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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悠 105-07-07 19:36

您好,本社區是像台南維觀大樓一樣,一個ㄇ字型的大樓

我們是住再正中間的G棟住戶2樓

大樓中間空出來地方就是兩邊測面住戶進出的「中庭」

大樓有管委會,沒有門禁,沒有合約定,沒有保全

只有一般的公寓管理費、設備維修之類的公告

事情是,1樓中庭住了4個住戶,其中一個住戶常帶一些非本棟社區的人來

停車,找他的朋友玩,大約五六個人,

4個住戶都各有種大量的花花草草樹木,並各自佔地為王

其中對面的住戶不滿每次中庭都塞的滿滿的車子

依照規定的確非本棟大樓的住戶不可以進來停車

但是他們私下找大樓管委,但非管委,是代理管委的人

4個住戶就+代管委商量好,要那個其中一戶的兒子不要帶不是大樓的人停車,並且他們找來工人把門重新重整,並且有打算換新的中庭大門鑰匙

但是問題來了

那代管管委,不給我們G棟大門鑰匙,她知道是「中庭共用」但是

他們私下商量好,就要准備換大門「還未換」有打算換,但不知道那一天,「也沒有和整個社區開會商量」,防外人進來,但我不是外人,我也是大樓住戶,我也有停車的權利,代管委卻不准我們停車再那邊,打算做好新門,不給我們鑰匙,趕出去,中庭空出來,只給這4個住戶,但沒有再規定合約之中有這條,深至他們私下達成協商只是口頭上的,並沒有簽名或是合約書印之類,

但是我們住戶如果要查水表是否漏水,或是裝鐵窗這些工程一定會要進入中庭,代管委說,如果要進入按中庭大門門鈴,可是我不是外人,再加上如果管委或代管委,人不在,出國2個月,有人要送瓦斯,修東西,裝東西,怎麼進中庭?

並且說有不滿找真正的管委,而我們家打電話管委,管委說:不知道代管委私下做這事情,會再了解狀況

管委還是有再管事,但是冒出來代管委,偶爾代理,但是她不確是不是代管委,一切都是她自己作主,也沒有經過社區同意,只是中庭的住戶合起來討論就決定,管制這樣,這樣算違犯嗎?

中庭這樣還算是共用嗎?

你好:

釐清中庭之產權及使用狀況,屬於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何種性質? 若屬於共用部分,則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規定或決議如何使用,若有,則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規約及決議。若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管委會可以維護共用部分,要研判是否係管委會所為之行為。 若都沒有,擅自將停車空間加裝門鎖禁止其他住戶停車,並據為己有,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竊占罪,民事上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排除侵害或返還所有物。
小布 105-07-07 15:21

請問一下

若用BT下載一部電影,被電影代理商告

若要和解,和解金會落在哪個範圍?

謝謝

您好:

和解金額沒有一定標準,至少先看對方開出價碼,再行研議是否接受,建議您委請律師處理,方能完整保障您的權益。

 

謝謝!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7-08 11:59

您好,

之前遇到的一間是開五萬元,您參酌。

季節 105-07-06 14:46
我在105年5月2日在法院的協調下,和原告達成合解,原告是我前夫、家暴離婚七年後,他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對我提告,要求產權移轉,想奪取當初婚姻期間,我名下所擁有的動產,因為在離婚當時房價低靡,且考慮小孩感受答應給他和小孩子住,但他必須繳交期間房子所延伸的費用。 一時的心軟所換來的是在調解庭上的惡言相向,以及陰險的手段,我累了!在調解委員一言一語下,在半推就的情況下簽下了和解和解書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所有權轉移登記事件事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204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書記官 調解委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如下: 上訴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 上訴人願意給付被上訴人九百五十萬元。給付方式:105年6月20號前現金一次給付。 二、被上訴人願於105年5 6月20日收受上開款項後,應協同上訴人辦理將座落地號\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各自負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法 官 下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 雖不甘心將自己的養老金給一半這種人,但事已至此,和解當天,對方沒準備錢,合解書當日未履行。 我但我現在不知道可以如何做,對方還是住在裡面不肯走,有哪位律師較有這方面 經驗,可以教教我 謝謝
季節 105-07-06 14:43
我在105年5月2日在法院的協調下,和原告達成合解,原告是我前夫、家暴離婚七年後,他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對我提告,要求產權移轉,想奪取當初婚姻期間,我名下所擁有的動產,因為在離婚當時房價低靡,且考慮小孩感受答應給他和小孩子住,但他必須繳交期間房子所延伸的費用。 一時的心軟所換來的是在調解庭上的惡言相向,以及陰險的手段,我累了!在調解委員一言一語下,在半推就的情況下簽下了和解和解書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所有權轉移登記事件事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204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書記官 調解委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如下: 上訴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 上訴人願意給付被上訴人九百五十萬元。給付方式:105年6月20號前現金一次給付。 二、被上訴人願於105年5 6月20日收受上開款項後,應協同上訴人辦理將座落地號\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各自負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法 官 下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 雖不甘心將自己的養老金給一半這種人,但事已至此,和解當天,對方沒準備錢,合解書當日未履行。 我但我現在不知道可以如何做,對方還是住在裡面不肯走,有哪位律師較有這方面 經驗,可以教教我 謝謝
105-07-06 11:29
我有在代購日本商品在拍賣網上賣,昨天收到其他賣家在我某商品下留言說我侵權,要我立即下架,否則要提告,昨天看到訊息也第一時間就下架了,想先了解情況,傳了mail跟留言給對方,但賣家都沒回應,對方好像是貿易商,我賣的這商品在拍賣網上有上百個賣家也在賣,他應該不算是代理商吧,照片是我在日本網站抓的(只有商品獨照沒有任何人像或藝人),商品是日本買的,請問這樣我有什麼侵權行為呢?? 如果他亂提告我有什麼權力可以保護自己呢?! 或者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6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商品是合法購買的本身不是盜版品,自行自國外購買,則屬於平行輸入,並不違反商標法。

