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無照駕駛 對方酒駕(沒測) 肇事逃逸
我16歲高2女生 我家境不好低收,
我媽為了更多錢上大夜班的工作,
我放學直接去上班 晚上11點才下班
我家離學校和工作地點有點遠 ,
父母思考很久才同意我買摩托車,
車子分期付款連第一期都還沒到 就被撞到左殼開了而且都是傷痕 左鏡子也斷了
我昨晚下班時騎摩托車直線要騎回家,
一個中年婦人沒戴安全帽騎摩托車從右邊路口緩緩騎出來
我按喇叭她停了
我理所當然的繼續騎 她突然騎出來整個停在馬路中間
我來不及剎車 但我稍微閃了點
所以車子有去擦撞到 我的車頭撞到她車頭
我整個人+車倒地 對方整個好好的沒怎樣
我爬起來先把車移到旁邊 畢竟在路中間怕危險
那婦人騎過來我旁邊 一直罵我撞殺小之類的話
後來她就直接騎走
兩位路人目擊整個事件情況
有幫我記對方車牌 向前來關心我
突然那婦人又騎回來我前方
問我有沒有怎樣
我回 我腳整個都腫起來不能動了
她突然又向前來企圖推我罵我不然現在是要怎樣
我擋住她的手回應妳不需要動手動腳吧
然後發覺她臉和脖子都紅紅的 全身都酒味
她嗆我說她就是故意要讓我撞的 叫我報警阿
雖然我無照 但他行為太超過了 於是我報警
她看我報警卻騎車逃跑
警察來了後我有先告知我無照然後訴說一切情況
也有把對方車牌警察 警察也調到對方資料並且讓我去警局確認
我也有去醫院看醫生了只有稍微挫傷有開醫生證明
警察要我今晚跟家人去警局作筆錄
雖然我無照駕駛 但我有守交通規則
反而是對方的行為真的太過分了..
請問我接下來該麼做才好..?
請問我是否該跟對方提
刑法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制交通危險罪)
刑法185-4條(肇事遺棄罪)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您好:
我姓蔡,在101年6月發生一場車禍,我對於初判表有意但因為怕麻煩所以沒有申請重新鑑定。
在這段期間我有請我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對方提出不合理得理賠金額(8.9萬元)且也提不出任和單據。向法院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罪告我。
現在101年9月4日開了第一次得偵訊庭,我請了事故當天乘坐在我後座的朋友一同出庭當證人,
偵查官請我朋友畫出當天看到的場景,原告因閃避前方車而騎到我方車到來的圖,偵查官拿給原告看並問他是否有閃避車子,原告說有閃車子但因車道還有位知能讓他直行,所以否認他騎到我方車到來。我對於他這句話充滿了疑問,但我尚未當場提出。事後我問偵查官,我對於這次的開庭有任何疑問且我要補上車禍當天警察還沒到現場的照片要如何補上? 他回答我:寫為書證,要我用A4紙寫,這對於剛出社會的我一頭霧水這麼專業的東西要耴和寫得清清楚楚?
P.S 請問律師他在警方未做定位把車開,是否會影響到車禍初判的結果?
沒有提出任何單據無理的賠償,還說我沒有誠意要向他和解....
這些問題我該如何處理,身為一位剛畢業得我這件事在我的工作上困擾著我,也造成我很大的精神壓力...請您提供意見給我參考,謝謝您!!
甲方責任
甲方在公開場合以言語人身攻擊乙方,係非指涉事實而貶低乙方之名譽,原則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甲方踢乙方肚子,如導致乙方受傷,基本上會成立一個普通傷害罪。 甲方於第一次傷害行為的一小時後,再持汽車拐杖鎖重擊乙方背部的行為,係出於另一犯罪意思,因此會再多成立一個普通傷害罪。 依您的敘述,甲方涉嫌公然侮辱罪及兩個普通傷害罪,均屬告訴乃論罪,乙方應於甲方犯罪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又乙方因甲方之犯罪行為,導致名譽權及身體健康權受損。乙方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方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回復名譽(例如道歉)。乙方責任
乙方在公開場合對甲罵三字經,亦屬非指涉事實而貶低甲方之名譽,原則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基本上乙方並不會因為甲方先人身攻擊而免於該罪。 乙方如未出手傷害甲方,甲方因重心不穩導致自己受傷,並不得告訴乙方傷害罪或是請求賠償。此部分宜由證人來證明乙方並未傷害甲方。 乙方以電話聯絡甲方,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來恐嚇甲方,可能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要注意該罪並非告訴乃論罪,縱對方未提告訴,檢察官亦得起訴。由於雙方均可能負法律責任,且多屬告訴乃論罪,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處理,以避免遭受刑事處罰。
(參照刑法第277、287、305、309、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在案發前,我與同事在海產店喝酒,當時喝了有10分醉意了!
