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我在一個月前經591租屋網租到一間套房,網頁上註明是可養寵物,仲介先生帶看時也再次詢問確認可養寵物,結果簽約時自稱屋主的一位「張小姐」詢問我是否有養寵物,我據實告知有(一隻瑪爾濟斯)。她當時面有難色的說房子雖是她的,可是平常管理房子是〝她的弟弟〞,而她弟弟不喜歡房客養寵物,最後跟我說只要不要讓他弟發現就沒事。
結果現在〝她的弟弟〞發現了打電話給我要我搬家!也因此引出其他問題...
1.原來〝她的弟弟〞才是房東而她們也不是姐弟,簽約的「張小姐」只是房東委託的另一位房仲「賴小姐」。
2.現在2位房仲都推卸責任,房東說若我提不出證明房仲有欺騙行為的話就要扣我押金。
3.當初除簽立租賃契約以外,另外還簽了一份附加條款的約定(其中有禁養寵物)。
想請問...「賴小姐」代替「張小姐」簽約(簽的是張某某的名字)還蓋了指紋,是否具法律效力?當時也並未出示委託代理等相關文件,如果不具效力那房東還能扣我押金嗎?
房東說賴小姐是他委託沒錯,但賴小姐 承諾的那些事他並不知情,我當初也是因為假屋主「張小姐」同意才簽約,否則我大可找其他房子就好,這樣我可以告那位房仲「賴小姐」偽造文書或詐欺嗎?另外那位房仲先生在租屋網PO的廣告是否也涉及廣告不實(網頁我有存檔)?
如果那份合約無效的話,那就沒違約的問題,我只想拿回押金搬走,不想為了這說多不多說少不少的錢大費周章

律師先生您好!
我的兩間打通店面出租給個人設立通訊公司、公証訂立五年租賃契約、已過了一年、習慣年前收到訂約人預先支付的個人名義一年期隔月12張支票租金。
今年三月送來扣繳憑單、突然發現扣繳憑單中、有不認識第三者的公司半年租賃扣繳憑單、因契約中明文記載不得轉租、因此、想寄存證信函以租屋人違約原因要求解約、限期─個月搬出、若不願意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因該店面剛裝修完成、且剩下四年租期、朋友建議再公証改訂新租約、改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訂立租賃契約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請問若再訂立新契約、租約到期時、房子會不會被侵佔不還?謝謝!
一般人租房使用我已有多年經驗、大致上該不怕的!但、不巧的是無意中遇上了這位房客的不良紀事、不得不令人充分的添加戒心!
契約後不久、有一天一大早拿了一張空白紙、上有公司名稱、要求房東在上面簽名、以便申請設立公司、因以前不少房客申請公司、只要附上建物使用執照及房屋繳款單即可!
半疑半信下立即找代書、因太早代書未上班、但她無知的助理妹妹卻教我:要簽也行!不簽也可以!模寧兩可的回話!
不甘心下、直接到縣政府工商課去請教行政人員、結果給我警告:千萬別簽!不然房子將要不回來!永遠免費送人使用!不覺中嚇出了一身冷汗!
回去告訴房客、已請教了政府機關人員、根本不需這項簽名手續、他用兇狠的眼光瞪我:你未見過五色人呀!惡劣影像久久不散!
兩個月後房仲找上門來要介紹費!我答應先向房客拿後、再來跟我要!因這件事特別找房客問!他的回答是:好膽敢來拿!別想要什麼費用!你別給他呀!此後這位房仲人員、竟從未找上門來!
前三年房客賺了不少錢!買了進口好車上下班、談話也特別客氣!無戒心下又續了五年長約!卻想不到第二年突然出事了!
一個禮拜過去!下午我剛到代書事務所補蓋存証信函中的寄信人印章、趕今天寄出、以加快租賃違約的處理速度!騎速克達到家(─樓店面隔三尺左右通道、供房東自用)、突然房客自店裡衝出、叫住我問:為何非法公司的契約不打?我要求契約必須公証、且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想不到馬上變了臉激叫!公証我不要!早知道要如此打契約、那我個人不要、由公司跟你打!我接著講:公司也必須負責人─起簽約、堅不退讓!他回答再請教人、臭著臉往店外走了!
不久打手機向我要代書電話!夜間八點代書帶來傳話、房客要求非法公司以簽一年協議書解決!扣繳憑單也能申報退錢!我當場腕拒接受此條件!
今早代書要我去拿回存証信函(房東存根)、判斷房客也該收到了!應可了解我要以正式的法律規則、去解決這些問題!
果然中午手機急電、邀約到他店裡、想要讓我去接受訂下無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當場以有急事打斷了他的企圖!
緊接著通話中充滿輕聲細語的語氣、開始解釋那只是朋友暫時利用他的店設立公司、他也不知道房東會那麼在意!很快就遷走了!請放心!再補上幾個月的契約就完全oK了!
我不客氣的回他話!你前三年好好做不是平安無事!為什麼要暗暗的做出這些事來、也不先告知!讓不認識的人在店裡設立公司、假若那人以後不走、我不是要賠掉一間房子!要他去找代書談!
不到半個鐘頭!房客又急來電、不甘心到嘴的肉塊掉了、又打迷糊戰、談了一大堆歪理、就是不願公証!我也堅不肯退讓!剛才通話已點破他的野心!交戰不到十分鐘!好啦!好啦!第三者的身分証、印章都在我這裡!就照你講的去打契約吧!
頓時!感覺壓在心頭好多天的悶氣正慚慚散去!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
1.租屋契約問題,我在101年12月15日以頂店面方式與前房客.房東簽訂承租店面契約,並支付每月房租25000元,押金兩個月,頂讓金30000元,租約期為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因生意不好,故在102年2月28日房東媽媽來收租金時,口頭告知承租到102年3月31日,目前是已頂讓方式,房東也可以來張貼租屋廣告,直到102年3月21日致電給房東詢問怎都沒有來張貼租屋,房東說他不知道,102年3月31日,搬空退還房東門鎖,房東卻說要口一個月押金與2000元電費,但收到的電費通知只有400多元,這該怎麼辦?2.當初因要辦理營業登記,房東要求使用假合約每月房租2000元去登記,不然算我委約要扣押金,所以照辦使用假合約去營業登記,想檢舉他逃漏稅,可行嗎?只想拿回當初的押金處處被刁難,因生意失敗又沒多餘的律師費用...我該怎麼辦?









