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97年間 認識一位朋友 自稱是投資客 專做房屋買賣 說自己有很多房屋可以買賣套現等等
之後又說他名下有房屋 不方便背房貸 看到我信用良好 就拱我去買一間華廈 也沒多大 約30坪不到 我也只看到過ㄧ次 因我住台北 也在台北工作 所以真的 只看一次
不過 只繳了6期左右 其他都是我繳的 有轉帳資料可以証明!!
再來 大約在99年間 我朋友又出現了 就說有人要買我房子 之後 就向我要了證件等等資料
就逕自幫我辦過戶囉...
在100年間 我這位朋友又連絡上我 又說
對方又不願意揹債等等的裡由....
所以 請我去地政辦 限制登記 因為他怕這位新屋主偷賣
我也去辦了 證件是我朋友傳真給我的
到後來 我朋友和這位新屋主 都沒露面過
這位新屋主前年還來電問我 要我給他30萬 就過回來給我...
現在我只想把所有權要回來
我是知道民法上有所謂 催告程序
還有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等等
旦是 請問 我要向地方法院提告否?
要相關費用否??
謝謝各位大律師了!!



您好: 想請教您,先簡短敘述事情經過,我去年有想換房屋想法,跟警衛閒聊後,於是警衛介紹有巢室仲介,並約定簽委賣,但當天她卻帶了兩人來,一位謊稱是先生,一位謊稱是姊姊,塑造一家人形象讓我卸下心房,說要跟我買房自住(經查他們無親屬關係)又說隔壁兩間都是經由她手剛成交,(6樓總價412萬一坪11萬)(2樓480萬也是一坪11萬),三人(都是房仲業)以孤鳥難鳴方式一直說服我,說我這社區就是這行情而已,於是我以660萬賣給她(沒簽委賣契約),第二天卻在591看到他們以1180萬出售我的房屋,我才驚覺被騙,於是對他們提刑事詐欺告訴,他們也對我提民事 履行契約,目前已經開五庭了,後來調查其實那兩戶是他們自己買的,卻沒有告訴我,這兩戶分別以625,635萬賣出,(坪數都是44坪,我家是74坪)他們的確是以412萬買,另外480萬我不確定,但他們412是如何取得?很大疑問?(我還在調查中)480萬是她跟屋主換屋來的價錢,跟我談時,這兩戶已在網路上銷售中(一坪16萬)我主張他們以專業經理人身份提供我不實消息,當然他們也推拖,他們不是用仲介身份來,純粹以買方身分來的,對方連擔保本票都沒開(有錄音檔)代書就把我房子過戶了,僅11天就過戶完成(代書也是他們請的),第三次庭時,法官也問了是否有開立本票,她說不確定,但 第四庭時卻補了一張本票,請問這算是偽造文書嗎? 我一直以民法72,74條(因我剛從美國回台定居,有提供綠卡)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乘他人無經驗,因真的不之行情才相信他們的專業,及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做答辯,主張契約無效正確嗎? 還是有 其他法條更適合? 其實,他們就是"自扮買方身分"方式,故意不經手公司(沒簽委賣)讓消費?求償無門,我要以670萬買回,還騙我說要繳一百萬奢侈稅(經查是不用繳到的)手法之惡劣,,我不斷的找尋證據,證明他們的犯罪事實,
卻無意中發現警衛也是跟她們一夥的, 再仔細查證整件案件,
跟本就是聯合詐騙案,還要叫警衛反控我, 叫警衛說我叫他做偽證, 又說我恐嚇她,,還好我都有錄音,,(我如有恐嚇他們,還須辛苦的跟他打這麼久的官司?) 手法可惡到極點,,,為這事情鬧到離婚,因為我執意要回美國去,因為我覺得我適應不了台灣,怎麼會這麼壞這些人?覺得人跟人相處怎麼處處耍心機,好累喔?而他卻誤會我是不是在美國有男人?我真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於是衝動下離婚了!後來冷靜想想..為什麼要讓他們這樣欺負? 我一定揭穿他們的詐騙手法 ,伸張正義..讓社會大眾知曉,希望不要再有人成為下一個受害?,
前幾天開庭, 我傳代書出庭,
我詢問代書,問她後來補的一張保證本票, 為什麼沒有屬明我的名字,
代書在法庭上,卻說本票本來就不用寫名字,因為那張本票是屬屢保公司的?
我不懂? 屢保合約載明:買方須向金融機構貸款?, 需開立以賣方為受款人之擔保本票,
代書卻跟法官說, 本票本來就不用屬名, 因為若買方不履約的話? 屢保要給我屢保金額,但房子所有權變成是屢保公司的了, 本票 還是要給屢保,所以本票抬頭不應屬名
可是合約不是這樣寫的啊?(從代書說的幾句話中,我就知道代書是跟她們同夥了)
合約載明:合約載明是說買方若不履約的話?屢保要給我屢保金額,但房子所有權變成是屢保公司的了,本票是要還給買方的?這才是正確的啊?
但她卻說,本票是要給屢保的?後來補的本票也確實沒押姓名?
那屢保不是變成兩條債權?真是令我百思不解?
我想破頭了...還是不解?
為什麼代書要這麼說?
本票不屬名就違反合約啦,怎麼合理呢?
是因屢保公司想有兩條債權,而不讓客戶簽屬以客戶為名的擔保本票?僑馥建金算是有點小規模吧,應該不太至於????不然他們要怎麼永續經營?公司不照合約走,可能性不太大..那問題出在代書身上嗎?
另外,合約載明,這擔保本票是要放在屢保保管,她卻說幾乎都是放在代書那保管,因為寄來寄去麻煩?
這是什麼樣的屢保公司啊?
那我簽的屢保合約,我也不用照合約走嗎?我閱卷時,發現他們做了假合約跟銀行貸款(為了想多貸金額)於是我又對買方及代書提了偽造文書,開庭時代書還大方的跟檢察官說簽名處是她如何DIY剪接完成..又說實價登錄前,幾乎每個代書都會做假合約(只要客戶有要求)我真傻眼,難到她不知她已觸犯偽造文書罪嗎?(我想我遇到一個天兵代書了)
屢保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是屢保保證書需當場由代書填保證號碼才有效,她給我的沒填(但確實有這帳戶,他們確實有入款項)其二,是本票沒屬名?
我想請教
一,我該用72,74,87條去主張,還是代書疏失的部份去主張契約無效?還是其他法條主張契約無效?對我最有利?
二,他們偽造文書罪是不爭的事實,怎麼他們態度還如此囂張跋扈?難到 他們打算讓偽造文書成立?(因為我那房屋若是以現在實價登錄行情,起碼他們可獲利進400萬)跟我繼續打官司?
三,屢保契約成立要件有三:我其中兩項已不符合了,可否對屢保公司主張契約無效?無效後買賣契約還是有效的嗎?還是我可以對屢保公司主張其他?又本票沒有寫我的名字,但代書卻把我房屋過戶了(因為合約載明:買方未開立本票,代書不能過戶)沒有屬名的本票,能算是有開立嗎?就委任關係,代書疏失,我可對代書求償損失,但我的損失要怎麼去定義呢?
四,屢保契約成立:其一中屢保保證書,沒有填保證號碼,契約是不成立的?倘若買方跑了,屢保公司可否主張這屢保契約無效?
四,我下次開庭打算提反訴,法官也同意,想請教我反訴該如何寫呢?
五.依您的經驗看我的案子勝算大嗎? 謝謝您撥空解答,,,感恩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一二審時被告及法官於訴狀或言詞辯論中均未提及「該決議是否為規約」,二審法官卻於判決書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我查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且判決已確定,還有何救濟方式?




