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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I 103-03-31 16:41

2012年12月房屋委託室內設計師裝潢、監工,

1月交屋後陸續出現鐵皮增建部分發生漏水

反映給設計師後僅叫鐵工來做"速力康"修補防漏,

至今年為止已經來修補5~6次以上,問題尚未改善,

我疑為設計不良要求設計師重蓋鐵皮的屋頂遭拒,

設計師稱自己為過路財神,僅發包給鐵工廠商,

現在廠商與設計師互推責任,當初簽契約時設計師的費用

包含了設計費與監工費。想請問現在我是不是有權力求償?

該如何做?

PS.我基於信任,所以並沒有特別記下每次來修補的時間,僅拍照,清楚的時間只有最後一次修補的時間為2013年10月,因10月修補完後就沒下過雨,所以直到昨天下雨後才發現問題。

hawk 103-03-31 14:38

我於前妻於五年前離婚,當初有簽訂離婚協議書註明產權一人一半,但遲至今天她仍未過戶一半產權給我,請問要如何去法院請求對方將房屋產權過戶一半給我呢?

契約有約定履行期? 應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後,再拿勝訴判決去地政機關登記過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31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前配偶履行過戶義務,對方拒不辦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誠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既已有簽訂協議書,則該協議書自然具有效力,您可以依協議書內容來請求,但應注意對方有無脫產行為,可以先做保全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定期限請求對方履行協議過戶,若屆期仍未履行,可起訴加以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una 103-03-31 12:26

您好,

本月初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屋齡約22年的房子,已經簽約、付過兩次金額到履保帳戶,因為目前房子有前屋主的房客,所以我們日前先去與房客通知換房東跟換租約的事,現場房客跟我們說,房子漏水過(已修繕)跟地震造成的裂痕(兩處),當初在仲介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房屋是否有漏水修繕過」跟「房屋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以及「是否曾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屋主都勾選否,屋主等於是欺騙我們,造成我們高估房子的價值的金額購買,我本來想解除合約,但是問過仲介說不可能,因為房子在安全上是無虞的,龜裂情形不至於影響人身安全,

可是我覺得這根本是欺騙來促成買賣,若是無法解除合約,是否應該降低價金??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與仲介,卻得不到回應,而今天收到代書發來要求我們3日內要匯入第三期款跟仲介費,

這樣我不匯的話,是不是算違約??

我現在應該做甚麼樣的申請或動作可以暫停這個買賣進行??

應該要等跟賣方協商完才繼續吧??

請協助回答,謝謝

 先完成買賣過戶,日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方為上策。否則一旦對方解約並沒收所有價金作為違約金,你的官司就有得打了,打贏了只是合約未解除繼續進行買賣,但打輸了就損失慘重。

una 103-03-31 17:5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完成買賣過戶,日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方為上策。否則一旦對方解約並沒收所有價金作 ...

 許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您建議先完成買賣,可是履保帳戶不就是要等到雙方買賣驗收都無誤才會將錢給賣方??

我現在是希望能先協商過後再完成買賣,畢竟是他欺騙在先,(如果知道有這問題,當初就不會買,或是不可能用這樣的金額買)

如果是合約一定簽訂就一定要付款到完成,中間知道問題都不能怎樣,這樣不就對買方很沒有保障呢~

買方在過程中已經知道對方賣的房子有瑕疵,還必須要完成買賣後才能提起訴訟嗎??

無法先暫緩?等對方協商後再進行??

謝謝您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房屋瑕疵,限期請求修補,若其拒絕修補,似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交屋,但此亦有風險,可能有違約之情事,較為保守之作法,是先完成交屋,仍繼續請求修補瑕疵及減少價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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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SON 103-03-31 09:57

因為當初房屋壁癌最近才發現

距離當初交屋於4/10就滿半年

因為找到原因可能需要一些時間

所以希望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有此問題,須查明原因

但是問題是沒有前屋主地址,問房仲他也說他也沒有

請問存證信函只寄給房仲有效力嗎?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建議寄發存證信函還是要把原買賣契約的賣方列為收件為妥,另外就送達地址部分,可以看一下原來的買賣契約就此有無關於送達通知方式之約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EAFSON 103-03-31 10:55

 

我有查過契約書裡留的地址是現在我的住址

難道沒有其他辦法可獲知?

問過房仲他說他沒有,跟他要對方電話,他說會有個資法問題

他要我寄給房仲公司並且直接把內容傳簡訊給他,他會轉寄給前屋主

請問這樣方式ok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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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頭 103-03-30 13:34

各大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我在高雄看上一間別墅,家人都很喜歡,

隨即向太平洋房屋下了要約書,一開始仲介未告知前已有一位出價的買方,

後來我直接出價達到底價,他才跟我說因為順位的問題!

最先出價的買方有權利加價,若也達到底價由第一個買方購得!

那屋主算不算是違約?

且簽約的底價比我一開始出的低了兩萬元?

請問我可以求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能否求償,仍應回歸到要約書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當初與仲介簽訂之相關契約書而定,且契約是否成立仍須視屋主是否同意出賣。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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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y 103-03-28 17:31

房屋【甲】資訊:透天4F,4間雅房、二廳、二衛

A因遺囑之因對房屋【甲】有居住使用權至終老的權利。

B為房屋【甲】繼承人,亦為唯一所有權

一審法院判決,A享有房屋【甲】全棟使用權,並排除B使用收益

因此A申請強制執行,致使B已遷出房屋【甲】

上訴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原判,判定所有權人B自始有房屋【甲】使用收益權

並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目前房屋【甲】由A全部使用

試問各位先進,B除可申請強制執行取得該房屋大門鑰匙外

還可主張甚麼權利呢?