1.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所以本件你們應趕緊檢視原租約有無防止原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之約款,否則即應儘速提出反對其繼續租賃或使用收益的意思表示,否則你們的房子可能會更難要回來。就本案而言,房客回給你們的簡訊(同意限期搬走)是有利的事證,不過建議可以再就該簡訊進一步提出催告。
2.既然租約已屆期,只要沒有繼續租賃,就是無權占有,則出租人依法可以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3.最糟的狀況就是到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經詢問總幹事表示有貼公告及每戶信箱都有投遞通知單,並於會議中決議以期限內申請者才?付,而未申請者之費用將歸入管理費中,但經與房客確認表示確實無收到投遞至信箱之通知單,所以並沒通知我,然而我卻喪失權益,想請教我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管委會的作法是否合法?如果管委會無法佐證我確實有收到訊息,是否我有其他管道可爭取?(因為退回的錢幾乎可以讓我近一年免繳交管理費) 另於102年1/18管委會開會我到場表明我的申訴,得到的回應是會議中已決議且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通知,係屬通知,所以不得再申請,試問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將這一萬元納入管理費中?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需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該規定中之送達如何認定?因管委會告訴我已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告知,所以無違法,因此我想知道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如果因此訴諸司法時,於司法過程中我所花費之金錢及時間是否於將來勝訴時可要求管委會賠償?謝謝