請問律師大人:
跟老婆結婚至今,一直在為此事煩惱著(親戚霸佔房屋不肯搬離),三兩天就小鬧一次!!
說明:
房屋為四棟連著,每棟隔牆皆有打通,3.4年前右邊兩棟已經過戶給我老婆(左邊兩戶是奶奶名字,以後是要過戶給伯父的),不過整塊土地所有權狀我們是1/2擁有,其他的1/2是屬於老婆奶奶的。
因為想說既然已成家,想樣我跟我老婆及家人一起同住,把打通部分封起來,所以想把房屋兩邊分配好,就請他堂弟搬過去奶奶那邊的房子,不過他卻耍流氓的不肯搬過去,還說要叫流氓來"喬",這種情形我該用甚麼方式請他搬離開呢?畢竟我們自己住右邊兩戶所有繳費也比較清楚。
還有,如果將他趕走,房屋或家具如果遭到破壞,又有甚麼應對措施呢?流氓來吵鬧有該如何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呢?
謝謝~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二審法官卻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還有何救濟方式?是否可因該判決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我的房子因鄰戶違建受損,有結構安全破壞生命財產危險,拆除隊在民代關說下不拆違建,到監院陳情業務處只幫兩邊轉公文,沒有監察委員出面調查,事情不了了之,最後到法院提告,卻真正見識台灣司法的黑暗。一審有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報告不明滅失,跟我的有利證據被張冠李戴,以及法官的任意心證做出的烏龍不利判決,幸經二審法官呂太郎親自履勘、追查鑑定報告及傳政府山坡地社區安檢技師出庭做證,終於判決對方應拆違建排除對我所有權妨害。但三年多法院單方面聽信對方無證據說詞「拆除有山坡地危險需請照補強」,並任由對方說謊做假,兩次稱要請照都因不實理由作罷﹝為工務局函推翻﹞,明顯為顯有能力故意不履行。我忍無可忍聲請依法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執行,法院竟要我出錢委任建築師,“限五天內提出替對方申請補強執照的書證,否則駁回我強制執行聲請”,我忿忿不平檢舉事務官利用職務上機會圖利,幫債務人免除執行,法院只好把球又丟回債務人,但讓他到現在無限期拖延。我後來查到事情為何如此離譜:這位頂替訴訟的人頭債務人﹝地檢署緩起訴書證明為假買賣﹞為台中執業醫生,真正所有人為家族詐欺集團通緝前已潛逃出境,他太太是台中法院高階法官,與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同學,進入執行程序不僅一起到現場參加會勘,而且書狀與債務人筆跡不符,甚至由台中地院郵局投遞,足以確信是太太冒名製作,卻成為執行法院玩弄程序的最高指導原則亦步亦趨、完全遵行。我一再具狀聲請、異議遭置之不理,向院長、庭長陳情檢舉,也由法院文書單位鸚鵡學舌,以法執行事務官說辭回函答辯。知情人都說再拖十年也不可能從法院討回公道,必需鬧大引起媒體報導才有用。我是七十困窘老婦,雖多方聯絡媒體,然而台灣太亂已至無政府狀態,光怪陸離事層出不窮,除非我自焚、跳樓,不可能引起媒體注意。只好公開徵詢:是否有敢得罪法院、精通執行程序的正義平價律師,敢於出面爭取司法正義﹝神話吧!﹞。

