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我跟前妻離婚後.在法院調解筆錄紀載我有探視期日級方式. 後來前妻見我與女兒感情甚好. 竟於民國100年及102年連續兩次誣指我對7歲女兒猥褻及性侵.並提起刑事告訴及聲請民事保護令.但都經法院駁回及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但後來他還是主張探視不得違反女兒意願一直不讓我探視長達1年5個月. 後來我自己提改定監護訴訟. 也獲法院的暫時處分(法官認為無法會面交往 母親的態度是決定性因素)而要求前妻在派出所交付子女的時候未經我同意不得在場.
今天交付時.前妻的胞姊一直對女兒錄影(在家教她對鏡頭要說一些話)....經我表示現在是我的探視時間 我禁止她對我跟女兒錄影.因為女兒會因此情緒受到影響
派出所員警看了也很不滿.但他說他不方便說什麼..要我問律師.她這樣未經我同意下在我的探視時間對我的女兒錄影. 我可以主張探視期間.我對女兒是否有暫時監護人角色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未經同意下錄影的人有什麼刑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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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檢察官不願意聲請,您亦無法強迫之,目前若您被起訴,可考慮認罪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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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近來家裡因為奶奶年紀以大,奶奶請我幫忙查名下資產時發現,原本在國泰人壽共有約1000萬的保單多筆(姑姑是奶奶辦保單的業務),皆以縮減保額的方式,先利用網路轉帳至戶頭,再去購買另一張保單,查明後發現,最後一張保單名字原本是奶奶的(101年)在前年(103年)卻將要保人名字改為姑姑(每一期的錢都是從奶奶的戶頭轉出)。
發現後奶奶向姑姑要求將要保人改回奶奶名字,姑姑確以幫忙[保管錢]的名義,不願將保單名字改回。
後來姑姑即向法院聲請奶奶做精神鑑定,想取得監護人。中間一直將奶奶帶出去各醫院掛精神科以及腦神經科,試圖增加奶奶去醫院的就醫紀錄(1個月看4次以上)。
Q1:姑姑不願意將保單要保人改回奶奶名字,是不是涉嫌侵占的問題?
Q2:奶奶他完全不識字(連寫名字都像用畫的),可以主張利用網路轉帳的動作無效嗎?
Q3:若在姑姑去法院聲請奶奶的精神鑑定前,奶奶已經贈予房子給我並到法院公證過,會變無效嗎?
Q4:不論監護人是誰,要保人改成姑姑的那張保單是不是都無法追回?
Q5:期間發現姑姑從其中一份保單約800萬(要保人是我媽媽),被解約後轉至奶奶那份保單,簽名不是我媽簽的!(姑姑涉嫌偽造文書),我這邊提告後,是不是可以聲請保護令,不讓姑姑帶奶奶去醫院看精神科。
Q6:姑姑此行為是不是屬於影響法院精神鑑定判斷的行為?若姑姑被告,強迫奶奶去醫院看精神科的行為,是不是無效?






顏律師你好:我現在要遞陳請書,想請律師幫我看看, 對於從新開庭的機率檢察官是否給於從新開庭的機會??9/ 27日中秋節我娘家邀我與先生回家一起過中秋, 先生因為看到岳父岳母開心而我們就飲酒歡樂, 但於因為我跟先生鬧點小脾氣, 當時我也喝醉了就因為這樣跟先生鬥嘴,逼先生說:開車, 後來我們家離警局不到200公尺, 到了警局門口我跟先生說: 我要下車,那時氣沖沖地就下了車, 跑去警局, 也因此害到先生被開到(酒駕公共危險罪0. 56酒測值). 因為先生的駕照是職業聯結車的駕照, 當司機的人也知道喝了酒絕對不可以開車,所以先生很忌諱, 先生平時上班與開車時間都不沾一滴酒精之類的, 要不是因為我那天喝了酒對先生兇的語氣與模樣,先生才會開車的,先生他是無心的, 請求檢察官給予機會讓這件案子能從新審理, 也祈求檢察官開恩

