責任都是一半一半,所以對方要求賠10萬我只要負責5萬,
但是就是我根本沒錯我不想花冤枉錢,請問這種情形我有什麼方法好解決?
還是就是不賠,就跟對方說你的醫藥費強制險會賠,其餘我一概不負責?
因為對方就是有糖尿病有打胰島素,他說他現在頭都還會暈,
可是那又乾我什麼事.........又不是我撞到他他才有糖尿病的
這件事情一直困擾著我
我現在大三了,我學校很忙,我又要台北台中兩頭跑(車禍在台中發生),
車前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不想因為這件事情花了我一堆時間
我想要簡單又快速的解決方法
5/24還要再調解委員會一次!!!!!!!!!!!!!!!!
請各位法律知識足夠的幫幫我吧 ><
感謝
如依照您提到的交通警察的車禍事件報告,雙方都有「未注意前方車輛行駛狀態」之過失,那對方過失造成您皮肉傷,也可能會成立過失傷害罪。您也可以在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對方犯過失傷害罪提出反制。但是如果本案純粹是對方過失所致,您仍可主張對方在超車時,因過失勾到機車,導致您受傷,自己沒有任何過失。如果法院認為您沒有過失,您就不需負擔過失傷害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換句話說,如果法院認為雙方都有過失,就會依照過失比例分擔責任。至於對方有領取醫療保險費這點,您並不能因此主張不需負擔醫療費用,因為保險是對方自己辦得,侵權行為人並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想要節省時間,雙方可以試著和解或調解,因為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當撤回告訴後,刑事程序就會終結;民事訴訟也是一樣,撤回起訴後,民事程序便告終結。一般而言,就這樣子的爭執,要申請責任鑑定,如果鑑定報告說雙方有過失,您要賠償的機會就很大,如果責任都在對方,這時反倒是對方要賠償您,所以先聲請鑑定看看。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4、191之2、193、195、2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但又一直說沒錢.我算過約一個禮拜公司請假與醫藥費部分承擔共一萬元.但他一直說他沒錢
,最後還威脅我說,警察說就算他沒有擦傷或有明顯受傷但仍可告我精神賠賞.這是真的嗎?
我是全身多處擦傷與右胸戳傷.第二個問題是,當初現場筆錄警員好像因知道這小孩子沒錢家中狀況不好
.然後在筆錄中ㄧ直引導這小孩子說,可能要和解很難.(重點是我那時趕著去醫院看傷口完全沒後續的問題)
還有在我作筆錄時一直引導我說是我去撞對方的.這令我有很不好的感受,也不懂那警察到底想做什麼!
最後肇事者在電話跟我說,因當初那警察有答應他如果在兩個禮拜拿到和解書到台中第二分局.
那麼那小孩子就不需要背負6000$無照駕駛罰單.我想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 另外,這警察的作法對嗎?
我可以投訴他嗎?如果可以該如何投訴? 還有我因該如何跟這小孩和解? 他一直說沒錢, 我該怎辦?謝謝
您好,上個禮拜六出車禍,被人擦撞.對方年僅18歲無照駕駛.目前才剛過一個禮拜,他就一直打電話要我寫和解書.但又一直說沒錢.我算過約一個禮拜公司請假與醫藥費部分承擔共一萬元.但他一直說他沒錢,最後還威脅我說,警察說就算他沒有擦傷或有明顯受傷但仍可告我精神賠賞.這是真的嗎?我是全身多處擦傷與右胸戳傷.第二個問題是,當初現場筆錄警員好像因知道這小孩子沒錢家中狀況不好.然後在筆錄中ㄧ直引導這小孩子說,可能要和解很難.(重點是我那時趕著去醫院看傷口完全沒後續的問題) 還有在我作筆錄時一直引導我說是我去撞對方的.這令我有很不好的感受,也不懂那警察到底想做什麼! 最後肇事者在電話跟我說,因當初那警察有答應他如果在兩個禮拜拿到和解書到台中第二分局.那麼那小孩子就不需要背負6000$無照駕駛罰單.我想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 另外,這警察的作法對嗎? 我可以投訴他嗎? 還有我因該如何跟這小孩和解? 他一直說沒錢, 我該怎辦?謝謝