各位律師好
目前我遇上了租屋上的困擾,我是房東,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30日止,我的房客A從民國101年10月1日到至今都未繳納,但其房客A已經人跑走找不到了,而現在有位自稱幫忙處理房客A的債務簡稱房客B,那房客B線已經占據我租屋的所在地且尚未將房客A積欠的租金付清
那現在我想問的是,目前我不想再追討房客A所積欠的租金,因為他之前有筆押金壓在我這,我認為這可以補償我的損失,而現在我想讓我的房客B不要再佔據我的租屋所在地,我只想要請他將東西搬離還我空屋,可以尋求哪些捷徑,可以請房客B立即搬離
其他訊息如下:
1.我是跟房客A打契約的
2.我都尚未與房客B有任何文件形式上的承諾
3.房客B自稱手上有我與房客A所打的契約,這部分我也想問這對他是有任何作用的嗎?
感謝細心看完


請問法律高手:
我有1房屋出租予人,契約到期日為102年1月31日。因房客不太友善,於是我於到期日3個多月前告知,不再續租。並於2個多月前再前去告知不再續租的事且尋問其是否已找到要租的房子。且知,他告訴我要過年了,他不想搬房子。我告訴他,我已於3個多月前和2個多月前告知不再續租,已給他充分的時間找房子。我並且告訴他在契約日前,如果他搬離的話,我不會收租到契約到期日,可是他還是一付不想搬的樣子。請問,這情形我要如何處理?
1:如果寄存證信函的話,需要在"合約到期日之前"的幾個月寄出? 或者是"合約到期日"到的時候房客沒搬離才寄出?怎麼樣才會有效力?
2:如果因過年快到了,多給房客1個月的寬限期,是否要再訂1個月的合約? 如不訂定的話,會不會產生"不定期租約"的問題?
3:因當初租金的付款方式是以"房客直接匯入房東的帳戶"的方式。如果不續租而房客又不願搬離,房客又繼續把租金匯入我的帳戶的話,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4:因我深怕房客找理由不搬,所以就於合約到期日3個多月前告知,現在真的遇到麻煩了,房客就以過年快到不想搬房子的理由。請問如果我給房客1個月的寬限期,他還是不搬的話,我可以申請斷水斷電或者換門的鎖頭嗎? 這樣我會有犯法的問題嗎? 謝謝!!

您好,我目前租屋在一間頂樓加蓋的套房內一層樓隔了三間套房,都是租女生,房東住在四樓,上樓的時候一定會經過房東的房間一開始簽約的時候,房東先生說如果一次繳半年的租金,可以便宜五千元 所以我們房客都是一次先給予半年的金額,前面兩個月都很正常的過了,有一天房東打來說他母親車禍住院,目前真的很需要錢,問我可不可以先預付下半年的租金,我一開始不願答應,但房東先生拜託我們因為他母親住院需要醫藥費,無奈之下想說好吧 既然人家有困難就拿出錢借了25000給他,當做是下半年的房租費用。
有一天A房客來找我 跟我說 他今天接到房東的電話說:A房客的房門沒關,為了怕房間裡的電視被偷,所以先將電視拿走。但之後連續兩天,房東都不接A房客的電話,電視也就拿不回來。(電視是房東的東西)A房客問我可不可以陪同她到樓下房東的房間一起要回電視,我和房客B答應了,一起到樓下找房東,開始有了爭執,因為房東承認拿了電視,但一直顧左右而言他,最後談判的結果是房東要我們三個人都搬走,會退還剩下的錢和押金,我們雖然氣憤,但也沒辦法,因為房東會擅闖房間這件事讓我們三個女生都覺得害怕,不敢繼續住下去。電視的部分,房東覺得沒有必要歸還,並說他已經將電視拿走,已經不在他的家裡了,態度非常的惡劣。當天的一些對話有做錄音,錄音當中有提到他承認拿走電視。
隔一天我們去警局報案做筆錄,我現在想請問的是,因為去警局的時候,警察說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他以前都沒有歸還錢,所以現在我們三個房客都覺得房東不會歸還錢,而且這幾天我們怎麼找房東,他完全都不回我們電話,去敲門也都不理,所以我們要怎麼樣才能保有我們的權益呢??

