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拍賣銷售一台二手水冷扇.(為個人銷售不是商店)頁面已註明為二手品仍有保固.6/28買家下標寄出 7/2回覆覺得不涼想退貨.
我回覆我不是商店.沒有鑑賞期.如有問題請他送原廠檢測.保固內免費.如果真的機器有問題我願意負責退貨.結果拖了一個月8/3買家才送檢.說去送修了8/9回覆說修好了還是要退..
原先我答應就退貨退錢了事.沒想到一週了商品仍沒寄回.8/17發訊息告知如二天再無收到不接受退貨.8/21買家才又回覆當天已寄出.但我拒收.
買家說要到消基會申訴同時依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提告
請問:
1-商品拖了一個月才要求退貨.我又非企業經營者.是否有權拒絕退貨?或是要求折舊費用及運費呢?
2-商品紀錄明確.來源也為本人向經銷商購買,詐欺成立嗎? 對方直指我以詐術不當得利
3-如買家真提告.詐欺不成立我可否反告他誣告或是恐嚇呢?
謝謝您的解答.

案由:○月○日下午17:30分,有人撕毀電信箱上張貼之標語
張貼人發現隨即報案,員警至現場處〈○村○路○巷〉,張貼人〈原告〉要求毀損罪告訴,撕毀人〈被告〉亦在現場,並於員警錄音拍照下承認撕毀,張貼人隨即先行至派出所準備作報案筆錄。
在所內時過約10分鐘,該員警返所至大門前時,所長已在門前跟他交談〈內容看似本案〉,張貼人走出打招呼後,三人就走進所內,張貼人向所長及該員警請求告訴毀損罪,員警隨即準備製作筆錄,此時所長交代要對張貼人提行政罰張貼文宣物,張貼人回答犯法規願受罰,之後員警善意建議雙方坐下談談,過程中,張貼人感覺主管談話不甚善解人意。
1. 員警進所前所長剛好在門口談論本案,是否有人事先關心?
2. 違規廣告物行政罰之權責、舉發、開罰,程序有疑慮?
3. 毀損罪起訴與否,兩造之權益,由法令範圍及上級單位處理裁決
4. 張貼標語屬言論自由,如有違法或損及他人權益,應依法處理而不是當面指責報案人〈所長說:若不起訴,被告可提起誣告追朔〉
5. 所長談話內容及眼神有不公平善待兩造之感覺
6. 所長舉例說:有人在派出所大門上張貼紙張,所長撕毀,張貼人可以告他毀損罪嗎? (聽後本人愣住,他又對我說:你發什麼呆…)
7. 電信箱敢貼標語,小老百姓誰敢貼公署〈派出所〉,若我貼文:『波麗士大人善待小老百姓,警民合作愉快』。所長要撕掉嗎?要罰張貼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目前尚可爭執有無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性,而於不具備特定性之下,不成立該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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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一個社區大樓,今天晚上大概七點多的時候,在我自家門口,忽然出現五,六名不知名男子,先是走到我家隔壁並和該名女性住戶簡短交談後,就朝我衝過來像是要抓我和打我的樣子,我出於本能反應拼命的跑,跑到鞋子都掉了,直到我跑到隔壁大樓的樓頂,才甩開這群兇神惡煞,後來我報警,並在警察的陪同下一起回家,回到家後,我的女友馬上跟我說,剛剛樓下管理室打電話來給她,說樓下有好幾個流氓要來找我,我女友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只是心裡很害怕,過沒幾分鐘就有六名男子來我家要找我,因為我不在家,所以其中有一人就跟我女友講說:妳跟妳男友說:他最好不要再回到這個家,如果被他們遇到了,就要讓我好看等等言詞上的恫嚇!我女友才跟我和警察講完這些事情,馬上就有一個男人(是該女住戶的哥哥)和隔壁的女住戶來找我,那名女住戶才說因為我罵她很難聽的話,她因為受不了才會叫她哥哥來找我!問題是我當時是在家門口面對著家裡面罵我家的小狗,只是那時她剛好走過去,以為我是在罵她,任憑我如何解釋她也聽不進去,她的哥哥一付想要打我的模樣,過沒幾分鐘,那六名男子中的其中三人也出現了,人還沒走到我家就先聽到其中一人說,警察沒有很大啦!他如果不敢打我就跟我同姓,甚至當警察的面罵我三字經,後來我才和警察回警局做筆錄!那名女住戶也到警局說要告我!這是整件事情的經過! 請教各位:1.這樣子對方總共犯了幾條罪? 2.女住戶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3.如果告不成,我可以再告她一條誣告罪嗎? 4.可以附帶民事賠償嗎?


