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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 104-08-14 14:12

102年我有借錢給朋友甲,對方式已未辦妥繼承之其父遺產土地做為擔保,承諾俟其繼承遺產土地持分後,即行還款.

今年甲避不見面,我查了才知道,他們家的土地已在103年6月辦好繼承過戶了.土地由其兄姐繼承,甲沒有分得土地,顯然他們蓄意躲避甲的債務.損害了我的債權.

我有甲簽的支票,借據和法院得支付命令,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他們的土地登記嗎?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回我的權益?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4 14:53

 一、未辦理繼承土地,請問當時債務人之父親已經過世了嗎?如已經過世,該土地屬於事實上已繼承,但是對方事後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二、比較想了解借據內容是否有詳細敘明日後辦理繼承登記後,該地將作為擔保,或還款之用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所述,債務似乎是拋棄繼承,但最高法院73年度民事庭會議決議,拋棄繼承不許債權撤銷之。 您只能執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或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但須舉證債務人在借款之初即有將來不依約清償詐欺故意,難度較高。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如同各大律師所述, 詳細情況還是要依借據內容, 了解土地擔保部份為何

才有辦法做確認判斷, 不然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指針對債權部份對債務人動作(前題是債務人有扣除該土地後的其他財產足以支付對您的債務)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若對方已拋棄繼承,你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已詳如各大律師所述。 若對方未拋棄繼承,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分割遺產,而未受分配時,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否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乃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並非民法第244條規定得撤銷之標的,可參考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見解;肯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得為撤銷之標的,可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撤銷該行為,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全國各地法院目前尚未統一見解。 建議你攜帶完整尋求律師協助,以免無法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gigi 104-08-13 11:37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

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3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再議聲請駁回之後就只剩交付審判,總體而言,機會算是比較偏低的,不過不能一蓋而論。

2、要另行提告或是自訴,必須是針對新的事實才可以。

3、倘若再議還沒有遭到駁回,應該盡速遞交再議補充理由狀。

104-08-13 00:52

4/1號 被驗尿有二級毒品跟三級毒品

我是初犯 因為好奇而嘗試毒品 

8/10裁定送來 要去勒戒

可是上面沒說什麼時候 

之後還會傳票來要去開庭嗎? 還是直接去勒戒

還能聲請在院外接受治療嗎? 一開始不知道可以在院外治療 所以沒聲請

請問現在還來得及嗎?

已經沒有再食用毒品了 我怕要勒戒進去 家裡生意沒有人可以幫忙

可不可以不進去 在院外觀察就好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5:55

既然是法院裁定要觀察勒戒就必須去,之後會有地檢署執行傳票通知。

一、  就閣下所述施用毒品觀查勒戒、戒癮治療緩起訴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gigi 104-08-12 20:39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再議申請時...

1.申請再議時,可否提出新事證?

***駁回再議後續...

2.只有"交付審判"的方式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一定要請律師提出?

3.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4.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5.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避免他人受害)?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6.或有其它建議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駁回再議聲請,則只能循交付審判程序來進行,且須委任律師來提出,而交付審判基本上是審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內容有無違誤,難以再主張新事證,且本件也無再提起自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13

您好,若聲請再議也被駁回,就只能在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54

再議相對於交付審判的機率較高,請盡可能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以及論述,爭取發回續偵的機會。至於交付審判機率,通過的機率不高,交付審判若是沒法通過,基本上除非是對方另有他案可以提告,否則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gigi 104-08-13 11:32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退回,也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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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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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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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不能提出新事證,但交付審判能提出新事證,但這部分新事證相當於再審之新事證,所以要件比較嚴,以新事證另訴之要件較寬,而交付審判採律師強制代理,因你這件案子未起訴,自然無再審之問題

gigi 104-08-12 17:14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1.一定要請律師提出交付審判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

2.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3.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4.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evelyn 104-08-12 09:00

您好

想請教如何知道遞狀之書狀所要做的份數?即送幾份給法院,幾份自己留底?

要怎麼分辨呢?有沒有口訣?因為很怕做作狀

民事訴訟書狀:含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聲請狀、上訴狀抗告狀等民事書狀。

送非訟事件書狀:含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等聲請狀。

民事執行書狀:含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參與分配聲請狀。

存證信函

 

光明 104-08-11 15:59

你好"

  想請問一下.我聲請支付命令.二審判決對方敗訴.不得上訴.

請問我需要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書嗎??還是法院會自行寄來??大約多久??

如果要自行聲請.需要哪些資料?

謝謝!!

阿祖 104-08-10 22:23

我父親99年心肌梗塞忽然過世,

當時去勞保局查詢,他有一筆勞保金約60萬,

因為我是法定繼承人,所以我就請領出來,

 公文我有保留,上面寫的是「老年給付」。
(我是父親過世後,才去申請給付的,不是父親本人生前就申請)


父親生前有一棟房子,及跟多家銀行債務,分散加起來約一百萬,

無力償還,所以後來辦了拋棄繼承。(有成功聲請,手上有保留法院公文)

 而我母親因為想要房子,所以後來全順位繼承人中,只有她沒有辦拋棄繼承

 

五年後的今天,因為母親還款一直不準時,時常拖欠賴皮,或故意不接電話

結果銀行專員打電話給我,並告知我說,銀行知道當年是我把勞退金領出,

並告知我這筆錢是遺產,如果我不協助處理債務,她們會請律師對我訴訟

她說若是勝訴,我的戶頭會被凍結,且要一口氣將六十萬吐出來還給勞保局。

 

這幾天,這位專員不停的打電話要我簽協議書,表明這筆債務以後由我負責,

她們就不會提起訴訟

 我現在一直覺得心裡壓力很大,而且很害怕,所以有點想接受銀行的提出的要求,

(要我當保證人,簽署還款協議書)

可是我想到,若是以後所有的債權銀行都是這樣跟我催討,未來我該怎麼辦? 