我是房客(住2F),房間的冷氣是窗型冷氣(所以有一部分身體在後面防火巷)
最近天氣不好一直下雨 就一直有不規律(約20~30秒/次)的雨聲
(和一般雨聲不一樣) 後來爬出窗戶&去頂樓看才發現
是隔壁棟的屋簷排水器 (像這種 http://ppt.cc/Zne9 )
但是他沒有管子連到樓下
他是直接水柱往下衝
我剛好在2F 所以水柱衝到冷氣的側身
和窗型冷氣的隔板←就是窗型除了冷氣外會用PP版or其他材質塞住的那個地方
我有錄影 但房東說這個沒有辦法處理(他說問過法律系的 這個沒有法條)
他也去和隔壁溝通過 但隔壁不理
(PS:隔壁說 台中又不是常下雨)←可是只要下 我就沒辦法睡:(
現在感覺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PS:雖然房東說要和鄰居保持好關係(房東是5.60歲的婆婆)
問題:
1.這個問題真的沒有法律的途徑可以解決嗎?因為噪音吵的完全沒辦法睡
謝謝!


律師您好,我因為被房客違約,向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已經核發
卻因為送達不到而提起訴訟,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當初租客和我簽完約後就落跑了,當時因為第一次當房東沒有經驗,他說隔天會將費用全數匯到我的帳戶,卻事後連一毛錢都沒付。但是支付命令都核發了,法官卻用契約書中沒有寫到「違約金」三個字來刁難我。(只有寫到押金兩個月)而且若是如此,支付命令怎麼會核發下來呢。我反問他,那被人違約是應該要收什麼金呢?因為這是書局買的制式化合約,我怎麼會注意到這麼細,該怎麼辦呢?
註:
第5條的地方,有寫:擔保金50000元。=>這可以當成違約金嗎。
第16條的地方,有寫: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2)契約書的第18條完整條文是:
第十八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我當初沒有注意到這點,沒有向書記官提出,但我後來開庭時問審判長這點,
因為照這條來說,支付命令其實已經當初就要生效了。
法官卻說這個送達是「雙方私下文書送達」,而非「法院文書的送達」
若是合約上的「送達」是私人文書送達,不能當成法院文書送達
那為什麼卻可以適用合約上的第23條的「爭議處理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樣法官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所以我對他的說法感到非常疑惑,並對他的專業感到質疑
因為我雖不是法律人,但是我為了處理這件事也很努力的翻看六法全書、找資料
卻那位法官好像故意欺負我不是法律人,講了許多和法條相違反的事
開庭時這位法官那種狗眼看人低的講話語氣真的欺人太甚,讓我難過了好幾天
想請各位幫我解惑,謝謝
(3)因為開庭時,對方又沒有來,才在庭上被告知對方沒有的開庭通知沒有送達,而叫我必須再用「公示送達」後再開一次庭。
我的疑問是:
我知道支付命令的送達不可寄存送達、公示送達。
但是開庭通知的送達也不能寄存送達嗎。
若是可以寄存送達那不就在警局時就已合法寄存送達了嗎。
(4)總金額大約13萬多左右的訴訟,若是不服判決,可上訴到什麼程度呢。
感謝各位的解惑,真的好無助不知怎麼辦,先謝謝了。

情況是這樣的!
當時由妹妹跟朋友一起合租(房東知情)
簽約時是以妹妹名義簽租訂下租賃契約書 並付兩個月壓金(壓金也是妹妹一人全額付清)
今年四月份妹妹搬去與未婚夫同住 房子由她的朋友一人住用
今年7月租期已到 但因妹妹6月入監戒治需到102年5月才有回來
五月底妹妹要入監前有交代 我有跟妹妹的朋友連繫 對方有答應會在滿期前找到房子搬出
七月份我再連絡對方 對方說因湊不到租新房子的壓金 所以有跟房東說要延租一個月
她有答應我說退租那天會請妹妹的未婚夫一同過去做房子點交 並把壓金交給他處理
八月後再連繫妹妹的朋友 她說已搬出房子 也跟房東點交完了 但房東並沒有跟我們連絡退壓金啊
後來透過朋友去問 我們得知她是搬去同一個房東的另一間出租房
且壓金部份是她跟房東私自處理
我妹的壓金變成她的續租壓金
他就說反正這是我們跟房客的問題 叫我們找對方處理 不關他的事情 就掛我電話了
請問~
這樣是否有違合約精神? 我該如何自保?幫妹妹將壓金討回?
妹妹的那份合約書當出搬出時並沒有帶出來 還在她朋友那
但對方說已經丟掉了 就掛掉我們電話 再打就不接了
請幫幫我 麻煩您了~"~

