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詢問我在102/6/5被世界健身中心業務以體驗價100元之名,加入會員,雖然簽了會員合約書,但我並未付任何款項,也沒有給予任何扣款資料,而後業務傳簡訊告知需繳交尾款且說明合約要確定,但因我人在外地,並沒有理會她的簡訊,因為我也沒有要加入,在今天我去健身中心使用之前的100元一日體驗時,卻有人員給我會員卡,但我告知我並沒有要加會員,且我告知我要退會,人員卻叫我自行與業務聯絡,與業務聯絡告知我要退會,她卻說她沒有我詳細資料無法回答我的問題,說她上班查清楚在跟我回電,我跟家人討論想想覺得很奇怪,再把會員書拿出來看,看到後面有寫什麼中途退會會有違約金6000,但當時並沒有告知有什麼合約,因為我也沒有留任何扣款或繳費資料,那我需要理會嗎?或是我去辦理退會,會被強迫繳交違約金嗎?我不繳會有任何對我不利嗎?


6/5一位自稱蘇先生的來電表示在8891看到我出售一台車輛詢問是否已出售,他有意看車,並表示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希望我可以將車子開到嘉義交流道下的麥當勞與肯德基附近碰面看車,我同意了,並帶著同為同事的B女性友人一併赴約.
碰面後對方是個男生.帶了另外一個男生,自稱蘇先生表示想試車看車況如何,我同意了,開車繞了一圈後回到肯德基,談妥空車辦到好成交42萬,但對方又表示因為需要貸款,需要跟家人商量,問了我車子本身是否有貸款後告知再電話聯絡.
6/6下午我收到簡訊,那位自稱蘇先生的請我回電話給他,我回電話後他告訴我,家人願意借他錢,他不用貸款了,並表示因為有家人資金的幫忙,想將我車上其他的升級配備一併購買,電話中談妥含汽車升級配備總共49萬成交,對方詢問是否今天晚上我下班後方便再過去6/5所碰面的肯德基簽約付訂金,對方希望我們過去時可以攜帶身分證件及車輛行照,要查詢車輛是否有出險等等的.並邀約簽約時要帶我們去他家請我們吃飯,我以安全以及不方便婉拒了,並回覆我下班過去大約晚上8點,就此約定.
我晚上7點下班後遇到B女性友人,順口邀約是否一起同行,順便感謝他陪我去要請他吃晚餐,B女性友人同意了,我們出發到嘉義肯德基時為晚上8點,我們等到晚上8點30分他們才出現,依舊是6/5看見的那兩個男生,我詢問蘇先生的爸爸呢?那位蘇先生表示他爸爸還在開會,他會請爸爸帶10萬元現金來跟我們簽約付訂金,拜託我們再等等.
在持續等候的過程中,蘇先生表示希望再試一次車子,想再多感受車子的性能等等.我順口婉拒,表示6/5已試車過,在沒完成交易過戶之前試車.車子若有損傷,容易有糾紛等等.對方姿態很低,不斷懇求我再讓他試一次就好.
我禁不起對方的懇求,答應再讓他像6/5試車那樣再開一圈,並將自身手機.行照.皮夾內有雙證件等物品交由陪同之B女性友人,請她在肯德基等我.我去陪同試車.
於是我跟著對方兩人上了車,試車過程中自稱蘇先生的與我閒聊車子性能.車況等等,卻將車子開到偏僻無路燈的小路後停在小路中央,表示似乎撞到甚麼了?並開車門下車說:撞到東西了耶,應該沒關係吧?當下我警覺不對時馬上我所坐的副駕駛座車門就被打開了,一個很瘦很高的男生拿著棍子猛力的打我,我受不了疼痛往駕駛座逃,對方將我塞進後座,我要從另外一邊打開車門逃脫卻由外面被抵住車門無法開門,將我控制住後,將我的兩隻手用膠帶綁起.嘴巴貼起.眼睛貼起.將我的頭往下壓.帶我到某套房將我關在廁所.
5分鐘後我在廁所內聽到B女性友人與男生們閒聊的聲音,過5分鐘後B女性友人開始尖叫.並聽到掙扎聲.據後來B女性友人的敘述.和我碰面的兩個男生加上埋伏打我的男生共三個男生為了制伏B女性友人,坐在B女性友人身上摀住他的嘴,那個自稱蘇先生的還因此被咬了一口在右手食指.
他們見B女性友人會咬人反抗,塞了一團襪子在B女性友人嘴裡避免他尖叫,甚至掐住B女性友人的脖子,此時有人把我被關的廁所門打開,撕開我的眼睛.嘴巴的膠帶,要我警告B女性友人不要掙扎,我怕他受傷,對B女性友人說要他不要掙扎,我沒事,配合他們就好.
B女性友人因為太恐懼,一度無法呼吸,直到看到我被綁在馬桶上.要他不要反抗.他才冷靜下來.之後我們兩個手.腳.嘴巴都被膠帶緊緊捆綁,他們拿走我們兩個人的皮包.家裡/汽車鑰匙.手機.並要求我們提供提款卡的密碼.被綑綁期間.他們還警告我們要乖乖配合.要是敢輕舉妄動.他們有槍.會對我們開槍.還拿出西瓜刀展示給我們看.
直到6/7約17:00左右自稱蘇先生的人才表示,將我的車子已過戶,希望我給他機會讓他私下分期付款購買.我只能說他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配合.只要他放我們離開.於是對方準備了30張面額每張15000元的本票.本票上的名子是莊XX.原來他自稱姓蘇根本是假的.
他簽立給我的每張本票上都有蓋大拇指的指紋.姓名.日期.另外他還拿4萬元現金給我表示當作頭期款,並要求我簽立和解書.讓渡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就放我們走.還表示我的NOTE2手機已毀損,表示無法歸還.我不敢抗議.其他東西都有歸還給我們.
6/7 18:30左右歹徒載我們到嘉義火車站釋放我們.當天晚上還打電話來說有空會來找我們,並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暗示他們有牽掛的人.不能被抓.請我們不要追究.本票的錢他會如期兌付等等.我們害怕他們找上門來,因為他們曾在控制我們的時間擁有我們的證件.鑰匙.怕對方有複製鑰匙.登記證件地址等等的.只能安撫對方我們不會報警.拜託對方不要來打擾.
