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的父母在我約三歲的時候離婚,監護權歸父親,因父親在外工作,所以我與二個姊姊都是祖父母帶大的,而母親自從與父親離婚後即完全沒有盡過任何扶養我們的義務(不管是金錢,照顧,教育等...),至今已三十幾年,這三十幾年她有和一個男人同居,但未結婚,而我的父親.祖父母在這十年內也已相繼過世了
近日因她的同居人病重,其家人要將她趕出去,不讓她再住在她的同居人家中,所以她才想要來投靠我們姊弟,而我們姊弟三人目前也都有各自的家庭及子女要扶養,且對她跟本就沒有感情,甚至於是痛恨她,所以並不想接受她
想請問律師們,若我們都不理她,進而造成她無家可歸,生活出現問題(目前她63歲,身體沒有什麼大的問題,無業,但大姊每月會寄五千元給她當生活費,條件是不能再來打擾我們姊弟的生活--因為她之前威脅要告我們棄養)這樣我們會有什麼民事或是刑事上的法律責任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律師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