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需有證據證明對方明知有漏水之瑕疵,卻故意為無漏水之保證,施用詐術,若無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尚難成立刑事詐欺犯罪之;又關於漏水之瑕疵,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對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亦無法請求解除契約,且尚須證明瑕疵為交屋前所存在,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不斐,尚有法院訴訟之裁判費用,且訴訟時間恐費時一年,您尚須考量訴訟所花費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 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 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人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人委任律師之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發函給建商限期履行,並應審視買賣之契約內容,找出對您方有利之部分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理費之部分,您仍需繳交與管委會,與房屋瑕疵無關,若房屋有瑕疵,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建商瑕疵,並限期請求處理,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律師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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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向建議發函請求其解決,若有因此造成損害,則也可以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合約處理,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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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教幾點問題。
今年房子交屋之後,建商希望我們在裝潢時可以將冷氣裝在指定雨遮處,還要將其放在格柵內。並要我們在一張裝潢合約書上簽名,表示同意將冷氣裝在隔柵內。(但是後面沒有提到若是沒有裝入格柵內的罰則)
後來在裝潢時,因為我們忘記提醒電器行要裝在格柵內(神奇的是回家確認建商給的資料袋並無裝潢同意書,要是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遵守,其實心中有點懷疑建商讓我們簽完就收走了),加上管理室也沒有貼出公告提醒,所以電器行就幫我們裝在格柵之上。既然已經裝了,對我們來說再遷移會有財損,所以我們是傾向維持現狀。當然維持現狀是以不違法為前提,所以後來去查了法規、問地政士,雨遮的水滴線內是我們的使用範圍,在合法的範圍之內我想沒有造成他人的困擾,就不打算移動了。但是建商委託的管理委員會一直施加壓力給我們,因為建商的房子還沒賣完,他們認為我們這樣裝有礙觀瞻,所以要我們把冷氣外機移下來。還一直拿出我們當初簽過的同意書來施壓,但是我主張這是我的使用範圍,並無損及他人權益,同意書的內容都是建商單方面要求,在當下交屋的氣氛之下我就算不同意建商的想法,也要「被迫」簽下同意書才能辦理交屋,我認為這是不對等的單向條約(只有建商對住戶的要求)。我們以這點來跟管理公司談,不知是對方法律知識不足還是真以為我們簽了同意書就一定要遵守,立場非常強硬。
現在我們的困擾是,還有五萬元的裝潢保證金在管理室。裝潢保證金是只能用在公設毀損的部分,管理公司又主張我們雨遮的牆面是「外牆」(我們反問:買房子有只買雨遮下面那個平台,牆壁不算的嗎?),所以要扣住我們的裝潢保證金,直到我們移機為止才要歸還。我們覺得這是兩回事,但是很多人喜歡將事情複雜化,亂牽拖一通,實在是很無奈。
想請教律師,管理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該怎麼主張要它們歸還保證金呢?在談判的過程中是否要錄音?若是真的要採取法律途徑,我們有贏面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請您幫忙解惑。謝謝





請教律師:
1.買屋前已知有地下室天花及牆壁漏水,簽約時仲介與前屋主三方在場,合約書載明有此項,前屋主須處理好漏水方可交屋,屋主承諾已處理好,可是交屋後一個月,竟又發現油漆屑屑掉落,根本沒處理好,不僅如此,還陸續發現其他問題:
<1>大門口右手邊下雨後磁磚會冒出水,也是漏水現象,前屋主盡然擅自進入社區自己以矽利康封住磁磚縫而已,不做積極處理
<2>頂樓天花板漏水,請人敲開地磚,原來是之前排水管沒裝好,導致漏水
<3>前屋主房子之前遭鄰戶非法入侵更改水管,但在交屋前並未告知,刻意隱瞞事實,導致我們找水電承包商來承接時根本無人敢承接,裝潢進度一延再延,蒙受利息損失與無法好好工作的損失
請問要怎麼辦?這樣前屋主有涉及詐欺嗎?我可以請求甚麼?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涉及民事糾紛,似無刑事詐欺犯罪之疑義,目前您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提起訴訟成本高昂,除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上有可能須支付法院委託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應嘗試與對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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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所繳交之價金恐將視為違約金被沒收,您可主張違約金酌減,應視您與建商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數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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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我有跟一個小建商買了預售屋,他之前有口頭承諾有要給我們指定的那種地板材質,結果半年後跟我們說找不到那種建材,要我們挑我們原本說不要的預設建材,或叫我們自己去找符合他的預算規格建材來給他做,一問之下才知道哪要把我們還沒蓋到2樓的預售屋一樓部分提前弄好來當他的事務所跟樣品展示處,我們有表是不願意,建商卻說房子還沒交屋,權利都還是他的,我們無權管他要怎麼使用,想請問律師。
1.關於口頭承諾我們建材部分(有錄音),是否能主張他一定要做到?
