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任何切結書,萬一損害超過四萬元,您即須自行吸收,對您不利,您僅需將五樓及四樓之問題向前屋主反映,若五樓或四樓對您提告,您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請求其參加訴訟,五樓及四樓為原告,亦須證明漏水為您的問題,五樓四樓必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漏水損害發生之原因,您均需通知前屋主,一同參與,若確為六樓瑕疵,前屋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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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於103年10月透天進行整棟翻修
合約於3月20日驗收
驗收後未完成驗收,陸續發生重大瑕吃 前前後後總共超過10處漏水
1.集水管漏水
2.集水管重配明管漏水
3.室內採光罩漏水
等等....
都有拍照 錄影 LINE對話紀錄存證
以下通訊息都有LINE備份紀錄
1.翻修到最後 工程行說剩的錢他不要了 那我也回說那你不用來做了
過了一陣子他又說他們都會處理 說法一直反反覆覆
結果到現在沒來處理
2.也因為持續做完又漏 改善完又漏 其實已屬於無修繕能力
家裡也不放心 再讓該工程修繕
3.因為未款還有約80萬未付,工程行老闆跟我說你吃得下 你就試試看吧!
這已構成恐嚇嗎?
4.已經約有4個月工程行沒有聯繫我們要修繕或其他
總結
合約中並無求償條款,我也不是不付錢,有表明修繕完成尾款就會全付
二.我有任何法條可以提出告訴嗎?現在只要下雨天,整個人就提心吊膽
三.他於對話中已表明剩的錢他不要了,我能主張修繕後有剩餘金錢可給付給他,不足地方他需賠償嗎?
四.如果調解到最後,他們願意來修繕,但他們之前修繕的經驗就是做了又漏做了又漏,我能主張自請其他廠商來修繕,費用從中扣除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貿然進入訴訟,曠日廢時,亦花費相當高額之訴訟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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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目前我們在大溪購買了房屋. 裝修快竣工時.設計師發現室內格局少了一個近兩坪的空間 我們也到調閱了建物成果圖請設計師丈量少了約2坪的空間.我們也跟當初買房子的先生聯絡過了...一開始說要直接賠錢 後面因為產權的問題我們請他跟對面站有我們房子坪數的屋主聯繫看要如何處理 一連絡處理了近一個月半..都沒有下落也沒主動跟我們連繫
在聯繫的過程裡因為說到裝潢後要開設一個門和移動管線的修繕費用對方就不處理了 說只願意還兩坪的空間至於進出使用處理的部分就不負責處理
請我們告他 直接說他們一定輸但跟我們耗時間 請問這樣的問題有構成詐欺跟侵占罪ㄇ??
這樣一班案件需要多久的時間? 如果贏了的部分律師部分的資出對方會全額負責ㄇ?? 和室內修繕的部分都申請的到對方理賠ㄇ?? 還有這段時間影響到我們使用房子的利息管理費的部分也可以申請理賠ㄇ?
因為蠻急迫的在麻煩律師跟我聯絡了 謝謝您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為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我們家於今年5月底買入中古屋《樓中樓》,當初合約上賣家也註明“無漏水”,我們於8月9日搬進,但在前一天遇到蘇迪勒颱風,8號當天稍晚去巡視時,發現其中一個房間天花板滴水,燈罩滿滿是水,牆壁也有滲水,天花板後來還裂開,水是從窗戶跑進來,當時已透過房仲和賣家聯絡,對方回覆是天災,風大,要我們自己改善窗戶問題。
我們後來找了鋁窗師傅把窗戶換新,師傅告訴我們是窗戶和外牆的縫隙有破兩個洞,水是從那裡進來的。也有其他朋友告知這個情形,可以請前屋主負責修繕。
但前屋主反應是天災,窗戶是耗損品,不想負責。雖然修繕費不是筆大數目,可是我們家都覺得感覺不好,還沒搬進去就漏水,我們才住3個月,前屋主住6年,都沒遇過颱風嗎?木工師傅來看時,也直接說,這不是1~2次颱風就會變成這樣,是長期累積下來的。
我們已向消保投訴,但想直接申請調解,早點結束,想請問我們真的沒理跟前屋主爭嗎?