 

我打去勞保局詢問,法規上有說勞退金不是遺產

也上網去查,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我現在還年輕,不想因為這件事情留下案底。

麻請律師大哥大姐們解答我的疑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XIN 104-08-27 11:40

我自己本身也遇到一樣的問題~只是沒有您那麼複雜~勞退確實不屬於遺產~您不用擔心勞退部分會被討回~再來~您已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了~這也表示您父親生前的所有債務或資產與您都毫無關係了~勞退部分不會因為您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而不得請領或是再把錢吐出來~勞退歸勞退~遺產遺產~這兩者是不一樣的~銀行專員很多都誇大其辭~別輕易受騙~其他的部分還有疑問的話建議您多多透過行政來解決您的問題~

 

 

雞腿 104-08-09 22:59

請問家裡車棚因颱風天吹落鄰居家的瓦片,造成車棚採光罩破裂,可以向鄰居聲請賠償麼?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0 08:04

要看鄰居瓦片設置、維護有無問題,若是因為颱風太大的話,那也不是鄰居的問題。

雞腿你好:

此部分為安全考量,仍建議先進行修繕(修繕前應先進行現場拍照備證),再以修繕費用鄰居協調分擔,也可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以上供參。

樂樂 104-08-09 18:40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這天是假日 甲方被他老闆娘(稱1方)叫去開別間公司的車(簡稱0方)

從高雄出發到台南 載到0方的業務到小港機場

回程中與人發生車禍 前方的車子忽然停下要左轉(稱乙方)

甲方從後方追撞乙方右後方甲方轉出去 撞到行駛中的摩托車(稱丙方)

丙方在飛出去撞到停在大樓外的17台摩托車

現在初步分析表出來是甲方全責

所以開始談和解

丙方已經談好也簽了和解 甲方的老闆娘也承諾要付丙方的和解

但條件是要甲方跟他女朋友離職並不付薪水

甲方同意了但甲方的老闆娘卻在要匯款的前一天反悔了

甲方老闆娘要求要來簽 自願離職書 才同意付

甲方也同意要去簽但他的老闆娘做常說話不算話 所以甲方也希望1方簽一張他願意負責丙方的和解金以讓丙方安心但1方卻拿這件事做個理由說他反悔了

這時甲方告知丙方說 可能沒辦法給當初協議的先匯5萬元而是先給資遣費3萬5千 之後借到錢再匯1萬5千給他

但丙方覺得甲方沒誠意 所以想要聲請調解破裂 以此要求要甲方老闆娘出面負責(當初1方在醫院承諾甲方的)

我想請問正式的肇事責任還沒出來還需要先跟乙方談合解嗎?

甲方的老闆娘 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丙方這樣要叫1方出來負責是可以的嗎?

車主就都沒事嗎?

這樣如果丙方要告甲方 他如果在庭上說甲方誠意不足 這樣該麼辦?

樂樂 104-08-09 18:35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這天是假日 甲方被他老闆娘(稱1方)叫去開別間公司的車(簡稱0方)

從高雄出發到台南 載到0方的業務到小港機場

回程中與人發生車禍 前方的車子忽然停下要左轉(稱乙方)

甲方從後方追撞乙方右後方甲方轉出去 撞到行駛中的摩托車(稱丙方)

丙方在飛出去撞到停在大樓外的17台摩托車

現在初步分析表出來是甲方全責

所以開始談和解

丙方已經談好也簽了和解 甲方的老闆娘也承諾要付丙方的和解

但條件是要甲方跟他女朋友離職並不付薪水

甲方同意了但甲方的老闆娘卻在要匯款的前一天反悔了

甲方老闆娘要求要來簽 自願離職書 才同意付

甲方也同意要去簽但他的老闆娘做常說話不算話 所以甲方也希望1方簽一張他願意負責丙方的和解金以讓丙方安心但1方卻拿這件事做個理由說他反悔了

這時甲方告知丙方說 可能沒辦法給當初協議的先匯5萬元而是先給資遣費3萬5千 之後借到錢再匯1萬5千給他

但丙方覺得甲方沒誠意 所以想要聲請調解破裂 以此要求要甲方老闆娘出面負責(當初1方在醫院承諾甲方的)

我想請問正式的肇事責任還沒出來還需要先跟乙方談合解嗎?

甲方的老闆娘 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丙方這樣要叫1方出來負責是可以的嗎?

車主就都沒事嗎?

