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因為最近比較有空
就去地政事務所
把土地的所關資料調了出來
頓時覺得很奇怪
爺爺民國84年4月過世,同年7月
家裡所有的不動產都被大伯辦「分割繼承」(他持了2/3)
奶奶由於不識字,所以到死前都不知道爺爺的的財產
已經部份到別人名下了(此時奶奶持有1/3)
媽媽家有五個人(媽媽、阿姨、大姨、一個神智不清->都不知情)
另外,奶奶死後
1/3的財產大伯又要來分
這部份也在大家都不知道的時候
被大伯拿去辦共同持有(約10筆不動產)
小弟當下聽到也覺得很誇張
小弟的老家是個民風很「蠢」的地方
連7-11都沒有
小弟有去問過相關的法律資諮
最後的結果就是「強制分割」
因為小弟的老家在外島
所以開庭要回去也很麻煩
所以想說讓法院去裁決
有沒有大大遇過相關的情形
或是有任何特殊的見解
提點一下小的
謝謝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可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庭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曾祖父(母)留下了一塊地,祖父(母)也都健在!!!
地約120坪是共同持有3個兄弟各為3/1.地上包含我們家(房屋)
房子約30坪剛好在地的中間左右兩旁是空地約41坪和田地約49坪(祖父用來耕種)
田地上也有留下曾祖父(母)住的紅瓦房
最近2叔公和3叔公再吵說要蓋工廠和賣土地!!!!
所以要分割土地如我們不同意分割就要強制分割!!!!!
我想知道如果要分割那我們家的房子(登記為祖母所有)應該要怎麼分?!
強制分割又是怎麼分?
又剛好在中間兩邊如果分割好給2.3叔公我們家沒路可出!
如果分割土地我們是否可優先選擇地的位子來保留房子和出路?
去詢問立委助理!他說分割可能就是我們家(房屋)保留然後左邊一點右邊一點分割給我祖父!
那該如何保留出路???
我們現在煩惱的事房子保住了可是卻沒路可出了!!!!!!
家人擔心道路變成使用者付費意思是我們要過就要付過路費!
分割是否可以將那一點變成我家的出路!!!!!
或是道路不變左右各一點我們是否可以將房子打掉重新蓋?因為怕打掉後就不能蓋了!
因為旁邊土地是農耕地我們家打掉的話是否也變回農耕地?




我有個跟父親交惡而失聯至少30年的叔叔,未婚沒子沒親人,目前是低收入戶的身份,所以安養院及醫院的費用都是由社會局支付。現在他被檢查出有胃癌需要開刀,但因為他本人中風導致無法言語且意識也不是太清楚所以需要親屬出面簽開刀同意書,社會局因而找到我爸爸說要我們出面。請問~
1. 如果我們不出面,是否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2. 怎麼做才能讓醫院社工/社會局不要再來打擾?
3. 祖先有留下一筆小土地,醫院社工說要我們處理掉這筆土地(他說要去法院辦xx宣告之類的東西)否則叔叔會失去低收入戶資格。請問該怎麼處理?雖然我們不想與叔叔有關係或因為這次出面而引發什麼後續的困擾,但若讓叔叔失去低收入戶身分也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


陳律師事務所:
您好!欣聞貴所有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敝人有下列疑惑,虔盼能得解答,如下:
一、債務人五位兄弟欠債權人土地增值稅代繳款,五兄弟經法院判決繼承其父甲之遺
產A土地,五人為公同共有繼承(共取得持分1/4),A土地尚有另外三人共有,
二、五兄弟欠債權人土地增值稅代繳款為5萬元,因公同共有故增值稅繳款書只一張5
萬元收據,若債權人欲提出告訴,但只向五兄弟之老大、老二提訴,求償全額5萬
元債款,行否?因為五兄弟為公同共有狀態,向其中一人求償,都負連帶責任嗎?
或是求償標的只能為金額2萬元?