律師是在野的法曹,心中都有正義感,每位律師都是拼著生命危險,為了正義跟法院據理力爭,所以才有所謂人權捍衛者之稱。而我們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心中也會判斷孰是孰非,而更重要的是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縱使您說的再有理,也不能浪費您的金錢接案,畢竟,我們律師必須依照律師法的精神處理。台灣律師是台灣能民主自由的起點,想當初爭取解嚴時的民進黨人中有多少位是律師,就足以證明律師的重要性。律師是整個台灣司法界的監督者,也是台灣社會司法貞操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您有冤情,或許您應該把相關證據跟司法的第二道防線-檢察官訴諸,但必須提醒您,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人,是會觸犯誣告罪,所以,您一定要準備相關資料,詢問當地律師您的證據是否足夠控告,您當地的律師公會對於有冤之人,一定會稟持著熱情的心去幫忙您的,而當地律師公會的理事長或各位理事也是因為熱心才會出來競選,您也可以請教他們,畢竟理事長及各位理事都是當地律師的表率。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有冤之人也提供很大的幫助,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會長更是公益聞名,您可以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時間,將您的冤情跟他們說,相信您一定能平反的。當然,您也可以跟當地的立委辦公室陳情,只是個人認為畢竟這是非法律的途徑,個人並不建議您這樣做。
以上提供幾條您可以諮詢的對象,個人淺見之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律師您好:
1. 本人依胞弟朱凱建之授權書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與某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
2. 依據雙方簽訂之租賃契約,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3. 100年9月國稅局認定96年度胞弟居住國外不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而要求補稅及罰款。
4. 本人發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曾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並不相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正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5. 96年度簽約時乙方並未要求出甲方出示任何資料。乙方現擬向甲方求償,主張甲方應支付乙方罰金之等額補償,謂:
『甲方(租屋人)簽訂契約時故意或過失,導致乙方的損失。甲方故意或過失包含: (1) 未出示朱凱建君的授權書 (2) 未告知或出示房屋所有權持份 (朱凱建3/5持份, 朱凱民2/5持份)等等。因根據實際所有權持份,甲方出租人應有朱凱民君與朱凱建君,朱凱民君應提示朱凱建君的授權書,使得與乙方簽訂契約,否則甲方有明顯偽造文書之事實。』
請問補稅及罰款應由那一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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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時,應注意所得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因短扣繳稅款事而受罰 文 / 站務19 【台灣法律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時,應注意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短扣繳稅款情事,而遭處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所得人A君已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戶政機關已除戶,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惟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退稅。經查得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各年度給付所得辦理扣繳時仍按居住者之規定辦理扣繳,因居住者之扣繳率均較非居住者為低,致產生短扣繳稅款之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扣繳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並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不應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並不相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正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辦理扣繳時,應就納稅義務人身分加以查對,注意是否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存在,以免遭稽徵機關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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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您的高見!

