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與祖父祖母同住的小叔目前生病且失業(房子以前是祖父的,但現已登記在小叔名下)。最近小叔積極的找代書疑似要趕緊再將祖父祖母的土地過戶給他;除小叔外,還有父親與伯父共三兄弟,房子已登記在小叔名下,小叔又想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讓其變賣,已明顯侵害到父親與伯父之應繼分。
請問:
1.小叔因生病失業急需用錢,其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之情形(因房子不能賣故小叔打算變賣土地),是否能成為民法第1173條遺產歸扣之標的?
2.現在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父親應該如何做才能阻止小叔將土地過戶變賣,而維護自己身為應繼承人之權利?(因小叔與祖父祖母同住,怕祖父祖母拗不過他而同意過戶土地。)是否將祖父祖母之相關證件收起來保管即可?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祖父母願意贈與給小叔,不得列為歸扣之標的;又關於祖父母之財產,目前尚非為遺產,除非祖父母預立遺囑或開始贈與財產作分配,否則祖父母若自願贈與小叔,您父親亦不得阻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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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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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目前有三位小孩(我、姊、弟)、父親,母親在世時已經有立好公証遺囑,遺囑執行人為阿姨,內容為土地由三位小孩均分,我會再額外分到一間房子,沒有寫到我爸繼承的那份。
後來阿姨和我家有些金錢糾紛,我家和她關係不太好,我不太想透過她去辦理遺產繼承;姊姊叫我把那間房子拿出來均分,她才肯出來談繼承,基於這兩點,我傾向先用共同共有去辦理遺產繼承。
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
1.姊姊想改遺囑執行人,對她會有好處?她可以自由分配遺產繼承
3.父親應該可以保留1/8的特留份,母親遺產先抽出1/8給父親,剩下在分給 小孩?
4.若3可行,剩下的遺產再照遺囑去分(剩下土地三位小孩均分,我得到一間 房子)?
5.若2可行,遺產稅每人負擔為1/4?或者照持份去負擔遺產稅?
6.若2可行,父親可以幫我和弟弟出遺產稅,他不想幫姊姊出,但是遺產稅需 全額繳清,可以事後跟姊姊追討遺產稅?或者可以強制拿她的土地來抵遺 產稅?
不好意思,麻煩一下請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遺囑執行人依公證之遺囑執行之,若有違反造成您的損害,可對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又若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應繼分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亦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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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金流證明,為您所有之資產,非配偶之財產,若國稅局均不採信,可先嘗試主張夫妻財產制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降低配偶之財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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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是生前就贈與
其他人就無法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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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異動索引或謄本,視您母親取得不動產之方式為何,若為您父親生前贈與,您哥哥即無法向您母親主張權利,若為繼承取得,您哥哥或許可主張繼承之應繼分;又關於出賣不動產之部分,地主享有優先承購權,應發存證信函通知其限期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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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爺爺死亡時,已享有繼承權,目前雖父親於爺爺死亡後亦死亡之,惟您為父親之繼承權人,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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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必須你們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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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確認共同財產制是否有經過法院登記,若無登記,可能仍為法定財產制,若為法定財產制,您可代父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完後,再主張遺產繼承,似較為妥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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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庭是極度重男輕女,年幼時曾被哥哥長時間家暴(父母沒有家暴,但漠視哥哥打我,而且長大後傷痕早已不見,也沒證據)目前我住在家中,哥哥28歲從沒工作過(四肢健全),只會玩電腦和父母要錢。父母已退休,但我一想到未來父母生活費醫療費都是由我負擔,就覺得辛苦,可是我更怕父母死後,哥哥用民法1114.1115來告我。請問該怎麼樣才能不扶養他,結婚可以嗎?而且父母遺產可能都會留給哥哥,他有遺產我還要養嗎?我也不喜歡父母,但法律要扶養。還是搬出去且不和父母聯絡,寄錢給父母,這樣沒和哥哥住在一起,也可以逃脫哥哥的扶養責任嗎?我會扶養父母,但是不想養哥哥,他並沒有扶養過我,為甚麼我要養他,人生前20年當沙袋傭人,後60年當提款機,我的人生是幫他們享福的嗎?我恨他,請幫幫我,謝謝



