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今天逛網站時,無意中逛到這個網頁,才知道這個新天地,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因為我自民國96年結婚迄今,育有一子,與先生共同分擔家計3萬多元,一直到去年才發現自己完全沒存款,而且這件事我也一直沒告訴娘家,導致自己長期的精神壓力很大,所以擔心再生育子女,所以一直推托夫妻房事,但先生也從未關心我心裡的壓力,只以「我從來不覺得錢是個問題」為由敷衍我,而我也一直隱忍,為了家庭和諧,小孩也生了,今年6歲,但其實我心裡長期真的被錢壓得喘不過氣。
去年12月有次對先生說話大聲,當晚他就拿給我一張離婚協議書,他主張他受到(未履行房事)精神壓力及教育兒子要我每月給他3萬元,直到小孩20歲,另外,我名下有間套房也必須過戶給他,我每2個禮拜才能看到兒子一次,我看到後真的很心寒,從那之後,我們的感情每況愈下,我才終於和娘家求助,但我一直不敢跟他說。
其實,自民國96年開始我聽先生的話,換了手機號碼,手機申辦人是我先生,所以他可以隨意去調我的通聯記錄,去年11月至2月間,因工作原因加上家務事找人訴苦,在深夜、凌晨有電話或簡訊的通聯記錄,因對象是異性,加上我工作的時間較長,也常常會忙到半夜,所以先生發現後,一口咬定我是出軌強迫我要簽夫妻共同生活約定書,內容要求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夫妻義務等5項。從那之後,我被迫調整工作,其間他不停的要求我簽約定書,不然就是離婚協議書要我二擇一,我也因此身心俱疲,才找身心科希望能舒緩精神上的壓力,連醫生都說,我已經忍的夠久了。
不過從今年3/14,我先生以去年我11月-2月的通聯記錄為引爆點後,我就不敢返家甚至看小孩,因為回到家我的心裡壓力就很大,就很怕,也不知為何在怕,甚至一想到要回家我就會大哭,我也不敢接先生的電話,因為覺得他很可怕,但最近我先生傳簡訊,一反常態以前威脅我的口吻,說「就算妳生病了,也是老公帶你去看醫生」,但我現在聯想到我先生他個性陰晴反覆的態度,就覺得很可怕,甚至他4/1來跟我談時,(當時有個女同事陪同)我也跟先生說了是長期錢的壓力,讓我崩潰,跟本沒所謂第三者的問題,協商每月匯款錢的事情後,我也允諾會匯錢,但希望他能給我一些空間,原本以為可以安靜一段時間,但他現在又要一直強迫我回家,真的讓我好莫名的害怕,因為他都一直要別人照著他的意思去做,一點都不替人著想,我真的忍了很久,我才想請教關於精神保護令,需要什麼證明文件?是不是要檢具醫生的診斷證明,如果有對方傳簡訊都可以當做佐證嗎?還要請律師寫訴狀紙,因為我有上網瀏覽網頁,但還是不大懂,想請問專業人士,謝謝!
另外,夫妻間財產如未約定,是否是法定財產制,因為我先生在外貸款不少錢,又在投資股票,這也是近年來我一直將錢投入家用的原因,否則家庭就無法維繫下去,因為他的錢光每月在清償負債及個人支用外,其他的就是生活費,所以我很擔心,如果有天我們離婚後,我還要背他的負債,結婚前我是無債一身輕,結婚後,又以我的名義在外借錢,到現在還在清償,以我的名義的部份,我自已背都沒關係,我只是怕還要幫他負擔他的部份,所以要請教所謂的「拋棄繼承」,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的狀況嗎?還是兩人有一方,不在人世,才能用這個詞嗎?因為我上網查了一下,好像都是有人過世,才會提到這個詞彙,還是我能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嗎?要怎麼做?

您好,
1.目前看來,因您丈夫並未對您為任何肢體上的暴力行為,雖然仍然可以精神上暴力為由申請保護令,但成功的機會不高。建議先行蒐集相關的診斷證明以及每一次要求您簽的約定書,如果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作為日後請求判決離婚的事由(不堪同居之虐待)。
2.法定財產制是針對離婚時"婚後勞力所得"去做一個分配,所以無論是婚前的自有財產,或者是受人贈與的財產,都不會列入分配。如果您的套房是婚前就已經購買的套房,是不需要拿出來分配的,反而是丈夫名下的財產扣除貸款等負債後,如果還有剩的話仍然需要拿出來分配。
3.拋棄繼承部分,原則上一旦離婚,您與丈夫婚姻關係消滅,互相也不會是繼承人,無所謂拋棄繼承;如果沒有離婚,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並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算沒有拋棄繼承,現行法下也只需要拿繼承的財產去償還繼承的債務即可。

