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vivi an 102-09-13 11:15

請問誹謗罪 已收到起訴書被例為共同正犯

可請律師私下傳票前先和解 撤銷一人 只告一人嗎??

 

有的律師說共犯不可分 怎麼講法都不一樣?

 

因為我是幫忙代發三天的臉書私訊給23人 另一人是有動機的人叫嗦慕後指使的人

 

 

 

告訴乃論之罪(如誹謗罪),對於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也就是說告就一起告,對一人撤回就全部撤回。只是若其中有人已經跟被害人和解檢察官或有可能為緩起訴或較輕刑之求刑,法院亦可為較輕刑度之判決。

102-09-03 15:26

與前女友(林女),分手後,他不歸還手機,也不繳電話費,還留下高速公路超速罰單。不只這些,還有很多金錢糾紛。林女拒接電話,氣得我上臉書痛罵她,我被告誹謗,結果被判刑拘役59天。她還告民事求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p.s.林女是孤兒,沒父沒母沒親戚沒錢,都寄住在朋友家。她知道我家經濟優渥,死都要狠狠敲一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誹謗的部分,由於錯在於您,所以民事賠償應該免不了,至於其他部分,例如手機未歸還,則對方可能觸犯侵占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A 102-09-02 11:18
律師,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在網路上發了一篇抒發心情的內容, 想知道這樣會不會構成誹謗公然侮辱罪。 沒有指名道姓的狀況。 但對方認定我是在說他, 這樣的罪名成立嗎? 原文如下: 這年頭,忘恩負義的人多而知恩圖報的人少。想那年,可憐兮兮哭哭啼啼的那個。想這年,失業快一年的這個。想當好人最後還是個壞人,無誤,但至少無愧。聚在一起說我閒話以前,希望還記得我當初把你們教到會花費多少力氣跟時間,一件事一個得教七次一個要教八次。七爺八爺,果真白費。
您好:原則上由於你沒有指名道姓,僅是抒發心情應該是不構成犯罪,但或許他能提出其他的事證,來證明你在該篇文章就是在特定他了,這樣一來就有可能會成立了,謝謝。
mo 102-08-31 19:01

嗨你好 

我朋友今天在line上跟我說錢男友在網路上罵我婊子……

因為他封鎖我所以我都看不見

可是他跟自己學校的女生講我很多不實的謠言

還叫我走奈何橋暗喻我去死

還打了son of bitch 

他雖然沒有指明是說我

可是每個看到的朋友都知道他在說我

這樣他有構成誹謗嗎QQ

您好

誹謗公然侮辱之對象,毋須指名道姓,只要可以特定被害人即可能成立相關罪名。建議請朋友將該行為人在FB發布之侮辱性言詞全部擷取影像或拍照後,再向檢警機關告訴。

102-09-03 21:04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誹謗公然侮辱之對象,毋須指名道姓,只要可以特定被害人即可能成立相關罪名 ... (恕刪)

請問提告後會不會花的一些錢比求償的還多?
如果有拍照截圖告成的機率高嗎?

熙熙 102-08-31 12:43

若某學生在臉書上發表一篇罵老師之文章,那位老師是學法律的,他認為文章內容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罪,雖文章裡未指名道姓,但同班者一看就知道是在說某位老師,若非同班者則可能不知(非同班者佔多數)。事後發文者雖將文章刪除,但受害者已事先將文章拍下,受害者(老師)仍打算對發文者(學生)及按讚的人提出告訴,請問對按讚的人的告訴成立嗎?發文者又該怎麼辦?

回覆 熙熙 的發言內容:

若某學生在臉書上發表一篇罵老師之文章,那位老師是學法律的,他認為文章內容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罪, ... (恕刪)

您好,

如發言的內容,有涉及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損人之名譽時,且是一般人可以了解所指為誰,或許可以成罪。但如是一般人並不知是指誰,就不會成罪。對方如提告檢察官有可能抽樣班上同學來問,如問的結果是沒看到PO文,或不知內容是說誰,就對您有利;反之,就不利。按讚的人就有可能成為共犯。但仍需具體狀況而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小嫻 104-07-03 09:00
回覆 陳麗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熙熙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律師您好~最近有類似同樣的事情困擾著我,男朋友跟我原有婚姻,但雙方都離婚近2年,她的前妻目前還一直利用已成年(滿20歲)的女兒在網路FB發文影射我破壞名譽(指稱我為陳姓賤女...辱罵我,朋友看到後截取畫面給我看)本人親自跟她溝通後,她有重新編輯文章內容但是知悉實情的人大家都知道她是說我,104/07/01她又PO文影射我們八點檔的戲劇劇情,並說報應之類詛咒話語,她母親之前有登報對我道歉(因為她一直散發不實流言、及簡訊內容破壞名譽並保證不會再犯)可是她現在利用女兒來PO文~我該怎麼辦,感覺沒完沒了!告她對我男朋友不好交代,不告我要一直忍受這樣的指控及傷害

vivi 102-08-31 02:34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回覆 vivi 的發言內容: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 ... (恕刪)

您好,

離職已經雙方都同意,就不一定要十日前提。

雖是公司網路,除帳號是公司設的或業務專用,如是您私人設的,且密碼是您設的,不知為何公司可以看到?是否有妨礙祕密的問題,可以探討。

誹謗不一定要公然,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事實存在,視個案而定。

收到信函,理應回信,以免被視為默認。回信方式,可以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為之。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102-08-30 17:32

本人在BBS版上發言時,有以下這段話 :

-----------------------------------------------------------------------------------

" 對方ID "你直接舉例國外哪個民營售電便宜、維修效率高、線路損失低的,不要跳針了

他媽的舉不出來在那東扯西扯,就這水準還113

------------------------------------------------------------------------------------

因為使用筆記本複製貼上,在發言時沒注意到有"他媽的" 這三個字

發文完後立即編輯修掉,底下其他人的回應也沒看到;

但對方有看到並表示要寄存證信函

 

個人在尋找法條時找到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我想請教律師,我的文字在立即編輯修飾後,有構成公然的程度嗎?