您好,上個禮拜六出車禍,被人擦撞.對方年僅18歲無照駕駛.目前才剛過一個禮拜,他就一直打電話要我寫和解書.但又一直說沒錢.我算過約一個禮拜公司請假與醫藥費部分承擔共一萬元.但他一直說他沒錢,最後還威脅我說,警察說就算他沒有擦傷或有明顯受傷但仍可告我精神賠賞.這是真的嗎?我是全身多處擦傷與右胸戳傷.第二個問題是,當初現場筆錄警員好像因知道這小孩子沒錢家中狀況不好.然後在筆錄中ㄧ直引導這小孩子說,可能要和解很難.(重點是我那時趕著去醫院看傷口完全沒後續的問題) 還有在我作筆錄時一直引導我說是我去撞對方的.這令我有很不好的感受,也不懂那警察到底想做什麼! 最後肇事者在電話跟我說,因當初那警察有答應他如果在兩個禮拜拿到和解書到台中第二分局.那麼那小孩子就不需要背負6000$無照駕駛罰單.我想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 另外,這警察的作法對嗎? 我可以投訴他嗎? 還有我因該如何跟這小孩和解? 他一直說沒錢, 我該怎辦?謝謝
您好,上個禮拜六出車禍,被人擦撞.對方年僅18歲無照駕駛.目前才剛過一個禮拜,他就一直打電話要我寫和解書.但又一直說沒錢.我算過約一個禮拜公司請假與醫藥費部分承擔共一萬元.但他一直說他沒錢,最後還威脅我說,警察說就算他沒有擦傷或有明顯受傷但仍可告我精神賠賞.這是真的嗎?我是全身多處擦傷與右胸戳傷.第二個問題是,當初現場筆錄警員好像因知道這小孩子沒錢家中狀況不好.然後在筆錄中ㄧ直引導這小孩子說,可能要和解很難.(重點是我那時趕著去醫院看傷口完全沒後續的問題) 還有在我作筆錄時一直引導我說是我去撞對方的.這令我有很不好的感受,也不懂那警察到底想做什麼! 最後肇事者在電話跟我說,因當初那警察有答應他如果在兩個禮拜拿到和解書到台中第二分局.那麼那小孩子就不需要背負6000$無照駕駛罰單.我想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 另外,這警察的作法對嗎? 我可以投訴他嗎? 還有我因該如何跟這小孩和解? 他一直說沒錢, 我該怎辦?謝謝
我在去年的10月我有與人發生車禍
均機車對機車, 我從左後方擦撞到對方右後方
對方只是皮肉傷, 但醫院有疏失(因清瘡沒清乾淨)
倒至他的皮肉傷必需值皮, 產生許多應該不用付擔的費用
上了兩次調解均無法達成共識
我像被硬敲了竹槓, 因為醫療疏失的後果費用均由我支出
包含半年工作等等
第一次調解因為保險公司與我有認知上的差異
調解含保險18萬, 保險公司付10萬, 我八萬!
但因為認知差異問題上了第二次調解
對方卻將18萬要求我個人己付, 保險另計
所以談判不成, 今日我收到法院傳單!
問題一: 我收到的是刑事 過失傷害, 請問, 民事還沒開庭, 刑事案會在第一次開庭就宣判嗎?
問題二: 如果就此宣判, 那日後民事如果達成合解, 那刑事責任我是不是還是得執行或易科罰金?
問題三: 刑事問題能否會等到民事開庭後結果如何再來做宣判?
問題四: 刑事如果判緩刑, 那我還需要易科罰金嗎?
因為我覺得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 太過可誤, 如果民事庭未開, 我就得背上前科, 且易科罰金後再加上民事訴訟的金額, 也許對我來說會比再調解還要高! 不划算!
懇請大大們幫我解答! 謝謝其車禍詳細內容, 我之前有題問過
我搶黃燈要過去,結果對方闖紅燈,就發生擦撞,兩邊的人都有受傷但是不嚴重
問題來了,賠償問題僑不好,對方不想全賠,一直說搶黃燈也有錯 希望我們幫他們付一點,
本來是說我們賠一萬,其它6萬3千5他們負責,我們也有說照老闆上面的估價單去修之後我們就同意了,結果他們私底下跟修車廠老闆說他們要自己購買材料給他們修理,盡然還跟???修場車老闆說他有告知我們了,不過他告知我的是車子大燈要改原廠,並沒說他要自己找材料給老闆修理,這算背信嗎,車主完全不知道.