兩年前父親過世,有辦理遺產分割,母親分得不動產(市價約200萬沒有低估問題),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 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民國87年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有做遺產分割協議,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這 100萬並沒還給銀行信用卡......
請問:
(1)遺產分割協議,除不動產部分因登記時有填1張正式遺產分割協議,其他存款與現金只有家人共同手寫1張遺產如何分配協議的字條,有規定遺產分割協議之形式需要公證或登記嗎(非不動產的部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都算已經成立分割協議
建議你們還是全程參與較能保障權益
但還是要回歸案件內容本身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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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3/12/31借錢給同事的同學100萬,我們不認識,她說好104/2/28還我100萬,他也用一張A4紙寫了何時借錢,何時該還錢,利息給多少的紙寄給我
結果104/2/28應還100萬,拖延到4/30還10萬,6/5還25萬,7/6還5萬,接下來他自己有承諾並以LINE傳給我說以下還錢日期與金額,7/31~12/31每月各還10萬,但7/31第一次就沒還一直到今天10/1我還沒收到錢,我於9/10已經寄出存證信函給他,接下來我該如何'動作呢??
當初她有寄一張要給我兌現的支票100萬叫我拿去郵局投但投了兩次都跳票,她還有給我一張他自己開的100萬本票,所以想請各位大大幫忙 ,1.是要先遞交民事假扣押聲請狀,2.還是交民事起訴狀給法院民事庭法官處理3.還是是遞交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麻煩各位




律師妳好:我現在要遞陳請書,想請律師幫我看看, 對於從新開庭的機率檢察官是否給於從新開庭的機會??9/ 27日中秋節我娘家邀我與先生回家一起過中秋, 先生因為看到岳父岳母開心而我們就飲酒歡樂, 但於因為我跟先生鬧點小脾氣, 當時我也喝醉了就因為這樣跟先生鬥嘴,逼先生說:開車, 後來我們家離警局不到200公尺, 到了警局門口我跟先生說: 我要下車,那時氣沖沖地就下了車, 跑去警局, 也因此害到先生被開到(酒駕公共危險罪0. 56酒測值). 因為先生的駕照是職業聯結車的駕照, 當司機的人也知道喝了酒絕對不可以開車,所以先生很忌諱, 先生平時上班與開車時間都不沾一滴酒精之類的, 要不是因為我那天喝了酒對先生兇的語氣與模樣,先生才會開車的,先生他是無心的, 請求檢察官給予機會讓這件案子能從新審理, 也祈求檢察官開恩


律師你好:先生是個職業駕駛的,他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就連上班連一滴酒都不敢沾的,就在中秋那天回我娘家他才喝,也因為我被我逼到說開車,之後先生被開到酒駕 酒測值0.56但是我先生他是無心的.那天檢察官有問到說是否有意見,但是我先生說沒有
之後先生跟我說:但是我對口共有問題我想請檢察官再開一次庭可以嗎?
還有因為我先生去年有一件案子 請問有關係嗎
還有先生被我害到這事情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案嗎
我想了解這件案子的刑期會影響到他的駕照嗎?因為我先生是靠這份駕照生存的
我的疑問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回復律師的話:請問初犯並加上無心的再行政處罰確定是會被吊銷嗎?還是會掉扣?? 可以聲請但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回復律師的話:但是我也是當事人在身旁所在的證人,我是覺得警察的口供有些不對,像是這樣的話大多能從新開庭的機率多少?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被吊扣之行政處分。))回復律師的話:他是有過上法院的前科紀錄,可是那經過八年了,去年是傷害罪刑期處兩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請問會跟本案有所關係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回復律師的話:這我不懂意思,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56請問這罰金??
還有刑期大概會多久? 還有要如何向檢察官聲請從新開庭??

請問律師:
這是民事2人共同訴訟,被告應付A原告約5萬元、被告應付B原告約1萬元,判決已確定。並查得債務人所得、財產如下
利息所得約1000元
股票營利3元
土地-持分比例0.5,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約17萬。總面積4,持分分子1,持分分母2。
問題
1.強制執行的標的是否自行選擇或是全部都選擇?標的執行有無先後順序?如果2個債權人同都聲請的話是如何分配?
2. 利息所得約1000元,推算存款約5萬元嗎?
3.土地看來應是2人共同持有,這樣執行實務上會有難處嗎?另外這個土地面積真的很小,我用地號查詢,看起來像是在2間房子後面之間類似防火巷或是後院的部份,沒有連接到外面道路,如果法拍會有人要買嗎?是否有其他要注意的問題…
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請問一下.我有一個哥哥已經往生.他生前有借錢給他的朋友.數目約20萬.因朋友情誼.哥哥沒有要求寫借據.在他往生之後我們有跟對方連絡要求還款.對方也承認此事.答應分期於每月15號還款.但是還了幾個月後對方就開始每次用各種理由推託.或是來個相應不理.現在我也不想每個月一直催對方了.因為催他他也還是拖.請問我可以用怎樣的法律方式要他還款呢?是要寄存證信函還是聲請支付命令呢?...另外說明一下..我哥哥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親都過世了.繼承人只有我們三兄弟.哥哥往生後我們也有去國稅局辦理完稅繼承了.沒有借據.可是有我要求對方還款時候的Line的對話紀錄.內容包括從一開始要求還款.還有對方每月匯款之後主動詢問我餘額還有多少的對話.不知這個證據能夠當作欠款的證明嗎?