這樣如果丙方要告甲方 他如果在庭上說甲方誠意不足 這樣該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9 22: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等到肇事責任出來之後再談和解

2、駕駛跟雇主雖然對外負連帶責任,但是雇主賠償後,可以向駕駛100%求償

樂樂 104-08-10 19:40

律師您好 

那像這樣甲方 並非車主公司的員工 

被甲方的老闆娘叫去開車 這樣甲方的老闆娘就沒責任?

非上班時間 非工作職責

黃先生 104-08-09 13:34

請問,法院調解聲請到接到通知書大約要多久時間呢?

我已經等了一個禮拜了這算正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9 14: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大概至少需邀1個月的時間,倘若您一個月後都還沒有收到,就可以去法院查詢分案了沒。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9 15:44

一般都會超過一個禮拜,若不放心可去法院櫃檯查詢案號後,去電該股書記官詢問進度。

黃先生 104-08-09 17:45

感謝律師的答覆

我還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第一 當初聲請調解的時候我只有寫書狀忘了附上證據,請問法院會要我補正嗎?或是會有其他的動作呢?

第二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還須要另寫一份起訴狀嗎?還是會直接用調解那份書狀做為起訴狀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9 18:41

關於分案進度可以打電話詢問法院。

若認為證據還有遺漏,可以再寫狀陳報。

若轉入訴訟,若認為之前的狀子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也不用在另外準備。

黃先生 104-08-09 18:4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分案進度可以打電話詢問法院。

若認為證據還有遺漏,可以再寫狀陳報。

... (恕刪)

請問律師,您所說的證據有遺漏再寫狀陳報的部分是

直接補上還是說重新聲請呢?

若是補上的話可以在調解的時候補上嗎?

還是說要等分案後向該案書記官陳報要補上呢?

104-08-07 14:04

調解約定債務人須定期給付一定金額

債務人卻未有定期給付

若要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如何聲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珊你好:

聲請強制執行應具狀向執行所在地或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的執行法院聲請,簡單說就是寫一份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裡面記載當事人的姓名住址、債權(包含利息違約金)金額、聲請執行的標的物(財產),並附上執行名義的正本向法院聲請,並須預納執行費。

若不知債務人的財產可以持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前年度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其餘細節部分建議仍請洽律師給予進一步的說明。

以上供參。

piggy 104-08-07 02:11
案子未定期,但要出國一個月,怎麼事先請假? 有機票能足以證明不在國內嗎? 由於案子未定期,該如何請假?申請書要怎麼寫比較妥當? 還是要另外提出什麼證明? 上一次簡易庭未能出席,在電話中告知書記官,還詢問是否要證明、申請,書記官說:我問一下檢察官,你告訴我原因,我幫你轉達就好。 隔天,書記官的確打來回覆,並告知我請假成功。 但我卻在回國後,收到已簡易判決的起訴通知單,讓我很錯愕。 我很有誠意的想跟對方和解,並且也在嘗試與對方道歉。 這次出國教學,都訂好機票與飯店,不在國內。 煩請各位律師指點,如何去聲請或請假比較妥當。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06:26

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這種若您未去聲請,法院是不開庭審理的。可先具狀請求法院開庭審理,並陳報出國日期,附上電子機票、旅遊合約等佐證請法院若是開庭請法院避開此時間。

一、這樣看來是刑事案件。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話原則上不開庭,法官也可以直接判,大概一或二個禮拜就可以判決了,這個部分真的是建議你馬上寫一個狀紙聲請法官開庭陳述意見,不然可能就直接判了。

三、看來應該不是大案件,案由是什麼呢?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只要對方在一審結束之前撤回告訴或是與你達成調解經法院核可的話刑事就會沒事,這個地方如果你很在乎前科的話建議就快點寫狀紙聲請法院開庭吧。

四、請假來說很多法官是要看到證據

五、案件本件可以努力的話還是要儘量努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簡易判決程序實務上通常不會開庭,辦案期限是10個月,通常會在5-8個月左右就收到判決書 建議您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週後,持身分證向該管法院查詢【案號】、【股別】,然後以書面表明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請法院開庭或移送調解,另外附上機票、出國行程等,請法院在此期間勿定庭期即可。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希望常在 104-08-06 20:56

您好:

我和朋友在民國102年12月31日,和債權人在大陸深圳各簽了一張新台幣100萬的本票.我和朋友互為擔保人,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30日,簽本票時,我並沒有拿到新台幣100萬,債權人是以賣貨物的方式分批在深圳給我價值新台幣100萬元的貨物.分了好幾月的批次.

在民國104年時,我們從大陸銀行支付了10萬人民幣到債權人的大陸銀行帳戶,後來又陸續支付人民幣給債權人,其中有人民幣現金支付,也有支付到債權人指定在香港的公司.我們要求債權人給收據,債權人只給了10萬人民幣的收據,其他金額的收據都不願給,後來我要求看本票,但債權人一直沒有給我看到本票,再加上之前給我的貨物有品質不良的情況,讓我賠了不少錢,因此我就停止還款.

現在收到新竹地方法院的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請問在這當中我並不是完全都沒支付過還款,並沒有像債權人所說的未獲付款,能用這理由提出異議嗎?或是有其他方式可停止強制執行.

我在大陸銀行裡有支付給債權人的大陸帳戶,這些是還款,在台灣的法院會不會不承認這些支付呢?

