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我們社區是34戶,因為新社區還沒住進去時,因不了解,所以主委所說的議題,以投票表決,但有住戶住進去才發現議題要推翻,如請管理員、管委會可動用 資金為5萬元以下,信箱要外移..等等議題。主委說如果要推翻前一個議題,社區就必須通過17票方可推翻,請問有這項條約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二種方式。 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請問我第一次買有社區的房子,也剛成立社區委員會,因還沒有住進去,就看到主委在社區霸凌,只要我們提任何意見,他就在line上面霸凌我們,用條約及法規一再的否決,還在line上面出言不遜+恐嚇,我們對這方面也不甚瞭解,也不知道要問誰,所以就任憑他羞辱。想要罷免他,因著社區修繕跟建商要洽談更換一事,是由他出面協商(只知道他有書面,但不知有無送出,也不知進度如何,但至今未曾有下落)住戶們都敢怒不敢言。日前我們副主委,見義勇為,出面提出要開會事宜,針對已住進去之住戶所面臨的問題,進行開會討論。主委堅持不開,甚至提出要2/1住戶通過連署才可開,另也規定書面報告要照他所要求的去做,我們提出來的議題,在他的書面,他要求寫出優缺點。只要我們寫出很多的優點,主委自動幫我們修改優點,但缺點主委卻提出很多,甚而寫是管委會提出的(但實際上是他自己擬出的),實質有點混淆視廳。我們與副主委對社區委員會的條款及社區公約實質不懂,也不懂怎麼寫書面資料(怎麼主委第一次上任,書面報告都這麼清楚啊!),所以請求幫助我們該怎麼辦?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何召開,若未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自然可以拘束管委員、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若對於公寓大廈相關法令不熟悉,可以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專業人員幫助。若有爭議產生可以尋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協助。




感謝律師回復
本案件是這樣的:
1.本大樓為11樓高的台北市中心大馬路旁的住辦混合大樓,管委會在住戶大會通過要將面大馬路的兩側外牆做帆布廣告出租,收入給管理基金,但是並未經過當層所有權人同意,這樣程序合法嗎?
2.本戶在3年前發現壁癌請建築師來初勘花了8000元,建築師認為是外牆釘子丁太多也未做防水所導致本戶壁癌,有拍照存證
3.本戶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也開過區公所協調會,管委會仍堅持外牆是他們管理, 他們有權利將本戶外牆出租,不須經過本戶同意,這樣對嗎?
4.出租帆布廣告的收入並未均分給2-11樓的所有權人,而是充作管理基金,這樣合法嗎?
5.本戶後來自己花錢做外牆防水,因為不想損失擴大,但是3個月前管委會又出租給廠商,廠商又在本戶外牆丁釘子破壞了防水,讓人忍無可忍。請問管委會在刑事跟民事上我們可以求償請求的部分為何?
6.釘外牆的廣告廠商有法律上的責任嗎?因為區公所協調會時施工廠商有來態度很惡劣, 回本戶說丁本戶外牆不須本戶同意,有沒有做防水也不關我的事,這位廠商我可以向他求償嗎?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
1.正確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我是向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陳情 ,單位正確嗎?
2.主管機關會主動開罰嗎?還是我必需要進行什麼動作才會開罰?
3.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3條合適嗎?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4.未來他們還想在頂樓裝置探照燈,提高廣告費用,如果沒有頂樓住戶同意,他們是不是也不能裝設呢?
5.我接下來的順序是不是看主管機關有沒有開罰,如果不罰,我再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要求處理,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就可以向法院狀告管委會?
謝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以下條文請參考,所維修之玻璃究屬共用或是區分所有權人自己使用之部分,需要再做認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一、每一筆都要統一發票執行上應該會有困難,像是律師費用原則上是不開統一發票的。還有水電工你要他開統一發票也是不太可能的。
二、所以勢必要有一些部分沒辦法得到統一發票。
三、社區的帳部分要定期公告受住戶檢驗,如果怕弊端的話公告的週期可以縮短一點。
四、公告的目的未必是住戶要每次都去盯,而是讓記帳的人知道他隨時是被監督的。另外,不定期的查帳也是必要的,定期查帳的缺點就是可能會有人認為先挪一下,只要時間到之前補進去就可以,如果是不定期查帳,那麼比較可以減少這樣的缺點。另外是不定期查帳對監督的人來說比較輕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規約若有罰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下,管委會可依規約規定處罰,亦可依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則不同,台北市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汽車可以查詢車牌號碼(請警方協助)、物品則必須以適當方法查明所有人係何人,再依規約處理。 是否構成竊佔罪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1. 地下室為了通風的關係, 十幾年前大樓蓋好時就裝設了抽風設備
2. 地下停車場在幾屆前的管委會中, 抽籤被定了下來, 因此住戶在地下的停車場都有固定車位....但有數個車位因上面有抽風設備而高度不足停不下休旅車...
3. 地下兩層所有的停車位分給一戶一位之後還有剩, 因此管委會就把剩下的車位委請停車場公司經營, 讓整個社區有額外的收入....
現在小弟的車位就是那幾個因上面有抽風設備而高度不足停不下休旅車的車位....
隨著孩子的出生, 家中人口眾多, 有需要換七人座休旅車....(家中人口數六人, 五人座的轎車真的擠不下了)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小弟可否向管委會主張更換車位之要求?
萬分感謝您!


