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目是田的話,則原則上需有自耕農之身份,除非有農發條例第16條之例外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比較沒那麼複雜,並提出分割方案,由您補償價金,取得單獨所有權,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這是民事判決
請問我有一個案件是「拆屋還地」的訴訟,那我是被告,結果是敗訴。
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判決書上沒有寫到訴訟費用多少,這部份是要如何去知道多少。
大約內容如下:
原告原本訴狀是說要拆屋還地外,再賠4萬5600元,加從民國101年5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800元(當時是請地政事務所來測量),之後我在法院又申請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完後,對方原告又改,拆屋還地外,再依租金不當所得(房子在菜市場有租人),要求從96年8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付佔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乘8%為利息賠償8萬1492元,加102年7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1087元。
法院判決,1.要拆除建物。2.要賠15122元(這是依公告現值去乘6%),加從民國102年7月1日至拆除建物,每月付209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點我房子拆了,地也還了。第二點金額我也知道多少。第三點,判決書上沒有寫到多少錢.…………
請問我要如何知道訴訟費用要給對方多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當初購買土地之金流證據,主張為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亦可先蒐集對方二人之錄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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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過戶,則要取回會很困難,舉證會有其困難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三、只有債權的效力的話,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十五年,照你的說法九十年到明年才會有十五年,這個部分如果現在翻臉的話還是在十五年內,對方可以請求依約履行。
四、 同意書是一個證據,如果對方主張你父親同意要過戶而且他也同意,就會變成是債權契約。
五、如果已經登記地上權,對方原則上就有地上權,如果已經登記所有權為對方,那麼對方就有所有權。
六、主張脅迫的話要負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出來脅迫的話對你爸不利,這個部分搜證要多點心。不建議先翻臉或先提告再搜證,因為先翻臉或先提告之後對方就會防著,你要再搜證就不容易了,應該是先搜證再提告或是先搜證再翻臉。
七、同樣的問題其實可以一次問完,這樣的話你得到的訊息會比較完整。問個片斷的問題律師在回答的時候可能會造成誤會,進而回答錯誤,這就是所謂的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9/16AM0844,桃園客運司機黃XX,從慢車道將大客車急切道路旁停在我店門口,時值上班尖峰時間,機車亂鑽,險象環生,黃姓司機共違停了4分多鐘,才將大客車開走,開走時將我的店外懸掛式招牌(底端離水溝人行道3.1米)整個扯下損壞(ps. 招牌啟用約3個月,未依法申請),報警及製作筆錄,黃姓司機說要申請調解,但實際上並沒有.甚至到新北市工務局檢舉,我的招牌是違法設置在車道上,事實上招牌是掛在我的私人土地及水溝蓋人行道上, 大客車是違規停在新莊區交通繁忙的中正路的黃線實線上,黃姓司機從頭到尾未曾到過歉,甚至檢舉後,到我店裡嗆聲要走法院, 我店門口有裝監視器,清楚拍下其違停的事實與時間,請問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 毀損他人財物? 公共危險? 而對於桃園客運, 我又可以告他們甚麼罪名? 謝謝!


各位律師好,
這個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1樓佔用全棟住戶之共有地搭設違建並出租(持續約30年),若被其他層住戶提告"侵占"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問:
1) 就"侵占"而言, 若事實(違建且出租)於30年前即成立(之後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之擴張), 是否就刑法已過法定追訴期(10年?)而無法成立侵占罪.?
2) 關於"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民事賠償若判決成立, 依法賠償金範圍年限僅為5年(非30年)?
3) 續2, 此所謂"租金"是否僅就土地(不含地上違建)而論? 而不論此違建實際租金為何, 其所謂"相當租金"之定義是否即依照土地法,以公告地價總額年息之10%為上限?











