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關於桃園地區民國83年前違章頂加,有法可以提民事訴訟要求全部拆除違章頂加嗎,含前屋主所留違章建物?
事由: 屋齡約35年左右,原頂加(3F)屋主已搬走去年新屋主搬來,大肆頂樓加建鐵皮部份經檢舉現屋主擴增鐵皮已拆除,確保留加蓋的鐵柱若上法院訴訟有辦法全拆83年以前違章嗎?該違建約大概20年左右,無法佐證日期了~
一.該頂加早期沒有經過1F與2F同意因新屋主整修太超過,我們才決定提出告訴拆除頂加二.前屋主加蓋部份該違建已留25年了,有辦法訴請拆除嗎?可能是83年以前違建三.新屋主頂加增修1.前屋主違建內,弄成兩間獨立套房(有鑽馬桶洞)2.有自行拆除擴建鐵皮部份,但柱子保留後續可能再擴建之餘上述問題,能要求民國83年以前緩拆違建全數拆除嗎?違建在桃園,也有通報列管!

最近幾乎每天接到檢舉我家前面停放機車,腳踏車(都在用的)是“路霸”。警察來了一兩次後終於知道了事實。
1. 門前巷道的一半是100%我家私有地(依照土地謄本)
2. 完全沒有妨礙人車通行(我們巷道並排有三部半車子寬度,兩邊停車後還留了一個半車子寬度的通道讓人車自由進出)。
可憐的警察因為檢舉人不停的檢舉也只好每次來,拍張照再離開。他們事情已經夠多了還要處理這個無理的投訴。
請教大律師:
檢舉人不停的做不實檢舉擾亂我家正常生活(大部份是晚上),而且浪費國家寶貴的資源(警察伯伯必須每次要來拍照),試問,如果確實知道了檢舉人是誰(例如他自己承認),我可以對他提告嗎?若可以,律師可以用什麼理由提告他?
謝謝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證據資料,再考慮是否提告;對方對您提告,若證據不足,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須視其性質而定,而非僅以薪資單上之名目為判斷標準,一般來說,銷售獎金多半會被認定屬於工資。依上述規定,貴公司作法恐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嫌,依勞基法第78條,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建議宜先與公司溝通,以維護勞資和諧。如果公司不願改變作法,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9條規定,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我於2012年在部落格中發表了以下文章.純粹是與朋友分享用的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3AXhnkib9ewzMJ%3Aanigo.pixnet.net%2Fblog%2Fpost%2F30314346-%25E5%258F%25B0%25E5%25A1%2591%25E7%2594%259F%25E9%2586%25AB-%25E6%258E%25A7%25E6%25B2%25B9%25E6%258A%2597%25E5%25B1%2591%25E6%25B4%2597%25E9%25AB%25AE%25E7%25B2%25BE+&cd=1&hl=zh-TW&ct=clnk&gl=tw
但今天收到衛生局來函說我未經申請即刊登廣告.涉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請問如果我只是分享用.與廠商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這樣還是會被判定為廣告而有罰則嗎?
因為我看下列文章.有知名部落客也被檢舉過.但最後並沒有判罰.
http://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5/05/22/check-in-might-against-the-law/
這邊先感謝大家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衛生局應會先要求您陳述意見,所以您應提出您的具體事由向衛生局據理力爭,以免受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其他醫師在外兼差這件事,依本條規定,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
二、向醫院網頁檢舉之內容與您的姓名曝光,醫院有無違反個資法,應視您有無同意公開而定。例如,若檢舉網頁有同意公開之條款,且讓您事先閱覽並勾選同意,則應未違反個資法。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衛生局的裁處,您可以向彰化縣訴願會提出訴願以救濟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老公的朋友住家西班牙說要(健康使者數碼經絡理療儀),於是102年6月透過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購買,用郵寄國際包裹寄去西班牙,後來西班牙海關不收被退回台灣郵局,於是今年9月整理家裡把它清出來,本人在今年9月在露天拍賣PO放圖片去賣,被人檢舉到衛生局,就收到衛生局公文陳述意見,我當初也是在露天拍賣買的,我想我賣掉應該沒事,誰想到有人檢舉我,在露天現在很多人賣都沒事,為什麼我賣就有事,衛生局公文要我提出證明說明書和執照,事情經過2年所有的露天購買資料全部沒了,只剩下我露天會員資料和賣家和買家互相給評價資料了,請問好心各位的律師,我該怎麼辦!還有甚麼資料可以提供給衛生局,我是家管沒上班,要被罰多少錢,104年10/12就要去衛生局,煩惱睡不著~





