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授權他人代為簽名,可能為有效,您可考慮攜帶完整契約與律師諮詢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若明知土地是你爺爺所有,未經你爺爺同意,越界建築廠房並出租他人牟利,會構成竊佔罪,惟95年7月1日以前所犯竊佔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依你所述廠房是在20多年前搭蓋,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處分。 民事上可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返還占用土地部分,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若當初非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對方可能會越界建築部分要求不得拆除或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但不影響你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先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鄉鎮區公所詢問相關流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父親於104年12月中病逝,因尚有債務問題我們也已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
當時也並未留意父親是否另有其他遺產等!
但於105月1月喪事後突然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通知單,告知父親於彰化田中尚有塊農用地屬共同持有,要求我們填妥繼承不動產申請表後寄回否將會有罰緩之問題,另外也收到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要求我們申報遺產稅,父親亡後我與母親及姊妹們才知道原來於父親彰化老家仍有土地不動產之事宜,母親雖為配偶對此一事仍也不清楚,只知土地持有人當中亦有父親其他兄弟姊妹,加上父親個人有債務問題,想請教律師:
1.若配偶子女繼承土地,債權銀行會要求我們以土地抵繳債務嗎?(因土地不單只有父親個人持有)或是催繳債務
2.家中姊妹其中一人不願選擇繼承,若擇拋棄是否比較適宜?
3.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土地不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再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不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會有影響嗎?須先向彰化田中地政事務所聯絡嗎?
非常感謝您
註:此筆土地(農牧用)不動產屬共同持有,實際土地大小以及現況我們也從未見過,突然收到通知要求繼承,另有父親病前所積欠之龐大債務,實感有些困擾...







我家長輩在民國78年申請廟宇建築執照(私人廟宇),民國80年取得該廟宇使用執照,早期聽家裡長輩口述廟宇並未侵犯到鄰居土地,100年鄰居要興 建房子找來地政測量,發現廟宇一角侵犯到鄰地呈三角形約4坪,家中長輩也覺得很納悶之前是鄰居侵犯到我家土地,現在變成我家侵犯到鄰居土地,家中長輩也多 次會同地方人士跟鄰居提出協調要購買該土地,從一坪2萬喊到10萬購買(100年公告土地現值3千2百元)也從購買4坪三角形,提高到購買長條型約14 坪,鄰居堅持不賣,也在104年12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家中長輩拆廟還地停止侵害土地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並賠償鄰居的損失。
請問一下,這樣的問題家中長輩該何如處理比較好,謝謝
或是有時麼方法可以不用拆廟還地

你好:
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若當初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當初之原因關係(例如無償使用借貸)主張權利。 若真的係越界建築,只要是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需要支付償金,你先前占有之意義對方會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可以請求購買越界之土地,若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購買越界土地,法院會酌定價額。 若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或是當初臨地所有權人已經異議,臨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時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第796條之1之規定,若利益衡量後符合要件,可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並適用前面所述,請求購買越界土地。 故意越界建築會構成竊佔罪,但已離於追訴權時效,故無須擔心。


