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對方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才構成偽證罪。重點是對方係故意虛偽陳述,若是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法構成。
2. 因您已是偽證罪之受害者,雖檢察官可直接偵辦偽證罪,但會因您的聲請再議狀內容就立案偵辦機率低,因此建議您還是自行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260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行起訴之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因此您發現新事實為由,直接針對偽證罪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你好 關於這件事有點複雜 當初我朋友遊說我辦信用卡 說給他刷 每期幫我付清 並回餽3%現金 可以增加我在銀行的信用 因為我剛畢業 也希望自己能早日建立信用 就辦卡了 卡片被他拿去後 發現他是拿去刷卡換成現金 並且每期只幫我繳最低應付額 說的回餽也只給一次 我發現我好像被他騙了 就要把卡片要回 他說他會幫我繳清還我 拖了好幾個月 一樣沒還我 我也請他停止刷卡 他也是一直刷 一樣只付最低應繳金額 請我我該怎麼辦 我實在沒錢還 我令一個朋友已經告他詐欺 目前案子是已經受理 下次要請我當證人 但是被告卻說 如果我出庭當證人 他就不幫我繳 我該如何?? 我沒錢償還 約25萬的卡費 一但出庭作證 我就得自己承擔 我知道是我同意他刷 但是卡片被拿去後 才知道 那是間公司 所以我也不清楚我的卡片是誰在刷 我真的被騙了 我也要告他詐欺 請問我該如何??? 畢竟我早已不同意他刷 我知道我告他 我也要付點責任 但是我要怎麼做 我才能使案子成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朋友刷卡簽名之行為,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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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前輩們好
小弟有一筆訂做西裝的交易糾紛想來詢問
簡單的說就是對方是一間專門幫人量身訂做西裝的店
而對方延後交件大約十天,接著我們試穿驗收時
發現尺寸有嚴重不合的瑕疵,衣服有許多大大小小需要修改的地方
(標榜量身訂做的西裝店,西裝的袖長卻跟穿的人差了不只五公分的差距!)
以及明明就是訂製西裝卻有成衣的SIZE標籤!!
但是離我的迎娶時間已經只剩下24小時不到
於是我當下決定不要了,要求對方全額退款
(在前一天試穿的時候我因為一時心軟而把尾款付清了,現在對方耍賴!)
擺明就是要我和我的伴郎穿這種爛西裝迎娶! 我感到十分憤怒
我有po一篇在論壇上! 但是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96&t=4131120&p=1
對方表示要退錢不可能~他們頂多做修改~
但是我們已經對對方的技術感到不信任了! 而且我也無法在我的婚禮上穿這些西裝! 等於無用阿!
各位律師好,小弟常開車出入住宅地下停車場,遇到一些問題,希望有律師能答覆。停車場出口有一民宅,該住戶開設私人宮廟且盆栽種植數十盆於自宅前,造成車輛出入不便,許多住戶蒙受其害,該住戶兇狠,常常大聲罵人,許多住戶敢怒不敢言。前幾日小弟開車要外出,因為出口左方有輛貨車擋道,故往右方,卻壓到該民宅外幾盆盆栽,該住戶出來就罵,且言語挑釁,但小弟因有急事,只好離去。當日下午小弟開車返回進地下室,該住戶在車道擋路,小弟搖下車窗與其理論並發生口角,行車紀錄器並未拍到,因情緒義憤忘了反蒐證,卻被對方以手機拍下,對方告小弟侮辱,蓄意傷人,毀損,且找調解委員會,要小弟和解,對方找了公證人要小弟給他5000壓驚,再給公證人紅包5000,3000香油錢,小弟寫了和解書,簽字畫押錢也給了,小弟本以為沒事,該住戶又向小弟討紅包,雖然已和解,但對方已經提告,說要求償,還要小弟等法院通知。