這樣的言語是否有涉及以上甚至其他法條?

Sekai 102-08-30 01:41

想請問一下
b先生在網路上,知道我(謝xx)和a先生是朋友
(fb上我和a先生為朋友關係)

b先生意圖罵我

結果對方,跑去a先生的賣場留言
(擺明要a先生轉給我看)內容大致為:

我認識一個朋友

姓謝,名oo(和我名字xx不同),然後說謝oo怎樣怎樣

罵的很難聽,希望a先生不要成為像謝oo一樣的人,要他努力上進...



描述上只有姓氏一樣,還有和我一樣同樣住在嘉義,

一般人看絕對不知道在罵誰,

只會認為b先生只是在講他朋友多爛多糟的亂留言

而且對方還故意聲稱,謝oo是他某朋友

但我一看就知道是在罵我..

 

這樣我可以提出對方罵我誹謗或是侮辱等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30 09:21
回覆 Sekai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一下
b先生在網路上,知道我(謝xx)和a先生是朋友
(fb上我和a ... (恕刪)

提告就得小心被對方控告誣告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請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柚子 102-08-12 00:05

律師大人您好!!


本案相關人員:
本人(討論區匿稱:粉無言)
我想提告的人(討論區匿稱:Wind)

本案發生地點:
鼎文補習班線上討論區(非註冊會員亦可瀏覽所有文章,應該屬公開場合)

本案原委(概述)過程如下:
一開始Wind因對某基本電學題目釋疑結果感到不滿,
於是揚言要通知各大媒體...等等大動作的抗議行為,
本人卻認為題目釋疑結果合理可接受,並認為Wind所堅持的答案並非正解,
於是在擔心他最後可能大出洋相的情形下,善意提醒Wind要不要再驗算看看,
或許他所認為的答案並非正解,結果他卻口出惡言...(如下所示)

[去你媽的!  幹 老子是電子系畢業的 敢質疑老子 我基電95 你媽的勒!
去查查98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基本電學 第7題 幹你他媽 機械科的喔!]

[如果使用"腦殘"法 電阻一個個去代入 求解最大功率  你看看結果是什麼!]


以上就是他所有攻擊性的言論...很難聽吧!
(我心理實在覺得很受傷也很恐懼,最近還常失眠><)
若要詳細的經過,請前往以下網址:

http://www.ting-wen.com/DiscussCom/detail.aspx?key=17194

本案補充:

1.該討論區中的暱稱,可於每次發文或回應文章時進行任意更改!

(但是發文時有IP位置記錄,該記錄所有人皆能看到)

2.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但是他罵了所有質疑他的人,這樣我應該能提告吧!?


請問律師大人:
對於本案是否能以公然侮辱罪、恐嚇(針對"敢質疑老子"這句話)、
誹謗(針對"腦殘"一詞)...等罪起訴呢? 
是否能請求民事賠償?
假若敗訴,會不會有可能反而被控誣告呢?該如何避免?
假若他住台北而我住台中,屆時開庭的法院是在哪裡呢(台北?台中?)?
還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地方嗎?

ps.我並非因小事就亂提告的人,我知道這樣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於是在原文當中我也給了他2次的公開道歉機會,
但之後我一直沒得到他善意的回應,
因此逼不得已只好尋求法律途徑為自己與家人以及該文中所有被罵的人討回公道!

最後謝謝律師大人的耐心觀看~感謝您!

柚子 102-08-12 09:17

另外再請教律師大人~
關於此案若要報案的話是找電信警察嗎?(如下)

第一中隊 02-23433980 台北縣三峽鎮中正路184巷11號

第二中隊 04-3954281 台中縣太平市振武路51-1號

第三中隊 07-2391161 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2樓


還是直接到戶籍地的一般警察局就可以呢?


最後謝謝律師大人的耐心觀看~感謝您!

熊咪 102-08-09 11:58

請問

1) 在Facebook私訊中,向對方的行為提出疑問,對話中提到對方可能「說謊」「隱瞞欺騙」,藉此「逼退」我,這樣能構成公然侮辱誹謗?

2) 就上個問題的「說謊」「隱瞞欺騙」「逼退」等字眼,會構成公然侮辱誹謗?

謝謝

本件若僅為私訊內容基本上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1.私訊並非公然狀態。

2.寄發私訊給相對人無法認定是有散布於眾人(其他人)的意圖。

既然是私訊 就不是公然情況 要符合公然污辱要件就有疑問

朱育德 102-07-18 14:56

是這樣的,本人於A網站有一個使用七年,且與近萬人次通信過的ID,

信件內本人『每一次』都有表明我的實際身分,也就是這個ID會使非常多不特定人知道實際使用者是我。

 

後來發現有個曾被我提告加重誹謗的人,到B網站故意使用與我在A網站『完全一樣的ID』,

並且在B網站未經我同意,擅自拷貝我發表於A、B網站的文章,並在斷章取義、惡意抹黑後,假借我的名義發表在他的網站上。

 

比如他發表過的文章自稱某某事情是他(以我的ID)親自問過我公司高層,但他其實根本不任職於我的公司。

 

請問這樣的行為除了加重誹謗,該人有無涉及偽造文書冒名

 本件您可以思考一下拷貝文章張貼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

朱育德 102-07-20 08:4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您可以思考一下拷貝文章張貼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

