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你與阿姨間若訂定合夥契約,可以聲明退夥,惟要在2個月內通知阿姨,退夥後要進行結算,若退夥造成合夥解散,則要進行清算,故在結算、清算完成之前,尚無法請求返還合夥人之股份。
2015/12/25日我在社群網站收到一則私訊給我,他說你的言論已經符合恐嚇罪要件,我爸感受到威脅。準備提告 好自為之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記得他在該社群網站某個粉絲專頁上留言說「國民黨三月大屠殺」,他指的是1947年的228事件,然後我回他說「那你爹怎麼沒有被殺,日本人殺了台灣五十萬人,台灣人還是懷念日本人,國民黨殺的不夠多。」請問這樣子有觸犯到恐嚇罪嗎?如果對方提告由於我跟他住不同的地方是否我要到該地地檢署或警察局到案說明?還是在我所住的縣市地檢署警局到案說明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言論,可置之不理,完全不予理會,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告,須至您戶籍地法院提告,待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之傳票,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們好:
今日我收到地檢署的刑事傳票,內容:妨害名譽,主要是在網路上和人有口角上的糾紛,都是私下密語兩人對話,當然對方有拿出圖文來做控告,而我這邊,我只能單面訴說,是對方先行出言不遜,我才反擊,而我沒有截圖文的部分,但是都是雙方密語,未散布也未公開,但是在後來我有私下跟對方談也有告知對方因為這樣的問題雙方都有錯也是對方先對我口出惡言,但是我還是有先行道歉,對方還斥罵我是屁孩...等等之類的言語,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對方了,對方還刻意對我訴說他的朋友也是被公然汙辱得到賠償金3W元...類似的語言,請問這樣的案件刑責是?
第二個問題:我收到是桃園地檢署的傳票,因為我住台中,加上之前做筆錄我已經有親自去桃園一趟,因要上班的緣故,要申請轉移到台中地檢署處理,我要怎麼處理?
謝謝您們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女性同事同時也是一個私下不錯的朋友,因為有一些小事情吵架,然而在吵架期間我有一直找她做解釋,但是她一直不肯跟我把事情談好,甚至連在公司上班,因為我是公司主管,在工作方面其他同事如果有錯誤的地方我會去做指正,但是這位女同事卻一直跟其他同事說,說我是因為跟她吵架而去遷怒其他同事,造成我在執行我的工作時有很大的困擾,後來我實在沒辦法了,我就找了一個在追求這位女同事的男同事居中協調,但是在協調當中這位男同事卻告訴我說,女同事跟他說,我私底下跟這位女同事出去聊天的時候,我會故意去靠她很近,甚至會出手去摸她的這種不實指控,還說我會去監視她,還說因為對方是女生這樣堤防我是應該的,這讓這位男同事覺得我像變態一樣,事情當下我聽了以後真的非常不舒服我也非常生氣的反駁,同時也跟男同事說我會去跟這位女同事做提告,可是當這位在追求女同事的男同事聽我說要提告之後,男同事卻跟我改口說他事情都沒說過,一直推託說他忘記跟我說了什麼,事後我也有找女同事出來問她為什麼去說這種對我名譽傷害的事情(當時我有偷偷錄音),我有問她說為什麼妳要去跟別人說我對妳亂來,說我公私不分,我問她說這些事情是不是妳做的?女同事跟我回答說是她做的,請問律師這件事情我該如何處理,如果要提出告訴又該如何提出?

96年時父親為二兒子購買一張投資型保單.但當時是以二兒子為要被保險人
受益人為父親及長媳.滿期受益人也為父親.費用由長媳信用卡支付70萬元.
一個月後父親認為二兒子金錢問題怕會將保單解約遂將要保人變更為大兒子.
當時二兒子也同意並口頭由長媳代簽(保險公司也有打電話給二兒子是否為親簽.二兒子回答是.才變更完成).97年大兒子怕日後會有糾紛遂將要保人變更為父親.99年被保人二兒子在父親不知道解約狀況下簽名.由二兒子將其保單解約.並將費用匯入幫父親開立的帳戶將錢領走.父親也沒計較了!
