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律師您好:
請問~A,B,C,三人~A和C完全不熟,後來得知C就是警察線民!B麻煩A開車載去找友人(也就是C),到達地點B下車請A稍等~約三分鐘時間B,C一起上A的車,請A載C回家~車程約五分鐘即到,抵達時B和C一起下車,大約三分鐘A下車至旁處全家便利商店借廁所(步行約兩分鐘),,同時A順道把車鑰石交給B當時C也有目睹,當A走將近至全家門口前就聽到停車處有爭執類似打架聲轉頭過去看時,發現怎一下子多了幾人!A心想還是先走旁一點.這時C快步跑向A衝過來就把A打倒在地上(有明顯外傷),要A過去停車處,後來C在B身上找到A的車鑰始(過程中警方已經從A車玻璃窗戶往內看到安非他命吸食器)陸續又再找到兩包安非他命,B在第一時間已經完全承認都是他自己的!和A無關,之後更誇張的來了,全部一行人都進帶回警局,一到警局C就像當成自己家一樣,一下和警察竊竊私語,一下又到吸煙區和兩三個警察大人聊聊天,順道把A也叫過去並在警察大人面前和A說配合一點,我(C)是針對B,等等我(C)會讓你(A)沒事也不用驗尿就讓你走(根本沒有),接下來就一群警察人員在討論包含所長和C和A的父親,該怎麼辦理這案子,有警察人員說就辦A和B,或只辦A一人,也有警察說這樣筆錄做到一半C也會曝光,就這樣公然+私下討論了將近一個半小時,結果C變成檢舉證人~A和B成為販賣二級毒品未遂,沒多久就要求C先做筆錄,做完筆錄趕快走.....將近天亮筆錄完成,轉送分局時,致電分局告知兩人即將送過去偵查隊,在電話中偵查隊發現筆錄有不足或缺少,結果是C的部份有缺少,經過一番折騰警察還是找不到C本人,於是致電偵查隊告知找不到C本人補足短缺的筆錄! ! !
<<<C本身就是安非他命的大毒蟲>>>
疑問:
1,為何C不是執法人員能夠有如此行為 !
2,A告知警方被C打傷,且有明顯外傷,警方解釋因為C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並且有告知A權利追溯期六個月,但是在查獲現場C突然從B的臉部重賞一拳,當下在場兩位警察和A和A的父親都有親眼看見,當然兩位警察也有大聲斥喝C你幹嘛?C才沒有繼續打第二拳!(這樣不是現行犯嗎?)兩位警察卻在警局說C不是現行犯,也做完筆錄C可以先行離開!
3,執法人員辦案做筆錄前為什麼可以公然和C討論
4,C 的筆錄中有好幾個地方,根本不是事實
以上幾點求律師解困.
謝謝~感恩不盡



各位大律師您好:
請問~A,B,C,三人~A和C完全不熟,後來得知C就是警察線民!B麻煩A開車載去找友人(也就是C),到達地點B下車請A稍等~約三分鐘時間B,C一起上A的車,請A載C回家~車程約五分鐘即到,抵達時B和C一起下車,大約三分鐘A下車至旁處全家便利商店借廁所(步行約兩分鐘),,同時A順道把車鑰石交給B當時C也有目睹,當A走將近至全家門口前就聽到停車處有爭執類似打架聲轉頭過去看時,發現怎一下子多了幾人!A心想還是先走旁一點.這時C快步跑向A衝過來就把A打倒在地上(有明顯外傷),要A過去停車處,後來C在B身上找到A的車鑰始(過程中警方已經從A車玻璃窗戶往內看到安非他命吸食器)陸續又再找到兩包安非他命,B在第一時間已經完全承認都是他自己的!和A無關,之後更誇張的來了,全部一行人都進帶回警局,一到警局C就像當成自己家一樣,一下和警察竊竊私語,一下又到吸煙區和兩三個警察大人聊聊天,順道把A也叫過去並在警察大人面前和A說配合一點,我(C)是針對B,等等我(C)會讓你(A)沒事也不用驗尿就讓你走(根本沒有),接下來就一群警察人員在討論包含所長和C和A的父親,該怎麼辦理這案子,有警察人員說就辦A和B,或只辦A一人,也有警察說這樣筆錄做到一半C也會曝光,就這樣公然+私下討論了將近一個半小時,結果C變成檢舉證人~A和B成為販賣二級毒品未遂,沒多久就要求C先做筆錄,做完筆錄趕快走.....將近天亮筆錄完成,轉送分局時,致電分局告知兩人即將送過去偵查隊,在電話中偵查隊發現筆錄有不足或缺少,結果是C的部份有缺少,經過一番折騰警察還是找不到C本人,於是致電偵查隊告知找不到C本人補足短缺的筆錄! ! !