經詢問總幹事表示有貼公告及每戶信箱都有投遞通知單,並於會議中決議以期限內申請者才?付,而未申請者之費用將歸入管理費中,但經與房客確認表示確實無收到投遞至信箱之通知單,所以並沒通知我,然而我卻喪失權益,想請教我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管委會的作法是否合法?如果管委會無法佐證我確實有收到訊息,是否我有其他管道可爭取?(因為退回的錢幾乎可以讓我近一年免繳交管理費) 另於102年1/18管委會開會我到場表明我的申訴,得到的回應是會議中已決議且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通知,係屬通知,所以不得再申請,試問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將這一萬元納入管理費中?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需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該規定中之送達如何認定?因管委會告訴我已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告知,所以無違法,因此我想知道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如果因此訴諸司法時,於司法過程中我所花費之金錢及時間是否於將來勝訴時可要求管委會賠償?謝謝






律師您好:
母親收到法院寄來銀行要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登記的法院公文,原來父親積欠銀行30多萬卡債,現在銀行提出我父母親買賣房屋有脫產意圖,有損其債權人之利益,且前為夫妻關係,其間買賣實為無償,加上父親遲遲無將戶籍遷出,因此認為並無買賣價款之支付,並且認為母親於買賣房屋時,應該知道父親有積欠卡債情形,卻還於有損銀行債權人利益情況下進行買賣。
我的母親於離婚後,經協議後決定以320萬向父親購買現居的房子,其中包括代償原先房屋的貸款金額,剩餘金額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非無償 母親離婚後有到戶政事務所去進行分立新戶,但父親於離婚後遲遲不將戶籍遷出。 母親對於父親信用卡債務一事並不知情,且父親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也不是在通訊地址(房屋所在地),怎能說母親知情。
Q.法院公文內有一張附件內容是(答辯狀格式)內容是要求於10日內提出答辯,
不知道答辯狀該如何書寫?該注意哪些地方?答辯狀是要寄給法院以及銀行嗎?




於79年間,叔叔想變賣房屋有詢問我們意見.當時,父親負債跑路,我已退伍,二弟外島當兵,三弟未滿18歲.長輩及母親主意由我們三兄弟共同負擔買下.
於是先將居住房子抵押貸款200萬,還有負擔每月40幾萬的民間互助會,這樣把所有權辦理過戶完畢.
怎耐,二弟退伍後,卻拒負擔負債也不返還所有權.他很皮,又有母親緣,加上負債負擔很重及顧及家中和諧,就暫時放下努力賺錢還債.(二弟外面工作也沒賺錢回來也沒負擔任何費用)
待十幾年後,負債還清後,他就來說他擁有1/3所有權要付他租金.我跟他要1/3購屋金額.他又皮了.
現在,他認為已過15年的追討期,及仗著沒給我任何字據.變本加利的要賣房子,或要給他錢.
請 問:我該如何維護及爭取自身權利,我的情形適用_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返還請求權 嗎?