我們家於今年5月底買中古屋[樓中樓】,於8月9日搬進去,但是在8月8日那天,遇到蘇迪勒颱風,8號當晚去檢查,發現其中ㄧ個房間天花板漏水,牆壁滲水,天花板也變形。
前屋主說是天災,風大的問題,我們先自換了新的鋁窗,同時師傅告知是窗戶和外牆之間的縫隙有破2個洞,水是從那跑進來的。
我們向前屋主反應,對方推說是天災,窗戶是耗損品,不願負責修繕責任,認為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說以前沒漏水。而當初買賣合約書上,屋主是勾“無漏水”。
我們覺得前屋主住5年多,說沒遇到滲漏水,我們不太相信,而我們裝潢師傅也表示,天花板變形,這不是1~2次颱風造成,是長期累積下來的。
以上這種清形,難道我們真的沒理站不住嗎?想請問專業律師的意見,謝謝。



你好
先描述一下狀況,目前我家的大樓共10戶(5樓)+2戶(6樓頂樓加蓋)
是無電梯的老舊公寓
5樓其中一戶對於大樓事務幾乎都不配合
包含大樓修善、 大樓的清潔,原先大樓住戶(2~5樓共8戶)
有共同同意請清潔人員打掃(當初沒有簽同意書), 但該戶後來拒絕繳納清潔費
現在大樓大門需要修繕,我們認為使用者負費,頂樓加蓋部份也該為一戶共同分攤,但該戶認定5+6應該計算為一戶,實在令人煩腦
因此想詢問的是
1. 頂樓加蓋的部份,在法律上是否能要求該戶共同分攤費用?
2. 頂樓的部份是否可以查詢該範圍屬於大樓住戶共用或是私人專有?若可以我該向那一個機關伸請?
3. 對於老舊的公寓大樓,如過除了該戶之外的住戶都同意的狀況下,能否申請成立管委會?
4. 或是關於該住戶,我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途徑,對於該戶不配合的部份強制執行?
謝謝!



1.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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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教關於已劃入都更之持分共有土地,共有人之權利義務相關問題。 家父在此土地持分比例占約百分之一,與其他約數十位共有人共同持分;惟六十年前祖父在此土地上建屋,於二十年前燒毀,目前廢墟仍有磚牆(廢墟所占地坪大於 土地持分)。近日因擔心雜草蔓生、廢墟髒亂被環保局依廢棄物管理法開罰,因此對原屋及其庭園範圍進行清理,樹立圍籬並設大門上鎖(廢墟之磚牆仍保留)。因為鄰近居住之共有人看到我們清理廢墟環境,跑來主張他們對此土地亦有使用權利。 問題如下: 1. 家父是否有權對燒毀屋進行修繕,恢復為燒毀前狀態? 2. 以我們的情況,在此共有土地上的房屋狀態(完整、半毀、全毀),是否影響都更時能分配到的面積或其他相關權益? 3. 由於數十位共有人分居海內外,事隔多代,難以連絡完全。在未獲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援引民法第820條對此土地設圍籬以免第三者進入使用 (倒廢棄物、停車甚至設違建)? 4. 若我們無權設圍籬,亦無力天天巡查該土地,要如何保障自己免因第三者入侵造成環境髒亂,而遭環保局裁罰? 感謝您費心閱讀我的提問。

你好:
建物因為失火焚毀,已經喪失遮風避雨功能並達一定經濟效用的話,建物因為事實行為而滅失,你們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若原本就是違章建築,所有權就會喪失。 你們要新建要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才有辦法建築,否則為成為違建,即報即拆。 土地持分可以參與都更,依權利變換分配土地及建物,現存地上物樣看都更實施者是否願意依都市跟新條例第41條規定提出處理方案。 他人對於共有土地之侵害可依照民法第821條規定,由任一共有人主張權利即可;但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還是要經由其他共有人多數同意。你所述之情形還有其他共有人住附近,除分你們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你不能阻止他們依照應有部分使用土地。 可以蒐證何人丟棄廢棄物,向環保局檢舉,雜草部分要自行清理。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被砸傷的人可以向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或依民 ... (恕刪)
感謝徐律師撥空回覆,以下有些意見:
1、管理維護義務人是指離欄杆最近的住戶?還是指公寓全體住戶?