例如:

1.是否可以進去房屋內使用其中兩間房間呢?

2.若不使用屋內房間,可否鎖上存上B的私人物品呢?

3.其餘可主張的權利(請各位先進說明)

以上,感謝律師以及熱心專業人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6: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應先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避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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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8 13:46

您好, 

請問一下, 我的租約到2014年8月才到期,但房東已將房屋轉賣給新屋主, 買方同意讓我們繼續租該房子, 但要進行換約動作.

問題: 新屋主在房屋還未過戶就進行換約, 這樣有法律效益嗎?若無, 應該如何進行才對?

沈恆 (沈律師) 103-03-28 13:55

您好!若有疑慮可以不換約,原契約仍有效。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五年以內的定期租賃或是經過公證租賃契約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所以如果您與原房東租約期限是五年以內,或是經過公證,您原有的租約對新屋主是有效力的,因此您可以選擇換約或是請新屋主依原有契約履行。

陳華明 (律杏) 103-03-29 16:24

 您是問換約, 換約其實就是和新屋主另訂一份新的租賃契約. 新屋主即使還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因還未過戶), 也是可以和您訂新租約的(http://www.lawmed66.url.tw)

Y 103-03-30 14:15
回覆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一下, 陳華明(律杏)律師, 若新屋主還未取後房屋債權? 立約仍然有效? 因為也沒看到是否已過戶, 所以不確定新屋主到底用誰的名字登記, 有點麻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確定新屋主為何,與新屋主訂立新租約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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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31 10:11

我知道您的意思了. 您應該是說, 是新屋主買房子, 卻登記給其他人(如新屋主的老婆)吧. 您可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登記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的), 確定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和登記名義人訂新租約自然是最保險的(http://www.lawmed66.url.tw). 如果名義人還是原房東, 那當然就是照租約, 不必急著換約.

小雯 103-03-28 13:43

律師大人們您好

我是剛入行的菜鳥房屋仲介
剛租出去了一間華廈,雙方見面是簽約日期是3/26 的下午約5點
契約租屋日期是從4/5日開始,並且交付一個月租金及二個月押金給屋主

房客簽完約後,說要和沒看到房子的老公再去現場看一下
回來後就說 不租了,其原因只是覺得電梯間太狹窄
從簽約到說不租了中間不到3個小時 

而現在頭痛的是,是否有違約金的部份

1.房客持有審閱期,且馬上就說不租,合約也簽4/5日,房屋也沒破壞入住

2.屋主現堅持的是,因為要給房客方便,要再次去看房時,就將鑰匙交付給房客了,且房客自已也說房屋內狀況全部ok,如果要修繕的我也會做到,今天他們的理由竟是公設的電梯間,這荒唐的理由,感覺房客把簽合約當兒戲,所以要收違約金 


律師大人,遇到糾紛時總要有個法律依據才能叫公正
不知遇到這種情況時,要收違約金嗎?  依據的法條時? (我好去列印出來) 

陳華明 (律杏) 103-03-29 17:00

 1. 如果屋主不是企業經營者, 該租約也不是屋主單方擬定的定型化契約, 就沒有契約審閱期的問題(消保法第11條之1)

2. 契約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嗎? 若有, 當然照契約約定; 若無, 則房東要舉證證明因此受有甚麼損害來向房客請求損害賠償(http://www.lawmed66.url.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視您與對方之契約有無違約金約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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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3-03-28 11:23

您好

1.請問房屋租金如在甲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 持確定判決到國稅局去查對方的財產資料是在乙地方法院,請問可以在甲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嗎?還是一定要在乙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請問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是什麼意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0 15: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甲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甲地方法院囑託乙地方法院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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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正 103-03-28 10:21

小弟於去年十月本來看好一間房子,當時未透過仲介去尋找到房屋設定人(他們是合夥房子,一人登記屋主,一人設定),卻因價格談不隴所以便做罷.
在過年完後.經由一個朋友(傳統的牽狗仔,非仲介)介紹又帶我去看那間房子,此次是由名義屋主委託仲介(名義屋主與仲介簽有一個星期專任約),這次在我貸款確定後,卻因設定人不肯交出塗銷文件而作罷.
設定人主張因為我早已跟他簽過約,所以他是我的客人,屋主與仲介簽的專任約無效(仲介也同意無效,並銷毀該專任約).但設定人同意以我跟屋主簽訂合約價履行.
由於我早已付仲介費十萬給仲介,所以我就打給仲介請他退還,仲介表示他沒收,錢在我朋友那,我朋友我是開票他去領的.現在我朋友死賴著不還,請問我可以如何告他?要求他返還那十萬元
ps:我朋友當初有簽發一收據表示收到我二十萬斡旋金,之後十萬直接轉仲介費,我都沒有跟仲介還有我朋友簽任何文件.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8 11:50

你好

刑事可以提告侵佔

民事部分可以發函請求返還

若不理則發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對方沒有據為己有而處分那筆錢的話,沒有刑事問題,只有民事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不當得利請求其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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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 103-03-26 19:35

各位律師大人好

小弟想請教

本人私下有買賣一棟房子,因為是親戚才私下買賣過戶,沒透過仲介,但是房子過一年後有瑕疵出現,會漏水房屋產權不明,有占到隔壁屋主的地,但事前都沒告知,他只說右邊是共同牆,左邊是獨立牆面,如果隔壁屋主要拆屋還地,我可以追朔前屋主賠償嗎?這有追朔期嗎?