請問此罪目前是否為告訴乃論

阿cat 102-07-02 16:45

我老公的哥哥跟他嫂子說我老公去她嫂子上班的地方鬧事.是他嫂子的老闆娘打電話通知他的..我老公去問他哥的時候他還很肯定說就是我老公.可是當我朋友打電話去查的時候.他嫂子的老闆娘說根本就沒有人來鬧事.況且他又不認識我們.而且他也不知道他哥的電話.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這件事..後來他哥又對我老公說(你老婆吃我的錢)..所以我老公很生氣就對他打下去.事後這件事她哥對我老公提出傷害告訴.後來和解收場..現在換我對他哥跟嫂子提出誹謗告訴.因為本身我們夫妻有開設工程行.他在工地那麼多人的面前說我老公鬧事.說我吃他的錢.對我們夫妻工程行的名譽造成很大的影響.而且他在說的時候我有證人幫我做證他有說這些話....上次他們開傷害告訴庭的時候他卻反過來咬說是我說他吃錢.還在庭上捏造說一大堆我a錢的事情.當下我老公顧兄弟情所以沒戳破他..還說我老公去鬧事這個事是誤會..我就搞不懂就沒有這件事情他們夫妻自己掰出來的事後才說是誤會..請問我這個月應該會出庭..請問我這樣能夠告成嗎?.如果我獲勝那我可以提出名譽賠償嗎..賠償金額大概可以提出多少..麻煩幫我解答一下..感激

 如果沒有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且有證據可證明,成立機率甚高,至於損害賠償一般都是精神上慰撫金,法院會衡酌雙方學識、身份地位、收入及情節等為綜合判斷,金額從數萬到數十萬都有可能。

阿毛 102-06-30 18:49

大家好!想了很久決定上來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這令人窒息的壓力問題,我會敘述

整個事情經過,請對法律和精神病瞭解的人出面幫我解決,萬分感謝!我是個對

 音樂和舞蹈熱情很強的人,等到上大學時,終於有機會加入街舞社,學了一年多

 ,有新的學弟妹進來,很快又是成發表演,知道學妹們有意願利用假日來場地練

 習,令我內心很激動,花了好多時間選音樂,努力編著排舞要給他們,到了當天

 也顧不了一個多月難得回家,提早就買了平常不買的快車趕回學校,就為了配合

 她們練習時間,豈知,學妹們練習不但不積極,還有種瞧不起我程度還不夠的態

 度,草草結束後,這件事就稍微擱在心上,對她們這種只是來社團玩,還有認識

 男生的心態便冷漠以對,和她們的互動也轉而冷淡,後來,竟然聽到她們在背後

 開始說起我的閒話,實在令人氣憤,但也不打算去跟她們計較,連我所屬的舞風

 負責人也被他們影響,玩起幼稚的排擠遊戲,因為種種問題加上社團風氣不好,

便打算離開這樣的環境,到外頭學習;在班上有位流氓學生是饒舌社團他便好奇

私下去問街舞社的人,為什麼我不再待社團跳舞了,怎知道,我就是因為受到太

傷害才離開的,那些人嘴巴居然還窮追猛打繼續在背後誹謗我,說我太機掰,

在一次分組報告機會,我因為流氓學生搞失蹤不配合作報告,事後還用著沒禮貌

的態度索求報告資料,就裝作沒聽到,豈料,他竟動手勒住我脖子,還好警覺性

高,有先吸了好大一口氣,但還是被他勒到差點窒息失去意識,並同時在我耳邊

說!甲說你太機掰!乙說你太機掰!丙也說你太機掰!(三位分別是舞風負責人和

其中兩位女生),之後又大力巴了我後腦一下,邊離開邊出言恐嚇我,要盯死我,

被一個不是狀況內的人那樣攻擊,加上肢體霸凌的恐懼還有累積卻沒爆發出來的

憤怒,使我大腦開始損害和產生被害妄想症,同住兩人房的室友被我的神經質弄

到搬出宿舍,因為我妄想室友要趁期末撤宿時,找人來圍毆我,那段時間讓我懷

著很大的壓力和恐懼,在全部的壓迫下,開始有了幻聽和妄想以及抑鬱症的狀況

,課業狀況也被搞得很差,必須延畢,到快大五時,我妄想了一個網路對象,對

方不管在狀態上打什麼,我都能想作和我有關係,對方也感到莫名其妙,對我的

追求感到嫌惡,在網路上用流言傷害我,終於承受不了打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發作,還出現嚴重幻聽和幻覺,分不清現實和虛幻,以及讓人痛不欲生的腦痛,

真得像痛覺神經被電鑽活活的在鑽動一樣,在終於意識到自己得了精神病,一切

的絕望讓我在高樓上的死亡邊緣徘迴,一度想輕生,但我想到母親的聲音,忍著

難受,回去宿舍想辦法,在之後,大腦許多機能都被破壞萎縮,連說話都有問題

,就像老年癡呆症,失去和現實之間的知覺,生活顛倒,加上藥物以及病情,還

併發了焦慮症、恐慌症、憂鬱症、強迫症,焦慮讓心臟高速跳動不止,只能掙扎

到醫院開心律整,恐慌會讓人呼吸困難,憂鬱令人痛苦想自殺,強迫症加上幻聽

讓精神非常耗弱,非常可怕又很折磨,完全是靠信仰才奇蹟撐到今天,在逐漸康

復可以講一些話後,曾直接找舞風負責人談起這些事,但他似乎很沒同理心,一

句抱歉也沒說,日子還是照樣吃喝玩樂,令人非常不滿,決定走法律尋求正義,

還我應該有的精神賠償,如果開始訴訟,也可以找到人證!事發當時都有人在現

場,就請大家幫我這個忙吧!

