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此種情形須先視您阿嬤當初租下土地時,是否有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地上權是否有設定期間。若有設定地上權(未定期限)並在上面蓋房子,則可請法院酌定建築物之存續期間。但若單純只有租賃而未設定地上權,縱使土地法第103條對於收回土地有所限制,然本案租期屆滿,也不會有土地法第103條的適用,就只能看你們是不是要和地主商量購買土地,或是視土地法第104條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
此種情形須先視您阿嬤當初租下土地時,是否有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地上權是否有設定期間。若有設定地上權(未定期限)並在上面蓋房子,則可請法院酌定建築物之存續期間。但若單純只有租賃而未設定地上權,縱使土地法第103條對於收回土地有所限制,然本案租期屆滿,也不會有土地法第103條的適用,就只能看你們是不是要和地主商量購買土地,或是視土地法第104條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無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及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及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及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及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ˇ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站長您好!昨天已發表過一篇相同之文章,並設為隱藏,但因迫切需要回覆要改為公開,不知從何設定,故重新又發一篇設為公開之文章,請刪除同標題之舊文章,或告知如何刪除,謝謝!!)
家中有一筆山坡地和一間兩層樓的房子,父親多年前過世後,改登記在繼母的名下,今繼母已過世對於財產的繼承有幾個問題請教:
問題:所有的孩子都是跟父親的姓,但在法律上我們(大房)並非繼母的子女,請問二房的小孩,辦理繼承時,可以將他媽媽名下的財產都只過繼到他們二房這邊嗎? (註:大房跟二房有段時間是共同存在的,二房原為同居人,大房過世後二房才順理成章的扶正成配偶) 父親過世時我們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但如今我們是否還能有財產繼承權?
如果可以繼承 以下問題再麻煩解答
1.土地方面是否能申請分割再繼承?或是需先過戶才能辦理?需到哪裏申請?由誰申請?
2.至於房子目前是二房的小孩居住,本來是三合院他們全拆掉後二房那邊出資蓋的,只蓋靠近大馬路旁的一棟,旁邊尚有一些建地,請問房子該如何繼承較為恰當呢?
3.如已過世的兄弟姐妹是否就沒繼承權?
4.倘若繼承都需繳遺產稅嗎?
5.是要找代書還是律師辦理比較合適?
感謝您的幫忙!


您好,首先要先確認的是,所有的孩子應該都沒有辦理讓繼母收養的程序吧。
如果沒有的話,你們所有的孩子跟繼母之間只是"姻親"的關係,並沒有親子的關係,所以日後繼母去世,繼母的遺產也是由繼母的孩子繼承,與你們無關,你們也沒有繼承權。
就父親的遺產登記在繼母名下的問題,當時是否有任何協議,協議先登記在繼母名下?如果沒有的話,依據民法第1146條可以向繼母的繼承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但本條有時效的限制,必須在知道以後兩年內主張,但如您父親去世已經超過10年則無法再行主張。
如果民法第1146條已經因為時效問題無法主張,則要另行主張土地和房屋都是借名登記在繼母名下,實際上應該是父親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是借名登記的要件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必須是1.你們與繼母有借名登記的合意;2.土地和房子實際上還是全體繼承人在使用。
小結如下:
1.土地跟房子:如果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死後登記到繼母名下,可請求回復繼承權(注意時效),或是主張借名登記。
2.繼母的其他遺產,如果你們與繼母未辦理收養,則繼母的遺產你們沒有繼承權。
1.如果你們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則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再同意分割。這部分要到地政機關申請,可由繼承人之一申請,但要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
2.房子部分,就算是二房出資蓋,只要登記在您父親名下,就算是您父親的遺產,除非他們訴訟主張那間房子實際上是他們的。
3.已過世的兄弟姊妹,如果他們還有子女的話,會變成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由兄弟姊妹的子女繼承兄弟姊妹的應繼承部分。
4.當初您父親過世的時候,房地應該都已經繳納完遺產稅(若未在父親去事後半年內申報會遭行政裁罰)。
5.這要看您要辦理的部分是哪部分。如果單純只有土地跟房屋登記的話,律師和代書都可以辦理。
如果是其他有關稅捐等相關法律問題的話,建議找律師,會比較全面。