2、照片的部份,建議您還是自行拍攝,避免違反著作權

王先生 105-07-04 16:13

公司最近想代理進口具有美容療效的醫美器材來台販售,請問應該要注意那些法令或是該去何處查詢申請呢?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7-04 16:31

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聲請相關進口許可證,否則有違反藥事法之疑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聲請相關進口許可證,否則有違反藥事法之疑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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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主管機關函詢相關資訊,本所先前亦曾承辦類似違反藥事法之案件,要進口一定問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30 16:11

父親的家族有繼承土地買賣後的財產分配下來,因為父親方是大家族,除了阿嬤及其它長輩,兄弟姊妹的部分也都有被分配到。問題是,父親本身有精神疾病,種種因素,沒有辦法前往法院領取,於是父親的部分一直被擱置在法院,負責的法律事務所說一定要父親本人親自領取,沒有其它辦法嗎?

想詢問是否能用代理的方式領取? 有什麼條件能讓阿嬤或是小孩子方能夠替父親領取嗎?因為父親的狀態也不可能簽什麼法定代領人之類的任何文件,所以想知道是不是有可能用父親有精神疾病的狀況申請代領呢?

你好:

父親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領取提存物。 是否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可以自行聲請看看。

可先申請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選任出監護人代為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6-30 17:32

您好!

可以父親的精神狀況為理由,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就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以後父親的財產也都可由監護人管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品品 105-06-30 01:18

您好,因為我現在待的公司財務出現危機,所以想轉換跑道,但遇到在工作上認識的三個朋友想成立一間公司讓我能繼續代理他們公司的商品並且銷售。目前開給我的條件好到我所有的朋友都不大支持,希望我能問清楚是否要注意簽約要有什麼法律才能讓自己有保障。

條件是我要擔任這間新公司的掛名老闆(實際上我只是每個月領薪水業務),我的股份約佔10萬元,業務上有任何決策都需回報給A及B

A堅持要佔大股(60萬)

B投資20萬;C也投資10萬

因為看了很多一起成立公司的夥伴捲款或負債留下老闆收爛攤子,想請問我這樣掛名當老闆了是否有任何能夠自保的條款?或者後續會產生什麼相關問題嗎?因為我看很多文章分享說公司如果有負債或借款除非另有簽契約約定董事長(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付償還責任,否則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請問這是真的嗎?

麻煩您們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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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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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啦啦 105-06-29 23:15

母親透過銀行理專購買投資保險共五張,但因為簽名是理專要媽媽代替我簽名,中間的轉換是理專偽簽好賺取佣金,申訴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傾向簽名違法部份自始契撤,但目前有幾個問題

1 針對簽名違法的保單,保險公司未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和要保人(孩子)聯絡確認,請問保險公司因為自己沒作到規定查核措施才導致賣出保單因而得承受投資虧損,它們本身還能反告媽媽偽造文書求償嗎?

2 理專招攬保險,明知非親簽保單仍然送件,針對招攬行為,只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有責任,還是保險公司亦有責任?若保險公司有責任,它還能反告母親嗎?

3 針對偽造簽名進行轉換而被賺取手續費的保單,打算告理專及向銀行求償手續費,若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自始契撤2張,另3張要被保是媽媽,但被偽造簽名進行轉換,保險公司要求我們一併放棄一切向它求償的權利),我們還能針對那3張向銀行理專提告求償被收取的手續費全額嗎?還是銀行及理專會說保險公司未盡把關責任,也應連帶負責,但我們又簽了和解書就不能向它們求償了,即使打官司也會敗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0:11

您好,

 

1、您母親偽造文書罪之成立與保險公司之疏失並無關聯,若有人向司法機關告發,仍有成罪之可能。

 

2、保險公司也會有責任,但不影響提告之權利。

 

3、要看和解書內容如何約定,通常和解後會要求彼此放棄所有求償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1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條件您不滿意,不建議簽和解書,可直接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理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代遭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理專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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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條件您不滿意,不建議簽和解書,可直接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理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代遭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理專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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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105-06-26 07:33

最近要買一個台中的店面,

但地主年齡85歲無法自己簽名(感覺有點失智),

若授權他老婆當代理人(在去辦公證),

但印鑑證明申請變更印章,也都是地主本人去辦理的。

這樣跟他買,會有風險嗎?