再無意識狀況下,闖了一個大禍(都經由派出所員警所敘訴我犯的做)
攀爬別人的房屋,然後拔人家的紗窗意圖進入,女方大聲吶喊並且報警,我在攀爬過程中,有掉一只拖鞋及皮夾!隨即我又攀爬到隔壁棟,亂按別人的門鈴,之後要跑回自己的住屋處,大呼睡覺!直到警方來打開我的們將我逮捕,但是此過程有與警方發生抵抗衝突!導致我和員警重樓梯上摔下!之後到派出所還在那裡胡亂瞎吼,並且踹了警方的肚子(此過程本人我一點意思都沒有),直到我酒醒後,發現我全身也都是傷口!頭也有傷口!是在樓梯上摔下所大量流的血,後來經過五小時後的酒測值0.50,並且做筆錄法辦,但是案發過程由於我整個人事我無意識狀態下
之後送去總局呆上了數幾個小時後,做完指紋以及簡略的口供,就把我送去地檢署了,隨後地檢署司法官詢問我那些過程,我也是回答完全沒印象,也完全的屬實回答,隨後司法官對我說罪名〔妨害公務、傷害罪、非法侵入、妨害自由〕等罪名起訴,然後交保金3萬元整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以上我所說的話完全屬實,之後再上法院的時候
法官會如何判定罪名?
如果我沒有錢可以請律師該怎麼辦?
麻煩智者的回答,十萬火急 感謝您
補充一點,我完全沒有前科
因為這次喝酒誤事
攀爬別人的房屋,然後拔人家的紗窗意圖進入與攀爬到隔壁棟的行為,可能會成立侵入住居罪。 與警方發生抵抗衝突的行為,可能同時成立普通傷害罪、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由於是一行為成立兩罪名,基本上論以刑度較重之普通傷害罪。 侵入住居罪和普通傷害罪分別為不同兩行為所致,兩罪原則上會一起併行處罰。 雖然您在酒醉的情狀下做出上述行為,但酒醉狀態是您自行飲酒過量所導致的,故並不會因為行為時辨識能力降低而減輕您的刑事責任。另外您無前科,如能表示自己願意改過,法院可能會從輕量刑。 由於您涉嫌的犯罪並非最輕本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因此並無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若您的資力不足,可以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律師協助辯護。
(參照刑法第19、50、55、135、277、306條;刑事訴訟法第31條;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請問大樓地下二樓停車空間的機械車位是上下左右移動,在我的機械車位上層的機械車位其上的屋頂當每次戶外下雨時即會滴水,故上層的機械車位遭滴水銹蝕,我擔心哪天崩塌下來造成車輛或人員的傷害,故多次口頭向管理員反應請其轉告管委會處理,卻不見管委會對滴水或銹蝕做任何處理,管委會每個月都有向住戶收取車位管理費做停車空間維修保養之用,我若在未維修改善前對滴水時及生銹的地方持續拍照攝影,並改以書面通知維修請管理員轉交管委會,且於書面通知交管理員時請其在相同內容的另一份書面通知上蓋管理室章及做錄音或錄影存證,而管委會仍未做任何改善致將來車輛或人員受到傷害時,這樣可做為證據來提告及求償嗎?或是我應等每年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書面並於開會時錄音或錄影存證較好?
您好,請問我在6/27網拍賣一個仿L牌包,被員警買去,在8/12通知我去做筆錄
我無前科,又是第一次使用網拍賣家裡用不到的東西(因為家裡急需),並不是要從中獲利或是大量買賣,就只有賣一個假如我筆錄如果照實回答,那有沒有牽扯到利害關係的問答呢!?
