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居住的大樓管理中心在今年農曆年前進行頂樓雨水排水管的疏通,結果因為施作不當,沒有疏通就罷了,還將用來疏通管線的水大量的排入我的住家內,導致我家的輕隔間牆含隔音棉及室內木地板全數損壞,當下管委會的主委來查看後先是說可能是建商當時交屋有一些工程的石塊堵住,導致無法順利疏通,所以才造成我家淹水,但我住在這棟大樓已經近10年,其間也有颱風、豪大雨,皆未有此情形發生,故當下無法接受他的拖諉之詞,但因管委會執意要請建商過來釐清責任,故延到了3月多待建商確認問題,建商前來了解後,認定是管委會找的疏通工程行經驗不足,故又介紹另一家工程公司來疏通雨水管線,但這期間我家已經因為下雨又淹了2次,之前從來沒有這種情況的,等到第二家工程公司疏通完成後確認是管委會的問題而非建商,但管委會遲遲不回覆何時可進行我家的修繕,甚至跟我說請我找裝潢公司估價,他們再來討論,我給了我原先的裝潢公司報價,他們又找其他家來估價,還說就找最便宜的一家來幫我修繕,這實在令我忍無可忍,我當時裝潢我家時也不是用最便宜的吧,他們弄壞了我家卻要用最便宜的報價來修復我家,請問一下這合理嗎,後來我寄存證信函要求他們依我的要求進行回覆,結果他們開會討論決議還是用最便宜的那家來修繕,重點是決議時都沒有找我們受災住戶討論,就逕行決定,請問這樣合法嗎?我要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呢?


父親因長年在國外,積欠了好幾年大樓管理費沒交,所以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扣押我們現居房子,父親知道後要我拿他放房間桌上的信用卡,並教我用預借現金後致電信用卡中心提高信用額度並買賣黃金的方式先解決房子即將被查封問題(要求我簽他的名完成簽單交易),結果銀行於最後一筆消費結束隔天打去金店照會,而我也因黃金不足秤的事回頭找老闆,剛好他們正在通話,我也與銀行人員說明此事,說明同時銀行也在報警,我就以現行犯被帶到分局,由於沒有被害人,我被留置三小時等待,不讓我走也不做筆錄,但當他們知道搞錯了不是現行犯的時候立即把我放了,那天原本安排到廈門做生意,因被置留三小時,耽誤原本的交易,造成不少損失。
此事過了一個月他與銀行一起對我提告的事實是最近收到起訴書才知道,而這段期間趁我們不在家的時候,父親親自來跟大樓管理員要求以後有任何與他有關的信件全部退回,此舉讓我感到奇怪,會不會是為陷害而鋪路就不得而知
按常理大家不會相信老爸會害孩子的,就因為利用此點人性,是否對我跟我妹向他提家暴案成立保護懷恨在心,才設計報復不得而知,但他不管對外人家人都是如此,為此還上過新聞。
開偵查庭時將與我爸簡訊往來證據和查封封條查封文件交給地檢,母親與妹妹也再傳喚時也證實我所陳述,也附上所有資金流向都有單據,證明並未私藏,可地檢還是對我提起公訴,請問該怎麼辦?會判刑嗎?而一開始的過程,是不是對我的權益造成損害?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應有權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以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為何,並準備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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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社區落成已超過20年,近期發現在樓梯間及1樓共壁部分有漏水狀況;而漏水處下方有兩個變壓器及住戶內壁也有主要電源開關及插座。每逢大雨後在樓梯間的電線箱涵內必定有水滴直接落下至變壓器上及水會由室內插座孔流出。因已歷時超過1個月,期間管委會主委也有親自來看甚至也有找專業技師現場勘查皆無法找到確實源頭(客廳牆壁有電源線不應會有水管經過));專業技師建議將漏水共壁部分撬開找源頭,但不保證能找到原因。
問題:
1.現任主委要求1樓住戶自行測試排水管是否暢通(二樓至九樓)是否合理?因牽涉二樓及九樓住戶所有權人之權益,是否應由主委出面找專業技師測試較為妥當。
2.因1樓住戶無自行測試排水管是否暢通,主委即以人不在台灣無時間處理擱置,有些管理委員皆認為需開會討論且因事涉公共設施且有漏電及火災發生之疑慮,要求儘速召開管委會議,但現任主委置之不理故想詢問若因此發生電擊傷人或火災,與一樓住戶是否有關?可否針對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現任主委)提出任何法律告訴?