小弟自知不該衝動罵人,但對方有路霸之虞,也大聲罵人,只是小弟未反蒐證,卻被對方先告,除了後悔也是很無奈,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與前夫在102年的12月12日離婚,因前夫有車貸約繳半年而已,保證人是我,離婚前有撥打多次電話去告知車貸銀行要求變更保證人,但銀行都拒絕,我只好電話中告知銀行說我要養小孩就不夠了,離婚後你們找我也拿不到錢啊!(男方不要小孩也不付教養費)後來離婚後我有在離婚協議書書上註明2個小孩跟我姓,男方無條件放棄監護權,探視時間地點由女方規訂,每月男方需支付2個小孩教養費一萬六到小孩成年,至於車貸部份,男方簽3張本票給我共60萬,同意車貸繳清後女方無條件把本票還給男方!但,男方只付2次教養費就在1月份自殺了,車貸公司找上我,我也帶小孩回去幫忙處理他的後事,但處理完,跟男方家人提出教養費可以不要支付沒關係,但車貸部份請他們解決,都不肯,後來半年內完全不管小孩的生活,現在想到就打來說想看孫子,我前2次有給他們看,他們也說每月會拿五仟給我但不是給我用是給他們的孫子用,我又跟他們提起說每月給5000真的不用,請他們把這些費用拿去還他兒子的車貸就好,小孩我家人和我會養,他們又不了了知,只想看孫子,完全不理會他兒子欠的車貸問題、又要我換工作可以照顧到小孩的工作,但怕銀行找上我扣薪資,這樣我怎麼養小孩?我可以不要讓他們看孫子嗎?我想了想,他們對於兒子的車貸都不理會,那我乾脆就找給銀行扣薪的公司,然後禁止他們來看小孩!(會離婚的原因是男方外遇(我和男方分局後,男方就把小三帶回家)會寫離婚協議書同意支付小孩教養費是因為我有回去搬東西看到小三用過的衛生棉和用過的衛生紙,我就把整包垃圾帶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外遇對象與您配偶發生系行為時已知您配偶有婚姻關係,可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若您不願對您配偶提告,可於提告後再對您配偶撤告,外遇不願與您和解,即可於起訴後,再對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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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部分,您僅要繳交罰金及上講習課程;另傳您擔任證人為指任作證轉讓毒品與您之人,除非您另有涉犯其他毒品犯罪,如販賣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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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 包括我自己1女
共3女, 4男
我只認識我朋友男生一個人
而其餘的朋友都是屬於我那個男生朋友的朋友
在一次夜店聚會結束(凌晨),有一女對我賞巴掌扯頭髮身上到處都見她的抓痕,在事發當下因為全身無力所以我都沒有還手但是意識很清楚,只見她不斷的怒罵與恐嚇的言語,回到家後我就去醫院驗傷,也去報警要警察調閱監視器,而警察當時調閱的時間不對我請他再重新調閱一次,但他們已經錯過監視器影響被覆蓋的時間,導致我在提告時缺少一項強而有力的證據,因為我在偵查庭時,檢察官一直要我和解,並說被告有誠意,但是被告事發開始到現在一句表示也沒,但是他也提了兩個證人,我提了我唯一認識的男生朋友,但他想幫我的意願度很低........被告和她證人都把罪推向因為當時喝得很醉,當時只是不小心的揮到我! 也只承認她自己當時有說一句"破麻"一詞......檢察官說我單方面說詞也不能證明都是被告所打的......,我想請問我要怎麼讓自己更穩得住腳,但現在又缺少那監視器的部分....