我住在一個社區大樓,今天晚上大概七點多的時候,在我自家門口,忽然出現五,六名不知名男子,先是走到我家隔壁並和該名女性住戶簡短交談後,就朝我衝過來像是要抓我和打我的樣子,我出於本能反應拼命的跑,跑到鞋子都掉了,直到我跑到隔壁大樓的樓頂,才甩開這群兇神惡煞,後來我報警,並在警察的陪同下一起回家,回到家後,我的女友馬上跟我說,剛剛樓下管理室打電話來給她,說樓下有好幾個流氓要來找我,我女友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只是心裡很害怕,過沒幾分鐘就有六名男子來我家要找我,因為我不在家,所以其中有一人就跟我女友講說:妳跟妳男友說:他最好不要再回到這個家,如果被他們遇到了,就要讓我好看等等言詞上的恫嚇!我女友才跟我和警察講完這些事情,馬上就有一個男人(是該女住戶的哥哥)和隔壁的女住戶來找我,那名女住戶才說因為我罵她很難聽的話,她因為受不了才會叫她哥哥來找我!問題是我當時是在家門口面對著家裡面罵我家的小狗,只是那時她剛好走過去,以為我是在罵她,任憑我如何解釋她也聽不進去,她的哥哥一付想要打我的模樣,過沒幾分鐘,那六名男子中的其中三人也出現了,人還沒走到我家就先聽到其中一人說,警察沒有很大啦!他如果不敢打我就跟我同姓,甚至當警察的面罵我三字經,後來我才和警察回警局做筆錄!那名女住戶也到警局說要告我!這是整件事情的經過!
請教各位:1.這樣子對方總共犯了幾條罪?
2.女住戶說要告我,這樣告的成嗎?
3.如果告不成,我可以再告她一條誣告罪嗎?
懇請惠賜解答!謝謝!





您好,若檢座針對同一犯罪事實已為不起訴處分,則告訴人僅得依再議或申請再議不成提起交付審判。又若告訴人針對一模一樣之事時提起告訴,應可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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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本人公司任職期間之民國103年06月至民國103年7月21日間,取得公款共計新台幣 一百四十九萬元整,自應將此款項單據繳回公司紀錄核銷,方為允當;於民國103年7月21日,無故未到班,且電話拒接前往家中商談,以被家暴為由拒絕見面,(漢民派出所備案記錄)其丈夫與友人多次以恐嚇口吻,暗喻不私下和解將逕行誣告之犯行,民國103年7月22日透過去函要求將公司帳本及票務單據繳回本人以利對帳,渠料,台端竟將帳目與部分單據丟於本人母親,明知本人母親因行動不便無法拒絕。此事造成本人母親極大壓力。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三日內,將前揭款項及發票單據繳回公司,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詳細內容:
他把我給他錢簽名部分撕掉,只留支出帳目。我都領現金給他,我只有銀行存摺明細。這樣告的成嗎。他是預謀犯案的因為月初我跟他對帳帳目出現問題因公司有另委託會計師報稅。那時他把發票單據已經寄給會計師。後來我去跟會計師要回單據請他重新核銷。後來就是前面敘述事件。
之前跟他曾經有發生過關係,因為他替我介紹越南老婆,後來是對方不肯讀書了放棄。他回台灣後就故意引誘我,與他發生關係,這一切都是因為家母
ˋ主動脈剝離開刀,那期間就委託他作帳,近日家母好轉該把帳務交回。才發生的事。也因為親密關係,所以他對帳務總是模糊帶過,上個月底因為帳務不清楚他還想打迷糊仗我出手打了他。他應該有去驗傷,我跟他認錯他也原諒我。這次也是查帳問題不能再模糊帶過,其要她老公出面說我下藥迷姦她並打他,現在對方已提傷害告訴 我該如何解決



明知票據未遺失而謊告且辦理掛失止付,則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的牽連犯,依較重罪的後者論處。本件建議您可尋求律師協助爭取緩起訴處分,設法降低可能之傷害。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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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我今年22歲。
我去年12/29騎機車時速約55~60,在進入一個地下道機車道的時候,
前面15公 尺左右有一個正在玩手機的騎腳踏車國高中生因為騎太慢,時速接近0而跌倒,然後腳踏車橫躺在機車道,而我因為緊急煞車加上閃躲人,導致我經過他之後手握龍 頭跳下車試圖停下來,但因為還剩一點餘速所以我放手讓機車滑出去倒地,"完全沒有擦撞到那位同學"。我就牽起倒地的機車用側柱固定。然後我很生氣的回頭看 看那位學生。然後就看見他就"跳下去"汽車道撿他掉落的手機,再"爬上來"機車道看他的手機。之後我就試圖發車,發了十秒鐘左右,機車成功被我發起,我再 回頭看看那位學生。他依然在看他的手機,之後有一台機車要過,我看他也沒事情,加上我趕時間又沒有擦撞。我就離開了。
結果這位學生卻告我因騎車撞他而肇事逃逸!!
