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 您好:是這樣的,因本人與其他朋友跟一位債務人有債務糾紛,告上法院,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不動產(土地及地上物房子一棟),過幾天法院就要第一次公開拍賣,因債務人的不動上有抵押權,依照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原則,我們應該不是第一優先受償人,但是之前聲請假扣押時我有繳交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土地指界時也有向地政事務繳納指界費等相關費用。我的問題是:一、如果不動產最後有拍定,我們可以主張強制執行、指界等費用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嗎?如果可以,何時該提出主張?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二、債務人應是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以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有查到債務人已向債權銀行繳了幾年的房貸,所以銀行的債權額會下修一些,那如果拍定價格最後高於銀行的債權額,剩餘的錢我們可以主張受償?法院也會通知我嗎?三、又第一次拍賣時,出現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銀行如果主張承受,房子就變成銀拍屋了,之後銀行拍賣後高於銀行債權額的錢,我們也可以主張受償嗎?以上3個問題謝謝律師的答覆囉~

8/26 家父被傳喚,說竊佔鄰居土地。明日要出庭,被告竊佔,事由:試與原告和解。
問題:我們於民國66年搬到現在這個住處,就與此原告為鄰居。後來,原告那邊的房子後來有改建,家父就將車子停在原告改建後的後門(沒有擋住其出入口),經過20~30年,原告雖有說過這塊地是屬於他們的,但也沒說我們不能停,我們也沒設置路霸不准別人停,且那是既有巷道(無尾巷)。原告因為不爽要家父移車時,家父對他大小聲(其實是家父重聽沒聽到,原告認為是家父故意),故至派出所告家父後,我們就將車移走,原告自己就在那個位子設置路障(禁止停車的路牌及?一個路障),還被警察局開單警告撤除。請問,(1) 這算竊佔嗎? (2) 若我們實話實說,但他們有委請律師,我們勝訴的機率高嗎? (3) 若檢察官判不起訴,請問我們可以回告他"精神損失"嗎?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amYang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我有詢問過我父親,父親是說當初房子於70年蓋好之後, 因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是曾祖父,故當時曾祖父即出示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以父親的名字做為房子所有權人登記, 故有所謂的第一次登記及起造建照,而那時因為我們全家人並沒有搬到該房子入住, 而是由爺爺處理房子事宜,一樓出租給別人,二樓那時姑姑即向爺爺請求搬入, 一直長久以來並未支付租金予我父親!故二者之間也無所謂的租賃關係, 單純因親戚不想撕破臉,要求支付租金!
但長久以來,因為祖產問題,弄的很不愉快,很想要請他們離開,不想再讓他們佔便宜,
所以若以此情況來看,我們應如何做最好呢?




親愛的律師先生,女仕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在下的祖父在年輕的時候,與當地一些祖父輩的伯公,叔公們合資在當地成立了一間小廟,就這樣過了數十年到現在,當初數為立廟耆老紛紛辭世,年輕一輩的又鮮少管理,以至於廟宇至今形同荒廢多年,然而最近,在下的祖父身為廟宇管理人,打算在他有生之年解決這個耽擱多年的問題。而首先,面臨到了個問題: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早在數十年前,有部分“借”給同宗友人作為營業使用,因此搭了些鐵皮屋,只是事隔多年,多年來未向他收租金也未與他簽約等等,單純只是“借用”,該土地的稅金亦遲遲未付,而我方的目的其實只是希望那位同宗友人繳交稅金,畢竟多年來也未曾向他收租金而允許他“借”用土地營業,請他繳交稅金不算過分,但他拒絕,因此我方想請她搬離,只是在下祖父與同輩伯公叔公念在往日情份上,不願鬧上法庭,依然好言相勸,然而對方卻“軟土深掘”,在今年年初又大興土木在其原有的鐵皮屋底下加蓋水泥建築,仿佛好像要佔地為王一般,行徑甚是囂張,至今對方仍死拖活賴,不為所動。因此,請教各位大哥大姐幾點問題:
第一,該如何趕走對方?可否以廟宇的名義寄發存政信函請求對方搬離?若可以,內容該如何擬寫?又若提告,是侵佔罪嗎?還是有其他名目?
第二,這種在既定的違章建築之下,加蓋水泥建築的行為可否向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
第三,廟宇若多年未有正常管理,可否報廢?該向何處機關申請?有報廢後的土地是否會被市政府收走?若不想土地平白無故被收走,該怎麼做?可否將原先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更改所有權並劃分為原先的私人土地歸還那些立廟耆老的後代子孫?或者,為避免麻煩程序,以廟宇的名義將土地轉售其他商業機構建築公司或直接捐給民間慈善機構等?
以上三點,懇請各位指點迷津,在下感激萬分!