近日二兒子在金錢需求下跟父親要錢不成.便開使簡訊fb威脅恐嚇大兒子全家.更破壞車窗落地窗侵入住家.更在門口撒冥紙張貼不實海報毀謗名譽.大兒子及父親不堪身心憂鬱恐懼報警提告.二兒子因此事心生不滿便威脅當初保險變更要保人並非親自簽名也全不知情為由要提偽造文書告長媳
1.請問這樣偽造文書會成立?當初只是口頭同意無書面資料怎辦?保險公司
2.如果判決成立那會如何?二兒子吳損失有差?
3.開庭時是否要近日所作所為告知法官其意圖?
麻煩各位律師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證據不充足,可考慮否認犯罪之,若對方提告,於警詢、檢訊時,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律師:
告訴狀寄到台北地檢署,之前已經去過台北刑事偵二隊做過一次筆錄了
還不知道會不會告贏,光路途遙遠這一點,時間車資就足以整死告訴人了
(那以後像這種小案件,哪個告訴人還敢提告啊...)
因為兩地相隔遙遠,所以以上述原因聲請要轉移到高雄地檢署接手偵辦
台北地檢署來信回覆,只能轉移到士林地檢署,因為被告轄區在那邊
那邊不是離台北車站週邊,總統府和台北地檢署的博愛特區更遠嗎...
請問律師像這種誹謗妨害名譽案件,案件很單純,但告了也不一定會告贏
士林地檢署將來通知要北上開庭,告訴人可以因為太遠不去開庭嗎
可以直接把事情整個來龍去脈交待清楚,打成狀紙寄過去台北
要不要起訴讓檢察官自已決定嗎? 因為事情實在很單純...



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近日我與哥哥到我丈母娘家, 跟我老婆商談並試著修補破碎感情, 沒想到我老婆帶著男性友人(我目前無法查出他跟我老婆有何關係,只知道我老婆離家出走這段時間就是住他家)以及一群人叫我下來簽離婚, 最後我丈母娘訓斥我老婆叫她上來別鬧事, 我老婆上來後沒多久沒想到那個男性友人竟也上來要干
預我們家事, 後來被我老婆姑姑阻擋請他出去.
之後我們商談中我才知道原來有些手機的LINE的訊息並非我老婆所輸入,而是那些跟他在一起朋友所輸入且把我們夫妻的事傳給他們朋友當作趣事(我必須說明老婆手機這麼容易被人拿去使用,恐怕因為最近常常無法入眠腦袋一片空白慌張才拿手機給她那些朋友代為傳達), 之後談完後我老婆執意離開,此商談也沒有辦法挽回她的心意, 不過我想請問的是我老婆這些朋友是否涉及妨礙家庭和偽造文書,冒名以及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因為我老婆已經受到他們影響已經把我當成可惡的人, 也不回來執行夫妻同居之義務,也不照顧小孩,把政府給小孩的育兒津貼給花光), 現在我既無力挽回老婆也面臨家庭破碎的可能..
ㄧ個無能挽回家庭的男人自白,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製作成調解筆錄,不但免費且尚具有法律效力,相當於判決,且於調解筆錄上即會記載撤回告訴、放棄民刑事請求權及相關和解條件,較能保護雙方權益,不建議到律師事務所私下和解,怕有漏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男友在一社區大樓oo樓租房居住,上周五半夜11點警察登門告知xx樓住戶報警我男友偷窺。警察拿了兩張照片: xx樓住戶監視器拍下的一名男子透過門的貓眼窺視的背影(沒有臉);另一張則是我男友在坐電梯時的正臉。並告知xx樓住戶指控我男友為偷窺者,列為唯一被告。男友從未上過xx樓,為證明清白向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調閱監視器卻被拒絕,被告知需經法律途徑在警察局才可看。既然如此,xx樓住戶為何可取得我男友在電梯中的照片?且警方辦案時難道不會先調閱監視器確認"被告"是否確實有上xx樓?另,既然xx樓住戶既然有裝設監視器為什麼只提供警方背面照?現管理委員會不提供監視器畫面,很怕唯一能證明清白的影片被洗掉,請問男友目前應該如何處理?若最後還男友清白,是否能控訴xx樓住戶為誣告、妨礙名譽並要求賠償?男友道德感很高,最近為了這件事情身心受了不少煎熬。請律師分享您們的知識與建議,希望能保護自己不淪為被告被害人,謝謝。




各位法律專家們您好,因近期工作上飽受匿名黑函攻擊困擾,造成個人職涯及聲譽影響,想請教各位在法律面是否能有訴訟空間
1. 個人是在大集團企業內工作,集團內有規章制度,各子公司也都有自訂規章制度,本次是有匿名黑函投書至集團經理室,後續調查也由集團經理事先派人(某甲)查核,經集團總經理簽核後再交辦給子公司做後續的調查報告。