他似乎說要就選他提供的或我們自己有本事去找到一樣價錢的建材來讓他做,他說原本承諾那種建材真的要做要多花好幾倍費用,他不願意。
2.我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要把我們的預售屋讓他拿來當事務所、樣品展示使用?
我們簽約完半年他才跟我們說要拿來使用,當中我們都有付工程款,因為他會先把一樓部分都完成(地板廁所牆壁二樓以上還在蓋),我們怕被使用有磨損且影響房屋價值性,他說有損壞他會美容跟修復,可是我們不願意,但建商沒辦法商量(要我們自己去問其他建商或走法律途徑)。
懇請各位專業律師提供小弟一盞明登,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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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的預售屋已延遲交屋近一年,建商也準備賠償金,預計2015 Oct 使用執照會下來。現 ... (恕刪)
Dear Amy:
根據您的詢問,我可能必需先看一下妳與建商之間當初的合約內容;加購車位這件事本身會否如同建商所說導致必須換約、藉以躲避其應付之遲延責任,也必須將這件事之始末予以通盤觀察。可能,因為持分的問題導致整個買賣合約書要換約;再者這是預售屋,建築使用執照沒有下來所以建商可以依客戶需求再分割車位產權給客戶。一旦重新換約,則也就沒有原來的遲延問題。
在此,如果依您的要求違約金又要車位,那就是必須另外跟建商買獨立產權的車位(也就是獎勵車位),單獨就車位另外訂立合約。
然而,理論上,「不加購車位、得到賠償金」比起「加購車位、不會得到賠償金」...似乎前者比較划算;當然,或者您對於系爭房屋必須有停車位一事,相當堅持,那就另當別論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加購停車位,可能就必須接受建商之條件,您無法請求建商一定需賣停車位給您又必須給付您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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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危險移轉前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2443判決、95年度台上第39號判決),但仍必須符合民法之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先查詢不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記載或說明,若有告知或說明,你也知情並訂定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說明書上未記載,要看該瑕疵是否是肉眼就可以觀察出來,如果可以輕易觀察出來,賣方還是有可能主張已約定現況交屋依民法第355條第1、2項規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將來會是爭執重點。對方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你仍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肉眼不易觀察出來或需要經過鑑定之瑕疵,除非有告知,否則不會因為記載現況交屋就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仲介若未告知,已違反民法第567條據實報告急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之瑕疵無嚴重到影響結構安全,欲解除契約,實有所困難,比較可能為減少價金,應考慮與賣方協調,若提起訴訟,除委任律師費用外,法院可能尚要求原告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是否為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何,不一定真的划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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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通常是不允許解約
所以你要看契約條文內容
可以先詢問看看是否能解約
但這陣子房地產不佳
恐怕不容易解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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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違約,所繳交之款項,可能將視為違約金加以沒收,您可能僅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但一定會沒收一部分,不可能全部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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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這樣的,日前租下屋子
所以我們簽約了,先付一個月租金
也付清了仲介費
說好交屋時再付清訂金
年底報稅時,會多一條租金收入的稅金
和每個月都要付二代健保費
我們租屋10年第一次聽到這條款
當時簽約時,房東說要自己負責
所以要求我們負責,真是晴天霹靂
為什麼我們每個月繳房租
增加收入的是房東,而他的稅金
健保費要我們出呢?
我們當然不答應,堅持按照合約走
而且壓根就認為那2筆錢,不應該由我們負擔
根本無法商量,於是我們說不租了
房東說是我們自己悔約
所以一個月的租金,不還我們
所以仲介費也不可能退還
我們是遇到什麼啊?
現在法律真的這樣規定嗎?
二代健保費用嗎?
而我們不但沒房子住,錢也拿不回來
拜託各位大律師們
求求您們幫幫我們
救救我們,拜託
我們也沒有要報稅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你們在簽暑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會同事讓你簽署規約同意書,上面如果有載明管理費如何繳納,在你們自行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所以管委會可以向你催繳管理費。 管理費存入何帳戶屬於你們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要看到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有辦法釐清有無問題。但若管理委員擅自將管理費、公基金領出花用,會觸犯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等刑事責任,你們將來可以提出告訴並請求返還。 拒繳管理費逾2期,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聲請法院向你催討。 建議你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上開質疑,由區權人開會討論較妥。
一般交易,於交付物品後,遇到瑕疵,常聽到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有一天,物品都還沒交到買方手上,就預先知道會有重大瑕疵,那該怎麼辦?買方還會心甘情願收下這瑕疵物嗎?