3.因管委會召開遙遙無期,若一樓想自行顧工將漏水共壁撬開找尋原因不知是否可行?因與樓梯共壁若不經管委會主委同意即自行施工,怕被主委提告毀損告訴。
4.因月前有發生兩次地震,漏水為地震後發生懷疑可能是地震原因導致;若撬開牆壁後也找不到原因即施做防水動作,請問因地震造成公設及私人住戶漏水其費用是否可由管委會負擔?
以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修繕公共設施,須由管委會出錢維修之,若為修繕您之專有部分,則為您需支付維修費用,目前應先確認瑕疵為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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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區是30幾年的電梯大樓,每4棟大樓的後面圍成一個天井,一共有4個天井,戶數接近200戶。樓上住戶幾乎都有陽台外推、裝設鐵窗、樓梯間放腳踏車..等;一樓的住戶,幾乎每戶都把天井的四分之一部份,用磚塊水泥圍起來。我也是一樓住戶,但並沒有用磚塊水泥把天井圍起來,而是在天井放洗衣機、冰箱..等。這個現象已經很久了。
之前管委會向建管處只檢舉我違建,建管處說我沒有違建。現在管委會委託律師轉向法院告我民事,占用公共天井,要我返還土地,還要求5年的不當得利52萬多元,每月要付租金8千多元給管委會。
我有向管委會委託的律師詢問,整個社區幾乎都違規,甚至於比我還嚴重,為何管委會卻只告我這戶?他說:沒辦法,管委會就是只告你,不然你也可以去告別戶啊!
請問:管委會並非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嗎?管委會用民國84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我占用公共天井,可是我的東西在民國78年就在了,有不朔及既往嗎?我不否認我有占用天井,可是管委會可以全社區違規都沒事,只告我,這樣公平嗎?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教,就是我們大樓管委會已在去年8月向縣政府申請立案成功!可是呢出現一個狀況,就是我未出席當時的住戶大會,卻發現出席登記簿有我的名字,於是財委被我告,經雙方和解,財委願意無條件不收取財委的補助津貼至任期結束,並且被判緩刑一年成立;後來今年只公布一月的財務報表之後,二月.三月.四月的財務報表卻未公布,我想看財委是否有按照和解的條件,每月不收取補助津貼,所以我要問題是....
第1點:已經立案的管委會所公布的財務報表.其明細不符.帳目不清是否屬於偽造文書??(例如應該記錄在二月已經支出的金額,寫在三月核銷;例如應該記錄在二月應收的金額寫在三月應收,然後加加減減,總金額是對的)也就是說沒照正常的收入支出計算??
第2點:已經立案的管委會未依規定公開財務報表,我告知管委會要公布,對方還是置之不理,若直接向縣政府檢舉是否會直接開罰??還是縣政府會先請管委會限期改善並公布??
第三點:之前財務務報表有延遲過,我也曾要求看財務報表,管委會推託大會規約的閱覽規定善未完成,所以不給看,如今財務報表又延遲了,我將再提看財務報表,若是管委會還是不給我看,是不是要請縣政府發文管委會公布??
第四點:如果管委會不公布財務報表給我看,財委是否按照和解條件不收取補助津貼的憑證,我該如何是好??我是否要投訴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財委不公布財務報表是否真的不收取補助津貼,有違背和解內容之嫌??
