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陳麗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熙熙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律師您好~最近有類似同樣的事情困擾著我,男朋友跟我原有婚姻,但雙方都離婚近2年,她的前妻目前還一直利用已成年(滿20歲)的女兒在網路FB發文影射我破壞我名譽(指稱我為陳姓賤女...辱罵我,朋友看到後截取畫面給我看)本人親自跟她溝通後,她有重新編輯文章內容但是知悉實情的人大家都知道她是說我,104/07/01她又PO文影射我們八點檔的戲劇劇情,並說報應之類詛咒話語,她母親之前有登報對我道歉(因為她一直散發不實流言、及簡訊內容破壞我名譽並保證不會再犯)可是她現在利用女兒來PO文~我該怎麼辦,感覺沒完沒了!告她對我男朋友不好交代,不告我要一直忍受這樣的指控及傷害。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本人在BBS版上發言時,有以下這段話 :
-----------------------------------------------------------------------------------
" 對方ID "你直接舉例國外哪個民營售電便宜、維修效率高、線路損失低的,不要跳針了
他媽的舉不出來在那東扯西扯,就這水準還113
------------------------------------------------------------------------------------
因為使用筆記本複製貼上,在發言時沒注意到有"他媽的" 這三個字
發文完後立即編輯修掉,底下其他人的回應也沒看到;
但對方有看到並表示要寄存證信函。
個人在尋找法條時找到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我想請教律師,我的文字在立即編輯修飾後,有構成公然的程度嗎?
這樣的言語是否有涉及以上甚至其他法條?


律師大人您好!!
本案相關人員:
本人(討論區匿稱:粉無言)
我想提告的人(討論區匿稱:Wind)
本案發生地點:
鼎文補習班線上討論區(非註冊會員亦可瀏覽所有文章,應該屬公開場合)
本案原委(概述)過程如下:
一開始Wind因對某基本電學題目釋疑結果感到不滿,
於是揚言要通知各大媒體...等等大動作的抗議行為,
本人卻認為題目釋疑結果合理可接受,並認為Wind所堅持的答案並非正解,
於是在擔心他最後可能大出洋相的情形下,善意提醒Wind要不要再驗算看看,
或許他所認為的答案並非正解,結果他卻口出惡言...(如下所示)
[去你媽的! 幹 老子是電子系畢業的 敢質疑老子 我基電95 你媽的勒!
去查查98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基本電學 第7題 幹你他媽 機械科的喔!]
[如果使用"腦殘"法 電阻一個個去代入 求解最大功率 你看看結果是什麼!]
以上就是他所有攻擊性的言論...很難聽吧!
(我心理實在覺得很受傷也很恐懼,最近還常失眠><)
若要詳細的經過,請前往以下網址:
http://www.ting-wen.com/DiscussCom/detail.aspx?key=17194
本案補充:
1.該討論區中的暱稱,可於每次發文或回應文章時進行任意更改!
(但是發文時有IP位置記錄,該記錄所有人皆能看到)
2.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但是他罵了所有質疑他的人,這樣我應該能提告吧!?
請問律師大人:
對於本案是否能以公然侮辱罪、恐嚇(針對"敢質疑老子"這句話)、
誹謗(針對"腦殘"一詞)...等罪起訴呢?
是否能請求民事賠償?
假若敗訴,會不會有可能反而被控誣告呢?該如何避免?
假若他住台北而我住台中,屆時開庭的法院是在哪裡呢(台北?台中?)?
還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地方嗎?
ps.我並非因小事就亂提告的人,我知道這樣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於是在原文當中我也給了他2次的公開道歉機會,
但之後我一直沒得到他善意的回應,
因此逼不得已只好尋求法律途徑為自己與家人以及該文中所有被罵的人討回公道!
最後謝謝律師大人的耐心觀看~感謝您!