一.兩兄弟以二分ㄓㄧ持有一塊土地所有權 自始至今耕作 其中二分ㄓㄧ於明國 42年因出租依法被徵收放ˋ領 兩造依現況耕作近60年 毫無爭議
二.民國100年原地主繼承人 申請建界才發現當年爭收錯誤 現耕面積根登計面積不符 經向原全責機關調查證結果 已徵收面積根發放補償金無誤答覆
三.當世人提出原始權狀民國39年鄉鎮公所申報之私有耕地出租清冊 確實擁有二分之ㄧ之權力 主張當年是未依法而超額徵收跟事實不符
經查證結果
1. 當年之徵收放領清冊上 原有面積被更改 但並沒有經當事人之同意簽章
2. 當年之放領分割複丈圖 只有承領人單方用章
上述事實當年之行政機關是否有逾越權限跟未依行政程序 應屬違法?
當事人應如何爭回原始權利??




本人於93年7月8日由 法拍買下土地(有土地所有權狀-1/1),97年1月份遭鎮公所工務課鋪設泊油路(從本人土地正中對半開路.....一分為二了),經查證是鄰地地主潘XX向里長李XX申請鋪設泊油路,再由里長李XX代為向鎮民代表曾XX申請,鎮民代表曾XX再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鋪設泊油路,再由工務課發包給工程行(里長李XX之弟)李XX施工,以上所有人都未經本人同意就將本人土地私自施工鋪設泊油路,101年3月12日本人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101年3月27日現場查勘,至今101年8月己有五個月,經多次摧促未有消息。在這段時間內本人又被鄰地地主潘XX告確認通行權存在,101年5月31日開庭,101年8月6日上午11時0分法官現場勘測本人不動產,下次開庭時間101年9月12日。鄰地地主未經本人同意私自申請鋪設泊油路己是侵佔行為,如今又告我確認通行權存在,實在惡劣,鄰地地主己有鄰近道路約二米就到道路,還從本人土地開路長達一百多米 = = 又是土地正中央。。以上全部沒有經過我口頭和書上同意私自鋪路。 還有申請人李XX,施工的人是他弟弟。是不是怪怪的。想請問如果我要告的話 我該告誰? 告什麼項目? 民事?刑事?如何要求賠償?誰該賠償? 謝謝。。我分不清楚該告誰 怕告錯了><