律師您好
由於我五月底搬離之前的租屋處後,到現在前(二)房東還不願意退押金給我,因此尋求您的協助。我在103年11月至104年5月居住於南京東路五段某公寓,房東X小姐是承租一層3房2廳的公寓,並將其中兩間雅房出租,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合約,但有簡單在租賃合約書中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且約定一個月房租是八千元,押金兩個月16000元。
過程中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我們有了幾次爭執,所以她要求我在五月底搬離。搬離前兩天我詢問她押金退還的問題,她說等五月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結清再退給我。而我八月中致電給她,電話都直接進語音信箱,因此我傳簡訊請她跟我聯繫。隔一週我用隱藏號碼打給她,她才接了,他說水電費帳單已經寄到,但還沒結算,我請她算完通知我,她卻說,「當初約定好家事清潔共同分攤,但我(二房東)做得比較多,所以要算錢」,還說我搬離時她很多東西不見,我問她是什麼東西她也說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跟她爭執,因此在此尋求協助,協助我拿回一萬多元的押金,對青年來說這可是一大筆金額。我在5/30搬離當天,有跟她清點過該還她的物品(鑰匙、床單、檯燈等等),並跟她確認房間以及廚房客廳我使用的地方的清潔,並確認她會從押金16000元中扣除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金額後退還給我如今已經9月底了,我想她是沒有要退還給我的意願,請問,我有錄音為證、電話播出紀錄和簡訊紀錄,我聲請調解的話成功勝算有多少呢?因為一萬多元,上法院的成本似乎更高。非常謝謝您的協助,希望可以拿回我辛苦的積蓄。
另外,她可以這樣隨便誣賴我她東西不見嗎?沒有任何證據,她若因此故意不退我押金或扣錢,我能有什麼動作呢?因為住在那裏時我也丟過錢包,我也只能當作自己粗心弄丟了。





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請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書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P.S 8/24之前我完全沒有前科。
8/24號時,我跟朋友一起去逛大賣場,東西放置手推車後,因為貪圖方便的關係,從二樓賣場的入口處想搭電梯去三樓結帳,而未從賣場內部應行走的路線行走至三樓,當時就被商家攔下來,並報警處理以竊盜案受理,案子在今天9/17開完第二次偵查庭了,
在開第二次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處處偏坦告方,完全不採取、理卻我跟我朋友的說法。後來檢察官就提議說,『你們要不要緩起訴?』但因為我們不認為自己有罪,所以當下不妥協檢察官給的緩起訴,就被檢察官起訴了。
但是在9月6號時,我自己一個有在別邊犯起一樁竊盜案,這個的的確確有做,在第一次偵查庭時,我也坦白從寬、全盤托出、全部都承認有罪。
問題:
朋友告訴我說第一個竊盜案能緩起訴的話就緩起訴,打到法院也不一定贏,
我自己本身也沒有什麼把握打贏第一個案件的官司,因為我們的確已經走出賣場了,也有拍到。
只是檢察官不採信我們真的是要去三樓結帳而已。
但是若是接受第一個竊盜案的緩起訴條件的話,我第二個案件的偵查庭只要一開,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該把第一個案件的官司繼續打下去?還是申請再議請求檢察官判處緩起訴?
是不是無路可走了?
P.S 我領有重鬱手冊,對案情有幫助嗎