肢體暴力是發生在2009年5、6月,病發時間則是2010年10、11月,過了3年

病情仍未完全康復,回想這些事大腦會難受,就算拿不到賠償,讓他們有個警惕

也好,謝謝。

庭庭 102-06-20 12:04
律師您好: 班上幾個同學和某位女同學有糾紛 就有幾個人在FB發動態罵女那位同學 有一篇我回:我沒去學校到底錯過什麼精彩的事情:-o大家息怒阿~~。 :靠 之前還叫我跟她道歉誰鳥她阿。 另一篇 :我家有律師不怕 自己對號入座就口以去告對方?這樣大家都會。(這句確定他有印下來給警方) 我想請問我那些留言會構成什麼罪嗎?(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其他??)她告我告得成嗎? 若我做的筆錄和對方印下來的資料我的部分無法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之問題.對方就無法對我提告無法往上報了嗎?等於我就沒事了?還是一定要上法庭才能解決? 若對方說能和解那就是要我賠對方錢嗎?可是我並沒犯了法 和解除了賠錢還有其他方法嗎? ps雖然家人有人是律師但我就是不想給家人知道所以沒問家人... 謝謝
庭庭您好,就您所述的部分,因尚缺書面資料可供審酌,因此尚無法予以研判。另外,如您家人有律師,建議詢問他,以確保自己權益。畢竟,刑事案件還是審慎處理較為妥適。
庭庭 102-06-19 12:37
律師您好: 畢業前班上幾個同學和某位女同學有糾紛 就有幾個人在FB發動態罵女那位同學 而我也有去回幾個動態…但我回的都沒罵到那位女生 有一篇我回:我沒去學校到底錯過什麼精彩的事情:-o大家息怒阿~~。 :靠 之前還叫我跟她道歉誰鳥她阿。 另一篇 :我家有律師不怕 自己對號入座就口以去告對方?這樣大家都會。 還有一個同學用FB創的活動說要公幹她之類的 但我沒按參加 可是我有回一個同學在那活動裡發的動態… 我回:火力全開。 沒幾天我就把我回的留言全都刪了..但她好像那時就有存原檔(火力全開那個不確定他看不看的到) 而且她也報警了要告我們大家 昨天已經有一位同學去警局作筆錄了 她說那位女同學把所有的內容都印下來給警察 還用紅筆畫 他說上面其中一張留言旁她註名說我和另一個同學她也要告 我跟那位同學(被註名)有共同在動態回覆的就是 :我家有律師不怕 自己對號入座就口以去告對方?這樣大家都會 :火力全開 這兩個 其他同學罵得比較誇張都有什麼破x x人畜x...等 但他們也都沒指名道姓 我想請問我那些留言會構成什麼罪嗎?(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她告我告得成嗎? 做筆錄我該怎麼講比較好??做完一定會要上法庭嗎? 雖然堂哥是律師但我就是不想給家人知道所以沒問堂哥...才來這裡發問的QQ 我跟原告都18歲而已 其他有些同學超過18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部分,應尚無法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至於至警局制作筆錄時,則據實回答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吳 102-06-08 17:22
我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1.臉書的留言功能,會有備份功能到使用者的Email,請問能成為訴訟依據嗎?
2.依個資法上路,請問臉書上的公開資訊,若被他人使用未事先告知且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搜索與誹謗(對方到我的臉書動態說,喜歡熟女嗎?羞羞臉)
,這樣等情形構成甚麼樣的問題呢?
林智群 (klaw) 102-06-09 10:50

 如果你透露在網路上的諮詢如果都是你同意公開的,就沒有什麼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朱育德 102-06-04 19:23

我在一案件中被對方誣指加重誹謗

這段時間我不斷的寫補充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但是今天卻在地檢署偵查庭的偵結公告中發現我被告的案子,

檢察官要申請簡易判決,原告還拿這件事在網路上大肆渲染,

請問這表示檢察官逕行認定我確實有罪,所以要跳過法院審理這一部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已回覆您的信件內容,敬請   查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通常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不過,如果法院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為仍有證據必須進一步調查的話,還是會開庭審理的。因此,實務上不乏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最終判決無罪的例子。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因此,如果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可能就要儘快具狀到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否則結果恐怕就不太妙了。

本件在偵查程序中如果您已經委任律師處理的話,建議您趕緊與先前委任律師聯繫具狀向法院聲請開庭、聲請調查證據,俾使法院早日還您清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彤彤 102-05-30 10:27
假設 在聊天室

a與b吵起來

a罵b: 廢xˋx渣ˋ賤x.....等等

就是他都把一個字改為"x"

並且不是用密語而是用公開的

這樣有無構成公然侮辱罪or誹謗罪?




另外

若情況改成是用密語

那這樣有無構成公然侮辱罪or誹謗罪?



另外 若情況改成是用密語

且是直接罵廢物ˋ人渣ˋ賤人

那這樣有無構成公然侮辱罪or誹謗罪?


謝謝.

看起來還是屬於負面用語 且有貶低人的意思 應該還是有構成公然污辱可能

Grace 102-05-08 14:16

(1) 在網路上買名牌包覺得是假的,所以覺得有義務在評價裡反應,所以我寫道:

"賣的東西像是高級的仿冒品(我有把東西直接拿到專櫃去比),但是賣家(和賣家姊姊J&S 精品小舖)堅稱是正品,不過至少退貨退款很乾脆。"

結果賣家回說:

"不實誹謗請刪除或提出實際證明,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處理"

我說"像是"高級仿冒品,這樣有涉及毀謗妨害名譽嗎?

如果不算的話,賣家這種回覆算是恐嚇嗎?

(2) 當初賣家跟我說東西是在義大利買的,而且是專櫃,東西收到後我再問了一次時才說不是專櫃。拿出來的購買證明是貿易公司的invoice,無法證明是真品。把東西拿到台灣專櫃比,發現有些小細節不一致。 如果可以證明他不是專櫃正品,他這樣算詐欺嗎?

