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曹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熱心幫忙,還想請問下列之信件對話~是否有達成合約呢(雖對方未簽名)
p.s因對方仍認為這不是合約,仍堅稱這是範本,但他有針對個人填上了日期、服務內容及已收之訂2,000,且他回信也說回傳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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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一) 本人寄信給對方之信件內容
XX老師午安
我是上星期六早上十點跟妳約試妝的XX
要跟你簽6/1的合約,麻煩寄給我囉~THX
*12/16(一) 對方回信給我之信件內容
妳好 這是合約書 如沒問題,轉帳完成請回傳合約書 新祕XX對方所附上之檔案↓
【新娘秘書服務明細表】收據
* (新娘或新郎)簽名: *連絡電話:
*服務日期 : 103 年 X 月 1 日 星期日 v午宴 □晚宴
*服務時間 :
(備註: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請新人在簽約時明確註明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填寫地址或明確之地點 如:某某飯店):
*服務項目、內容(即服務項目的細項說明) 造型師簽名:
( )結婚新秘/3個造型(1白紗2晚禮服)到府服務 $11,800
( )訂婚新秘/2個造型到府服務$9,800
( ) 宴客新秘/2個造型 (早妝婚紗店化好,到會場做敬酒送客二造型)$7,800
( )結婚/訂婚/歸寧/補請單妝/1個造型 $5,800
( )親友髮型(媽媽髮、伴娘髮)$800/位.妝+髮1200/位
( v)訂結婚同天(午宴)/4個造型 $13,800 (多一造型多加2000)
( )訂結婚同天(晚宴)/4個造型 $14,800 (多一造型多加2000)
( )試妝/$2000 (預約可抵費用)
( )其它:
*外加費用內容:
台北市、桃園縣市免收車馬費、外縣市收費如右:新竹地區-$2000、苗栗以南-$2500、嘉義以南-3500
以上服務包含:彩妝+髮型造型、身體水粉、頭飾配件、指甲油、假髮等。加贈保濕定妝安瓶
以上費用為早妝化完離開,宴客前一小時到餐廳至最後一套造型結束離開,如需全程新秘午宴加收$2000元、晚宴加收$3000元
備註:送安瓶*1、媽媽妝、新郎妝髮。進場造型
服務過程:早上至府上或飯店化妝造型+宴會前一小時到宴客飯店補妝換造型
最後一套造型結束會先離開,若有飾品則收1000元飾品押金,飾品退還後押金全額退回!
同意支付服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13800 並於簽約時需先支付三分一的訂金。
若無故或其他因素取消合約,得沒收訂金,不得異議。
*服務費用包含之項目為: 訂金$ 4000 (支付時間:103/12/14已付2000
2000尚未支付)
尾款$ 9800 (支付時間:103/X/1 )
外加費用$ (支付時間: )
郵局x00 0281259-xxxxxxx 匯款完請回傳合約書 謝謝!

你好:
我想請問去年10月接到一通遠傳打來要我續約的電話,還要寄手機目錄給我,想說續約時間到了該續約了,請我回寄證明文件,收到目錄沒多久,遠傳打來詢問我要哪隻手機,我身邊沒帶到目錄,回了還沒決定,遠傳說先寄過來卡片什麼的,我就回說不行,因為我工作的關係時常不在家,遠傳說沒關係如果收到不滿意,任意時間可以退,結果竟然寄了一張新卡跟一隻只有照相功能的手機(非智慧型)綁約三年,我就跟遠傳說我是續約不是辦新門號,遠傳就對我說已經辦了沒辦法退,如果退的話要付違約金,讓我嚇到,我反映我舊門號很重要,怕朋友聯絡不上我,遠傳說幫我辦免繳留號,變成我有兩支門號了,我新門號因為不能退,都沒有在使用,被逼著每個月繳月租,今年11月跟朋友聊天講到門號的事情才發現我被騙了,我可以取消的,但是他不讓我取消,告訴我要違約金嚇我,我有打電話去遠傳客服反應,結果一個主管說要處理一直拖到現在,終於主管打電話給我說AB兩條路給我走,A是繼續使用,或將門號轉移給朋友,B解約,他幫我打折違約金6000元打到4000元,我不願意,就說在幫我處理,就都沒打來了,後來遠傳直銷中心私下打電話給我說要賠償我手機費用1500,跟我要帳號要轉帳給我,我是辦0元手機怎麼會有1500元手機費用?我打去遠傳客服查詢我的合約,竟發現A門號是續約舊門號,B門號是新辦門號除了綁約三年之外竟然被預繳1500元,是誰幫我預繳1500?我並沒有使用預繳方案,這讓我很驚嚇,請問這個狀況我還可以解約嗎?