還有請問可以加告毀謗嗎@@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我目前正打離婚與監護權官司,進度在第一次調解,但是我已經不想調解的二次了,所以會直接訴訟
我的問題有點複雜,抱歉
我結婚3年多,6月份生下了女兒,我老婆婚前積欠的債務將近190萬元,不包含積欠的健保費與國民年金,婚前我並不知道,婚後我才知道,但是已經結婚了,我只能接受,因為他沒工作與收入,所以我陪她去跟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協商,並讓債權人得知我能還款的能力,希望能讓我老婆協商.經過一般協調,銀行同意,而資產管理公司讓我做保證人,所以也同意,
但是婚後,她前後參加了大陸廣西南寧與圓夢贏家的投資案說明會,並且都是同 一個人來遊說的,大陸我借錢讓她去,回國後因為我報案了,內政部警政署派了2個人來我家逕行調查,所以她退縮了,而大陸事件爆發後,遊說之人被收押了半年,出來後又找一個圓夢贏家四處招搖撞騙,又來遊說我老婆,並且到桃園聽說明會,(我有錄音,並且看過主事者.)而後她又跟娘家借2萬,遊說之人也借2萬後,又不負責任把一歲一個月女兒丟給娘家一個禮拜又跟主事者到印度斯里蘭卡去聽說明會,我有照片與加入活動並簽名的證據,回國後我試著與她溝通,不要把我的前途與女兒的未來來做賭注,但是她執意要做,而我反對吵了一架,隔一個禮拜後她在我上班時把女兒抱回娘家了,並且要我父母跟他們女兒選一邊.我思考了很久,並把婚前的房產過戶給父親,我根本無法接受她不切實際並好高騖遠想法一而再,再而三的折磨,所以憤而提告並告知離婚的消息,,而她債務的部分我也沒幫他續還了,所以協商破裂.而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當初我有簽下保證人所以我並續還款但是我有要求資產觀禮公司現去找債務人催繳,結果我老婆置之不理,打著照顧女兒的名號,擺爛不理.
請問這樣我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有多大,她沒工作因為小孩出生,所以我讓她專職顧小孩把家裡照顧好,我因為又加背了她的債務,所以我必須工作才能養家活口,這樣我爭監護權會不利嗎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我目前正打離婚與監護權官司,進度在第一次調解,但是我已經不想調解的二次了,所以會直接訴訟
我的問題有點複雜,抱歉
我結婚3年多,6月份生下了女兒,我老婆婚前積欠的債務將近190萬元,不包含積欠的健保費與國民年金,婚前我並不知道,婚後我才知道,但是已經結婚了,我只能接受,因為他沒工作與收入,所以我陪她去跟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協商,並讓債權人得知我能還款的能力,希望能讓我老婆協商.經過一般協調,銀行同意,而資產管理公司讓我做保證人,所以也同意,
但是婚後,她前後參加了大陸廣西南寧與圓夢贏家的投資案說明會,並且都是同 一個人來遊說的,大陸我借錢讓她去,回國後因為我報案了,內政部警政署派了2個人來我家逕行調查,所以她退縮了,而大陸事件爆發後,遊說之人被收押了半年,出來後又找一個圓夢贏家四處招搖撞騙,又來遊說我老婆,並且到桃園聽說明會,(我有錄音,並且看過主事者.)而後她又跟娘家借2萬,遊說之人也借2萬後,又不負責任把一歲一個月女兒丟給娘家一個禮拜又跟主事者到印度斯里蘭卡去聽說明會,我有照片與加入活動並簽名的證據,回國後我試著與她溝通,不要把我的前途與女兒的未來來做賭注,但是她執意要做,而我反對吵了一架,隔一個禮拜後她在我上班時把女兒抱回娘家了,並且要我父母跟他們女兒選一邊.我思考了很久,並把婚前的房產過戶給父親,我根本無法接受她不切實際並好高騖遠想法一而再,再而三的折磨,所以憤而提告並告知離婚的消息,,而她債務的部分我也沒幫他續還了,所以協商破裂.而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當初我有簽下保證人所以我並續還款但是我有要求資產觀禮公司現去找債務人催繳,結果我老婆置之不理,打著照顧女兒的名號,擺爛不理.
請問這樣我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有多大,她沒工作因為小孩出生,所以我讓她專職顧小孩把家裡照顧好,我因為又加背了她的債務,所以我必須工作才能養家活口,這樣我爭監護權會不利嗎
您好:
如果現在小孩還很小,法院判監護權給女方的機會本來會比較大,
除非您真的都能證明您所述對方對小孩不利之情況
您成功的機會就會比較高,
而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未成年子監護權之部分,應提出對方有不適任監護人之證據,由您擔任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成長較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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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4號突然有刑事組和海岸巡防的來我家 ?只是叫我去當證人
不過上面只寫 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
然後我說我剛睡醒 等一下吃完飯在過去警察局
然後我吃完飯喝了兩瓶小罐的保利達在去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是叫我去指認說藥頭有沒有再賣K仔
然後叫我聽今年6月多的監聽
我有承認他有再賣 也像藥頭買過一次不過是在六月底
然後問我這幾天有沒有再用毒品 我說沒有
後來就叫我去驗尿 驗完直接帶我去地檢署
檢察官問我 你有沒有像他買過K 我承認說有 在六月多的時候
不過 10月13號的晚上我有吸食安仔
他驗尿驗K仔 會不會驗到安仔?
