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持續跟蹤前女友的姊姊長達五年,姊姊不斷搬家換工作,還是擺脫不了,法官昨天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騷擾、聯繫黃姓姊妹,如果違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男子情緒不穩、被家屬強制送醫後、已經出院,女方還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跟,被跟蹤整整五年,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一提起就淚崩。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希望他爸媽能多關心他,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合住好不好,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妳真的很好,不管女方用罵的還是用勸的,五年來軟硬兼施都沒用,李姓男子不斷跟蹤,被蒐證還笑嘻嘻,根本毫不在意。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6/201506121624624.html#.VYEwk_mqqkp
2015/06/12 19:56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新北市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定有:「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法第9條復定有:「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3項、第61條尚定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李男與黃女中的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並禁止李男對他的前女友有身體跟精神上侵害,或騷擾、跟蹤與通信,也禁止他騷擾黃女妹妹的住宅、辦公室等處所。
至於黃女的雙胞胎姊姊,由於她與李男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法院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將效力擴及李男前女友胞姊黃女,因此,李男也被禁止對黃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如果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認為本件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遂命李男禁止再對黃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若李男再有違反,則恐面臨刑事訴追懲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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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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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裁定的話,本票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要做本票裁定加債權憑證,或是本票裁定加聲請強制執行,這樣才會中斷並重算時效,而且重算的時效是三年,如果強制執行無效果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二、支付命令確定的話,如果原來是借款債權,因中斷而重新起算的時效是十五年,每十五年內要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如果是票款債權,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三、聲請強制執行要看不同的執行標的而為不同處理。最基本款當然是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資產及所得,然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查得的財產。國稅局只是查債務人財產的一種方法而已[一言難盡呀]。
四、原則上是追財產,不是追人,就算債務人跑到天涯海角,只要他還有財產讓你強制執行你管他去那裡。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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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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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50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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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一個新聞,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失蹤,
警消救難隊搜救51天未尋獲,
後來一個山友
在張博崴最後手機發送地附近下切河谷後,
發現張博崴的遺體,
張家父母質疑南投消防隊搜救不力,
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消防隊確有疏失,判賠267萬,
引起鄉民議論~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要問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白姑大山跟你我假日爬的小山步道
完全不同,
既無明顯的路徑,亦無路標,
一進入山裡,就被山林吞噬了,
沒有相當經驗及足夠設備,是沒辦法全身而退的!
張博崴雖有豐富登山經驗,
但選擇一個人登山,仍是相當冒險,
拼得過,就是英雄行徑,可以向朋友吹噓,
拼不過,國家就要幫你擦屁股,
國家幫你擦屁股就算了,
擦不夠乾淨還要賠你錢,
有這個道理嗎?
一個人去爬山,失蹤了,
幾十個人幾百個人搜救了51天,
你說人家不盡力,我是不相信的!
當然,如果家屬對於『盡力』的要求,
是要把人《平平安安》救出來,
那我無話可說,
依照這樣的標準,
反正誰管你火多大,
消防隊就是要使命必達把人救活!
有這個道理嗎?
法官也許會說,
你救了51天,沒找到人,
人家山友找2天就找到,
所以你顯有疏失!
什麼叫做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你去山裡走一遭,
你才會知道台灣這些中級山有多大,
幾百個人灑下去,
就跟在中正紀念堂灑幾百顆芝麻一樣!
(我估計法官沒爬過中級山~)
找得到找不到,都是運氣!
你說山友才花2天就找到,
那也是前面一堆人找了51天,
排除掉95%區域的結果吧!
沒有前面51天的努力,
山友有辦法在2天內找到遺體嗎?
另外,法院沒考慮到的是,
張博崴的設備跟體能,可以讓他活多久?
如果他只能活7天,
那第8天找到遺體,跟第50天找到遺體,
毫無差別,
張家有何損失?