萬分感謝徐大律師的熱心回覆, 謝謝!
小弟現在最大的問題是管委會似乎不想理會, 他們可能認為位子有給你了, 剩下是你個人的問題(是你要買休旅車的) . 因此雖如您所云, 約定專用, 但小弟一個人也無法改善現況, 例如: 自行拆掉車位上面那具抽風設備(這樣肯定是不對的作為, 會被告), 管委會那一端若擺爛不處理, 小弟恐怕也是無能為力...是否有什麼罰則或強制作為讓管委會處理呢?
以下有幾些想法:
1.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重新抽籤分配車位: 小弟也才剛住進一年多算是社區的菜鳥, 此法恐不可行. 絕大部份的車位大家都用得習慣, 九成以上住戶的車位要停轎式或休旅都可, 重抽對他們只有不便甚至會抽到像小弟這樣車位的風險, 此案一出應是會遭否決.
2. 自行出租自己的車位, 然後承租管委會委託停車場公司管理的車位: 主委和總幹事都這樣建議我(因為這樣就完全沒他們的事了). 雖沒有當面回絕, 但我私底下總是不滿. 今天是因為公共設備而致幾個住戶車位無法使用其完整之功能, 總應由管委會來彌補這樣的問題才是. 怎麼會叫住戶以自力救濟的方式去解決呢? (這是小弟私下的想法, 是否有不對之處, 還請指教)
3. 一如徐大律師所云, 跟出租停車位調換: 總幹事先生也曾這麼跟小弟提過, 這也是小弟最期待的方式, 我也承諾管委會, 我若換回轎式的車子或抽風設備移除, 我當回去原本的車位. 只是這事也快兩個月過去了, 似乎也沒個動靜, 是否有什麼罰則或強制作為讓管委會處理呢?
謝謝您! ^_^


本社區為透天型社區共56戶,其中有14戶為透天店面
基本上我們家應該是屬於店面的部分,不敢說都沒用到警衛室,但進出未經過警衛室付7成應該也差不多,花園步道是連使用都無法使用,因為社區的所有花園步道都有磁卡感應,警衛室也沒有備用的磁卡,所以透天店面完全無法使用花園步道
但管委會說我們有車道,所以也算社區,既然這樣也沒話講,也跟社區內的住戶一樣每個月繳1200的管理費用,繳了7-8年,如今要漲價要求我們繳1400的管理費用,而社區內卻都不用漲價一樣1200,而外面的店面7年來卻只要繳100也不用漲價 有去找主委討論漲價的事,剛開始主委跟我們說這件事他一定會解決的,但事情過了2個禮拜不但沒消息,就是故意找不到人,今天卻來一張催繳單,於是又去找了主委,這次主委說是按坪數來算管理費的,好的~ 既然這樣算的話,為什麼店面管理費只有100元,還有社區內有兩戶透天的打通成一戶,為什麼樣只收1200,這時主委說,因為店面住個一個流氓,流氓要求只收100,不要動到他們,如果今天要漲價的話,就要封鎖社區車道。 然而社區內兩戶打通成一戶的那戶,只是說句收兩戶的管理費不公不就可以拒繳,只需繳1戶的管理費就可以了~為什麼就得把剩下的錢加收在我們身上,主委還威脅我們說不繳的話要法院見。 今天又來一張催繳單表決單,說甚麼用戶表決通過,就是要繳1400,其他住戶一樣不變,可是根本就沒通知到場表決,就只是來張單子,還真有點質疑表決單的真實性。 請問少數的透天店面要如何自救呢?? 要如何主張使用者付費呢?? 如果真的走法院的話,我們要怎麼做呢? 謝謝





本社區管理委員由區權會選出後,原本按規定應由管理委員互相推選主委、財委、監委等職務委員,但某甲卻自行在申報書上主任委員一欄簽名,說是大家推舉他。後來某甲常以主委之名一人獨攬大權,控制管委會否決多數決議事項。其他委員可否在管理會議中改選新主委?