你好:
透過房仲購屋,於6月時買賣,預計103年1月過屋,但因之前房仲特約代書態度不佳,想中途更換代書,但因簽約書上有一條例(第二條: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想請問因為這項條款就不能更換代書嗎?如果更換的話,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第二條: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一、買賣雙方同意就本買賣契約之履約,委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建經)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以下簡稱價金履保),買賣雙方於本契約簽訂之同時共同簽立(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編號FXXXXX)該申請書是為買賣合約之一部份。
二、買賣雙方同意付款時…
三、買賣雙方合意委託授權涂XX地政士(以下簡稱承辦地政士)辦理房地產移轉設定、登記、抵押權之塗銷或設定、貸款申辦及償還作業相關事宜,特約地政士就本項事務之實際作業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特約地政士就本項事務應負擔全部責任:且為確保誠信及交易安全,雙方茲確認自證件交付起至買賣合約完成或合約經雙方同意解除或經法院辦決確定解除日止,非經買賣雙方之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承辦地政士要求取回證件、終止委託或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案件徹銷等行為,違者對承辦地政士不生拘束效力。
謝謝!!



我於102年7月29日購入一中古大樓2樓 尚未入住 但有購買家具 並於浴室裝訂一些櫃子鐵架 於102年12月10日 發現浴室有滴水聲且有一條水痕自牆壁流下 經透過維修孔發現浴室天花板上面有放置一個鐵盤接水 鐵盤明顯比維修孔大 應該是前屋主裝潢時放入的 當時買賣時他強調無漏水 並於合約註明本屋無漏水 現在想來感覺他有隱瞞的事實 現在找3樓商量浴室翻修問題 原屋主也答應要出一半 但口說無憑 是否應白紙黑字較妥當 另外他房間走道牆壁當時有裝釘木板 讓我有點擔心 會不會其實也有漏水的問題 只是故意隱瞞藉以抬高售價 我的問題如下:(一)答應要出一半的錢 是不是有辦法請他白紙黑字簽下證明 (二)房間走道木板是否能請他延長保固以防止漏水或其他方式(如再訂定其他合約?)(三)我是否能夠向他要求減少當時成交價金 還是減少價金與保證修繕僅能擇一 因為我認為他有惡意詐欺的嫌疑 我也不想把事情弄得很大 因為這樣大家都麻煩 想找個能確保我的權益的方法 煩請版上律師能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


你好,本人於將近半年前在一家補習班應徵夜課輔老師,當了一個多月都沒有聽到資方說要簽有關任何合約的事情,直到前幾個月才臨時當場由資方拿出一張合約書,以半威迫的口氣說:簽!簽完給我,當下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反應,也提出問題說是否一定要簽兩年,對方以強硬的口吻說:對,就是這樣!,當下也就驚慌的簽了這份合約,現在因為校內課業跟不太上,加上一個月薪資完全不能夠支付現在一個月的最低生活支出,因此有了想要離職的內容,也按照合約規定要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要求,現在資方覺得找新老師很麻煩,要求我不能夠離職,一切按到合約走,如果硬要離職那就等著收存證信函,關於此情況,想試問若是走上了法律途徑,那麼對於勞方的優劣勢為何呢?勝算是否有一定程度呢?
合約內容如下:
自民國102年8月至104年8月止,乙方(勞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離職,乙方倘有特殊原因須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甲方(資方),未提前告知或倉促離開者,造成甲方有所損失,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五萬元整








題目 某集團旗下某公司經紀合約書之內容
條款 三.保證金退還方式自甲方交付保證金之日算起,均分三十六期,壹期為壹個月, 加總乙方廣告宣傳補助費用。於每個月16日扣除匯費後(如乙方之指定銀行則免扣除), 匯款至甲方指定之帳戶。
六.乙方如壹期未支付視同解約,乙方需於30日內將保證金餘額全數還款予甲方。
問題1. 乙方傳送簡訊要求更改合約內容(先部分付款餘款延期),但甲方未回應造成違約,此違約是否成立?
問題1.1 "否" 若違約不成立,但曾經在收到訊息後嘗試聯絡甲方都無法連絡,此違約是否成立?
問題1.2 "是" 若違約成立,甲方是否需要主動提醒乙方遵守合約內容所說違約所需之退款?
問題1.2.1 "要" 若無法找到負責人,簽寫存證信函是要寄給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合約有蓋私蓋章的人)?
地址要寄合約公司地址(合約所寫地址)或財團地址?
題2. 若甲方於解約30日內未收到餘款該如何處理?
補充
乙方有傳簡訊說先付款廣告宣傳補費用(利息) 確實有付款,
但保證金(本金)沒有
簡訊意思 將原本一期1個月本金+利息 改為1期3個月前2個月先付利息第3個月再付利息+3個月本金


