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 ... (恕刪)
大膽和公司討論吧,都離職了,勞委會解釋對你有利。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約一個半月前接到自稱是匯誠資產公司的歐小姐來電,告知我有積欠威寶電信費用13616元。
威寶電信已將債權轉移給匯誠資產,我請匯誠資產提供欠費單據來證明有欠費的事實。他叫我自行去威寶客服查詢,威寶客服告知我有積欠13616元。欠款內容包含8000元違約金跟約有12個月份的基本月租費共5616元。
我有跟威寶反應當初申辦時有跟客服反應過在家裡都沒有收訊,須走到快巷子口才會有收訊。那我申辦威寶的門號就沒有用處,威寶告知若要解約需賠償違約金8000元。我有查詢了威寶電信的服務合約裡面敘訴:第十九條-因欠費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應繳付月租費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威寶告知我的基本月租費確有快10個月。 第三十八條中-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 如威寶超收我快12個月份,那也算是使用到一年,威寶怎可以要求我支付8000元全額的違約金。更何況威寶電信當初確實是為盡到他的義務提供良好收訊,怎能要求我付違約金。
5月23日匯誠資產的歐小姐來電要求我在5月24日前還款,我跟他說我目前因無工作所以沒辦法還。是不是可以等有收入後再還,或是可以減免到6000元上下我才有可能可以借的到錢來還款。匯誠資產的歐小姐說還不出錢又想講價那就叫我等著被法院告跟加收利息,不要以為一句沒錢就可以,就把電話掛掉。5月24日早上10點多一位自稱是匯誠資產歐小姐的上司來電,說他不願意減免金額要我還出13616元。更以恐嚇的語氣告訴我要用任何的方法來要到這筆錢,包含查封我的存款跟告到法院去等等。
威寶後來有位客服陳小姐來電說有接獲我的申訴案件,詢問我的申訴內容。我有告知他匯誠資產有不當的催收手段,但威寶的陳小姐一直想把問題導向去金額問題,沒有不當催收的問題發生。前幾天威寶陳小姐來電告知會將本件申訴案件結束。威寶還是一直把問題弄到金額問題。
請問我的後續要怎麼處理~請各位大律師提點~謝謝~

約一個半月前接到自稱是匯誠資產公司的歐小姐來電,告知我有積欠威寶電信費用13616元。
威寶電信已將債權轉移給匯誠資產,我請匯誠資產提供欠費單據來證明有欠費的事實。他叫我自行去威寶客服查詢,威寶客服告知我有積欠13616元。欠款內容包含8000元違約金跟約有12個月份的基本月租費共5616元。
我有跟威寶反應當初申辦時有跟客服反應過在家裡都沒有收訊,須走到快巷子口才會有收訊。那我申辦威寶的門號就沒有用處,威寶告知若要解約需賠償違約金8000元。我有查詢了威寶電信的服務合約裡面敘訴:第十九條-因欠費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應繳付月租費期限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威寶告知我的基本月租費確有快10個月。 第三十八條中-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 如威寶超收我快12個月份,那也算是使用到一年,威寶怎可以要求我支付8000元全額的違約金。更何況威寶電信當初確實是為盡到他的義務提供良好收訊,怎能要求我付違約金。
5月23日匯誠資產的歐小姐來電要求我在5月24日前還款,我跟他說我目前因無工作所以沒辦法還。是不是可以等有收入後再還,或是可以減免到6000元上下我才有可能可以借的到錢來還款。匯誠資產的歐小姐說還不出錢又想講價那就叫我等著被法院告跟加收利息,不要以為一句沒錢就可以,就把電話掛掉。5月24日早上10點多一位自稱是匯誠資產歐小姐的上司來電,說他不願意減免金額要我還出13616元。更以恐嚇的語氣告訴我要用任何的方法來要到這筆錢,包含查封我的存款跟告到法院去等等。
威寶後來有位客服陳小姐來電說有接獲我的申訴案件,詢問我的申訴內容。我有告知他匯誠資產有不當的催收手段,但威寶的陳小姐一直想把問題導向去金額問題,沒有不當催收的問題發生。前幾天威寶陳小姐來電告知會將本件申訴案件結束。威寶還是一直把問題弄到金額問題。懇請各位律師能幫忙解答