前因:
先父遺留祖屋及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及建物,原有先父及三位叔叔共有。
我與二個弟弟繼承後,三兄弟個人持份變為1/12。(目前尚未分割)
該屋為921地震後所造,當年取得使用執照後,有加蓋後方廚房,側邊水溝。
(這二處有佔到鄰地,但是當年雙方誰都不知道)。
前年鄰居有意賣地,鑑界後才知道。因為祖父(還在世)及其中一個叔父,日前與鄰居(算是遠房親戚)發生糾紛。(雙方已經互嗆到祖宗,所以我認為已經無法調解)
導致鄰地的所有權人<鄰居>對我家這塊地的所有權人(三個叔父加上我家三兄弟),提出侵佔土地告訴。
-------
我的問題是我想拆屋還地,但是祖父及叔父不肯!!(目前所有決定仍是由祖父獨斷)
我知道上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敗訴。但我家三兄弟該如何解脫??
我個人自己拆會有被告毀損的問題吧。
但是不拆,我家三兄弟和想拆的二個叔父會有刑事上的問題嗎?
-------


請教有關大陸祖業徵收拆遷權益事宜
本人江西省鷹潭市夏埠鄉夏埠村人,1949年隨國民黨到台灣,1928年09月20日生,現居住台灣省。
據本人現仍在江西省鷹潭市的弟弟告知,家父(已過世)名下的老房子(據本人弟弟與拆遷工作組丈量重新老房子的實際平米數有130平米,原夏埠鄉統一測量是117平米。)目前正在辦理拆遷,按照(信江新區整體搬遷村宅基地分配實施辦法:祖籍在本村的非農戶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安排宅基地),即:建築占地面積在60平米以上(指獨立產權60平米以上的房屋)240平米以下的安置一棟標準宅基地。每棟標準宅基地優先享受一個面積約45平米的店面。
家父過逝時本人雖在台灣,但是依據大陸法定繼承人範圍,我與弟弟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我與弟弟應各有65平米的房產繼承權。
故本人與弟弟應該享受各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但是拆遷工作組以我弟弟在1993年簽了一份〔土地申報的申請表〕最後變成了土地房產證,證上只有弟弟的名字為由,認定家父已將家產分給弟弟,我與弟弟二人早已分家,所以依據拆遷辦法就是拆一還一,只給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
弟長期、多次的與夏埠村村民小組、夏埠鄉拆遷工作組交涉及為本人據理力爭,當初簽的只是〔土地申報的申請表〕,我們並無分家情事,但相關方面卻對本人應享有的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權利不予承認。
我現在已寄送一份陳情書給江西鷹潭的統戰部及海基會協助處理,以及辦了一份親屬關係公證書(台灣的戶口謄本上有我父母親的名字)到大陸,以備需要前往大陸辦理繼承權要用。
另外,我也電話給當地的工作組承辦人,告知我的祖籍是在夏埠鄉非農戶人口,依據拆遷辦法是以獨立產權60平米以上分配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況且在找到的房產證上,上面也註明(瓦屋夏埠街兩間),依據大陸繼承法我應分得一間房,且算是獨立產權,所以拆一還一,我也應有一套宅基地和店面房。
該承辦人員要求我告知弟弟尋找公證單位重新辦理房屋丈量及將老房子(目前已無人居住)整理整理,並要求我儘速前往大陸處理,且會帶我去見他們的領導,協助我爭取我的權益(相信嗎?)。
請教大律師,我後續還需要有怎樣的作為,才能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另外,我想叫我兒子全權代表我前去處理該事宜,所謂(全權授權書)應要寫上那些內容在處理該事件上才能夠完整。
謝謝!! 感恩!!