這幾天我們就會提告,請問一下上法院時,法官會如何判,是73還是他們全部賠償,
因為我們急著用車 我們打算提告後,可以把車換回去給原廠修理嗎?就照之前的估價單下去修理
修車完後,等法官判決之後我們可以拿修車完後的收據跟對方請款嗎
請各位律法能幫我提出看法和對我最有利的方法嗎?
100/6月的時候家人與和運租車發生擦撞,警察有到場看,雙方也到警局備案,但之後就沒聯絡了,只有對方打電話來說和運要修車,但我方不覺得我們有錯故不理會他。在100年年底的時候收到和運租車的保險公司-明台產物保險,寄來單子要我們付修車費$15760,我們有與明台的連絡人連絡,要求看修車明細與擦撞照片,有給。我們自行向交通隊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他們給的報告是"跡證不足不予分析",但所有會開車的人看到事故現場圖都說我家人沒錯啊。之後又不了了之了,因對方說那送法院,我們也答應啊。但這兩天又收到他們的債權催收單,說要轉給資產管理公催收,那我現在該如何呢?
兩車原是同線道,我家人超車,對方車的駕駛座前方保險桿與我家車的副座後方輪胎上緣發生擦撞。我家超車是不對的,但我們車已過了3/2了,他還來撞我們,為什麼我們要賠錢…明明就是對方車沒注意左方來車的啊
和解書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籍設 電話:
籍設:電話:
二、肇事情形:
緣因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九時三十五分許甲方駕駛(無駕照)車號J-與乙方駕駛車號F-在市區公路巷口發生車禍,甲方車輛擦撞乙方及第三人之車輛造成三方車輛均受損,甲方肢體部份外傷,惟肇事責任尚待查證.
三、和解條件:
茲監於事出意外,互愿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2甲乙雙方車輛損壞各自負責修繕.另第三人車輛損傷賠償新臺幣參仟元由甲方負責給付.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后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電話:
籍設 電話:
籍設: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上範例事實純屬虛構)
資料來源: http://www.zh5u.com/thread-20033-1-1.html 軟體台灣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後右轉之轉彎車,我方為機車慢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右後方,汽車與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訴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時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請問依下今天早上時我行經某路口時和一輛機車發生擦撞
當時情形是我經路口時時速約10~20公里
因為我家附近~我知道這裡常出車禍~因次經過這巷子口時我有先煞車看有無車輛我有看到對方~我有看他要過不過的~因此我就繼續開
當快過時巷子口(我整台車已經在巷子口正中間了)他撞到我右前方保險桿
我方是條大馬路雙線道~對方是約剛好一台車可過的那種小巷子
當下發生我立刻報警~也無移動車輛~對方自行將機車牽起
直到警方做好量測才叫我把車開道路旁
做筆錄時我就把當時情形講給警方聽~
對方筆錄是說他時速約30~40
他沒看到車也無減速~出來就撞到了
請問這該怎處理??
警方是有叫我們雙方通知保險公司~不過假日要等星期1保險公司才會開
我車先簽去保養廠~停放在那~因為保險公司叫我先不要修比較好~星期1在叫我打電話去
請問雙方誰對誰錯呢?汽車跟機車擦撞汽車比較吃虧嗎?路權歸誰呢?
對方是腳有擦傷~車殼前方有破~旁邊擦傷
我知道對方受傷所以打算對方有醫療證明幫他出醫藥費~但是車子損壞問題呢?
因為沒發生過車禍想請教一下
整個就是不懂想請教各位
事情如下:
我媽在10月時,騎50cc的摩拖車,在苗栗街道的十字路口,人行道上擦撞到闖紅燈的行走年輕人。
我媽閃避不及整個人連車摔出,滑行10來公尺,導致身體多處擦傷。年輕人僅手掌擦傷。
當時旁邊路人好心的照料我媽,並把年輕人圍起來,以防他逃走,等待警察的厘清。
後來雙方都進入醫院,警察先生也在醫院幫我媽和年輕人做筆錄。
年輕人自已也在口頭上說對不起,也有給我們電話,他說會負責。
在醫院時,我們看他也相當誠懇,就說希望大家都沒事。
這事過了7天後,我媽希望這年輕人出來,包個小紅包給她消消災去去霉運,哪怕是500或1000都行。
結果,打他手機都不接,打了n通後,又說了一堆理由。
我媽氣不過,再打去她家,這位年輕人的老媽,態度很不客氣的說:行人最大也,我兒子走路被撞,還要罰,什麼道理?就把電話掛了!!