這樣買賣有效力嗎?

會不會以後其兒子主張無效,要返還土地所有權

你好:

先確定出賣人本人是否惟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前者無行為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處分動產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後者特定行為(民法第15條之2)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若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要依民法第75條規定,判斷是否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若是,意思表示無效。 若均無上開情形,出賣人可以授權予他人代為出賣動產,效力會歸屬於本人,若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出賣人之子就算爭執,也不會影像法律行為之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以公證方式來訂定買賣契約,以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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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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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3 10:24

請問各位律師,

阿姨五月有購買房屋只有付訂金. 可是阿姨於五月底心肌梗塞去世, 沒有結婚沒小孩父母有不在了.兄弟姊妹無法繼續購買此房屋. 這星期要和仲介賣方談此事看是否可退一些訂金.

仲介要求簽此聲明書內容如下

茲因阿姨(以下簡稱甲方)於105年承購新莊區(簡稱乙方), 惟因甲方在代書流程期間去世, 其法定繼承人1.A某某2.B某某3.C某某4.D某某, 因考量辦理繼承期間程序繁複, 導致乙案之原屋主權益受損, 故於聲明書簽立日由甲方全體法定繼承人之一C某某女士, 全權處理乙案後續相關事宜, 特此聲明.

甲方法定繼承人(簽章):

這個只是純粹代理處理還是有其他意思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文書係屬授權書,主要是授權由其中一位繼承人來行使權利,若您們要解除契約,則可以由該人出面解約,但可能需面臨違約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eorge 105-06-21 14:46
1.想利用已故障的電腦零件經整理及加工做成飾品後(如鑰匙圈),在拍賣網站上販買是否侵權違法的問題? 2.故障的電腦零件都由電腦零件回收業者合法購買取得. 3.已故障的電腦零件品牌以Intel,AMD.Nvidia三大品牌為主. 4.為何拍賣網站上這麼多電腦零件買賣,都沒聽說侵權違法的問題? 5.這類的買賣有人說物品的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比方毒品醫療器材 ....等)通常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所有 物;又有人說請電洽該品牌代理或是經銷商,取得他們的同意認可書讓你方便網拍...百思不得其解?

單純地將電腦零件轉售他人的行為,原本電腦零件上的商標係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使用),轉售該等商品時,依照商標權法商標權人受權力耗盡的拘束,不得向轉售人主張商標權。換言之,單純轉售具有商標的真品時,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但是,如果是將具有商標的商品進行改造成其他類型的商品,此等行為屬於將他人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上。例如將電路板改作成為飾品,已經不再是原本的真品(同一商品)轉售,此類行為不受商標權耗盡保護,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velyn 105-06-21 14:30
湯小姐近日來追討103年度支佣金費用,此佣金為代理銷售彩券佣金,只有口頭承諾,未簽立佣金合約,湯小姐一直以簡訊跟言語騷擾我媽未將佣金給付給他,並於5/27寄送存證信函給我們,但我已於104年度約3月份時已將佣金給他了,但因為時間久遠,當初給佣金的簽收單子已經遺失,也有簡訊告知他佣金已給付給他了,他一直到我們做生意的地方說要到法院告我媽,造成我媽恐慌。 問題: 1.想請問目前應怎麼回覆存證信函?? 2.用簡訊說已經有給他了,算是承認需給1%佣金的證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14: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申我方已經給付過佣金之意旨即可。

2、是的。

3、除了簽收單之外,倘若有錄音、錄影或證人等均可作為已經清償的佐證。

paul 105-06-18 00:14

若透過美國販售平台以正版品的方式代購回台,且拍賣平台未使用台灣代理商任何圖片、文字內容,且有繳交關稅入台,是否可以認為是「平行輸入」?
由於產品是美國商品,代購項目中有一項是兒童水壺,但正版品並未按照台灣食安法第26條規定(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食品容器具包裝標示Q&A),重複類塑膠產品需在本體標示耐熱度。因此想詢問若以代購的方式在拍賣平台揪團代購兒童水壺,是否視為「代購人與買家之間有委託關係,所以代購人買入而寄給買家的行為,並非銷售」?
若是銷售行為,那麼在該水壺的本體另行標示耐熱度,是否會對美國商品造成權益侵害?
麻煩律師解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8 11:36

平行輸入本身並不違法。但不論是否認定為銷售,負責輸入的代購業者應屬食安法上的食品業者,應負食安法第26條的標示義務,且應標示為國內負責廠商。依國內法要求在必要範圍內為正確的標示,應不致侵害原廠權利。