謝謝指教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6 20:36

你好

可以提告

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五年

要主張瑕疵擔保的話,在知道有瑕疵時,要即刻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而通知對方後6個月內要起訴,除非是要主張對方故意隱瞞,才有5年的期限,另外也有不完全給付的責任,這時效就比較長,有15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有該等瑕疵,並限期請求其處理之,若屆期仍無法解決上開瑕疵,可起訴請求瑕疵擔保責任之損賠償、減少價金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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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wu 103-03-26 17:55

您好,我發現租賃契約書的第16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無異議。 」及第12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均由乙方負責。

所以,如果我依法申報了房租的列舉扣除,導致房東日後被查稅及補稅,他可以用這兩條要我賠償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有約定增加之稅捐由您負責,則您申報後房東增加之稅捐,即可向您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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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na37 103-03-25 17:45

1.弟弟長期住在哥哥名下的房子 未支付水電費也未之覆房屋稅(哥哥不住這)當然也沒收房租 希望弟弟搬離 但弟弟卻占地為王 此時該如何走法律途徑?使弟弟搬出

 2.這個弟弟還有家暴 會打自己的父母跟女兒 請問我是否可通過電話錄音收集這弟弟的言語暴力作為家暴証供?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7: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哥哥可對弟弟起訴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於弟弟打人之部分,可於驗傷後,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和聲請保護令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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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5 18:00

你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弟弟請其搬離

若其不從可對其提起訴訟要求搬遷

另外有家暴事實可驗傷提告傷害聲請保護令

可依所有物妨害除去、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的規定起訴請求搬離房屋家暴部分實務上要有驗傷單,有其他證人的話更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georgina37 103-03-25 18: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弟弟請其搬離

若其不從可對其提起訴訟 ... (恕刪)

 

家暴多年前有被打 無驗傷單 目前都是言語暴力跟作勢要打 沒真的打

他的父母不願出面作證 如果他在電話中出言暴力 我不能用電話錄音蒐證嗎?

 

 

您好,這不會構成侵占罪,除非他有據為己有的意思,但你可以提告拆屋還地,請求他搬離。另外,如果能收集到證據有暴力的事實,可以聲請保護令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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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 103-03-24 19:36

DEAR您好

土地房屋,如於50年前,由老祖與他人簽定了一張土地房屋預約賣買合約書,當時應某些原因而無法辦理過戶,且無尾款證明,請問此合約是否成立的?

土地目前登記在A君,但地上物,B君無建築登記,只有稅籍證明及50年前的預約賣買合約書,且B君己搬遷此地,請問B君是否為有權占有呢??

A君是否可主張拆屋還地!?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4 22:08

你好

A可以訴請拆屋還地

但B只要能據明是有權佔有就不會被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五十年,時效應已逾越,而B之佔有除非其可以提出證明,否則A仍可向B請求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契約可能有效,但亦可主張未支付價金,契約有無效之事由,A可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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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en 103-03-24 13:36

您好, 我母親出租平房房屋, 房客告知要在屋外的私人土地搭鐵皮屋, 房客問過里長, 里長告知沒問題, 於是母親並未阻擾. 後來房客土地上蓋了四根梁和鐵皮屋頂, 事後地主打電話找我母親和房客出來協商要拆除沒有結果, 地主就發存證信函給我母親要告我母親侵佔土地. 請問這樣的狀況, 我母親有法律責任嗎? 應該怎麼處理? 十分感謝. 

如果被告了,不管最後成不成罪,開庭等法律程序還是會進行,單從你所述,是有機會做無罪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須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您母親若無所有意思,即可為無罪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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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3-23 23:31

請問簡易民事法庭調解庭需請律師嗎?房屋抵債反被告侵占背信,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債務人阿娟和我們三人(關係人,我們兄弟和阿玉),幾年前口頭協議用阿娟所買的房抵債,阿娟也同意,現場還有一人可作證(阿玉的兒子),前一些日自要阿娟哪出權狀辦過戶,阿娟推說不知權狀在哪?因此由阿玉重新申請一份並公告1個月後用贈於過戶給我們兄弟,今年1月卻收到律師函要求返還房子否則提告,前些日子曾想和阿娟協議,但阿娟卻推給律師,不願談,3月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目前有紀錄錢已超過房子價格,請問如何處理?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4 00:19

你好

由於你另外涉及刑責

建議還是找律師商談以維權益

 

 

您好,由於您的問題說的不是很清楚,但如果你自己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建議找律師比較妥當,尤其已經涉及刑事犯罪的狀況下。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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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的刑事部分,內容太過簡略,沒辦法分析利害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相關犯罪,需視對方之證據資料而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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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ara 103-03-21 23:17

請教律師,請幫忙解惑~感恩~

  我是房東,因租約已於103.2/28止,履催承租人來續約均不鳥,卻仍續霸住

  租屋至今,經我於2/25寄存證信函表明不再續租,並請限期搬遷,對方仍不理

  會,所以我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已排定4/15將進行簡易法庭調解,但

  今天3/21早上卻收到承租人請律師發函給我,內容寫承租人已於3/18搬遷

  並已清空,因水電等都全繳清,限我出租人5日內需還押金32000-10200

  (算3/1~18止的租金額)=21800需歸還..看了簡直無名火都要上來了.