民法第354條及359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買賣因物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法條規定是於該物交付後,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難道我知道我買的物有瑕疵,我還要硬收下來嗎?
惟實務認為:倘符合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交付)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應解為買受人在危險移轉前即得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並拒付相當之價金。
這種案例常常在買預售屋的時候發生,因為預售屋常常在建造的時候被買方查覺許多瑕疵,但錢又已經付了8至9成,難道要把錢付完,交屋後才能另外請求賠償嗎?
因此,法院放寬法條標準,認為房屋交屋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買方及得拒絕受領,並拒絕付款。
林俊賢律師筆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因為我於104/01月交屋,20年屋,交屋前有詢問房屋是否有漏水情事,屋主表示沒有(買賣合約內容亦有說明無漏水情事)。因為我生小孩及裝修(僅裝修客廳跟廚房)緣故,於104年7月25日才搬進去,於7/31晚上就遇到颱風發現有漏水(客房)情事,因為位於高樓(8樓)所以我們打算要換窗戶(因為颱風讓我覺得主臥窗戶要換隔音的,但因客房窗戶有滲漏水也一並更換),亦請仲介去跟前屋主反映漏水知情事,但是,前屋主一開始說他之前沒漏水情事,但是我們說,這明明有修補過的痕跡,屋主說不知情不合理吧,然後仲介就請抓漏師傅來評估,評估出來跟我們之前找做窗戶的來看是一樣的說法:因為房子比較老舊20年了,所以以前的技術導致窗戶跟水泥之間所造成的漏水,但是這以前有修補過的痕跡,也修補的不好~所以目前都評估只能使用做窗戶包框來改善漏水情況而已。但是已經跟前屋主說了這樣的情況,前屋主只說"窗戶部分也覺得,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也不願意出面處理",我想法只是,如果沒搬進去沒遇到下雨,我們怎麼知道會有漏水情事?而且我們搬進去是7月的事情,其他住戶也都會知道!這真的跟使用一段時間有關係嗎?另外,如果走調解會她一直不願意出面呢><"
因為我們不可能等到他願意處理才處理窗戶事宜,所以已經有請窗戶的人員來更換了,並報價針對修繕滲漏水須包框處理的費用以及更換窗戶的費用,因為不可能僅包框而窗戶不做更換。並請窗戶的廠商在報價單上註明修繕滲漏水窗戶。
颱風過後我們僅拍照有漏水部分,但是可能沒有很清楚,我不可能在等到下次下大雨再拍照存證.....那如果前屋主說已經沒有漏水事情了怎麼辦
還有,因為當初交屋時,代書沒注意到有天然氣所以沒過戶,之前我們去申請時,欣彰天然氣說,因為之前屋主有欠費,所以被拆表,要我們繳清欠費跟安裝費(因為是被強制拆表,所以要覆錶安裝要跟我們收350的安裝費,不收拆裝費)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前屋主要負責吧??((前屋主認為沒結清應該是無法轉移給我們,所以,不願意支付。))但是,如果當初在交屋時,代書有針對天然氣做過戶,前屋主就必須先繳清這些費用不是嗎?!
因為仲介說,天然氣這部分是售後服務,屋主沒要求是不會去注意要過戶天然氣,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一直採不想負責態度,看了其他人諮詢部分,針對上述滲漏水事宜僅能做瑕疵擔保而已?無法減少買賣價金嗎?
努力這麼久才終於買了房子,貸款壓力還在...竟然遇到這麼多問題><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在煩請律師們細心解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您,盡量與賣方協調解決,不要輕易提起訴訟,以降低損失為目標,若提起訴訟,法院將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您除須支出高額之鑑定費用外,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及給付法院裁判費,不一定真的核算,可能較自己修繕完成費用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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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103年7月底購買已改格局之7房舊公寓(2樓,包含後方2間違建增建),但後續被鄰居檢舉不合法,工務局於103年底要求恢復原狀,想請問下列法律問題:
1.前屋主於交屋現況說明書有勾選[是否有因改建,違建,禁建所生糾紛之情事],但前屋主未告知室內房間是違法的,請問要恢復原狀的費用與責任是否前屋主要負責?