102/12/12承租人父親傳簡訊突然告知終止合約,理由為兒子無法適應學校的課程,已經退學了。
102/12/13房東以電話關切,並以告知合約上有註明 第八條:特約事項: 八、原本第六室套月繳租金4,500元,因學生年繳優惠每個月4,300元。102年08月27日繳交訂金10,000元整,其餘8/31前押金及租金共49,600元整匯入指定帳戶,若房客惡意找藉口、毀約一年不到搬離退房、租金及押金房東不退還。(押金及租金匯入後,102/08/27訂金10,000元轉為租金)
原以父母親賺錢辛苦想說不以這條款沒收全部,退還部分24,600元整(沒收押金8000元及部分租金),但對方父親堅持以承租四個月計算,該退還8個月*4300元+押金一個月,不然對方父親將上法院。
由於我第一次承租,在簽合約的時候也很仔細,所以契約上的每條款向每個父母及承租人說明,他們都同意後才簽約。那我不知道我可否利用這個條款,而在這場官司,我能站得住腳嗎?還是違法?

於今年4月底找了設計公司來裝潢,合約上註明工程應於8月底前完成,延遲罰款為千分之五.
結果在11月中才完成驗收的動作,依約應該罰35%左右.
我們請設計公司提出依照合約應該扣多少金額,但是設計公司都沒回應.
後來收到通知進行調解,調解時設計公司也一直沒有提出她們認為應該要被罰多少錢,只有拿出一開始簽約跟最後合約完成時的施工項目差異來說我方有變更設計,她們不願意被罰款.
但是合約中有寫明,變更設計時應由雙方自面同意,並且告知工期延誤時間,設計師方面完全沒有執行這方面的動作.
重點是我方根本沒有提出變更設計.
工程會延誤的情形是裝潢公司工程管理上的問題,現場監工自己有私下接案子,對於本工程都交由下包自行來施作.現場施作有問題都由我方提出,她們再進行修改,有時包商來一天,休息兩天這樣.
也由於調解沒有共識,所以設計公司也直接說那就準備上法院,如果要上法院的話,我方也想找律師來進行討論及出庭,想請問一下,現在我方應該做哪些準備呢?




1.因為我跟公務機關有合約關係
2.那個公務人員還是該機關裡面第二大人物
3.他當日已先看過相關資料,但是資料填寫日期不達到他所想要的日期,他要求我當場要立即提供資料,但是我以尚未歸檔之理由拒絕,並請他如需要提供相關資料,求請他正式發公文來。
4.我不懂的事,公務人員行事不是應該更符合程序嗎
5.法院要求提供資料不也是需要正式函文告知嗎
6.因為我是一個小老百姓我就應該曲就於他的官威下嗎
7.公務人員說"你看我有沒有辦法可以治你"這句話不算威脅嗎
8.他還在公開場合直接指責公司,甚至要求公司將我換掉
9.我真的不懂一個公務人員可以利用他職務上的權利,以我態度不佳要求公司將我辭掉
10.我每天幾乎以淚洗臉,每天都擔心我自己不知道會被怎樣整治,每天都睡不著覺
11.公司為了要息事寧人,決定犧牲我
12.這世界上啟有公理所在,這世界上啟有公平正義所在
13我雖然沒有錄到他對我說"你看我有沒有辦法可以治你"這句話,可是我有人證,因為他是在公開場合說的,但是我有錄到他以我態度不佳要求將我換掉





