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是否有違約構成解約事由,仍應視您契約而定之,若無構成解約事由,您亦無法主張解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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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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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就遺產繼承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
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2.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
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3.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專業
經辦「繼承遺產」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如果是爺爺債務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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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提比較不妥當
法院會給你公文去查報他的戶籍
你在依據上面資料去找出繼承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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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 魏克仁律師回覆:私人土地為他人所占用的問題
一、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之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二、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律師建議閣下應儘速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專業經辦土地糾紛之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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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您爺爺去年七月根本無法贈與您叔叔土地,如臥病在床、意識不清楚,您叔叔去年移轉之行為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之疑義,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又若您爺爺確實有為贈與,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均可列為遺產,您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向叔叔請求屬於您的土地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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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阿富先生來函:
『代位繼承』為民法繼承編中一重要的制度,該制度的立法用意乃基於對於繼承期待權之尊重與公平之原理,認為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亡父生存時所可得之應繼分,乃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合公平之原則。依民法第 113 條規定「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故若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此身故保險金即將被視為遺產,自有民法繼承編之適用。★而當其中一法定繼承人不幸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繼承法上『同時存在』之原則,此法定繼承人自無法繼承該筆保險金,惟法律為保護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期待權,特設定「代位繼承」之制度,以維公平原則。
「代位繼承」的性質究竟為何?學說上約有兩說:甲說:(固有權說)係以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即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乙說:(代位權說)即代位繼承人係承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亦即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目前實務及學說所採見解皆為一致,皆採固有權說。即代位繼承人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
故此例中有代位繼承之問題。因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故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受益人,惟被保險人已無配偶,故應由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分之,而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之法定代理人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親等之遠近,較近者為被保險人之子女,故本應由被保險人之二個子女均分,但因其中一法定繼承人已先身故,故其子女依民法繼承之觀念便可代位繼承。
貳、律師建議
寄發律師函要求叔叔限期內出示遺囑文件。 立即向法院遞狀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爺爺於同年7月立遺囑11月往生,此期間爺爺臥病在床、意識不清楚,如何立囑?叔叔又於同年將財產辦理移轉之行為,可能有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疑,建議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我家人以前向國有財產局購買一塊土地,位在沙鹿,國有財產局告訴母親該地有一坪在隔壁,如要購買必須連同那塊地一起購買,買下之後母親一直找不到隔壁的地主出來溝通,一直拖到現在,而該地主申請電表之後母親就拿它沒轍了,直到這幾天母親找上警察局,請警察致電給該地主希望他能夠出來協調,而他竟然不停向警察說他不方便,儘管警察說要親自接她,他也都說不方便無法到,最後在警察要求下才到場,到場之後該地主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且堅決不留地址,最後在場員警和母親都拿他沒轍,過幾天母親找上地方調解委員會和地方法院 但是他們都回應母親沒有對方地址無法協助我們 請問這個情況有辦法透過任何管道對他提出訴訟嗎? 那我以後去別人家的土地蓋一間房子 只要不被查出自己地址就都沒事了嗎 簡直荒謬至極,希望有人能幫幫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對方之電話,特定被告,提出相關契約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刑事告訴,請求以對方之電話調查相關申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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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之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或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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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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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好:
我在102年4月購屋及土地共計新台幣300萬,也擬定契約書(只是內容只有兩百萬的交易紀錄)所以有另一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訂定白紙黑字的切結書(內容如下:民國102年4月20日買方陳XX尚差賣方陳OO購買農舍,尾款共新台幣300萬- 兩百十五萬=八十五萬元整)雙方都簽名含見證人,在104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尾款,當初的購屋流程
請問:
我在103年11月底接受台中地政局的通知書,告知我等12筆土地界址都爭議,到現在開了兩次都沒有個定案(當初購屋時賣方沒有主動告知,甚至....接受到地政局通知才知道他當初土地界址有爭議),像我這樣子
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第五條:擔保責任一.〝賣方保證本買賣產權及使用權完整無任何瑕疵〞,並無優先購買之情事....
向這樣子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賠)償嗎??
2.賣方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土地界址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既有約定瑕疵擔保之問題,則將來若有坪數減少之情形,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失的部分,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賣方,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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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去年七月間因公司接到高雄岡山設置洗車場案子, 委託人是向地主承租土地開業的,地主土地因有搭建臨時鐵皮圍籬, 拜託委託人向我們施工單位協助拆除,小弟也與施工人員協助清除, 卻因拆下的鐵件地主要自行取回,所以我們就將拆下鐵件丟於現場, 地主來載回時因態度與我們有些摩擦, 所以小弟便興起惡作劇念頭將其約10根左右鐵柱取走(約全部鐵件的四分之一), 也因此地主報警處理;小弟便因警方來電而到案說明, 並向警方承認所有鐵件為小弟所帶走,故而因次遭簡易庭判處一個月刑期; 在判決期間原告曾經寫下存證信函索賠10萬元, 因金額過高小弟曾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照原告存證信函所寫住址申請), 卻遭查無此人退件,然後直到判決確定後原告才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次小弟因原告多次傳騷擾簡訊(內容如有人說你好像金城武之類), 所以並未到場調解;也因此原告會同檢察官又提出上訴(上訴原因依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 這判決與本案內容相差太大,且並無關係;在上訴開準備庭時, 原告提出求償17000元,卻又不與小弟調解(因當時鐵價格25500元/噸, 價格差異過大所以小弟請求調解),檢察官當庭也直接說小弟不依照原告提出金額賠償的話,會遭判刑加重。 以上至此小弟請問該如何接續處理?懇請各位律師大大指點!!