一、scout 你好,我最近在學英文,scout好像有童子軍的意思。
二、不要太擔心。
三、檢察官已經起訴之後就進入法院,不可能再回去緩起訴了,如果認罪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輕判。一般來說竊盜案件法官多會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四、如果是無辜也可以爭取無罪,在難以舉證的地方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五、判決確定後才有實際上去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問題。
六、不要太擔心,心情如果不好的話可以寫一些正面日記,有時候我心情也會不好的,還有可以看running man,超搞笑的,應該會有幫助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戶籍地要有人幫你收公文,這樣如果檢察官通知你開庭你才不會漏掉。
二、原則上檢察官說話會算話,所以他如果給你緩起訴而且你都有照緩起訴的條件走的話是不會撤銷緩起訴的[除非你又做了其他事情]。
三、在緩起訴期間再犯其他案件被撤銷緩起訴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04號判決就有提到。判決摘要:[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8月9日起至103年8月8日止,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撤緩字第320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在案] 等語。
四、所以緩起訴期間除了要遵守緩起訴的條件外,還是要注意不要再犯其他案件。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以上訴為先,再審或非常上訴均比上訴困難,且不影響確定判決之執行,所以應於期限內針對原判決之理由來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14號上午和對方調解破裂
他態度強硬認為當初給的精神賠償就包含醫療費用
整個就是和當初講的不一樣
調解委員希望各退一步大家談和解
本來我想說如果他有誠意就算了 還是沒誠意
堅持不再付自費部分 連一二千都不願意
就連他帶來的強制保險人員也有私下跟他溝通 他還是不願意
而且開始裝窮 說月收入只有二萬八 最近都吃泡麵 已經拿不出錢來
難道每個肇事者只要裝窮就不須負責不需理賠任何費用嗎?
被撞的人就該自己倒霉吸收?這說不過去吧!!
何況我自己在外面還要付房租
我才比他窮吧!!聽了有夠生氣的!!
然後對方帶了個大媽 一直在亂說話 說他們已經給夠多了
想不到我覺得不夠一直要一直要。。。一直重覆很多次
聽了真的很生氣 她一直在混淆視聽事實
請問如果之後開庭她如果還是這樣 我可以告她毀謗嗎?
目前我們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談判破裂
因為真的覺得對方有夠可惡 後天我會去法院聲請開庭
請問我該注意什麼?
請問有免費出庭的律師嗎?
如果開庭我勝算多大呢?
一般申請過後大約要等多久就會收到開庭通知呢?
不好意思因為都沒遇過很多事情都不了解
再麻煩律師了 謝謝您~



一、這個是典型的不當得利。
二、你可以提起訴訟,當事人欄就寫[ ○○○○○○○○○帳戶之所有權人[真實姓名請 鈞院函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址部分懇請 鈞院發函詢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事實理由就把匯錯款的經過寫一下,然後把證據附上。稍微寫一下為什麼聲請法院函詢的理由寫一下。
三、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這不是一個很複雜的官司。
五、金額不是很大,不建議做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的話先做假扣押再提告,但是做假扣押的話程序略為繁鎖,所以金額不是很大的話不建議做假扣押]。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的話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當早餐再回頭找律師吧…








一、假扣押的確是比以前難了。
二、常見被駁回的原因是因為未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是逃匿之虞的證據。例如對方明著說一毛錢都不給而你的朋友聽見了寫一個證明書;或是對方跟你說他沒有財產而你的朋友聽見了寫一個證明書。如果你知道他住那裡的話你去找他但是他門口貼了一堆積欠管理費的通知這麼丟臉的事如果他不是逃匿的話他應該會撕掉才是,這個照片也可以當成對方逃匿之虞的證據。這幾個例子供你參考。
三、假扣押分四個程序:假扣押裁定聲請,查財產,提存,假扣押執行。這四個程序裡面比較難的就是第一個程序,如果你要辦假扣押的話建議還是找個律師幫你布局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本票裁定的話要送達給對方,對方還可以抗告拖時間,如果對方本來無意脫產的話你這個等於是打草驚蛇了,要是對方先脫著你的時間然後去脫產那就... 。但是依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的話費用比較低一些。
二、有人會做假扣押,如果你的債權金額大一些做假扣押更有意義。
三、假扣押分四個程序,假扣押裁定,查財產,提存,假扣押執行。
四、如果金額比較大些而可能無法負擔提存金額(原則上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那麼可以在做假扣押裁定的時候依照想提存的金額做一部請求,例如你想提存五十萬元,在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就寫說債權額雖然是…但是因為聲請人供不起這麼多擔保金額,所以在假扣押程序為一部請求,僅先請求債權額中的一百五十萬元。
五、假扣押的部分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大部分自己辦的人會被駁回都是因為沒有舉證釋明這個。
六、你說的本票裁定還沒確定就聲請強制執行的部分,我找了一個相反的裁定給你參考「系爭本票裁定未確定,自不具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執行法院即不得據以強制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6號。
七、如果你在本票尚未確定前就急著聲請強制執行,被駁回後去異議,然後法官再做裁定,最後如果法官不支持你,時間又拖了一陣子。這不是給對方充裕的脫產時間嗎!!!!八、請三思呀九、為什麼律師不去回答你他要擔保停止執行的問題呢?因為已經有人回答了。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到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你會先看到一個水果攤(綜合果汁還不錯);之後會到一個炸雞排(好吃);再來是信義房屋(好仲介);再來有幾間銀行(先領錢再找律師);再來如果你看到一個書局就表示你過頭了;到了全家就過頭太遠了,進去買個晚餐再來找我吧(不建議買飲料,我最近在減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