也就是,
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
應該考慮的,
是消防隊搜救隊在7天內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如果只能搜索50%的範圍,
那就不能用100%範圍、或是務必救活
這樣的標準去要求消防隊搜救隊,
那太苛責了!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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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因長年在國外,積欠了好幾年大樓管理費沒交,所以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扣押我們現居房子,父親知道後要我拿他放房間桌上的信用卡,並教我用預借現金後致電信用卡中心提高信用額度並買賣黃金的方式先解決房子即將被查封問題(要求我簽他的名完成簽單交易),結果銀行於最後一筆消費結束隔天打去金店照會,而我也因黃金不足秤的事回頭找老闆,剛好他們正在通話,我也與銀行人員說明此事,說明同時銀行也在報警,我就以現行犯被帶到分局,由於沒有被害人,我被留置三小時等待,不讓我走也不做筆錄,但當他們知道搞錯了不是現行犯的時候立即把我放了,那天原本安排到廈門做生意,因被置留三小時,耽誤原本的交易,造成不少損失。
此事過了一個月他與銀行一起對我提告的事實是最近收到起訴書才知道,而這段期間趁我們不在家的時候,父親親自來跟大樓管理員要求以後有任何與他有關的信件全部退回,此舉讓我感到奇怪,會不會是為陷害而鋪路就不得而知
按常理大家不會相信老爸會害孩子的,就因為利用此點人性,是否對我跟我妹向他提家暴案成立保護懷恨在心,才設計報復不得而知,但他不管對外人家人都是如此,為此還上過新聞。
開偵查庭時將與我爸簡訊往來證據和查封封條查封文件交給地檢,母親與妹妹也再傳喚時也證實我所陳述,也附上所有資金流向都有單據,證明並未私藏,可地檢還是對我提起公訴,請問該怎麼辦?會判刑嗎?而一開始的過程,是不是對我的權益造成損害?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應有權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以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為何,並準備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職於彰化縣員林鎮的一間連鎖網咖任職中班服務人員沒有勞保,因同事與早班服務人員發生口角,以至於早班服務人員的男朋友來店裡鬧事,我為了要請鬧事者離開,被鬧事者從樓梯上推下去,掛急診診斷多處挫傷以及腦震盪需修養一個月,並開立了診斷書,醫生也請我盡量不要單獨行動和出門,避免昏倒或暈厥發生危險。 我用通訊軟體以及電話聯絡我的雇主要請假,並發送我的診斷書給雇主,休息了一個禮拜後,雇主要求我去上班,但是我真的行動不方便,所以給雇主爭論了很久就又休息了一個禮拜,現在雇主認為我只是腦震盪而已不需要休那麼久,不給請假,要求我去上班,如果我去上班昏倒的話要怎麼辦呢? 我請假的這段時間也是沒有薪水嗎? 會不會因為這樣就不給我薪水了? 因為要對當時的鬧事者提告刑事和民事賠償,可以跟雇主聲請薪資證明,和請假天數的證明嗎?


一、某人招集同業十數人集資合夥購置不動產為投資用途,並言明推選德高望重一人負責處理所有事物,但此合夥行為並未登記,以致在不動產外觀上名字為該負責人所有,若干年,該負責人未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便致意以其名義私自向金融經購融資貸款,而該不動產當年添購時,眾人亦曾向銀行貸款百萬,年期15年,仍以該負責人名義質押借款,不久,該投資標的店面、地下停車場及各樓層均以轉租他人而獲有投資報酬,以致原貸款百萬的房貸在短短不到15年即全數清償,且所有合夥人於數年後因此免除彼此平均分攤的貸款額,而由租金收益中抵充,此證明該不動產租金收益穩定,為其餘合夥人每每問及何時可均分利潤時,該名義負責人皆推說即將參與分配,卻未明示何時得以分配金額若干,且帳務明細均未提出與他合夥人對帳,如此蠶食鯨吞已有20餘年。
二、試問,該負責人未將投資利益於清償貸款後全數分配他人,反倒據為已有,是否涉犯侵占、竊盜罪嫌 ? 抑或背信、詐欺 ?