律師您們好:
十年前我爸過世時,姑姑和姑丈就將我爸的錢偷轉到阿公的戶頭裡(有交易明細為證),另外還找到一張國稅局的免稅證明書上頭有我們已繼承之事實,但該筆錢卻轉移到阿公那邊。
今年七月阿公過世,我們可否請求從阿公的遺產中扣除歸還我們?
另外阿公過世後隔一天,姑丈將阿公戶頭裡的三百多萬轉至自己的戶頭,說是要避稅(在遺產清單上扣除了那筆錢),是否可以告他偽造文書或其他罪名?
且阿公的遺產帳目不清,因為是由姑姑代管(姑姑死後,姑丈不歸還存簿印鑑),私下拿去投資和借給別人。
另外喪葬費的費用(大姑和二姑丈決議),只告訴我們要花的總金額,但明細中卻有很多跟喪葬無關的事宜(蓋廟和供養和尚),能否請求背信或侵占?
除此之外,我們繼承自父親的土地,被阿公借給親戚使用(有一張92年冒名簽章的同意書),
我寫了一張協議書給其他繼承人,不曉得內容是否恰當,麻煩給我意見
協議書內容:
給全體繼承人:
十年前阿公當時現金(不包含郵局餘額,且每月支出5萬元約為18趴的61萬利息)
大約為9百萬元 用平均年息2%複利下去計算
9000000x(1.02)的11次方 大約為1120萬元
除此之外,阿公每年有3節獎金6000元x11=66000
魚塭每年收入約10萬 10萬*11=110萬元
老農年金每個月6000元*12個月*10年=72萬
70000元x6個月=4萬2千
休耕12500*2=25000 25000*11年=27萬5千
姑丈說轉到姑姑退休專戶320萬的4%利息6年+借給醫師的利息102000=87萬
所以總計大約為1120萬+6萬6千元+110萬+72萬+4萬2+27萬5+87萬
粗估為1425萬元且尚未包含郵局及定存的金額 所以理應為1千5百萬以上
本來姑丈說只有一千零一萬,麻煩請補足不足之部分
因此從這一千五百萬中
我們只要求扣除我爸過世後之不法轉移530萬含5%法定利率後 再行繼承之程序
否則
除了偽造文書、侵占(姑丈在阿公過世後冒名領款並轉移到自己戶頭)
背信(大姑和姑丈在阿公過世後擅自將遺產捐給法師、建廟之不當使用)
侵占(姑丈將持有之阿公存款視為己有、用來投資、借貸、且將得利及本金侵占)
標的為
530萬之不當得利以11年5%之法定利率為26萬5千X11年=291萬
公式如下
法定租金之計算方式:
(出租人之土地申報總額(公告地價*80%))×年息10﹪
600*80%*10%=480*10%=48萬(一年)
48萬*5年(法定租金期限)約為240萬
所以總共求償
530萬+290萬+240萬=1060萬元


請問大家.我外婆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要繳交答辨狀
事因為.三十年前蓋好的房屋.
****三十年後原告告外婆將化糞池的土地上蓋鐵皮屋(現在屋主一同被告).
並將房屋賣給現在屋主使用****.
我想請問:
1.當時所有狀況都是外公處理.外婆只是三十年前的登記人(老人家了).
且外公已過世5年以上.
2.買賣時的土地所有.使用權狀應該也有說明土地持分及使用的狀況
根據以上他還是要告我外婆.我們該怎麼辦..有解嗎..?? 我阿公自己建的房子.賣給現在屋主.目前土地所有人為現任屋主.
目前沒擁有任何權狀.被告主要是想告我外婆.三十年前將化糞池建鐵皮屋
並賣給現任屋主.我外婆目前沒有擁有任何那個房子的土地或房屋所有權
應該是想要拆掉那個鐵皮屋.但現任屋主要拉我外婆下水
要幫忙付錢幹嘛幹嘛的.沒錢怎麼辦.老人家什麼都不懂.又沒錢...
且為何要我們分擔費用.沒錢都被欺負假的..
原告也一堆圍建.外婆還跟我們說沒關係.幫下輩子積陰德...唉...


我媽媽在很小的時候 媽媽(外婆)和爸爸(外公)就離婚了
外婆在外另外共組家庭 離婚後就沒有往來了 也沒善盡扶養的責任
所以從小跟著外公生活
前幾年才得知外婆已經去世了 但是留下一棟房子200萬的貸款
要我媽媽付那200萬的債
但是得知這件事的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已經沒辦法拋棄繼承了
對方的家庭也早去拋棄繼承了
現在我媽被設定成限定繼承了
國稅局寄通知單來說要從我媽薪水裡扣來還那200萬的債
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也都是對方的家庭在住的(現在那間房子沒人住)
補充:
對不起剛剛有些問題我還沒有講到 補充一下
92年有寄一次房屋稅要繳2000多塊 但是我媽媽沒有去繳
因為連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他們也都沒有來往
然後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阿祖(外婆的媽媽)有一些共有地
阿祖死了就變成外婆跟姨婆的
今天早上又接到稅捐處寄來的房屋稅繳款單(我媽給它拒收退回)
現在不曉得要怎辦才能自保 ?




