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母親於去年初因竊盜罪被緩起訴,被判從去年3月中旬開始到今年6月底,必須做滿100小時義務勞動,但到今年6月初才實施3.5小時,消極態度令人髮指,之後觀護人同意讓母親延長期限至今年12/31,但至今已經11/4了,仍有60幾個小時未實施,可以說是根本沒心悔改,在此,想請問:
1.因我尚未得知在被緩起訴前是否已經有被判刑,所以不知道是否期限一到就會入監服刑
2.倘若尚未被判刑,接下來是否將面臨一連串的開庭、請律師等等問題
3.關於母親因犯竊盜罪加上她這種消極態度,是否會影響到她的刑責,可否大概說明刑責會多重
4.母親若有了前科,是否會影響她以後的退休金等問題
5.因家人對她已失望透頂,已有共識,若她這種態度下去,入監服刑了,不會有人願意去探望她,甚至是等她出獄後接濟她,這樣是否會構成遺棄等罪
6.因父親與母親雖仍保有婚姻關係,但實質上已分居7~8年了,也絲毫沒有聯絡,請問這樣會影響到父親那邊嗎
補充:她因偷拿同事提款卡去盜刷,次數多達9次,盜領金額約7萬多,事後已與同事私下和解,並簽和解書與賠償對方10萬元,但因竊盜罪為公訴罪故依然被起訴,才會有接下來的事情發生
問題比較多,因為我真的不懂,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欲對您妹妹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需有雙方性器接合之證據及妹妹知悉對方已婚之證據,若無證據,仍可主張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且您妹妹為未成年,可適用少年事件程序處理之,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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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一、您好,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又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前夫竊取您的證件辦門號,未經您的同意,竊取您的證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權利製作該號契約,而假冒或捏造您名義製作私文書,故您可收集相關證據,提起竊盜及偽造私文書罪。
2. 依民法第1118-1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子女)對負扶養義務者(父母)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故若您前夫從未盡扶養義務,之後若他需要人扶養的時候,您的子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3. 若您現今想提告,可請求扶養費部分,雖父母離婚,但仍有扶養子女之義務,對於子女之扶養費應均分擔之,若您前夫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償還您代墊支扶養費用,並請求未來之扶養費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所以要看你們具體狀況才能判斷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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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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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即可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子女者取得機會較高,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且幼年從母原則之下,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又關於離婚之部分,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若無證據,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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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女友有定期支付扶養費,不會有遺棄之問題,即使未支付扶養費,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僅有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債務問題,若對方報失蹤,也不會有太大之影響,您無須過度擔心,對方亦有可能因此有刑事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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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之分配標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又須扣除贈與之部分,是目前應先釐清您的婚後財產與配偶之婚後財產各是多少;離婚訴訟之部分,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之部分,仍可考慮爭取,未爭取到監護權之一方,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建議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扶養費一併處理,方有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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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你好
狀況概述一下,目前家父申請監護宣告中,家庭會議將申請為我是監護人母親為清冊人但記錄尚未送至法院。但母親與父親是二次婚姻,母親第一次婚姻時有小孩,因為父親病況不穩定,這些小孩突然出現。我自認為動機可疑,在申請父親財產清冊時順便申請了戶籍謄本發現多了一個所謂家屬的人。因為之前詢問過因為我是獨子,所以原則上我跟母親為一人一半繼承,而我想請問的是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母親認養了這位與前夫所生的小孩時,如果父親百年後這位小孩有所謂的權利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嗎。我有權利阻止認養嗎或者我需該準備哪些資料可以避免這位小孩繼承父親遺產。
想問問題為:1如果母親現在監護宣告階段認養前夫小孩,這位小孩有權分得父親遺產嗎。2.如果母親要認養或是已認養我有權利阻止嗎。3.如果已認養我要準備哪些資料文件可以避免這位小孩分得父親遺產。以上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二、認領是指生父認領其「非婚生子女」。關於認領的要件,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須為親生父親認領。
三、關於收養,意思是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原則上夫妻欲收養他人子女,應共同收養。如您父親已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您母親可單獨收養「他人之子女」,但您母親與前夫所生小孩為她的「親生子女」,故亦不符收養之要件。
以上簡要說明,敬供參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老公應蒐集對方向其借錢之證據,如錄音、借據或通訊軟體訊息,及交付借款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取得款項之情形,甚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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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我太太的訴請離婚的起訴書,判準離婚,我太太指控我疑心病重,屢屢懷疑他外遇,並以賤女人不堪字眼辱罵,甚至以試試看等文字恐嚇,還無端像警方謊報失蹤!
2:我太太拿一張受傷的照片,說我去年7月份毆打他!
3:被告屢屢辱罵原告母娘,不僅不知尊重,一再出言辱罵,惡言相向!