損失:車輛+額外汽車配備共49萬+手機一隻2萬+我的戶頭被提領6萬+B女性友人的戶頭被提領2萬
報警後得知:歹徒除了原本的主嫌莊XX.同行男性友人.埋伏打傷我的.男性友人之外.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才發現原來有第4個人負責提領我們的錢.
我的車子於6/7 14:00左右還在被綑綁期間就被開去主嫌認識的車行賣掉變現32萬了.
報警後警察行文至監理單位.凍結我的車子無法再進行過戶異動後我就收到車行調解書.調解時我當場對於收購我的車輛行為提出質疑:
1.不是車主親自到車行出售車輛.他們並未進行任何查證.僅憑一紙非我親簽的委託書.車主的雙證件就收購該車輛.
2.主嫌當場與車行交易時簽立的汽車買賣合約書出賣人欄簽我的名子(男生簽女生名子)這點主嫌已承認.當場犯了偽造文書.車行也表示無所謂.自認偽造文書是主嫌與我的問題.跟車行無關.
3.我問過其他中古車行.我的車其他車行收購價約35萬~38萬不等.為何他們才收32萬?
車行堅持我質疑的疑點並不影響他們收購車輛的正當性.他們認為車子也是拿32萬買的.他們也不知道車子是被強盜來的.沒責任問題.認為是我與主嫌的私人糾紛.要我們自己去找主嫌等歹徒索賠.甚至懷疑是我與主嫌合謀詐欺車行的.還質疑我們為何拖了6天才報警等語.要求我將車輛以他們的收購價32萬買回.我拒絕.並打算對車行提告收受贓物罪.打民事官司請求盜贓遺失物返還
目前對主嫌莊XX提告(已成年):加重強盜.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偽造文書.侵占
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
埋伏打傷我之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傷害
第4名負責提領我們提款的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處置了.當時還不知道有第4人負責領錢時.在做筆錄的時候也就沒有提到第4人了.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要請律師要求賠償.打官司等等的需要多少錢?我戶頭的錢幾乎被領光.要賣的車子也被主嫌變賣掉.要再花錢請律師實在是不小的壓力...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可能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如果是一般資深且其業務量穩定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應在八萬至二三十萬不等。最後是資淺且業務量較少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大約在五到八萬之間。除了按件收費以外,有的案件因為較為繁複,適合以按時收費方式收費,並且於案件達成一定條件後,另收後酬10%~30%不等。
如果你要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對於案件之參與,知名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採按時收費制度,通常每個案件會派三個人同時參與(三人加起來每小時可能收費兩三萬元),一個案件打完幾百萬是跑不掉的,所以通常只有涉及金額較高、大公司或極為富有之人才會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辦理。
以上,僅供你參考。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沒有提出書狀到法院的話,是不會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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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情況大略如下:
我們是買方。
賣方跟建商原本有簽訂買賣契約(預售屋)
我們跟賣方簽訂的契約是新屋買賣的部分。
約定賣方和建商交屋後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但是賣方交屋後都沒通知我們要過戶,
我們事後請代書查了房屋資料後才發現賣方與建商交屋到現在,已經超過10日的期限了。
明顯是超過期限未履行約定(交屋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請問我們現在的處理方式是甚麼呢?
是不是要先寄出存證信函? 信函催告時間可以限定"3日內"請賣方履行合約嗎?
寄1封存證信函就夠了嗎?
那賣方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後續還要做甚麼處理呢?
是要請代書或律師去追討違約金嗎?
另外,我們簽契約時有放20萬訂金在信託專戶裡,
這部分是他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請代書直接還給我們買方嗎?
謝謝您!麻煩解答了~