他只會驗K 還是全部都驗
驗尿驗安仔出來呈現陽性我該怎麼辦
我該說我驗尿前我有吃感冒藥嗎?
還是要怎麼說?
我沒有犯罪紀錄 和前科 不想讓家人擔心 已成年
我不想要被抓去觀察勒戒
拜託救救我 求律師們幫我一下
補充 : 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一二級毒品,驗尿將呈陽性反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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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凡進口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應向各縣市警局(保安科)提出申請。因您未經申請即輸入,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罪「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依規定刀械若是在規定尺寸內未開鋒,則不用申請,您係因誤認未開鋒之定義才未依規定輸入,因此您可蒐集當初購買該刀械時,對方賣家告知您刀械為未開鋒的相關資料。此外,依同條例第18條「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建議您盡量配合檢方,亦可委任律師陪同您在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將該刀械送鑑定是否開鋒,若鑑定結果為開鋒,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規定您可考慮自白繳交刀械並供出相關來源以利請求減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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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因為公司陷入資金危機,聽信一個金融仲介告知可以向銀行貸款,周旋了兩年因為之間要保持公司信用所以高利借貸,爾後因為無力償還利息也中將工廠賣掉 但是被這仲介告上法院,審理期間當庭認罪也將這反告這仲介,但是只又第一次出庭當證人時有出庭,爾後他也是被告時屢傳屢不到,這仲介無法當證人也被轉通緝犯,但這案子一審判3年2個月,二審維持原判,也籲不得上訴
案子迄今被錢破到流離失所,沒有因為詐騙而有任何享樂,但是被判重罪,反觀查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五十三億元案,一審也被判刑一年。超貸五十三億,判刑一年。司法機關不能有效處理重大金融弊案,似乎已成為社會的共識;一直不懂 認罪的結果這麼不依樣, 辜仲諒與陳致中認罪不用服刑,案子大了幾十倍,但是找不到證人的案子就要被判3年多 ,可以請問這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已判刑確定,則只能看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才有可能推翻原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請對方贈與給您部分財產,應較公證較為迅速且為直接,您為此公證,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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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2年9月時找工作被詐騙集團騙走帳戶,成為人頭帳戶被凍結
到警局作筆錄時有提供應徵工作的對話內容、對方提供的個人資料等等
在1月時到台南地檢署是以證人身分開庭,之後都沒下文
打電話去詢問之後被告知案件已全部轉到花蓮地檢署(提供對方的資料戶籍地是花蓮)
再打去花蓮地檢署詢問案件,說此案件已經結案了!!
經過一番詢問之後,被告知因為我不是告訴人或是被告人,所以不會收到判決書!