2.103年有請建築師查驗發現結構有安全疑慮(樑柱與竣工圖不符)且有超重狀況,且有告知前屋主,這些問題或賠償前屋主是否該負責?
3.103年底有與前屋主開協調會,因工務局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暫時未強制執行而未向前屋主求償,但104年8月又被舉報,應該會強制執行,此時向前屋主求償是否會超過民法6個月的期限?(103年底有通知前屋主)



你好:因我家後方有一棟剛興建完工待交屋的大樓,於該棟大樓交屋前約2~3個月前,發現其地下室排風出風口,排出大量的廢氣,況且該出風口位置正正對著我宅後方,導致廢氣全都由窗戶處排進我宅內部,氣味很難聞,剛發現大樓有在排風時排風量很大,像飛機起飛一樣,還有白色煙霧(疑似是發電機測試),經向建設公司工務所反映許多次後,目前雖有關小排風量,每日仍有固定時間(目前發現是09:00及17:00)排氣,排風量雖較小但廢氣還是排入我宅內部,造成家人生活困擾很大,發現有排氣時就要趕快關窗戶,日前現已有向該大樓管委會提出此排風位置及廢氣問題,但建設公司及管委會目前都無回應該如何解決,如未解決恐影響家人健康,煩勞有無解決之法,謝謝.
(目前該排風出口位置距離我宅約2~3公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照契約約定之解除契約方式請求解除契約之,通常需先發存證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精神損害賠償尚難請求之,建議若能解除契約返還款項,實為上策,不建議另外提起訴訟,尚需花費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原告亦須盡完全之舉證責任,難度不可謂不高,若能和平解決,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實屬萬幸,應將訴訟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均全盤考量之,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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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維修,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在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提起訴訟所需花費之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法院請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及因訴訟之時間勞力成本,若損失金額不大,實在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亦可考慮聲請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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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您好,
小弟在2014年初於外縣市購買一透天房屋,屋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但於交屋時發現部分牆壁出現嚴重壁癌,另一房間壁紙浮起,因此當下請代書暫撥部分買屋款 ,待賣方提出解釋。賣方請第三方估價,並提出賠償修繕金。在過去的判例漏水不屬於重大瑕疵,只能接受賠償,並由仲介撰寫一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完全站在賣方立場,寫到賣方已針對漏水修繕補償金額,爾後不在負任何瑕疵擔保。
因本身在外地工作,一直未整理修繕,然問題在數月前發生,我常住兩天下,發現廁所排水管有嚴重漏水,向仲介反應完全不理會。我想前屋主必然是抱僥倖的心理,今天如果我翻新廁所了,那問題前屋主就可推得乾淨,而我因不知問題點,如翻新後依然會漏水,就變成是我請來的施工所造成的問題。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瑕疵擔保的期限是多久 是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嗎?2.簽立的同意書是否有機會依※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3.因賣方故意用壁紙隱藏瑕疵,是否可依此情形,提起詐欺罪。或依廁所一般排水管嚴重漏水,是否構成詐欺罪。
4.仲介方在撰寫同意書時並未針對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是依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內容撰寫,而是一味告知賠償是一次性賠償,問題是有些瑕疵是不易立即發現,是否可追究仲介沒有按買賣契約內容撰寫,是否構成背信罪
煩請各位律師能給予指點
謝謝
小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前屋主明知漏水瑕疵,且故意隱瞞漏水瑕疵,方有構成施用詐術之可能,證明難度頗高,不容易構成;若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必須證明瑕疵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通常法院會要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作鑑定及估價,若未估價,還會要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以上鑑定費用,可能均遠遠超過律師費用,亦須加以考量之,若損害金額不大,建議以協調方式處理,降低損失較為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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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個問題,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初步描述,房屋目前發現的瑕疵有『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等。
當初簽同意書時,似乎只針對壁癌,賣方已經提出修繕金額,但當時我方並未發現
廁所排水管瑕疵,既然我方不知情,若賣方有意不告知或者以裝修方式加以掩蓋,
仍有給付瑕疵物之可能,該同意書可否免除該部分瑕疵責任,容有爭執空間,此部分
就得看實際屋況判斷該廁所排水管瑕疵是否屬於不能立刻發現的瑕疵以及同意書內容
而定。
依據法律規定,仲介對於房屋有向買方調查與說明義務,該屋況說明書填寫未漏水,卻
發生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情況,若能證明房仲有疏失,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買方可以主張房仲連帶負責。
至於刑事部分例如詐欺或背信罪,無法一概而論,真的得看個案證據判斷是否能成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 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想請問,我家新蓋好的社區(1年多不到兩年,當初是預售屋),就因為颱風來於是牆壁漏水(牆壁一直冒水出來),天花板滴水,陽臺外的玻璃整片被吹倒樓下鄰居家,
因為88風災,我家牆壁會漏水,窗框的牆壁有45度角裂縫,鄰居家陽臺的玻璃整片連同「欄杆」被吹到樓下鄰居家,然後建商說“天災”他們沒理賠,所以要自行處理,但才蓋不到兩年,前年12月交屋,去年7月我們才搬進去。
牆壁漏水竟然推託是因為颱風太大(那為何別的建商蓋的房子就沒事)
陽臺外圍玻璃被吹掉也說不管他們的事,所以要住戶自行維修!!!!!