要請教的是:

1.之前對方都不鳥,我都提訴訟了,4/15也要調解了,他現用律師發函這招,我

   該回應嗎?還是不管,就是等到4/15出庭再談?

2.如果我近日去點交房屋,是否可向法院取消4/15調解,(要幾號之前取消?)

   裁判費會被沒收嗎?

3.他3月即使提早搬遷,但因租屋糾紛我才提訴訟,事情未解決前,我根本無

   法改租他人,所以這人霸住期間,該損害給我的賠償,我可請求整月的金額或

   租金的兩倍賠償金嗎?

 4.他還照了屋子內外18張照片隨律師函寄給我, 但上面完全無日期,誰知是

   何時照的?我都尚未去點交,實際狀況得等交屋才清楚,我到時進屋時也該照

   相存證嗎?

請告知該如何作才對我出租人有利,感覺這承租人太詐了,....

沈恆 (沈律師) 103-03-22 01:33

您好!可以要求房租應付到交還鑰匙當日,點交時若發現問題,就拍照存證;裁判費可退2/3。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於點交時,發現有任何問題均拍照存證,再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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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 103-03-21 22:53

關於購買法拍屋原屋主等人不搬走且私下更換門鎖之侵或竊占或毀損房屋案件

大約是去年七月已經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但是到目前為止都並未沒有任何通知

只有開過一次地檢署有開偵查庭 之後很積極要我們補充相關資料

之後就再也沒有下文了

電話去問只說還在偵查 到底是要偵查多久  時間到底有無法條規定嗎?

要怎麼知道這案件是不起訴還是起訴呢?

因為看很多社會上新聞案件都很快起訴跟辦理

不懂為什麼一般案件就可以這麼久

 

 

您好,一般偵查案件至少也要半年以上,你可以打到承辦股別去問,你看傳票上面就會有,如果起訴或不起訴會有書狀通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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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打電話至承辦股詢問案件進度之。通常案件進行時間為八個月至一年左右。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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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 103-03-20 11:33

因父親去逝,唯一兒子為外籍人士(小時後有台灣國籍,但因新加坡只能有單一國籍,故而放棄台灣國籍),因父親很傳統遺願要將動產及祖產給兒子,問題如下:

(1)因動產部份有一間只有地上權,能繼承,但有限制嗎?

如果是6樓的電梯大廈,裡面的3樓。可以嗎?

(2)相關的稅務問題,會比台灣本籍貴嗎?

以後的房屋稅會比較貴嗎?

如果比較貴,那跟一個台灣本籍共同繼承會不會比較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准予取得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可以繼承,但相關稅賦仍各自負擔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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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忠 103-03-20 11:22

我想申請房屋租貸補助 可是房東不願意蓋章

如果我私自刻房東印章蓋章送件這樣犯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20 12:44

您好!若真那麼作,至少犯了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三個罪,請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私自刻房東印章,恐成立偽造文書、偽造印文、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名。應與房東協調,填補相關租稅負擔。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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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jh101 103-03-19 11:39

小孩子身心障礙 ,國中畢業後, 由父親獨力扶養

母親於前年將其名下內湖房屋出售後,長期居留日本,

請問我想要離婚 , 如何辦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9 11:54

你好

建議你先與對方協議離婚

若對方不理會

則可以對方惡意遺棄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其拒絕履行,構成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得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您若為無責配偶,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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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 103-03-19 09:08

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所以就跑去向政府登記兩人所居住的土地是B的,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可是就因為祖先沒有登記,所以B將其土地都占為己有,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而我們祖先A到現在的後人都一直侵占他們的土地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結果確意料之外C的兒子直接找律師控告D侵占土地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如果其他人想委託全數由D當代表出庭,是否要出具委託書?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沈恆 (沈律師) 103-03-19 09:37

您好!C已經繼承土地,有原告資格;被告若未出庭,法院只聽原告一方主張即會下判決;若要他人出庭,必須出具委任狀,可去法院買委任狀表格,依指示填寫即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託出庭也會有委託權限之問題,所以仍應約定好,否則日後爭議會更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D若不出庭,即有一造辯論敗訴之風險,D應出庭應訴之,又若D非一人,其他人應出具委任狀與D,D方能代理其他人出庭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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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3-18 16:42

事由:目前宜蘭遺產尚未分割,在公同共有情況下,請問:

1.目前五叔、他老婆及兒子住在宜蘭房屋。但是他都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及其它稅費。且他也惡意脫產強制執行從戶口扣款的話,他永遠也扣不款。我們可以用支付命令律條,請求支付嗎?就算將來分割遺產(用土地法條款),他也不願支付我們之前代付相關稅費。

2.在繼承遺產時,不是說不可以用我們本身財產來抵償負債嗎?現在每個人銀行戶口每一年都會被銀行強制扣款?這合理嗎?

3.已經有部份人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為何還會被銀行強制扣款呢?

4.惡意脫產的人,我們如何追討之前所付的稅費呢?

5.如何不被銀行強制扣款呢?(已經分單繳納房屋稅)如何保障自我權利呢?