我親戚兩年前買了一棟房子,最近開始點交(她是社區點交小組成員),查閱點交相關資料時發現建商將各大樓(社區由多棟大樓組成)前的廊道(像是有遮蔽的騎樓但竣工圖及點交清冊稱其為廊道)當成所謂的公益設施拿去換容積獎勵並標註其為公益使用,但同時又當成公設賣給住戶。
可是在銷售時並沒有提到所謂的公益設施有包含廊道,跟住戶的合約也沒有提到廊道是公益設施,只有在竣工圖上才有載明,而竣工圖一般住戶在買賣時也看不到,而且如果親戚不是點交委員,也不知道有這個東西。
這個社區各棟大樓均有一層當成公益設施捐給政府換容積獎勵(銷售時有說明),這個部分沒有列在公設中,而整個社區四周均退縮5~15公尺,作為開放空間及 民眾通行之用(人行步道最窄也有5公尺),這部分也沒有被當成公設,也就是社區住戶的認知是住戶並沒有花錢去買被建商拿來換容積的公益設施用地。
我查了營建相關法令,我的認知是,如果騎樓外的非遮蔽人行步道超過4公尺的寬度,大樓前的騎樓就不會是法定騎樓(因為沒有必要),並沒有供大眾使用的義務。
而且,如果是法定騎樓,其名目就會直接叫做騎樓,如果名目是叫廊道或其他名稱應該就不是是法定騎樓。
想請教,
1,我對法定騎樓的認知不知是否有誤? 不知要如何確認(向哪個單位詢問)?
(有問過當地警察局,駐區回,他的認知是,這個廊道是社區私產,可不供公眾使用,要圍的話,因為是私人土地,只要沒有妨礙交通,基本上不需要申請。
而電話詢問市政府工務局(假稱要圍起來),工務局回覆,希望不要圍不過,真的圍起來,他們也不能怎麼樣。
所以,感覺警察局跟公務局的認知,這個廊道不是法定騎樓)
2.建商可以把已經捐出去當成公益設施用地並用來換容積獎勵的地當成公設賣給住戶嗎?
3.假設前述的廊道建商不是拿來換容積獎勵,而是依規定湊到法律規定必須當成公益設施用地的總面積中,捐給地方政府換了其他好處,建商還能將這塊地當成公設賣嗎(在銷售時跟合約中均未提到廊道是公益用)?
謝謝

回覆 mmrlaw 的發言內容:
我親戚兩年前買了一棟房子,最近開始點交(她是社區點交小組成員),查閱點交相關資料時發現建商將各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僅供參考:
建管相關法令可向建管處或工務局確認,不過如果只是電話確認,可能並非是針對個案所做的最後認定。
如果所有權狀上並未納入的面積,就不能當做販賣的客體。不過也有一些公共設施權屬是私人所有,卻因為法規需求的因素係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提供大眾使用,這個部分可以以社區規約來做一下確認。可能必須詳細確認您親戚遇到的究竟是哪一種狀況,才能釐清建商到底有沒有詐欺或債務不履行等等的責任問題。
您所提到的問題涉及較複雜之建築法規,建議您可以尋找對於建管法令較熟悉的律師作法律諮詢,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建商是否應負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之前跟朋友合夥~有合約書~也寫明債務四個人共同負責~但事後股東把債務丟給我背~電話也不接~最後我告對方詐欺~在上個月初偵查庭第三次結束~要出庭時撿查官要我們四個私下解決比較快~但一出門三個股東馬上不見~~我打電話問書記官偵查結果~~書記官也問當天事後的事情~~我也回他~~他們三個馬上走掉不跟我處理~~書記官只跟我說刑事沒那麼快下案要我在告對方民事~~但我真的不知該告對方民事什麼部份~~因為當初是現金拿給對方沒有認何的票據証明~~只有在偵查庭時撿查官問他們我有沒有拿出那些錢他們有回答~~有~跟其他有利我的錄音~~請問我是不是要先調兌偵查庭的錄音在告對方民事呢~~還是可以邊告邊調兌???
另外最近跟朋友聊天時對方跟我說~~我其他三個合夥人~聽說又找人要開店了~~明明沒錢還我卻又能跟別人在合夥開店~~有點故意讓我背債~~句我所知他們都是用家人或是女友的帳戶所以查不到他們的財產~~請問各位律師~是否有辦法告他們讓他們不要在害人了???