請問這我可以請建商全權負責嗎?
因為他說契約上面寫說保固一年,而且天災不算。(可是蓋好至今,都沒遇過較大的颱風,所以一年內也無從知道房子居然會漏水)
但我覺得牆壁會龜裂跟玻璃陽台外圍玻璃碎裂跟他們當初蓋的時候沒用好有關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若能與建商協調處理,應盡量避免以訴訟解決,以避免提起訴訟花費過高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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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屋主有隱瞞瑕疵,對您宣稱無漏水瑕疵,或許可考慮具狀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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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事責任部分,您可依瑕疵擔保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減少之價金,及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請求仲介員與仲介公司連帶賠償同一金額,二者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刑事責任部分,除非能證明出賣人刻意遮掩瑕疵,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如仲介知情,可能成立共犯關係,但實務上多半認為屬民事糾紛,判決無罪,士林地院92年度自字第175號判決:「於房屋買賣之中,倘房屋現況有漏水之瑕疵,出賣人僅就「現況有漏水」此等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交易重大事項負有主動說明義務,而應不及於與物之瑕疵本身無直接關聯之出賣人前有無修繕漏水、漏水修繕之方式,甚或修繕漏水時與樓上住戶交涉之過程(除非買受人或仲介人於交易過程中對此有特別詢問,自應誠實回答,否則若為不實回答自屬實施積極之詐術,而不待言),以免將過分加重出賣人交易上說明義務,阻礙社會正常交易流程。」可參。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漏水屬於物之瑕疵,可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主張解約、減價,若解約顯失公平,僅能請求減少價金,至於何謂顯失公平,要看具體個案與證據認定之。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房仲居間買賣,須按照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向買方說明屋況,且對該說明書內容要善盡合理調查責任。該說明書上,賣方填寫未漏水,交屋不到四個月發生嚴重漏水,仲介視具體個案情況,恐有違反該條例規定,依法房仲業主與該實際承辦之仲介人員須就我方因此所受損害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賣方於不動產說明上填寫未漏水,事後發生漏水,不當然構成賣方詐欺,若我方要主張詐欺,舉證責任在我方,根據過去處理相關案件經驗,法官不會只因為上面填寫未漏水,就認定為詐欺。
上開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房仲人員有無故意過失需連帶負責,須根據具體屋況與證據資料判斷,若能提供詳細資料,則能更準確之判斷。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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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於尚未影響結構安全之下,無法解除契約,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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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安意外無法作為解除契約之理由,建商遲延交屋,可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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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小弟在104年6月3日跟新房東簽訂租300坪廠房合約並訂雙方協議事項也以付押金9萬,要簽定合約前有在三強調屋主點交時間(因為要跟原本承租舊屋主說提起退租)並隔天也跟原本舊屋主告知,新房東也同意約定在104年7月20交屋給承租人,在104年7月21做第一次點交當日現場還很淩亂無法點交給我,新屋主有口頭告知一定能在104年7月30完成點交,本人在104年8月4在做二次點交舊房東還是法點交給(我每次點交日都有錄影存證)房東一直拖交屋時間也未履約協議內容包況隔間電表水表等等事項都尚未完成,一邊舊房東以退另一邊有無法點交廠房給我(蠟燭兩頭燒),當下就跟他說你以嚴重違反交屋時間及未完成當初協議合約內容違約在先,本人提出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9萬,告知屋主後有口頭說押金可退.