還有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證
但事情經過是我太太自從結婚後就不安份,因為當初結婚時,我有答應讓他先住在娘家,結婚一年多以來我太太男女關係很不正常,更常常電話不接,還時常有莫名的男性經常打電話給他,不然就是好幾天找不到人,曾有寫存證信函警告我太太,念在夫妻情份我原諒過我太太很多次,在去年6月的時候,婚姻狀況有好轉,就像正常夫妻一樣經常出遊,但還是狀況不斷,於是在去年12月我抓到我太太偷偷跟別的男性單獨出遊去日本5天,出遊期間還同住一間房,因為此事讓我很抓狂,我承認我有罵他賤女人,但報失蹤人口卻實是他偷偷出國沒跟我告知,我才去報失蹤人口,他竟然跟檢查官說我謊報!
2:去年7月我也沒打他只是爭吵中雙方發生拉扯,我太太不知從哪拿一張照片就說我在去年7月毆打他!
3:我承認我跟我太太的母親有過爭吵,但我並無不尊重也無不敬,逢年過節甚至住院時我都有包紅包給他,每次爭吵的原因都是因為太太母親先惡言相像,先辱罵我,只要我跟我太太吵架,他母親就會跳出來火上焦油,做人身攻擊的辱罵字眼,還說什麼我太太現在有更好的人可以養他和他女兒,警告我不要在叫他女兒回夫家,實在忍無可能我才回罵,我太太有提供簡訊的對話記錄給檢查官,但記錄內容都經過修改,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我手機裡有對話記錄的原文!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也很委屈,打人的喊救人,犯錯的人是我太太,如今卻跟檢查官做不實的指控,讓我遭到起訴,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還有我有偷聽我太太的語音信箱,發現外遇的男生留言給他,這如果在開庭時提出來,會不會有妨礙秘密罪的可能,為了此事真的讓我很困惑,我該如何是好,該如何維護自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就您所欲反駁之部分蒐集證據,以利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太太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首先您要思考者為您是否願意離婚,若您不願意離婚,可針對太太所提出之事由,加以反駁,主張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請求法院駁回太太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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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抽K菸他扣一分你加一分。
二、幼兒你加一分。
三、你媽擔任主要照顧者,你加一分。
四、所以你已經加三分了。算是占優勢。
五、你問我滿分幾分?這個要看法官…有的法官滿分三分;有的法官滿分一百,但是主要照顧者的話是加九十九分…所以有的人會跑來搶小孩…
六、可以協議儘量協議,他都會買小孩的尿布的話不算是很壞很壞的那種爸爸…
七、準備考試要加油!加油!加油!你可以使用濃縮再濃縮的讀書方法,是蔡虔霖法官的方法,讀書的時候第一次要把讀的內容寫成考試你要寫的東西,是第一次濃縮。例如五百個字濃縮成一百個字,考場考出來你就是要寫這一百個字,在平常就要思考要怎麼寫,到考場如果出這題也是抄上去而已。第二次的濃縮是把你寫的一百個字用紅筆畫關鍵字。這個方法我覺得很好,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提出先生施用毒品之證據,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法院亦會選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撰擬訪視報告,故意應做好妥善之準備,以利爭取有利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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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問一下拋棄繼承有關的法律問題,我朋友的爸媽在今年年初分居了,我朋友跟著媽媽住但雙方並沒有到法院辦理離婚,據我朋友所知爸爸在外頭好像有欠下債務,想跟您請問一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朋友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呢?她爸爸從年初離開至今並未和家裡任何人連絡,我朋友擔心會不會哪天突然要她背負父親遺留下的債務,因為拋棄繼承是要等到人過世後才能辦理,但至今都未有父親的任何消息,擔心會不會等哪天知道父親過世時已經超過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限制,因此想跟您詢問一下該如何做才能保障她自身的權益呢?而她父親之前還有過一段婚姻,和前妻有一個小孩,若真有債務問題,前妻的小孩是不是也算在繼承的名單裡呢?
謝謝您


您好,
事例如下:
夫75歲(退休/有退休俸/有四個女兒),妻51歲為印尼籍華僑(家管/已有身分證),妻前任婚姻有兩個兒子(印尼籍/ 住在印尼),大兒子今年30歲,新婚並育有新生兒3個月。
妻希望大兒子一家三口可以來台灣定居,由她照顧新生兒,兒子和媳婦可以工作,但不了解相關法律,請問:
1. 印尼籍兒子一家人如何來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2. 夫是否可領養妻之印尼籍兒子?如何辦理?需要多久時間生效?:
3. 領養成立後,印尼籍兒子是否就馬上取得身分證,他的小孩也就自動取得台灣國籍?可以一起來台灣?
4. 新生兒可否透過台灣親屬的領養手續來台?
5. 單身者(夫之女兒,已成年、有工作)是否可以領養外國籍小孩?如何辦理?