居子 105-06-17 14:10
我於5/15日在臺北地下街被出版社的業務攔下,帶到肯德基裡,業務開始推銷書籍,在她拿出訂購單後我有表明一次不是很想購買,之後她又繼續推銷,之後表示是分期付款,之後我簽下訂購單。訂購的書籍和分期付款的劃撥單於5/17寄到我的居住地,5/30我透過社群軟體(LINE)向該名業務表示我要退貨,5/31業務表示不能退貨。我於5/31寄出存證信函,表示我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次買賣契約。並且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 訂購單上表示「每月一日至十日為繳費日期,如未能依約繳付各期款項,自遲延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並依照公司請求一次付清全部貨款及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我已寄出存證信函但是對方無回應,也不能表示這份買賣契約是中止的狀態對嗎?所以這依然是有效的?我需要繼續付款嗎? 能夠基於是訪問買賣應有30日的契約審核期提出質疑嗎?該如何提出?是我向對方表示要退貨的當下就算在30日內提出嗎?還是要以其他提出? 請問還有什麼能夠救濟呢?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7 16:30

如果未滿二十歲,應由法定代理人發函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契約,並將商品退還。

花花 105-06-15 02:29

我代替我二哥幫媽媽,(已去鑑定失智但不知道是輕度還是中度)申請輔助宣告,所以目前我是申請人,已經開過一次庭詢問誰要當輔助人(五位子女),目前程序已經到財產清冊但是我因為工作沒有去,請問有關係嗎?

(我沒有請代理人到現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仍會依法處理,不過倘若我方都無人到場,可能會影響法院所下的判決。

2、建議您還是應該到場,或是委託代理人到場。

jauny 105-06-14 14:03

我是經營網拍, 商品都是從原產地代理商購買,也有對方開出購買證明

昨天收到自稱台灣總代理留言:

您好!我們是XXX品牌之台灣總代理:XX科技有限公司。經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檢舉權。經查貴司未經同意使用,請您提供相關圖片之使用證明,如無者,請您於24小時內下架或更換圖片,以避免侵犯我司之權益與違反法規,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本公司洽詢。

收到後充滿一堆疑問???

 

在台灣政府商標權官網查詢,原產地總公司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沒有查詢到這家 XX 科技有限公司有註冊. 商品100%原廠正品,為何不能使用官網圖片? 我的賣場官網圖片也有加入自己文字註解和賣場logo,內文有說明是平行輸入貨有有交買家如何查詢原廠正貨,所以不懂為何不能使用官方網站圖片? “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檢舉權”,以這個為前提,有什麼台灣法律是合法不能讓賣原廠正品平行輸入貨賣家不能使用官方圖片?

您好:

     您的問題須先釐清圖片內容及來源,建議您攜帶列印圖片尋直接面談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4:30

您好,

 

您可平行輸入商品自行販賣,只要表明非代理商不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即可,但官網圖片本身就有著作權,通常在授權代理契約中會一併約定將商品相關權利授權代理商行使,則台灣代理商自有該官網圖片之使用權。縱使台灣代理商沒有權利,該官網圖片之真正著作權人屬於該商品之總公司,您未經允許使用仍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盡快更換,以免後續訴訟之麻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3:20

您好,可能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建議將圖片下架。

你所遭遇到的問題包含了商標侵權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商標方面如果屬於平行輸入,且商標未經註冊或係由原廠自己註冊者,商標並沒有侵權的疑慮。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已經先使用了該商標在台註冊,不論是你或原廠均不得在台使用該商標或販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著作權方面,著作由原廠創作者,該原廠擁有著作權。台灣的代理商如果只是一般授權,並不會有著作權,也不能直接向你提起訴訟,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才有權利提起告訴。但是,如果台灣的代理商有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則可直接提起著作權告訴。

其次,著作權的發生,必須創作本身具有原創性,如果只是簡單的產品照片,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不見得會有原創性。

如果該創作經過檢視發現確實有原創性,建議你向原廠表示在台銷售該產品有使用該圖片的需要,請原廠同意您使用即可。如果原廠不同意你使用,您可以自己使用相機拍下產品的外觀,自己創作著作即不會構成著作之侵權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bubu 105-06-07 23:11

我從105年9月起代購了一個國外品牌商品,衣物類,此品牌在台灣有代理商。當初代購時就擔心使用該品牌國外官網的照片,會有法律侵權的問題,所以詢問了律師律師說在使用照片的旁邊附上原本截圖的官網的連結這樣就沒有盜取的問題。

約11月中代購的數量多了,也累積到夠多的實品照,所以撤下了原本有使用官網的照片,用上我們自己的實拍照片,還查詢了更多法條,更正了經營方式,希望可以更安心又合法。

但前天我們接到了一封信保安第二大隊*著作權法、商標法*,並請我們到案說明。

聯想應該與最之前有使用照片有關,想請問,我們是不願意惹麻煩的,是在詢問過律師的情況下做出使用照片並且附上連結,不清楚這樣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嗎?但如果還是違反了法律,那我們現在應該要怎麼樣處理最好?因為我們是願意負責的。謝謝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6-07 23:25

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由位於板橋車站樓上的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此為程序事項,先和你說明。
接著,你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或二手品?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或仿冒品呢?你在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為何?你藉由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多寡?主要獲利管道、來源為何?