我和朋友因為互為保證人,所以大部分的還款支付都在我朋友的銀行帳戶裡支付,這樣的還款是有效的嗎?

我的問題很多,是否有那位???律師可詳細討論,我即刻回台灣一起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有清償,所以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阻止對方本票裁定的執行,而您在大陸的還款事證均仍可以作為證據主張,所以您目前應先將還款的一些事證蒐集一併帶回台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6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6 23:23

您好,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一、  就閣下所述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HH 104-08-06 15:41

您好~

請問聲請監護權假處分,大致上的內容應該要怎麼寫比較不會被駁回呢?

對方說因小孩無意願所以不同意見面 ,目前監護權仍在審理中

因為時間久了,小孩就更無意願了,怕法官採不變動生活環境為由將監護權裁定給對方

 

你應該是先提出請求探視? 如無提出提出證明前夫無法教養、照顧小孩的證據或說詞容意遭駁回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LLEN119 104-08-05 16:57

之前因詐欺問題去地檢署說明  經過1年後 收到不起訴處份書
結果我打電話去地檢署詢問   該股的人員說: 對方有申請再議  但不一定成功 要看高檢署是否同意再議
請問如果高檢署駁回告訴人申請再議    是否會寄確定駁回的通知給我?
還是並不會通知我? 

請問告訴人如果聲請再議成功  通常會再多久後我又要去地檢署報到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5 22:01

再議聲請不管被駁回,或是發回續查,都會通知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6 07:50

會通知,另再議成功後地檢署會再開庭,但時間不一。

阿婷 104-08-05 01:33
我朋友騎機車酒駕肇事,對方沒有受傷,只有車子受損,我們有要私下和解,警察說要上法院,請問有辦法聲請緩起訴嗎?要如何聲請呢?罰鍰大約會是多少?

您好: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您的朋友若酒測超標會構成罪態駕駛罪,檢察官有選擇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裁量權,在檢察官未做出決定前您都可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14:52

有機會爭取緩起訴緩起訴可能附帶條件,這就要看檢察官

amy 104-08-04 19:47

甚麼是聲請駁回,那是起訴人要去駁回還是被起訴者去駁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4 21:16

是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之意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4 2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駁回指的是聲請人的聲請遭到駁回。

提醒您應該於法定救濟救濟期間內提出救濟,避免權益受到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4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服,可於救濟期限內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my 104-08-04 22:30

 請問於魚池所的地址在哪?

chenchun 104-08-04 17:57

1.檢察官說:想補證據或是相關想到的事物都可以,那請問:「補件的話需要什麼格式或是直接寄到花蓮法院地方法院嗎?」

2.多久可以收到判決書呢?

3.有照檢察官的意思去申請了「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聲請後一定會要到賠償的損失嗎?

4.檢察官也有說到私下和解,這方面的話是我主動比較好還是等被告人提請呢?

5.被告人是有要了我的電話,但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打來,如果?聲請了「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

一定會賠償的話,那也可以選擇不和解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訟案件除了在法庭陳述外,另一重點的溝通方式即為以書狀來陳述,所以若您有何請求及聲請,原則上均以書狀為之,而被告若已被起訴,則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您也不一定要和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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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05 10:55

您好:

1、要補的證據或資料可以書狀寄到本案管轄刑事庭,如已分案到民事庭,則寄到民事庭即可。如不清楚補正或陳報狀如何書寫,其實亦可直接寄到法院即可。(但最好都要寫上案號和股別)
2、 須視您和解民事案件進行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基本上如果和解完判決應該很快就會下來了。

3、您若已提了刑附民的聲請狀,在刑事那邊證據認定沒問題的話,基本上就應有損害賠償可請求了,只是金額多寡仍不一定。至於和解原則上應是被告會主動聯絡你,因為若和解不成,他在刑事方面的責任可能會比較重,所以可以等他來主動連絡。如他遲遲不肯連絡,您就可直接以在刑附民起訴狀中提的金額向他求償,只是這部份就要等法官判,也不一定會全判。若您在未下判決前就已與對方達成和解,則金額就可直接照和解書上約定的向他請求。

jun 104-08-03 19:22

您好!由於剛離婚不到一個月,離婚時協議書上面協定共同監護.而對方卻避不見面,對方家長也說找不到人!(其實她們都知道)小孩在他們那邊.目前1歲3個月.而我自己本身有刑事案件.在25天就須去執行了!對方還有趣聲請保護令.還未實施(本人有接獲派出所通知)但是家中還有小孩的奶奶與高齡90的祖父.也是思念孩子.想探望孩子.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協議書是約定共同監護,您可執協議書請求法院命對方履行協議書之內容,不過因您即將入獄,即便提出該訴訟,恐怕亦無法在此之前有結果。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戴先生 104-08-03 17:06

我的問題是{依照下述的情況,在刑法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而管轄權在哪裡?}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新北市民, 去年我提出了改定監護權官司,當初在南部的法官判決由小孩媽媽單獨監護,而同時也明定探視小孩子需透過南部的社會局來協調探視
但實際上經過半年不斷的跟南部的社會局申請探視自己小朋友!!卻最後得到答案是, 其實法院法官根本就不清楚,這個非他們的業務範圍所以拒絕受理申請協調探視會面的事情!!
因此當初這項裁定真的莫名其妙地,讓我不斷的跟多個公家機關來溝通討論看自己小孩子的事情..結果大家互踢皮球...讓我的權益受損長達半年...最後那些公家部門最後討論出結論,建議我重提請求會面探視自己小孩子
但是問題來了...當狀提到南部的法院時,又是同一個法官來審理,且又駁回聲請
看自己小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為何不斷的被南部的法官給亂審理?
其實我是真的很生氣!!