網路上發言均需有證據,您指稱:對方的東西像是高級仿冒品等語,則您必須要有證據支持你的主張,是怎樣的專業證據認定對方的東西像高級仿冒品呢?而且您前後論述,易造成一般人誤認商品為仿冒,對店家的商譽產生影響。故如對方先前曾承認商品為仿冒,或有相關專業人證得證明該商品像高級仿冒品者,台端比較不會產生誹謗罪的法律風險。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粉絲團按讚 或至佳誠律師事務所部落格)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8 21:03
回覆 Grace 的發言內容:

(1) 在網路上買名牌包覺得是假的,所以覺得有義務在評價裡反應,所以我寫道:

... (恕刪)

您把買到的東西拿去鑑定,如果是假的,對方就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您可以進而向對方求償。如果您不能證明是假的,那您所言確實構成誹謗罪。建議您趕緊委任律師,以免因小失大。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小小 102-05-06 21:47

 

朋友為研究所學生,於民國102年1月底時因想賺錢而投資多媒體傳銷,陸續向本人借用六萬元,都是用我的信用卡支付的,後來又因為生活所需又跟我借了5000元。

後來這位朋友因為無法還款,後來退出了多媒體傳銷,之後就避不見面,我及朋友催討後都沒正面回應,反而在通訊軟體上換來了以下誹謗內容,朋友說是我自己到投資公司將帳戶改成自己的,然我沒有去過這公司。所以我寄出存證信函限於七天內聯繫,但是到第八天時收到對方回函,表示是我非經本人同意填寫加盟表格跟簽名說是刑法偽造文書的事實,又是一誹謗,因過程都是由朋友親自參與及簽名,且加盟也須個人隱私資料等,另外信用卡帳單資料也可顯示出產品內容為朋友所購買。

請專業的律師幫幫我,我該如何拿回這筆款項,也一定要刷清自己的名譽.....讓對方得教訓 謝謝你們

原本預定是要先到調解委員會及該研究生就讀的教育大學,但不知怎麼做才是最省力的 麻煩律師

 

回函內容若僅係單純回復給你一人而無其他副本收受人,恐怕很難認為對方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然也就不會有構成誹謗罪。至於能否以此項不實言論,作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應該是有相當的空間。
就欠款部分,建議您儘速進行民事追償程序(當然以目前的狀況而言,債權後續收回展望恐怕並不樂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另外提醒您,銀行貸款信用卡款,因為都是以您的名義為借款人或者持卡人,務必一定要依約清償,否則一旦延滯而有信用不良紀錄,你在任何一家銀行的信用狀況就會全部都因此完蛋,恐怕日後影響甚大(不能再申請房貸、信貸信用卡),尚請留意。

 

小小 102-05-08 08:3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律師您好: 除了存證信函之外,朋友亦同時在通訊軟體上向共同朋友表示,是本人將戶頭轉移到自己名下拿走款項,亦表示自己只是掛名,這可論為散布?

若是將不實的訊息張貼而有多數人可以看到的情況,則應當是已構成誹謗罪。

從而本件可以此部分先行提刑事告訴,促使對方出面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小小 102-05-10 10:3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夏木 102-05-06 19:58

本人去年遭受之前的客戶到我的公司當眾以不堪之言詞辱罵誹謗。本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確定起訴後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今天收到裁判書。其中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請問:

1.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有甚麼訴訟費用?當初我遞狀時法院並沒有要我交裁判費

2.法院僅判賠10萬。若申請假執行或強制執行我要負擔任何費用或擔保金嗎?要負擔多少?

3.法官明顯偏袒被告。我跟被告原無冤無仇,他起色心先電話騷擾我,我掛他電話不理他後他就

腦羞成怒,到我公司當著十多人的面以不堪之言詞〈三字經〉辱罵誹謗我答五分鐘以上。我不

但有錄音且有證人監視錄影帶為證。被告於我提告之後還多次到我的公司欲造成我跟證人的心

理恐懼。且民事庭法官當庭播放他當日罵我的錄音檔時他還以他不認得那次不是他的聲音為由否

認。而且開庭當天他還故意攜帶刀械前往,幸被法警查獲強置保管。此事我也有當庭告知法官。

被告惡劣至極,法官卻只判他賠10萬。〈三萬是賠恐嚇,7萬賠公然侮辱誹謗〉跟其他類似案

子相比真的是特意輕判。我決定上訴。請問此案我上訴的話需要繳交裁判費嗎?費用如何計算?

若提出上訴我是否還能針對原判決賠償10萬元之部分先聲請假執行?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6 20:25
回覆 夏木 的發言內容:

本人去年遭受之前的客戶到我的公司當眾以不堪之言詞辱罵誹謗。本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確定起訴後即提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可以推測您請求對方賠償1-2百萬元,這金額明顯過高,上訴原則上要繳納裁判費,建議您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1.上訴必須依照聲明上訴部分的金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所以就上訴請求被告應再給付之金額務請詳予斟酌。
2.本件目前就十萬元勝訴部分可以原審判決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此即所謂假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朵拉 102-05-02 23:42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留言非在公共區可以看到,則基本上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41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如果是私下對話 沒有公開 是不會有公然污辱的問題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38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成立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朵拉 102-05-02 23:35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傳的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而已

他說要告我公然誹謗

請問這樣可以成立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3 00:40
回覆 朵拉 的發言內容:

我今天和一個賣家起了爭執

是用facebook的訊息傳的 就是只有你我看的到而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不構成公然。但如你不放心,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本件既係使用facebook的訊息,只有雙方可以看見,並不構成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從而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peggy 102-04-30 17:03

律師您好:

父親因被不實指控,欲提告誹謗之人,因不懂法律,未查刑法第232條應以被害人為告訴人,由我代為具狀並提告,現在發現我非被害人不能擔任原告,應該如何補救?若再補一份告訴委任狀可以嗎?

謝謝

哈雷 102-04-15 20:15

您好, 我想請問以下問題:
1.若同事向主管寫信, 誹謗我的工作能力, 陳述不實的事實, 甚至指出公家機關對於我的公文, 將婉拒不予處理。主管不想處理這件事情, 而我經查證公家單位, 該情況並不屬實。請問這算誹謗罪嗎?

2.如上述屬誹謗罪, 我該如何提請訴訟?需準備什麼? 又如何提起民事訴訟?

煩請幫忙, 謝謝 !! 