一開始本人向房東先生租店面開店營業,約期五年,合約中,收到房屋稅單,告知房東先生,但出面的是房東女兒,表示爸爸身體每況愈下,住養老院了,故房東女兒代父傳話,房東女兒表示,房屋被出軌外遇的媽媽偷過戶,也就是房東太太已經變成屋主,請我們找房東太太處理房屋稅,然後請我們直接與房東太太重新簽約,
房租付給房東太太即可。房東先生也有透過電話做一樣的允諾。
問題來了!
與房東太太完成合約之後,房東女兒出現要跟本人收房租,並且打死不承認自己說過的話,反過來指責本人不該與房東太太簽約外,還說門口的空地,以及,隔壁本人掛招牌的牆壁,仍然是房東先生的名字,本人這邊的水電是牽隔壁的,本人使用的水電費用帳單,是寄到我承租的店面,本人也按時繳款。
房東女兒,要向房東太太,索取門口及隔壁外牆掛招牌的費用,但是,房東太太不願意接房東女兒電話,所以本人無奈從中間當傳話者,房東女兒要求每月收15000元整,房東太太也同意,但就在要簽約的當天,房東女兒請本人到養老院找房東先生,房東先生激動表示要收3萬,一切沒得談。
3萬已經超過本人承租的月租金了,房東太太願意讓步,請本人直接每月付三萬給房東先生,房屋稅金部分請房東先生負責,但房東女兒表示,那是房東太太自己應該要繳納的,還表示,若不願意支付這3萬,就要請人來封路,到時候生意做不下去,請本人上法院告房東太太,眼看談判瀕臨破局。
綜合以上狀況,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路熟法律的高手指點迷津~
Q1.倘若房東先生突然斷水斷電,使本人無法營業,是否已觸法?
Q2.房東先生是否有權力請人門口封路?
Q3.倘若房東太太請我每月支付3萬給房東先生,本人是否可不用配合,因當初合約是25000元
Q4.倘若決定上法院,本人是否還能繼續在這營業,還是該被強制搬遷?



您好:去年因和一家旅行社簽定合約製作該公司網頁,款項共分成3期款,客戶付了第一期款有支付,但到了要收第二期款時就開始推說各種理由,說先支付二期款的一部份,其他要我先製作完成再和尾款一起支付,但一直到網站製作完成,不僅沒支付當初說的二期款的一部份,連其他的款項至今也是一直用各種理由推托沒支付,至今已一年了,我在6個月前有發存證信給他們,也是一直置之不理,請問我該如何依法追討回款項?謝謝。



您好
我目前未年滿20歲,因被推銷校外課程而購買。
購買當下我的父母並不知情,我也從未跟他們提起這件事。
那天介紹課程的人跟我說,只要4000元(兩種課程),我大學四年內都可以一直去不額外收費。
去上課後才發現,他在每堂課程結束後,會再推銷你另外的課程,但另外的課程是需要再付費的!
所以他說的可以一直去,是指同樣的課程才可以。我覺得在介紹時這點並沒有跟我說明清楚,有種被騙的感覺。
事後我跟內部人員說明我想要退出,至於沒有上的另外一個課程,我想要退費。
他們表示已經超過7天了,所以只能更換課程無法退費。
我有向爸爸簡單說明我將錢花在哪裡,但我爸有點不開心。
想請問一下,如果爸爸反對我去上課這件事,那合約還生效嗎?
是否可以討回未上課的課程費用呢?