你好:因我家後方有一棟剛興建完工待交屋的大樓,於該棟大樓交屋前約2~3個月前,發現其地下室排風出風口,排出大量的廢氣,況且該出風口位置正正對著我宅後方,導致廢氣全都由窗戶處排進我宅內部,氣味很難聞,剛發現大樓有在排風時排風量很大,像飛機起飛一樣,還有白色煙霧(疑似是發電機測試),經向建設公司工務所反映許多次後,目前雖有關小排風量,每日仍有固定時間(目前發現是09:00及17:00)排氣,排風量雖較小但廢氣還是排入我宅內部,造成家人生活困擾很大,發現有排氣時就要趕快關窗戶,日前現已有向該大樓管委會提出此排風位置及廢氣問題,但建設公司及管委會目前都無回應該如何解決,如未解決恐影響家人健康,煩勞有無解決之法,謝謝.
(目前該排風出口位置距離我宅約2~3公尺)






請教各位律師:我們於今年6月底住進的新房子,在這次的蘇迪勒颱風侵襲下,造成全室淹水,原因是建商設計的外陽台排水孔設計不良,因我們位於一樓,外面陽台是露天的,造景的落葉及颱風吹落的樹枝落葉,都進到我們的陽台,而落水孔是與浴室同型的小洞落水孔,以致全堵死,造成外陽台淹水40~50公分高,經由落地窗流進全室,木地板全部報銷。目前我們提出以下幾點:一. 更換落水頭(已完成)二.上方加蓋遮雨棚,讓落葉不會飄進來(建商以影響外觀及管委會等原因拒絕)三.請求木地板及裝潢修復的全額賠償(建商只願賠50%)它們認為排水是沒問題的,是落葉造成的,而落葉是颱風造成的,推給天災。還要我們清落葉,這需要講嗎?白天方便留意,夜晚風大雨大都不用睡覺就一直盯著外面嗎?請問有辦法提高補償金額嗎?要走消基會嗎?如果提告勝訴的機率?有什麼建議?謝謝!


事由是我請人裝冷氣
裝完冷氣 晚上遇到隔壁住戶
他說他每天在擦門口的地板
結果發現門口瓷磚破洞 而我今天有找人裝冷氣
所以認定是我裝冷氣造成的
但是當天有找冷氣工人 他們用拖車載冷氣(裝箱)
1.兩個男人把冷氣搬到室內才拆開 所以根本沒有可能摔到冷氣機
2.磁磚是拋光石英磚,塑膠冷氣殼根本無法撞出直徑0.5cm的洞(有2個洞)
室外機是金屬殼有可能造成洞 兩個洞距離10公分 這有機會
3.冷氣機是分離式的,主機不重.要摔到有洞 冷氣應該也壞了
當天晚上冷氣操作沒問題
4.對方無法證明早上沒有洞
管委會認為 因為我沒有向管委會申請動工(動工要付押金,就是工程款抽一部分
但是我堅持要舉證 證明洞的確是冷氣工人造成
請問 我是否可不予理會?

一、對方應舉證證明是冷氣裝修人員造成。
二、就算是冷氣裝修人員造成,也是應該要由裝修人員來賠償。所以你是可以拒絕賠償的。
三、依據:民法第189條:承攬人[修冷氣的工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依原告主張其所有物品受有損害或遺失者,亦係因搬家工人所為。而現場之搬家工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核乃屬承攬之法律關係。是縱原告2人所有物品有何因搬家所致之損害或遺失,依上開民法第189條前段之規定,亦無從請求為定作人之債權人為賠償] 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律師,您好~
本人所有座落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遭本社區華美山莊設地上物水塔無權占有使用多年(法院已判決確認無權占有)(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也會勘確認並於民國97年7月18日發函給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但至今都未能執行拆除並歸還ˉ。
因本人在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地上物加蓋頂樓並未申請建築執照, 遭華美山莊管委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報違建,並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程序違建,,本人也立即申請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建築物拆除執照及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 建築執照申請,併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無奈因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八年來都未能執行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致使本人無法立即申請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而在104年3月期間被拆除違建部分。
民國104年7月24日華美山莊管委會又再次舉報違建,本人原為顧及鄉鄰情誼,不訴諸法律,無奈被迫多次相逼,為維護相關權益,將訴諸法律來終結無權占有使用拆除並歸還。

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是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