我有跟公司簽署一份合約,效期是2013.02.01~2014.01.31,合約期屆滿前一個月公司有權決定續約或轉任至其他單位等之權利,如續約的話,內容也須提前擬訂,雙方簽署確認。
另 外,公司有一條規定"春節(農曆過年)當月及前後一個月不得離職! 因為我打算就待到明年1月底合約滿就離職了,但明年過年剛好是一月底二月初,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依合約效期為主,1月底就可以順利離職?? 倘若公司說公司有規定過年後一個月不得離職,而硬要我2月繼續上班,不來的話算曠職扣薪,資方是否真有權利這樣做?? 若是如此,我是否可以用"合約效期已滿,薪資條件亦不再適用,須重談薪資及工作內容"為由,雙方談不攏或是公司硬要拖到2月才來談,進而堅持沒有工作合約 內容即無法上班而照原計畫1月底離職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依您題示,似於外牆做遮雨棚,惟,外牆為全體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故依第820條規定,關於共有物之管理,須訂立分管契約,是此,建商才說須經管委會同意。不過若您拒絕交屋,對您亦有不利之處,因不但履約保證金已撥款,您連房子都沒拿到,還可能會有民法第367條規定受領遲延之問題。還是先交屋,但於典交時,尋找所有可能之瑕疵,挑剔所有可能之瑕疵。再依您題示,合約中已載明建商會做遮雨棚,若未做,可能有違約問題。但若未經管委會同意,建商貿然施作,管委會仍得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你好 我想諮詢~我公司業務員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接公司的工程(這些工程公司都已報價.而它利用原有報價單將金額降價給客戶後.私自找離職員工一起做)..也利用公司原有報價單做了修改(00防水工程改為00實業有限公司..蓋章部分也私刻為00實業有限公司+他老婆的私章)其它施作方式及合約內容公司一樣.匯款戶頭改成它本人及它老婆的帳號.也跟客戶直接收取現金..此業務也自白他確實有所為..而且目前私接案已達八件左右.我公司手上也有它的自白錄音.及跟客戶確認他私接工程所有紙本資料..我想知道這樣在刑事民事上可以告他什麼罪..是否可以連他老婆一起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索取賠償.是否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和強制假扣押.謝謝您 萬分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亦可考慮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及同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和同法第13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您好,我很需要您幫幫我 我現在有一個民事訴訟的案子,很希望您能幫我解決 是這樣的, 在兩三年前,我去了柏克萊文事業(中山)那邊 想要學英文,於是就去上了一兩次課, 但後來因為交通不便(我後來回大學上課) 加上不是我想要的教學方式, 所以想要和他們解約停止給付, 但他們卻說不可以,要逼我繳完, 我想說不要理他, 但過了半年他們就說要告我, 那時候詢問學校的法律老師,他跟我說先寄存證信函, 我也有寄,聲明自己要停止合約並不繳付, 但沒想到已經過了很久到了現在, 士林地方法院突然寄了一張支付命令給我, 我覺得很難過又很慌張, 我不知道為什麼還沒結束, 四萬多塊對我來說很多很重要, 請您幫幫我,告訴我該怎麼做
我真的很著急,希望您能幫幫我





回覆 好好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現在也遇到相同的狀況,想要取消分期
想請問後續的問題有 ... (恕刪)
您好 : )
方便留一下mail嗎?
這樣我好把後續的情形跟你說,
或許可以幫助到你。(或者你可以處理得更好)

回覆 魚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好好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mail:fish_810120@yahoo.com.tw
麻煩您了!!!!最近真的好困擾這件事 :'(
謝謝您

回覆 魚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好好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您好,是不是電子信箱有問題><!!!!yahoo還沒收到><!!
gmail會不會比較不會漏信呢:smilexun666@gmail.com.tw
謝謝您!!!




所以呀~~各位大大:
到法院全部是要證據的啦!白紙黑字最重要。
算算手上有什麼籌碼,不然;
打一場官司曠日費時,還會消耗許多精力的。
最後還是得乖乖付費~
所以勸大家做任何決定前,都要仔細想清楚,
畢竟都成年人了~請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囉!

希望有這件事情的受害者,但是要半年內或三個月內的
可以使用信箱與我聯絡gtohto2002@gmail.com
這間公司的做法令人難以認同
看來有打手出現了啊,說誰大家心知肚明
文章寫的就是叫人省點力氣 不要投訴了
點帳號查看,每篇都回一模一樣的,看了就有問題
寫那種文章就想勸退受害者 真是惡劣