我老公的哥哥跟他嫂子說我老公去她嫂子上班的地方鬧事.是他嫂子的老闆娘打電話通知他的..我老公去問他哥的時候他還很肯定說就是我老公.可是當我朋友打電話去查的時候.他嫂子的老闆娘說根本就沒有人來鬧事.況且他又不認識我們.而且他也不知道他哥的電話.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這件事..後來他哥又對我老公說(你老婆吃我的錢)..所以我老公很生氣就對他打下去.事後這件事她哥對我老公提出傷害告訴.後來和解收場..現在換我對他哥跟嫂子提出誹謗告訴.因為本身我們夫妻有開設工程行.他在工地那麼多人的面前說我老公鬧事.說我吃他的錢.對我們夫妻工程行的名譽造成很大的影響.而且他在說的時候我有證人幫我做證他有說這些話....上次他們開傷害告訴庭的時候他卻反過來咬說是我說他吃錢.還在庭上捏造說一大堆我a錢的事情.當下我老公顧兄弟情所以沒戳破他..還說我老公去鬧事這個事是誤會..我就搞不懂就沒有這件事情他們夫妻自己掰出來的事後才說是誤會..請問我這個月應該會出庭..請問我這樣能夠告成嗎?.如果我獲勝那我可以提出名譽賠償嗎..賠償金額大概可以提出多少..麻煩幫我解答一下..感激


大家好!想了很久決定上來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這令人窒息的壓力問題,我會敘述
整個事情經過,請對法律和精神病瞭解的人出面幫我解決,萬分感謝!我是個對
音樂和舞蹈熱情很強的人,等到上大學時,終於有機會加入街舞社,學了一年多
,有新的學弟妹進來,很快又是成發表演,知道學妹們有意願利用假日來場地練
習,令我內心很激動,花了好多時間選音樂,努力編著排舞要給他們,到了當天
也顧不了一個多月難得回家,提早就買了平常不買的快車趕回學校,就為了配合
她們練習時間,豈知,學妹們練習不但不積極,還有種瞧不起我程度還不夠的態
度,草草結束後,這件事就稍微擱在心上,對她們這種只是來社團玩,還有認識
男生的心態便冷漠以對,和她們的互動也轉而冷淡,後來,竟然聽到她們在背後
開始說起我的閒話,實在令人氣憤,但也不打算去跟她們計較,連我所屬的舞風
負責人也被他們影響,玩起幼稚的排擠遊戲,因為種種問題加上社團風氣不好,
便打算離開這樣的環境,到外頭學習;在班上有位流氓學生是饒舌社團他便好奇
私下去問街舞社的人,為什麼我不再待社團跳舞了,怎知道,我就是因為受到太
多傷害才離開的,那些人嘴巴居然還窮追猛打繼續在背後誹謗我,說我太機掰,
在一次分組報告機會,我因為流氓學生搞失蹤不配合作報告,事後還用著沒禮貌
的態度索求報告資料,就裝作沒聽到,豈料,他竟動手勒住我脖子,還好警覺性
高,有先吸了好大一口氣,但還是被他勒到差點窒息失去意識,並同時在我耳邊
說!甲說你太機掰!乙說你太機掰!丙也說你太機掰!(三位分別是舞風負責人和
其中兩位女生),之後又大力巴了我後腦一下,邊離開邊出言恐嚇我,要盯死我,
被一個不是狀況內的人那樣攻擊,加上肢體霸凌的恐懼還有累積卻沒爆發出來的
憤怒,使我大腦開始損害和產生被害妄想症,同住兩人房的室友被我的神經質弄
到搬出宿舍,因為我妄想室友要趁期末撤宿時,找人來圍毆我,那段時間讓我懷
著很大的壓力和恐懼,在全部的壓迫下,開始有了幻聽和妄想以及抑鬱症的狀況
,課業狀況也被搞得很差,必須延畢,到快大五時,我妄想了一個網路對象,對
方不管在狀態上打什麼,我都能想作和我有關係,對方也感到莫名其妙,對我的
追求感到嫌惡,在網路上用流言傷害我,終於承受不了打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發作,還出現嚴重幻聽和幻覺,分不清現實和虛幻,以及讓人痛不欲生的腦痛,
真得像痛覺神經被電鑽活活的在鑽動一樣,在終於意識到自己得了精神病,一切
的絕望讓我在高樓上的死亡邊緣徘迴,一度想輕生,但我想到母親的聲音,忍著
難受,回去宿舍想辦法,在之後,大腦許多機能都被破壞萎縮,連說話都有問題
,就像老年癡呆症,失去和現實之間的知覺,生活顛倒,加上藥物以及病情,還
併發了焦慮症、恐慌症、憂鬱症、強迫症,焦慮讓心臟高速跳動不止,只能掙扎
到醫院開心律整,恐慌會讓人呼吸困難,憂鬱令人痛苦想自殺,強迫症加上幻聽
讓精神非常耗弱,非常可怕又很折磨,完全是靠信仰才奇蹟撐到今天,在逐漸康
復可以講一些話後,曾直接找舞風負責人談起這些事,但他似乎很沒同理心,一
句抱歉也沒說,日子還是照樣吃喝玩樂,令人非常不滿,決定走法律尋求正義,
還我應該有的精神賠償,如果開始訴訟,也可以找到人證!事發當時都有人在現
場,就請大家幫我這個忙吧!