房子婆婆以買賣方式贈與給老公.原本我們也覺得把地契那些物件放在婆婆那邊沒關係.但是婆婆想要將房子賣掉.我們不同意.他就跟我們打不孝官司.老公是否有權利能請婆婆拿出土地和房屋的權狀.若是婆婆一直不肯拿出來.我們該怎麼處理.因為婆婆為了打贏不孝條款的官司.對老公做了很多人身攻擊.我們也詢問過法扶的律師.雖然沒有動手打婆婆但是因為拉扯.也算是私暴.這樣的官司.似乎對老公很不利.但是老公只想要保護我們一家能有個安穩的居住環境.難道這樣也錯了嗎?婆婆為了打贏官司做了很多小動作.我已經盡力要老公不要生氣.現在更誇張的是婆婆根本想置我們於死地.因為他跟房客有糾紛.竟然要求我們作偽證.指控房客.也不管我們作偽證後會有什麼後果.只要房子拿得回來官司打得贏~他都已經沒關係.請問~我們該怎麼拿回我們的房屋所有權狀?





原則上只要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相同的意思,所簽訂的契約就會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私法自治原則,人人有自由決定如何經營自己生活的權利,所以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後,就要受契約的規定所拘束。除非是有發生契約無效或是解除契約、撤銷契約、終止契約等情況,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是有定期限的,經過契約約定的期限後,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可能就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契約還有一個相對性的特點,也就是契約效力僅是存在於契約雙方(含繼承人,承受人),但是如果土地賣給第三人,就不一定會受拘束,除非有做地役權的登記,才可對抗後手買家的,不然買家是可以不承認前面的契約的效力的。
(參照民法第1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你好..我(姓謝),我方為佃農(適用375減租之身份),目前仍有租約中,地主為我方祖先(曾祖父)(目前應為曾祖父"謝氐後代小孫公有土地",所以地主應為謝後代公有),租給我方從祖父至今。如今因"謝後代",自行就選了一個代理人,然後想將土地出賣,我方希望不要賣(指375權利土地部份)....問題是,目前我方收到一份調解書,內容含有"我方簽名"同意出售之同意書,經我方(我的爸爸)再次確認真的沒有簽下名字,也不知管理人為誰,所以不知為什有此自己筆績簽名之同意書,因日期至今不到3個月,爸爸說真的沒有此事,沒有簽過此文件...請問我方該怎麼辦.應是有偽照文書的狀況,目前調解會要我方去調解,我方要去嗎?我怕爸爸(農夫)不知如何處理,我方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謝謝幫忙.

有幾件事想要請教各位律師 。
我的家族連我的父親有四個兄弟,家族名下有兩間房子。
我們住其中一間房子,另一間則是另外三個兄弟一起住。
產權部份已有切割,但差在建物都有住人,沒有實際的變賣分錢,或是買下兄弟的產權。
產權部分目前我們擁有:目前住的房子地上建物,以及目前住的房子土地"三坪"的產權
其它另一棟房子的地上建物、土地,以及目前自住的房子土地,都是四個兄弟來平分,
一個人分四分之一。
因為沒有實際的變賣,或買下其它產權,造成現在我家要重新改建,或要在外面另外買房子的麻煩,會這樣是因為兄弟之間只有一個比較能溝通、事實上兄弟之間也甚少說話。
也因為一些事情起過糾紛,加上爺爺奶奶也不在了。變成問題一直擱在那邊。
且另外有兩個兄弟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
目前想到的辦法是--------
目前住的這間房子,把其它兄弟的產權買下來。
但怕兄弟會獅子大開口,有什麼辦法可以來應對呢。
另外如果兄弟也都同意,想請教對於實際的流程、以及所有權的切割
應該有什麼樣的做法呢?(例如先去地政事務所之類的,也有考慮房地產價格的問題
因為目前住新莊地區、房價還不是很穩定、感覺過一陣子會從高點中下降在提出會比較好嗎?)
例外想請教想要知道不動產的價值,應該要去那個單位查會比較符合市價呢?
因為父母也有年紀了,希望可以把房子改建或買新房子,讓他們住好一點的地方。
目前因為有現金,也考慮可以投資房地產。
但目前的問題,造成很難去行動,希望律師可以幫忙解決。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都請律師可以提供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
民國40年左右我阿祖向當時的里長購買土地一筆遂於上建蓋房屋、圍牆等建物,並在此居住超過50年之久。於買賣當時立據『賣渡契影本乙份』但並未完成過戶,惟里長有給予設定地上權無誤認諾書及承諾設定地上權證明,里長過世前我家長輩多次催促要求完成過戶手續,但遲遲未能成功。里長過世後土地由其子女們繼承,其子女們又將我們的土地轉賣給其他地主,經過好幾手;如今現任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並對我們提告---"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
請問應要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力?
能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在法律上應該怎麼捍衛自己的主張?
請教過一些律師他們都說我們這樣的案例要勝訴的機率幾乎是0,
頂多能要求現任地主賠償我們的損失,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繼續使用且永久居住在此。有沒有可能用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法定地上權呢???
懇請律師能給我們意見與方向!!!