您好,
因為租屋處為架高木質地板,
搬進來半個月,
樓下鄰居控訴我們腳步聲、移椅子等等很大聲,
甚至動手毆打,
鄰居的室友有說明是木質地板的緣故,
所以樓上的一舉一動他們都一清二處,
當時報警房東未出面。
現在跟對方依然住在同一棟樓,
每天造成我們身心靈壓力,
在地板上鋪滿了棉被,
生怕有一點聲音對方會來找麻煩,
上下樓也很怕遇到對方,
簽約之前仲介有說隔音不差,
但搬進來短短半個月,
住家前面晚上常常有辦喪事再搖鈴,
樓下鄰居毆打問題,
也有疑似吸食K菸,
這些問題讓我們無法繼續住下去,
但仲介卻說有公證過,
所以要照合約書走,
看我們要換屋還是搬走,
搬走就會有違約金問題,
因為我們有養寵物,
仲介介紹其他房屋根本不適合,
我能無條件退租拿回租押金嗎?
上網搜尋,
一般木地板幾乎架高鋪設,
容易導致共振與共鳴,
使聲音更為大聲。
如果要繼續居住,
能請房東鋪設隔音毯嗎?
這些問題假如談不好
我能怎麼處理?
謝謝。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1.因為我也有詢問3位泥水師傅,師傅是告知是因為屋齡久了才會造成磁磚碰估,想請問若是因為社區大樓外牆因屋齡久了有裂縫造成室內磁磚碰估,這責任歸屬是社區管委會還是原屋主呢?因社區外觀有規定一致性不能擅自施工。
2.因為有問題的磁磚在驗屋時現任屋主就已經知道(磁磚早已缺角裂開),合約上也註明現況交屋,完成交屋3個月後才要求賠償,我已告知於交屋時現任屋主已知道故無法請求賠償,結果現任屋主一直強調他知道磁磚有缺角破損,站在我的立場既然知道那邊已經有問題卻同意交屋,事後卻要要求賠償?不同意他們開的金額就要寄存證信函,請教律師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因為我有先查詢一下以下這三條民法,這對我有利嗎?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我們家是傳統產業~鐵工廠
台北某家公司~向我們家訂購冷凍設備,我們也在收到總金額三成後,開始動工,就在冷凍設備完成後,對方不願意繼續整個工程,所以我們無法收到第二筆款項,也逐漸造成營運困難,加上我們必須保存成品,增加額外成本與壓力,我們試著聯絡對方,請他們告知我們接下來他們希望怎樣處理,但是他們都不理會或是拖延
不過我們的困難點是,雙方沒有簽下正式合約,只有一張估價單(內容有附上雙方簽名,以及交貨日期) ,我父親也沒有這張估價單的備份
請問我們該怎樣處理這個困難,以及想要了解,現在這些成品的產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先發函請對方履行,看對方如何回覆,至於成品部分,若是由您們提供產料制造完成,在未交付前,該所有權仍歸您們所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
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
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chuchu您好
看來您似乎對與公司間勞資爭議的事情,感到焦急,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您與公司間已發生勞資爭議,且依您所述公司遲發薪水或用罰款來扣薪水,這個部分,公司 合法與否已經有爭議了,不見得公司告的就對。
二、您手上沒有另一份合約的問題,這很常見,只要雙方有簽名同意契約內容,原則上就有效, 至於個別條款合法與否還要討論。
三、如果目前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那一切就到勞工局調解時討論,公司也不 能做任何處罰。
四、另外,提醒您,到勞工局調解時,應該再把您的訴求整理一下,講清楚調解的內容跟主張, 對談判會比較有幫助。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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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哥哥是某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第二年。他們是一年一聘,這一次簽的工作合約時間是2012.8.1~2013.7.31. 因為常常要值班 周末周間常要ON CALL 國定假日也不能放假 身心疲憊 所以決定辭職。我哥哥是今年4/21提出書面離職 今年6/30要離開。但是人事室跟他說要陪違約金30W. 原因是當初有簽合約.請問固定薪資到底如何界定? 我哥哥今年年終獎金也才四萬多元(到目前為止 已經服務滿一年九個月).
請問如何不賠違約金 或者降低違約金金額? 要求賠30W合法嗎? 要離職一定要提早兩個月以前就要提出離職申請合法嗎?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證明此違約金不合理。若要申訴 要找哪個政府機構或單位?非常謝謝您!!
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是: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Janet您好
看來您似乎您哥哥的離職違約金等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固定薪資係以經常性給與的金額來界定,年終獎金原則上不算是薪資。
如果是勞方主動離職,依目前實務見解,違約金係原來薪水的二至三倍,都會被認為合法。
這個部分你哥已經在二個月提出,為何還要賠?如果不論這條契約合法與否,已經不符契約文 義,應該不用賠償。
五四、若要申訴,可以找各縣市的勞工局(處)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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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教大家這件事要怎麼處理
事情是這樣子的,因為我在外地工作
5/19(六)我回家發現我爸房間有一台平板 G-PLUS P7002
經詢問後得知5/15(二)有通訊行以電話行銷方式請我爸續約門號
並於5/17(四)下午請快遞公司寄至我家請我爸簽收+雙證件影本+用印
剛才我打電話詢問該資費為5xx(電話)+800(上網)+1xx(音樂*6個月)
合約至2016/05/15,並於2013/05/17號生效…?
問題來了,我爸根本沒在用上網的功能,
他只是一個在工地工作的工人,一個月領3萬左右,最近下雨還沒有工作可以做…
拿的也是一般的雜牌手機(ELIYA),要求就聲音大、按鍵大、畫面數字大…
他根本用不到阿!!!!怒!!!!!!!!!!!!
目前的做法是先請客服跟該通訊行聯絡,看是否可以取消…?
想請問的是…這個有在七天鑑賞期可取消的規定裡面嗎?
因為畢竟不是去實體店面,是請快遞公司寄到我家來的…謝謝!
還是有什麼可以解決目前這個合約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