也寫了書狀到花蓮地檢署詢問解除帳戶辦法,花蓮地檢署叫我詢問當初凍結我帳戶的分局該如何處理
分局卻告知我,他們只負責做筆錄,無法做任何動作,叫我問台南地檢署
就這樣分局→台南地檢署→花蓮地檢署,就這樣一直詢問都沒結果
帳戶還是凍結中,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最簡單的方法,寫陳情書、正本送監察院,副本送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請他們告知 ... (恕刪)
不好意思,在請問一下
花蓮地檢署回覆我,叫我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Dear Sir:
我被一位經由同事而認識的一位梁小姐騙走60萬,一開始梁小姐叫我去信貸六十萬出來投資買房子,每期要繳交給銀行的利息跟本金,梁小姐說會付款,叫我不用擔心,且他也簽了六十萬本票給我(想說是同事的朋友,就相信他了),貸出六十萬後,梁小姐繳了3期在也沒有繳了,貸出六十萬給梁小姐的這段期間,我有跟梁小姐要過買賣合約的契約書,但梁小姐說一開始我說不要契約書,現在也沒辦法給我(那時梁小姐有說要給我契約書,但我想說同事朋友應該不會騙我,所以我跟他說不用了,後來想想還是要有保障,還是跟梁小姐要契約書),後來我有問梁小姐我所投資房子買在哪,梁小姐說會帶我去看,結果都藉由忙碌而推拖。
在梁小姐沒幫我繳交信貸的時候,那時他當下有一台車子,我有請他將車子賣掉將欠我的六十萬還給我,一開始梁小姐說好,但最後梁小姐將車子過戶給他妹妹,後來有跟梁小姐說若不還我錢我會提告,梁小姐說若我提告,他將不還我錢,當下我很生氣,立刻去警局備案告梁小姐詐欺,我也詢問過我同事,他會幫我做證當我的證人他有欠我錢,但目的我想告他詐欺,因為告民事的話,我怕梁小姐已經脫產了,所以....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如對方之錄音或投資契約,若您與對方之間尚有委託投資之關係存在,或許亦有構成背信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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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妻的衝突有一年多了~~~~她提告我家暴傷害~~~結果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了讓自己不要在人生留下記錄~~~~及為了自己的前途~~~~~不得已跟一個月前她和解~~~~~~她說要用離婚換撤回告訴~~~~~~所以也只好跟她簽字離婚(事實上我是真的不想離)~~~~~~離婚特約條件上也寫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也送到法院去了(撤告狀只寫"和解撤告")~~~~~~問題來了~~~~~~~~最近我才聽到懂法律的人說離婚可能無效~~~~~~~~~因為...........離婚的證人有兩個~~~~~~~~一個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簽的名字~~~~~~我連看也沒看過個人~~~~~~這個人也沒有問過我是否想要離婚???????另一個人是她親人~~~~~~問題是是我前妻自己簽她親人的名字(看字跡就知道)~~~~但是戶政事務所還是讓我們辦了~~~~~~也辦成功了~~~~~~那時候看到我太太拿到身分證那種得意的表情~~~~真讓我覺得很痛苦~~~~~結果最近聽說她跟人家在一起了~~~~~~我真的很不甘願~~~~~可能這就是她的目的吧~~~~~~~~~
我可以去打離婚無效官司嗎??????因為這樣的離婚無效官司很少人打~~~~~~但是如果離婚無效成立~~~~~會不會影響到她撤回刑事告訴的部份~~~~~也就是說刑事撤銷告訴也無效~~~~~~~~~~因為這是環環相扣的事情~~~~~~我聽懂法律的人說檢察官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但是刑事撤銷告訴狀是她自己親筆寫的~~~~~~~書記官也確認過~~~~~我刑事撤銷告訴沒有違法或偽造啊~~~~~~~~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能告訴我嗎????感激不盡~~~~~~
我沒有跟前妻簽和解書~~~~~~我前妻只給我刑事撤銷告訴狀~~~~~~撤銷告訴狀上面只有寫說已於自行和解~~~~~~撤銷刑事告訴~~~~其實和解有很多~~~~~離婚只是其中一個條件而已~~~~~而且也是她自己答應的~~~~~我本來還想要跟她打官司~~~~我是無辜的~~~~~~~~~~
但是這樣我也涉及犯罪(偽造文書)嗎??????是這樣嗎?????在我根本不了解的狀況下~~~~~~一個證人是她找的~~~~一個證人是她自己簽的~~~~我卻成為共犯?????這樣對我來說很不公平~~~~~~那這樣我怎麼還敢打官司呢????一打官司結果連自己都賠進去?????那我該怎麼辦????婚姻權益受損~~~難道要眼睜睜看著前妻逍遙?????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專家
我跟甲同事發生言語糾紛,甲同事剪輯我們LINE的對話,然後發佈在LINE的動態上,經由line發佈動態,上面顯示本人照片,名字,跟甲同事對話片段,以上是否構成公開(line動態是只要是好友都會看見)?
其中言語有"靠"這個字,"靠"這個字是否能夠構成辱罵的用詞?
乙同事也在賴上面回應工作是用睡覺換來的,是否構成人身攻擊?除了引用我跟甲方的對話紀錄發佈至動態,回覆動態的人沒有直接提到我的名字,這樣是否不算指名攻擊,汙辱,毀謗?