買賣不動產的經過:6/25買方簽斡旋書1500萬,請房仲協調,當天賣方同意(但未在斡旋書上簽字),當時晚上約11點了,隨即房仲就要買賣雙方直接簽「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代書也早就在旁邊準備好了,所以我的合約是有經過代書流程。簽買賣合約書的同時,我也簽了一張本票150萬支付總價金之10%的當作第一期款項,說在2天後錢匯入屢約保證專戶,本票就可以還給我了。6/25簽約,但隔天6/26我就後悔了,隨即告訴房仲,我要違約,不想買房子了,所以之後我就未支付任何一筆款項至今~房仲說,違約金與否是要買賣雙方協議,可是從6/26開始,我透過房仲居中調解見面談違約之事,至今未果,一直無法跟對方當面談妥,房仲最後也不理會買方了,要買方自行去找賣方處理,可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都不給機會談違約之事。
問:
1. 從一開始交易過程是否有瑕疵?6/25當天斡旋,當天成交,隔天違約是否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審閱期之保護?
2.如果是買方要解約,可是賣方都一直不出面談,這樣對買方有何影響?買方如何自我保護?
3.買賣合約書裡面有一條款:每期款項逾遲罰緩為每天應付當期費用的千分之一,(7/1是第一期150萬, 7/8是第二期150萬),即一天就是1500元,我可以主張說我因為要解約,不用付這些罰緩嗎?因為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的


我想問一下 兩年前我在網路買了一隻7千瑪爾濟絲
於是就約出來面交 我只先付了兩千 也跟賣家說 其餘慢慢給 因為我覺得不保障
(我們沒有簽任何什麼合約書 )我跟他要血統證明 他也只說 血統證明是很貴的狗才有的
後來 養沒多久 越養越大隻 整個變中型犬 我就不想在把餘款付給賣家了
後來我因為懷孕就將狗送給別人認養 事隔兩年
某天 那個賣家突然給我討起錢來還說要告我 說什麼 當天面交他有監視錄影存證
還有以前我跟他講狗事情的簡訊 我朋友跟我說 他一定是缺錢才突然跟你要起錢
說我都沒告他詐欺就不錯了 中型犬 騙說 是小型犬
還說 他在網路販賣有生命的東西就觸法了 還想惡人先告狀
請問這樣到底誰對誰錯??


