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國101 年6 月6 日修正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1 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又契約之終止,乃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故您在契約期限屆滿前,仍得隨時時終止契約。 而再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另外,由於您個人資料已留於該健身房,在未來仍有可能用做其他不當用途,建議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要求刪除先前留存的個人資料。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可置之不理,若對方之請求不同意,可待對方提告,再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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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設定為解約條件,應於契約中明文紀載,方成為解除契約之事由,若無明文紀載,且須記載清楚,不要有模糊的空間,包括違約金之額度等,若無記載清楚,恐造成日後無法解約,僅能主張減少價金之,建議若有疑慮,可考慮委請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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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二月期間,在一家美容機構施做了課程,覺得很不錯,於是買了課程,但買完課程後,原銷售的人員卻消失無蹤,連每次要約課程都約不到,所以想退課程,結果,從年前就開始跟他們說要解約,等他們等了四個月,前前後後去店裡找過好多次他們的主管,不是不在店裡,就是卻推託說要原經手人承辦該業務,說了會再跟我連繫,但卻沒有一次電話是由他們自己打給我,都要我自己打電話,還數度不接電話。
終於有一次終於撥通電話找到他們的經裡,跟他說了要解約的事宜,他卻告訴我,我得要付""原價費用""以及""價金總額""的百分之十的違約金,還有分期付款公司的賠償金。
他還跟我說,課程以原價計費外,剩下的金額要收取百分之十。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使用過的課程,他特價賣給我,應該要用特價的價格去計算費用才對吧? 他還說扣除費用都是正常的程序,買賣雙方都有契約條款,他也承諾說他會將試算表算好好給我看過並和我說明,契約我看過了,上面寫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認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英於解約日後15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30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付屬商品金額,及在扣除終止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貨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但,扣費得部分(課程以原價計費外,剩下的金額要收取百分之十)這樣是對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否則日後可能會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購買了一棟預售屋, 合約註明應於"本戶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2年9月1日之前開工,民國1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 賣方如逾前項期間未開工或完工者,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款價萬分之五延遲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完工,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23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請問:
建商到4/6前仍未拿到使用執照, 是否已經違約?若是房屋的使用執照在4/30申請下來, 我是否可以請求建商"賠償延遲利息30 天", 就是我已繳房屋款的萬分之五?例如我已繳600萬房屋款, 延遲利息是否為600萬x 萬分之五x 30天=9萬元?
謝謝

你好:
要看到預售屋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預售屋契約通常會約定: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其期間,若有此種情形建商可以請求順延,不會構成違約。 若無上開情形,可依契約約定之違約條款主張權利,通常違約條款會約定違約金及可以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若不選擇解約,可請求違約金,如你所述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已繳納600萬 x (5/10000) x 30 = 9萬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內容的訂立
一般來說是以你能交屋時間算遲延
因為對你有損害的是交屋時間
而非使用執照
自然會導致交屋遲延
所以建議看契約內容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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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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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可以請求,而建商抗辯之事由,多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所以此部分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今早去警局報案.有關我89年被同住好友冒名盜用申辦門號!我怕時效過長無法處理!但警察說時效是由發現被盜的時間開始算起.不是由事實發生時開始算!我現在才發現所以是由現在算起N年內沒處理才會有過時效的問題!很怕菜鳥警察弄錯...所以想請問律師們真的是以發現時開始算的嗎??我朋友現在已經承認是他用的...但是他只願意負責他使用的部分並不想就我損失的部分負賠償(我因為這件事情已經無法在現在就任的公司升正職了.公司說等我處理好這件事情再升.以免以後因為要跑法院影響到工作!)而朋友給我其他兩隻SIM卡的時候也沒說明有綁約.我沒在約滿就因欠費未繳所以產生違約金...這些他都不願意負連帶責任!因為他認為雖然他沒講但是是我自己沒用滿期限的....不算他的錯!請問就這部分我要怎麼自保???煩請幫解答....感恩阿....orz