現在我有甚麼方式可以向那個法官提出抗議並讓他受到刑法上的一些懲戒讓他知道因為自己的權責,而讓一個平民百姓的權益受損!!

還是根本就無法可以約束和警惕那個執法者的行為,

所以他才可以那麼視無忌憚的欺負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亂審理??

謝謝各位花時間來關心我的問題,謝謝!!

您好:

1. 依照強制執行法,父母可持法院判決書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並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而非向社會局聲請強制執行。

2. 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您已經超過上訴期間,且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您便無法在法律上再做爭執,縱使重新起訴,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駁回。

3.因無法從您所述具體了解法院的判決內容,建議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戴先生 104-08-03 22:57

謝謝律師的指點...真的很感謝!!

看小孩子這件事..終於有一線的曙光了!!

Ellis 104-08-02 08:43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土地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Ellis 104-08-01 21:28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土地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May 104-08-01 15:03

我爸媽結婚2X年,早在6年前就已分居分居原因是媽媽爛賭又外遇,只是已經過這麼久早已沒有證據,爸爸跟弟弟已沒有和媽媽聯絡,而我有,這也無法申請失蹤還是什麼的(爸爸有嘗試去警察局備案,但因為我還有跟媽媽連繫遭拒)。而在這幾年裡,我一直都知道媽媽有男友,從不間斷過,但我並沒有錄音或錄影的證據,但親友都可作證(媽媽的妹妹、媽媽的阿姨、姨丈)。本來爸爸已經不想管她了(其實中間都有再談離婚,只是媽媽一直推拖,遲遲不肯簽字離婚,也不肯出面辦理),只是這一年來,媽媽的行為越來越誇張,陸續有跟地下錢莊借錢賭博(無證據,她本人自己說出),還因此自殺過數次,情緒也異常反覆。(後來媽媽說醫院診斷她有憂鬱傾向,好像陸續有回診吃藥,可她常說謊,也不能保證醫院真的有判定她有憂鬱症,幾乎都是她一面之詞),爸爸擔心日後她所借下的負債會讓我跟弟弟背負,所以再次提出離婚要求,但媽媽要求20萬贍養費,我們無法接受這條件,原因1.從媽媽離開家裡,我和弟弟所有生活費學費雜費等,都是爸爸一人付出。原因2.全家人收入一個月不到4萬,甚至更低,根本無法拿出這麼多錢。原因3.在婚姻中有過失的是她,她不該再開口要求贍養費。想請問各位律師們,該怎麼辦?到法院申請判決離婚嗎?(上網查了很多,說通常程序走完要3~6個月,但我們希望馬上能離婚成立,因為媽媽不肯協議離婚,又擔心她不知道什麼時候再去借錢,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解決呢?)如果爸爸帶著我跟弟弟到法院作證,可以馬上判離婚嗎?還是法官依舊要宣媽媽來,深入了解詳情,然後等3~6個月才能判決嗎?有什麼方法可以在媽媽知道卻無法反應的情況下,讓法官判定離婚呢(因為媽媽情緒不穩定,擔心她會傷人傷己)?另外,我們要寫什麼申請書呢?看了很多種,例如:家事申請狀、家事起訴書聲請調解狀等等,哪一種才適合我們呢?網路上給我的資訊是說,除了協議離婚跟判定離婚外,還可以調解離婚?媽媽沒出面,該如何調解?如果走了判定離婚這條路,只要媽媽反駁而我們又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就變打官司(中間花費一定無法計算...)?請求各位律師們幫幫我,真的非常感謝您們能為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16: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述的狀況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相關法定程序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本來就需要一段時間審理,倘若不想走冤枉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2、倘若手頭上沒有什麼證據,屆時就是傳喚證人到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持續蒐集相關事證,以利日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傳喚證人證明父親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1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傳喚證人證明父親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情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104-07-31 00:16

我有一條詐欺的案件現在判決書下來判一年兩個月,請問我是要直接等執行嘛還是還可以聲請緩刑,怎麼聲請還是要等執行去跟法官請求

阿人 104-07-30 00:43

律師您好,朋友跟我借錢(去年有匯款紀錄) 開了她公司支票100萬給我,但怕支票萬一跳票沒有保障,所以請她開一張100萬本票給我,其支票跳票並於6/26為拒往戶,7/3公司登記解散,我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但法院駁回,其原因是: 對方受款人寫我全名 張又”人” 我當場發現錯誤請他更改為張又”仁” 蓋上手印。法院說要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手印不能成立。本張本票所有人為張又人所有 非張又仁所有,背書不連續性,所以駁回我的聲請.但在歸還本票正本上又寫上"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請問我要怎樣補救提請法院裁定認可。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票據上若有改寫,依票據法規定原記載人必須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僅有指印的話,是