再一個多月前我家樓上搬來了一戶外國人家,他們有三個小孩,最大頂多8,9歲,最小3,4歲。他們晚上基本上是不會有甚麼聲音,但它們平常6點就起床,假日也七點半就起床,然後就開始吵鬧一整天,我沒有誇張,除非他們出門了,不然就真的一整天在你頭上一直踩一直踩的感覺!我現在都不用鬧鐘,因為都會被他們驚醒,然後就再也無法睡了,反正他們會吵到讓你不能睡。他們剛來時我有上去和他們說過並要了他們的電話,想說小孩子麻,吵了我再打電話和他們說一聲。我打過兩通,打之前我都會去查正確且有禮貌的英文,第一通他們就敷衍然後掛完電話繼續吵,第二通我特地去問英文很好的人並表示我要委婉有禮貌的說法,所以我確定我一定很有禮貌,但她老婆卻態度很不好的表示她的的小孩要吵她也沒辦法。由於我們家事一層一戶又沒有雙拼的格局,所以我很確定吵得就是他們!我真的無助到一個幾點,每天聽著他們蹦來蹦去我都快要崩潰了!又怕太長打給他們會激怒她們報復而變本加厲!
我想請問我該再打給他們嗎?還是直接打給他們房東?我想告他們,但他們是外國人,台灣的法律對他們有效嗎?她老公是國外公司外派來的,所有的費用都是公司付包括小孩學費,好像很厲害的樣子…還是我可以告房東?我恨房東沒有挑選房客害死我們,反正她不痛不癢的。我又該如何蒐證呢?需要蒐證多久呢?如果告上法庭要花多久時間呢?今天我用iphone錄到了他們完鬧的聲音,請問這個可以當作證據嗎?麻煩大家幫幫我!







您好!! 打擾了!!!
我實在很擔心所以才來詢問一下我到該怎麼做.............
我住在高雄 去年租了市區的某棟大樓的9F 一房一廳一衛一廚!!
有電梯管理員跟大樓網路 才5800 說不用網路扣兩百 等於5千6
但是我們沒在用 我們自己有申請網路 可是我還是一個月給六千當整數!!
因為當時剛好急找屋 所以跟女友租了!! 租了三個多月時才發現 原來冷氣不涼!!
那時剛好是大熱天 忍無可忍的情況 我終於跟房東連絡了...
我跟他說 你這房子太舊了冷氣也不涼 外頭的鐵架也都銹到稍微碰到掉下來全是鐵屑...
能不能換一台 不用新的 會涼就好...(屋齡據說30多年有了)
房東卻回答我說:前一個房客租了五年都沒這個問題 你們才來租幾個月就想換冷氣了???
然後說 那冷氣才換1.2年而已..不可能換給你們!!(騙誰啊 骨架幾年就能生銹到這麼恐怖???)
後來我ㄠ不過 不想被當奧房客 所以跟女友繼續忍受大熱天冷氣有開等於沒開的日子!!
過了幾個禮拜 我們實在受不了惹 我跟女友提議 要不我們跟房東一人一半的錢
要他買台新的 若是住不久就當送他好了 不然就是跟房東提議 我們自己裝一台
但搬家的話 我們必須帶走!! 女友沒意見 要我主意~
於是我又跟房東連絡了 房東說要我自己找人修理 修理費看怎樣在跟他說 從房租扣
後來我連絡了維修人員來查 換了冷氣的ic版 花了2`5...還是不怎麼涼....
在跟房東說 他說不涼他也沒辦法 前一個房客住了五年都沒這種問題 就我們住兩三個月就這樣
絕對不可能因為這樣而你們換冷氣!!
於是我們又忍了一兩個禮拜 我也生氣了 再連絡房東 真的快熱死了 到底能不能處理一下!!
他終於肯了 他說 你去找二手的 看多少錢在跟我說
我說 那請問 你打算的價位多少預算你才願意換??
他說 你不去找我怎麼知道要多少錢 你去找一找跟我說就對了
(天啊 我快氣炸了 沒預算 我能找什麼東西?)
結果他沒說預算 我還真的不知道找多少錢的二手冷氣 於是換我終於放棄爭取了!!
因為沒找 所以房東說 等我們住滿一年 這條維修費才願意給我們 也承諾了說住滿一年續租願意換一台
可是 今年八月底已滿一年 我們也續租了!!
維修費房東支字不提 冷氣說願意換 但得等他有空下來高雄時才能處理
租屋合約也不出面來簽 用寄的 就是不下來..我也一直跟他強調 冷氣的骨架已經銹到不行了
真的有天斷了 這裡九樓 下面人行道 砸到人 這該算誰的責任啊??
他就一直跟我說 等他有空等他有空!! 卻到了現在 完全沒消沒息....
連之前的維修費用也真的支字不提!!
因此我想請問一下 有沒相關投訴的單位可投訴??
我不想租了行不行?? 押金拿的回嗎?? 這樣房東太不負責了 感覺真的很差
這台該死的冷氣說了快一年了 冷氣一樣不涼 骨架依然未換
九樓耶!! 掉到一樓砸到人說不死人我都不可能相信..
這樣的責任歸屬該怎麼釐清???我到底能怎麼做???
怎麼爭取我應有的權利呢??真的超級不平衡的!!