<<<C本身就是安非他命的大毒蟲>>>
疑問:
1,為何C不是執法人員能夠有如此行為 !
2,A告知警方被C打傷,且有明顯外傷,警方解釋因為C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並且有告知A權利追溯期六個月,但是在查獲現場C突然從B的臉部重賞一拳,當下在場兩位警察和A和A的父親都有親眼看見,當然兩位警察也有大聲斥喝C你幹嘛?C才沒有繼續打第二拳!(這樣不是現行犯嗎?)兩位警察卻在警局說C不是現行犯,也做完筆錄C可以先行離開!
3,執法人員辦案做筆錄前為什麼可以公然和C討論
4,C 的筆錄中有好幾個地方,根本不是事實
以上幾點求律師解困.
謝謝~感恩不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撤銷緩起訴後即回復原來之偵查狀態,並視您是否本次施用毒品罪係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分別由檢察官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聲請(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或逕行以施用毒品罪起訴(五年內再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撤銷緩起訴後即回復原來之偵查狀態,並視您是否本次施用毒品罪係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分別由檢察官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聲請(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或逕行以施用毒品罪起訴(五年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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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請問我初犯沒有任何前科 11號要去執行觀察勒戒,聽說報到第一天會看醫生並驗尿 如果驗尿有驗出毒品反應 會不會從觀察勒戒轉為戒治? 如果我想延期大約一星期在去執行會獲准嗎?我只要延期一週就好 不用延到一個月那麼久 如果想要申請延期是15號執行那天報到跟他提出申請就好 還是執行之前打電話給書記官問他? 需要寫狀紙嗎? 因為要執行所以我也向公司提出辭持 昨天有新進的人來接我的工作 但很多地方要教他及職務相關的交接 所以我想延期 這樣的理由會獲准嗎? 現在觀察勒戒的天數都是40天嗎?若表現良好 有提前釋放的可能嗎? 執行時要帶入所的物品有甚麼是需要帶的及可以帶的?? 觀察勒戒我只能寄信給家人 如果男友想寄信給我的話我可以收嗎?
問了很多問題不好意思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轉為戒治,需視您觀察勒戒之情形而定,再依您的理由,不太可能得請求延期進行觀察勒戒,另外觀察勒戒僅有您的直系血親親屬(父母或子女)、配偶得看您且得與您互相通信,若為您男友,僅得寄信給您,您不得寄信給您男友,僅得寄信給您父母親。且您直系血親親屬一個禮拜僅能會面您一次,除非是您的委任律師,方不受會面次數之限制。另外觀察勒戒需支付8800元之費用,故您可攜帶約一至二萬元之現金,亦可攜帶相關書籍進入勒戒所。至於勒戒之天數為30至45日,最長為60日。若您需要對外之聯絡窗口,可考慮委任律師隨時入所與您會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請問:今年3月,我跟我朋友還有他朋友(簡稱C),在汽車旅館內唱歌抽K菸聊天,中途我想睡覺,便到床上睡,睡前我自己的k粉末剩一點點(約0.1克),遇到臨檢,結果我的k粉末被C拿去做k菸吸食,當時我身上被搜出一包毒品(毒咖啡),在警局製做筆錄時,警員先用三級快篩篩檢,有三級反應,警員在使用二級MDMA快篩時告訴我說若等等變藍色為二級MDMA成份,若為紫色則非二級MDMA成份,結果一開始有慢慢變藍色,但又慢慢變成紫色,結果警員直接說那包毒品是二級毒品,辦我持有二級毒品,然後說我轉讓毒品給我朋友的朋友,之後直接送偵查庭,檢察官問我知不知道C有使用我的k粉末,我說不知道,當時我在睡覺,警察臨檢時叫我起床後才發現被c使用完了,然後檢察官再問那你知道他使用你的k他命後會不會想跟他收取等價費用,我說不會,然後檢察官說那你這樣屬於轉讓三級毒品,你願意認罪嘛?我想了很久,檢察官說就算你現在不認罪,到時候開庭法官也會認定你轉讓,而且你轉讓的量不多,如果你認罪,我可以幫你跟法官求情,從輕量刑,於是我認轉讓罪,現在偵查庭開完了!