2.本次的匿名黑函投書主要針對2點,其一為經手的工程發包案件程序爭議,其二為個人配偶任職於決包廠商擔任助理;其中集團各子公司的發包事務都是經由集團經理室執行相關詢價及議價程序,子公司僅能依實際需求提供意見,本次匿名投書內容直指因個人配偶任職於A公司擔任助理,故A公司取得發包案件,故有爭議問題,後集團經理室派某甲入廠進行訪談以了解問題點。
3.某甲明知集團規章僅要求倘親屬任職於承攬商之經理人或董事等具有決定權之職務需進行申報,且對於集團規章內發包等流程亦十分了解,但疑似因為辦大案心態或本案為主管交辦事務,故呈報調查報告竟指稱個人有護航及利益輸送,造成集團總經理批示個人須立即調職並要求子公司究查,本部分對於個人名譽及職涯影響十分重大。
4.惟因無法得知匿名黑函來源,針對本黑函提出人可能無法提出訴訟,但是否可對某甲之黑函調查報告不實之處提出如毀謗、妨害名譽等訴訟? 又因僅知某甲之姓名及任職公司/單位,倘擬提出告訴狀之被告住址及身份證字號又應如何提供??

我太太因長輩相處不愉快,且兩人因管教上過當和誤會以至於感情上日漸失和, 今年10月29日離
家出走未歸, 近日我太太提出離婚要求,提出了兩條a.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b.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透過Line所得訊息我太太提出證據
證據a部分:1. 從我的電腦取得我有向別人索取約砲訊息(我只是單純問訊) 2. 我從她的手機得知她與別人即時通對話且懷疑她與別人關係而查詢, 且為了要知道她與別人關係而編了謊話中傷她的名譽,但不知道為甚麼被流傳損害她的名聲
證據b部分:我手機密碼她是知道的, 我親人在Line群組的ㄧ些對話她覺得被污辱而讓她家族受委曲,她在
我不知道情況下把這些對話擷取下來當證物
她因為這些事情常常無法入眠而去看醫生吃安眠藥,甚至吃到兩倍劑量,請問以上都會達成離婚條件嗎?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盡速處理您婚後財產,並主張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拒絕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先生任職於某知名外商科技公司,上周召開全體員工會議,宣布某單位機能要疑回投資國,所以宣布裁員名單。裁員超過三十人,
分別於本月與2016年的一月、二月、七月、九月結束勞雇關係。公司還剩下約一半的人
隔日HR即開始展開一對一約談,不論何時被結束勞雇關係,在會議中都需要簽署兩份文件:一個NDA,一個個人金額的資遣費。
HR要求當場簽署,所以即便員工被宣告資遣當天有籌組自救會,但隔日展開約談,有員工當場簽了NDA,
就無法跟其他被資遣員工告知任何資訊,所以自組會不了了之。簽的人僅告知同事,早簽早好,省的甚麼都拿不到。
NDA似乎無關競業條款,似乎是跟不得洩漏公司資遣情事與個人金額與損傷公司名譽等等事情,但因為簽的人不敢透露,所以每個人都只能
等到自己約談時間才知道是甚麼內容,逐漸地每個人都簽。
目前得知的資訊
1.進會議室要簽兩份文件,一份自己有關自己的資遣費或說封口費(名稱無從說起,公司說不是資遣,所以有稱呼優退金,
但說法也因無通報優退方案,應不成立),一份是NDA。
2.公司宣稱這不是資遣,所以給的錢不是n/2,但因為NDA,所以也不知道公式,僅知道N+資遣預告+投保六成的六個月。
如果當場不簽,就只有n/2,所以員工覺得毫無選擇,不簽只會全盤皆輸,所以陸續簽。不簽者就一直在會議室被遊說,上午不簽者,
下午還是叫去簽署。
3.公司宣稱有通報勞動部,但實情不得而知。
4.HR似乎想盡快讓所有人都簽完,所以儘管是2016下半年的,也需要同意簽署。
5.公司宣稱這不是資遣,所以給的金額比勞基法的資遣好,不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6.金額發放時間也不知道
7.NDA內容無從得知,僅隱約知道跟競業條款無關,重點似乎是不能毀壞公司名譽、不能透露資遣情事,不能透露金額
想請教的
1.NDA作法似乎對公司有利,因為簽的人不能透露,所以似乎只要有透露給媒體就會被告,那奇怪的是若跟家人講的話,難道
也會被公司告嗎?當場不簽或宣稱要回家想想,可以嗎? 或是只要當場看到自己的金額,就一定要簽嗎?感覺非常不平等。
2.有員工2016年七月九月才被結束勞動關係,即便簽署,若中間發生被開除或其他情事,此文件還是有效力嗎?