你好
目前租的房子是屬於學生獨立套房,前幾個月就開始在拆房子,現在房子剩下一半,
而為何被拆一半呢?是聽其他的房客說政府要徵收土地,似乎是要開闢大灣交流道吧!?
而為何我們不知道呢?因為房東有給原本住在被拆掉的套房的房客優待一個月的房租,
並安排到同一棟的空房,其他沒影響到的房客,根本沒被通知要拆房子,甚至不知為何要拆!
我問過房東,房子被拆成這樣可以解約嗎?房東:妳們又沒影響!反正妳們也快搬了!
而且房子是整個被拆一半,頂樓整個像懸崖,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我跟房東反應頂樓的
使用權,房東:合約沒有寫到頂樓的使用,現在變這樣,就不要上去阿!
之前簽約時還講的多好聽,說頂樓可以烤肉...在這裡租快一年了,實在沒辦法想像為何
我可以容忍這麼多事,因為不只發生這些事而已...
我有問過崔媽媽基金會,他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只是這樣真的對我有利嗎?
感覺沒有任何後盾,都被房東的裝傻帶過...
以下是我目前租的房子外部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251501901370.112273.1681693280&type=3

民法第424條、429條、430條、437條分別規定:
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1) 如果父親的遺產只有一筆土地,而且父親沒有立遺囑的話,原則上應由全體繼承人均分土地;將全部土地登記於一位繼承人的話,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您可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向哥哥請求回復土地登記。
(2)即使父親有立遺囑,將土地全部留給其中一人繼承,仍會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您可以向哥哥請求扣減。
(3) 若父親的遺產不僅只有一筆土地的話,只要能把所有遺產平均分配即屬合法,並不一定要把每一項財產都作均分。
(4) 如果房屋登記程序有偽造簽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若哥哥故意占土地為己有,因為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財產權,可能構成侵占罪。建議您可以申請調解,請哥哥出來處理,如果不願處理,就僅得以民刑事訴訟來處理了。
(參照民法第1144、1146、1223、1225條;刑法第210、216、3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您好:有一清償債務案件煩請指教 ,略簡述如下:原告夥同三人脅迫被告簽寫45萬欠條,但被告現無法舉證受脅迫之事實因此敗訴。被告的土地亦因此於8月1日被拍賣。訴訟中被告多次請求原告說明45萬債務產生之原由,原告的說法多達4~5種。
判決文摘要:至被上訴人(原告)如何計算出45萬元,此45萬元究竟系...抑或...等情,屢屢供述不一。然系爭協議書其法律上性質為何,並未經兩造記載於協議書上,然依其內容及由來觀之,應系兩造基於終止合夥關係後,就兩造損益情形,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為目的所約定之契約。因此,此一45萬元數額,究竟如何得出,其緣由為何,應系兩造互相協議後所得出彼此可接受之金額;兩造既未將協議經過記載與協議書上,外人亦無從推測出其緣由。然兩造意思表示和致,上訴人(被告)亦未遭被上訴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書即可成立,上訴人自應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 該案已判決確定,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於8月1日拍賣被告的土地,被告提起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被法官駁回。 現被告另案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8月9號開庭。有律師說這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屬於“見光死”‘一庭斃命’。您的看法如何?針對判決文,被告的攻防策略為何?有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34.12.26)適用嗎?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然我除了問學校法律系教授 , 亦於法律諮詢家和奇摩知識家發問 , 卻累積共有5種不同說法 , 在下不才 , 實無力分別哪個是對是錯 , 希望在此能得到叫確切的解答
說法一:只要依照原契約約定的租金,按月繳交租金即可,房東沒有權利趕你們走。
不過,如果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因為你們現在的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那沒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新房東可以請求你們搬遷。
說法二: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但對方既稱要漲租金顯然不是要自住或重建,故依法不能收回
說法三: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說法四: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保護
(該條第一項明文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即可收回)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對方只要發函表示終止契約,是可以的