這些細部事項,都有可能影響到你案件後續的處理程度,以及被侵權(若有)之廠商,對你求償(或和解)的金額多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ubu 105-06-07 23:30
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 ... (恕刪)

真的非常感謝回覆~本無心之過,而人又在國外,不知如何處理下一步,

如真的有違反法律也願意負責,和解賠償,希望越簡單能處理越好。

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

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

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皆為代購國外XX品牌

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是商品售價的10%

主要獲利管道是客人請我們代購,我們報價為定價的10%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23:55

有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就好開始偵辦,但只要不是仿冒品,則仍有無罪的空間。若想最快速處理,與權利人和解是可考慮的方向。

bubu 105-06-08 00: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就好開始偵辦,但只要不是仿冒品,則仍有無罪的空間。若想最快速處理,與權利 ... (恕刪)

您好~

那請問我現在已經收到警方寄來的信,並註明說明時間,是否一定要先去一趟?

還是可以直接和台灣代理聯繫和解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不太清楚先後順序該怎麼處理和比較簡單?

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法律規定即會受著作權法第第七章罰則論罪科刑處罰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仍需前往製作筆錄,但若時間無法配合,則可以先向警方聲請改期,且本件當然也可以跟對方先洽商和解,以盡速使案件落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8 15: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在圖片旁註明來源,不見得就會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所稱「合理使用」之範圍。 依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 因此建議此案宜與對方進行和解,若達成和解而由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而不會移送到法院論罪科刑;案件起訴的話,法院也會直接下不受理判決而不會論罪科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dragon 105-06-07 12:27
您好, 敝司是從事代理進口生意. 最近有項品牌商品, 收到中國港商(應該是陸商在港登記公司)侵權通知. 該中國港商與品牌公司是生產同類商品, 在國外也有商標/仿冒法律訴訟進行中. 但由於該品牌公司在台灣的商標已先被登記, 請問該如何處理較佳? 感謝您.

通常這類案件,主要解決的方法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事由提起商標評定申請。如果對方已經註冊滿三年卻沒有使用該商標,還可以提起商標廢止申請。

商標評定或廢止申請是否能夠成功,得看申請人是否可以找到據以評定或廢止的證據。如果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據以評定的商標屬於惡意搶註,智慧財產局會將該註冊登記撤銷

簡單答覆如上,貴公司如能準備相關證據進行討論,可以更精確地評估撤銷對方註冊商標的成功機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velyn 105-06-06 18:45

湯小姐近日來追討103年度支佣金費用,此佣金為代理銷售彩券佣金,只有口頭承諾,未簽立佣金合約,湯小姐一直以簡訊跟言語騷擾我媽未將佣金給付給他,並於5/27寄送存證信函給我們,但我已於104年度約3月份時已將佣金給他了,但因為時間久遠,當初給佣金的簽收單子已經遺失,也有簡訊告知他佣金已給付給他了,他一直到我們做生意的地方說要到法院告我媽,造成我媽恐慌。

問題:

1.想請問目前應怎麼回覆存證信函?? 
2.用簡訊說已經有給他了,算是承認需給1%佣金的證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簡訊確實可能會被認已承認有佣金之約定,現在所能抗辯者應是主張已給付,但需就此部分予以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pple 105-06-06 10:19

我們公司與網路公司之間有簽合約,由網路公司負責網路事宜,他們一直都沒進行,3月中發函與對方提解約,期間對方提供一份報價單要我們支付其金額,但有些款項之項目我司不認同,而於3月底,我司請對方提供一切相關收據,對方推說收據要與會計師拿,於5月底才提供收據給我們,之間,我們自行處理網路相關事宜(包括開通網路、廣告...等),請問這我們該如何處理??

1﹒ PCHOME商店街收據於簽約前,因先前是由別人接洽,開通與否公司內部皆無人知曉,都是私下作業,我司於11月簽約當下才看到合約書,而要把PCHOME商店街開通等費用全灌於我方,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2﹒ FB廣告費,因他們開通FB時,未告知我方,當下我們查詢後,一度覺得有問題要去報警,他司推說與其他接洽人聯絡過,同意才進行,可經詢問下,無人知曉,後來請他關閉,對方推說要關閉需要2周時間,我本身也有在經營FB,開通本就不需費用,關閉更不需時間,當下即可關閉,而現在要與我方收費FB廣告費,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3﹒ 對於產品調查之部分,他司所提於我方之資料是我方人員製作,卻要來與我們收費,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4﹒ 針對我們自行開通網路事宜,我司3月中就發函與他們提解約,他司也在3月底前傳需支付金額給我司,我司針對以上幾點不合情理之事宜,請他司提供收據、發票...等可供佐證之實據,他們推說與會計師要發票需一個月時間,但於5月底才提供收據於我司,且也未提供完全,我司覺得他司只想快點拿到錢而拿合約壓我司。

 

以下是對方之回復:

1.PCHOME商店街:

我方於去年9月即開始協助貴司進行相關調查規畫事宜,並且提出相關簡報經貴司同意後開始進行相關工作。第一版之合約於10月初即以提供貴公司,後經貴司與我方討論超過月餘雙方用印。此期間,為貴司再三要求希望早日進行pchome商店街申請,是以我方才在合約尚未用印前即進行申請,申請過程亦曾跟貴司進行討論與確認。是以因收據日期為簽約日期前。惟此點並無影響雙方合約之運作,我方無法理解我方因貴司要求儘速申請pchome之發票日期與用印日期差異,會出現費用比例之議?