各位律師好:
簡述案件事實如下:
父親約10年前向一外省老兵(目前已回大陸)購買目前居住房屋(為公寓2樓),有房屋買賣契約為證,但卻沒有土地權狀。該土地為一名好心老地主無償將土地給予其他老榮民居住的(當時一樓皆住著老榮民)。就此過了數年。
日前有一年輕人自稱為老地主之兒子,因老地主過世接手財產清查後才知道有這樣一塊土地被我們霸佔了,於是上法院控告父親侵占。但其實我們居住的房屋約只有50%的面積使用到他的土地,另50%為父親友人的地(同意給我爸爸居住)。
我們曾口頭向告訴人表達願意支付租金或費用,請他將土地租給予我們繼續居住,但其不願意,目前收到地檢署傳票,請問大律師我們能夠採取甚麼樣的行動避免父親的刑責,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縣市政府建設課,聲請建物相關資料,以利做為建商有無刑事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證據,待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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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把雙方約定事項白紙黑字寫下來,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以理來說如果都是共有
那麼稅金平分並無不妥
但如果有簽立協議書
那麼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沒有寫稅金的話
就沒有理由由你均攤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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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稅捐可以約定由他方負擔,若原本係贈與人或出買人需要負擔稅捐,可以約定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負擔,只要稅捐有人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不會介入私法關係之約定。 土地部分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過戶即可。 房子若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判斷所有權歸屬係以興建房屋之人將房屋興建至足避風雨而達一定經濟效用時就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於違章建築未經保存登記,無法以登記方式轉讓所有權,所以房子所有權人仍然係你父親。至於叔叔繳納房屋稅並無法證明其係所有權人,而你父親並未轉讓事實上處分權給叔叔,叔叔占有房屋之權源可能是使用借貸、租賃等等,但無法對抗所有權人,可請父親出面終止契約並要求叔叔遷讓房屋,但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可請父親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叔叔(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主張物上請求權,所以由你父親發函比較不會有爭議),要求終止契約及遷讓房屋,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仍不明確,建議尋求正式諮詢為妥。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這沒有什麼合不合理
這是ㄧ筆爛帳了
而稅單不等於所有權
是以原始出資建築者認定建物所有權
所以你要去找當初興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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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問題分兩個部分
首先占用部分只要對方無權佔有
當然必須拆除
這是不好處理的
其次
拆除部分你倒是不用擔心
依據民法811條規定
你們就當然取得所有權
但這一串問題建議你找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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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父親前陣子病逝,有留下部分土地但無現金等遺產,因父親再世時有跟會,而之前因父親住院需要用錢,所以我在父親同意取用下標下會作為醫療費用,現今父親病逝這筆會錢是否算為父親的債務,約莫30萬左右;而我與養母同為繼承人但養母認為這筆費用應該有我個人負擔。可是在父親生前早已有討論如果父親病況需持續住院而無現金可用時同意販賣或銀行借貸父親土地作為醫療費用,但父親現在過世養母就說父親土地已由我跟她共同持有但這筆會錢的債要我個人支出,我覺得不合理想爭取公平一人一半負擔這筆支出,且我父親的土地公告地價總額大於此筆債務,因為我只知道繼承不能只繼承有利益的部分,應該是利益跟債務都得繼承不是這樣嗎。所以我想去地方法院申請判決不管是土地或是債務都應該是兩人共同承擔及繼承,主要也因養母直接嗆明除非法院判決她得拿出一半費用不然他都不會拿出任何金錢,想請問律師可以跟我說,我該用甚麼名目去遞狀紙,讓法院來裁判。


您好,前地主兄弟(A男)之間共同持有土地,因與兄弟之間產生糾紛,走法院途徑之下,前地主的兄弟(A男)告按鈴控告前地主(B男)後,被法院判決前地主的兄弟(A男)敗訴,法院執行土地分割,前地主(B男)因而獲得八分之一的土地,前地主(B男)用空心磚將其土地圍住,前地主的兄弟(A男)重蓋房屋後,利用前地主(B男)之牆壁搭起鐵皮屋與車庫,並鑽前地主(B男)之牆壁,私自埋設排水管,將水引至前地主之土地上。在幾年前,因故過戶給我,我與前地主兄弟是鄰居,日前整修其過戶之土地時,才發現前地主之兄弟鑿穿牆壁,私自埋設排水管,並把廢水排放到我的土地上,所以我就把管路用水泥封住,但不料前地主兄弟卻又私自鑿穿,又把廢水排放到我家土地,多次之後,不堪其擾,我直接拿噴火槍,直接把附在牆壁裡的水管直接燒除,引來前地主兄弟的太太不滿,說我侵占她的土地,說這排水管早就存在了,要去法院告我,要讓我上報,我直接跟她說,這是我的土地,這是我的牆壁,不要把廢水排過來,我只好直接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警察處理後說,排水問題他無法處理,這要找環保局,他會幫我轉通知環保局來處理,另外,在整修時又發現,前地主的兄弟更私自打掉前地主圍起的牆壁,搭起小木屋占用土地,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我們家現在的房子是在蓋在親戚家的土地上已經有20餘年了,當初蓋房子時,親戚(奶奶的弟弟)自己主動找爺爺說,剛好親戚家也要蓋房子,希望能跟我們做鄰居,並說屆時蓋好之後願意把那塊土地割讓給我爺爺,要我爺爺安心蓋房子在那塊土地上。結果事後親戚反悔一直不願意把土地割讓給我爺爺,而我們也在這塊土地上住了20年,爺爺也一直很怨嘆說 早知道就不要相信親戚的話,當初應該是自己買地買房,而不是把所有的錢都投入在蓋屋上,落得現在有房沒地 隨時都有可能被人趕走。我們雖然沒有地權,但是房屋則是登記在爺爺名下。
請問:如果屆時對方翻臉不認人,要求我們搬走,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爺爺書讀不高,當初蓋房子的時候,也沒有留下任何字據或證據)




你好:
要依租賃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先釐清農地是否可以合法搭建廠房,若違法搭建,出租人有權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基地。 若可以合法興建,也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承租基地時一定會就將來租賃契約終止後建築物如何處理為詳細約定,依照契約約定履行即可。 基地部分積欠租金達2年以上,出租人可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基地。 A廠房部分,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 出租人可要求給付租金,終止租賃契約後你繼續占有使用基地、A廠房,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要按時給付租金為妥,若租金太高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不服調處,可以訴請法院調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請求不合理,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再針對其請求加以答辯 ,可先請求原告舉證聲請丈量鑑定再請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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