你的網站合法嗎?
您好請問您網站http://www.playno1.com/你網上資料滿多的
傳自 Yahoo 電子信箱 Android 版
寄件者:"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日期:2015 年 9 月 27 日 週日 時間: 上午 5:10
主旨:Re: 貴網站因為到處盜人賬號至社群
另外第一次調解庭 在雲林市公所 應該離許先生比較近 但調解庭檢方只採取形式上作為 因此僅需簽到 之後傳喚請往台北市地檢署
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 於 2015年9月27日 上午4:56 寫道:
貴網站http://www.pulongon.info/ 因到處盜人賬號或使用臉書假賬號至社群病毒式張貼 因此逃過臉書隱藏避讀機制 各項貼文除向社團管理員檢舉外 各社團管理員也向匿名者反應不堪其擾
目前貴網站的廣告業主及貴網站位置也由匿名者著手處理,另外涉嫌報導不實雖網站聲明不負任何法律擔保責任 但應網站版面含子頁已超過4/1廣告適用於傳播類廣告法 因此於廣告法依然有違反訊息新聞傳遞法之罪嫌(民事 最高五十萬 最低五萬)也已提供相關證據截圖給台北市網路警察(信義分隊中央小組) 請自重 並於閱讀此郵件後十日內,關閉網站,並注意律師存證信函寄送時間(相關經營地址資料 ip位置及經營人與工程師實際地址資料含國內外為日本匿名者提供,因此本單位並無觸犯隱私即妨害秘密之嫌,若要追訴此項請聯絡日本匿名者 並書寫日文信函告知其法律責任)以上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五月時被保智大隊來信告知,我在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在紋路上有侵權,已至警局做過筆錄,我表示並不知該紋路有侵權,已經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剩餘庫存丟棄,有詢員承辦員警原告是誰,員警表示沒有原告,是有人檢舉。
在9月收到法院傳票,前往出庭,只有被告我單方出庭,原告並沒有出庭,當場有詢問檢察官,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有提起告訴,檢察官表示沒有,檢察官表示此為輕罪,可以給予緩起訴,但要上三小時法治課程,而最後檢察官表示希望我能儘量與商標所有權人達成和解。
我的問題是:
一、所有權人並沒有到庭,也沒有提訴告訴,請問我有主動提起和解的必要嗎?
二、我有沒有主動提起和解,檢察官如何知道?若沒有提起和解,我的緩起訴會被取消嗎?
再麻煩您協助解答,感謝!

求職案件自白書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室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過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書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無良飼主因為被我檢舉私下無照賣狗在社團貼文如下:
發洩文一下
給要專門只定認要傑克的朋友 學生 情侶
請你妳們不要在這麼不要臉!直接跟人家要認養傑克幼犬
報妳妳說有成犬給認養妳你說大了 會不親人.難教 不聽話....等等
非要指定傑克小幼幼!不給你認樣因為你是 學生 情侶
你有經濟能力嗎?情侶分手了狗狗歸誰呢?光有愛心有個屁用!
真有愛心的請去收所認養小幼犬一堆你不要!非要指定傑克小幼犬才要養!
不給你妳又說要跟我買
開了價格給你妳又說太貴!
今天你要跟人家認養小孩子你不用付一筆營養費用嗎?
人家幹嘛平白的無償送你妳!要送你妳也要看看你的經濟能力是否許可!
過了一個星期我收到動保處公文有人檢舉說我非法販賣幼犬
我跟你妳沒有實質的"對價"關係存在!!
是要罰個屁啊!
結果動保處要我強制結紮母犬 又不給輔助!
真的是
樹不要皮 斃死無疑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一天到晚跟人家要傑克幼犬的早晚你妳會被雷劈的
"劉X庭"大學生我就是在說妳!
我並非大學生, 而這劉X庭三個字也不是我名字,
但他卻這樣亂指名道姓~是否構成恐嚇或公然汙辱?


一、如果真的是你賣的話,在地檢署建議認罪努力爭取緩起訴。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建議跟法官爭取緩刑,緩刑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開庭別太強勢。[ 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的案件,緩刑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 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這個案件賣一堆東西,其中黃道益活絡油賣了四瓶]。
三、也有被認定是[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的] ,判陸月,沒易科罰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這個判決也是黃道益活絡油[下稱油] 。
四、有被認定是[ 輸入禁藥] 判三個月[沒易科罰金],桃園地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814號判決。
五、易科罰金的部分我也幫你查了一下,也是賣[ 油]的,士林地院93年度訴字第126號就是。[ 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六、所以緩刑不一定有,要努力爭取;易科罰金未必有,也要努力爭取。
七、不用過於擔心。
八、有的人會想拼個無罪,那麼就要查無罪判決來參考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來找律師吧…