6.之前所付稅金,如果用支付命令,有所期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其給付相關款項,若其拒絕給付,可待判決確定後,對其繼承遺產部分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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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a 103-03-18 15:52

以下是貸款約定節錄內容,針對歸責屬於哪一方還是無法詳細理解

ex.房屋仲介房貸貸總價8成應該沒問題,但如果實際銀行只核下來了7成,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時,這個歸責要如何去區分買方、賣方 or 雙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
          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
              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
              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
              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
              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
            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
            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
            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
          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沒有人會承認可歸責於自己,故如爭執不下,當然只能油法院認定亦即訴訟見分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歸責於何方須就事實證據加以爭執之,若欲主張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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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3-17 15:25

請問:該如何放棄已繼承遺產呢?

原由:遺產到目前十多年無法進行割,因有人每年都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造成我們其它相關繼承人被法院強制銀行戶口扣款。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15:57

您好!沒有必要放棄財產,可以請法院裁判分割;或者,如果能有超過半數持分及超過半數繼承人同意,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決定出售該動產,售出後將價金分配給不繳稅繼承人時,還可以先扣下以前所欠稅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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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3-18 14:32

如上編所提出問題,有人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可以先用支付命令來請求對方支付嗎? 共12人繼承人(宜蘭8人;台北4人)。如果可以用支付命令的話,可以向宜蘭8人其中2人追討我們代付稅金嗎?有一筆房屋稅在101年繳納,有一筆近期繳納,請問這二筆代付稅金可以追討嗎? 原則上這起遺產糾紛不會那麼快結束。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堯 103-03-17 10:50

各位律師

(剛剛發了一篇但好像沒成功?重新發一次)

先大致上交代一下事情的經過.....

上禮拜外公過世,留有土地房屋各一,外婆尚在,然後還有舅舅以及媽媽,目前尚未得知外公在外是否仍有債務

目前擬採當然繼承(民§1148),繼承多少就還多少債務,上網查的資訊是無須向法院為之。但我查民§1156I的限定繼承是需要在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疑問的是:

1.目前有無限定繼承?若有,採取限定繼承或當然繼承哪種比較有利?若無,採取當然繼承還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另外遺產清冊要去哪申請?

2.繼承房屋土地需要辦理過戶嗎?如需要的話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呢?

感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11:10

您好!若沒有拋棄繼承,依法律規定就是限定繼承,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程序並非強制,但可保護自己,否則將來跑出其他債權人追債,繼承人仍應負責,遺產內容可調閱國稅局資料;另,動產若未辦理過戶,會有罰鍰甚至最終可能充公,詳細過戶文件可詢問地政事務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以利辦理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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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鄉人 103-03-16 18:32
因為我住在公寓大樓內

然後由於最近經濟有點拮据

有跟房東討論過退租的問題

但是因為房租契約未滿一年

所以房東不退保證金 而且也有跟房東討論過如果住到這個月底

那我不付房租 就搬走 

房東也不願意 他要我付租金

不然就馬上搬走

想請問我的房屋租賃契約上面有寫

備註3 租金不得拖欠3日以上經催繳未繳房東有權斷卡換鎖以及終止契約

是不是如果我已經3天沒繳租金

房東有權利直接換鎖斷卡 因為我是公寓大樓 所以有電梯卡

因為本來是押金2個月 因為我只有先付1個月押金

房東要求我另外寫一張切結書

切結書內容如下

承租人 XXX 向 出租人 XXX 承租 XXXX 房間乙間於承租時尚欠新臺幣XXX元整

承諾於 103/03/15 日前將押金補齊,否則無條件斷卡終止合約,無條件搬離

承租人 XXX簽名


想請問一下 假如我不繳房租 住到這個月月底 然後搬走

也不需要退還押金了 

這樣房東有權利在月底之前 斷我的電梯卡 跟 終止合約 並且強制趕我走嗎??

因為我看一些討論都是寫說房租未經2個月沒繳 或是 到達一定金額

才能執行 可是我的契約是寫在備註內

這樣是否合法?? 是否真的超過3天未繳 房東有權利斷卡換鎖??? 不知道這樣 我如果不繳房租的話


是否可以住到月底 然後不會被斷卡換鎖?

我有跟房東商量過了...

但是他不願意我住到這個月底...

他說 要不我現在搬...

要不就繼續租....

那我的切結書呢??有效用嗎??

切結書內容如下

承租人 XXX 向 出租人 XXX 承租 XXXX 房間乙間於承租時尚欠新臺幣XXX元整

承諾於 103/03/15 日前將押金補齊,否則無條件斷卡終止合約,無條件搬離

承租人 XXX簽名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3-16 20:50

您好:

押金的部份涉及契約自由,所以法律不大會加以干涉。

租金部分,由於民法第440條第2項所規定是欠租的「總額」達到相當於2個月租金,與幾天內未償還無關,所以還是要看你積欠租金的總額有無達到相當於2個月租金

請參酌。

異鄉人 103-03-16 21:07

那所以  假如我租金未達2個月遲繳...

房東是沒有權利 斷我的卡片  跟 換我房間的門鎖的意思嗎??