簽約內容約定房租為17000,需每個月繳納
100年1月時房客打電話告知我,說她經濟困難,無法付足額的租金
我並沒有答應她,但是房客自100年2月起自行將租金降為10000
且改為2個月付一次,每次付款都遲延
且見面時都要求讓她找人分租要再降低房租,我堅決拒絕
為了避免房子被破壞,我選擇隱忍,打算102年1月合約期滿再訴訟追討
今年8月底,我將房子賣掉(有一個多月前告知承租方打算要賣房子)
買方目前已經支付二次款項,已經辦好完稅,本來預計10/5付尾款交屋
9/26和買方.房客約好要換約,房客也答應(我&房客態度都良好)
我打給房客姊姊,姊姊推說不知道,要我打給她爸爸
我打給她爸爸卻遭到辱罵(我第一次和她父親說話)
9/28她姊姊回LINE給我,說她爸爸要她轉告要我聯絡搬家公司將她們東西搬走
我覺得不妥,但是她們仍然拒絕聯絡
請問我現在應該如何處理?? 要怎麼做才能逼房客現身解決??
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想請教問題如下, 我於8/26約了三組人來看房子, 三組客人看後都有意願想要承租, 但我後來選擇了其中一位林先生並收了訂金NT$2000, 雙方依約於 8/29 以前需簽訂租屋合約, 承租日始於 9/1. 談定後, 本人亦於 8/29 當日, 傳了一則簡訊給對方, 內容是很謝謝對方喜歡我的房子, 也預祝他們居住後平安, 愉快及事事順心. 並且提醒對方,於8/29簽約,並於簽約日對方仍須交付兩個月的押金以及9月份的租金(屆時會扣除定金2000).
之後, 於8/28有接到對方來電,回撥後對方未接, 我於當日8/28傳訊問對方是不是有找我. 但對方仍未回電. 接著 8/29 接到對方簡訊告知要改為9/1簽約(也就是簽約日就等於承租日).
爾後於8/31晚上接到對方來電告知無法承租了並要求我要退回訂金2000.但我告知對方,定金無法退因為是對方無法履行當初談定的租約且我也損失了一個星期甚至以上的時間須再找房客. 對方態度不佳且放話要告到消基會. 剛剛接到消基會電話說要將對方的信件轉給我.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知道我應該站得住腳 ( 民法248/249). 但我如收到信件後, 能怎麼處理呢 ? 對方如一再騷擾, 我能告他嗎 ? 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想請教問題如下, 我於8/26約了三組人來看房子, 三組客人看後都有意願想要承租, 但我後來選擇了其中一位林先生並收了訂金NT$2000, 雙方依約於 8/29 以前需簽訂租屋合約, 承租日始於 9/1. 談定後, 本人亦於 8/29 當日, 傳了一則簡訊給對方, 內容是很謝謝對方喜歡我的房子, 也預祝他們居住後平安, 愉快及事事順心. 並且提醒對方,於8/29簽約,並於簽約日對方仍須交付兩個月的押金以及9月份的租金(屆時會扣除定金2000).
之後, 於8/28有接到對方來電,回撥後對方未接, 我於當日8/28傳訊問對方是不是有找我. 但對方仍未回電. 接著 8/29 接到對方簡訊告知要改為9/1簽約(也就是簽約日就等於承租日).
爾後於8/31晚上接到對方來電告知無法承租了並要求我要退回訂金2000.但我告知對方,定金無法退因為是對方無法履行當初談定的租約且我也損失了一個星期甚至以上的時間須再找房客. 對方態度不佳且放話要告到消基會. 剛剛接到消基會電話說要將對方的信件轉給我.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知道我應該站得住腳 ( 民法248/249). 但我如收到信件後, 能怎麼處理呢 ? 對方如一再騷擾, 我能告他嗎 ? 謝謝.