完工三個月,我想請問我如何能讓業主付我工程款項(目前還沒撕破臉),
需要什麼書面資料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讓他付款?
我是室內設計師。7年前認識的業主找我幫他設計新的商業空間。其實這7年間,業主就一直找我替他作修繕,但因為這業主與我之前公司老闆有室內設計糾紛,打了好幾年官司,加上我公司也換了基於不方便也就一直婉拒。一直到今年我自己出來作工作室,他又找我,我才和他碰面談。
在業主時間急迫催促下3月初開工,給了我一張5萬元支票作為開工訂金。(因為我看到他的外包廠商也都是當年我認識的招牌.音響.保全.....因此他的信用我想應該沒問題,也就沒簽約同意開工。但基於前次糾紛我希望還是有他同意的報價。)
3月底在工地現場有過口頭報價此案所需金額,但業主覺得太貴因此我告知下修金額後在工程期間再提報。4月初書面報告一份估價單200萬,告知了不含在內的項目,業主表明給他3天時間閱讀,此後我便開始催促款項,因為我也一直在付給廠商款項。
5/1完工營業接著收尾中,5月中報追加近50萬,他也同意。工程期間其實我們都是不停的用line聯絡,我也是用Line在催款。但截至今天還積欠我125萬元未付,付款也都三催四請不阿莎力。我有試著請他先開支票給我,但也是一直推託,說沒錢開票亂開會被告詐欺,說會努力營運也會去貸款還我錢。
因為我是個人工作室也不想走進訴訟,也不認為他蓄意不付款,但業主卻一直不能給我任何付款保證也給不出付款的時間?很怕事有蹊翹之後錢拿不到那我的創業會變負債....
想請問我如何能和平讓他付款?
沒簽工程約我是吃虧,但我有全部現場施作照片,也有全程智慧型手機LineAPP的對畫記錄,這會算足夠有利於我的證據嗎?
因為他也算是有政治背景,我能訴諸媒體嗎?
在這之前我還需要作什麼防患未然?請他補簽合約?補簽估價單?還是有什麼書面能讓他有壓力?(只是不知業主願不願意簽)還是我需要下次找他要款時錄音存證?





小弟承接公共工程
最近已正驗複驗完畢
接下來面臨3個問題
1.變更設計案尚未核可(未議價)已把驗收程序走完成,依合約規定甲方無法於驗收合格後15日內發給乙方驗收證明書,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甲方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依哪種法規定辦理?)後續該如何爭議?
2. 本契約驗收合格後,乙方同意與甲方指定之接管單位辦理點交,該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或拖延時,甲方同意負責處理,並同意在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處理完畢,否則同意由甲方自行接管。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時,甲方同意視同完成點交程序,乙方不再負責保管本契約,且甲方同意不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保留款之理由。但不可歸責甲方時,不在此限。
這條合約因卡在變更設計未通過,已致部分文件及物品無法移交,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
3.本工程於101年8月遇到該主辦機關進行行政抽查,但最近才針對該行政抽查進行罰款,其針對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表未歸檔案夾進行品管費5%罰款,找尋合約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無法用品管費5%當罰款,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因罰款時間拖快一年,有無任何法律可以拒繳或抗告?
請各位法律先知或有經驗的善心人士幫幫忙解答




我再5月30日的時候去一家自稱是北東區的娛樂公司
剛開始沒有說的很詳細說是什麼類型的
這家公司是酒店經紀公司
有點偏向暴力的....(有同事離職時,在公司被當眾毒打)
平常就是要我們去外面用有點偏向騙術的說話技巧出去騙女生到酒店上班(我說話直接了點就是這樣)
我一直想離職但是又因為卡在合約跟那張100萬本票的關係不敢跟公司提出
平常上班真的很離譜
一天睡不到幾小時
我還沒領到錢就一直要求要買一堆東西
平常一些基本開銷
1.電話費 2.油錢 3.吃飯錢
這些我都自己想辦法借到錢才可以繼續去
職到最近真的沒辦法了我才跟公司提出
我家人反對我做這種行業
因為我自己私下有向我的直屬幹部借錢(8000+2500)
還有上班期間公司要求要買西服所以預先支出薪資7000(又是本票)
所以那位幹部是請我還他錢跟公司錢之後要我跟公司的高階主管呈報
而我現在也努力在存錢要把這筆錢給還了
結果這幾天卻發簡訊來說
第一次踏入北部找的工作就遇到這樣的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辦
求助無門