3.公司宣稱有通報,但若以在60天內解雇30-200個人來說,公司HR似乎巧妙的運用同天告知,但結束關係日分開在不同月份,躲避法律。
如何得知公司有無通報,此舉是否合法?
4.HR的這種方式,是否是個很巧妙的規避法律又可以達到解雇目的且不用通報又讓員工閉嘴的絕佳行為範例?可以讓其他HR採用的方式
5.家人雖然覺得是心理戰術,但丈夫與同事都表示,當場不簽就被說只有n/2,似乎簽比較有利,但也不能透露,所以即便30個人以上被資遣,
大家隔日後都無法交流,交換資訊,工程師因不懂勞基法等,就覺得有比沒有好。
6.公司此舉等於合意離職,媒體不知道、員工禁聲不言,也無從拿單去申請補助(雖宣稱給比較好有內含),但一直強調不簽就沒有好的金額,
請問一旦簽署,是否無法跟任何單位申訴或跟勞動單位詢問,因為簽署NDA無法透露訊息?
7.有員工後來打給勞動單位,但似乎現無薪假公司很多,占線且打了也沒有下文,請問諮要如何跟正確的窗口諮詢?
8.員工推斷NDA應該HR有問過法務,所以不簽好像自己也無從自己找律師為此小事情,所以都簽。但員工可以不簽或說請公司法務解釋嗎
?法務一定會幫忙HR,應該怎樣爭取當場不簽,尤其有員工覺得明年九月現在就要簽署,
原因何在?
9.一般公司若不想要資遣通報,金額上理應要比勞基法好,但此外商公司做法上,一方面說不是資遣,卻似乎也不見得好多少,
就宣稱不簽就更拿更少,公司面子裡子都要,說優退,卻也不是真的通報的優退辦法,是否在這種情勢下,員工乖乖簽然後繼續
上班到要被結束的時間 ,是唯一辦法?
10.公司是否應該在宣布資遣日,就開說明會一起說明金額依據的公式與NDA內容,而不是各個擊破?
以上問題,煩請賜覆,謝謝!

您好!
簽約取決於雙方的意願,您若不同意,可以不要簽,公司也無法強迫您簽,但簽了約就有一定的效力,必須遵守。另外,若認為公司不遵照勞動法規,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二、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等罪。
又其先後在本件網站論壇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發言之行為
,均係基於妨害告訴人梁○○名譽及信用之犯意,且接續於
緊密之時空內接續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行為,故被告以接續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網頁,散布指摘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信用及人格評價之事,其行為確屬可議,並造成
告訴人精神上非輕之壓力,因而受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焦
慮狀態等症狀(參偵卷第5頁,告訴人所提彰化基督教醫療財
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且就告訴人經營商譽之影響
亦不可謂不輕,惟念其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智識程度(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犯罪動機狀況、迄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法諺有云,不好的言論要以好的言論來洗滌。訴訟只是其中一
種手段,你也可以考慮在網路上留言自清,這個還蠻常見的。
四、也有看過有人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讓律師擬個文,貼在網路上
一則表明立場,一則讓大家知道你是有聘任律師的,這也是一個方法。
五、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如果有要處理的話要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
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LINE的部分可以關靜音…我關靜音之後很少在半夜聽到LINE了…還有就是我的電話半夜是關機的…就是APP沒有關靜音要在半夜吵到我也是不太可能的…
二、LINE的話只有在群組去散布毀損名譽之事才有加重誹謗成立的可能。
三、我幫你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看:
「而僅屬