2.Facebook廣告費:該項FB推動之內容於測試時,即由貴司同事得知,並且進行回文並導致後續意外事件,且因此由貴司要求進行關網。FB費用收據將再提供。

3.產品行銷調查:附檔的2份文件檔為調查結果彙整檔無誤。

此外,提醒您一件事:貴我雙方尚未正式簽屬任何合意解約文件,是以目前仍屬雙方合約有效之狀態,依照貴我雙方所簽訂之合約第一條,我方為貴司生產、銷售之所有系列產品網路獨家銷售代理商(不包括下列公司所有之網路通路: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陽信商店街、快樂媒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快樂電台購物網)但近日發現貴司除上述原同意之網路媒體外,已在Pinloi進行網路商店之銷售  https://www.pinkoi.com/store/oneretro2016且於FB粉絲網進行回覆價格之銷售行為。依照合約第一條之3:於本協定期間,貴方不得自行設立網路銷售部門進行相同銷售業務或另外授權網路分銷商進行相同銷售業務。是以貴司已事實違反貴我雙方所簽署之合約,為貴我雙方之最佳利益,請儘速完成合意解約之相關程序為荷。
以上說明請參考,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6 1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是尚未付錢給對方,都不要理對方,等對方告您,再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之,目前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對方蒐證作為提告證據,包含存證信函、line、電子郵件等,完全都不要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6 1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是尚未付錢給對方,都不要理對方,等對方告您,再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之,目前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對方蒐證作為提告證據,包含存證信函、line、電子郵件等,完全都不要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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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類案件我建議是否拿契約來研究一下

雙方當初契約如何約定

如有違約的話當然可以請求解約賠償損害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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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Momo 105-05-31 12:12
小孩遺產,沒子女,父母離婚,都健在,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他的兄弟都要寫拋棄繼承嗎?還是只有母親寫就可以,那如果意外險保險公司是寫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那母親可領嗎?(法定代理人是爸爸)(小孩還沒20歲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順序要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遺產會由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父母繼承。若母親拋棄繼承,就會由父親繼承遺產,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序之繼承人,除非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尚無法繼承遺產,故無庸辦理拋棄繼承。若要辦理,可在同一份聲請狀內拋棄繼承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指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代表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就不會變成遺產,而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領取。 但要注意有無保險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父親沒拋棄的話就是由他全部繼承

必須要父親也拋棄才需要

一般來說都是寫法定繼承

所以父母親都是受益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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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105-05-31 12:02
小孩遺產,沒子女,父母離婚,都健在,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他的兄弟都要寫拋棄繼承嗎?還是只有母親寫就可以,那如果意外險保險公司是寫法定代理人,那母親可領嗎?(法定代理人是爸爸)(小孩還沒20歲)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12:31

如果只有媽媽拋棄繼承,爸爸會成為繼承人,還輪不到兄弟姊妹繼承,也就還沒有權利可拋棄。如果全部都要拋棄繼承,則包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別漏掉。保險若指定由法定代理人受益,則保險金不是遺產,不論是否拋棄繼承,都只能由父親領取,母親如果不是法定代理人,則無權領取保險金。

105-05-30 19:05

最近有一款網頁遊戲「ROWEB」於4/27至5/8開放刪檔測試,而後預定5/18進行公開測試,結果該業者聲稱被DDOS攻擊導致5/18無法順利開伺服器而延至5/24開伺服器,而5/24又聲稱被更強大的DDOS攻擊又延至5/25開伺服器,5/25又聲稱因玩家出現無法載入網頁等問題而關閉伺服器,於5/27公布退費等相關公告之後無近一步伺服器消息,已讓眾多消費者不爽,而該業者6/1還要接手原本由「遊戲新幹線」代理之「仙境傳說online」,深怕該業者會優先處理「仙境傳說online」而不處理「ROWEB」,本人亦於5/24向台北市消保會申訴,而如果申訴不成功消保會也預定於6/17開調解會。

我想詢問除了退費、消費申訴,有辦法依照哪條法律規定向該業者提告求償嗎? 該業者還是韓國原開發「仙境傳說online」之原廠商結果處理態度比台灣廠商還要OOXX。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30 19:46

您好,

 

遊戲若未能於預定時間內開啟讓玩家使用,而已將收受之費用返還玩家時,則玩家已無損失可言,雙方亦無其他契約關係,則玩家沒有請求遊戲公司賠償或為其他做為之依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ancy 105-05-30 08:17

律師你好,
想請問我的外婆幾年前失智,現在想申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外婆一共4個小孩,現在外婆住在第二個小孩的房子名下,可是第二個小孩人在美國。

我媽媽和幾個兄弟想指定一人為外婆法定代理人,外婆的第二個小孩是不孝子,雖然人在美國,幾番吵著要拿回外婆現在住的房產出售,那房產雖然登記在他名下,可是他從沒有繳過房屋稅、頭期款、貸款。外婆現在失智也多少和他吵房產問題有關。想請問申請外婆的法定代理人一定要開家族會議嗎,若找外婆第二個小孩開家族會議,可能法定代理人就變成他了,為爭取外婆的權益,我們希望他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他小孩擔任。

謝謝!