三、就合夥事業部分眾合夥人均未事先成立合夥單位如行號、商號等,亦未將該合夥投資標的登記於合夥事業單位之下,雖有合夥之事實,且有合夥契約為憑,但卻無合夥之外觀,眾合夥人集資投資的系爭不動產產權掛名在該負責人名下,就此外觀觀之,該合夥契約是否等同借名契約 ?
四、如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該負責人私吞公款,應交出這些年來所有帳務細目,應如何請求 ? 如擔心其脫產,又該如何因應 ? 可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再向承租人收租,並禁止其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合夥標的向銀行再次借款 ? 其他合夥人又如何證明其有權限向法院聲請如上述處分 ? 以合夥契約可否 ? 但名義人又僅該負責人一人,法院是否有受理可能 ?
五、依合夥契約其他合夥人得請求該負責人交出帳簿、投資獲利報告,並可開除該負責人,如該負責人堅持不願提出,是否得向法院命其提出 ( 包括開除部分 ) ?
六、可否先告刑事,待起訴後再告民事 ? 或應同時進行 ? 又如擔心其脫產,甚至以自己名義變賣系爭投資標的,其他合夥人應如何預防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可以嗎 ? 但對方亦可預供擔保免為扣押不是嗎 ? 那還有其他方法可確保他無法順利脫產的嗎 ? 如果欲採取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措施,除該系爭投資標的外,該負責人其他資產應如何知悉 ? 又如上主張應繳裁判費多寡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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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7000715-260107
中國時報【(蔡依珍)】
桃園:55歲朱女不滿遭男友林姓前妻毆打,去年底半夜連傳多封簡訊到林女的手機,恫稱願意折壽換取林車禍死亡、胸腔破裂,還致電恐嚇「能殺你我早就殺你了」,林報警提告,朱女辯稱是林女先打電話騷擾她,強調是詛咒不是恐嚇,桃園地檢署仍依恐嚇罪將朱女聲請簡判。
(一)刑法第305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6條復定有:「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二)依報載,朱女稱「願折壽」換取林女死亡、胸腔破裂,常人雖可能亦覺畏怖,但於刑法上,此種欲藉助自然力而達犯罪目的之行為,屬於迷信犯,依現行法制將被評價為不能犯而不罰(因無法證明自然力存在或其具有因果關係);惟朱女稱「能殺妳我早就殺妳」,可能構成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是以檢察官以恐嚇罪將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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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姊當初好心借錢給一位朋友,每月幫忙轉帳1萬元清償對方積欠銀行18萬元的債務,未收利息,約定對方日後亦轉帳清償1萬元債務,分18個月清償。當初的借款契約書約定如下:
一、甲方無息貸與乙方新臺幣18萬元整……
二、借款期間由民國101年11月25日至民國103年4月25日止,乙方於期限屆滿後,由民國103年7月25日至民國104年12月25日止,每月以ATM轉帳新臺幣壹萬元整至甲方提供之銀行帳戶……
三、乙方如未按期償還借款達三個月,甲方得提前要求全部償還,若逾期不依約償還借款,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並同意賠償甲方新臺幣參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請請教律師有關下列問題,感謝回覆^_^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一個在花蓮(我),一個在高雄(前妻);
兩個小孩的監護權則各歸屬一個。我想請問若想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
則我該委託那各地方的律師會比較好!?(交通的問題、與律師該在哪裡討論的問題等等)。