然後前面寄通知書來的時候,因為都寄到以前舊家,所以我都不知道。
前幾天我就被通緝了!!
跑到法院作筆錄然後交保,現在面臨八月的開庭。
我現在有點不知所措,但我很確定的是,我完全沒擦撞到他!!!
他完完全全是自己跌倒的,而我是為了閃她自己跌倒才雷殘。
加上那邊沒有監視器和其它行人(唯一的只有後來要經過的那台機車)
請問我現在要怎麼辦。
我真的很生氣,我一定會告他誣告,但前提我得先無罪。
而他只有驗傷證明(就算受傷也不可能是甚麼傷,騎腳踏車時速0跌倒 ...)
這樣真的可以告我嗎?
我是很希望有監視器,或是他當初報警有調到!!
可是檢察官沒跟我透露到底有沒有。
只嗆我說,現在都已經半年了,我怎麼可能調的到
我真的很難過,他還嗆我說為什麼我的供詞跟對方完全不同。
我問他講了什麼,他說:「對方說我騎機車撞傷他然後肇事逃逸。」
我直接回答:他說謊
然後我說我想調監視器或測謊都可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誹謗您之相關證據資料,可彙整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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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由繼承人向國稅局查詢繼承遺產範圍或調閱有疑義之帳戶,若於繼承開始前,奶奶帳戶金額即有短少或不明之提領紀錄,即可對姑姑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說明提領款項之原因,若無相關正當理由,可請求其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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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沒有誣告問題
只是查詢金額而已
誣告必須是你們告他不成立才有這問題
所以不要被騙了
而且你姑姑根本無權把這些東西扣住
你們可以告他侵占的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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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事情是這樣的
在遊戲中 因為有人亮燈地圖上某個地方
我誤以為是要前往該地方 結果被敵方擊殺
引來隊友一陣撻伐 但我並沒有說什麼 只是試著解釋我為什麼前往
然後就說了:我看球女有大 我以為要吃
該玩家即回我:吃你媽
我個人是覺得 我玩的不好 你說我觀念差技術爛什麼的我可以接受
但只因為我一個失誤 就問候我母親 我實在無法接受
更何況 我在遊戲中 已經問過他 要不要道歉
他完全沒想道歉的意思
甚至在遊戲結束我已離開時跟其他隊友說:
告的成 我跟他性 媽的國中小屁孩
有名隊友即拍圖傳給我 我才知道他還有在罵我
以上是事情緣由 我想知道的是 我要告他哪一種罪名
以及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警察局
然後這是否又告的成?不成我會被告誣告嗎?
對此不是很了解 煩請解答


您好:
1.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無法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避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來的起訴會以形式裁判終結。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亦為免訴之判決。因此若是相同犯罪事實,對方係無法重複提告。
2.您可以對他提起誣告,但誣告罪是否成立決定於對方是否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即使對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若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係無法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3.若您不願意繼續與對方耗下去,建議委任律師為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我在網路上購物,錢匯出後沒收到東西對方也完全聯絡不到
之後我就以詐欺報警處理 過了快1個月後對方終於連絡我
私下約出當面還錢給我!