 

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來指定監護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09:55

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依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即是法定代理人。住在美國的小孩並無法適任監護人職務,若其他在台灣的小孩有意願,應有更高機會獲選定成為監護人。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按民法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民法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1111條之1選定監護人應審酌事項等規定辦理,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為維護閣下家族之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黃國政 (Sam) 105-05-30 13:2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30 17: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因此由您一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即可,不須全體親屬同意。 而法院選定監護人之後,會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要求開具財產清冊,而再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3條規定,監護人即可以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且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但須注意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kenny 105-05-28 12:34

請問手機遊戲服務公司惡意放棄該遊戲,於104年7月開始正式營運之遊戲,持續更新只到104年12月,之後完全沒有更新之意圖,並且隨意更改遊戲內容,導致遊戲平衡不一。

經搜尋是由海外公司授權由台灣代理,所以完全無法從公司下手,多次欲與該公司洽談卻只能透過線上客服,完全無其他方法與之溝通,而客服也都多於官方說法,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本人已在遊戲間投入10餘萬之台幣為了遊玩,但遭遇此惡意放棄遊戲不免心灰意冷,請問這樣能夠要求賠償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8 15:51

您好,

 

您與遊戲公司間之金錢往來僅為買賣關係,無法據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遊戲公司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Duncan 105-05-27 00:33

您好:

如果某博弈產業母公司在國外,並在台灣尋找台灣人代理平台,並且成立客服中心及IT部門的公司,但並沒有開放給台灣IP參與其遊戲,只對外處理國外的博弈行為。

想請問律師,在現行的台灣法律中,這樣的公司是否合法? 而為其工作的台灣客服人員又是否會有違法疑慮?

台灣對這塊的法律規範感覺很模糊,這種類型公司開在精華地段看似合法,但是對職場求職者而言卻又深怕觸法,如果方便,還煩請律師解惑,感謝。

gogoro 105-06-21 15:41
回覆 Dunca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某博弈產業母公司在國外,並在台灣尋找台灣人       


對阿,可以請解釋一下嗎
有許多公司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去營業,但是都沒被抓? 
到底抓了是抓老闆還是員工!? 

Wei 105-05-24 00:47

本人在知名論壇發表一篇文章

是有關網路遊戲的代理商討論

因為該遊戲還沒有到台灣上市(已有代理商)

因此大部分玩家目前只能連線到海外遊玩

而因?該代理商風評較為不好

玩家們就在討論是否要等台灣上市時遊玩還是直接連線到已上市海外地區玩

本人其中有提到連線到海外以及在台灣本地遊玩的優缺點

但是並未提到遊戲代理商的作為



有玩家不滿本人的論點直接在我發表的文章底下的留言區說出以下幾句話:


以下XXXX為對我辱罵者,OOOO為本人,某代理商則是該遊戲廠商

XXXX:沒什麼,別人在侮辱你,你卻在替他們數錢這樣罷了,各種被人瞧不起,已笑。

XXXX:某代理商跟玩台灣玩家的時代災難...這一點不用說大家都有共嗚,一天不消失,台灣以後所有被玩家期待已久的知名遊戲只會被壟斷, 然後變成垃圾給你們吃。

XXXX:你們愛吃垃圾沒差,以後都給我吃垃圾吧,你們自己造成的結果自己負責,你們更沒資格再說半句台灣代理黑心了,因為你們為了玩遊戲連作為人的尊嚴都沒了。

OOOO:哈囉,先不提某代理商啦,在這之前你得先知道,叫別人吃垃圾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哦~36分前

 OOOO:還有作為人的尊嚴都沒了這句話,我勸你自己想看看你把這些話留在我文章底下的留言的含義是什麼35分前

XXXX:所以你有吃嗎?你沒吃我就不是在說你。 你有吃嗎?你有吃我說的就是事實,就不是侮辱了,是自取其辱。34分前

OOOO:那得先看法官認為某代理商是不是垃圾,以及“以後都給我吃垃圾吧”or“作為人的尊言都沒了”這兩句話囉,給你一個晚上自己想想看

 

我想請問的是紅字這樣是否已經對我造成公然侮辱了呢?

假設成立,若我要提高的話是否能告得成?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4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確實已經涉犯公然侮辱罪,可以截圖之後報警處理。

2、   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Hook 105-05-23 11:09

之前有網友留言區權會之參與被管委會限定必須所有權人或一等親方可參加及投票,律師回覆除非區權會有規定否則不得拒絕,在此有疑問想提出:

1.若社區規約未明訂,是否"任何人"皆可代表所有權人與會及參選?(代表所有權人參選,當選後由所有權人擔任)

2.同上,即使社區規約有規定,但是否代表當選後可將但選資格轉移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非所有權人或委託方?

如:如夫妻同住一戶,不論是否兩人皆有持分或僅一方,參選時是否必須明確告知是以哪一位名義參選?又當選後是否可將資格直接轉移給對方?

