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筆土地為共有土地,則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該筆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前,無排除他人使用之正當合法權源,除非嘗試主張默示分管協議,但建議做好敦親睦鄰,嘗試以和解調解解決之,以訴訟解決,您真的不見得佔便宜,尚需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不見得划算,可考量補貼價錢承租或購買,較為圓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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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是有一次大家回外婆家在聊天,我表姊夫說表姊愛吃太陽餅,我爸只是回說,你老婆愛吃就常買給他吃啊~那個也不貴!我表姊夫自己會錯意,覺得我爸看不起他,在笑他沒錢,就突然站起來嗆聲,我爸不想理他,離開客廳走到餐桌那,表姊夫還追過來,作勢要打我爸!還嗆了一句:你要不是我老婆的小姑丈我就打你了!
後來我爸實在氣不過,去到表姊夫家,想找表姊夫的媽媽理論,讓他媽媽知道自己兒子到外婆家做出這種事!誰知當天表姊夫休假剛好在家,表姊夫一看到我爸就勒住他脖子把我爸架出去!在外面騎樓扭打!(這段過程爸爸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音!***但是錄音是去年5月份的)!因為表姊夫那時候有嗆一句,一定會找我爸輸贏!還說以後見到我爸,見一次打一次!
昨天除夕夜,大家照慣例在自家吃完年夜飯會回外婆家團聚,表姊夫先到,還一直揚言見一次打一次!我們到了之後,媽媽先走進去,表姊夫問我媽說:你老公有沒有回來! 我媽說有!表姊夫馬上站起來要衝出來打我爸,我剛好走到門口跟表姊夫碰到面,我擋著不讓他過去,他就把我推開,然後跑過去跟我爸扭打在一起!
我爸有報警要把表姊夫趕走,因為當初去備案的時候,警察有說,媽媽戶籍還在外婆家,他有權可以叫警察趕走表姊夫!但是警察來了之後?,媽媽不是所有權人,因為外婆總共五個孩子,加上它總共分六份,二舅過世了,他的的那份又分給他四個孩子!那如果這些共同持有人超過一半都不歡迎我表姊夫,是不是可以趕他走?還是一定要土地權狀掛名的那位才能趕走表姊夫?
爸爸去驗傷,驗傷單開的是,頭部鈍傷,鼻子鈍傷,請問這樣大概會怎麼判?
因為表姊夫是個笑面虎,警察來了之後他聲稱他沒動手,但是我們都有看到是他先衝出去勒住我爸的!還故意在警察面前激怒我爸,要讓我爸講話激動無理,然後自己表現的一付受害者的樣子!要怎樣才能讓他不要再回外婆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查詢確定空地之性質,能否分割,若為無法分割之部分,即必須訂定分管契約、分管協議方能解決;若為可以分割之部分,若無法約定分管、協議分割,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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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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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人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不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你好: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父親若欲出賣其應有部分無須兒子同意,但要通知兒子,兒子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若父親要出賣整筆共有土地,則必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無法處分整筆土地。 同意係指知悉要出賣土地,並願意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物權讓與契約及辦理登記過戶。 銷售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與父親是否取得兒子同意無關,若將來兒子不同意出賣整筆土地,父親會違反契約約定,除退還200萬元定金外,還要再賠償200萬元給仲介,在取得兒子同意並確定會履行契約前,切勿與仲介簽訂該契約,以免權益受損。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不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租金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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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由於距離您購買房子之時間已十年,故無法向建商請求瑕疵給付之損害。
2、但可依據不當得利規定,向建商請求返還因擅自將您的土地供予台電使用所得到之利益,時效為15年。
3、至於可否請求台電拆除地上物一事,您若於買受房屋之初即已知曉系爭變電箱侵占到您的土地,可能會產生認許台電繼續使用土地的效果,也就是您默認建商與台電間使用土地之約定而概括承受之。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以利全盤了解事情始末,提供更完整之諮詢與後續策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的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的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到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之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如因時隔久遠確實不復記憶,建議可據實向警方表示不記得了。
2、於做筆錄時對於不利於己之問題,您可拒絕回答。
3、雖然匯款給不認識的人很奇怪,但警方不能單憑匯款紀錄就認定您有簽賭,除非被抓的人有帳冊紀錄或親口指證您有簽賭,否則您無須自己承認。
4、如果賭博罪真的被判刑確定致您緩起訴被撤銷,可委請律師具狀向檢察官陳明,系爭賭博罪之行為係在詐欺罪之前,不能因先前之犯罪而撤銷在後之緩起訴處分等語作為答辯,爭取不被撤銷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這麼久的事情你應該不記得了吧…
三、如果是以證人的立場傳你應該要說實話。
四、如果忘了就要說忘了,這樣也算是說實話。
五、已經忘的東西不要硬是編故事說答案,那樣反而不好了。
七、我覺得二年前的一筆款項你叫我說這是什麼款項這有點強人所難。老實說上個月我帳戶款項是什麼款項我都忘了,所以忘了真的很合理呀。
八、我也是雲林人(水林鄉),好久沒回雲林看看了。雲林的律師的話林國民不錯,是我大學同學,如果你遇到困難去找他跟他說我介紹的應該會有折扣(我們大學的時候同寢室的,我們都叫他室長)。他是一個很用功的人,常常看到他在讀書,最近還跑馬拉松,而且他以前在很多律師事務所經歷過,辦案品質應該不會差才是。
九、有空來台北可以來找我喝咖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五親生前跟他朋友住,過世時對方將他的證件、存款、權狀等都帶走,後來一直找我們子女說爸爸有幫一間宮廟捐獻冷氣冰箱鐵皮等的東西,錢爸爸還沒給,另外對方說爸爸有在農會有一筆定存是信徒們的錢只有一小部份是爸爸的,要求我們子女去提領給他們,我們覺得對方不可信任,打算辦理限定繼承,
1。但怎樣的借據法院認可有簽名蓋章就算嗎?(因為印章被他們拿去)