      不生改寫效力的

2、雖然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考慮以支票本票證據,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貸

      款項。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馬克思 104-07-28 22:51

律師您好,
由於最近支付命令法的修改,並提供了再審機會,家人身上剛好有糾紛在,
在此跟大家請教一下以下問題:
事情緣由:
K先生在2008年報名參加了健身中心的會員簽了兩年契約,繳了首期月費後
從來沒有去過,相安無事的過了好幾年。結果在今年2015年初收到了健身中心附上支付命令影本的通知書要他繳交兩年的會費加上這快五年來的利息。這期間從來沒有接受到過法院公文,申請閱卷後發現早再2010年便已確定支付命令,而知道事情時已經快五年了。
想請教:
1.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a.在聲請閱卷後得知公文第一次名字寫錯,且寄到居住所無人接收,最
    後送至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在名字寫錯的情況下是否算合法送達?
  b.第二次訂正名字後寄到戶籍所在地,但人從來不住在那邊,最後也是送
    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總合一二次的狀況是否算合法送達?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能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之再審?

2.若算合法送達,此支付命令效力期限問題?
  a.此支付命令判決確定時間是在2010年並即將滿五年,債務部分
    是現金月繳式定型化契約,這種契約失效年限是算5年還是15年呢?

  b.因K先生無工作一直靠家養,所以身上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與查詢,要怎
    麼知道對方公司有無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
    對方有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的話,K先生是否會收到法院公文?

您好:

送達是否合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而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 會費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但可以研究是否可以適用同法第127條規定。然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消滅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您可以持身分證到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 強制執行債務財產債務人會收到民事執行處的執行命令,但核發債權憑證不會通知債務人。
JJ 104-07-27 17:53

簡短的說,我跟前夫離婚離婚協議書(未經法院公證)有明白協定未成年子女交付會面條例

但8/17前夫將小孩帶回後自此未帶回我家

請問在警方無強制執行公權力的情況下

我該如何是好

假設至法院聲請裁定子女交付,那我的訴狀中要提及哪一條法規

因為我不會寫訴狀

請各位好心律師幫忙解答

目前我已有保護令,也有再次控告他違反保護令目前審理中

 

 

一、如果沒有錢請律師的話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忙。

二、如果法扶不准或是你比較急的話,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就好了。

三、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並不是透過訴訟獲得判決就是幸福的保證,這個部分如果是探視子女的話,以協議或調解的方式也許會更圓滿,請考慮。

四、探視子女的話,有其公益性,如果法扶也不幫你,律師代撰書狀你也請不起,就把事實陳述一下證據引上去,儘量讓法官整個的了解一下你們離婚的時候如何協議,協議之後對方如何的不讓你看小孩,所以聲請法院酌定。

五、律師的話就是查一些裁定給當事人參考,給當事人搜證的方向,幫當事人寫狀而已。

六、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做為搜證及寫狀的參考吧,如果你要自己寫的話可以參考裡面原告怎麼寫的。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判。這個案件也是有一個離婚協議,一開始給探視,後來就不給探視了,跟你的案件超級像吧。

七、忍不住我還是要說一句,法諺有云,肥的訴訟不如瘦的和解,探視這種東西,可以談還是儘量的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1.  離婚協議書不會因為沒去法院或找民間公證人公證,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您前夫必須要依照雙方的約定讓您執行探視權及並依照探視權行使方案。

2.  若對方不讓您行使探視權,因僅為父母雙方私下協議的約定,警方無法強制執行,因此建議持該協議書到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向法院聲請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一旦取得法院的裁判書後,就可以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警方,強制子女交由您探視。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kevin 104-07-27 16:17

一、狀況:

我手上有幾張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法院要聲請人(我)於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表明票號XXXXXXXXX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請教各位律師

1.提示日是什麼?

2.我可以自己更改本票到期日或開票日嗎?或是需要找開票者(債務人)去更改本票的相關日期嗎?(債務人已避不見面了)

3. 5日內沒補正是否支票就沒效力了???

7月25日收到裁定,需於7月30日前補正,??麻煩各位先進提供保貴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示日就是本票到期後,您何時持本票向對方請求付款的時間。

2、要發票人更改才可,您自己更改會有偽造有價證券之問題。

3、未補正只是本票聲請被駁回,該本票仍然有效,您仍可再次聲請

4、其實原則上只要在法院駁回前補正即可,不過誰也不知道法院何時會因您未補正資料駁

      回聲請,所以最好還是在法院規定之時間內補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kevin 104-07-27 15:24

一、狀況:

我手上有幾張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法院要聲請人(我)於收到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其聲請

補正事項:表明票號XXXXXXXXX號本票之提示日(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

二、請教各位律師

1.提示日是什麼?

2.我可以自己更改本票到期日或開票日嗎?或是需要找開票者(債務人)去更改本票的相關日期嗎?(債務人已避不見面了)

3. 5日內沒補正是否支票就沒效力了???