各大律師好...我想請教!
我在15-16年前被同住的好友冒名盜辦兩支門號使用了兩年後未繳清費用,當時感情很好我沒戒心沒有發現(她連收件人都備註她跟她當時男友的名字).直到現在被電信公司外賣債權的資產公司催討約12萬欠款才知道真相.當初她除了盜辦以外還給我兩張SIM卡說只需要開卡跟把申請書填寫好寄回客服中心就可以直接在我名下使用!而且不需綁約不拿手機也無設定費只需要每個月繳自己選擇的月租費就好.有超過才會再多收費!現在發現事實並非她說的那樣因而產生違約金還有手機補貼費總共約12萬!事隔15年..資產公司說就算時效消滅但是債務依舊存在他們還是有權可以進行催討(而這樣也會造成我工作上的困擾)!目前盜辦者還可以找的到.我手上有當時申請書的影本跟明細影本!她冒用的門號申請書跟我自己開卡的申請書筆跡明顯不同.我也很清楚就是她的字跡!請問...事隔15-16年了我還能告她偽造文書嗎??而除了偽造文書外就法律上她還犯了何罪我可以一併提告?這件事情對我造成很大的壓力還失眠..很不甘願這筆帳就這樣算在我頭上...煩請各位律師給我建議或解答...感激不盡.....orz


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6/03/09申辦企客優惠單門號方案$699月租(合約24個月),由中華攜碼至遠傳,於2016/03/15開通換SIM卡,後於2016/03/19促銷網頁發現相同合約內容費率調降為$599月租費率,本想說這為集體方案應會同步調整,2016/03/23打至客服企客方案專線詢問,諮詢時因提供客服其方案網頁網址,再點入相同方案內容又調降為$499月租費率,便詢問客服我辦理此企客方案是否統一調降費率,相隔不到幾日價差達$4800(24個月*200),客服的回答是我合約內容就是$699,除非退租付違約金$2800再去申辦$499否則無法變更,即使我跟他一再強調此2筆費率方案內容相同...
PS.電信企客促銷網業費率調整均有拍照時間留存



我家小妹3個月前去到通訊行辦理攜碼,
除了電信業者的合約外,還有一份店家自己的聲明書。
店家聲明書裡面有提到申辦後十個月內遭電信業者拆機造成店家佣金損失(含沒繳電話費/賺取價差後過戶給他人或是解除合約)要賠償雙倍的店家補貼款與佣金和罰款(5000~30000元不等)。如不賠償均屬詐欺。還要賠訴訟費與律師費
妹妹因為公司的福利不如以往辭掉了工作,所以這工作的門號也打算停掉不使用。店家聲明書中只提到不能解除合約,但沒特別強調不能退租(停止使用)。
但還在10個月內,妹妹很怕要罰款或是上法院。但每個月1500元的電話費都沒用到,很浪費,電信公司那邊只要付清違約金就可以,但店家聲明書內容比較令我擔心她,因為妹妹當初有簽了聲明書。


1/22 有個自稱台灣大哥大的客服打過來.問我手機門號是否是被經銷商推銷到外面簽約而不是到門市簽約.之後確認我的身分資料.違約金.在哪簽約.拿了甚麼.全都 跟我現狀符合.還說查到我名下有一個問題門號說是要挽回客戶信賴要將被推銷門號違約金跟問題門號的違約金退給我.而我在兩個月前退了一個門號被設定為問題 門號.說法院要判決需要我的金融卡來匯款我便不疑有他將卡寄給他.幾天後被通知成警示帳戶.
1/30我連絡上該詐騙集團.他們說不是他們的問題.說是之前辦門號被經銷商拿去偷辦信用卡導致帳戶凍結.他們說現在有兩個方法可以解凍叫我寄三萬或者用朋友或家人的提款卡過去給他們擔保.1/30以後的通話內容我都有錄音紀錄
幾天候我稱有朋友借我卡要寄給他.然後我通知警察幫忙.講地址電話包裹號碼給該偵察隊.不過他們沒抓到不過有目標了
3/1號到被害人報案的警局作筆錄.警察叫我不要再跟們聯絡.錄音資料做成文件等開偵查庭或法院可以用.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問問律師們
1.請問大約甚麼時候會開偵查庭
2.錄音資料怎麼做成文件.是他說什麼跟我說什麼都打上去 還是打他如何詐騙
4.我還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來證明我的清白嗎