就算在合約內有簽名 有備註 還是沒有效力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切結書若有重大不利於您之規定,似可主張為無效。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mall 103-03-16 16:15

父母親希望現在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但是,因為我母親為家庭主婦,所以平常的薪資所得都是來自我父親

現在因為要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請問可以約定將我父親每個月之全部薪資通通轉入我母親之名下嗎?這樣是否就是屬於我母親之財產呢?如果要法院公證這項約定,請問要寫在哪裡?是寫在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中還是要寫在財產清冊中?

又請問我母親為房屋所有人,而以我母親為租賃人之租賃契約,所收之租金是否為我母親名下之財產之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變更夫妻財產制,即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發生之原因,雙方須就婚後財產計算並平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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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103-03-16 03:46

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05:02

您好!契約不需經公證,仍屬有效,但是否有瑕疵?必須審視契約全部內容才能定奪;既然同意小姑使用房屋,大伯還強行侵入,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搬走物品,則可能觸犯竊盜罪;另外,如果房屋土地登記為大伯的,就無法再登記地上權,也沒有共有物可以分割。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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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 Lee 103-03-12 21:27

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

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HiBioman 103-03-12 23:32

會有19戶持分房屋的情形,是當時建商為了外賣多餘車位,兼能符合法規

 

車位有三種: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法定車位屬於共有部份(公共設施),一般而言只能賣給同幢所有權人(住戶),不能單獨持有或外賣,因法定車位必須依附於專有部分(主建物或房屋 )。

 

建設公司為了 外賣多餘-法定車位,所以設立坪數極小的建號來共同持分,車位即可符合法規外賣,有點像是法律漏洞。

 

至於您說的該建號是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要請教其他法律高手

 

法律相關科系,就實務經驗提供,有錯請指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具有持份,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僅是持份較低而已。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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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 103-03-12 18:37

請問爸爸借錢給大妹錢,沒有借據,有匯款紀錄,時間約10多年,前幾年協議將二妹名下房子過戶給我們抵債(房子是用二妹名義買的,大妹出錢,有匯款單證明),當初沒有寫合約,前些日子二妹因為沒有房屋權狀,所以重新申請一份並過戶給我,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被告侵占背信即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請問樣有違法嗎?該如何處理? 謝謝。

 大妹因二妹曾借款給他,並在大妹公司幫忙,大妹曾口頭允諾房子要給二妹又反悔,請問還會牽扯別的罪嗎?那欠款可以不用還嗎?(爸爸目前還在,我們是指我和弟弟)

一般而言,案件應該會先在檢察官偵辦調查後才會起訴而由法院審理,若案件已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則建議您應提供起訴書以供律師初步分析,且案件會遭到起訴即代表恐有相當程度論以有罪之可能性,最好能夠儘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釐清相關事證,俾以確認相關事實,以便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8:52

 請問爸爸還活著嗎? 我們又是指那些人呢? (http://www.lawmed66.url.tw)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20:18

您好!如果房子是大妹的,僅是借名登記給二妹,權狀理應由大妹保管,二妹明知還申報遺失並重新申請權狀,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二妹擅自將大妹借名登記房子當作自己的而過戶給您,可能觸犯侵占罪及背信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2 21:3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明知自己非房屋所有權人而過戶他人,恐已構成背信罪嫌,又倘權狀未遺失而重新申請補發權狀,則構成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倘告訴人提告內容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而您無適當之答辯,恐被認定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案件已經檢察官起訴於法院中進行審判,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案情狀況,針對檢察官卷內起訴之證據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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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09:05

兩人共同持有房屋土地,並有房屋貸款.
甲方已搬離,乙方居住中.
甲方欲出售,乙方不願意出售.

請問可以怎麼處理??

另請教
甲可以向乙方請求租金嗎?
甲可以單獨出售二分之一嗎?
甲可以出租自己居住的房間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9:29

您好!使用者付費,若乙使用全部,甲可要求乙付租金;甲可以單獨出售其持分,但買家應會有顧慮,不容易賣出;除非有分管約定,否則出租要乙同意才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enatawu 103-03-12 09:3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使用者付費,若乙使用全部,甲可要求乙付租金;甲可以單獨出售其持分,但買家應會有顧慮,不容 ... (恕刪)

再請教
透天三樓~ 甲居住二樓~乙居住三樓~一樓為客廳共同使用空間
但甲已經搬離~這樣可以向乙請求租金嗎? 

若甲單獨出售持分,該如何切割房貸問題? 

乙方現採不合作態度, 拒絕分管約定,甲方可以如何因應?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遷出嗎?

房屋是甲乙的母親留下,是否可以請法院仲裁分割?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9:42

您好!若對方無意願協商,最終可能要裁判分割才能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因為你們的持份都只有二分之一

所以沒有辦法單方決定出賣

你們只能靠分割的方式來解決此問題

但他既然不同意你出賣

你也可以拒絕他居住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要求他遷讓房屋

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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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10:4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你們的持份都只有二分之一

< ... (恕刪)

再請教
若甲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要如何提出訴訟? 需要先寄發存證信函嗎?

這樣的訴訟是可以自行提出的?還是需要仰賴律師處理?

甲方目前無力全額負擔房貸(現為甲乙雙方各半),乙方現採不合作態度,不願意分管約定,卻又表示要優先購買甲方持分,且一再拖延購買的流程(已經拖半年了)。這樣的狀況在提出訴訟當中是否有需要特別注意? 