不好意思寫了這麼多,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才能因應管委會的回應,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函給管委會及工務局請求限期改善之,屆期置之不理,再發函檢舉請求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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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照片中有真有假,則您要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是 ... (恕刪)
其圖片是由監視器拍攝下來,所以另有拍到非我的車輛及車號停放(黑色車,停放超出白線),(當然也有拍到是我的車,香賓色,停放超出白線)但管委會也說是我的,應說是他們未查證是不是我的車輛,而將該照片放入說明裡面
另停車格外面旁邊有些雜物,並非我的也是拍照後說是我亂放的
其過程是用單槍投影機放映檔案的方式,表示已是事先準備好之資料
另開會過程,是在提案表決的時候,由我提的案子,說明總幹事非區分所有權人,若被住戶告管委會不得介入的議題提案,結果說著說著就批到我這裡來說我違規然後秀出違規的圖片,大致上這樣
我已有寄資料給您參考

今年2月仲介自己房子要賣,私下帶我們去看,看一眼環境後很滿意,也詢問房子是否有什麼問題,該屋主表示仍在居住,有問題都處理修繕完,房子沒有問題,故隨即下訂。
延至今年5月18日才點交房屋(尚留10萬尾款待塗銷後給付),期間在做金額給付的時候也一直有確認房子狀況,皆回覆房子非常好肥有問題,在點交時基於信任跟有人持續居住,所以大致看一看,口頭上再次詢問房子是否有哪裡事損壞的,回應表示沒有,居住後剛好連日大雨,發現房間有漏水現象,樓梯兩側也有,牆壁呈現浸潤狀態,廁所牆面磁磚鬆動及膨管現象(因磁磚是貼在矽酸鈣板上)部分磁磚有龜裂現象,3座水龍頭有水但會一直漏水,一個廁所洗臉盆鬆動傾斜,下面S管漏水,兩個浴缸一個底座、一個側面排水孔損壞(希望維修是怕造成樓下漏水),部份靠地板牆面像豆腐般"呼掉",經多次協調後均分修繕費用未果,原屋主表示願意就壞掉的地方進行修繕或僅貼補2萬元修繕費(如果要真的要修繕費用跟本高出很多),但問題來了,如果是他們自行修繕
1.浴缸排水孔工匠表示沒有辦法維修,原屋主打算隨便找東西並用矽力康封住而已-->如果僅這樣我們不認為這是維修
2.原屋主僅願意就鬆動牆面黏貼,膨管的部分叫我們不要碰就沒有事-->僅修補鬆動部分甚至可能造成磁磚牆面色差,且澎管部分不知道什麼時候掉下來,我們很擔心
3.漏水部份僅打算處理房間,樓梯兩側的部份推說是管委會的事,甚至說小雨才不會漏,只有連續大雨才會發生
所以我的問題是
1.當初在簽約時,原屋主都告知房子沒有問題,東西都是好的,簽約內容也沒有寫到任何的房子瑕疵狀況(如果一開始就知道,當初就不會買,因為一開始我們就不願意買需要修繕的房子),現在卻改口說這就是現況交屋,中古屋就是這樣,這些情況可以屬於在瑕疵擔保內嗎?
2.由於私下交易,僅在代書那邊填寫買賣合約,並未填寫房屋概況書,無法紙本舉證,但合約內容也無填寫到雙方皆已經知道的瑕疵部分,我們也是實際住進去後才發現這些問題,這樣我們買方站的住腳嗎!? 民法350~375這幾條不知道適不適用?