我去年12月還有一件毒品案尚未結案,當時我開車載我朋友,停在7-11在車上聊天,他邊聊邊抽k菸,我沒抽,遇到警察臨檢,我朋友主動交出他身上的k他命一小包,做筆錄時,我有承認前一天去ktv找我朋友時,有跟他要一支k菸抽,警員問我有沒有吸食過其他毒品,我說沒有,我朋友的筆錄說他有吸食過大麻,最後我跟我朋友被驗尿(k他命與大麻),都有驗出k他命與大麻成陽性反應!
問一:今年3月的案子,我對快篩結果有質疑,如何申請細篩?(持有二級跟三級差很多,我懷疑那包毒咖啡是三級毒品)
問二:今年3月的案子,偵查庭開完接下來還會在開什麼庭?
問三:今年3月的案子,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C使用我的K粉末,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轉讓?
問四:今年3月的案子,我在偵查庭時已經承認轉讓,會影響接下來開庭我要證明我沒有轉讓的成功率嘛?
問五:去年12月那個案子,我朋友已經收到k他命的罰金判決書,還有法院強致勒戒的傳票,也正在勒戒中,而我什麼都沒收到,直到前天,管區拿了一張刑案通知書到我家,要我去重做筆錄,請問我該去嘛?不去會怎樣嘛?
問六:去年12月的案子尚未結束,今年3月又遇到毒品案,若我3月這件驗尿結果有二級毒品(嗎啡、搖頭丸、安非他命、大麻)其中一樣有陽性反應,請問兩件案子會有何衝突或影響?
問七:去年十二月的案子,我懷疑是我跟我朋友要的那支k菸裡面有參雜大麻,我該如何證明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食到大麻?這樣是否會無罪?這樣會害到我那朋友嘛?
請各位專業律師幫我一一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庭開完後,檢察官即會起訴您,進入審判程序,您可能涉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第10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關於施用之部分,可能裁定觀察勒戒,您若不願進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可於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就沒有機會了。再就轉讓之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您於偵查中已承認犯罪,若於審判中(一審或二審)再承認犯罪,可減刑之,若您再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可再減刑之。至於若您爭執毒品為二級或三級,牽涉到刑期認定,可請求鑑定成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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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須為五年後再犯,非五年內再犯。若您於驗尿前有吸食之情形,應避免被驗尿。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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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驗到就是有在施用,需要觀察勒戒。為二級毒品於76小時候,驗尿即驗不到,此為官方統計數字,因個人體質差異略有不同,目前您可多喝水多運動多流汗,加快身體新陳代謝,且不要再施用,即有可能於四月初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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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本件並非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無法逕予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而原則上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依其職權選擇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代替之處置,而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如果確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之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若另查獲有持有毒品者,還是有可能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本件並非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無法逕予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而原則上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依其職權選擇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代替之處置,而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如果確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之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若另查獲有持有毒品者,還是有可能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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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
因被釣魚式辦案, 在路上被警察臨檢後, 主動坦承帶有半顆搖頭丸, 因前3天初次使用 ,被帶回警局後, 提供驗尿供檢驗.