抱歉。發標題後才知道並沒有貼圖的功能,所以本文改用文字貼上來了。
以下是某遊戲論壇的留言區的內容,這當中有些法律疑慮我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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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你這個回應有個弱點……就是黑貓法。場場開門給你看。
AAAAA:開門快則10秒慢則30秒。
BBB:哪來的弱點 沒必要開門的 在那浪費10秒到30秒
BBB:那我不如直接多刷個幾場
BBB:反正最後還不是缺中的
AAAAA:所以你不知道破滅級也可以開門?然後中石就不會缺了……
AAAAA:而且這個主題人家就是在講冥府開大石你在講刷中石開大石門浪費時間……
BBB:看不懂你在講啥
BBB:你邏輯真的怪怪的哩 就算不缺中石 我想問的是 這跟講開冥府大石浪費時間有衝突在哪嗎
BBB:講冥府開門浪費 會缺中石 我實在不知道 哪邊有問題哩? 我只知道你邏輯有問題
AAAAA:看不懂不怪你。把邏輯訓練好就看得懂了。
AAAAA:如果你不知道有些學生開學一天玩沒幾小時又是第一次肝獅劍需要開大石門時。真的…不怪你。
BBB:我也不怪你 邏輯是練不好的 不太懂講冥府刷大石 我講開完不缺中石這個點根本就沒錯19分前
BBB:你邏輯有需要再練練喔
BBB:如果是針對說會缺中石部分 那是因為我打的是第一次獅劍
BBB:即使這部分在後面沒了˙ 也不影響我說的事後缺的是中的
BBB:所以你邏輯真的練不起來沒關係 因為那是天生的
BBB:我就不要求你了
AAAAA:其實「因為那是天生的」就這個我就可以送你法院傳票了。不過我原諒你。只跟版主檢舉你違規。飯可以亂吃。但說話前最好先思考一下。
BBB:呵呵 想太多了喔 如果你認為那是誹謗 光你叫我去練練也能告
BBB:如果依照你的判準 會被成罪的也是你優先 懂嗎 我一開始還不到攻擊性言語
BBB:光你先叫我先練好 我主張我防衛都可 自己上網去查案例吧
---------
以上是某遊戲論壇言論,為保障當事人雙方故以AAAAA和BBB代替
就上述言論來說AAAAA是算有人身攻擊或是毀謗BBB
反過來看BBB是否又有人身攻擊或是毀謗AAAAA
然後AAAAA如果要告BBB又是否會像BBB說的有所謂「主張防衛」的問題?



律師你好!
我是今年三月份離職前公司的員工<大約年資有二年多的工讀生>,
但離職沒幾個月後,前公司因為薪資問題被勞工局查核到違反勞基法,加上有強制要求所有員工加班,所以前公司被開罰並處理薪資問題。
後來前公司按照勞基法計算薪資,把之前的薪資計算給所有目前所待的員工們,但當時公司最高管理者要求目前已拿到薪資的員工們歸還那筆錢並要求簽切結書,若不簽切結書歸還,就要求那些員工們簽另一張離職單,所以後來她們原本想跟他談判,結果是她們並未簽切結書就紛紛離職了。
ps:前公司的規定是 正職滿一年有特休 但工讀生沒有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我是已離職的員工,有辦法向前公司拿回按照勞基法的
薪資嗎?
請問是否需要再準備證據再一次向勞工局檢舉後,才有辦法跟前公司談判嗎?
還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或申請什麼嗎? 謝謝你



本人於民國103年7月底購買已改格局之7房舊公寓(2樓,包含後方2間違建增建),但後續被鄰居檢舉不合法,工務局於103年底要求恢復原狀,想請問下列法律問題:
1.前屋主於交屋現況說明書有勾選[是否有因改建,違建,禁建所生糾紛之情事],但前屋主未告知室內房間是違法的,請問要恢復原狀的費用與責任是否前屋主要負責?
2.103年有請建築師查驗發現結構有安全疑慮(樑柱與竣工圖不符)且有超重狀況,且有告知前屋主,這些問題或賠償前屋主是否該負責?
3.103年底有與前屋主開協調會,因工務局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暫時未強制執行而未向前屋主求償,但104年8月又被舉報,應該會強制執行,此時向前屋主求償是否會超過民法6個月的期限?(103年底有通知前屋主)