各位有經驗及有法學常識的,請問:
1.這個案件,兩方有什麼問題?我們可做什麼樣的回擊?
2.就我媽說法,她的車傷,現在每星期都要復健,醫藥費破6000了,現在還繼續中。單據我媽都要留存,這樣我們可求償嗎?
3.如果可求償我下一步動作,具體要如何操作?
希望有能人之士,能幫我解答
謝謝
補充一下:
1.路人未等綠燈,忽然衝出
2.我媽說“時速約40公里”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看樣子雙方(你母親及對方)應該都有受傷,如果對方都不理你們,甚至態度惡劣,那建議提 ... (恕刪)
能謝你的回答。
因為我目前人在上海,無法回台幫助老媽訴訟的事情。
所以想再問清楚一些狀況及準備資料和訴訟流程,
然後,再和我60來歲的老母知道如何操作!
2.在訴訟前,我是不是要先找之前幫我們做筆錄的警員?或是找我們的里長尋求幫忙?
如果,就我媽立場,只不過要民間的習俗,包包個500元左右紅包~消消驚,如果這麼簡單都不想做,那想先嚇他一下,至少拿出年輕人當初口頭承諾:會負責、對不起讓老人家受驚受傷了!現在縮起來,所以想嚇他,以回擊他的躲避及他老母的潑辣口氣!
請問是該如何有循序做法?
是找筆錄的警員打給年輕人? 然後,調解?如果人不出現,我們直接做刑事訴訟?
sorry,我問很多,謝謝回覆
能謝你的回答。
因為我目前人在上海,無法回台幫助老媽訴訟的事情。
所以想再問清楚一些狀況及準備資料和訴訟流程,
然後,再和我60來歲的老母知道如何操作!
1.請問我是要準備什麼資料?比如訴訟狀紙?驗傷報告?當然諸如驗傷到告診斷證明書之類的證據是必要的。提告的方式可以至警局提告,不過我通常會建議以書狀正式至地檢署提告,原因很多。
2.在訴訟前,我是不是要先找之前幫我們做筆錄的警員?或是找我們的里長尋求幫忙?不是很必要,不過如果他們願意作證幫忙,當然會有很大幫助。
3.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好意思,我分不出兩者差別 大致來說,刑事訴訟是國家與人民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的關係,白話來說,就是判斷被告要不要被判刑。民事原則上是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就你的案件而言,應該是討論要不要賠償的問題。
如果,就我媽立場,只不過要民間的習俗,包包個500元左右紅包~消消驚,如果這麼簡單都不想做,那想先嚇他一下,至少拿出年輕人當初口頭承諾:會負責、對不起讓老人家受驚受傷了!現在縮起來,所以想嚇他,以回擊他的躲避及他老母的潑辣口氣!
請問是該如何有循序做法?參考我之前的建議,不過可能又會被部分人說是邪惡律師了(開玩笑)
然後那個肇事者說甚麼看我流很多血堅持載我去醫院,就架著我上他的車,也將我的機車移動。
事後我有拜託我舅舅報案,但是現場已經不能測量,作筆錄部份,那人又說是我撞他的,所以隔幾天我去做筆錄的時候那警察也比較採信他的說法,我就跟警察講說是他右前方車燈撞上我的左邊車身,可是警察筆錄只有寫說擦撞,沒有寫是他撞我,警察就說那個沒關係???(可是警察有拍我的車子被撞毀的照片)
請問:1.車禍移動現場是不是他就有錯了?2.如果要去更改筆錄成是他撞我可以嗎?3.我這樣去調節委員會會不會很吃虧?4.如果提告的話我有贏面嗎?