經筆錄後, 說明當初因好奇在Pub購買一顆搖丸, 三天前使用半顆, 身上被臨檢出的是另半顆(0.5克), 後被警察轉送至台北地方法院地桃署, 經檢察官審問後, 說明整個事件的原委, 且深表後悔之情, 當庭釋放, 沒有交保...
問題是:
1. 請問後續是還有那些法院程序需要處理?多久會通知?可以主動去訊問開庭時間?
2. 因3天前, 初次使用搖頭丸, 不知驗尿出來的結果, 若檢驗出為陽性, 一定只能送勒戒?
3. 因都沒有任何的的前科, 且為初犯, 本身也是個正常上班族, 需負擔家庭的家計, 對於此案件, 有什麼方式可以不用勒戒或是可以用緩起訴的方式?
最近因這事的影響一直無法入眠, 不知何時才可以了結, 懇請協助, 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為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則警方得對您採尿;若您非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對該採尿即可抗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的朋友因為藥頭被抓到 供出我朋友 有在販賣毒品(因為藥頭不敢供出他的上游 看我朋友好欺負所以供出我朋友) 可事實上我朋友沒有販賣毒品 是藥頭污賴我朋友 但我朋友有吸食毒品 警察到她家裡搜查 沒有搜到東西 驗尿有陽性反應 根據我朋友的筆錄指出 他的藥頭會到他那邊吸食毒品
(因為藥頭沒有錢 所以都到我朋友那邊自動自發的拿我朋友的毒品吸食 "有硬ㄠ毒品不給錢") 但是沒有跟藥頭拿錢 雖然藥頭有說要給錢 但我朋友沒有拿 更沒有賣 (沒有販賣利益下) 我朋友前前後後跟藥頭拿過3次毒品 都有交易成功(不過只知道有一次的數量是"半台" 其他都不曉得 但金額都約一次兩萬元以下新台幣不等) 我朋友是透過別的朋友認識藥頭 跟藥頭不熟 藥頭也是透過友人才認識我朋友 藥頭會很自動的跑來我朋友的店裡 販賣毒品給我朋友 況且我朋友願意出庭跟藥頭對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查詢您目前分案之案號,若僅有毒偵字,則僅偵辦您吸食二級毒品之部分,則您可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戒癮治療。若有偵字案件,即有可能欲偵辦您吸食以外之案件,可能為販賣或轉讓或其他等。不過若偵辦關於吸食以外案件,證據不充足,仍可為無罪答辯。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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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時間這麼短再犯 而且是施用第一級毒品 刑度可能會在8個月到1年間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本件所涉為第二級毒品,後續應視驗尿採證之結果而論處,若驗尿呈陽性反應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不會直接以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檢察官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也可以透過醫院戒癮治療方式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一般而言,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後一般會在驗尿報告出來之後(鑑定時間多久並不一定)會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但也有些檢察官是會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檢察署聲請附命戒癮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裁定,則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到戒治所裡關起來約40至50天)了。
另外,若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會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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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越快申請越好 本人身邊許多友人都有成功申請經驗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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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所涉為第二級毒品,後續應視驗尿採證之結果而論處,若驗尿呈陽性反應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不會直接以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檢察官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也可以透過醫院戒癮治療方式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一般而言,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後一般會在驗尿報告出來之後(鑑定時間多久並不一定)會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但也有些檢察官是會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檢察署聲請附命戒癮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裁定,則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到戒治所裡關起來約40至50天)了。