2、公寓屋齡三十年,住戶甲雖然住在欄杆邊但只住了三年,而且有對欄杆進行維護工作;住戶乙住比較久且經常碰觸而勸說不聽。如果兩方都構成損害原因,請問住戶甲應如何保障自己受到最低責任?
3、必要的經過門口誰都無權干涉,但若門口不能限制他人久站徘徊,先不說會不會造成住戶精神緊張、心情不愉快,試問門口這人的行為若造成它人誤以為是該住戶的作為,該怎麼辦?例如往樓下丟東西,樓下的人看不見是誰扔的,卻知道位置。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我們(賣方)與買方透過房仲與代書在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在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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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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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的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的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管委會之答辯,及法院之疑問,加以回復之,原告於訴訟中需盡其舉證責任,故應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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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這案子有甲方業主,乙承攬包,丙我們為施工包,本公司負責丙包建築外裝修的安裝,為本公司則依據甲方發包單位設計師的原圖進行安裝,但實際現場建築主體與原設計的圖說不符,但該案場為乙包發包給丙包,但是丙包對圖完全不清楚,並且現場也無指派任何作業主管,施工過程中全依據原設計圖的方向進行作業,過程中也並無任何人來要求改善與說明討論,只要求預定時間完成,至本公司於預定時間安裝完成後,要求乙方前往現場驗收,但是乙方卻指稱驗收不過,但無法具體舉證何處與範圍不過,以及希望如何達成改善狀況,正面互動,此外本公司就像無頭蒼蠅一樣慢慢自行修繕,過程中本公司不斷催促乙方趕緊驗收以及提出舉證,並且把安裝款項先給付後,保留驗收款,但是乙方不同意給付安裝款,等同我們做了一個月都沒收入來源,但乙方卻無預警的拆架導致本公司無法再前往施工,並且同時乙方又以聲稱因為工期延宕之違反條約不得請款,請款已因為逾期扣完,本公司十分錯愕,因為乙方所要求時間為2015.01.20但是提送驗收單為2015.01.21確實已安裝完成無誤均有拍照記錄,但因為乙方主觀辯稱當時並無任何舉證紀錄,與驗收修改說明,要求本公司進行修繕,事實上安裝已經完成後自行拆鷹架,也已經在「使用」,等於不告知本公司如何處理與解決態度逃避,本公司前往現場告知甲方業主,但業主無法協助此事,指稱要求我們去找乙方,與甲方無關,本公司背負眾多工人的生計,十分無奈,請問一下這個案子有何建議,謝謝律師!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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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事情原委如下:
房屋點交後2天經連日大雨發現漏水,漏水位置原就有修補痕跡,買賣時賣方表示已修繕完畢,經反應後賣方推說屬外牆問題為管委會責任,管委會來查看後說漏水位置在房屋內,看不出為外牆造成認為應由賣方負責,另經颱風過後增加了漏水範圍,包含了天花板,經區公所調解後賣方及管委會仍互推皮球不願擔負修繕賠償。
問題:
1.在房屋買賣前應就有外牆造成的漏水問題,但在買賣當下未告知,是否可向賣方要求減少價金?
2.管委會修繕部份因管委會運作問題,導致遲遲無法修繕,有其他辦法可行嗎?
3.如真的需要進入訴訟,那對造人應該賣方及管委會兩方皆有責任? 現在關係有點複雜,我只希望房子不會漏水,該怎麼做我才教能維持權益?






看屋及到繳第二次繳款前,我們都無法看到水,開水龍頭均無水,我買房已繳第二期用印款,在契約書上有標明無漏水.但在颱風過後,發現房屋漏水.在整個過程中發現水源總開關被關,屋主在颱風時去主臥室的窗戶周圍塗矽膠,颱風後去看房,發現多處漏水,窗戶周圍及天花板均有漏水痕跡,屋主表明他會修繕.
1. 但完稅款已將來臨,但我們不想屋主沒處理或草率的處理就要我們匯款,但這樣延後繳完稅款不知會有不利於我們嗎?我們需要採取何種措施才可以保護到延後繳款?
2. 我們有機會解除合約嗎?