律師您好~
本人駕駛自小客車由自宅地下停車場駛出
車頭剛駛出道路、車身尚未離開電捲門且車速低於時速5公里
與逆向又超速而來騎乘的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有受傷住院2天 即出院
申請交通初步研判表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無肇事原因
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12萬元賠償
第二次調解又變成62萬元賠償金
調解不成立
對方已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想請教您:
1. 法院認定過失傷害會成立的可能性高嗎?聽分局警察說只要有人受傷,過失傷害幾乎會成立,初判表只是法官的參考。
2. 從未上過法院,請問偵查庭有何需要注意? 之前證物(照片和監視錄影)都交給警方,是否還需準備一次?
3. 如果堅持只理賠醫療的部分,會對案情有影響嗎? 被這種存心想獅子大開口的人,非常不能認同
4. 本人為家庭主婦,需要照顧小孩,假設過失傷害成立,最差的情況會是如何?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
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
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作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
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當時的路是赤科山產業道路,只有單線沒有分汽車機車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但對方車速很快 所以在閃避不及下就擦撞了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
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
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作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
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今天是一個車禍事件 我們是在巷子裡面擦撞的,今天是乙方撞到甲方的車屁股 ,而導致乙方摔車頭部腳骨折(PS對方沒有戴安全帽) 事後 甲方因為乙方是50幾歲的婦人,從未跟乙方賠償甲方的部分,甲方也很盡力做事後的彌補,隔天就去申請強制險的部份賠償對方的醫療費,中間也有去醫院探望送水果給婦人,我們已經講到私下和解的部分 一開始也都沒有講到賠償的問題,但!事後 乙方要求甲方賠償出院後不能上班期間的賠償金額 如果不賠乙方就會告甲方傷害我想要問說 甲方真的有必要賠償出院事後的金額嗎?
PS 巷子裡面什麼警告牌 還是 什麼都沒有 變成說要已 左方要讓右方,變成甲方是左邊乙方是右邊,
但是甲方的車已經騎過去了是乙方來撞甲方!! 所以不是說甲方沒讓乙方
所以甲方 現在有義務賠償乙方的要求嗎!!!
近日開車與一台機車擦撞,機車女騎士倒地膝蓋及腳指擦傷(機車受損輕微,因為雙方
速度慢),當時馬上報警,管區警察沒多久到場管制。結果在管制五分鐘後,
有另一車衝撞倒地的機車,警察也沒留下他,就給他駛離了(後來接手的交通隊說
管區警察明顯失職,管制都沒管制好,而且其他車輛都慢速駛過至少五分鐘)。
在筆錄上已載明此點,對方也有去調監視器,當車牌號碼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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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經辦強制險出險並交由保險公司去交涉,
但由於對方機車為十幾年老車,保險公司車殼部分(11000)願意陪償,
但車骨部分(8000),保險公司認為車子太舊,不賠償,
加上真正把車撞壞的是那台冒失鬼,所以覺得那台車亦需負責。
對方覺得如果還要去找那台車,這樣太複雜,希望我全賠,
不然就要告我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由於我的車並沒擦撞衝撞痕跡,保險公司認為我並不是主要傷車之人,
雖我是造成車倒主因,加上機車很舊,實在沒理由全賠。
而且人傷部分,強制險人險部分會賠無爭議,在這樣情況下,
如果對方提告,到時和解,是否會賠償更多?
(2)對方一直說她(一位女士)是騎那台車往返北投及桃園機場上班(很扯),
現在機車待修及有傷(很小面積擦傷),所以都得搭計程車,一天來回1600,
請問這部分到時是會包在意外險財險賠償部分嗎?
(3)刑事過失如果判決確認,不管由沒有和解,即使判輕刑可折抵現金賠償,
這樣會有案底紀錄嗎?
其實有意好好談和解,但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要求全賠,一下子要叫水果報來報,
不然就是要提告,擺明要坑人,我是不是表明就依保險公司所建議賠償,
其他隨便他要不要告?另外對方一直說有調閱監視器,證實我們是由後衝撞,
但其實是擦撞,我車子前面根本無傷,怎麼衝撞?保險公司是否會依此也去查證?