另外,想請教的是,老實說,我前妻對小孩並沒有哪裡不好(因為舉證也很困難,但是會刻意不讓我與小孩說電話),我只是想證明,小孩在我這會更好,不知道這樣的主張可不可行!?(工作、家庭支持系統、教養計畫、學歷、生活教育環境等等,我都比前妻好;唯一的問題是小兒子今年滿7歲,若問他要跟誰在一起,一定會說跟媽媽,但是又問他要不要跟爸爸及哥哥一起他又說要)。上述的主張,我是不是可以準備哪些資料!?譬如 前妻那邊只有她爸爸,至於我這邊除了我父母健在 我的兄弟 我的叔叔 阿姨等等 都經常連絡,又譬如我自己寫小兒子從7歲到大學的教養計畫等等
以上,謝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提起改定監護權,欲改定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變動小孩目前之現況、成長環境,故除非您有很明顯之證據,證明對方不適任親權人,您再考慮是否請求改定監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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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大家好 我一個姨媽92年12月在XX銀行借現金卡 3萬元之後就沒再借了 後來陸續有共還錢大約一萬多 之後因困境沒再還中途也沒收到帳單到了104年 忽然收到XX公司 委托XX財信管理公司說要還15萬捌千貳百陸拾玖元 信說如未置理 將依法代為聲請強制執行 確保債權 之程序 。之後打給XX銀行她們服務員說已把債權給XX公司 請我們去那問 。像這樣子銀行把債權過給XX公司 不用通知姨媽嗎?再來XX公司得到債權後也沒通知說債權在它那 中途都沒寄欠多少錢要請姨媽還錢的消息 等到十多年利息加本金到一定了再請討債公司寄封 像恐嚇信一般的摧討信件 這樣做法 正確嗎?再來對一個沒讀過書不識字靠打零工50多歲的婦女忽然造成巨大的壓力 可以嗎? 像這樣忽然暴增的錢 可透過什麼管道 繳最低的金額還債呢或一定要還到15萬8千多那麼多錢嗎 希望好心人士幫忙。最後感謝回覆的先生小姐 感謝再感謝

但是驗尿距離最後一次施用也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了,估計是陰性。
而案發至今也快一個月了,還是沒有收到開庭的傳票。
想請問;
1.像這樣的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時間才會收到傳票呢?
2.因為我沒有前科,而且是初犯,最有可能的判決結果會是如何呢?
3.聽說如果那次的驗尿結果是陰性,即使我先前有承認是自己要施用的,也不會被判勒戒,
是真的嗎?
有可能減輕刑期之類嗎?
5.若判決結果為易科罰金,那其金額有繳交期限嗎?
還是結果下來就必須馬上繳清罰金?
6.開庭時可以向法官求情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怎麼向法官說明來減輕我的判決呢?
小弟我因為一時沉淪,第一次發生的這樣的,真的非常後悔,也決心不會再犯!
可是到現在任何的訊息及結果都不曉得,又怕家人知道,真的非常緊張!
希望各位律師可以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多久收到傳票?不一定,視個案檢察官處理快慢而定,您的情形涉及施用毒品部分,檢察署可能將尿意送檢驗機關確認,在等報告回覆,檢驗結果大概幾天就可以出來,但公文往返通常要1個月餘
如果驗尿結果陽性,持有毒品未達20公克,則檢察官會聲請送勒戒(6個月),再視戒斷情形決定是否聲請送戒治(1年,通常執行約8個月),結束後檢察官會下不起訴處分,持有毒品部分只會沒收,不會再送法院判刑;如果驗尿結果陰性,持有毒品部分檢察官就必須單獨處理(緩起訴或起訴)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施用毒品之自白是否屬實,須就全案事證判斷,不以尿液檢驗結果為唯一依據,士林地院10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10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都是原先以尿檢陰性,駁回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抗告後,高院撤銷發回地院,後來更改裁定,認定有施用毒品,裁定送勒戒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檢察官同意,可以緩起訴;緩起訴就是檢察官定期命你留校察看,附帶條件可能是捐款國庫或義務勞務,只要期間內不再犯罪,案件就不會送法院,當然不會有判刑的問題 如果案件經起訴後,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之刑,須等到案件確定(你或檢察官10天內都不上訴),案件會移到地檢署執行科,執行科書記官會傳票通知到案執行,到時候再繳就可以,通常約1至2個月時間 