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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渭 105-04-23 11:01

尊敬的律師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發予地下室捲門遙控器是否違法疑義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產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持有,已無疑義。惟管委會未立規約情況下,擅自將車位外空地給予購車位

       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並拒絕發予遙控器(按大樓管理條例第23

        條第2項第2款 ……共用部分使用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其作為是否違

         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復,毋任銘感!

 

 您的問題尚需考慮當初建商售屋時的買賣合約是否有其他約定,供參酌。

ally 104-09-12 02:50

我住大樓6F,前面有一大陽台,自從11F住戶搬進後,陽台一直出現垃圾(餅乾盒.飲料罐.菸蒂..等),因無直接證據是該住戶所為,所以請管理員貼公告告知所有住戶,不要再丟垃圾,但仍無成效,三不五時還是會有垃圾丟下來,有時打到遮雨棚還會發出巨大聲響,連7F住戶都探頭出來看,查詢相關法律都是以管委會或以大樓管理條例告知,但須有確切證據是該住戶,請問如果這樣收集證據是否得以監視器往上攝影(但不會拍到住所內部)確認是哪間住戶所為才有效?管委會若以這是鄰居間互相溝通有誤為由,要我們自己協調不處理,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阻止鄰居再丟垃圾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0: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蒐證之後提起排除民事侵害訴訟。(只要不要以拍攝對方住家為主要角度,且為蒐證目的,則無問題)

haosen 104-06-01 02:02

各位律師們 你們好

不好意思,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

就是頂樓基地台合約將要到期,大樓管理條例有提到,基地台要頂樓的住戶同意才能續約,如果住戶同意了要續約,那還要不要經過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才算是續約確定,如果住戶不同意呢,是不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就不用表決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1 2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經過該住戶的同意,且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程序上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然決議並且締約,則必須由住戶提起決議無效訴訟

阿懋 104-02-04 14:26

有關大樓管理費的問題,先簡述一下管理費的問題:
1.管理費一個月:1200元
2.公共設施:只有警衛室一處
3.中庭花園,是由中間22戶自己的地所切出來形成一個中庭花園!
4.我家處在所謂的店面,出入不需經過警衛室的透天厝
以上就這樣~~~我們家搬來這裡很久,超過20年,起初也都有乖乖繳納管理費,後來我媽發現我們根本出入不會經過警衛室,因為有一大段距離,所以我們都從所謂的車庫作為進出入口,出去就是大馬路,而且也會有垃圾車經過,經由這些原因,所以我媽就開始不交管理費了,當然每次只要換主委,我家就被告一次,叫我們交管理費,我媽堅持使用者付費原則堅持不繳,但一兩次法院判決下來(但法院也沒來勘查過),我們都輸,我只是很奇怪的是,上面的簡述,我們只有一個公共設施~~警衛室,但卻要我們一個月交1200,我們也從不經過那裡,也不方便!心裡很幹,但我有去爬文,依照大樓管理條例,我們是要繳錢的,只是他們都有所謂的公共設施,我們卻只有一個警衛室,連中庭花園也不是公共設施,請問各位大大,真的只有乖乖的繳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4 16: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理費的繳交及使用,必須依據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倘若您認為不合理,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並表決。

2、倘若已經嚴重到違反法律,則可以提起確認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mes 103-11-29 08:47
*房屋型態:約15年大樓/23層,有管委會。 *事由:樓下(簡稱A)廚房發現漏水,告知樓上(簡稱B)處理 *檢測:A前後請了3位水電勘驗,之後B請了近10位水電勘驗,研判是熱水管上水下滲所致。唯B拒絕色素、壓力等一般檢測(除外但書是同意檢測後B管線所有產生問題由A負責) *問題:B願意在他家維修,但提出公寓大樓管理條例12-1條,A的天花板B的地板中間是共同管線,費用是一人一半。我的疑問是,熱水管是B專戶專用,用久失修不是應該有由B來妥善維護之責?若B引用為非那A應該引用何種條例或如何解釋此條例。
阿信 103-11-07 16:59

大樓管理條例規定頂樓為公用區域應由管委會其基金負責修繕,但管委會堅持要求頂樓住戶負擔一半修繕費用否則不予維修,管委會所持理由是已經過投票表決頂樓屋頂修繕頂樓住戶付一半。

請問律師大人:

1 投票可以推翻法律規定嗎?

2 如果提告後勝訴是否可要求管委會不修期間漏水造成的損失跟精神賠償?