你好.我媽租了一間房子給2位學生.今年9/2到期.結果房客租約到期把東西弄壞了(大門的鎖.衣櫥跟房間門都破掉或掉下來.連浴室的玻璃跟窗戶都破掉等...我都有拍照)在9/2要交還房子時.他們允偌要修理恢復.結果過好幾天了到現在都不處理.我昨天(9/11)想說去看看處理得如何.結果又發現冷氣都沒關.打電話問他們才說5號有進去看要怎麼用.等於冷氣白白開了好幾天.真是覺得生氣.請問我該如何是好阿?.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拜託麻煩一下.謝謝
ps.聽人家說要寄存證信函.但是我不會寫.如果要寄的話請問有範本嗎.是要寄到他們家還是學校?他們還有押金13000.但我請人估了一下.修復大概要30000左右.麻煩你們幫幫忙了.謝謝

今年7月份到台中遊玩入住汽車旅館因有小孩陪同,房間太過昏暗當下打電話至櫃檯要求換房而櫃檯人員卻要我自己前往櫃檯拿鑰匙.就一家三口分工合作我拿鑰匙爸爸開車女兒拿行李卻沒人發現我的隨身包包沒拿.到了新房間大概過3-5分鐘我發現了包包沒拿,跑至原本的房間卻發現房間已經賣出而那房客卻是開車離開,我跑了上去包包已被拿走就算第一時間報警那人已不知去向.那一晚我生不如死作完筆錄我腦袋一片空白, 旅館人員什麼也沒說就這樣.我們一家回到台北我趕辦所有證件信用卡,回來兩天後我比較清醒想了想若不是旅館的服務流程有嚴重疏失.我今天會是如此嗎?若不是一開頭的房間真的太過於昏暗我們一家三人會看不到包包 因為電視若不打開真的很昏暗而又沒有第二次確認房務就隨隨便便賣了房間 .現在我向旅館求償我損失一半卻是要我等找到拿走我包包再說.有人可以幫幫我給我點建議.畢竟這不是巧合 這是一連串的疏失才會有的結果 謝謝

您好
有件事是這樣的 兩年前我把房子租給一個房客 那房客 一開始有交房租 後來我回台東 回去的時後我放在房間契約不見了 那時我有跟房客住一起 是三房兩廳 租一間給他 回去後我跟他說 再打一張 他不要 那我想可能真的是我弄不見了 那算了 就這樣 後來房租契約時間到了 我要求他把他那張給我 他們可以搬了 他說他還想住 但他沒再跟我打契約 但事情就這樣 房租不交了 到現在住了一年可能有多 我又常時間在台東 我知道他是黑道人物 不敢回去 也不敢直接跟他收錢 他說會匯給我 也都沒有 請問 我有辦法跟他收租金嗎 他不打契約 也沒交租金 我算是怕他了 才不敢一直追問 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 我想請律師幫忙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