3.由於已經協調兩、三次,原協調金額說定後尚未寫下又馬上改口,造成我們買方需要增加成本進行修繕,我們也不願意,那這部份我需要先寄送存證信函嗎? 存證信函可以親送嗎?因為我不知道原屋主的地址。 還是我可以先走相關的消保管道!? 房子的部份能先行施工後屆時要求減少價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應考慮與對方嘗試協調和解,降低損失,若維修金額不大,需考量提起訴訟花費之時間勞力及委任律師之費用和土木技師鑑定之費用,均相當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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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收到法院的通知,看到有人把我公司列為被告,整件事是這樣,原告買了法拍屋後,原本社區在他法拍的屋子上方有一個公共水池,因為法拍的關係所有權被他拿去,原本水池並沒有所有權狀,因為是很久以前採自由登記,這水池現在因為原告跟管委會談不攏,一方要拆一方要保留,我這裡是水公司,跟原告未起訴前有說好可以配合拆,但要社區同意,於是現在就一起跟管委會被告,我是現在的承辦人,原告起訴裡面是這樣,要我們跟社區拆水池,然後社區賠錢,我現在的疑問是,我這邊要怎麼準備資料,(因為我這裡原本就說好可以配合拆,只是要社區同意,水池為該社區水系統一部份,現在的技術可以不用水池),原告打的是確認所有權跟損害賠償,我這邊真的是不知道該怎麼說,水池不是我這邊的,損害也不是我造成的,我這裡真的搞不懂阿(抱歉我是第一次碰到,公司同仁也沒辦法給我一個答案,請各位大哥大姐給個建議拜託)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Dear All,
謝謝大家關注這則新的PO文, 我相信這則PO文內容很具討論性, 同時也對公寓大廈管理上具備很高的教育性.
事件主旨如發文標題, 事件內容如下,
目前本人社區管委會經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以管委會名義授權委託給其中一名管理委員(營利團體法人所委託之法定代理人)對前屆管委會進行刑事訴訟(自訴), 且以社區管理基金支應該名管理委員訴訟所需一切費用.
住戶反對理由為:
1. 管理委員會並不具刑事告訴權利, 僅能為告發, 若管理委員會認為前屆管理委員會有涉及刑事案件情事, 大可持據相關證物至警察局報案, 由警察局受理後送地檢署(非告訴乃論)偵辦即可, 何須再花費社區管理基金十餘萬元進行訴訟.
2. 承上述, 管理委員會既然無刑事訴訟告訴之權利, 何來"委託"之能力? 因委託係兩造雙方授予權利之執行關係, 若委託方不具欲委託事項之原始合法權利, 受委託方如何合法執行? 因此住戶的主張是既然不具刑事訴訟的權利, 應無委託訴訟之合法性, 更不應該動用管理基金去支應受委託方所有的訴訟費用.
3. 住戶強烈反對, 且多人提出意見單表達反對意見, 管委會依然故我不予理會, 請各大律師給予指點, 社區住戶主張是否正確, 依法有據, 若是, 如何對管委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以保護住戶權益?
目前住戶約有40-50人願意在必要時對管委會採取法律行動委請律師, 我們將視回文專業性跟專注度擇其一再加以深談.