3 求償對象是管委會還是管委會主委?(因為管委會的基金還不是住戶包括本人所繳的管理費)

本人居住為社區大樓400多戶基金充足,管委會卻找理由不修繕!

謝謝!!

共有部分的修繕,由管委會負責,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費用“一定“要管委會支出,民法也規定,共有部分的負擔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但可以約定排除,所以要看你們是不是以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還是只是管委會的意思,這會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那要進一步探討是不是有違誠信原則,進而起訴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這些都要先釐清,才能判斷,至於精神賠償,可嘗試用居住安寧權對管委會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違反法令且侵害住戶之權益,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2、可以起訴請求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或是補償修繕費用,至於其他損害的部分,目前法院見解仍有爭議。

3、對象是管委會,由主委開庭。

4、建議還是要先行拍照、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用以將來訴訟用之蒐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正 103-10-27 11:16

律師你好

我想買某大樓的車位,但不是大樓的住戶

調出謄本該車位的編號含在共有部份

依據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4條,不得移轉公用部份

請問我可以購買嗎

屋主可分割權狀給我嗎

感謝回覆。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外所建商自行增設之車位。

3.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各縣市之規定獎勵增設之停車位。

2,3皆具有獨立之?權及權狀,故可自由買賣。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小田 103-07-16 17:22

我們大樓的管委會真的相當誇張~

1.做工程項目從來就沒公開招標

2.工程項目從來都是找自己的親友來做

3.決定事項總沒有按照14天的公告~甚至連開除所有管理人員引進保全也是早上公告下午就叫5位管理人員明天不用上班~連交接都不完整

4.被我們住戶知道狀況後要求開會~卻一拖再拖拖了3個月~期間又陸續更換財委主委(這種交接不是要開會才能更換嗎?哪有自己說不做就不做~說誰接就誰接的???)

5.當住戶反應他們作法太霸道且資金流向不明時~他們就態度很差的丟了一本大樓管理條例的冊子在你面前~叫你自己翻一翻...??

6.大樓住戶在公告貼出連署簽名書面資料要求管委會開會說明資金流向跟工程項目的必要性~管委會已[[連署書沒有蓋管委會的印章~所以沒權力貼在公告欄]]的理由而撕掉.....X@$#區分所有權人的簽名聯署居然還沒有資格貼在公告欄???管委會有這麼大???

等了三個多月目前等著迎接月底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是管委會只貼了開會公告~

沒有開會地點~且要求我們住戶自己在公告上面寫上詳細的開會議題以便他們了解(就算只是每個月例行開會我們也能質詢吧?甚至臨時動議的時候在加入書面紀錄中也行呀)~等於是要我們把他們的問題先告訴他們~讓他們去準備回應的方式?這算甚麼鬼???

最扯的就是連開會通知跟委託書都沒有投各戶信箱...那請問怎樣才叫過半數怎樣才叫五分之一?人數沒統計~就這樣貼一張紙說要開會~

我們某些住戶堅信~第一次開會既然用這種方式~就是擺明著要等著流會~然後等第二次開會~他們手上就會有一堆自己的委託書~讓我們在第二次會議上~以現場人數為主的投票跟案子都拿他們沒辦法...

像這種狀況~我們該如何跟他們抗衡?我們所繳的管理費~就這樣被他們拿去建設一些自家所需要的建設~我們都沒辦法抵制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6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訟,將未合法召開之區分所有權穰會議決議加以撤銷之,若亦有證據可證明因管委會之失當,造成您財產上損害,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你可考慮聯合其他住戶,委請律師存證信函管委會,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應先蒐集相關事證,管委會是基於全體住戶之委託而行使其職權,所以有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quenten 101-02-08 12:07

店面因無任何牆面對應到中庭,因此無法與其他店面一樣,將冷氣室外機裝至於中庭之中,所以管委會特別同意可將冷氣室外機可裝至於自己的騎樓上,但沒有任何書面同意書,只是口頭同意,若假設安裝後,住戶反應破壞大樓外觀,管委會反悔,我是否就會違反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被強迫拆除冷氣?
問題
1.騎樓到底算不算店面的,還是算共有地?(但買時有付出騎樓的錢,權狀也算在內)
2.冷氣算違張建築嗎?
3.我在自己的騎樓裝冷氣室外機要經得誰的同意嗎?
4.是不是有人看不過去就可請管委會叫我拆掉??
5.我要如何保護自己?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及其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前提下

自得以規約作為遵循依據

因此需先視您所屬之公寓大廈規約有無相關約定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

得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

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