有五兄弟(以下簡稱A, B, C, D, F)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其中C將這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C過世後,子女拋棄繼承,四兄弟因故未拋棄而接收此項債務。
問題一、已超過拋棄繼承期間,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決此問題?
問題二、四兄弟其中一人(A)已過世(比C早過世),債務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結果佔了5/8部份,而非1/4,是這樣計算嗎?
問題三、土地雖為共同持有,卻是其中一人(A的一名子女)收到繳款單,其他人收通知書,是否可申請各自負擔?會有其他責任或義務需注意嗎?
問題四、若可申請各自負擔,當兄弟B, D, E有人過世時,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需負擔的部份為1/8?或是全部重新計算(過世者之配偶及兩名子女),即原有八份再分為十份?若其配偶、子女拋棄繼承,是否由其他兄弟家人重新分配承擔,即原有八份變為七份?

你好:
未辦理拋棄繼承會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抵押權人還是可以實施抵押權拍賣不動產求償。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先於C死亡,C死亡時A以不存在,而A的繼承人不在C繼承順序上,亦無法主張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不會繼承C的權利義務。 分別共有會依照應有部分去核發地價稅稅單,公同共有會寄給管理人,但可以聲請分擔繳納地價稅,惟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代繳納稅捐之責任。 可以參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133090651548346672?tagCode=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不動產物權採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首先先釐清就土地與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租賃?設定地上權?使用借貸?),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之所有權狀?借款的擔保?A有無將土地出賣給C之意思?買賣契約由何人簽名? 若買賣契約由A簽名或A授權B與C訂定,A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無法向C請求返還占有,但不影響A仍為所有權人,此時C得請求A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要注意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無任何關係存在,即便B將土地所有權狀轉讓給C、BC間有買賣契約等,均不影響A為所有權人及C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之事實,A得向C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並以BC為被告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再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述方法不同,為了避免誤會你還是說一下你的立場是那邊吧。
三、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是要在研究過後的基礎上再決定發或不發,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讓對方拿著存證信函去找律師,後續對方律師如果建議對方堅壁清野,你要找證據會難如登天。
四、先確定你的立場是A或C,研究過手上的證據足還是不足,如果手上的證據不足,那麼發存證信函害死案件的話我是不建議了。如果是手上證據足而你打算做保全程序,那麼也是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而是在證據足的情況下先做保全程序,做完了要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再來發。
五、你講的情況如果你是C的立場,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沙盤推演後再決定怎麼處理比較好。不論你找那個律師,你都可以要求律師查一些判決來當依據,至少你在決定之前是有憑有據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有一位外婆,她有一兒二女,兒子已經去世,生有二個兒子,而二個女兒都是聾啞人士,因為外婆小時候的疏忽照顧,現在因為她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顧,而當初外公去世時又將大部分財產都分給兒子,兒子去世後,媳婦就將財產都賣掉帶走二個兒子遠走他鄉不理會外婆,所以外婆想要她二個女兒負責幫她養老,將她名下唯一剩下的房子一分為二分給二個女兒,而在之前都是我媽媽(二女兒)每天來回外婆家照顧外婆,阿姨(大女兒)的養女則是每逢過年才會回來探望一下,經過多年,今年因為外婆手骨折,阿姨養女依她說法她被強迫要帶外婆回台中住院開刀,現已出院,可是她卻沒經過我們同意要請外勞照顧外婆,要求我們負擔一半還要求每月將近7千的補品費,我們沒同意,她就擅自做主(我猜想,因為阿姨沒法明確表達意見)將阿姨名下被分到的外婆房子土地賣掉,一賣掉後錢也沒分給外婆甚至連外勞都還沒入境台灣,就放話到時要將外婆與外勞送到我們家,我們要先照顧外婆4個月後輪流照顧,可是我家境困難根本無法支付(這不是等於強迫我們也得賣掉外婆的另一半房子),這樣合理嗎? 有什麼解決方式嗎?



你好:
若在土地上建築房屋之共有人當初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時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房屋因為未取得建照執照,屬於違章建築,可以向建管機關檢舉報拆(通常緩不濟急)。 若已取得提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則要依與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判斷(租賃、使用借貸、共有物之管理等等),在法律關係終止前,並非無權占有,自無法訴請拆屋還地。 農舍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要求,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聲請建照,才可以合法興建,你所述之情形已違反上開規定,可以向建管、農業主管機管檢舉,依法開罰及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