開庭當然可以向法院求情,重點就在表示懺悔,保證絕不再犯,實體內容請臨場反應自由發揮,不過持有二級毒品案件數相對輕微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機會較高,如是,則不會開庭 建議如果驗尿是陽性,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就是自費到醫院服美沙酮戒毒,好處是可以不用到勒戒所蹲★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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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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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狀況是...我太太生第一胎,又早產,
小孩出生當下緊張而吃到胎便所以要住院,
而且要生還跟我們說小孩子因為吃到胎便的關係導致,
呼吸有點急怕有問題所以有給小孩插氧氣管,
本來說順利沒問題的話因該可以跟我太太一起出院,
後來隔沒兩天要生說因為查到小孩黃疸過高,
所以小孩沒辦法跟媽媽一同出院,
所以我們兩個都很擔心,
當時我是在一家保全公司上夜班,
因為這原因又擔心小孩在加上,
我那幾天下班就馬上趕到醫院顧我太太,
根本什麼睡的緣故而睡著,且又剛好是在我太太出院那天,
就在我太太出院前好像有一次可以看小孩的時段,
因為我累到成不了睡著,所以只有我太太去看,
我家人來載我們時才把我叫醒,
我家人得知我沒看到小孩問我,
要不要去問問看能不能通融一下看一眼小孩就好,
我本來有在猶豫,但畢竟醫生有說不知道小孩要觀察幾天,
而且我又要上班,我家離醫院又有點遠,
所以當時想說問看看如果擺明說不能看,
因為超過時間那我們就要離開,
第一次按鈴,甲護士先出來了解狀況後,
就態度不是很好的說一句【等一下】轉頭就進去,
我們要為她去問醫生,但我們在外面等了10幾分鐘還是沒有消息,
我們就按了第二次,第二次換乙護士,
他要出來就感覺態度更差,
且感覺口氣有點像不屑又不耐煩一樣,又問一次有事嗎?
我家人又說了一次,乙護士跟第一個一樣,說了【等一下】
就又甩頭走了,我們又在門口等了快十分鐘,還是沒消息
當下我以為是不是小孩有狀況,還是不能看,還是當下裡面在忙,
我按了第三次鈴,有換一個護士出來問我們什麼事,
當下我因為擔心是小孩有狀況不說且加上乙護士態度又很差,
當下理智線斷掉,開始跟他們有爭執,就在這時順手伸進包包隨手抓了個東西出來,可能是因為我真的太累下班時要交接給早班的一隻手電筒(附帶有電擊棒功能)因為我們晚班人員要巡邏所以比較偏僻的工地配手電筒才會多加有電擊棒功能的,好死不死不小心安到開關,
不知道是我疏忽下班時沒關到,還是包包東西太多撞到,當下電擊棒就電了一下,我就把開關關了,著跟他們咆哮,
但我當時當下連碰都沒碰到那個乙護士,他卻告我【傷害】。
事情到這,因為他們沒說等什麼,態度很差,又加上擔心是我小孩出狀況才失去理智,那我之後會被判很重嗎?(兩,三年前我有卡過一條妨礙公務,判拘役三十天,後來聲請役服勞役,這位影響這件事嗎)

你好,我在104.04.26簽約定了一間公寓,當初是想投資出租用在網路上看到仲介介紹一間公寓有四間套房目前出租中投報率達百分之8,到現場時仲介告知市直接租給學校每間出租5700四間共22800為未扣稅價,當下覺得直接租給學校自己不用管理就出價了,仲介表示當下到公司簽要約書,簽了要約書後她們立刻打電話給屋主,屋主表示同意賣價並且可馬上簽約,我們說我們身上沒那麼多錢,仲介說先預付一些二萬三萬都可,其餘後補,簽約時並開立二張本票,一張為4/29應補足百分之10的價金,一張為6/12尾款的百分之70,從看屋到簽約完成不到三小時。簽完當時問屋主學校租屋相關事宜,屋主表示學校會在6月在通知,事後我們回到標的物社區問了警衛及社區主委,他們均表示學校三月份時已開會告知因為學生減少空屋率高以後不會再租了,且會在6月強制學生搬離,我們聽到傻眼有被騙的感覺,隔天104.04.27即傳簡訊告知仲介我們不買了,但是仲介表示我們需付房價的百分之10的違約金,我告知仲介契約書是寫沒收已繳價金及因買方毀約所生之損害,另我於4/27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仲介撤銷契約並副知賣方,然賣方於5/4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我履行契約,7日內不履行則沒收已繳價金,並將該本票依法聲請執行。