呃、我先說明一下目前情況。小女我還是未成年人,母親已年邁六十多了,家母是個想法固執且古板的人。我的爺爺也就是我媽的爸爸已逝世十多年了,死前未將任何遺產有清楚囑咐,爺爺遺產龐大,房子土地有非常多,然後有八個孩子,也就是我目前的舅舅阿姨,我和我媽在爺爺死前就已經住在目前住的房子裡(目前有大舅、大舅媽、小阿姨、我和我媽),是爺爺將家母接回來住的,但這房子沒有我媽的名字,所以大舅舅想將我們趕出去,聽家母說大舅好像把很多遺產都分給他自己的兒女了,但是家母希望他能將遺產分配清楚,後來家母有去查自己有沒有分到財產然後也有申請到所有權狀,但是全都是土地而且是共有的,沒有房子,甚至有些還是有拿去借錢的,未此我們實在不知到該如何是好,但是我媽因為真的很討日厭大舅他們,因為曾經被施予暴力,所以不會想見到他們。然後有幾點想請教,一是請問法律有什麼條文規定死後幾年需將遺產分配完成等等的嗎。二是若我們想拿到屬予自己的分,該從哪裡下手。因為小女我對法律真的不懂,爬了很多文也有點不清楚,望哪位大大能細心解說,請見諒小女不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已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不動產繼承權.覬覦這不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不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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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哥哥刻您之印章是為了辦理繼承使用之,惟其行為已構成偽造文書及侵占之犯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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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及叔叔皆為祖父母之法定繼承人,對於遺產公同共有人,叔叔無權單獨決定出賣之,為父親亦無權單獨霸佔使用之,應就二人之應繼分,各自使用之,如可變價賣出,平分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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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叔叔與父親之間存有使用借貸契約,您可委任律師對您叔叔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限期請求返還之;若無使用借貸關係,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所有物,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可考慮是否提出刑事竊占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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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明定。又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 如需服務、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經辦此類債權債務糾紛之實務經驗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三、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銀行主張並非一定會成立,但您一定要先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
102/07/19爸爸賣房1350萬(媽媽不知情)
102/07/22爸爸贈與兩個弟弟各100萬.共200萬
102/08/02爸爸戶頭提領現金300萬
102/10/25爸爸解定存260萬(提領現金、有員警護鈔)
102/10/31爸爸過世
102/11/19發現爸爸戶頭被盜領(10/31~11/19共284萬、戶頭結清剩146萬
1、盜領有去調影片、有報案.但刑事不起訴、再上訴還是不起訴…
2、因父親過世名下的財產是因為賣房子才有的錢、媽媽名下一樣沒有財產、而且媽媽沒有分到一毛錢
*試問、可否用父親生前惡意脫產、不把錢分媽媽、所以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媽媽主張先分賣房子的錢的一半675萬、所以可以把贈與要回來??
*或者是把贈與的錢算是民法裡的特種贈與(分居)、所以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另外請問民法裡1173條特種贈與裡的分居是甚麼意思?是不住在一起的意思?還是有其他解釋呢??謝謝…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就遺產繼承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
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2.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
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3.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專業
經辦「繼承遺產」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如果是爺爺債務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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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 婆婆過世前因生活需要, 變賣不動產得六百餘萬元, 因先生與我負責照顧逐漸失智的婆婆生活起居, 因此也代管這筆錢, 在此之前, 小叔因與母親感情不睦, 已離家多年, 除了母親有重大狀況時先生會以郵電告知之外, 從無聞問或探視, 婆婆過世後, 剩下的錢, 被先生挪用做股票與小生意, 結果都賠光了.
婆婆後事處理完畢後, 小叔曾主張他應得的遺產部分, 因計算細節與先生挪用之故, 曾有拖延, 後來賠了錢, 先生亦告知小叔, 暫時無利還款, 雙方的共識是: 扣除這些年因婆婆而產生的生活與醫療費用與遺囑留給孫女的部份, 兄弟二人平分.