我已經報案做完筆錄,警察是否有權將證人姓名,告知被告,導致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請問警察是否違法?(因為那名偵辦員警休息,所以暫時無法追究)
請問警察說如果罪名不成立,對方可以反告我誤告?誤告罪名可判多久?
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第一次賣就被抓到了有承認初犯所以有減刑 被判2年4個月因為還有一條是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但是我朋友第一時間並沒有馬上供出)昨天三審被駁回~官司已經纏訟了快三年了,再駁回前的兩個月才剛開完偵查庭(以證人身份供出小明上游,因為事發第一時間怕被報復,拖到前兩個月真的沒有辦法了才硬著頭皮去供出上游)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1.如果小明(上游)承認了當初毒品是他拿給我的朋友並且承認是上游 這樣我朋友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2.現階段三審被駁回了..如果在這之後小明(上游)已經坦承當初拿毒品給我朋友並且是我朋友的上游(符合供出上游減刑之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再上訴嗎? 非常上訴?還是申請再審?
3.如果我朋友已經去服刑當中 法院已經判刑小明為我朋友的上游 這樣我朋友會再減刑嗎?
拜託各位大律師 感恩 感恩 萬分感謝.................阿密陀佛...
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第一次賣就被抓到了有承認初犯所以有減刑 被判2年4個月因為還有一條是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但是我朋友第一時間並沒有馬上供出)昨天三審被駁回~官司已經纏訟了快三年了,再駁回前的兩個月才剛開完偵查庭(以證人身份供出小明上游,因為事發第一時間怕被報復,拖到前兩個月真的沒有辦法了才硬著頭皮去供出上游)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1.如果小明(上游)承認了當初毒品是他拿給我的朋友並且承認是上游 這樣我朋友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2.現階段三審被駁回了..如果在這之後小明(上游)已經坦承當初拿毒品給我朋友並且是我朋友的上游(符合供出上游減刑之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再上訴嗎? 非常上訴?還是申請再審?
3.如果我朋友已經去服刑當中 法院已經判刑小明為我朋友的上游 這樣我朋友會再減刑嗎?
拜託各位大律師 感恩 感恩 萬分感謝.................阿密陀佛...
您好
檢察官程序證據要求比較不嚴格
到了法院還必須要更多證據
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認為不能只憑證人證述
要有其他證據才可以
所以如果只有這句有瑕疵的證據
法院應該不會支持檢察官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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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第一次賣就被抓到了有承認初犯所以有減刑 被判2年4個月因為還有一條是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但是我朋友第一時間並沒有馬上供出)昨天三審被駁回~官司已經纏訟了快三年了,再駁回前的兩個月才剛開完偵查庭(以證人身份供出小明上游,因為事發第一時間怕被報復,拖到前兩個月真的沒有辦法了才硬著頭皮去供出上游)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1.如果小明(上游)承認了當初毒品是他拿給我的朋友並且承認是上游 這樣我朋友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2.現階段三審被駁回了..如果在這之後小明(上游)已經坦承當初拿毒品給我朋友並且是我朋友的上游(符合供出上游減刑之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再上訴嗎? 非常上訴?還是申請再審?
3.如果我朋友已經去服刑當中 法院已經判刑小明為我朋友的上游 這樣我朋友會再減刑嗎?
拜託各位大律師 感恩 感恩 萬分感謝.................阿密陀佛...
大律師您好:
因為我朋友這件案子發生大概在2012年2月左右....然後小明(朋友的上游)在2012年7月左右因別件毒品案服刑(聽說被判十幾年)~我朋友在2014年才去找當初偵辦的警察供出小明上游並隨後大概一兩個月開完了偵查庭~現在問題是小明早就入獄服刑了 也不可能被查獲什麼..... 如果小明承認當初毒品是他給我朋友的 這樣子有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嗎?
因為我朋友害怕遭到報復 所以事情剛發生沒有供出上游~直到發生兩年多了才去警局坦承有上游並也開完了偵查庭(被傳喚當證人出庭,加我朋友共兩位證人出庭指證),沒想到才開完偵查庭沒有多久2014年10月就收到三審駁回的通知單了(還沒收到主文)....
真的非常謝謝您 感恩不盡真的.......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