6.對新生兒來說,若被親屬領養先來台, 親生父母後來再來台灣順利取得身分證之後,是否可以終止收養,改為親生父母收養?
以上,有勞律師給予協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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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 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萬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萬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嗎?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pS 與前夫分居17年...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要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費..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費~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費200萬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萬30年...他媽又500萬..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他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 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

各位律師們您好:
我先生不想被控制人生大事,去年底被我婆婆恫嚇後逃出家門跟我一起住,因為婆婆隨即到我公司及派議員助理到我住所騷擾,為保護我我先生決定先帶我去登記結婚。
而我婆婆今年初也跟他人結婚,後主張她是借名登記,要求我先生把2007年所贈與給他的房子返還給她。
因為被母親告,我先生才返回細查,才發現將近3年前,我婆婆跟我先生說要增貸投資,跟他要了房契以及個人存摺,增貸撥款當天就把錢匯出拿走。後來證實是拿給這位跟她登記結婚的男子買房。
但該間房子除了2007年的頭期款是由我婆婆名下出,後來的利息、房貸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房屋稅等等都是我先生在管理及繳納(同時是以他的帳號做繳納),這些年房契等等也都是他在保管。
我先生在家裡公司上班,薪水夠支付利息,但我婆婆每年固定有匯款220萬給我先生(為了避開贈與稅),該間房屋平常為共同使用,隔壁另外兩戶則是打通成一戶,是我婆婆個人名下。
今天第五次出庭,法官有問雙方還有要補充的嗎?
再次問我先生是借名登記嗎?我先生說不是;
再次問我婆婆是借名登記嗎?婆婆說是。
當庭表示下個月會做出判決。
無論結果如何,勢必都要走到二審,我婆婆身邊的人意謀不軌,曾說過他前一段婚姻是訴請離婚(前妻有躁鬱症),現在婆婆只聽他的話,更視我們為仇人。
請各位大大們不吝給我們一些意見,是否需要注意一些甚麼?真的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不符合離婚法定要件,證人無親自見聞,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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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按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並於民法第 1050 條定有要件,其中該條文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倘證人似未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無離婚真意,則尚不得遽以證人簽名時,欲離婚之當事人間已於協議書簽名及系爭協議書記載內容,推認證人已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之合意。」 協議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方式及要見,若沒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要親見親聞你們有離婚真意),不符合離婚之要件,你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偽造他人簽名,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一、扶養與探視是不一樣的觀念,扶養的話原則上是一人一半,離婚後如果對方要求你要給付扶養費其實是合理的,並不是不合理的要求。這個地方如果談不攏的話硬是告他應該是會告贏。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話一個月你應該要付他一萬元養小孩(確定是這樣沒錯)。
一之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主文給你參考「被告應自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黃00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則順延一日)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黃00扶養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337號。
二、關於探視方法的部分可以協議要儘量的協議,協議不成再以訴訟處理。
三、分居的話,最高法院是認為,要看分居是可歸責於誰(就是誰的錯的意思),只有對方的錯比較多的時候才能訴請離婚。
四、離婚的方式,有調解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如果很難協議的話建議可以試著調解看看。