謝謝各位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有一定的民事當事人的資格,但並非法人,沒有提起告訴的能力或自訴為的當事人能力。如果對檢察機關提起告訴,檢察機關會以告發案處理,如提起自訴,則法院會以自訴不受理直接駁回,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對前任的管理委員犯罪侵害其財產權提起刑事自訴,實務上通常會由管理委員為自訴人向法院提起。
沒有自訴的當事人能力,是不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委任管理委員提起自訴? 淺見以為,委任屬於民事契約,委任契約有沒有效力要看管理委員會本身有沒有民事的締約資格,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管理委員會有民事的契約締約的資格,因此委任及支付委任費用是沒有效力上的問題的。
剩下來的問題,在於那管理委員會締結這樣的契約及支付費用是否有背信的問題。淺見以為,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依照住戶規約係管理委員會的職權,且有合於程序的決議,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不是該委員會的職權,則要看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有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就是屬於超過職權的行為,管理委員如果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構成背信,但應該負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並無管理委員會,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已經年久失修很久未關閉了,最近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入住本社區,覺得本社區地下室鐵捲門應修繕,自行招開會議請住戶討論,但由於鄰長招開時段為下午兩點,大多住戶需上班無法參與,我媽因沒上班有去第一次會議,當次會議並無2/3住戶參與,當次參與住戶只有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由里長主持會議,而那次會議只有我媽不同意,其餘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都同意做此鐵捲門修繕工程。
之後鄰長就請人來估價,然後公告何時要裝修鐵捲門,並無請三家廠商報價後開會經由大家決定要請哪家來做,然後做完之後,自己把金額貼出來要大家繳款。第一、此程序是否合法?第二、估價單第一時間沒有提供,是我們一直去說他才願意提供,且告知金額分算方式。
因本社區很多公設都年久失修了,又無管委會,故要鄰長不是只有維修鐵捲門,因把社區安全擬定一個計劃慢慢實行,所以部分住戶不願意繳款,當然遙控器也拿不到,鄰長自行決定開始使用鐵門,造成部分住戶進出困難(須等剛好有人進出時才可進出)。
我們已經因為無法進出報案過三次,警察都用各種理由叫我們不要告她,也叫她事情解決以前不要把鐵門關下,但每次進還是發現鐵門是關著的,我們實在困擾社區有這些為所欲為的住戶,想知道除了經過警察局,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此項問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管委會限期允許,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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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條文仍應具效力,至於違約之處罰如何,則需視您們規約有無特別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讓您入內修繕,若對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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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女住戶若有過失,可請求女住戶負損害賠償責任,修車費用及代步費用都可 ... (恕刪)
沈律師您好:
經過中午我們在管理員主任的協助下調閱了昨晚監視器的畫面,也確定了我們與對方的肇事責任
,而我們和管理員主任們也傾向能和解就和解,畢竟我們也有錯,而車子也請原廠牽回去估價了
,而我們也問過管理員這棟機械停車場是否有保險,他說沒有保人為險,所以我們只能向女住戶求償!
只是當我們在跟對方女住戶理性的協調時,對方一直不承認她有錯,堅持不承認她有肇事責任
也堅持都是我們沒有停車開車燈她一時沒查覺才會按了開關,甚至直接跟我們說,她絕對不會賠
償,因為都是我們的錯,我們和管理員主任們也直搖頭,現在想請問沈律師:
1.車子修好後,我們要怎麼向對方求償?
2.因為我們的車是保丙式險,看樣子是無法從我們自已保險理賠了,但機戒停車位的保險真的是