今年過年2月時透過仲介買的房子,直到10月因樓下住戶把我們停水的舉動,才知買到的房子嚴重到影響樓下四層的住戶漏水,但在買時仲介和屋主都未告知此事,合約上的現況說明書也是勾無擾民,無滲水的情況,我們是在被隱瞞的狀況下買下了房子,但又超過保固的時間要如何處理?而且根據樓下的住戶說,在發生狀況的同時已有告知前屋主,前屋主也有答應樓下的住戶要先修理才會搬離,結果就轉售給我們,他並無負責。除了修繕的部份要請賣方負責外,關於合約上不實的描述是否已經觸犯了違約?因在買時我們要求減價的部分都沒有談妥,結果還是依他開的原價買,結果買的是那麼大瑕疵的房子,請問在買賣契約上,不實描述房屋的現況中賣方是否要賠償這部分違反約定的事?賠償的比例要如何要求呢?請問這樣的情況仲介是否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律師您好: 我在於5月28日與一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而在於5月30日收到了他門公司的教學教材產品,但由於我想要分批拿產品所以只拿了一小部分,而在於六月中旬又拿了一小部分教材,在六月中旬那天業務有聲稱六月底會再拿教材來給於我,但我等到七月中完全都沒有拿到任何一份,我就有打電去給客服詢問,而客服說會叫業務與我聯絡,但是我也沒有接到任何一通電話,由於我當時有調解過也有告過他們公司,但最近我找到一張切結書是對我不利的,上面內容為第一批貨出貨日期為鑑賞期開始,如有任何爭議,請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關. 而在切結書上面與我簽訂的業務已經辭職了,貴公司也沒有在另尋一位業務來與我聯絡,我想要問說如果我想要解除合約是否會有勝算,又或者我去法院提告的話有勝算嗎? 因為有人跟我提到侵權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依題示情形,已逾三個月租金,您可發函定期限催告租金,若期限內未給付,再發函終止租約。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為民法第455條規定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226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規定租約期限之租約總額計算之。大約為總額之百分之一。

您好
合約是一年, 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沒給房東, 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已違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給房客, 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且房屋不敢再出租給別人, 房東欲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 請求歸還鑰匙及支付租金, 不知法院何時會判決, 不知房客何時會還鑰匙, 因此不知如何處理租金到期部分及租金未到期部分及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請問
租金到期三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租金未到期6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可以請求那些賠賞?可依據何法條? 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
已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遷讓及歸還鑰匙,對方不履行.




三兄弟因為分家產而延伸出來的複雜事情.想請教律師..
1. 我目前居住的房子是老三的名下.但我與老大在這共同居住了20多年了.
--請問老三是否可以?有權力要求我搬離屋子?
2. 我目前居住的房子是老三所有.他有鑰匙.可以自由進出.常常不請自來.甚至家中無人也常常 自由進出.
--請問我可以要求老三禁止進入嗎?.
3. 有一次老三私入到我住的屋子.甚至進入房間.當著我及家人面前砸酒瓶..我有到警局備案.
--請問我可以告他什麼? (因為房子是他名下.).
4. 有一次我因為情緒失控.砸毀了自己居住房間的木門及傢俱.(房子是老三名下).
--請問老三是否可以藉機告我毀損? 我該如何處理?
5. 老大在半年前把一間房子用贈與方式過戶給我..目前是老三在居住.但他們之
間並沒有簽任何租貸合約.
--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老三搬離?.要怎麼訴訟? (因為大家已經無法取得共識及溝通)
謝謝!



日前家人買房子,當天11/21家人對於簽約過程不懂,即代簽約付30萬,事後本人發現合約書上的建物坪數才4.8坪(只註明含增建部份),其他皆未說明,與當天看到的使用坪數不符,擺明是違建,當初基於信用對方才會簽約,故11/22本人即立刻電聯及簡訊向代書及3位民間仲介及屋主說明不購買此屋且立即中止合約。但3位民間仲介翻臉不認人回覆已簽約了,認定30萬要沒收且屋主也不接電話。讓人真的很生氣
此簽約過程未告知有消保法規定30天的契約審閱期,誘使家人急著先簽約且拿走高額價金,刻意隱瞞重大事項,且簽約當天也未出示土地&建物&他項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實際權狀相關資料證明,當天僅只有一份代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相當草率,且無提供履約保證服務。





首次登錄此網站,主要有勞資問題想請教。
我任職於科技公司已9年,於2011年時因公司政策,副總經理要求各單位需提供名額參加私立科大在職碩士專班,主要對像為無碩士學歷。
因僅有學士學位,在被主管半強迫情形下(口頭警告不配合公司政策會影響積效),就讀此專班。公司提供50%學費補助但前提為需畢業後留職至少1年,合約為1張A4紙條款及簽名。
目前因這2年環境不佳,公司虧損,我將另謀工作。
此私立科大在職班2011年 共有25人參加,2013 目前已僅剩7員。
學費1學分為8000,目前已修21學分,含學雜費共約已補助約16萬~18萬
想請問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事,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1.離職前償還所有欠費
2.仍辦理離職不償環
3.是否需爭取什麼類似的Email及相關資訊留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