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一個方式對保護孫子財產最安全~
請問長輩(外公婆)要將不動產給孫子(未成年)
1-問題一:如果預立生前遺囑(公證),未來其它繼承子女在長輩百年後是否仍可向孫子提出民事特留份要求(其餘剩餘資產未達法定特留份)的部分時?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除了繼承子女要自動放棄選項外,有無其它法條可以抵銷繼承子女特留份問題,而不違悖外公婆的一番心意?(其他繼承子女有明確表現出分財產意願,只是可能還不知道有特留份問題,但未來土地過戶時是否相關繼承人必須再蓋章放棄才算數,如是那就糟糕了)
2-問題二:假如生前長輩(外公婆)過戶給孫子時,其父母為孩子監護人,有無法條保障未成年孫子財產不被監護人動用到?(原本長輩要以此方式,但其它繼承子女不斷告知長輩寫先前遺囑不要先過戶,百年後不動產還是孫子的話語,因為長輩不懂"特留份"問題,也被說的很擔心,希望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答~)
到底問題二是否能對監護人做出牽制,保障未成年子女到成年.
民法第1088條,如監護人要借貸或販售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有無違反利益原則,是否不行?(那些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呢?)
3-如監護人(父母)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或完全不行?(有法條保障受贈的未成年孫子嗎?)(不滿3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