你已經問過很多次了,問越多種答案難道你就能分辨哪個正確?
你現在也只能靜待地主對你採取行動,對方沒有出手之前,你只能被動等待,
不過目前你的處境不利是事實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您,房東是否有權力在沒有契約的情況下, 調高房租呢,如果可以,難道沒有上限嘛? 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可嘆 , 房子是租的 , 致使造成現在遇到這種狀況 , 亦嘆家父處在承租人的角色 , 遇到一個不通情理的房東 , 更嘆在下不才 ,無法分擔家父辛勞 , 在此在下 盼您能提供 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利基 , 以度過吾家中目前所遇到的難關
再下目前有2個疑問
Q1想請問各位律師 , 下面這段敘述 , 是否為正確 , 因為看過幾個答覆 , 但下面這個答覆 , 是第一次看到 , 想請各位專業人士 , 幫忙判別 , 以下這段答覆,是在下在奇摩知識家發問, 對方的回答!
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Q2先前我於本網站發問 , 有位律師回答說 , “這種情形顯然已成立不定期租約,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 , 但此種說法是第一次聽到 ,大說數的說法是依土地法第103條 , 若非如此 , 則房東只要隨便說 , 他要收回去住 , 那對我方的打擊是非常大的 , 在此 ,請問各位律師 誰能幫我詳敘此種說法




(1) 太太將土地和房屋權狀藏起來的行為,如果打算占為己有而不願意歸還,可能會成立親屬間竊盜罪。親屬間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物品遭對方偷竊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不過基於婚姻家庭關係,建議您還是先和太太商量要如何處理房屋。
(2) 當您賣掉房屋後,如果家人已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基於現實情況考量,也只能選擇搬到租屋處。而且夫妻本有同居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應該一同居住的。如果小孩仍未滿20歲,由於父母有養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小孩是應該與父母一同居住的。
(3) 因為屬於婚前財產,若您擁有房屋的全部的所有權,買賣房屋所得之價金當然由您所有;除非太太擁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您才需要要分一半給太太。
(參照刑法第320、32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21、100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謝謝兩位律師先生細心的解答~~讓我獲益良多~~我會想賣房子~~是因為我要求老婆出去工作貼補家用~~但她堅持目前只願意在家照顧小孩~~而且她告訴我~~老公賺錢養家是天經地義的事~~不能因為她不工作不給家用~~但目前我每月至少給她生活費2萬元(包含一個2歲小孩),不夠的話我會再匯錢給她~~而保險費、大大小小的稅也全是我付~~因為她的這種態度讓我的家人也十分不滿~~所以家人一直鼓勵我跟她離婚~~但她開的離婚條件是要我一次付清房貸並過戶給她,並且再加上扶養費180萬~~我實在無力辦到~~所以我便一直和她僵持不下,處於分居狀態~~所以我要請教一下~~1、我可否要求妻子工作賺錢? 2、若妻子堅持不工作,我可否只負擔小孩生活費,而不負擔妻子的呢? 3、因與妻子關係冷淡,目前我未返家與妻小同住,而是到兄長家住宿,現在只固定每月匯生活費給妻子,請問我只匯錢不回家,是否有遺棄罪或其他觸法情事呢?? 4、我可否因妻子不願工作分擔家用而訴請離婚呢?? 再次麻煩你們解答,謝謝~


(1) 如果您母親的貸款金額超過房屋真實的成交價(俗稱超貸)或是房屋貸款金額超過一般貸款額度(超過一般成交價8成又稱高貸),當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後,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仍無法清償債務時,因為名義上債務人是您,基本上債權人會要求您償還債務。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原則上是由債權人申請,並非債務人。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據借貸關係或不當得利要求母親償還這些債務的。
(2) 婚前之負債屬於婚前財產,不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如果拿婚後財產來清償婚前負債的部分,仍會計入婚後財產之中。至於您個人婚後的債務,如果夫妻剩餘財產制計算下您還有財產,即便財產現登記您配偶名下,債權人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改為分別財產制來清算財產,然後就屬於您的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做求償的。
(參照民法第179、1017、1030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