妻子剛遞出離婚訴狀,調解庭還沒開。夫妻雙方婚前無財產約定。雖然還沒有確定能不能離婚成功,但還是希望先了解一下財產方面的問題。
問題:
以下幾個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詢問:
1.剩餘財產分配,是只有夫妻中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提出嗎?若是,在提出前,必須先想辦法證明自己財產較少?還是提出後法院會主動清查雙方財產,判定誰財產較少,符不符合提出資格?
2.如果成功申請了剩餘財產分配,實際是如何執行的?法院會主動清查雙方名下的財產?或是可以請求法院清查?還是必須自己想辦法取得對方財產的資料?或是法院會強迫雙方各交出一張清單之類??
3.在離婚官司中,如果法院清查財產,所能查到的範圍有多大?民眾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看得到的房屋、車輛、股票、利息等等查得出來嗎?是否還能夠查出各家銀行帳戶裡的存款?
4.財產計算上,房屋土地是以公告價還是市價?
好像有一些防止脫產的法條,不過好像有漏洞,要是對方用以下的方式能否成功脫產?
1.在起訴前以借債的方式使財產總和歸零。
2.在正式起訴前將銀行帳戶裡的錢領出來放家裡。
問題很多,勞煩各位代為解答,不勝感激,謝謝!






你好: 朋友收到前公司存證信函, 信上寫說為保障公司商業機密, 離職前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 保證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經營與公司競爭之產品, 亦不得於任何時間使用其在職期間所持有或知悉之本公司智慧或工業財產, 如有違背上述所列事項,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經查市場傳言朋友經營之新公司從事與原公司直接競爭之產品進而損害本公司權益, 是以顯然違背員工保密合約書,發函警告停止一切競業行為否則本公司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朋友在原公司擔任業務, 並非高階經理, 且新公司未使用原公司智慧或侵犯專利, 限制時間三年似乎太長, 且原雇主並未提出限制工作給予之補償, 是要斷人生路嗎? 請問需要發函回覆嗎? 或是直接在法院提起抗辯該合約書無效?

如果生母與生父在有生之年不與我相認, 待生母往生之後是否可採同母異父手足的頭髮做親子鑑定恢復親子關係與爭取與其他同母異父手足繼承原生母財產??或是親子鑑定只有有生之年才有效??生父無任何親身子女, 親子鑑定只有有生之年才有效??
疑似生父的人選目前生父不是中華民國國籍, 但我已查到生父國外居住所, 但生母為中華民國國籍我要如何與生父確認親子關係??因為生父名下只有一名養女,生父財產龐大, 我要爭取一起分繼承財產, 尤其生父目前不在台灣, 生母不承認親子關係, 生父也不承認親子關係情況下, 要如何爭取並正名我的血統??
目前的養母也不是生母但身份證為生母, 是否要再打否認親子關係的官司??
但若打官司後, 她也不承認收養我, 那身份證上父母都空白, 我要姓何姓??

經過20幾年B已還清債務(房屋權狀在銀行),A和C因積欠沒還房屋已遭拍賣並賣出了
第一次和銀行員商談結果是:
A保B,B保C,C保A,所以B要拿到房屋權狀需還清C的債務140萬
不分期一次償還要85萬,對B來說並不是小數目 ,所以打算第二次跟銀行經理談
第二次和銀行經理商談的結果是:
對於連帶保證人的認知,第二次所商談的結果才是正確的吧
因A在坐牢,C也自身難保,所以債務只能由B負擔
所以在此想詢問一些問題:
對於現在連帶保證人的新制度,B有沒有辦法擺脫或是可以讓債務減少到最低?
由於不太會分幾等親,若房屋遭拍賣(土地權狀是自己的)離B最親近的什麼人可以買?有優先購買權嗎?
若B的名下財產都賣掉不夠償還,會拿B的配偶(A和C皆無配偶)名下財產償還嗎?
很感謝看完這些字的人,也希望能尋求一些辦法和建議,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阿嬤目前居住在何處?是否有意願出面向孫子主張權利?該人以何方式中傷您的家人?中傷的內容為何?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去年我的父母親婚姻發生問題,到了九月後開始打離婚官司,我父親在四月份就離開家裡不知去向,偶爾回來拿東西,也會和我們吵架。到了九月時,發現我父親竟然將名下的房子拿去抵押四百萬,而且還是抵押給我奶奶,可是這不是事實,因為我爸爸設定抵押的時間點沒有真實的金錢往來。我媽媽在九月發現這件事情後就已經先以假扣押名義不讓我爸無法動那棟房子,可是,離婚法庭的判決,是不是我爸爸因為有這個抵押,導致我媽媽無法分到房子或任何財產?
此外,我奶奶和我爺爺在很久以前就先資助我們家兩百萬買下這棟房子,現在我爸因為離婚的關係,他要我奶奶出庭幫他做說這兩百萬是給他的,所以房子要是到時候被法拍,也是要先還給我奶奶兩百萬,不過,這種事後隔了很多年才反悔,法庭上也會判給我奶奶兩百萬嗎?
還有,我想請問,我媽媽現在打這場離婚官司,在財產分配上只會雙方各一半呢?還是會看婚姻中的過失?因為我媽媽有申請到保護令了,這個對於離婚官司有幫助嗎?
謝謝您!!!