您好
不受專任契約條款的拘束
最高法院已有相當多的判決
因此不是專任契約就能夠為所欲為
且如果無審閱期專簽內容是無效的喔(最高法院98年
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建議可以直接跟他終止專簽
但應先拿契約來討論後續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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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要注意有無競業禁止條款
這才重要阿
如果有的話
除了賠償外也不能再做
所以建議整份合約要一起看
再來商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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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仲介簽之契約內容而定,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不建議您任意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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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朋友2013年陸續向我借款,並將錢分批匯入她母親的戶口.一直催討直到2015年才開始以每月還款兩千,迄今還有47萬未還. 因為一直沒有簽借據,僅有當初的匯款單據和LINE資料,加上該朋友最近換姓名,為了避免以後求償無門,請問下方的借貸契約書還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感謝
立借款契約書人 XXX(以下簡稱甲方)、XXX(舊姓名 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后:
一、甲方於民國102年間陸續貸與乙方新台幣共xxx萬,匯款至乙方指定戶頭如下:
戶名: xxxx 戶名: xxx
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未歸還,共新台幣xx萬元整。
二、借貸期限為三年,即自105年 3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
三、乙方允諾每月十日還款至少新台幣二千元給甲方,不得拖欠。
四、如有違約未付之實,乙方不按期支付二期時,甲方得提前要求償還;另乙方於期限屆滿時應一次返還全部款項。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抗辯權。
七、乙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不得異議,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悉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擔。
甲方:xxx
戶籍地址:xxxx
乙 方: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連帶保證人: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 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本人於2014/11在帥過頭代銷甜言蜜語下買了竹南大埔的預售屋,當初購買時,帥過頭代銷曾詢問我們要放長期還是跑短線,我們有說明因經濟不寬裕,手頭的資金只能放短線,代銷告訴我們放半年幫我們跑短線賣掉,最少可以賺20萬,若賣不掉老師原價買回,鬼遮眼下不疑有他就買了大埔的預售屋,但時至今日已過了一年多,房子仍無法脫手,帥過頭團隊也不願原價買回。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情況屬第一次購買房地產,若向法官陳情擬酌減違約金額能否有機會勝訴,我的房子購買金額是763萬,已繳103萬,後續的錢都繳不出來了。
另帥過頭團隊不願意履行原價買回的承諾,我手頭有LINE的對話記錄,錄音檔案,以及人證,要怎麼提出告訴才能拿回屬於自己的辛苦錢。
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非常感謝!









各為律師您好
先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
半年前與幾位友人合夥投資不動產,並約定我本人作為房產登記人,其他各股東依據出資比例以現金的方式將資金交付給我,我謹開立等額度的本票作為抵押,防止我私自處分不動產,並約定後續簽訂紙本合約作為合夥依據。
(本票上有載明,該本票僅作為OOO合夥投資使用,不得另做他用)
而後半年因為合約內容尚未確定,所以持續進行討論,並未簽署,僅每月皆提出財務報表並將每月分紅匯款至各股東帳戶。
對方用Line表示:合約他不簽了,該筆資金就當作與我個人間的私人借貸,會再另行與我簽訂借據。我當下立即拒絕,表明當初約定為投資入股,並非私人借貸。
目前我有兩個問題點在於
1. 該股東於半年間對於物件的處分與合約進行在Line都有高度表達意見,唯半年後因為房產前景不佳,計畫保本將可能的虧損轉嫁到我身上,在這點上想請問合夥口頭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當初所開立的本票,僅作為投資使用,且有人證可舉證該本票僅在於登記人我違約時可使用,若該股東企圖對本票進行裁決,我是否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20160113朋友向我借了50萬,借據因是印網路上的,有寫提供不動產擔保但實際上無抵押品,也沒拿到任何資料,無利息,無遲利,無連帶債務人,每月13號前還3萬,另在借據上跟她加訂了一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現在才第1個月,2月13她就說她生病目前沒錢,到現在,想請問我可否能因之前加訂的那條,要她立即還清,萬一她真沒錢怎辦?她說銀行不貸給她才跟我借,但她開了2家健身館(TRX)
另外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不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的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今年1月突然接到X誠的討債電話,說我在97,98年電信跟違約金共六萬沒繳,問題我記得沒有這麼多,他們也說沒這麼多錢(有錄音),還問我可能其他電信加起來之類。現在他們來催,因單親要養家人,協商費用他們不接受,又收到法律事務所函說代理債權轉讓事等語,我該怎麼辦?
很久以前我也有繳費過,後因憂鬱加車禍後沒工作才沒繳,但也沒再後續通知,接到後跟他們協商分期跟能付擔的部分,他們不接受,逼我拿五萬出來解決,我跟他們說能分期的部分,他們開始恐嚇要送出去法院..後來我打給電信業者,一個男的客服接,他們也知道我狀況,也說我有誠意解決,也會幫我協商不會為難我,也說不會提告.只是提醒繳費.
但昨天又一個女的打給我,完全顛覆之前講法,
我一直跟他們說我想要解決,但金額真的太誇張,我也有質疑金額部分,男的客服查的出來.女的卻說查不出來,也不會找那位先生來協助我...要我去接受討債..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前的門市也都已經不在了..
我主動協商會不會對我的主張有問題? 我這樣勝訴機率是?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