2。限定繼承只要財產清冊就可以嗎?還是要清單有餘額呢?(存款也被拿走)
3。爸爸名下有土地與房子(就是蓋宮廟的)這部份可以不要繼承嗎?還是限定繼承一定會繼承到,不能選擇性繼承
4。限定繼承需備哪些資料?一定要親自到法院辦嗎?還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
問題很多,先謝謝耐心看完跟回覆的人



一、關於限定繼承,其實法院那邊都有固定的格式可供一般民眾索取,這個部分你可洽訴訟輔導科。
二、如果有什麼欠缺的一般是可以補正的,法院會限期通知你們補正。
三、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參考吧: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之印鑑 不符,無法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本件之真意,聲請人得 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聲請人甲○○、乙○○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 攜帶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來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 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所以聲請的時候有一個就是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的印鑑要相符。
五、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有立案< ... (恕刪)
謝謝律師指點!
可能在上文敘述有誤,只有土地部分有登記祭祀公業但無立案為法人,房屋部分無登記祭祀公業。
尚需律師指點是
1、對所謂派下員全體共有人有疑慮--此筆賣了房屋的祀產(現金)有完全權利支配的是誰。是只有原所有人3人還是要依土地列出的名單為依據(土地明冊有爸爸的兄弟)?爸爸是因祖父過世以財產分配方式繼承登記為所有人。
2、先前陳律師回答--仍屬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能歸入私人財產。請問有法條可依據嗎?
3、因為房屋所有人拿到現金後各取1/3存入個人帳戶。爸爸想做公益其他2位叔伯想另蓋宗寺廟。可否嗎?有法條可依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速依契約規定,撰擬存證信函催告限期請求對方依約給付尾款,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是否需再發函解除契約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價金,建議應盡速攜帶契約與律師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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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若為受贈與財產,不列入分配之標的,若有離婚之打算,目前應先妥善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被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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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您有違約之問題,您目前應先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並同時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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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將來才不會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要成立既成道路並主張公用地役關係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你所述之情形不符合要件,無法主張構成既成道路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若社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可請管委會出面處理,若對方不願意自行拆除,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以管委會或全體共有人會原告,訴請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興建圍籬的費用你們社區、共有人或住戶要自行支出,無法請求對方負擔,只可以請求對方負擔拆除地上物(圍牆、廢水管)之費用。 對方不願意支付,要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將還強制執行時,會一併計算費用請對方負擔。

你好:
先釐清是何人出租共有之土地。 若是第三人出租無權占有你們的土地出租牟利,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若冒用你們的名義出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報警處理。 民事上,第三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無從拘束你們,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返還土地及出租之利益。 若是大伯出租土地牟利,則要釐清你母親使否有授權大伯管理共有土地或同意出租,否則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出租共有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若不符合條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再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大伯主張權利。 至於大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日安 抱歉冒昧打擾您 想跟您諮詢有關土地強制分割問題 一塊共有地有14人持分,個人持有10分之1,我們持分範圍上面的主體建築物已蓋有60年,以前老房子,有權狀但無建築執照(有新增建部分建築). 現在提出強制分割,因須分擔新聘道路(我們雖不須使用,但知道要共同負擔),如此一來,持分範圍就會減少,請問: 1.新闢道路是否會登記所有權? 是否由共有人持有呢? 2.因擬設新闢道路兩條,分別由不同共有人使用,請問可主張只分擔鄰近的新闢道路持分嗎? 3.請問有假性分割嗎?可先進行假性分割,再協調嗎? 4.我們想保有現在使用/持分的範圍,也願意以合理價購買,請問該如何協調出圓滿結果呢? 5.請問此類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以上 懇請賜教 萬分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若共有人數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若有購買意願之共有人可參與投標,結束共有之狀態,較利於土地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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