律師您好,
民國40年左右我阿祖向當時的里長購買土地一筆遂於上建蓋房屋、圍牆等建物,並在此居住超過50年之久。於買賣當時立據『賣渡契影本乙份』但並未完成過戶,惟里長有給予設定地上權無誤認諾書及承諾設定地上權證明,里長過世前我家長輩多次催促要求完成過戶手續,但遲遲未能成功。里長過世後土地由其子女們繼承,其子女們又將我們的土地轉賣給其他地主,經過好幾手;如今現任地主取得土地所有權並對我們提告---"無權占有、要求拆屋還地"。
請問應要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力?
能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在法律上應該怎麼捍衛自己的主張?
請教過一些律師他們都說我們這樣的案例要勝訴的機率幾乎是0,
頂多能要求現任地主賠償我們的損失,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繼續使用且永久居住在此。有沒有可能用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法定地上權呢???
懇請律師能給我們意見與方向!!!


如果當初賣土地的人載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是您們的,而且「已經點交」給你們,但是卻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況下賤賣給鐵工廠,然後再私自再把這間鐵皮屋運送出去然後拆掉,這種行為,是成立竊盜罪的(因為如果鐵皮屋及貨櫃屋是您已經占有之物,對方並無權利),成立竊盜罪。但如果還沒點交,但已經說好鐵皮屋及貨櫃屋暫時由對方保管,到時候再交付,這時因為所有權已經變成您們的,而卻侵占加以出售,是成立侵占罪。另外鐵工廠的人可能因為買下鐵皮屋及貨櫃屋,都屬犯罪所得,而成立贓物罪。但是,如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還沒點交錢就賣掉了,這時因為所有權還在對方,所以僅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沒有刑事責任。上面三種情形皆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要而求對方賠償鐵皮屋及貨櫃屋的損失(竊盜與侵佔之狀況)或者是減少買賣價金(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參照刑法第320、335、3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甲欠我媽20萬, 民國100年11月欠的, 當時他有簽白紙黑字留下日期, 追討多日他皆不認帳, 並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要我們找他亡妻的女兒要, 說因為她女兒有繼承她的財產(亡妻跟前夫所生), 還說這不干他的事, 這筆錢是他亡妻跟我媽借的沒錯, 但借據是甲親筆簽的, 且在簽的時候還信誓旦旦的跟我媽說他有幾筆土地可以還我媽沒問題的, 現在他的妻子死了, 馬上翻臉不認帳, 還在電話裡跟我媽大聲咆哮" 你可以告我啊!!!" 隨即掛我媽電話...
請問這20萬可以什麼方式追討回來??
1.他的家我媽知道怎麼走, 但不知道地址.
2.他的親筆簽名我只認得第一個字, 之後的像鬼畫符般根本看不懂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好心的大家!!!
ps. 那張借據是拿郵局的存款單背面簽寫的, 簡短的寫欠我媽多少錢, 日期, 甲的簽名, 但沒蓋 章, 這樣在法律上有效嗎?