五、如果是要以訴訟的方式的話要先看一下手邊對方有錯的證據有那些,如果不夠的話要再搜集一下。證據多一點再提告。如果是急著離婚的話還是調解的好,因為訴訟不會快…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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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103年5月初老婆跟我說,她想回去娘家桃園待產,因為我跟媽媽同住,媽媽有在工作,比較沒時間幫忙照顧懷孕5個月的她,回去娘家有她家人可以幫忙照顧她.,我當下同意她回去(她沒有工作),她承諾說生完小孩要回夫家高雄。後來小孩九月份小孩出生了,她跟我說要等小孩學會走路再回高雄。當時候我考量到媽媽還有在工作可能沒時間幫忙照顧小孩,她在娘家有岳母幫忙照顧。所以同意她續留娘家,她在娘家期間我都會上去看她跟小孩並拿錢給她,後來我發現她好像愈來愈依賴她家裡人,無心回高雄履行夫妻義務。經過多次溝通後她仍無心回高雄。也不讓我把小孩帶回高雄讓親友看。由於溝通沒有結果,不時起口角。她就不接我電話也不回應我訊息。昨天跟我媽媽兩人請假至桃園她娘家中想當面與她還有她家人坐下來聊,結果我們在大門被警衛攔下,警衛告知我說老婆跟丈母娘已經通知他很多次,表示若有人聲稱是她老公或女婿的要來找,不要讓他們進來。當下我跟我媽很傻眼,然而這時候,剛好我岳母開車要出門被我們撞見了,我媽上前與她打招呼,想說她會下車與我們談談,結果她油門一踩就揚長而去。我老婆一直都很聽信她媽媽的指示與安排,更勝於我。對於不履行夫妻義務與不願溝通的岳母,而且連小孩也不給探視。我們還沒離婚。今天我只希望跟她離婚把小孩帶回身邊,小孩快滿週歲了,我希望監護權跟扶權都在我這邊。但又擔心她們會以長期照顧小孩為由來爭取監護權與扶養權。我老婆是身障者,沒有工作,想請教律師有什麼快速管道可以跟她離婚,讓小孩回到我身邊。還有,若是讓法院判決,給我的可能性會有多高?我沒有家暴也都有固定給她小孩的扶養費用,但她老是強調我對她態度不好,無心要與我一同生活。我是因為要她帶小孩回高雄一起生活,而她不肯才會對她口氣差。但沒有辱罵她,只是音量大了點,便讓她以此為由不想回高雄。已經一個月沒見到小孩了,昨天跟我媽大老遠上去桃園,結果吃了閉門羹,心裡真的很不甘。所以想請律師們幫我解惑,讓我有個方向儘早結束這段婚姻並把小孩接回身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否則目前之情況,即使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亦無法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教律師,
今年四月已與前夫辦妥離婚手續,主因是婚後一個月他才坦承隱瞞經濟狀況,且利用我對他的信任讓我辦好留職停薪,在沒有經濟能力的狀況下也無法立即切割關係。這樣一拖就是快兩年,婚姻狀態中,他依然不斷說各式各樣的謊,不知道構成詐欺罪嗎?需要備妥那些相關證物才能提告?手邊有他道歉時的道歉信、道歉錄音,坦承他欺騙。離婚協議書中,他明列要支付每月四萬賠償金,但沒有到法院公證,不知道若止付是否可強制執行。離婚後,他仍宣稱想挽回我,希望我給他證明決心的機會而持續同居關係,但因為性格丕變,又面臨失業,對我動粗,手邊也有驗傷單。由於對方精神狀況有問題,擔心申請禁制令會引起瘋狂報復,畢竟他多次言語威脅也曾到工作地咆嘯翻桌。謝謝撥冗答覆。
總結疑問:
1.請問是否能構成傷害罪?因為是輕傷,是否只有民事部分,有可能讓對方留下案底嗎?
2.請問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你們狀況對方吸食毒品
只要能證明基本上離婚是沒有問題的
其他比較細節的問題可以再規劃相關策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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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之部分,只要驗尿呈陰性反應,就沒有觀察勒戒之問題,目前若您姊姊想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辱罵姐姐之錄音或毆打姐姐之驗傷單等證據,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問題,若您姐姐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姊姊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之,您姊姊上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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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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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先生結婚是因為媒合, 這之間媒婆有掩蓋的事實, 婚後才發現兩個人彼此個性完全不同觀念也不同, 因為不聽從婆婆的意而分了家, 先生是媽寶完全沒有經濟獨立能力, 也有過兩次家庭暴力, 現期還在保護管束當中, 個性懶散只願做臨時工, 如今藉故幫家農 收入不穩定,為了撐起這個家我自己白天帶小孩晚上上班,最後又因不想幫我帶小孩逼我辭掉,打從我作完月子後就有一餐沒一餐的,先生因為知道我不會煮飯就到隔壁婆婆那吃也不管我跟小孩子,還一直要我跟著去吃,可是因為之前有去吃而被婆婆到外面大作文章所以不願在跟他們有瓜葛。雖然我們分了家,可是丈夫是媽寶從小寵大根本不願獨立,現在生活的房子除了房間根本沒一樣像樣的家具,我發覺我們的感情不像夫妻,越來越像普通朋友根本不能溝通家庭的事,一旦談起便開始吵架一起玩遊戲就不會有事,如今有了小孩整天嘴上掛愛小孩,可是一天抱小孩都不到1小時,小孩哭腦就會罵人現在他也脫口說有想離婚的念頭只是要等時間遲早會跟我簽字,不曉得這是否意味小孩好帶他便會搶走如此作,旦我也覺得他故意用小孩綁住我。自從我有了工作他還會一直詢問我幾號領薪,有了錢就一直跟我要,不給必是大吵一架,有一次吵架他還跟我說憑什麼他娶我就得養我,為了娶我他貸款很多錢壓力很大,所以要我不能跟他拿錢,叫我自己想辦法,但他的行為一點也看不出為貸款煩惱,整天工作愛作不作的。所以從我有工作後大部分的奶粉尿布錢都是我出的,如今被他害到沒了工作,我這一個月來作了3次惡夢,壓力大到不好睡,這裡的村子又喜歡咬舌根到處以訛穿訛,我都被搞到精神衰弱了,我有試著和先生的觀護員談,他確說問題出在我,明知這婚姻會如此為何遲遲不離,現在他是累犯說走就可以走,請問他說的是真的嗎?,因為我想一次結束我不想夜長夢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