私德之事項,竟基於將足以毀損他人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與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4 日晚間10時30分至11
時8 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7 樓住處
內,以手機上網登入上開自救會所成立之LINE通訊軟體、共
有168 位成員得共見共聞之群組內,公然以「惡劣至極」、
「忝不知恥」等語侮辱許○○,並傳述許○○「不愧是從眼
整到胸、腿的人」、「全身都是假的」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之事項」。判決主文「○○○散布文字誹謗,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四、還是要看具體證據才能判斷成立空間。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可得特定性,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敬啟者:
我是當事人的朋友,因為她打字並不快,又有聽覺障礙,所以本人有事先徵求她的同意,也了解過大致上的想法,才特地註冊帳號來這裡詢問。
事情是這樣子的,起因在於男方(也是聽障)於婚後不接受女方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同住,導致女方每次下班以後,就要先回娘家照顧小孩,晚上十點多才回家休息。後來因不堪來回奔波的疲累,有跟男方討論過好幾次,希望可以接回來住,然而卻被打回票。甚至在婚後,男方也沒有回娘家探望,讓女方在大家面前難以做人。
不但如此,也會因為生活上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種種,意見不合,常常吵架,由於男方思想幼稚,個性過於固執霸道,讓女方不得不順從,以致於日積月累,對男方的怨恨日益加深,感情也越來越差了。
早在之前,本人有勸過女方好幾次,要女方跟先生好好地溝通,可是在過去一年下來,情況還是依然沒有改善,主要的徵結就在於男方的幼稚無知,蠻橫無理,也沒有主見,老是聽家人說什麼就做什麼。
除此以外,之前雙方兩人準備要結婚的時候,女方領出存款四、五十萬付清房子的頭期款,甚至電器用品、新傢俱和喜餅,皆是女方用存款付清,加上前面提到房子的頭期款,一共有八十萬左右。
起初在第一年,男方因上述的原因,每個月會拿薪水給女方管理,就是為了報答女方上述的行為,之後女方以男方每個月給的薪水,幫男方支付保險費、油錢、行動網路和生活所需的開銷,同時也買了中古汽車和機車。
直到第二年生了女兒並坐月子以後,男方再也沒有拿薪水給女方,反而是給男方的母親保管。有時候一起出去吃飯的時候,都是各付各的,有違夫妻常情。不但如此,家裡的生活所需的開銷,如水費、電費和瓦斯費等雜七雜八等費用,皆是夫妻兩一人出一半。
綜合以上的種種原因,就在去年有一次女方打算協議離婚的時候,卻被男方家人要求必須支付小女兒一百萬元贍養費(和現任的丈夫所生)才能離婚而打消念頭了。可是呢,就在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參加岳母的七十大壽時,男方卻居然拒絕出席,甚至還阻止女方帶小女兒參加外婆的生日,因此女方對男方徹底絕望了,不再繼續守住沒有未來的婚姻,是以才決定離婚。
本人之前有查過相關資料,也許是我查漏了,如果是給小孩子的話,那就只有扶養費,而且還是定期給付,並沒有見到所謂的贍養費或一次付清的規定,尤其是贍養費,那不是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嗎?
另外,房子是在婚前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所以夫妻兩前前後後繳了大約一百多萬的房貸,若是打訴訟離婚官司的話,那麼之前男方幫忙繳納的房貸,是否也要一併還清呢?
又女方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一筆贍養費,甚至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就是前述的天天往娘家照顧小孩,所耗掉的金錢與時間以及沒回娘家探訪等。還有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大兒子,男方是否也要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呢?