你好想請你幫個忙~
就是阿~
我們家的土地是共有的土地,最近將要被強制分割。
而且全村的人都很同意,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土地在路邊。
而我們家位於路邊,本來代書是說會幫我們留我們家那一塊地,但是我們只能擁有十五坪的土地,但是我們家的佔地面積卻多出1.5坪的地,雖然有一直跟自己的大伯說好心的分我們2坪的地,但是他卻一直不肯,所以代書就把代代還未繼承土地的子孫的地放在我家後面,如果他們無法繼承的話我們家是可以跟政府買土地的!
P.S.尚未繼承的共有三十幾個人。
但是最近的審判有人提出異議,那就是尚未繼承的那些人...,他們說”為什麼大家的地都是在路旁,為什麼我們家的地是在我家後面卻不是在路旁呢?”
然後最近我聽我媽說,當初在建造這房子的時候原本是要申請登記的,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卻被取消申請,所以我們家算是違法建築....。
而且阿~我們家有幾坪的地不是要被分割的土地,怎麼說呢,假如說是甲地要分割,乙地沒有要分割,而我們家剛好有佔甲地跟乙地...就是這樣。
這樣子的話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保全我家呢??
拜託你救救我們家阿....
不然我跟我爸媽都得喝西北風了! QQ~

您好~
祖先有留一筆土地,經查為祭祀公業所管理~
但曾曾祖父有留一份契約是明治34年(1901年),說明該筆土地分三兄弟,我們這邊是其中一份,但所申請的土地謄本顯示明治36年分戶,照上面前後日期推算,我們
家增祖父這邊還保有契約上約定的效力嗎?因為很顯然這份契約訂定後,增曾祖父才成立祭祀公業.只是過了許久之前設定的管理者都過往不在,也沒留下繼承的規約,
目前知道有一組人在申報,若他們成新申報,我們這邊可以依契約所約定主張持有三分之一的權利嗎
若重新申報,還能依照契約訂定的比例分割給契約上的三位繼承人嗎?
還是要重新申請祭祀公業結束掉共同關係,依照曾增祖父之契約持三分比例分割土地?
若重設祭祀公業此契約還有效力嗎?
另外有專門處理祭祀公業的代書或單位可以辦理嗎?謝謝您,撥閱閱讀與回信~
再次感謝!

我家房子已經在那裡好幾代,從戶籍資料民國40年以前我爺爺就已經是戶長,後來爺爺過世爸爸成為戶長,我也是在那裡出生的住了十幾年, 我家原本3合院式我二叔原本住在外面但不知什麼原因跟我父親說要搬回來住,好像是做生意失敗我們跟3叔2家就搬出去住,2叔後來把整個房子翻修變成1,2樓,今年掃墓才從親戚口中得知房子被叔叔賣給建商,我最近去調資料才知道
1 我們房子原來是沒有所有權狀 也沒有稅籍資料 只有戶籍資料
2土地所有權也沒有我們的名子,都是親戚的名子我知道那一大片好幾個地號原本是屬於家族的我們都說是[公]的
3我去台電調首次送電證明是民國10年
4我知道建商目前在整合那附近的地 我們房子都還在我是否有權利搬回去住,或是保存權利,2叔好像賤價賣給建商將近1000萬卻只要給我們跟3叔幾十萬房子周圍全部是親戚都知道那房子是我們的,沒有所有權為何建商會買
5我該如何才能合法搬進去 我該如何主張聲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我爺爺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那時候就把爺爺土葬在自己的土地上(自己土地農田旁邊),
都已經有20幾年了. 我們農田對面有一戶自己蓋房子的住家。
最近他們去檢舉我們說我們亂蓋墳墓.還請環保局來看.環保局也說我們亂蓋墳墓.說不能蓋.要我們遷掉!
可是: (1)我們已經蓋20幾年了並不是新墓 (2)如果在我們蓋墳墓時.對面的住家根本還沒建造房子近來居住.那是不是我們就不用把墳墓給弄掉呢?(3)我們的土地不是墳墓用地是農地 (4)是不是有一條相關法令有說民國幾年以前的墳墓是不用被現在的法令規範所拘束呢?
是不是有相關的對我有利法令可以提共給我呢? >"< 因為爺爺的葬那麼久了...還要我們遷走......
而且對面住家也住很久很久很久了.並不是一住進去就去檢舉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