另外,若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會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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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所涉為第二級毒品,後續應視驗尿採證之結果而論處,若驗尿呈陽性反應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不會直接以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檢察官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也可以透過醫院戒癮治療方式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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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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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在去年12月15日凌晨2.04分 在某間ktv 裡面因為裡面有人在使用k與其他毒品 我剛進去沒多久警察就進來臨檢 被帶回警局驗尿跟做筆錄因為自己前幾天都有使用 然後筆錄 我是抱我姐的證件 因為我未滿 所以不敢讓家人知道我姊到現在都不知情 筆錄警察有問我藥是誰的 藥頭最後也有承認 我說不知道因為我真的剛進去沒多久 後來筆錄做完警察就讓我先走 因為姊姊已經滿了 其他人都已經開完證人 我到現在連被傳都沒有案子到現在都沒消息我都不知道事情過了2個多月了 都沒消息 從那天後我就沒使用了 如果被抓到的話會怎樣 大家都叫我先擔心偽造 但是我現在 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我姊在不知情之下 他會不會有事 有方法能補救嗎 拜託 我不想害到家人






大大你好 你這用對方法 絕對有申請戒癮治療的機會
身邊多數友人都有成功申請戒癮治療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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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目前因毒品案件,因為警察以釣魚的方式在手機聊天軟體問我是否想要一起玩安非他命,並且問我是否有"東西",叫我攜帶,並且詢問我是否有使用了,之後把我約到某個地址,到達之後就是幾個警察把我圍起來,請我把身分證拿出來,之後一個警察出來說,自己把違禁品拿出來吧,然後把我帶回警察局做筆錄,因為筆錄已經做完了,無法修改,中間的過程在說也於事無補,主要內容是他們以釣魚的方式唆使我帶東西以及要一起使用而抓到我,他卻叫我講說在路上遇到警察然後我同意讓他們搜索而發現毒品,叫我承認我持有大約零點二克的安非他命以及吸食,並且要我驗尿。以上這些我都承認了,之後被送到另外一個派出所做指紋登入,拍照等等,隔天早上即被送往地方檢察署開庭。
以上是過程以及承認所犯的事情,下面是我的問題。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以上問題,麻煩請律師幫我回答能夠回答的部分,因為是初犯真的很煩惱,也保證以後不再犯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關於此您可主張持有或幫助施用,避免被認定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刑度差很多。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若驗尿結果為無反應,可就是否有吸食加以爭執之。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初犯可於裁定下來前先行委任律師具狀向檢察官申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行抗告,就比較困難了。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除非有起訴及法院判決,方有前科紀錄,若能請求緩起訴,則似可避免前科紀錄。為即使有前科紀錄,警察之相關強制處分,如搜身等,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即便要禁止您出境亦然,須有相關禁止出境之事證。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您可向檢察官表示將相關郵件寄到住居地址即可,不用寄到戶籍地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依理論毒品反應確實會隨施用時間遞減 但檢出的原因可能很多種 我也有遇過當事人主張因為採取檢驗體杯子有問題的 2.可以想一下那段時間是否有服用感冒藥或是止痛藥等藥物 這也會影響檢驗結果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就因為好奇拿了半顆起來吃 又拿了一支K菸抽 我是禮拜六晚上吃
禮拜四早上被抓進去警察局驗尿 她檢驗報告還沒出來 所以不知道有沒有 我現在十七歲 請問一下驗到有二級毒品 我一定要去勒戒嗎? 驗到三級毒品又會怎樣嗎? 我是好奇初犯 可以申請院外勒戒嗎? 可以的話機率會有多高?
我男朋友三年前 有因為吃三級毒品 有被抓到 裁罰二萬加上反毒講習
現在又再次被抓到假如有驗出二級毒品 他一定要勒戒嗎? 有驗到三級毒品
是累犯會怎樣嗎? 他又有糖尿病 高血壓 加上他最近又因為糖尿病沒控制好
免疫能力降低 他之前有感染上菜花 最近又復發 而且長了很多 又在很多地方
他定期都要回去醫院做治療 他半年內 都在觀察期 一定都要回去 他如果驗到了 要進去勒戒 他就沒辦法治療了 這樣有辦法申請院外勒戒嗎?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 可以的話可以幫我解答嗎 ? 我好煩惱喔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