三、以上若獲法院判定並取得強制執行力後,債權人即向老大、老二聲請強制執行,
但欲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該A地1/4持分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作為標的(因為
公告現值與5萬元相近),行嗎?拍賣時,老三、老四、老五及債權人於同樣標價
四、於拍賣前進行揭示登報程序,法院並通知老三、老四、老五,另外其他之分別共
有人乙、丙、丁,法院也通知他們嗎?或是不會受通知?乙丙丁也有優先權利嗎?
以上疑惑,望貴所詳加說明,非常感激!
謹 此
敬祝
貴所生意興隆 全所員工 吉祥如意
張彼得 敬上
101.12.16


我的朋友在幾年前為她的親戚擔任一筆土地貸款(金額約二千萬)的連帶保證人,
幾個月前她的親戚生意失敗,開始無法償還本利和,跟甲銀行初步溝通後,甲銀行願意讓她的親戚設法在3個月內賣掉土地還款,否則就會開始必要的法律程序。
雖然3個月的約定期限未屆,但我的朋友已於10天前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
大約一週前收到其名下房屋(2年前朋友貸款購屋,至今皆正常還款)的假扣押查封通知,法院將於1個月內來貼封條,2天前又收到法院寄給房屋貸款乙銀行的債權扣押通知。
請問:
1.若她的親戚未能順利賣掉那筆土地,甲銀行可以在取回該筆土地(土地的市值應與二千萬相去不遠)時,又同時查封我朋友的房屋去法拍嗎?
2.法院對朋友的房貸乙銀行發出債權扣押通知,是否指該銀行帳戶被凍結了?即便還房貸,該銀行也不能扣款?若然,是否會另外衍生朋友和房貸乙銀行之間的欠款問題,到最後房屋即便沒有被甲銀行查封,也會因為未如期還款而被乙銀行查封?這個問題要如何才能解決呢?謝謝。
(朋 友的房屋是辛苦存了十多年的錢才買的,幫親戚做保沒有收取一分一毫,還借給他們一大筆錢,現在也拿不回來。當初的連帶保證人除了我朋友之外還有親戚自家的 小孩,但因為只有我朋友名下有房產,且月收入較多,因此目前甲銀行只針對我朋友採取一切法律程序,希望大家能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我們家的土地被鄰居霸佔不歸還,之前有請政府單位來鑑界但因當時的鑑界人員說此土地為道路預定地鑑界只是浪費錢叫我們別鑑界了,所以當下就放棄鑑界了,但他們還是有把位子告訴我們要我們自己做記號(當下沒拍照沒使用界子),我們以竹棍噴紅漆為記號釘在我們的範圍上(當時鄰居就在我們的土地上種植柚子樹與香蕉樹等農作物)但這一陣子剛好有一戶人家要拆舊屋蓋新屋有來詢問我們是否可以借我們的土地過路我們ok...但再次去現場看時發現我們所做的記號一一被拔除,而且要借路過的屋主也告知我們那些植物的主人不讓他們拔除植物過路所以他們不方便,而且似乎要們用錢買路過所以他們放棄過路選擇較其他較費力的方法使用。前一陣子就告知土地為私人的請勿占用,到這幾天鄰居甚至還種新的柚子樹讓我們很生氣>"<
該怎麼辦???
1.我們想要回土地自己使用,但土地沒其他用途
2.該怎麼跟他們要回土地??