但是整理廠房費用需要負擔,(當初簽訂合約有注記整理費用由屋主承擔)。請問律師我真須負擔他所說整廠費用?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內容告知屋租退換租金解除合約? 勞你了 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104年6月3日跟新房東簽訂租300坪廠房合約並訂雙方協議事項也以付押金9萬,要簽定合約前有在三強調屋主點交時間(因為要跟原本承租舊屋主說提起退租)並隔天也跟原本舊屋主告知,新房東也同意約定在104年7月20交屋給承租人,在104年7月21做第一次點交當日現場還很淩亂無法點交給我,新屋主有口頭告知一定能在104年7月30完成點交,本人在104年8月4在做二次點交舊房東還是法點交給(我每次點交日都有錄影存證)房東一直拖交屋時間也未履約協議內容包況隔間電表水表等等事項都尚未完成,一邊舊房東以退另一邊有無法點交廠房給我(蠟燭兩頭燒),當下就跟他說你以嚴重違反交屋時間及未完成當初協議合約內容違約在先,本人提出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9萬,告知屋主後有口頭說押金可退.但是整理廠房費用需要負擔,(當初簽訂合約有注記整理費用由屋主承擔)。請問律師我真須負擔他所說整廠費用?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內容告知屋租退換租金解除合約? 勞你了 謝謝

小弟於今年5月看中了一間中古屋,也與賣方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因賣方承購之預售屋"據說"使用執照最快10月才下來,他們也要裝潢好才會搬過去,是故契約中雖然明定最遲於104年11月30日前交屋,但另備註:「因賣方所購置之預售屋延遲交屋,買方同意延遲配合賣方交屋,但不得無故延遲。」但最近其預售屋雖已外觀皆大致完成卻多日來皆無工人在內施工,聽說建商財務方面有些許問題,是故本人又向賣方求證,卻得到其預售屋"應該"12月才會拿到使用執照,但也只是口說無憑。想請問我們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備註內容會讓我只能一直等下去嗎?還是這樣的情況算賣方無故延遲?另外我的貸款12月就到期,若到時賣方不肯過戶,我無法將錢匯入履保,這筆貸款就失效了,請問我可以照契約內容要求賣方過戶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屆時可依契約規定先請求過戶,以利您辦理貸款作業,再與您簽訂租約,協調交屋日期與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家父之房屋有辦理房貸,約於2年多前因延遲繳納貸款,信用合作社曾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後經雙方協商後,繼續按期繳納貸款。近日家父委託房仲賣房屋,整個交易流程由代書已經完成代償,繳清房貸但信用合作社不願開出清償證明,要家父支付2年多前向法院申請假扣押的費用約18000元,俟支付後才願意開立清償證明,房仲一直要家父支付該筆費用,告知若因此影嚮交屋則有違約情形。爰此,家父已繳清房貸但無清償證明辦理塗銷,可以辦理交屋?
擬請問:
有關信用合作社要求支付之法院相關費用,應由誰負擔才算合理?又該相關費用之計算基準為何?信用合作社可藉此不發給清償證明或再次申請假扣押? 若已繳清房貸但無清償證明,可以辦理塗銷及交屋嗎?煩請給予協助,謝謝

本社區有33部電梯,交屋後前兩年電梯的維護廠商是與建商簽訂維護合約。
由於與建商之間有點交的糾紛,故前兩年電梯發生問題時,維護廠商告知建商要求不得直接接受社區的報修,必須經由建商。
此期間電梯已發生了諸如要從10樓下1樓,在下降時突然停在6樓,再突然上升到9樓,或運作時發出巨大撞擊或摩擦聲,運作時會發生巨大馬達運轉聲....等問題。
從向建商報修到維護廠商到修,往往要經過3~4天以上。
當維護廠商來進行例行維護或到修時,基本上是明白表示建商要求不得回覆社區的任何詢問。
後來社區工作人員與維修工程師較熟悉後,私下暗示合約期滿後社區應該找"不怕建商不給案子"的廠商或單位來檢查,應該就知道為什麼心電梯問題就很多了。
然此段期間可能是維護廠商即為安裝廠商,最少維修或維護後問題總能在一定期間內減輕或暫時消失。
-------------------------
第三年起雖電梯仍未完成點交(目前與建商訴訟中),但依法社區還是要自行找他廠商來維護(原廠商明白表示因建商要求,不會續簽)。
可能此時的管委會多是由閒賦在家的退休人士主導,所有的維護廠商多半是找出價便宜的,當然電梯維護廠商也不例外。
以下就是我認為管委會未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的地方