例如:少數罰金或是勞動服務或是不起訴..等等
另外>刑事OK之後,民事部分應該會收到代表LV的"論衡律師事務所"來信要求賠償部分
爬文之後得知應該會開口5萬,那要如何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我現在工作是學徒月薪只有1萬6左右..家裡父親也在監執行(目前也正在高醫住院開刀,無健保給付醫藥費更要20萬),母親的腳也剛開完刀無法工作
阿公每月療養院每月要四萬,加上父親信用不良和破產,母親和哥哥都有房貸信貸卡債,姊姊也有學貸車貸...我自己也有信貸,但還要幫他們還債...
家裡情況也不能申請低收入戶,但我有向里長開一張清寒證明
不知道能不能發揮效用...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是要怎樣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您好,請問我在6/27網拍賣一個仿L牌包,被員警買去,在8/12通知我去做筆錄
我無前科,又是第一次使用網拍賣家裡用不到的東西(因為家裡急需),並不是要從中獲利或是大量買賣,就只有賣一個假如我筆錄如果照實回答,那有沒有牽扯到利害關係的問答呢!?
例如:少數罰金或是勞動服務或是不起訴..等等
另外>刑事OK之後,民事部分應該會收到代表LV的"論衡律師事務所"來信要求賠償部分
爬文之後得知應該會開口5萬,那要如何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我現在工作是學徒月薪只有1萬6左右..家裡父親也在監執行(目前也正在高醫住院開刀,無健保給付醫藥費更要20萬),母親的腳也剛開完刀無法工作
阿公每月療養院每月要四萬,加上父親信用不良和破產,母親和哥哥都有房貸信貸卡債,姊姊也有學貸車貸...我自己也有信貸,但還要幫他們還債...
家裡情況也不能申請低收入戶,但我有向里長開一張清寒證明
不知道能不能發揮效用...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是要怎樣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案件發生於今年6/21, 媽媽帶小孩(3歲小孩在媽媽的右方)綠燈過行人穿越道, 小客車從媽媽的左後方綠燈要右轉, 小客車未暫停禮讓行人, 強行繞過媽媽但壓傷小孩的腳掌, 未骨折但打石膏, 至今還在疼痛, 肇事者不認錯還要求進行交通裁判, 於7/21交通裁判(警察有幫忙調出清楚的影像)結果出來為肇事者為肇事主因, 交通警察立即告發肇事者"未禮讓行人"與"肇事使人受傷"兩張罰單. 請問刑事部份: 1). 我們認為肇事者惡意不禮讓行人而使人受傷, 肇事者是觸犯刑法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請問民事部份:1). 3歲小孩是否可請求勞動力減少或喪失之無勞動收入者:以行政院公布之基本工資乘以一點三倍,作為基準? 2). 媽媽全職照顧小孩(完全無法行走, 廁所無法自理), 是否可求償家人看護費? 3). 小孩受到嚴重驚嚇半夜常作惡夢, 平常常哭鬧, 是否可提出慰撫金? 4). 小孩的腳掌未骨折但打石膏至今行走在疼痛算輕傷害或重傷害, 醫生遲遲不敢判斷後續狀況, 只要求要持續觀查? 對父母真是一大折磨, 而且肇事者至今不聞不問真另人痛心..被害人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力?
朋友開貨車直行和一台沒戴安全帽的歐巴桑約60歲也沒駕照騎沒有煞車能力的80CC的摩托車從她家的門口的斜坡出來擦撞,因為同屬村里人,大家都有認識,沒報案處理,也有帶她去做檢查,但24H後腦部有瘀血昏倒送醫開刀處理,被通知傷者開刀後即報警處理有調閱路口監視器,朋友基於道德良心幫她付3萬多的醫藥費用,事後要合解,歐巴桑要求要20萬,朋友貨車右前燈下排檔有輕鬆凹傷,機車沒明顯外傷,請問朋友需付這20萬嗎?若在還沒合解前有其他新傷害造成死亡,朋友是否還要付全責呢?沒戴安全帽騎沒有煞車能力從她家的斜坡出來剛好貨車經過,貨車時數不超過20,但車有重物,朋友是否可提告她自殺行為,傷者已知沒煞車能力,還騎出來逛街,是否有要造成假車禍真榨財的疑點?