7月25日收到裁定,需於7月30日前補正,??麻煩各位律師能提供保貴意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是您向對方請求給付票款的日子。

2、倘若您任意更改發票日或是到期日,會有變造票據刑事責任

3、倘若未補正,恐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kevin你好:

依法院要求你補正的事項來看,該本票應是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且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

請在期限內向法院具狀陳報你何時(在發票日之後)拿出該票據向發票人要求付款(涉及利息的起算)。

若未陳報而遭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的話,仍得持該本票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只是必須再繳納一次聲請費。

以上供參。

大象 104-07-27 14:50

律師們您好:

      因生意上被積欠貨款,且已經快2年了,起初催討有簽一張本票,但也都說沒錢或是說工作接到再還,但經了解此公司已欠不少人的貨款,而且都沒有處理,並聲請破產了,但是到現在工作還是一直接,並花錢上媒體廣告,請問這可以提起詐欺背信訴訟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6: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接工作委託廣告,在法律上可以解釋成努力還債的行為,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2、不過倘若對方仍在接工作,則代表會有報酬債權,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建議還是要先取得勝訴判決在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7 21:24

詐欺背信還是有成立之要件,但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恐尚難認為符合。

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若該公司名下真的沒有財產,再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爆料誣指涂半套毀人名譽竟不起訴!涂醒哲:聲請再議

 

簡姓男子爆料嘉義市長涂醒哲接受按摩女「可樂」半套性服務,今(7)日獲不起訴處分。簡男下午拿一瓶「可樂」大辣辣到市府要請涂喝,並在臉書貼不起訴剪報諷?「市長,可樂好喝嗎?」但涂出國未遇,涂醒哲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爆料完全不屬實,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將聲請再議。

 

簡俊平今年初向特定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當選人涂醒哲於競選期間,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涂醒哲怒告簡男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7月7日(二)偵結,檢察官認為簡男親自找按摩女「可樂」蒐證照片、錄音檔案,認定簡男並非無中生有造謠,處分不起訴。

 

簡男得知不起訴處分的消息,下午帶了一瓶可樂到嘉義市府大門前,揚言要請涂醒哲喝,且要求涂醒哲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要告涂誣告。由於涂醒哲今天赴澳洲參加城市論壇,市府無人理會簡俊平,簡隨後自行離去。

 

涂醒哲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的爆料純屬捏造,然而檢察官僅以簡男聽聞第三者的說法,而「親自」前往消費,即認定簡某的爆料有經查證,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聲請再議撤銷本件不起訴處分。

 

陳偉仁律師完整回應稿,全文如下:

 

涂醒哲市長未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女店員「可樂」半套之按摩服務,簡俊平僅因第三人向其稱「可樂」有在作半套,卻未向維納斯養生館查證,而到櫻花養生館接受「可樂」按摩服務,即以片斷之對話,臆測涂市長曾於維納斯養生館接受可樂作半套,進而向新聞媒體爆料,實屬無稽。

 

簡俊平所提出之證明,係自己接受分別於不同日期接受「可樂」按摩服務過程之2個錄音檔,其中第1個錄音檔,「可樂」並未指出其曾向涂市長提供半套服務;另第2個錄音檔,則為「可樂」向簡俊平說:「可是我還是不能幫你喔…因為我還是不會」之對話,而簡俊平與「可樂」該次之交易金額為1,200元,足見「可樂」並未替簡俊平作半套。

 

簡俊平所提供之2個錄音檔均無法證明「可樂」曾向簡俊平提供半套服務,更難以作為涂市長提供「可樂」半套服務之依據,簡俊平之爆料即屬捏造,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未見於此,徒以簡俊平係自第三人聽聞養生館女店員「可樂」有作半套在先,而查證「可樂」親自作半套在後,並以「可樂」自稱係涂市長之專屬按摩師,認定簡俊平之爆料業經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涂市長有出入半套養生館云云,泛以簡俊平已盡相當查證而不構成偽證,除未就簡俊平之不法行為予以處罰,亦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新聞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53134705.html

 

作者記者陳俊廷/嘉義報導 民報 – 2015年7月7日 下午11: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56條第1項定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同法第258條復定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亦定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法律小教室:諸如本件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罪,若經檢察官審理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對此設有供告訴人救濟之管道。亦即告訴人原則於收受處分書七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而再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能會發由其他檢察官續行偵查抑或發由原檢察官起訴;若再議經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亦尚有交付審判制度得予以救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104-07-22 21:42

您好!想請問如果甲拜託乙向銀行貸款(乙為貸款人),並由甲父丙(乙的公公)做擔保人,並設定乙名下的A房屋、乙夫和甲等多人共有的B土地抵押。隨後丙死亡,乙和乙夫於丙死亡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請問如今乙不肯還債,法院執行拍賣後價額又不足清償乙所借貸之數額,乙亦無力清償,乙除了聲請破產外沒有其他辦法擺脫債務嗎?謝謝!