本件是否構成誹謗罪必須進一步視其傳述內容才能確定,若傳述的事實足以貶損您的名譽,且可以證明是由對方所杜撰或者虛構,即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本件後續您應該設法蒐集相關證據,然後再進行刑事告訴,損害賠償部分,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刑事部分由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煥仔 102-04-13 00:49

您好:

 

事情的前因後果是這樣的,一日於網路上的新聞網頁"聯合新聞網"

撇見一篇新聞,新聞內容荒謬不羈外,而該記者的文章多半都會特定為某店做宣傳"新聞"

猶如廣編特輯的特殊廣告,因此在新聞的網路社群連結處(Facebook)

留下一句話:又在買廣告了

無指名道姓,結果突然出現一人說要告我誹謗

其實我是不以為意的,因為這點要告的立足點個人認為其實相當薄弱,猶如對方對號入座

 

但對方同時擁有一個15萬人的地區性的中壢粉絲團;

名為我是中壢人,該管理員在15萬人粉絲團面前公開我的私人Facebook ID,

並公開宣稱指名道姓說我有誹謗他之實,請問這情況他是否以觸犯個資法?

另外對15萬網友宣稱未有且不實之事,是否對我來說已達成誹謗我之條件?

還有,我與該人素不相識,他卻用網路上我所留下的電話,打電話予我

一開頭就說要告我,這是否達成恐嚇之條件?因為我心理已感到不安與懼怕碰到訟棍

請不吝指教!謝謝了!


w 102-03-26 01:02
您好,想請教張律師。 我朋友在facebook的私人訊息, 有人留訊息給她,文字內容中有些不雅文字內容, "只要是女的有洞就好,什麼我下面很爛, 妳下面很癢,我們一拍即合,我只好物盡其用..... ............過去的你是個bitch之類的話語。 我朋友很傷心難過,也感受到言語上的歧視和侮辱。 請問這樣是否能構成性騷擾呢?! 或是可以到警局去備案!給那男個警惕!!!!! 因臉書訊息並不是在公開場合,是否就不能提告侮辱誹謗罪? 謝謝您的幫忙。
1.文字上 確實有可能告成性騷擾 2.不過因為是私訊 應該沒有侵害名譽的問題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6 21:56
回覆 w 的發言內容:
您好,想請教張律師。 我朋友在facebook的私人訊息, 有人留訊息給她,文字內容中有些不雅文 ... (恕刪)

您可以告民事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朱育德 102-03-24 16:04

各位好,本人是壽險從業人員,

近來業界有一自稱『李先生』的客戶,已近乎惡整的方式陷害同業被公司申訴,

我將此人的行為公開在網路上(僅以李先生稱呼之)

結果現在警察局來電說對方要告我。

 

我公開的文章放在這個連結內(是我個人的痞客邦)

http://luciferous.pixnet.net/blog/post/37710916#comment-35021422

 

裡面描寫的事情都是發生過的事實,這樣我會有可能真的觸犯什麼法令嗎?

就我看來這跟本無關個人資料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吧?

您好,

      1.如果敘述內容為真,的確是無法構成刑事妨害名譽之罪(況且也屬於善意評論)。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於您貼出之資料均非完整資料,基本上也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至於是否要對對方提告誣告,則依您個人評估囉。

朱育德 102-03-25 10:44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敘述內容為真,的確是 ... (恕刪)

瞭解了,

那我就等著到偵查庭再看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

小羅 102-03-23 03:59

我約了一個網友,然後去了他家,在他家待了一下,抽了一張衛生紙,在他進浴室的時候,未告知我要離開,本以為回到家就沒事,結果他傳簡訊說我偷他錢,當下我驚慌失措,翻我的衣服,機車,都未發現有錢的蹤跡,隨後他就說他要報警,我立刻就去派出所,結果我人還比他先到,他說我偷他錢,我問他多少,他說兩萬二.....筆錄作完還+200塊。他就咬著說我拿衛生紙旁邊就是他放錢的地方
我說我隔天就領錢了,為什麼還要偷他錢?
他說我錢明明就放在那哩,那為什麼會不見?
然後警察過來,要我們自己解決就好。
但是我堅決沒有拿他那筆錢,我要提出毀謗告訴,還要求說驗指紋等等
後來那個網友做了筆錄,大概15分鐘就出來
接下來換我進去做筆錄(悲劇的開始)
警A說:你有沒有拿他那筆錢
我說:沒有,我隔天就領薪水、為什麼要偷別人錢,重點是我連他錢放哪裡,長怎樣都不知道...(過一會)
警B說:你這樣根本就是有拿嗎?人家進浴室、然後你就離開,錢就不見了
那就是只有你會拿嗎?
我說:我沒有拿啊!
警C就說:錢在哪裡,你把它花去哪裡....
我說:沒有拿、哪來的花去哪裡...
然後警A又說,那你沒拿、要不要告他誹謗
我說:好啊、我根本就沒拿
後來過了不久
警B說:看這樣就知道是你拿得嘛!你這樣在法官面前就絕對關你三個月.....
警C說:你不知道監獄裡的人怎樣怎樣....你如果不想被關...之類的話語
當下我心都急了...
我說:如果我說我有拿,是不是舊部會被關啊?
警A說:那你說你有沒有拿~?
我就一時心急就說有了....
但當她說錢在哪裡,我又答不出來,因為我根本沒有拿那筆錢
(因為事後想到,證據是要有贓物才會被定罪)
之後,我說那我可不可以跟別人借錢還給他啊
警A說:不行、我要的是那筆錢
但是我又說:我沒有拿啊,我怎麼可能會有那筆錢
之後我就想說,我要上班,我朋友也在店裡
想說如果可以去跟他們借看看
但是我就掰說,我欠我朋友錢,所以把錢還給他了
所以我就去跟他要回來
但是筆錄上說:我把錢放在家裡,本要拿給同學,就被先行查獲
但是根本就不適查獲,而是我自己去警察局
然後我就跟朋友借完錢,做完筆錄,但是心想根本就不對
警察不是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嗎?採集指紋去哪裡了...說告他誹謗筆錄也沒有做
事後隔一天,我就提領了錢,還給朋友....
之後就提心吊膽的過著要上法院的心情
我要怎樣才能證明我的清白
他有人證,是他的媽媽....
但是我都沒有,我該怎麼做....真的沒有拿
萬一上了偵訊庭,說沒拿,會不會又被桶一刀
犯後態度不佳罪加一等....之類的
還有如果翻供,會連累到我同學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3 10:41
回覆 小羅 的發言內容:

我約了一個網友,然後去了他家,在他家待了一下,抽了一張衛生紙,在他進浴室的時候,未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有拿就有拿,沒拿就沒拿,就跟檢察官講事實。有拿就有拿,沒拿就沒拿,就跟檢察官講事實。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大軍 102-03-22 12:41

請問律師大人, 我在拍賣網上購物, 因實體物件與網頁圖片明顯不符, 因而取消交易,
賣家以未公開的留言方式傳達以下訊息:
"今日是我太太去和你面交,若換成是我的話,早把你好好地修理一下了,
南部來的窮酸小子廢話這麼多,還這麼無理取鬧! "
請問是否構成刑法所稱之 " 誹謗罪" ?

 

大軍 102-03-22 22:30
我查了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像我這種情況, 是未公開的網路留言, 還適用刑法第 310 條嗎? 謝謝
另外, 賣家又已 "若換成是我的話,早把你好好地修理一下了" , 這算恐嚇嗎?
如果我當下有表示, 我因此心生畏懼,  提告恐嚇成立嗎?
先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建議.
皚皚 102-03-20 21:09

最近這幾天在臉書發現我家公司被指名地址說(隱射為黑心商店),抵制購買,不知這樣是否可構成誹謗或是妨害名譽,已截圖(有證據) 在臉書(在網路公然毀謗) 是否可依照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或者※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還是※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來處理呢? 想提告這不實的指控,已造成我們很大的商譽受損。但不知是否能成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0 21:44
回覆 皚皚 的發言內容:

最近這幾天在臉書發現我家

可以請您再寫詳細些,是誰、在什麼縣市、發生什麼事的經過,以利律師判斷。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 ,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依照您敘述的內容,有成立妨害名譽罪之可能,另可請求民事之損害賠償,建議將完整的網頁資料提供給律師,與律師討論,得以進行更精確的評估,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arale 102-03-20 12:21

你好!!

因前公司老闆沒有照實際薪資投保勞健保

偽造文書逃漏稅

不但如此還極度不尊重人

身為財務人員很怕這些違規

也因她極度不尊重人情緒也無法控制

於是不歡而散沒有交接

她除了發律師信還去人力銀行說我拿走公司帳冊

我並沒有拿

不但如此我要走前還無薪加班很多天把帳趕出來

把東西整理好才走

何況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看到我拿走公司帳冊

請問這樣是否已經造成誣告誹謗

我可以反告她嗎

還有請問個人當初進公司時的資料可以拿走嗎

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20 14:44

若其指摘毀謗名譽的事情,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可以提出毀謗罪之告訴。

arale 102-03-20 14:52
回覆 林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其指摘毀謗名譽的事情,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可以提出毀謗罪之告訴。

那請問可以拿回個人進公司時的資料嗎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20 15:09

若是自己的東西,離職時可以帶走。

kuma 102-03-13 11:46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研擬一份刑事告訴,請大大指導可有加強之處,很急,謝謝!
(部份刪除)

為訴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提出告訴事:
壹、訴之聲明
一、原告對「XX大?」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份臨時會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行為,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被告均為「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成員,該會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月份臨時會,會中針對原告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借閱影印管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放大字體」,公布張貼於社區各棟及電梯間等六處公布欄,故意不實散佈於眾,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一、「XX大?」依「公寓大?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XX大?住戶規約」,第一條述明規約效力及於該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住戶規約如附件一)。
二、被告接任「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故意違反前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附件七「XX大?防空避難所兼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藉勢藉端擅將公有停車使用權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計XXX等五人,全年收取新台幣二萬五仟元至三萬元高額「公位清潔費」,要求管理員另開收據,確有措施失當之明顯證據,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原告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返還公有停車使用權防止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收狀收據如附件二)。
三、被告藉故阻卻原告不得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依法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財務報表及收支明細,經向新北市政府市長陳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具文函請「XX大?」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足證原告所述於法有據應屬至當(公函如附件三)。
四、被告於二月份臨時會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布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蔡律師 (蔡) 102-03-13 13:15
回覆 kuma 的發言內容: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 ... (恕刪)

您這是在告哪樁?

建議您還是找當地律師幫您寫狀紙比較妥當。

您好,

      1.訴之聲明是民事訴訟使用的,不是刑事訴訟使用的。

      2.刑事告訴沒有訴訟費用。

      3.沒有309條之1、310條之2,是309條第一項、310條第2項。

      4.建議與律師討論後請律師代為撰狀,謝謝。

刑事訴訟中,提出告訴請求追訴犯罪之人稱為告訴人,在刑訴訟中也沒有原告這個稱謂,

其次提出刑事告訴是不用繳費的,自然也沒有所謂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

另外告訴意旨就犯罪事實部分陳述內容太過跳躍,這部分應當要詳細去說明所述事實那一個部分如何去涉及到刑法的犯罪。

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在提出資料與律師詳細討論後再行提告,應該會比較妥當。

 

強強 102-03-12 23:39

大家好

小弟去年在11月的時候有再論壇跟人起爭議 被對方告了誹謗 還以求他被告被告恐嚇 誹謗 妨礙名譽

目前小弟已經在12月去過高雄派出所做過筆錄

前幾天有收到傳票,於本月18號又要去高雄了QQ...

想請問的是

1.我要帶過去對方獅子大開口恐嚇我說會有兄弟事等等之類的錄音帶會比較能夠讓檢察官知道對方是為了錢而告人嗎?這樣不起訴是否機會會比較高?

2.如果我沒被起訴 那我還會被對方要求民事賠償之類的嗎?