我在猶豫要不要收 因為已經報警 私下能不能接受退款
那我還需去警局做怎樣的程序嗎? 日後他會不會告我污告
我想給他簽這份書文書妥當嗎
立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茲雙方就網路詐欺事件,達成和解,現雙方誤會釐清,於確認甲乙雙方並無誣告故意及詐欺故意之前提下,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共同遵守如後:
第一條:
乙方應給付甲方共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甲方同意乙方清償之。
第二條:清償方式:
前項債額自民國 年 月 日,匯入甲方於 700 郵局 分行活期儲蓄帳戶,帳號: 號;
第三條:
雙方於簽立本和解書後,甲方即不再追究乙方於台灣 地方法院 年度易字第 號詐欺案件之刑事責任
第四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與對方簽署和解書後,檢附影本提供給檢警,以利結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先詢問目前案件所在,再直接送至承辦機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證據為何,是否有強制性交之相關證據,並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及辯護方向之,又是否接受測謊,建議您應再三斟酌,是否真的對您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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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應就是否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證據加以爭執之,可委任律師閱卷後,就全案證據資料加以檢視,並討論辯護方向,又就是否接受測謊一事,建議您可再三斟酌評估考慮,是否真的為您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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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確實有被判刑之風險,所以訴訟方向您應及早確認,以爭取對您最有利之地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依您所述情形,行為人傳述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若是抽象漫罵者,則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問題),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對象具有相當之可特定性,則此部分行為應有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再者,即令提告後因為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合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或第311條之規定而不罰者,但根本上來講,提告人並無虛構事實而申告之情形,自與刑法的誣告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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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問題是:
關於第一審判被告有罪 恐嚇罪及公然汙辱罪成立 判被告民事精神賠償我 我提出的賠償金 恐嚇罪X萬及公然悔辱罪X萬
但又經被告上訴後 恐嚇罪不成立 公然悔辱罪成立 但民事精神賠償是否還是與一審賠我賠償金一樣呢? 因為我在被告上訴後審判的判決書 沒看到任何關於民事精神賠償結果 被告對於 刑是跟民事都有用上訴的樣子 因為我收到兩個上訴 一封是關於恐嚇罪及公然悔辱罪的判決 但另一封是上訴駁回 另外他在上訴狀的上訴之聲明的請求判決胡扯關於:"我與證人共謀組織犯罪.殺人罪.詐欺罪.誹謗罪.誣告罪.毀證罪.?證罪.妨害居住安寧.意圖使人犯罪 。訴請原告及證人皆列被。" 關於被告在上訴狀亂寫的罪狀並無任何證據的推理 就亂瞎掰 是否我可以在告他 麻煩專業的律師們幫小弟解疑惑!! 謝謝律師們 辛苦了


我太太拿著驗傷單 分別在刑事和民事對我提出告訴, 刑事告傷害 民事要求家暴保護令,,傷害已被檢察官起訴並申請簡易判決,本人也針對很多邏輯性問題繳出刑事答辯狀,事實上我也根本沒有動手,也沒有傷害她,但是最近傷害還沒開庭前, 書記官有私下問我要不要和解?如果我身為被告同意和解,(原告如果也同意,並提出和解金額,而最後,我也同意了),也就是傷害開庭時,庭上要求原告徹告,我們兩造轉移到和解庭變成達成和解~那這種 被告同意和解 的 結果 ,是否有可能我太太會拿我們兩造同意的和解書, 去 還沒有判決民事庭繼續要求我賠償?(1.傷害庭的民事和解, 是否有可能是引導其他庭,看待我這個被告有 "間接認罪"的可能?)
2.萬一以後我太太食髓知味(知道我願意和解,雖然我告訴書記官 我願意和解是因為她是我太太,而不是我認罪,我只是想早些結束傷害庭的開庭訴訟程序和時間,好好專心工作)... 但是往後有沒有可能我太太繼續無理取鬧, 把自己的跌倒受傷,不斷用民事 和傷害兩種再繼續提告,而這條和解,卻在往後的開庭 對我不利呢?