哥哥從小到大一直都好吃懶做,每天都要跟家裡討錢,動不動就言語辱罵雙親或摔東西,也進出監獄多次!因為父母已經年邁,也無法再工作賺錢養他。以前都會租房子供他住,現在沒錢只好讓他搬來我家住。我爸媽要求讓他暫時住,等他有工作再出去租房子,問題是他現在已經40幾歲,從有工作能力到現在,實際工作年資不超過一年!哪有可能找工作。知道他要進來住,家裡都把菜刀水果刀收起來,因為他以前紀錄實在太可怕,讓人會恐懼。才住進來三天就開始鬧事,三天兩頭對父母辱罵三字經,要錢買酒。不然就命令年邁父親買東西給他吃。我想請問一下我的問題有辦法解決嗎?真的很無助。1.我是房屋所有權人也是戶長,因為之前他在外租房子,但是戶籍設在我這裡,常來家裡鬧事要錢,社區住戶都怕死了。我跟管理員請求不要讓他進來,管理員告知他身分證戶籍地是在這裡他無法擋!我問戶政事務所,兄弟之間要遷出戶籍必須他本人來遷出,不然就是他人在國外,才有辦法遷到戶政事務所。無解。2.十一月份父母因為被他家暴,暫時住到庇護中心,申請保護令。法官說父母不是所有權人,只能通過1.2款保護令。無法通過強制遷出及遠離令。這段與他同住期間,我下班回家就只能躲在房間裡,有點乞丐趕廟公,動不動要我交出父母金融卡,我也對他進行錄音蒐證,申請保護令。法官告知我他只有言語暴力,踹門行為!並沒有嚴重身體傷害,而且如果把他強制遷出他要住哪裡。所以只有通過1.2款,警察也上門佈達保護令宣示!父母也持續被他言語暴力要錢,上次警察來把他帶走,結果法院又放他出來。告知他在一次就要交保。媽媽看到保護令這麼沒用,現在就繼續忍耐,社區住戶報警,警察要做筆錄送他,媽媽又不想做筆錄,他覺得根本沒用,不到一天又放回來,反而更可怕。天天如此,我買一支最簡易操作錄音棒給媽媽蒐證,不然這樣痛苦日子還要持續多久。3.我是所有權人也是戶長,如果我趁他出去或者是他又進入監獄回來,我換大門大鎖不在給他進入我家,我會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嗎?4.我有甚麼辦法把他趕出去,因為我姊姊一直想回家探望父母,都不敢回家。謝謝線上律師這麼有耐心看完我的家暴史。



在今日之前我得知的消息都是房貸尚未繳清,
但今日房屋所有權人-->我爺爺;去找代書才知道我們家房屋已經被人轉移所有權人,
而一問之下才知道,地契ˋ印章都被轉成住在嘉義的姑姑名下了,
爺爺因為長年念在與奶奶是夫妻的關係下,故把印章以及所有重要文件都交給奶奶保管。
之前,爺爺也有請求奶奶把印章以及所有文件歸還...但奶奶總是一昧推託。
近幾個月也遲遲未收到稅金單以及房貸繳款單....等各項收據,打電話詢問才知道我們家帳單地址竟都被默默轉移至嘉義....
爺爺打電話去嘉義姑姑家詢問說:當初不是只叫我幫你們家用貸款嗎?為何我的房屋卻全變成你們家名下的了?你怎能騙我呢?
姑姑家卻回說:要那些權狀ˋ地契ˋ印章...等等,就拿250萬來換!時限是一個星期,不然我就要去接收你們房子。
PS:以上是大概實情
由於我們現在才知道,加上實在是太過急迫不知道我們現在到底該如何處理,
所以就上來詢問各位律師,懇請幫幫我們家....

大律師您好:
看到之前有人請教:銀行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貸款中的房子)乙事!
內容:
依照您的敘述,您將房屋無償贈與給妻子,如果依形式上,基本上是有害於銀行的債權,所以銀行是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契約和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過撤銷債權的除斥期間是自「銀行知道您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不得再行主張。如果銀行是在知道您贈與給妻子滿1年後才向法院聲請撤銷,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已經超過除斥期間,銀行聲請撤銷是無理由的。另外一個方式就是主張當初購買是信託或借名登記您名下,其實真正所有權人的是您老婆,但是這樣的主張是要有金錢的流向來證明。
(參照民法第244、2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另外請教的是,除斥期間是自「銀行知道您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不得再行主張。如何得知銀行知道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的時間點呢?
感謝!
銘

我家是公寓4樓,5樓整層是露天陽台負1個小房間有水有電有門,我的所有權狀有註明四層119.43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16.89平方公尺.總面積136.32平方公尺,10幾年來3樓住戶將其設為祖先祠堂,因為沒有需要使用也就作罷,但近期打算將房屋出售,已當面請該住戶將佔用屋頂突出物之物品移出卻遭拒絕,聲稱是公共空間而非我4樓所有,但房屋所有權狀已清楚寫明其物件所有權歸4樓,我並未說要將整個陽台占為己有而是因為要帶人來看屋,當然依照權狀是包括該物件的,但對方堅持不肯還說我有種就自己把它移出去,我想私下協調已無用,我該如何處理?有人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他的態度就是來個相應不理一拖再拖,我想盡快解決該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