那被起訴的話 最後宣判緩起訴或是或是無罪,對方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那以上這些都要在南部做嗎?我覺得對方根本就是想讓我花錢和解省麻煩,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要在高雄偵查審判等等呢?

3.事情的經過是A,再論壇PO了他被店家坑了的經過,結果爆上新聞 然後我是針對新聞跟A的內容去做評論而已,就被店家告了誹謗,而我講的也是影片上發生的事情,請問這樣我會成罪的機率大嗎?

蔡律師 (蔡) 102-03-12 23:59
回覆 強強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小弟去年在11月的時候有再論壇跟人起爭議 被對方告了誹謗 還以求他被告 ... (恕刪)

會不會成罪,就看對方怎麼舉證,如果對方能證明是假的,而您散播,那起訴的機率就很高。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333幫您幫您】,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小羊 102-02-21 12:34

請問律師:

當初在申請 網址是用我個人名義申請,朋友要架站我借給他們使用,他們也付了一年的網址承租費用,這個網址的二級網域有綁定一個程式,因為他們公然在聊天室內誹謗我,我也不想再跟這種人有任何往來,也確定他們已經申請新網址,我寄出存證信函說要收回網址並退回當初承租網址的費用,網址我都還沒有收回也沒去更改任何IP位子,他們卻告我 侵占,並在偵查庭上說 我當初答應網址要過戶給他們,我只是借給他們並沒有要過戶網址給他們.

1.這個網址,在沒有白紙黑字下的契約,是不是所有權還是屬於我的.

2.網址有綁定程式,我只提出存證信函要收回,可是我都沒去變更IP也沒去動過網址,這樣算侵占嗎?

謝謝律師回答

 

 

 

 

依你所述的告訴意旨,對方的主張是你依約應將網域過戶給他們而未辦理,從這點來看對方也不否認權利的移轉程序並未進行,該網域權利還是屬於你的,從而,該網域既然不是「他人之物」,自然不會有構成「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成立侵占罪。另外,關於網域的權利是不是可以構成侵占罪的行為客體(物),其實也是有疑問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小小羊 102-02-21 09:31

請問律師:

只看到別人刊登廣告,在無憑無據下就在聊天室大廳對著群眾說,指名道姓說這個人賣的東西你跟他買就會被騙,他就像[詐騙集團].

還有他的人格就只值10萬.

這兩點 有構成誹謗罪嗎

謝謝律師回答

 

 

 

 

 

如果完全沒有根據 確實可能涉及誹謗的問題

小小羊 102-02-21 11:44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完全沒有根據 確實可能涉及誹謗的問題

謝謝 張律師回答.

keke 102-02-19 13:24
您好~ 我想請問,我是作大陸網拍順便有淘寶代儲值支付寶,有時也幫淘寶客戶代付台幣。 目前遇到疑似第三方詐騙,情況如下: 2/6號我因不能轉帳發現銀行被警示凍結,當下打電話銀行說是派出所通知凍結。去當地派出所,他們叫我必須去報案舉報的派出所了解情況,年後2/18號我到舉報的派出所作記錄。才知道是1月底有筆款,買家舉報我沒有髮貨,告我詐騙 我的情況是:匯進的那筆錢,是淘寶的買家叫我代儲值人民幣,當下我收了他匯的台幣 另外正好幾天後我有一筆款是淘寶買家,請我匯款台幣給台灣的賣家,他支付給我人民幣 這兩筆交易金額正好一樣,今天警察說有關連,且確實舉報我的人有匯款給我,所以我只能等法院通知出庭 那麼我想請問: 1、我18號在派出所作筆錄的時候,沒有列印對話記錄當證據,因為之前我不知道我凍結是什麼原因。已經作筆錄後,我還需要將這個拿去派出所嗎? 2、我這樣有可能是第三方詐騙嗎?意思是匯款給我的買家被詐騙集團騙了,詐騙集團拿了他的末五碼告訴我,然後我把人民幣給了詐騙集團,所以買家最終才找我。那我會被怎麼處理? 3、我的淘寶交易對話記錄可作為有力證據嗎? 4、如果我被判不起訴處分,我可以告買家?告和誹謗嗎?因為我帳戶被凍結一個多月,對我的損失很大,畢竟我是做小生意的,而且我跑來跑去超多流程的! 5、在出庭上可以用我代付人民幣或代匯台幣為證據嗎?會不會另外引起其它糾紛,緯法操作外幣等罪名的麻煩?(我也是這兩天才知道好像不能操作這個,雖然我的金額很少一般就是幾千一萬多的金額) 非常感謝!! 請好心人幫我解答! 萬分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有可能會被認定是詐欺共犯,而本件也會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偵辦,您應將您的網路對話紀錄先完整列印保存,到時檢察官也會要求您提供帳戶資料,所以您可以先向銀行調取帳戶往來資料,我之前也有承辦過類似案件,您若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OUz 102-02-18 12:31

先前我有問過有關於在遊戲的公開場合中被侮辱的相關證據條件

我想問問 是否有除法院之外的處罰方式 例如這種遊戲中辱罵的案件能否交由調解委員會

還是說 調解委員會還是先由法院裁定才能過去呢

因為我工作較為繁忙 怕沒辦法配合開庭 以及 只是想處罰辱罵我的人 罰罰他罰金 讓他知錯能改 很多人不罰錢是不太會怕的(根據朋友經驗) 但又不是很想真的鬧到法院去

而且法院開庭 律師費用似乎不少....(目前仍有經濟壓力)

是否能不經由法院而可直接經由警局以及調解委員會 公正的使辱罵我的人受到處罰

調解的部分是否單純就只是民事責任 ?

調解是否會有相關類似悔過的證明呢 ?

誹謗侮辱公然侮辱 追溯期 是否為六個月 ?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18 13:05

可直接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出告訴,告訴期限為6個月,調解程序中可提出希望對方道歉、賠償或寫悔過書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