你好~爸爸於102年1月1日因病過世,留有大筆土地及一些現金,在住院時因病情不穩,媽媽叫我去農會提領爸爸的現金6百多萬元出來,結果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將600萬存入她及二位哥哥的戶頭裡,目前正在請代書代辦遺產申報事宜,問她事情都說不清楚,只叫我拿出印章及戶籍滕本給她,我怕到時候什麼東西都沒分給我,爸爸的土地有租金收入及房租收入,都被媽媽拿去存(支票),她本身也有房租收入,請問一下,遺產分配應該是如何分配及比例??之前的600多萬現金,我是否也可以分配呢?媽媽跟爸爸感情不好,爸生前有允諾會分給我,但媽媽重男輕女的觀念很重,我怕我什麼也分不到?如果她要申請夫妻財產優先分配,是她及爸爸的財產加起來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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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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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1.在婚前和妻討論要買房子,做為以後結婚居住用.因為頭期款不足,則為岳父幫忙支出頭期款,房子登記人為妻,而後的每月貸款則有我每月支出二萬元.至今我所繳的金額已經高過於當初頭期款的金額,我可以要求房子登記為夫妻兩人共同持有嗎?
2.至今在繳房貸其間,家中一切支出一樣由我全部支出開銷,大,小錢事項都是由我親自繳清,例如..大樓管理費.水.電.瓦斯.土地.房屋.網路.第四台.餐費.等等...(我們各付自的保險費和孝親費用)
情況是我們是雙薪收入自己收入60000元妻為30000元結婚四年至今沒有小孩(妻不想生)我該如何和她分配家裡的支出開銷呢?
3.我要如何和妻溝通家裡分配開銷的問題?我也列出清單給她看過每月或每年該繳的稅費等.她似乎不太能接受.她平常比我還忙.事業心還重.家事八成以上都是我在處理.生活至今沒有共同交集點目標和興趣(有名無實).結婚時出自內心想承擔家裡費用,但是現在這種情況似乎沒必要了,我必須要有點保留,也須保護自己,免得最後落的一身空!!
4.若以後會走上離婚這條路,房貸繳的錢是否可以要回呢?




一、 如果繼承人之間可以協議分割就依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判分割的話,就必須按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依各繼承人的應繼份來分配。假如繼承人之間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那麼較為單純,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總價值(包含評估不動產價值、公司價值等)」平均分配即可。
假如「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繼承人之一,若其他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的直系子女,則每人皆為1/5。若其他人繼承人是第二、三順位之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或父母),則被繼承人配偶可分得1/2遺產、其餘4人再均分另1/2遺產。
二、因為A是在民國94年即受贈且完成過戶,而F在民國102過世,因此無民法第1148-1條適用(繼承發生前2年的贈與,都應算入所得遺產)。但必須檢視當初F贈與公司、不動產1予A的原因,假如是因為「A欲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A,例如把公司交予A經營就屬於此事由,則依民法1173條規定,應該把此「受贈的財產價值算出(依民國94年時的價值)」並計入遺產當中,並從A的應繼份中扣除。
*舉例說明:假設A受贈的【公司及不動產1】:價值100萬;而目前F留下遺產【不動產2.3.4.5、汽車、現金】價值900萬。則遺產總數=【100萬+900萬】,假設A的應繼份是1/5,原本應該可分得200萬,但因為A已經先受贈價值100萬的【公司及不動產1】等同「預先繼承一部分遺產」,所以就目前既有的遺產,只能再分配100萬。
三、關於F在生前,將【不動產2.3】口述贈與B、C、D、E之問題。因為尚未完成過戶,因此就B、C、D、E而言,他們只取得了「請求F將【不動產2.3】完成過戶」的債權;但因為F已經過世,且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因此全體繼承人均繼承了「F應將【不動產2.3】過戶給B、C、D、E」的債務。就B、C、D、E而言,等於債權債務合一了,自己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依照民法344條規定,這個「請求F將【不動產2.3】過戶給B、C、D、E」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消滅了。故直接將【不動產2.3】列入F的遺產中進行分配即可。