沒有保人為意外的險嗎?
3.若真的協調不成走向民事訟訴的話,我們該如何做?監視器有了,行車紀錄器有錄到一些事故的
小過程,這個將來都可以做為証據嗎?
非常感謝你抽空回答!!

您好:
本棟大樓外牆私牆磁磚時常掉落,所有權人甚至已收到工務局限期改善工文,本人也早已在會議依據公寓大樓管理法第8條,提出外牆修繕私牆不應由大樓所有住戶支付,而是所有權人支付,想問有何辦法請管委會依法行事。
附註:我並不是愛計較鄰居,而是本棟大樓住戶都不想管事,而主委借此成為萬年主委,之前本棟外牆被主委所任職建設公司相中,以修繕5-10樓一面外牆為名義,換得1-13樓免費廣告牆一年,但本大樓為新北市屬一屬二高檔房價地段,那價值一問就知被騙了,現今主委又以正面私牆要修繕為名義,以牆面要等滿15年才能申請拉皮,此拉皮空窗期為怕磁磚掉落建議比照之前牆面包住,會中雖未提出廣告牆3個字,但一聽就知比照之前即為設廣告牆,上次設廣告牆已包住和室及餐聽採光,此次再做則包住客廳至主臥室,且分文未進管委會運用,本人家牆面未有任何毀損,也願出錢修大家牆面,但真的不希望主委藉此名義將大樓變廣告大樓,且分文未進管委會運用,鄰居都很消極不管事不出席會議,才會導致如此結果,我該如何才能制止主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制止主委為相關行為,若主委置之不理,執意行之,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因為我們大樓並沒有成立住戶大會
也沒有管理委員會,只是老公寓大家輪流收基金管理費--電梯維修費用和大樓支出之用,因為現在輪到其中一戶住戶,這家住戶打著他是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名義(但大樓並未有管委會),向政府去告其他住戶 破壞建築結構,因為私怨,所以此住戶現在都利用現在輪到他收款,拿著大樓的收據章,在未經大樓住戶同意,任意的張貼公文並蓋上印章,
例如:貼在公佈欄上寫著:某住戶有違建所以影響水利工程無法執行(但其實某住戶雖是違建,但其實並未影響到水利工程).然後沒有經過住戶同意,隨意蓋章張貼這些發文,且自己也是違建戶,卻利用他在收款拿著印章到處跟人家說他是主委. 去檢舉別人,請問各位律師們,他這樣的作法是否已經違法或者是侵權了呢?因為他並非主委,也並非代表全體住戶,且還對外向政府說他是大樓主委,要檢舉住戶,請問這樣是否跟冒名還是偽造文書有關呢? 謝謝



您好: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1、該圍牆倘若是二次施工,一般而言就是違建,且通常屬於公設,鄰近的住戶並沒有所有權,亦或當然專用權。基此,管委會就該公設之使用,確實有管理之職。
2、主委在行使職務時,本來就可以使用社區章,除非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外有規定。
3、至於張貼陳情內容是否涉及騷擾、影響名譽等,必須依據內容具體判斷。
4、倘若臨時要開會,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由任何一位委員召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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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由公權力介入圍牆為二次施工,那勢必要面臨拆除嗎?但主委仍認為住戶對於圍牆被變更成門,很反對,反而用管委會名義公告該住戶要將”違建”回復成牆,這是否有疑義?還是這是2種問題呢?
主委管理權限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所賦予的,能由主委自己1人判斷以”依職掌”等等公告,直接判住戶違法的嗎?不用開會,不用詢問副主委及監委意見嗎?那主委是否就可以拿著社區章向外宣達社區內有人惡意破壞等言詞呢?這種公告宣達有效力嗎?


您好: 本社區規約中並未明文針對約定專有部分(外牆)不可變更且於前任主委主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將此部分歸為各住戶自行管理等云云,而卻現任主委反對,採用運用電話詢問方式,各住戶意見發現開會對該現任主委認為開會並不有利之情況下,則開始採用社區大章張貼公告於社區公布欄,內容表達:
”1.O號後方社區外牆,己由進戶自行貫穿變更並規劃私設便門進出社區,此舉己擅改單一門禁社區之格局,損害本社區的共有產權2.管委會依職掌對於上述擅自變更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之訴並勸告立即將圍牆恢復原貌,否則任何可歸責之社區或住戶損失,恐得依法追究,本案將依相關法規稟公處理,並將視需要移送各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專此宣達公告知悉.”
此公告令本住戶心生恐懼!且開後門乙事緊鄰本住戶左右2側鄰居均在己知狀態下,也都表達並不影響社區”重大”安全,且該門也未破壞紅外線安控設備,也非影響建物主結構,若以作為本住戶消防逃生門為用似無不可~
惟主委(對面連棟透天)一人覺得他家會遭小偷的樣子,但該主委如此公告,似乎告知全社區意指本住戶故意專門破壞社區共有財產之措詞,實在損及本住戶名譽~
本部分市府有回文(第1份文)表明系屬私權,應循調解或司法一途,故住戶可否蒐證寄發存證信函,對於主委個人行為已損害個人名譽以求自保呢?