若甲提出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後,乙方惡意不繳房貸,導致甲方無力負擔全額房貸而遭銀行拍賣,甲方是否有可以請求乙方補償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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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11: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 ... (恕刪)

感謝您提出法條建議

想請教
若甲提出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後,乙方惡意不繳房貸,導致甲方無力負擔全額房貸而遭銀行拍賣,甲方是否有可以請求乙方補償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所受損害為何,且該損害為乙所造成,如此,方得就此損害向乙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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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各一半持份下  應該是無法就共有物管理使用達成協議  可以可慮是否訴請分割   2.如果對方未經同意擅自使用  是可以請求不當得利   3.如果沒有協議如何使用  沒有所謂你的房間的問題  如果有你的房間  是否可以被評價為有分管協議了  這你可以思考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27

 1. 分管契約不以明示為要, 默示亦可, 只是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既然目前各住一層樓, 一樓為共同使用, 所以其實已經有默示的分管契約. 乙自然可以使用(但不能使用甲的那一層樓), 更不必付租金給甲.

2.  任一共有人都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1164條, 第824條)

3.  使以誰的名義去辦房貸? 如果是媽媽, 那麼房貸對外要由兄弟二人連帶負責, 內部再各自分擔一半(民法第1153條, 273條). 所以房貸是避免不了了.(http://www.lawmed66.url.tw)

m58015 103-03-11 23:30

原本由我租下套房,之後因常沒回去住,所以在我未在套房朋友就會去住

但是我未跟朋友收取任何金錢

之後房東合約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要求多支付租金,但我並未支付

之後合約到期後,我不續租,但是房東扣住我的押金不歸還,請問一下這樣狀況我應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8:38

您好!對方若沒意願歸還,只能透過法院強制其歸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房東不願歸還您的押租金,可起訴向其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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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先看如果違反相關約定是否有違約金或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或是只是單純房東可以提早終止租約之事由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42

 易持有為所有, 房東此舉已涉犯刑法業務過失侵占, 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此點, 押金在扣除你造成的損害後, 應主動返還給你, 再不還, 即有侵占之嫌(http://www.lawmed66.url.tw)

葉子 103-03-10 23:56

爺爺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在高雄

爺爺共有2子1女,分別是大伯父、二伯父(已過世,繼承權移交給兒子)、姑姑

大伯父因個人因素需放棄繼承,同時還提出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將房子交由二伯父的兒子繼承即可。二伯母提出房子價值180萬,會私下分別給大伯父跟姑姑一人60萬。

1. 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合理嗎? 

2. 房子價值180萬是二伯母說了算嗎? 姑姑並不同意這樣的價格,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估算出合理的房價?

3. 若先辦理共同繼承,因姑姑住台北,二伯母就住在爺爺對面,她可以私自使用該房屋嗎? 

 

個人感覺:

1.大伯父跟二伯母串通好要姑姑放棄繼承,說會給錢,但最後根本就不會給。

2. 又或者就以60萬打發姑姑,私下再以高價將該房屋售出然後大伯父跟二伯母再分錢。

姑姑是否有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1 00:21

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

如果姑姑繼承遺產

則可以與其他繼承人約定房產之使用方法

或是協議分割方法

另外若姑姑願意拋棄繼承

但擔心拿不到補償金的話

建議可以訂立協議書並加以公證

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無法協議,則應訴請裁判分割,若雙方協議,則應將協議內容訂明,才能有所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此,可先不拋棄繼承,待繼承後,再協議分割之,若協議不成,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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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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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不要拋棄繼承即可,等到條件談妥白紙黑字寫好,才辦理協議分割即可。但是房屋價值你可以上網去查實價登錄或到房仲打聽行情,如果沒有對簿公堂,建議是協商一個價格,因為如果是法院判決動產價值都是以鑑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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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恩 103-03-10 17:24

1.  家父已過逝三年

2.  我跟本不認識對方也從未見過!

3.  本不認識何以提起認親?

4.  未曾與大陸該人聯絡

5.  或有書信

6.  或電話的往來!

7.  老人家從未提起此事

8.  家父母有遺署一式

9.  上次見面純屬被詐騙

一起去看墓地是詐騙連續 對於對方所說我認為是想詐騙錢財動作 家父的名子與對方律師所寫不同(應該不是同一個人) 家父死前並無現金留下 石牌房屋在15-20年前已過戶 目前光復南路房屋為我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 市民大到房屋也是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

我該如何面對?!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7:46

您好!首先,對方必須先證明其有繼承權;其次,大陸人若想繼承台灣地區遺產必須在繼承日起3年內書面向法院表示,超過3年即視為拋棄繼承;再者,依您所述被繼承人既無留下財產,已經登記在您名下的動產,根本也不是遺產,您又何須擔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承恩 103-03-10 18: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首先,對方必須先證明其有繼承權;其次,大陸人若想繼承台灣地區遺產必須在繼承日起3年內書面 ... (恕刪)

謝謝!

 但你所說的繼承日是從何時開始計算!

是從家父死亡開始嗎?!

還是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對方有請台灣的律師給我律師函!

但是我無法貼上給你看!

我該不理此事一直到對方提起訴訟嗎?!

再去處理訴訟的事!

因為家父名下早已沒有動產!

美月退俸倒是有的!

但也都是請外勞用了!

我又該如何面對呢?!

所以可以給我MAIL我可以正式貼上給你看一下與你商討一下!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8:41

hank@chainye.com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0 18:51

您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由於您父親生前並無留有遺產

所以對方若要主張你侵佔遺產而對你提告

你也無需畏懼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繼承權,且您父親亦無遺產,對方即無理由向您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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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 103-03-10 10:38

想請問離婚一年之後,如果前夫要求財產分配,這要如何計算?