我現在懷孕8個月,但因婚事談不容加上男方行為舉止怪異,所以2月份已分手,但男方卻持續再騷擾我與家人..
1.男方目前是研發替代役與我同公司,他在我上班時間進我工作區域偷拿我手機察看手機內容,未經我同意刪除.封鎖我好友電話號碼及line.FB(有監視器畫面)
2.分手前我們與我姊級姊友人住同大樓5F.6F,分手後我搬回自家,男方另找住處,但男方卻未將大門鑰匙歸還房東,我因工作偶爾會住姊姊那,男方就使用大門鑰匙隨意進出那棟大樓查看我有沒有回姊姊住處,有時也會跟中我們,我覺得很不自在,告知男方不要這樣,但他回應他只是關心我,說跟蹤 他就說沒有他只是剛好去買東西....
3. 6月中姊友人摩托車剎車線整條鬆掉,修車人員說是人為造成,後來有請房當調當日監視器,房東告知需等工程師拖了幾天,等到通知我們看時卻說無當日監視器畫面,所以我門沒調到監視器...但後來男方有承認他動了摩托出剎車線,但他辯稱只是想鎖緊而已...
4.我懷疑他盜用我國中同學照片創FB帳號,假冒我國中同學與我其他友人聊天,對話內容:聽說OO(我的名子)懷孕很久了,你知道孩子的爹是誰嗎? 我詢問了國中同學本人,她說那不是她創的帳號...
5.電話騷擾我與我姊,使用私人號碼或公司電話打來不出聲或響一秒不然就是我們接通他就馬上掛掉...也會跑到我家或我鄰居家求我復合...
以上他都不承認,有些事當我說都有證據了他才承認,他就會說都是在關心我..某次爭吵中他與我拉扯,我當時已6個月了,我說你憑什麼碰我,他就說我肚子孩子是他的我就是跟有關係...(但分手後他曾經說不要肚子孩子,事後又說是氣話)
我該怎麼辦?我能到警局備案嗎?能到兵役局檢舉他嗎?我孩子出生後該怎麼辦?他來搶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您前男友提出刑事告訴;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尚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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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問題想問
狀況說明:
我幫香港的朋友(以下稱小鈺)買台灣限定才買得到的漫博精品,人在香港的小鈺便找了代匯A匯台幣給我。
孰料代匯A拿到我的帳戶後,竟然把我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拿去給複數受騙買家匯款,做為收款用的帳戶。而在收到受騙買家們的匯款後五碼後,對小鈺謊稱該受騙買家們是代匯A的親人朋友,將後五碼交給小鈺,要小鈺告知我確認匯款。在確認完匯款後,即向小鈺要求等值人民幣,而小鈺也已將等值人民幣匯給了代匯A。
之後由於某位受騙買家連絡不到代匯A,便檢舉了匯款的帳戶(=我的帳戶),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也吃上官司。
知悉此事後友人小鈺向代匯A求證,代匯A才表示是因為他太晚回覆受騙買家們,才讓受騙買家們認為這是詐騙而向警方檢舉,並向小鈺要求,要小鈺將剩下的款項也匯給代匯A,代匯A便會向受騙買家們說明,並讓受騙買家撤銷告訴,堅決不肯先向受騙買家們解釋。同時等於承認先前說的匯款人不同是代匯A親人朋友一事是說謊。之後代匯A便消失蹤影不再回覆。
說明結束。(以上均有對話紀錄截圖可證明)
我想請問:
1.足以證明這些狀況說明的對話紀錄能證明我的清白嗎?友人小鈺也盡可能的將能搜集到的對話和匯款相關的證明都截圖給我。我並沒有接觸過代匯A,所以這已經是我能搜集到的全部資料了。
2.我在警局有側面聽到受騙買家們似乎是在露天拍賣下標的,我如果能提出我自己真正的露天帳號不為該賣家(代匯A)的證據(登入IP紀錄),並希望檢察官調查受騙買家們下標的露天帳戶,能有效證明我的清白嗎?
3.我是將我的帳戶交給友人小鈺,讓小鈺匯款給我,而非我自己將帳戶交給代匯A,代匯A向友人小鈺詐騙成功,才導致不知情的狀況下讓我的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請問這樣我會被列為共犯嗎?
4.友人小鈺使用了代匯,支付人民幣委託第三方代匯匯台幣給我,身為收款人的我有可能因此觸犯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嗎?據小鈺說法,代匯在香港似乎是合法?
以上。
感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所蒐集的證據確實包括您與小鈺、小鈺及代匯者的所有對話紀錄,都可以證明您僅是提供人頭帳戶的受害人,待本案結束後,您可依判決書向警方要求解除警示帳戶。
2.您可證明您使用的露天帳號,以及自身ip位置,以利警方可比對其他買家的ip。此外,亦可透過代匯者與其他賣家聯繫的時間點,提供您當時的所在地,以證明您當時不可能使用電腦,賣家另有其人。
3.依您的所述,應可證明您僅是受害人而非共犯。
4. 代匯A的行為確實涉及地下通匯,違反銀行法所稱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您和小鈺沒有關連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