目前, 先生並無收入, 而小叔催款甚急, 並且主張以"複利"計算欠款, 且須追溯至當初賣房子得款的時間點(婆婆仍在世), 我想請教, 以法律觀點應如何處理? 有哪些相關法條可以參考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婆婆之財產為死亡前處分,或許可主張死亡前已將所有財產用於醫療與生活及處理後事,無剩餘財產,故無遺產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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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所以要求你回復
但你不需要理銀行
讓法院去判斷
這已經有相關案例非常多
贏的機會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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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母親過世有留下遺產和債務,有房貸數百萬以及互助會貸款數百萬,因債務至急,家姊說願意扛起債務,只要把其中房子過戶給她變賣,便能處理全部債務,所有繼承人便同意並且過戶,為取信互助會債權人,我們在所有債權人前面簽妥協議書,承諾委任家姊償還房貸和互助會欠款,然而,家姊簽妥協議書一式三份後,給了兩位債權人協議書,自己留存一份,卻沒有給我們其他繼承人,爾後,向她要求影印協議書歸還給所有繼承人,卻多次不予回應。要去查視所委託的房子也被保全擋了下來,說屋主交代不能給其他人進入,更在網路上發現家姊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變賣家具。至於,貸款部分,每月尚有數千元利息,貸款銀行多次去電家姊要求其償還利息,並告知於元月三號貸款到期,須償還本金數百萬,家姊多次不予回應轉而要求銀行向本人要求支付利息,本人目前居住於貸款抵押房子,為了避免居住地被法拍,本人迫於無奈下,只好先行支付相關利息及保險費用。基於種種因素,強烈懷疑家姊有背信的嫌疑,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否可經由地檢按鈴申告?如果她不承認委任或者償還相關債務,還有觸犯什麼相關發條呢?





說明:
民國99年因繼承遺產糾紛,經高雄家事法庭判決後,債務人所繼承之不動產有他項權利之設定。今因債務人欲出售此繼承之不動產,擬於過戶前完成他項權利設定之塗銷,而欲清償他項權利設定之債權金額予債權人時,債權人不願意直接接受此債權金額之償還,試圖阻擾不動產交易之進行。今若將此債權金額提存法院來處理,債務人有以下幾點問題請教:
2.提存至法院的那一個帳戶?
4.債權人若收到存證信函後未於限期內至法院提領債權金額,債務人是否可訴請法院裁定,依法院之判決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他項權利之塗銷?
5.從訴請法院裁定到判決書下來之時間是否非常冗長?(預計多久時間?) 因為擔心會影響到不動產交易之時效(目前已與買方簽立不動產交易合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需先了解事件來龍去脈及判決內容,才能夠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名以金錢買土地之繼承人,於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將公同共有之遺產取出使用,可能有偽造文書或竊盜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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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之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要調解或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去年六月時父親因病去世,我與哥哥各領到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遺產
目前家中只剩下我與媽媽同住在一起(但很久以前父母已離婚,所以母親並沒有平分到遺產。父親是我的原監護人,去年過世後,監護人變成了母親)
母親領有中度殘障手冊,但精神還算正常仍可以正常工作,目前只有做些小代工,沒有一份正職工作
哥哥目前28歲(哥哥原有工作,但分到遺產後似乎就沒有在工作,目前未連絡所以不清楚是否有在工作)
我目前是19歲(現在就讀大一中,無工作過)
但哥哥心生不滿只有他每個月要匯生活費給母親,畢竟我與哥哥兩個人都分到父親為數不少的遺產
所以他用「棄養」罪強迫我要跟他一起每個月都匯「七千」給母親作為生活費,若不願意他將依「棄養父母」向法庭告我,讓法官自行判斷我每個月該匯多少給我母親
請問我現在仍未滿20歲,但戶頭裡有分得父親留下的遺產,若我哥哥真要以「棄養父母」(或是其他有關「棄養」的法條)來告我的話,有辦法告的贏嗎?(因為之前很擔心所以前兩個月都有匯生活費給我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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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