請問我真的須付百分之10的違約金嗎?我的訂金3萬被沒收了合理嗎?當初簽約本票是由仲介保管,且第一張本票上注明僅供買賣標的物簽約款用,如果仲介將本票交給賣方,賣方可以對我聲請執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所交付之訂金將視為違約金沒收之,您至多可請求違約金酌減;又關於本票之部分,只要該張本票符合形式要件之審查,即可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即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對您名下財產進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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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律師
(一)我目前32歲,從未見過生父,從出生就是養父視如己出的撫養。因為母親完全不想談此事,所以無法確認是否有婚姻狀態,但已知的是:
1.身份證父親欄是生父的名字。
2.戶口名簿中我是「寄宿」的狀態。
3.這32年來完全未盡撫養義務(可以說是人間蒸發)
4.生父曾犯罪,為通緝犯。
雖然不知生父是生是死,但我想要跟生父在法律上斷絕所有關係,不管是撫養或者繼承,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希望不要有天突然被通知要撫養他,或者要負擔他的債務等等的!!我只想要對養父盡孝)
(二)
我的姓還是生父的姓(歐),而兩位弟弟都是從養父的姓(劉)
印象中,小時候家人為了讓我能從養父的姓,用盡各種方式找生父。
(據說那時是說 要生父先上法院拋棄親子關係,養父才能領養我,我才能改姓)
但不確定是生父不願意或是未找到人,總之就沒改成功。
想請問
1.我現在成年了,我可否以「未行撫養責任」的理由向法院聲請拋棄親子關係後,然後以養父行撫養責任的事由,讓養父領養我,並聲請改從養父的姓?
2.如果領養與改姓成功了,在法律上是否報稅也可以申報撫養生母+養父?
感謝協助!!願平安喜樂
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你們好:
由於前陣子我在晚上接到詐騙電話因而被騙了不少錢,之前有在台北檢察署開庭過一次,但因為我是從高雄北上火車誤點延誤了15分鐘, 我有事前打電話說因火車誤點會晚到不知道是否可以等,檢察院是回覆我說可以檢察官還沒有下庭,但我到場時卻已經結束且檢察官不再開庭(被告還在現場還沒走),因此我寫了陳訴狀請求再開庭一次,但這兩天卻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寫著另一被害人當天以和被告達成和解,被害人表明不願追究一切情狀,予以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想請問
我認為這樣的簡易判決並沒有顧慮到我的權益就從輕量刑,也沒有回覆我陳訴狀所陳訴的問題,這樣的小案件就會直接結案嗎? 我需要再寫一次陳訴狀聲請開庭嗎?
我不是一定要完整的錢都要回來,但我認為檢察署並沒有顧慮到我的權益而想要申訴,我認為這個判決我並沒有同意達成和解,這樣的判決我認為不妥,請問還有機會申訴嗎?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的小孩今年快滿九歲(95年生)是非婚生子女,出生時小孩生父有辦理認領小孩,小孩從出生至一歲左右因生父時常會莫名得打小孩,所以我便帶小孩離開起出監護權歸生父所有,而當初生父表明不願扶養小孩讓出ㄌ監護權歸母親,直到(98年)生父都沒有扶養小孩也不聞不問,我向法院聲請改從母姓法院判准(生父從未出庭),小孩至今快滿九歲領有殘障手冊生父消失不聞不問,甚至連小孩改姓改名都不知道,最近我展轉得知生父後來又有結婚育有一名女兒4歲,請問:改從了母姓,監護權又歸母親所有,這種情況生父都沒有撫養及法律責任嗎?是否可以提告生父惡意棄養或是要求生父支付小孩扶養費?若要提告該用什麼方法比較適當?若請律師幫忙寫訴訟狀費用大概是多少?因經濟因素可以不請律師嗎?在沒有律師的請況下會有勝算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當初沒有免除對方撫養義務
就可以請求過去沒給的
以及未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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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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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向生父請求過去及未來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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