早在之前,有聽女方提及過,今天晚上雙方父母會出來談判,可能的話,個人希望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收場,這樣一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唯恐萬一,還是來此註冊詢問,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譬如說扶養費定期支付和探視權等一些應有的權利。總之,不到最後的關頭,女方絕不會打訴訟離婚方式來解決。在此補充一下,夫妻兩是在西元2011年10月份結婚。
最後,就在這幾天要準備離婚的時候,男方卻心有不甘,夥同另一個朋友,到處造謠生事,跟其他聽障朋友說女方的不是,以致於女方的名譽有損。由於是用手語方式來表達,證據收集不易,如果找聽障證人來作證,對於提告妨礙名譽罪名是否有幫助?又是否可要求男方賠償,或者是登報道歉並澄清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有一個女生 自己拍了一些受傷的照片 對我朋友提出 強制猥褻的提告 但我朋友說他並不熟 他所提出的日期 當天兩人有見面, 但分手時 我朋友 送他 去7-ELEVEN 叫計程車, 當時都有說有笑, 他自己也在7-ELEVEN買東西, 並自己在7-ELEVEN用ibon 叫計程車。 這個女生的突然提告 我朋友很錯愕 , 因他們根本就不熟。7-Eleven的錄影畫面 我們已提交給警察, 目前收到要去法庭的通知 我們應該做什麼事? 還能做什麼事 ? 請律師的費用,如何在案子不成立後請求賠償?如不請律師我們自已如何準備開庭
開庭當天 如果這個女生沒出席或避不見面, 案子就結束了嗎?或是我們如何讓這件事結束? 如果案子不成立 可以對他提出誣告嗎 我們要如何請求名譽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待順利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目前應先蒐集監視錄影證據外,尚可蒐集事發前後與對方之聊天紀錄、臉書訊息、臉書友誼紀錄或line通訊軟體紀錄等,準備辯護答辯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待順利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目前應先蒐集監視錄影證據外,尚可蒐集事發前後與對方之聊天紀錄、臉書訊息、臉書友誼紀錄或line通訊軟體紀錄等,準備辯護答辯使用之,最近亦應避免與對方聯絡,以免遭對方蒐集證據,斷章取義,成為對您不利之證據,另於偵查庭開庭前亦應先預做準備,避免於偵查庭中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應先準備安全之回答範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各位專家,本人於104年8月12日施作台中市北屯區屋主新家之裝潢,雙方僅約定預計完工日期為9月30日,惟屋主及其女友於施工期間一再要求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配合其構思修改原設計圖之內容,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因配合其一再修改之故,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限內完工。嗣後,本人於10月6日第一次通知屋主驗收,其裝潢是否有缺失之部分,因認知角度不同,依據常理判斷乃須由屋主及相關施工人員共同探討、協調並達成共識,就缺失部份給於期間由相關施工人員進行改善。惟屋主不願前來,僅於通訊軟體LINE回應我認為做好那一刻;10月12日第二次通知屋主驗收,屋主亦回應不要我檢查到才有你自己也要檢查過、你自己不是應該要檢查你的作品嗎等字眼。本人於10月13日現場補漆時再次檢查有無缺失之同時,發現有些物品確有不盡理想之部分,乃因現場無相關器具及工具,無法當場進行修改,遂於10月14日將有問題之物品帶回工廠再次加工改善。惟屋主10月15日通訊軟體LINE告知本人將指控我非法入侵民宅、侵占、竊盜、毀損等莫須有之罪名,於施工期間本人均至管理室登記施工,並非如屋主所述非法入侵名宅、竊盜等不實指控,且缺失物品帶回工廠時均已做保護措施,其目的乃係避免相關物品於運送途中再次損害。該屋主當日10月15日晚間7點於北屯區四平派出所電話中與本人取得共識及約定,將於10月19日上午8時由高雄北上至台中進行工程驗收,其亦在電話中恐嚇如不到場日後將毀壞本人之名譽等言詞。本人於約定日到達現場時,未料屋主竟不讓我進入屋內並於大廳與本人發生爭執,迫使驗收工作無法完成,無從得知缺失之部分,亦無法進行缺失改善,又其所謂缺失僅由屋主單方所述,並非係雙方共同探討、協調、達成共識所列之缺失;此舉讓我覺得屋主將本人騙至現場,又故意不讓我至屋內查看。此情形於本人之影音器材亦清楚錄下屋主不讓我上樓做工程驗收,並當眾對本人說出爛人做爛事、一個裝潢師傅進到我家偷竊等言詞,已嚴重侮辱我人格尊嚴及名譽。故本人認為屋主刻意不支付尾款元、書房內之書櫃增加17片層板連工帶料費用,此層板增加部分係本人於9月14日拿報價單(報價單計載僅14片)給屋主後,其女友嗣後要求再增加17片,故該書櫃之層板完工後為31片,屋主亦於9月30日在通訊軟體L I N E告知本人多加的付錢我認了這句話,以及屋主於10月1日請本人代為退還LED崁燈之費用。請問各位專家,小弟我該如何對此屋主進行提告,因為這涉及民事與刑事的部分,比較不了解,請各位幫忙解答 Q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