今天收到警察局寄來的傷害通知
6/15跟4.5個朋友在餐廳聚餐,發生某些令人生氣的事情且當下有喝酒,聚餐成員之一某甲地的女友突然來歇斯底里的鬧場,大家跟某甲還有他女友吵了起來,中間過程很複雜,總之就是後來我動手推了某甲的女友,今天(7/25)收到傷害到案說明的通知書才知道我被告了,且要求我跟當時在場的我的女友到案說明,6/16時某甲女友就去醫院驗傷還有警局備案(可是對方根本沒受傷阿)
請問:
1.通知單上只有要求我女友到案說明,若請其他當時在場的人到案會對我比較有利嗎?到案說明我該做什麼樣的準備
2.某甲女友是個性極端且容易歇斯底里的人,應該不會和解,請問那會如何發展,我會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刑責/罰金/或其他情況)
3.當時很混亂大家都在拉扯,我確實動手推了某甲女友,但是當下大家都到他並沒有受傷,若他是刻意把狀況講得很嚴重去驗傷及備案,這兩件事他都做了,因此我才會被告而收到通知書,難不成沒受傷或刻意把狀況弄得很嚴重也可以告我傷害?
8/5就要去警局說明了,當下其實有理說不清,畢竟我就是動手堆人了,所以很急著想知道怎麼處理,感謝律師的回答謝謝
一、你的問題在於你認為「推」一下不會受傷,但事實是就算只是「推」一下或「捏」一下,去醫院驗都還是會驗的出來的(淤傷、挫傷等等)。所以你去做筆錄如果說:「我只有推她一下而已」,加上對方出具的驗傷單,你被認定構成「傷害罪」的可能性會很高。二、你要請其他人去是要證明什麼?如果只是為了證明:「我只有推她一下,她不可能受傷」的話,老實講對你沒幫助,因為「她可不可能或有沒有受傷」不是其他人說了算,他們去只是證明「你確實推了她」,你想,這對你有幫助嗎?三、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的傷勢造假或事實上「你根本連碰都沒碰到她」,不然你會有成立「傷害罪」的風險,這是告訴乃論罪,能談和解盡量談,不然可能被判個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之刑,是不至於進去關。四、以上,謹供參考!
一天我在我ㄉ料廠.我因為有事約人.請我ㄉ朋友代為打電話給伊ㄍ以前我工作過ㄉ人.問他是不是需要這批貨物.後來我因約人在外面等人.後來這ㄍ人開車來共3人.他看依下貨物後就說這批貨物是它ㄉ我ㄉ員工打電話給我說這ㄍ人說貨物是它ㄉ.我趕回去後他當時還在講電話我上前質問他.你憑神ㄇ說貨是你ㄉ他還在講電話往後退.自己絆倒.因工廠很多空瓶罐.跌倒後還在講電話我當時認為他在耍花樣.後退要離開點.轉身看到他帶來2人衝過來攻擊我攻擊我頭部以致我眼鏡.掉落.毀損.然後一人以右手鉤住我頭部.一人從背後架住我.我ㄉ工人見狀說用講ㄉ就好.幾次他們才放手.那人依然躺在地上.我認為他是裝ㄉ後來救護車帶走她.我ㄉ貨物也被扣住.我要代保管.我那些貨是我從一ㄍ古物商手中買來ㄉ以高出廢鐵價錢2分ㄓㄧ收購有來源.我後來問過那老闆.也確定步是那ㄍ人ㄉ.那ㄍ人來買東西明知或不是它ㄉ故意要敲詐我.我以前在那ㄍ人那裡工作過之確定他那東西部是它ㄉ.他自己也知道卻故意報警扣我ㄉ東西.我在警局提告告那人意圖詐欺.意圖以他法騙取本人財物.另告兩人傷害.妨礙自由.0這樣可以告他們意圖搶奪嗎.3人為詐欺共犯結構.強奪結構.還可以告他們神ㄇ.毀損財物.[我ㄉ眼鏡]怎樣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您沒有任何前科,同時犯後態度良好,不是沒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