Tasha 105-05-18 16:25

您好,

我住在國外,我想把在國外買的咖啡,巧克力,糖果等放在台灣拍賣網站拍賣,

直接由國外寄去台灣.

1.請問這樣的行為是ok的嗎?有牴觸到台灣的法律嗎?

2.這些商品也可以算是"平行輸入"嗎?

3.如果拿國外商品拍賣是ok的,若某些商品台灣已經有代理,代理商有權要求我商品下架或是經由法律途徑告我侵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7:13

您好,

 

1、平行輸入商品回台販賣是合法的,只要不讓人產生您為代理商之混淆即可,代理商無法提告侵權

 

2、這些食品成分、規格若不符合台灣法律,您仍會觸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5-08 02:27
請問一下,以下車禍內容誰的肇事責任較大, 兩年前,我與對方車輛同位於T字道路的主幹道,我在T字道路主幹道綠燈進行左轉彎進入支道,已經過彎, 此時,對向直行車因疏忽,其車右前方撞到我的右後方車尾附近,警察當下開出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是未因規定讓車,對方是駕駛疏忽, 由當時的車禍圖,我最後的位子已經離開T字主幹道,滑至支道 之後因為對方的車子是租來的,當下跟租車的那個人簽了和解書想說沒事了,結果,保險公司卻賠錢給租賃公司移位代理,現在向我索賠18萬(撞我的車是Lancer), 我當然是不想賠,現在已經上法院,對方保險公司以分析表上我未因規定讓車,要求我7他3,當然還是不想賠。 目前我知道初步分析表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要求新證據,進行付費3000鑑定,但對方保險公司不願付費鑑定,這是由我被告人申請付費嗎?還是由原告保險公司負起舉證責任? 法官竟然跟我說,這個分析表是參考的,你那個付費鑑定我也只是參考而已,是這樣嗎?搞什麼? 網上查詢許久轉彎車負的肇事責任有這麼大嗎?目前我該如何做,才可將傷害降至最低? 另外,我有看到中華民國保險公會汽車險委員會公告,一般公路篇,第15項第3條,提到直行車未讓已轉彎車先行時,直行車負100%肇責。(這有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8 08: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審理是綜合所有事證判斷,所以法院的參考說是正確的。

2、不過您還是要盡量提出對於我方有利的事證,包含鑑定及相關資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蔡 105-05-06 19:32

你好,本人是新手拍賣商家,日前以代購名義在奇摩拍賣刊登一款印有夏目友人帳卡通圖案的後背包(背包上印有卡通圖案),被代理的木棉花公司控告侵權。本人是看到網路有其他賣家也在販售相同商品,才準備向大陸廠商進貨販售(還沒有進貨),手中並無此卡通圖案的商品,也沒有售出過任何一件商品。本人在接獲通知的在第一時間就將相關商品下架,也向木棉花公司發出道歉信。
1.請問我這樣真的有侵權嗎?

2.是觸犯到哪一條法律呢?

3.如果真的觸犯的話,我之後要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4.我真的只能忍受業者的高額和解金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6 19:40

您好,

 

1、2、您使用照片的行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至於行銷的產品如果是正版,您也標明是代購而非代理,則沒有觸法問題,如果行銷的是盜版商品才會觸犯商標法。

 

3、4、先確認是否為正版商品,及對方訴求是否合理,若有觸犯法律而未能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的機會較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20: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要由您個人斟酌取捨。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andra 105-05-05 09:05

您好

我想詢問,我們公司與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該員工也有上訴民事法庭,針對該離職員工我們於法庭上有提列相當之證據作證她所謂之薪資短缺為不實之言論,證據包括她的出勤紀錄、LINE留言、FB發表文章,我的角色是扮演我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於出庭日該離職員工委其父親為代理人出庭,她本人尚未出席,但於出庭日後,她針對我於法庭上的答辯內容,跑至當地之警察局提告我個人,說我於法庭上的言論,嚴重影響她個人名譽,要告我毀壞她的個人名譽,請問律師這樣是能提告成功嗎? 另她這樣的行為,我是否可以反提起相對之訴訟?


你好: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若在法庭上之陳述經過相當查證,且係針對對方主之事實所進行之答辯,依照釋字第509號解釋揭櫫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刑法第311條規定,可以主張阻卻違法,會構成誹謗罪。 至於對方有所誤會提出告訴不會構成誣告,除非對方是虛構事實才會構成誣告
黃國政 (Sam) 105-05-06 05:4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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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皓 105-05-04 21:21

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單子上有我之前離職的公司名字 還有什麼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置之不理嗎?

如果我找到工作需要加勞保,但是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扣押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如果我一直不還錢的話 這筆債會跟著我一輩子嗎?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4 21:54

您好,對方對您有執行名義,因此可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限期起訴,以早日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4 22:44

您好,

 

1、本件既已強制執行,表示對方所受損害係經法院確認之數額或經您和解同意。

 

2、若不給付,對方可隨時查察您的財產強制執行,名下永遠不能有財產薪水轉帳、勞保等紀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