您好:

如有債務問題可以先向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會您服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11

若真有無力償債之情,可依債清條例申請協商、更生等。

紫幽 104-07-22 15:17

於民國102年8月左右,以前學生時期打工的主管(後稱前主管),詢問我是否要借錢給他的客人,然後我每個月就會有月息1-5%左右的收入,一開始金額一萬元左右,扣除利息後匯款給?前主管,例如借款一萬的話,扣掉5%(500元),匯款到前主管帳戶9500元,等到下個月的時候就要付我利息500元,原本一開始只打算借出幾萬元就好,可是我前主管非常會拜託,說他的客人急需用錢,利息又高,所以直到102年12月累積13萬元的借款,已經快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我就跟我前主管說,我已無能力繼續借款,且已經好幾個月未付息給我,於是我要求償還全部本金跟積欠利息,最後在103年2月償還前欠利息及本金,尚餘七萬元,然後是以前主管個人名義跟我借用。

但是之後就推託投資失利,加上丈夫過世等,一再拖欠,直到103年9月,我口頭提到要提起訴訟,才因而還我兩萬元,但直到目前,所欠的五萬元就一直不償還,我原想收回本金就好,利息不算也可,但面對這樣的態度,想連本帶利取回。

請問:

一、我只有網路銀行的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和雙方往來簡訊,是否可以當作舉證?簡訊無提起金額

二、如果我要要求利息,是否可以依照法定年利率5%請求?

三、我若要走法律程序,那應該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

四、我只知道前主管的工作場所、手機號碼,但不知對方的戶籍地和身份證字號,那我該如何填寫訴狀或聲請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及簡訊等內容均可作為證明對方確有積欠債務

二、若雙方未約定利率,仍可要求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因對方積欠金額不大,可先試著發支付命令,如對方無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四、不知戶籍地,可先填寫對方工作地,再請法院以手機號碼查明對方地址。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紫幽 104-07-28 09:25

 林裕智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我想再請教您,如果我申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同時申請假扣押?只是我的金額真的不大。

強制執行時,如果對方只有動產,是否也可以強制執行?

何思婕 104-07-20 15:55

是管理費的簡易庭通知書.管委會換人接管後.環境清潔跟收費有極大磨差.想請問簡易庭通知書上的備註.受通知人係相對人.起訴狀繕本一件.相對人應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逕送聲請人.請問這是什意思.代表我還要請律師答辯狀嗎?簡易庭通知該如何協調比較好呢?至少該達成共識吧

廖淑華 (廖律師) 104-07-20 16:45

您好:

即起訴狀繕本有送給相對人,相對人可對起訴狀提出答辯,並將答辯狀寄送給對照。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調的部份可以看您希望支付多少錢,對方倘若同意,就可以達成和解

2、雙方倘若沒有達成和解,則我方必須提出拒付的理由及依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住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何思婕 104-07-20 18: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調的部份可以看您希望支付多少錢,對方倘若 ... (恕刪)

請問.是在簡易庭調解嗎?那我答辯狀該如何寫?是請律師寫嗎?

管委會接管後花圃雜亂不堪.跟無故漲管理費請問該如何協調會比較好?

您好:

因對方現已起訴,建議您至少要委請律師協助您針對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漲管理費之具體理由撰擬答辯狀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簡易庭答辯狀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寫,一般來講除非你有對管委會有其他債權存在,否則要以環境清潔不佳當作理由拒繳管理費勝訴機率不高,簡易庭調解的時候可以提出你對於社區環境的意見促請管委會改善,或是聯合其他住戶一併對管委會施壓,以拒繳管理費當作手段在訴訟上可能會敗訴。

 

小陳 104-07-19 01:47

請問一下:

          債權人於第一拍因無人投標流標而聲明承受, 請問一下, 強制執行於此階段是否已算是終結(於尚未核發移轉證書前)? 債權人如欲於此階段放棄承受, 是否仍可以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程序? 還是已視同執行終結而無法聲請撤回? 另一問題, 債權人是否可改以聲明放棄承受而進行第二次拍賣(如願聲明賠償先後拍賣差額價金下)?  請大律師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 

您好: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4 號研討結果,撤回不生效力,承受仍為有效。

戴先生 104-07-17 21:33

各位先進大家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小弟跟一女子有了小孩!!

但是那個小孩媽媽長期一直以小孩作要脅的手段..跟小弟要錢

小弟真的很想扶養自己的小孩,

然後若那些拿去的錢..真的是扶養小孩..小弟很心甘情願!!

但卻不是這樣子!!小孩媽媽都拿去玩樂..把小孩丟給小弟照顧!!

最後小弟忍無可忍..向法院提起酌定監護權

但最後法院裁定小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孩媽媽單獨任之!

而之後,小孩媽媽卻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

並要求非常不合理的金額和條件...感覺小孩子是他的搖錢樹嗎??

總之,小弟的問題重點是

那之前裁定的小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孩媽媽單獨任之

和這樣子的聲請...到底有沒有牴觸呀? 真的不太懂???

謝謝大家的回覆..

一、監護,就是小孩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主要是身心監護,是小孩由誰照顧的意思。依小孩最大利益來決定。

二、扶養就是錢,由父母分擔。

三、二者不同所以不矛盾。

四、母親過得好小孩才有機會過得好,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親權由母方單獨任之,但扶養費仍需由父母雙方共用負擔,所以對方當然仍可以向您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2:45

父母本來就有扶養小朋友的義務!!!!!而且法院酌定之金額應該是合理的!!

戴先生 104-07-19 00:34

謝謝三位律師的詳細解答!! 

這樣子我更清楚要怎麼樣維護我小孩子的權益了

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