各位先進好~
本人目前有銀行追討亡父債務的訴訟要進行~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原因及經過:
1. 本人自幼(6個月大)父母離異,我跟姐姐歸父親,自幼皆由內祖父母撫養大,戶籍一直在父親這邊,父親則另娶繼母,後續又生下同父異母的弟妹~
2. 父親(戶籍地為斗六)於87年12月用農地跟農會借款150萬(保證人為繼母),本人當時(86/02~90/08)於外地打工住宿求學(虎尾),未住家中~
3. 父親於91年1月意外過世,本人則是已於90年9月於台中服役,父親過世時當兵滿4個月~
4. 亡父遺留財產價值約158萬,當初因不知悉亡父有債務的情況下沒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在繼母的安排下本人與弟弟(共同持有)繼承了約20萬5000元價值的土地,故本身僅繼承1/2,姊姊及妹妹當初皆未繼承遺產,其餘遺產皆為繼母繼承~
5. 法院於102年1月寄來支付命令通知,內容為說亡父當初於農會土地貸款的150萬於90年1月就不支付利息,該抵押土地(繼母繼承)於93年拍賣後尚金額不足以支付清償,故連本帶利及違約金共需付約106萬,找我們這些未拋棄及限定繼承的子女要錢,在此之前(93~102),農會未對於我們這些子女有任何催款通知~
6. 本人(以及亡父全部子女)已提出異議以及答辯書,法院通知將於下週末開庭~
7. 自事發後,繼母皆避不見面,只能依靠我們自行處理~因當時本人已經成年(弟弟當時未成年),故本人想主張"當時不知債務","債務遠大於所繼承遺產"以及"非同居共財"等等~
8. 因農會於民事準備書狀上自行猜測我於假日或過年有回家跟亡父團聚就應屬"同居共財",以及推論本人應該知情債務等等~本人非常不認同~故請教各位先進:
問題:
1. 對於同居共財的認定是借款發生日還是繼承日(亡父身亡)或者其他?
2. 請教上述兩點是否可主張非同居共財(尤其是當兵期間)?
3. 如果可以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4. 如果外地住宿的合約書已經超過10年找不到了,直接找當時的房東背書簽名畫押或者請當時的室友開立證明文件(證明未同居)是否同樣有效?
5. 如果於11歲~16歲(約民國80~85年)非個人意願曾與父親同住,"曾經"是否也算同居共財?
以上問題懇請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PS. 本人目前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我母親去年因車禍死亡,
與肇事者多次調解皆宣告失敗,
共四次,但都是檢察官或法官問他要不要調解她都說好,
然後到調解時態度又不積極,
堅稱自己沒有錢且說我們已拿取強制險的理賠
最多只願賠償3~10萬,且分期償還(一個月幾千元或不確定)
雖然在法律上是過失,但卻導致我母親死亡,
造成我們全家人身心備感痛苦,
這樣的賠償我們當然不願接受,
但肇事者就是一副反正我就是沒錢人也被我撞死了你也不能怎樣的態度,
所以我們在之後的刑事案件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是卻收到法院來函請我們具狀補陳學歷、工作收入、工作狀況、財產,
這似乎是法官判決的參考,
問過書記官表示財產只要寫大約金額就好,
但是財產中的存款都是我父母親過去辛苦賺錢存下來的,
這分明和對方應該賠償我們多少錢是兩回事,
請問如果我們據實以答,法官會因為認為我們的財產狀況較好而判對方較少的賠償金額嗎?
法官並未要求我們提出證明,只有寫狀子陳述,那麼若我們沒有表達完整,會有什麼責任? 法院那邊是否會對原告進行財產調查?