另該主委又逕向市府陳情,但市府回文(第2份文)結果僅向管委會表明”請貴會依權責詳查並將辦理情形依法改善報府撤銷列管並公告住戶週知”本住戶實在是看不懂函文意思,結果該主委拿了該函文自行在下方空白處自行擬辦簽呈,只表達”1視本案發展考量請求主管機關執行會勘釐清疑義2.視住戶需求考量召開臨時會或年中區權會以討論相關事宜3.本案涉及社區安全及重大爭議,恕依相關條例規定秉公處理4.請該住戶依法將社區外牆回復原狀以利報府撤銷列管”等等,又拿了社區印章蓋了蓋,且又將該公文影印投入各住戶信箱中後(均利用半夜投入)隨後又避不見面,此舉又引起各住戶之不滿,還提出疑問”主委為何都不開會呢?這樣有效力嗎?試問,該公告是否有效力?


真的有夠倒楣.樓上搬來個新住戶(殘障人士家庭).一搬來裝潢周期斷斷續續近於民情噪音我們可以理解!但樓上共有3個小孩.2個讀小學.1個2歲.長年累月蹦跳.灑落不明器物(有點像彈珠聲).還有搬一家俱的聲音.長期下來讓我們一回到家就處於精神緊繃的狀態.我的父母已經多次去反應過了!但樓上幾乎都是不在乎.反而變本加厲!
樓上說:他們有教導孩子了.但教導怎會每天不定時都在製造噪音.都推給那個2歲的小朋友.說他們無法24小時都看著!在此問問大家:請問2歲的小孩能蹦蹦跳跳的製造那麼大的噪音嗎?能搬家俱移來移去?我個人覺得2歲小孩最多只能丟丟玩具在地上! 我跟他們說了.再繼續敲.我就找社區管委會來處理!樓上住戶卻回我:你去啊! 越聽我就越火! 分明就是故意的或是刻意縱容小孩嗎!還拿2歲孩子當擋箭牌.來合理化!
難道真要對簿公堂!小弟我真有如此打算了!倘若找警察來處理.是否可以請警察來我家聽聽噪音看這是不是 事實! 這不需要搜索票吧!若證明是事實!我是否可以提告? 事實! 這不需要搜索票吧!警察大人是我請來我自己家裡聽的.不需要去對方家裡.因此也不用麻煩警察大人去跟法院請搜索票去我家樓上去採證吧!若警察大人來我家聽證明是事實!警察大人會幫我們去勸導嗎?倘若樓上不聽或變本加厲.我是否可以提告?!



真的有夠倒楣.樓上搬來個新住戶(殘障人士家庭).一搬來裝潢周期斷斷續續近於民情噪音我們可以理解!但樓上共有3個小孩.2個讀小學.1個2歲.長年累月蹦跳.灑落不明器物(有點像彈珠聲).還有搬一家俱的聲音.長期下來讓我們一回到家就處於精神緊繃的狀態.我的父母已經多次去反應過了!但樓上幾乎都是不在乎.反而變本加厲!
樓上說:他們有教導孩子了.但教導怎會每天不定時都在製造噪音.都推給那個2歲的小朋友.說他們無法24小時都看著!在此問問大家:請問2歲的小孩能蹦蹦跳跳的製造那麼大的噪音嗎?能搬家俱移來移去?我個人覺得2歲小孩最多只能丟丟玩具在地上! 我跟他們說了.再繼續敲.我就找社區管委會來處理!樓上住戶卻回我:你去啊! 越聽我就越火! 分明就是故意的或是刻意縱容小孩嗎!還拿2歲孩子當擋箭牌.來合理化!
難道真要對簿公堂!小弟我真有如此打算了!倘若找警察來處理.是否可以請警察來我家聽聽噪音看這是不是 事實! 這不需要搜索票吧!若證明是事實!我是否可以提告? 事實! 這不需要搜索票吧!警察大人是我請來我自己家裡聽的.不需要去對方家裡.因此也不用麻煩警察大人去跟法院請搜索票去我家樓上去採證吧!若警察大人來我家聽證明是事實!警察大人會幫我們去勸導嗎?倘若樓上不聽或變本加厲.我是否可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