3.寫存證信函好嗎??該怎麼寫??
p.s今天我有去釘自己寫的告示牌.內容(私人土地請勿種植 非請勿入 地主XXX 日期)
一兩年前跟他要回土地時他說是我爸爸答應要給他們種植的.但我爸爸在三年前就已經去世了所以死無對證.他沒也沒有任何證明文件能證明是我爸爸答應的




我家土地是別人的已經承租大約5.60年了.租金是年繳.是使用後才繳.也就是說每年11月份繳交今年度的租金.從以前就是這樣.租約沒有期限..以前是古厝.但是921倒了.從新搭設鐵皮屋.繼續承租.鐵皮屋有辦理房屋權狀.有繳稅金..現在問題來了.因為之前921倒的時候並無全倒.還有一些古厝沒倒.我們現在把古厝打掉了想蓋遮雨朋.已經施工了..裡面也會積水.想把地面重新囤土升高.不然房子理庭院每當下雨都積水..現在施工到一半.地主不肯..然後叫我們買這快地.才有權力搭設使用...但是地主是好也人..開天價..沒辦法壓低..我們現在已施工到一半了..該要如何...我們是貧苦人家..遇到現在這個棘手事件.不知該要如何..請求律師大大們能幫幫我們.度過這個難關..因為我們想搭設類似像宮廟一樣的鐵皮屋..只是要做修理廠.但是地主卻喊停不肯...律師大大們我們該如何走下去呢....一家生技就靠先生修理廠...因為現在租約到期要遷移.想說遷回家裡..但是忽然間 被喊停..真的會走投無路..律師大大們你有更好的方法嗎?謝謝你..麻煩你了..不然我們一家人孩子又還小真的不知道該要如何?快逼上絕路....
現在家前一大片一堆濫泥水.進出家裡實在很不方便..小孩要上學.幼保都關在家中無法出家門走.家裡也因濫泥水.施工也亂到不行.因為被強制喊停止施工.讓我們毫無頭訊.一家都烏雲滿霧..因為地主是有錢.有政治勢力強大..我們只是貧民老百姓.真的不知道該要如何下去..請教律師大大們.假設我們施工下去.對方可以告我們嗎?地主可以強制拆除嗎?地主可以把我們趕走..說地不租給我們..那地上建築物是我們的.該如何呢?我們並不是要霸佔著土地.畢竟霸佔著久了.土地怎麼樣也不會變更到自己名下..但是地主就是採著強硬的態度.深求律師們幫幫我們詳解..告訴我們接下來我們該如何做呢?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因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與手續費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乙方因久病憂鬱(領有重度憂鬱症之重大傷病卡),因久病沉迷宗教(私壇)並與甲方簽定30年租約,租約簽訂後甲方即大興土木蓋廟(在乙方原有農舍旁建築廟宇)且超出合約所訂面積。甲乙雙方之建物在同一筆農地上(A農地),超出面積之甲方建物在乙方持有另一農地上(B農地)。
爾後因甲方之經營項目從傳統的免費替人服務(問事)變成販賣金紙+不明中藥(不準香客自備)和直銷產品與珠寶類宗教用品,涉及謀利。更有耳聞利用問事之神明名義要求信徒捐獻。又常因舉辦宗教活動音量太大等問題與鄰居爭執,後續更出現黑道尋仇找錯人(找甲方確找錯乙方),或是迷信宗教導致病患延誤病情的家屬鬧事。(乙方也是迷信宗教,長期食用廟方開的不明中藥,造成終身洗腎) 而乙方家屬不堪紛爭問題不斷出現,用盡許多方法才請廟方搬走,租約簽訂後兩年有收租金後續搬走的的八年未收任何租金。乙方在八年後因腎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拆除廟宇,卻發現甲方在付租金的那兩年中,有向地方縣政府做補登記(寺廟登記),而在甲方搬走後的第一年新廟已落成,卻至今仍無將寺廟登記移轉至新址,甲方新舊廟名稱一樣,新廟呈無登記狀態近八年之久,舊廟荒廢八年之久,為已無神像的空屋。 乙方家屬預拆除空廟建築時發現,地上物之空廟建築為甲方執有,聯絡甲方協調,甲方避不出面亦不願意協調及放棄地上物權利。
請問 1.乙方家屬要拆除廟宇,要如何去做呢? 2.法律問題+租約問題的解決方法? 此合約效用與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