肢體暴力是發生在2009年5、6月,病發時間則是2010年10、11月,過了3年
病情仍未完全康復,回想這些事大腦會難受,就算拿不到賠償,讓他們有個警惕
也好,謝謝。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通常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不過,如果法院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為仍有證據必須進一步調查的話,還是會開庭審理的。因此,實務上不乏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最終判決無罪的例子。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因此,如果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可能就要儘快具狀到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否則結果恐怕就不太妙了。
本件在偵查程序中如果您已經委任律師處理的話,建議您趕緊與先前委任的律師聯繫具狀向法院聲請開庭、聲請調查證據,俾使法院早日還您清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朋友為研究所學生,於民國102年1月底時因想賺錢而投資多媒體傳銷,陸續向本人借用六萬元,都是用我的信用卡支付的,後來又因為生活所需又跟我借了5000元。
後來這位朋友因為無法還款,後來退出了多媒體傳銷,之後就避不見面,我及朋友催討後都沒正面回應,反而在通訊軟體上換來了以下誹謗內容,朋友說是我自己到投資公司將帳戶改成自己的,然我沒有去過這公司。所以我寄出存證信函限於七天內聯繫,但是到第八天時收到對方回函,表示是我非經本人同意填寫加盟表格跟簽名說是刑法偽造文書的事實,又是一誹謗,因過程都是由朋友親自參與及簽名,且加盟也須個人隱私資料等,另外信用卡帳單資料也可顯示出產品內容為朋友所購買。
請專業的律師幫幫我,我該如何拿回這筆款項,也一定要刷清自己的名譽.....讓對方得教訓 謝謝你們
原本預定是要先到調解委員會及該研究生就讀的教育大學,但不知怎麼做才是最省力的 麻煩律師




本人去年遭受之前的客戶到我的公司當眾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及誹謗。本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確定起訴後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今天收到裁判書。其中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請問:
1.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有甚麼訴訟費用?當初我遞狀時法院並沒有要我交裁判費。
2.法院僅判賠10萬。若申請假執行或強制執行我要負擔任何費用或擔保金嗎?要負擔多少?
3.法官明顯偏袒被告。我跟被告原無冤無仇,他起色心先電話騷擾我,我掛他電話不理他後他就
腦羞成怒,到我公司當著十多人的面以不堪之言詞〈三字經〉辱罵誹謗我答五分鐘以上。我不
但有錄音且有證人及監視錄影帶為證。被告於我提告之後還多次到我的公司欲造成我跟證人的心
理恐懼。且民事庭法官當庭播放他當日罵我的錄音檔時他還以他不認得那次不是他的聲音為由否
認。而且開庭當天他還故意攜帶刀械前往,幸被法警查獲強置保管。此事我也有當庭告知法官。
被告惡劣至極,法官卻只判他賠10萬。〈三萬是賠恐嚇,7萬賠公然侮辱及誹謗〉跟其他類似案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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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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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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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事情的前因後果是這樣的,一日於網路上的新聞網頁"聯合新聞網"
撇見一篇新聞,新聞內容荒謬不羈外,而該記者的文章多半都會特定為某店做宣傳"新聞"
猶如廣編特輯的特殊廣告,因此在新聞的網路社群連結處(Facebook)
留下一句話:又在買廣告了
無指名道姓,結果突然出現一人說要告我誹謗。
其實我是不以為意的,因為這點要告的立足點個人認為其實相當薄弱,猶如對方對號入座
但對方同時擁有一個15萬人的地區性的中壢粉絲團;
名為我是中壢人,該管理員在15萬人粉絲團面前公開我的私人Facebook ID,
並公開宣稱指名道姓說我有誹謗他之實,請問這情況他是否以觸犯個資法?
另外對15萬網友宣稱未有且不實之事,是否對我來說已達成誹謗我之條件?
還有,我與該人素不相識,他卻用網路上我所留下的電話,打電話予我
一開頭就說要告我,這是否達成恐嚇之條件?因為我心理已感到不安與懼怕碰到訟棍
請不吝指教!謝謝了!




我約了一個網友,然後去了他家,在他家待了一下,抽了一張衛生紙,在他進浴室的時候,未告知我要離開,本以為回到家就沒事,結果他傳簡訊說我偷他錢,當下我驚慌失措,翻我的衣服,機車,都未發現有錢的蹤跡,隨後他就說他要報警,我立刻就去派出所,結果我人還比他先到,他說我偷他錢,我問他多少,他說兩萬二.....筆錄作完還+200塊。他就咬著說我拿衛生紙旁邊就是他放錢的地方
我說我隔天就領錢了,為什麼還要偷他錢?