1.以往原安裝廠商進行例行維護時是一次來7~8組人,每組2~3人,一天完成,但之後找的廠商多半是來2~3個人,也是一天完成,今年的廠商更誇張,是只來1個人,還是一天完成全部33部電梯的例行檢查。
然管委會從未對此狀況發出疑問,由於我曾任第二屆管委,社區工作人員層私下表示,負責的管委根本就沒在管到底廠商有沒有好好作例行維護,因為相同的問題一再重複發生,負責的管委或管委會根本也沒有反應。
2.大概是之後由社區自行找的廠商太便宜的關係,不但對於原來的問題束手無策,對於新發生的問題也是常常早上到修,中午再次發生,新問題如下
(以下的樓層數字均為比喻,均是多部電梯都有發生相同問,或是同一部電梯相同問題越修狀況越嚴重)
以下是我知道的問題~~~
A.例如從19樓要下到1樓,結果電梯卡在16樓與15樓之間達30分鐘之久。
B.從1樓要上到16樓,當電梯到達13樓時搖晃到停住無法運作
C.從10樓按向下到1樓,這時電梯正從5樓向上到15樓,正常狀況應是先直接上到15樓,再往下到10樓才會開門,但實際狀況是電梯向上到15樓時,到10樓就開門了,到達15樓後向下到10樓也開了。
D.多部電梯經常有某些樓層按向下或向上均無反應,但其他樓層正常。
E.多部電梯某些樓層等電梯時按向下或向上燈都不會亮,不過電梯會來,但其他樓層正常。
F.某幾部電梯經常發生某些樓層按完要去的樓層鍵後按關門鍵,所有燈號熄滅,LED會顯示正在上升或下降,但實際上電梯是停在原地不動,再按任何樓層鍵也無反應,有時連按開關門鍵也無反應。
G.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時突然短暫停止再突然快速下降2~3層樓,停住後再以正常速度到達原先要去的樓層。
H.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到3樓時短暫變慢,再重重降到1樓,可以明顯感受到大怒神的快感與電梯1樓緩衝彈簧的反作用力。
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總是反正又沒有人出大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要不就是說廠商說有修了.......反正就是沒死人,OK的啦~~~
現在要委員會要改選,同時維護廠商要重新找,向管委會反應,管委就說讓下屆委員處理吧,或是等簽完新廠商再說吧。
向公寓大廈的管理機關反應,其回覆是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啊,要不就去告管委會啊,問題是這明顯是管委會未善盡管理責任,而且這些電梯極有可能發生公安意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單位是可以糾正的,果然不虧是朱大市長麾下的好部屬....等死了人再來說吧。
我已經被關在電梯兩次,遇到突然變成大怒神3次,進入電梯後不管按哪層都沒反應3次,等電梯按向上、向下都沒反應多次。
請問,身為一般的死老百姓,我能怎樣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
謝謝


再請教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寄發存證信函或直接提告訴強制要求管委會提出由具公信力及專業度的單位所作的問題原因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報告?
除了這是住戶都有管理費委任管委會管理的設備之外,這也是全住戶的共有財產,同時也與生命安全有關。
電梯一台接著一台出問題,尤其由非原廠維護的這兩年
33部電梯中居然燒毀了8部馬達,幾達全數的1/4,管委會卻是完全
沒動靜,既不向建商或原廠要求解釋,也未要求維護廠商提出說明,
(應該說據說在管委會開會時,維護廠商的說明是"設備老化",我自己就是系統工程師
含安裝完畢到交屋的那一年才啟用5年的電梯能老化到這種程度??
管委會居然是接受的~~~)
不知道根本的原因,每天搭這種電梯,真是很恐怖。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 (恕刪)

【事件概述】
約在二年前,廖男在沒有告知房東的情況下,
「人搬離,私人物品全部仍放在租屋」,
本人今年5月初收到瓦斯催繳帳單後再進而追查水電費帳單才發現103年3月後廖男也都無繳費,才知廖男已不住在租屋(但物品仍在未搬走)。
廖男承諾會在「5月底、6月初」將物品搬走,歸還租屋,
但截至今日,廖男的物品依然「在沒付房租的情況下,堆放在屋內」。
本人多次與廖男溝通,未獲善意回應,
本人曾在未告知廖男的情形下,答應友人將戶籍寄放在租屋地址,
之後廖男提出異議,本人隨即道歉,
並於102年10月24日前往新店戶政事務所將友人戶籍遷至新店戶政事務所,而新店戶政事務所也正式於103年3月3日正式將友人戶口移出,目前友人戶口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但廖男現以下列理由刁難房東:
廖男聲稱受到追債信函與電鈴之騷擾,若房東不改善,將終止租約,
且要提告房東,要求精神賠償與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所有廖男支付的租金。
本人對廖男的說法無法苟同,原因如下:
(即使廖男現在不住,但物品在屋內,既沒歸還鑰匙,也未告知房東正式搬離終止契約點交房屋,形同繼續居住)既有居住事實,怎可不付房租?