我那外籍的前妻拿到身份證之後就騙我說要回越南探親結果一去不回....後來得知她在新竹工作,我用惡意遺棄的方式請法官判請離婚,...
法院判決她每月要付給我小孩的生活費, 還有我打官司的費用,如果一期不付算後面的錢全部到期一起付.....我要怎麼用強制執行的方式讓她每月付錢呢?
我看了一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聲請強制執行的內容我不知要怎麼寫....
我有以下的疑問:
1.我不知道她在那工作要如何請法院查尋.好從薪水扣款..寫狀紙前是不是要先知道在那間公司才能請寫狀紙...不然要如何請法院進行扣薪水?那她每換間公司我是否要請法院重新執行一次?
2.法院會幫我們查她在台灣所有的銀行帳戶嗎?還是我們要自己提出那間讓法院查?
3.我知道她有申請行動電話可以請法院從電信業那邊查尋帳單地址好將法院判的訊息給她嗎?(她戶籍沒遷走還在我家...)
4.她在台灣無任何名下的財產所以我不必多花錢去國稅局查資料.....
請幫幫我--我想請問專家狀紙要怎麼寫,要注意那些事?法院那邊要收我多少費用?

昨天接到警局連絡 , 下周要到台中警察局做筆錄. 回家一查發現是年初我在拍賣賣了一張LV的紋身貼 ,被警察釣魚找上了. 一直以來對於LV仿冒品都覺得是包包才會有事, 一時疏忽販賣印有LV LOGO的貼紙 , 我承認當初知道是仿品, 但我不知道不能賣這樣有LOGO的小商品(因為LV也沒有出紋身貼紙的 , 一張賣89元不是用LV的價格賣 , 而是當一般的紋身貼紙價格賣的) 我現在知道我犯了錯, 是當初一時沒注意才會賣的, 如果我知道賣有LV LOGO的商品違法, 我當初大可以用貨到付款的方式, 讓警察抓不到, 可是我沒有.... 才會被抓到... 因為我不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 我現在很後悔, 整天提心吊膽的只想事情趕快落幕, 我只是一個平的上班族, 平常上上網拍兼職賣些小東西, 我從來沒有犯過法進過警局, 現在看到又是刑事又是民事訴訟的 , 真的會讓人有種不想活一死百了的感覺... 請問: 1.我是初犯, 這樣自白把筆錄做完後, 接下來會面對怎麼樣的過程呢? 2.如果我還想在網路上賣東西, 之後不小心又觸犯到智慧財產權的話(現在網路上圖片 文字都不能盜用 , 很多小品牌如果不小心賣到它們的東西跟商標 , 也可能被告 . 陷阱真的很多) 之後罪刑會加重判嗎?