婚後有房子在我名下,房屋貸款是我自己在繳,以前家用也是我自己出的,各自有各自的工作 收入,現在要求一半要如何計算?房屋價值是如何計算?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1:39

您好!以離婚當時的所有婚後財產價值來計算,其中房屋價值可請估價師估價,若有貸款應扣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剩餘財產分配不是指財產一半,而是雙方婚後財產扣掉婚後負債之後,多的一方要給少的那一方兩者財產差額的半數,所以不見得是你要給他,而且你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房子贈與或其他原因取得,不得當作婚後財產計算,這要有更多資訊才能擬定訴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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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雙方應分別計算婚後財產,由少之一方向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此為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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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0 20:34

您好,有關您提到的「婚後有房子在我名下,房屋貸款是我自己在繳,以前家用也是我自己出的,各自有各自的工作 收入,現在要求一半要如何計算」這些問題,請問當時您是兩願離婚嗎?如果當時已經是兩願離婚,就是一般民間說的簽字離婚,那離婚協議內容就動產的部分沒有協議嗎?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包含離婚協議書與律師詳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計算雙方之婚後財產,就差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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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志 103-03-10 05:40

你好 父親因有欠銀行錢,去年有贈與土地給我,但是被銀行提出撤銷贈與,所以土地要被法拍了,除非跟該一銀行和解,可是父親也欠的不只一家.擔心這家解決完其他家銀行又跑來,根本無法負擔,

土地價值不高但是土地上有祖屋是沒有申請房屋所有權狀,家人想保有這房子,光土地價值只有約30-40萬,銀行方面建議我將他這筆解決之後開清償證明給我這筆試14萬,再把土地過戶回我名下才有對應立場,這樣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的事情發生,法院的判決是否對我有利?


過戶回來時 用贈與或買賣會有差別嗎?可以用買賣的方式把土地過戶回來,這樣其他家銀行就無法再做贈與撤銷的行為了嗎?因為是用買的應該不能在撤銷贈與吧?或是有其他建議方法嗎 麻煩您了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08:58

您好!即使是真買賣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的可能,尤其是清償14萬卻過戶30~40萬的土地,對價並不相當;但撤銷買賣的難度確實是比撤銷贈與高,若能支付相當對價更能降低風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提高買賣價金,避免被認定為詐害債權進而被撤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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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真 103-03-09 19:28

請問律師~我們家去年已經與買方交易完成簽有契約書,在契約中有清楚載明過戶完成後承買人同意出賣人居住到今年2月底,若無法搬遷可再延期2個月,但這個2月之水電費及稅金由我們繳納,目前已是3月了,因為我們買賣都是透過一個中間人(非仲介公司的),他前2天找家父拿了一張紙,上面寫著延期的這2個月除了水電費稅金外還要多付一條租金3萬元給他,平均1天要500元,當時家人都不在身邊也不知道這事,而這中間人是一個遠房的親戚,他就誆騙家父要在這租金的紙上簽名,家父年紀也很大了,當場也沒問過我們就胡里胡塗的簽名,回到家後我們才知道,可是當初契約書上根本沒有租金這一條ㄚ???!!!請問專業的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這問題呢?是否應以原契約書才有效力呢------目前租金尚未給他!
另外我們買賣房屋還有一條尾款待搬遷後會再交付給我們,屆時若這個中間人會再巧立名目or以少報多來扣我們的尾款,我們要如何防止呢???

感謝您的回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您父親所簽之文件無效,依照原始契約條款,若刻扣尾款,增加原本契約所無之義務,亦可加以爭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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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 103-03-08 13:58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因家中房屋有進行整修的工作而受委人完工交屋後我們發現有多項瑕疵問題便和受委人聯繫告知狀況而受委人也口頭允諾會付4萬元處理積漏水部份而木作部份則會來進行修復工作 然而與口頭協調好至今3.4個月了期間受委人有付了2萬元而剩餘的2萬元和木作修復部份都沒消沒息打電話受委人也不接不回期間我先生很生氣有過去受委人租屋處找他理論而當下受委人也答應年後會處理好(聽受委人的女友說我先生當時口氣態度沒有很友善事也告知我受委人有錄音存證我先生過去時的態渡所以會對我們很不利)而年後至今撥打電話給受委人又開始不接不回我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對我們才是最好最有保障的方法了麻煩律師們交交我們該怎麼做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8 20: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其義務

若對方置之不理則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其契約義務,對方若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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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恩 103-03-08 11:53

日前我突然接到台灣的律師

說要追遺產

1. 我跟本不認識對家父已過逝三年

2. 方也從未見過!

3. 本不認識何以提起認親?

4. 未曾與大陸該人聯絡

5. 或有書信

6. 或電話的往來!

7. 老人家從未提起此事

8. 家父母有遺署一式

9. 上次見面純屬被詐騙

一起去看墓地是炸騙連續對於對方所說我認為是想詐騙錢財動作家父的名子與對方律師所寫不同(應該不是同一個人)家父死前並無現金留下石牌房屋在15-20年前已過戶目前光復南路房屋為八年前我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市民大道房屋也是五年前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

請問我該如何面對處理

因為無法夾帶律師函給你需要請給我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