所以廖男要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的所有租金,實屬不合理。
而其間廖男還曾告知房東有時會至國外出差故房租會無法準時匯出,故意讓房東以為其還住在租屋處,實際上卻人已搬離但所有物品仍全留在屋內.
再者,追債之騷擾行為,非本人所為,
廖男若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受到威脅或恐嚇的錄音或錄影或是有鄰居舉證)證明確實人身安全上受到威脅再向執法單位控訴騷擾他的人。
水、電、瓦斯費
廖男自行搬離,並無告知房東,本人直到收到催繳帳單,
才知他積欠近兩年的水、電、瓦斯費,導致水錶、電錶被拆除!
遂於104年5月6日廖男才與房東結清103/1~ 104/3的水電瓦斯費用及104年1 ~ 5月的房租
目前廖男尚積欠104年6月的房租11000元及水電瓦斯費尚積欠584元 (7月份房租也尚未給付,但契約上是載明每月月底前須支付)
3.管理費
廖男積欠103年1月~104年7月的管理費,而房東為了避免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及觸犯所謂”惡鄰條款”故房東已於104年7月10日將管理費共6960元(103/1 ~ 104/12)交予管委會
(經詢問後管理費是每半年收一次)
要特別說明的是:
所以簽約時,本人才會告知廖男「無管理費」。
所以本人對「管理費」一事毫無所悉,再且本人自93年購屋以來也未曾住過此處,完全不知後來的管理費何時開始產生. 基於當時租屋契約未載明管理費,本人願意退還廖男在承租期間已付的管理費,但廖男必須檢附繳費證明,否則本人無法確認要退還的金額。
檢附所有其支付的管理費憑證或單據予房東,房東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日期及費用將廖男所支付的管理費退還.
另外本人已在7/6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屋將收回自用,請其8月8日下午2:00與本人進行房屋點交
我想問的是:
1. 如何做才能收回我的房子? 2. 如何做才能拿回房客積欠的費用? 3. 廖男所謂的「提告」是否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當然可以另訂協議書,而本件您們也應先審視原合約,看有無對您們有利之條款可以主張,才能有更多談判之條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欲簽訂保固合約,亦須載明瑕疵部分、修補部分及保固範圍和時間,亦可請求開立本票擔保保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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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內容要把你所要的要求都寫在裡面
雙方簽名就有效
但因為還是有一些眉角
建議你還是找律師協助
否則簽了之後反而讓自己受限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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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中古屋最常碰到的問題不外乎:坪數短缺、輻射屋、海砂屋,以及漏水壁癌的問題,其中又以房屋漏水為最多數。而一般民眾最常問的問題,就是買到會漏水的房子,究竟是要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可不可以解除契約,要賣方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
關於究竟該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其實依具體情況各有各的責任,所依據的法律也不相同。
針對仲介,在買賣過程中,仲介依法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與買方並詳細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也是契約的一部分),也應該告知買方依仲介專業應該查知的不動產瑕疵,並協助買方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所以如果仲介明知該中古屋有漏水的問題,卻故意隱瞞,或是過失而不知有漏水而未告知買方,仲介人員和所屬仲介公司應對買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賣方,賣方應對出賣的中古屋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的中古屋交屋前就會漏水,賣方對此有擔保責任。但要主張擔保責任,買方依法要在受領該房屋後盡速檢查(建議在驗屋階段就盡速檢查,並把驗屋放在交易過程中的前階段,因為已經給付的價金還不多時,有比較多制衡買方的籌碼),如果發現有漏水情況,依法也要盡速通知賣方(實務上通常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倘怠於通知,就會被認定承認受領該屋(意思就是不能主張該屋的漏水是瑕疵)。
至於可不可以因為房屋會漏水,主張要解除契約而要求賣方返還價金。依法要因為買賣物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必須要瑕疵非常重大,否則會被法院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不接受。實務上,因為房屋有漏水而要求解除契約,法院通常不會接受,除非具體個案的漏水情況確實是屬於非常重大的瑕疵。所以,實務上多半僅能請求減少價金,另外,如果賣方曾保證沒漏水的問題,也可選擇主張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