他說我錢明明就放在那哩,那為什麼會不見?
然後警察過來,要我們自己解決就好。
但是我堅決沒有拿他那筆錢,我要提出毀謗告訴,還要求說驗指紋等等
後來那個網友做了筆錄,大概15分鐘就出來
接下來換我進去做筆錄(悲劇的開始)
警A說:你有沒有拿他那筆錢
我說:沒有,我隔天就領薪水、為什麼要偷別人錢,重點是我連他錢放哪裡,長怎樣都不知道...(過一會)
警B說:你這樣根本就是有拿嗎?人家進浴室、然後你就離開,錢就不見了
那就是只有你會拿嗎?
我說:我沒有拿啊!
警C就說:錢在哪裡,你把它花去哪裡....
我說:沒有拿、哪來的花去哪裡...
然後警A又說,那你沒拿、要不要告他誹謗
我說:好啊、我根本就沒拿
後來過了不久
警B說:看這樣就知道是你拿得嘛!你這樣在法官面前就絕對關你三個月.....
警C說:你不知道監獄裡的人怎樣怎樣....你如果不想被關...之類的話語
當下我心都急了...
我說:如果我說我有拿,是不是舊部會被關啊?
警A說:那你說你有沒有拿~?
我就一時心急就說有了....
但當她說錢在哪裡,我又答不出來,因為我根本沒有拿那筆錢
(因為事後想到,證據是要有贓物才會被定罪)
之後,我說那我可不可以跟別人借錢還給他啊
警A說:不行、我要的是那筆錢
但是我又說:我沒有拿啊,我怎麼可能會有那筆錢
之後我就想說,我要上班,我朋友也在店裡
想說如果可以去跟他們借看看
但是我就掰說,我欠我朋友錢,所以把錢還給他了
所以我就去跟他要回來
但是筆錄上說:我把錢放在家裡,本要拿給同學,就被先行查獲
但是根本就不適查獲,而是我自己去警察局
然後我就跟朋友借完錢,做完筆錄,但是心想根本就不對
警察不是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嗎?採集指紋去哪裡了...說告他誹謗的筆錄也沒有做
事後隔一天,我就提領了錢,還給朋友....
之後就提心吊膽的過著要上法院的心情
我要怎樣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他有人證,是他的媽媽....
但是我都沒有,我該怎麼做....真的沒有拿
萬一上了偵訊庭,說沒拿,會不會又被桶一刀
犯後態度不佳罪加一等....之類的
還有如果翻供,會連累到我同學嗎?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研擬一份刑事告訴,請大大指導可有加強之處,很急,謝謝!
(部份刪除)
為訴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提出告訴事:
壹、訴之聲明
一、原告對「XX大?」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份臨時會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行為,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被告均為「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成員,該會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月份臨時會,會中針對原告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借閱影印管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放大字體」,公布張貼於社區各棟及電梯間等六處公布欄,故意不實散佈於眾,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一、「XX大?」依「公寓大?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XX大?住戶規約」,第一條述明規約效力及於該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住戶規約如附件一)。
二、被告接任「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故意違反前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附件七「XX大?防空避難所兼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藉勢藉端擅將公有停車位使用權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計XXX等五人,全年收取新台幣二萬五仟元至三萬元高額「公位清潔費」,要求管理員另開收據,確有措施失當之明顯證據,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原告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返還公有停車位使用權防止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收狀收據如附件二)。
三、被告藉故阻卻原告不得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依法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財務報表及收支明細,經向新北市政府市長陳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具文函請「XX大?」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足證原告所述於法有據應屬至當(公函如附件三)。
四、被告於二月份臨時會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布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大家好
小弟去年在11月的時候有再論壇跟人起爭議 被對方告了誹謗 還以求他被告 也被告了恐嚇 誹謗 妨礙名譽等
目前小弟已經在12月去過高雄派出所做過筆錄了
前幾天有收到傳票,於本月18號又要去高雄了QQ...
想請問的是
1.我要帶過去對方獅子大開口跟恐嚇我說會有兄弟事等等之類的錄音帶會比較能夠讓檢察官知道對方是為了錢而告人嗎?這樣不起訴是否機會會比較高?
那被起訴的話 最後宣判緩起訴或是或是無罪,對方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那以上這些都要在南部做嗎?我覺得對方根本就是想讓我花錢和解省麻煩,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要在高雄偵查審判等等呢?
3.事情的經過是A,再論壇PO了他被店家坑了的經過,結果爆上新聞 然後我是針對新聞跟A的內容去做評論而已,就被店家告了誹謗,而我講的也是影片上發生的事情,請問這樣我會成罪的機率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