3.徹告之後,如果我太太往後繼續拿這種莫須有的驗傷單 告傷害和民事, 是否有可能這條 曾經的和解同意,會變成 好像是被告的間接認罪,然後,往後會讓法官對我人格上認定上產生不利?即便我答辯狀和證據都指向我太太說謊,誣告,那有沒有可能這次同意和解會給我留下隱患?和解金額越大,是否表示被告嫌疑惑是認罪的部份事實,越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檢察官移送調解並在調解委員前達成調解協議時,於調解筆錄上載明告訴人願針對 0 0地方法院檢察署00字00號之案件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
再者,檢方或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時,是針對不同之犯罪事實為構成要件之涵射,故縱使之前有和解之紀錄,也不會影響到以後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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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想詢問
我之前在網路上遭人毀謗(不知道對方是誰)
我於3月6號上地檢署去按鈴提告
當時天寫資料時對方是誰我寫不詳
後來做筆錄時檢察官問我有沒有懷疑的對象
我起初跟檢察官問說:這樣講出來好嗎?
沒有證據會不會被對方告誣告
檢察官跟我說:不會,只是作為偵辦的方向
後來我有跟檢察官說是誰(我把它稱為A先生)
後來4月初時派出所那邊有請我過去做筆錄
當時我也有跟警方說:A先生只是我懷疑的對象
後來警方有找A先生來詢問,A先生說文章不是他PO的
警方之後有請我過去,說因為找不到po的人,警方也只能偵辦到此
說案件會移回地檢署偵查
過沒幾天我接到地檢署傳票要到庭說明
我當時有打去問,該股檢察官說沒抓到人,只是要我去說明而以
但很奇怪的是,A先生也收到了,他很生氣,當天晚上他朋友用fb質問我說我為何要告a先生?
還揚言要告我誣告
我就說我沒告他阿,我只是把他列為懷疑對象
他的朋友半夜一直密我
讓我無法去睡覺
後來要不是我說再吵我就把他跟我的對話內容截圖呈給檢察官他才安靜
我想問的是
1.我這樣有對a先生提出告訴嗎?
2.如果a先生要告我誣告,會成立嗎?
3.他身邊的朋友為了這件事半夜密我不讓我睡覺,我可以告他騷擾嗎
求律師幫忙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為您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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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住3樓,2樓惡鄰多年來皆以各項理由上門騷擾,16、7年來至少超過30多次,近幾年更平均1年要鬧超過5次以上,最近半年更加頻繁,從5月到目前已經4次。
他的理由是我們家人的拖鞋、打掃時拖動桌椅會吵到他們,但我們是在正常作息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10點前)內正常活動,且非持續性、高分貝的吵鬧。對方皆以非理性方式進行他所謂的"溝通",曾經腳踹我家鐵門,態度、語氣都是一副要找人打架,且攻擊性很強的模樣。
去年底半夜12點多,對方在樓下叫囂要我們「踹共」,我們不得已報警處理;結果今年除夕當天、端午節假期,都在樓梯間堵我們說我們拖鞋太吵。
我們穿的是巴西橡膠拖鞋,要踏得多用力才會吵?用力踏地腳會痛,誰會為了弄他們而這樣做?
今年5/30早上7點多,對方又在樓下狂按我家電鈴,兇狠的質問我們「現在是故意的嗎?」我們只好報警處理,從此之後對方就藉故在白天說我們吵,請警察進他家去聽聲音。
兩次負責處理的員警,都告訴我們對方看起來怪怪的、好像精神衰弱的樣子,要我們不要直接和他接觸,有事就找他們警察。甚至還建議我們裝監視器和錄音蒐證。
但對方在正常活動時間內找警察投訴我們,覺得很冤枉先不說,還擔心對方會做出傷害我們的舉動,因此考慮裝設監視系統存證自保。
對方的觀念是「別人不准吵他、他可以吵別人」,自己半夜12點之後跺地、拖拉家具、甩鐵門、拖拉厚重玻璃門一分鐘超過15次、小孩跑來跑去都不覺得吵到人、也不改進,況且每次都還用命令式口氣要人照他的意思做。
想請問遇到這種惡鄰,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呢?有什麼辦法可以嚇阻他別再騷擾我們呢?還有,我們現階段還能夠做哪些自保措施呢?
這兩天打算去派出所備案,因為昨晚8點多我們拖地時,對方重擊我們地板(他的天花板)4、5次之後,又找警察來投訴我們;結果半夜1點多,他自己又光腳踱步、拖拉玻璃門!這樣無理取鬧、又可能對我們人身安全造成潛在傷害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還有,擔心他誣告我們,又該怎麼辦呢?
麻煩撥冗協助、給予建議,萬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