家裡成員有我、爺爺、奶奶,我們住雲林,我的父母都過世了
約兩個月前爺爺因為小車禍住院
在加護病房期間我與奶奶"天天都去探望從來沒有一天缺席"
後來因某些因素被嫁到台北的姑媽將爺爺轉院至台北
姑媽要我提供兩萬多元補貼轉院費用,事後得到理賠會還我
這個姑媽是我爺爺從我姑婆(他的親妹妹)那邊分過來的,非親生女兒。
事情就開始發生問題也開始產生了...
爺爺到台北一個禮拜後,姑媽與姑丈對家裡變得不太友善
後來一段時間姑媽不斷來電要求奶奶簽署放棄爺爺相關的所有財產
也一直對奶奶說"爺爺說要跟奶奶離婚"
從那之後姑媽姑丈明顯在"刻意避免我們跟爺爺任何見面接觸,甚至通話"
接下來開始有一些後續動作,到家裡來找爺爺的存款簿、證件
並表示是"爺爺叫她回來拿的"…
還有對南部所有親戚說:
她會把爺爺接到台北是因為他在雲林的醫院是我們都不理他、放著要讓他死
這跟我上面有提到的部份是完全相反的...我不曉得她為什麼要造謠
搞得現在大家給我們的評價非常不好,所有所有所有的親戚都說我們很不孝
後來伯父(非親伯父)對我透露,爺爺有兩百多萬的存款
這是之前除了爺爺以外任何人都不知情的
才得知姑媽與姑丈可能的動機是什麼...
終於上個禮拜,因為爺爺要開刀
姑媽主動要求我北上探望,我到醫院後姑媽離開醫院去辦事情
我便與爺爺有了見面對話甚至獨處的機會...
於是我針對了姑媽前陣子說的,她那些所謂的"你爺爺說"什麼什麼的
來問爺爺本人是否有說出那些話
而爺爺聽了皆回答:「沒有!我絕對沒有說那種話!」
才知道姑媽那些所謂的爺爺說,全部都是她自己的話...
包括爺爺叫她回去拿存款簿、爺爺說要跟奶奶離婚
接下來爺爺持續透露姑媽姑丈,對他都突然變得好孝順
就像在對親生父親一樣,以前哪有這麼孝順?
姑媽把爺爺的所有存款都轉到她自己的帳戶
跟他說是要幫我們家裡申請低收入戶
爺爺問他說辦好了可否轉回來,姑媽回答說辦好後想轉回至少半年了
禮拜五調解委員會要調解我爺爺的車禍理賠相關事宜
但是他不方便,所以可能委託我姑媽姑丈...
調解後的理賠會匯到我爺爺的戶頭
但是連爺爺省吃儉用存了幾十年的兩百多萬她們都有辦法轉到自己戶頭了
何況是調解的那幾十萬...
雖然我有錄影到爺爺本人親口說調解理賠拿回家裡貼補家用...
但是這不曉得是否有效...
我已經回南部了,而爺爺可能是因為我去探望時問的那些問題
有在我回來後跟姑媽稍微溝通,所以前幾天姑媽打電話回家兇我們
她叫我們都搬出去,相關對話如下
我:房子是爺爺名下的,憑什麼妳來趕我們
她:妳爺爺已經把名字過戶給我了
( 又是我爺爺的意思了...都被唬幾次了啊誰會信...
重點是就算真的過戶了那我爺爺一定也完全不知情!
因為我知道爺爺不可能把房子過給別人 )
我:我不信
她:你試試看啊
後來她兇不過我所以拿給姑丈跟我講,他只說了一句話就掛斷了
姑丈:我給你們一個星期的時間搬走,要不然我叫挖土機把整間房子拆了
爺爺的兩百多萬能不計較,調解的賠償能不要,反正本來就不是我的錢
但是房子我住了19年了,爺爺更是住了七十幾年了怎能說拆就拆!
我相信這件事情況和之前相同...就是爺爺還完全被矇在鼓裡不知情!
而當我要把爺爺轉院時我支出的兩萬要回時
她竟然跟我說爺爺在你身上花多少錢了何止區區兩萬多嗎
難道都不用還嗎?可是那跟爺爺又有什麼關係了
是她自己欠我的欸...她明明也說過會還,結果現在用這句話耍賴
要是他們真的要來拆房子我必誓死捍衛
但是還能做些什麼呢?我根本聯絡不上我爺爺,姑媽她們住哪我也不知道...
爸爸去世了,我是長孫又是目前家裡唯一的男生,所以只能由我來面對
但是我只有19歲...人脈、見識、經濟能力、社會經驗都不如對方
這讓我很困擾...




你好
請問一下,我家現在面臨的狀況是,我外公剛過世(有生四個女兒),要分遺產,其名下有存款,及房子,大姨和二姨都已過世,剩下我媽跟我小姨,但是大姨和二姨的家人都沒有來照顧外公,只有在生日的時候會來;我媽一星期來五次,小姨來2次,可是都沒有辦法去證明;這樣大姨和二姨的家人有繼承的權利嗎?以及我媽照顧的時間比較多,分的財產卻一樣多嗎?
我外婆在91年就過世了,那時候我小姨就只拿一個存摺給其他姊妹看,說外婆只有剩下這些錢,但是實際上外婆卻有其他的存摺,而且其他姊妹都知道,但是我媽卻不知道,是後來去國稅局去查,才查出有其他的存款,但是小姨卻一直說沒有,也不拿出來,這該如何去追討?
我爸的是我爺爺在之前就過世了,而我奶奶還在,有生四個小孩,但是財產卻是由奶奶及其他兄弟拿走,好像有分配到土地,但是土地權狀卻被大伯霸佔不回,錢卻沒有分配,全由他們拿走,
這樣要如何去討回應有的遺產,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
家母於99年過世,我是繼承人
家母名下一間房地產自用,至今超過2年尚未辦理過戶至我名下(因忙於家務結婚生子父重殘住院),
但期間均有正常繳交房屋稅及相關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
惟無意中發現土地法有規定(註一)
請問:
以我這樣的情形真的會罰嗎?
如果會罰(大約1X萬)
因家務煩忙家庭負擔沉重,實無損害政府及他人權益,
是否可以申請免罰或降低罰款
以上 謝謝
註一: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繼承人除有以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市 政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 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
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