jacky您好,
一、按您所述,已經簽約、簽訂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倘若不想繼續開加盟店,的確有被提起本票裁定,要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之風險。
二、惟詳細判斷,仍然必須檢視您的合約方得判斷。檢視合約後,找出對我們有利之處(例如可以解約之事由、不可歸責與己之事項等),與對方談判協商拿回本票。
三、倘若不拿回本票,恐有不知何時對方會聲請本票裁定之風險(本票裁定時效為三年)。
建議您可以攜帶合約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罪適合您的策略。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九○四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關餐廳之訂宴收據上所註記沒收保證金事項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府法保字第八六○五○○○七三○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餐廳掣給消費者之定宴收據上所記載之事項,係屬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二〉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如果違反誠信原則,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即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問題,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來判斷。
〈三〉
1.有關餐廳對於預訂喜宴之消費者收受保證金並掣給收據註記「屆時若未履行所訂宴會,該保證金將予沒收」,該項保證金具有定金或違約金之性質,其目的在於確保契約之效力,並屬一般交易上之商業習慣,原則上,該註記似可構成契約之內容,並受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規制。
2.至依該註記所沒收之保證金數額是否過高,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判斷之;如仍有爭議時,則應循司法途徑尋求解決。
3.消費者於契約履行前,如確實經該業者經理人員口頭承諾該筆保證金可日後另行消費者,則應依該口頭承諾履行其內容。惟消費者對於該口頭承諾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自不待言。
〈四〉有關具體個案部分,仍請斟酌實際情形,依據本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要契約雙方當事人就契約要素彼此意思表示合致,即得成立生效,從而若您們已就桌數、每桌之價錢等主要事項均已談妥進而支付訂金者,則契約應已成立生效,參照民法第249條對於定金於契約嗣後不能履行之情形所設之規定,若該訂金收據上之條款尚與民法所規定的內容不相違背,亦無單方加重消費者負擔等顯失公平情形的話,亦未必能夠逕認為該條款是無效。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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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房仲簽了專任約賣房子, 仲介找到買方, 我們和買方也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買方有付簽約金, 我們也交出權狀讓買方辦理產權轉移, 前幾天仲介找的委辦代書打來說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 目前還在產權移轉用印階段, 需要更產權轉移登記人的名字, 所以要我們再重新蓋公契申請書的章, 我了解買賣契約有一條是: 買方得指定產權登記的名義人, 現在是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的情況, 請問:
1. 賣方一定要照代書的話做嗎? 或者賣方有權利主張一切按照合約履行,產權登記變更由買方自行處理?
2. 買方透過代書轉達貸款下不來的情形而需要更換公契登記人故要賣方重填公契申請書,否則尾款付不出來, 到時無法如期交屋, 因延遲而產生的費用, 請問此事有任何究責於賣方的事實嗎? 或者賣方可以依買賣合約之規定, 因買方尾款付不出來而解除契約且沒收簽約訂金?
3. 當初房仲專任約明定付款方式分四階段: 10%, 10%, 10%, 70%(可貨款), 但在不動產買賣契約裡變成付款只有簽約金和尾款兩期, 這個我可以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與專任約內容不符而要求更改嗎不動產買賣契約付款條件和專任約相符嗎?

1.買賣契約履行要雙方一同協力,確實賣方可以主張按契約履行,登記由買方處理,但是公契申請書必須賣方(嚴格說是屋主)蓋印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賣方(屋主)在此有配合蓋印的義務,但如果買方頻頻更改登記產權人,將會造成契約約定付款過戶交屋等期限延期,賣方(屋主)在此可發函催告確定產權登記名義人,以免時間一再拖延。
2.這是機會成本考慮的問題,如果賣方不配合代書,雖然依契約會造成遲延、解約、沒收定金等違約金的效果,不過買方如果賴皮,賣方要拿到賠償也須要花很大的時間勞力成本。如果稍微配合一下,也許可以順利拿到尾款,少浪費解約造成的糾紛,端看兩衡量哪個比較划算而定。
3.簽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必須完全按照契約書走。之前專任約只是初步的構想,至少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如果對於付款方式有意見,就要提出來,否則當時沒提出,不可以之前專任約所約定來推翻。況且,專任約是對仲介公司簽,不動產是對買方,對象不同,買方不受專任約拘束。