您好
特留分只針對比例
總體財產價格提高
取得特留分的比例也不會改變
只是換算成現金的金額會提告
那是大家都一樣的
所以比例不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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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都還可以用協商的方式來談,但本件產權仍應弄清礎,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原地主之繼承人知悉借名登記之契約存在,對於違背借名登記契約之行為,可嘗試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另關於造成損失之部分,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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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你們是擔心道路無法走
那就不用擔心
因為這條路應該已經是既成道路
所以縱使新地主也不能阻止你們去走
故無論移轉給誰其實都不影響你們權益
恐怕要看當初協議內容
且也要證明他的子孫知悉此事
所以要看你們的目的為何
才能去跟進後面的策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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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函給您配偶,告知其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等相關犯罪,請求限期與您協調,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請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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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理者私自買賣宗親會土地之行為,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管理者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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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動產已登記為原則,若您長輩無登記,即非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惟若有證人可證明長輩之六分之一為借名登記為對方名下,對方於未得您長輩之同意下逕為出售,可針對其違反借名登記之行為,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無與您長輩和解之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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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去補登記已經來不及了
並返還該持份出賣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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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名以金錢買土地之繼承人,於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將公同共有之遺產取出使用,可能有偽造文書或竊盜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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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阿公失蹤數十年,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再向使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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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問題1.丙方可否要求乙方針對丙方土地上建物(圍牆)拆除,再依鑑界結果恢復地籍圖及鑑界範圍,即各自清楚畫分土地? 丙方惟目前土地所有人,可向地政事務所請求鑑界,以確定乙丙方之土地經界範圍,若乙方有侵占到丙方土地之情形,可請求拆除之,惟丙方可能需支出鑑界費用。 問題2.丁方房屋重建欲將建物建築在所交換使用土地上(機關用地)是否合法? 若丁方為土地所有權人,可將建築建物之,若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需取得地主之同意,方得興建建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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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該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大家好,想請教律師
一俗稱死巷之無尾巷道
個人(土地所有人)有部外觀破損、老舊,也暫時還不想作任何處置的摩托車
在不影響公眾之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環保局是否仍然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感謝解惑!
---------------------------------------------------
參考資料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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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價分割為分割方法一種,您亦可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為共有人眾多之共有土地,法院亦有可能採納變價分割之方案,惟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購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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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之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要調解或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後母之財產,其配偶及子女為其法定繼承人,待後母去世後,可繼承其財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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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您父親再娶前,僅有一子A(就是您),再娶後有繼母B其子女C、D,繼母再嫁,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
您父親去世後,繼承人有A、繼母B其子女C、D,應繼承土地一筆X地(假設無其他財產),假設無遺囑就土地持分做分配,則ABCD各取得應繼承土地之1/4。如果ABCD未進行土地分割,則X地為ABCD公同共有。協議分割後,如屬均分,ABCD各取得X土地之1/4。
繼母再嫁,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無權繼承上揭X地。但繼母B有X地分割後1/4之土地,假設為Y地。繼母過世後,繼承人共有其子女C、D(不包含A)、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共計4人,則CDEF各取得應繼承土地Y地之1/4。Y地為X地之1/4。
因此,理論上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可能取得X地(您父親過世前)之1/16。


請問:
我家有塊跟親戚一起的共有地(共8位各自有各自的所有權狀),最近我家想要分割,但是因為我家的土地跟另外4位的土地是在馬路旁邊另3位在後面沒有馬路,所以後面的要求我們要讓出一條可以讓汽車行駛的道路出來才同意,但是我跟另4位的土地上面早就有建築物,要讓路就要拆房屋才行,而且說是我家提的就要從我家拆房屋讓路才要同意,但是後面的土地根本沒住家都是在種植農作物而已,他們自己也有2條小產業道路(地圖上沒顯示),所以想問要分割的話真的要讓路嗎,還有萬一拆房屋所造成的損失事要算?的,若是給法院裁決會不會要求拆房屋讓路呢,
另外旁邊4位的房屋有一小小部份佔用到我家的土地,所以也不願意分割,因為這樣他們就不用還我家土地,那麼有辦法要回土地嗎,因為我們已經搬家打算把老家賣掉,但是共有地很難賣所以想要分割開來.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請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