幾個問題麻煩大家了,謝謝~~~
一、日期:二個月前。
二、有請警察作筆錄。
三、主角:A女房車車主(30多歲)、B女機車騎士(阿桑)。
四、事情經過:
A女在大馬路上,且為直行車。B女從巷子中突然衡出來。
二車擦撞(地點:馬路中央),B女倒地。臉部有輕微擦傷。
B女未帶安全帽且無駕照。(警察是否有開罰不知)。
當下有送B女去醫院。
(醫院都有減查也沒怎樣,擦傷而已也沒住院2小時就回家了)
經過二個月後,A女的保險公司要去跟B女合解。因醫藥費僅三千多(中間他有回醫院覆診二次),但是保險公司表示,最多可賠三萬。但是B女一口價就是要15萬。
當保險公司跟A女說後,A女回警察局調資料。警察判定「A女未保持距離,B女對方沒錯」
想請教,這合理嗎。因為A女覺警察判定是不合理。及B女要求15萬似乎有詐財之嫌。
A女是有誠意解決事情的。但是B女堅持要15萬。這要如何解決呢?
回覆 MIU 的發言內容:
一、日期:二個月前。
二、有請警察作筆錄。
三、主角:A女房車車主(30多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對這件車禍事件的疑問,我想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說:
1.關於警察的判定
首先,要先瞭解到你所提到的警察局的判定,我想應該只是初判表而已,上面應該有記載如果你對這結論有疑義,可以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作鑑定,但是要自己花錢。再者,你說這合不合理喔,我只能跟你說連法官通常都是看行車事故鑑定出來的結果,你說呢?
2.對方要求賠15萬元
首先,除非你能證明你對這件事故完全沒有過失,白話的說就是你沒有錯,這種情況下,你才不用賠對方。不過就算要賠對方,當然也不是他說多少就多少啦。在法律上,原則上是填補損害為主,從你這個個案來看,擦傷的損害顯然是不會到15萬啦。但是這會衍生出下面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是在車禍案件中最常出現的。換句話說,你只要不滿足他的要求,對方就會去告你。要注意喔,你已經造成他擦傷了,法律所謂的傷害是不管輕傷或重傷,所以他要提告一定是可以的。
因此,在車禍案件中最常出現的結局就是,被害人獅子大開口,加害人覺得太誇張了,所以無法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害人就提出告訴,檢察官會跟加害人說,沒辦法和解阿,我只好依法起訴啦。運氣好一點,檢察官給你緩刑,大多數的情形都是易科罰金。
所以,這種事情老實講,在目前「法律」實務上是無解,其他方面我就不清楚有沒有辦法了。
【行政法律問題】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有些車主把汽車停 在停車格旁,以為這樣就可以省掉停車費,市府說只要車輪停進車格就可計費,交通隊也認為這樣停車游走在法律邊緣,呼籲車主最好不要因小失大,否則只為省了 20元,卻要被罰900元。基隆市田寮河邊設有停車格,每小時收費20元,雖然方便,但對需要長時間停車的人,卻是一筆負擔。少數車主為了省錢,相中停車 格旁的綠地,綠地空間雖與停車格相仿,但緊鄰車格,只要綠地停了車就像築起一道牆似的,想停進停車格的車主一看容易擦撞,乾脆不停,停車格如同被停在綠地 的汽車「霸占」。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指出,汽車停在停車格旁的綠地,影響停車費的收入事小,妨礙別人停車事大,停車收費員就常為了這類問題困擾不已;停 在停車格旁的綠地,既妨礙別人停車,萬一有人停進車格,也會讓自己的車子進退不得,易生糾紛。官員說,只要有一個車輪停進車格就可以開單計費,糟糕的是少 數車主不認帳,吵一吵的倒也罷了,不明理的還會找民意代表關說,讓承辦人一個頭兩個大;他不解「汽車那麼貴都買了,怎麼對20元的停車費這麼計較?」。市 警局交通隊長呂自喜表示,車輛停車如果妨礙交通、影響人車進出,或停在豎立禁止停車警告牌的路段,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告發,罰款900 元。他說,田寮河停車格旁綠地被停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不管綠地寬窄、大小,停了車就已游走在法律邊緣;為了自己的荷包,也為了別人的方便,民眾最好不 要以「車」試法(註一)。請問,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解析】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 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 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亦為停車場法第13條所明定,是有 關路邊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及其他規定事項,自應以公告週知之內容辦理,故車輪停進車格得否就開單計費?則視是否業公告週知而定。惟車輪停進車格是否就謂「使 用」?本文存有質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7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停車「格格不入」 當心罰九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