我也是在網路上看到可以免費試聽課程,然後後來他們打電話給我就去聽他們講,想說也是為了之後可以有更好的工作,就先簽了一張資訊班的合約,(3W6的課程)上初階的課程之後,他就叫我去聽有關室內設計的課程,聽完後就被叫下去簽合約,想說要7W多 我就想說要在考慮一下,他就說要我先報名,之後還可以再取消什麼的,名額有限什麼的,反正就是急著要叫我簽另一張!想說還要等沒關係,結果沒多久就說信貸過了..
我是在去年7月份簽了合約的,後面陸續有去上課!因為一開始報名的是室內設計實務班,當時已經開課一個禮拜了,他們是一個禮拜上一整天課的,後來因為個人因素沒有去上課,之後結訓之後,等了好幾個月都沒有在開課每次問都說,要等~不知道甚麼時候有人才會開課~但是,他上面說只有兩年可以學,那我快半年的時間都在那邊等他開課他們就叫我另外排課,但那個都不是我想上的課程,最後我覺得奇怪,要求退費的時候,他就說超過三分之一不得退費了!還叫我轉課程,轉成101專案那個!但我後面還有去上一次課,還是跟之前繳的1500的那個是一樣的所以什麼升等的,根本就是騙人!
我總共付費了2個課程,一個是1500<資訊班 繳24期另一個是2427<72800 室內設計實用班(後面轉101專案)繳36期根本坑人嘛! 快被這筆錢壓的喘不過氣了..
我想問的是他後面有加一條"本人茲此證明本人已審閱本契約各條款內容五日已上且完全了解並同意各項約定後始簽名",如已簽名即視為詳閱。<這條跟拋棄閱讀是一樣的吧?
但是他從頭到尾並沒有跟我們說明這點不是是同欺騙嗎?
我想請問這樣我是否能夠要求退費!

您好,本人與6月與補習班簽訂工作契約,如因總總因素想離職,請問下列合約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是不適要陪賞違約金?
內容個是如下:
甲方:本人親簽
乙方:OOOO語文短期補習班
茲為乙方聘請甲方擔任教學一職.
甲方同意並願意遵守工作規則.為求品質及學期學年之完整及師資穩定.
甲方同意任職自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至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若甲方於任職內不適任,為求共同學員品質及權益,乙方有權終止聘用,
甲方不得提出異議。
甲方須於合約終止前三個月,簽訂續約,若不再續約,將於合約到期簽三個月內,
因新舊人員任用時間的關係,乙方有權於找到合適的人員而提早和甲方解約,
經雙方同意,甲方不得有議異,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甲方於任職內未滿,甲方應支付新台幣: 參萬元整 予乙方
雙方不得提出異議。
甲方:姓名:親簽
身分證字號: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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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我要買一塊小土地,可是目前地主有租人放造景的雕像,103.8.31到期,地主說會協調換約(因買賣地主換人),換約條件同樣不變直到期滿.可是租方想阻擾買賣拒絕換約和公證(之前跟地主合約打二年,也沒公證),地主說如果換約不成,那跟我的買賣要加訂一條:現況土地有他人租用,買方已知悉並承受, 因地主完全撇清,所以我想請問:
1.如果我買了以後,就算租方不配合換約,我跟賣方直接跳過他交易,那權利是否會從前地主自動移轉到我手上?或者可以直接拿前地主的租約去公証嗎?我到底會有什麼影響?還有前地主的租約條件,如不能倒有毒廢棄物,不能盜土方...等規範,我是否跟前地主有同樣的權利要求?
2.土地租約期滿,租方可以因租約不是跟我簽的,所以不歸還嗎,如果佔用要不回,需要訴訟嗎?可以把這些東西清放到路邊後,直接要回土地嗎?,懇請幫忙我,指引我怎麼做才能站得住腳有保障?需注意什麼細節?拜託,感謝!

我是學生,最近遇到一些與房東有一點租屋糾紛
我其實已經和房東簽約!押金和租金也都付了
再付押金的時候就已經簽約,然而房東說合約書必須等要付完租金後才能給我
我付完租金後,因忙碌,遲遲無法去和房東拿合約書
後來我打給房東說因一些狀況所以需要轉學,那如果我不要押金的話,是否能退還我租金呢?
他也口頭上承諾我說可以
叫我等確定要轉之後再回覆給他
後來我回覆它確定要轉學。
差不多經歷快一個月的時間,後來他說總不能只留我一個個房間,他們也很困擾!後我來po文,想轉讓那間房,有位女生說他願意承租,女孩當我的面和房東也簽了一份合約
後來我想與房東討論,請是否能夠先還我租金的部分,押金可先扣留在那沒關係,但房東卻叫我跟那女孩直接拿錢,可是我朋友說:就算我不要那間房,房東頂多也只能扣留住我的押金不能拿租金
可是那房東的態度就是不願意退給我租金的部分
而且跟他要合約書也不願意先給我,他說要等那女孩把錢給我,才願意把我們兩個的合約書一併還給我們
今天房東卻打來說:那女孩不要了!叫我不要再打那個女生,然後說我很沒有誠意,但是他說他想要小事化無,不願意把事情鬧大!願意退給我租金的部分
房東曾經跟我說,只要超過兩個月就不能在腿租金之類的,但我五月才簽約!現在也才6月,我原本想找學校教官調解,但房東卻告訴我說:合約簽約就生效了!就算是教官也拿他們沒轍
而我現在手上有她罵我及說願意退我租金的錄音檔,如果她不願意還我,那我可以拿這去告她嗎?
現在房東承諾我願意退我租金,但她說要扣我一成租金,說我反覆影響他們,但我事前就已經通知他們了!也並無反覆,現在我合約書和押金、租金一併在她那,假若我們雙方無法解決,只能走法律途徑,那我沒合約書該怎麼辦才好?






請問一下因小弟第一次承租房屋要來作為開店使用..
但因開始裝潢後才發現此處問題不斷
當初看到店面時店面共15坪
但當時屋主告知他的權狀只有後面的10坪
前面5坪他沒有權狀
但我們當時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跟他確認前面的5坪可以使用嗎
他也一直斬釘截鐵的跟我們掛保證可以使用
他說都都用20年了
於是當下就簽立合約
但等到我們裝潢後
社區的總幹事才跟我們說我們那邊不能承租也不能作為商業用途
因為前面的那5坪是屬於社區的公共設施
且去年就已有人檢舉,函文在3月時也到拆除大隊了
但不知為何到現在都沒來拆除
我們也問說那房東知道此事嗎
他說這個函文他們社區一份
房東一份
代表房東早已知道此事
但我們現在已經裝潢完成
後續幾次找房東出來談
都是不歡而散
甚至房東也很口氣強硬的說
現在合約書上我們簽的只有後面那10坪
但被報拆的是前面那5坪
不在他要負責的那10坪之內
但是我想請問如果我們開店營業
前面那5坪被拆掉我們還需要營業嗎
我們表示那我們要取消不租
房東也表示那就照合約走
看違約金多少就多少
但是這前面被報拆的事情他早就知道卻沒告知
我們早知道也不可能跟他承租
現在卻又一直說前面不是他的權狀範圍他不用負責
又還說前面那5坪
他們之前就用了20幾年都沒事
怎麼可能會被拆
但要他在合約上加註被拆要賠償我們
他又不肯
請問這樣是算我們吃虧只能自認倒楣嗎
想取消又被他威脅要照合約賠償
現在變成只能硬著頭皮先營業
等到被拆在說
還要碰運氣看會不會被拆
我們只想開個店
現在只能每天心驚膽跳的看哪一天店的牆壁會被拆
另外當初簽合約時
因為權狀不是他的
是登記公司名他也不是負責人
他當時是公司大小張來蓋
這樣算有法律效力嗎??
還是我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自保呢??
麻煩大家幫幫我了><
謝謝



律師, 您好!
本人曾經和友人購買境外基金(英國Hansard基金), 由於信任對方, 加上對基金投資沒太大了解的情況下做了該投資, 當初簽的基金合約是25年, 過了所謂2年的閉鎖期後, 我要求解約, 對方口頭和我說要20年後才能贖回, 我非常不滿。因此我直接聯絡英國該基金平台, 對方表示可以贖回, 我當時投資的金額是美金1萬3千多, 竟然可以贖回的金額只剩下美金800多元, 當初, 友人並沒有和我解釋提前贖回會造成什麼損失。當初他和我口頭說他在某某銀行工作, 經查證後, 該銀行根本沒有這號人物。我手上有的書面文件有該基金合約和每月扣款明細, 請問可以告對方什麼? 另外, 這樣可以檢舉對方嗎? 還需要收集什麼具體證據才能提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