3. 若無法解除合約,屋主表明他會修繕,我們想請專業人士來看屋況並處理到我們想要的程度並驗收.我們可以再要求減少價金以補償日後有問題不處理的風險和漏水屋價值減損部份的補償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漏水瑕疵,無法解除合約,若欲解除合約,須提出房屋結構安全之瑕疵,方有機會之,至於減少價金之部分,法院尚可能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之歸屬,鑑定費用不斐,且有法院裁判費及律師委任費用等負擔,若有機會與賣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走上訴訟,訴訟時間長(約一年以上),訴訟成本亦高昂,需多加考慮,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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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尚未達解除契約之程度,建議現階段先與對方協議好,並簽訂協議書,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以此案來說是無法解約的
且維修義務在於你
他不能自己去修
除非你不修理
建議你按照契約走
請求他付款並點交
拒絕點交就喚你威脅他沒收價金
總之以契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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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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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應該回歸契約約定
但一般來說修繕是你的義務
在還沒點交前你都可以自己修
如果是已經點交
他就必須要付款
至於瑕疵擔保責任那是之後的問題
不得以此作為理由扣尾款
但一切要以契約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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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 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 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人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人委任律師之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你好:
要看公司是否有幫車輛投保車體險,且有甲、乙、丙、丁式車體險,理賠範圍均不相同。 基本上不可以毀損公司物品,一般人均知情,無需特別告知,接下來只是處理責任歸屬(若屬於貴重物品訓練員工注意,雇主是否與有過失)及賠償之問題。 零件部分可以主張折舊,須依行政院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機車折舊年限為3年,折舊率為千分之536;營業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4年,折舊率為千分之438;自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超過耐用年限,只能請求10%價值。 維修檢測費用(零件以外)無法主張折舊。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在損害賠償責任釐清前,雇主不得扣發勞工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或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公司是否有幫車輛投保車體險,且有甲、乙、丙、丁式車體 ... (恕刪)
徐律師您好,很感謝您甚快的回覆:
父親開的是復康巴士,公司沒有保車體險...因此要求我們要全額支付...
父親對於這件事很心寒,態度消極...,請問我們親屬能以甚麼身分介入這件事? 是否需要委託書?
車輛維修估價的部分是不是也能由我們主動提及要其他車廠估價? 而不是一直處於被動、被要求要償還多少,該輛車年資已長,是否能如法條所羅列的超過折舊年限只能收取10%的費用呢? 該費用的估價一樣是以全新單品的價格去計算嗎?
再次感謝您的回覆。最後請問如果需要律師協助,您的聘僱費用約是多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對您提告,但其亦須盡到舉證責任,您目前可對對方之請求全部加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損害額度之計算及折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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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符合中低收戶之標準,則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我第一次買有社區的房子,也剛成立社區委員會,因還沒有住進去,就看到主委在社區霸凌,只要我們提任何意見,他就在line上面霸凌我們,用條約及法規一再的否決,還在line上面出言不遜+恐嚇,我們對這方面也不甚瞭解,也不知道要問誰,所以就任憑他羞辱。想要罷免他,因著社區修繕跟建商要洽談更換一事,是由他出面協商(只知道他有書面,但不知有無送出,也不知進度如何,但至今未曾有下落)住戶們都敢怒不敢言。日前我們副主委,見義勇為,出面提出要開會事宜,針對已住進去之住戶所面臨的問題,進行開會討論。主委堅持不開,甚至提出要2/1住戶通過連署才可開,另也規定書面報告要照他所要求的去做,我們提出來的議題,在他的書面,他要求寫出優缺點。只要我們寫出很多的優點,主委自動幫我們修改優點,但缺點主委卻提出很多,甚而寫是管委會提出的(但實際上是他自己擬出的),實質有點混淆視廳。我們與副主委對社區委員會的條款及社區公約實質不懂,也不懂怎麼寫書面資料(怎麼主委第一次上任,書面報告都這麼清楚啊!),所以請求幫助我們該怎麼辦?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何召開,若未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自然可以拘束管委員、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若對於公寓大廈相關法令不熟悉,可以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專業人員幫助。若有爭議產生可以尋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協助。
您好: 我是居住在阿里山林班地內屬於林務局管轄,我在83年房屋改建有跟林務局申請經核准改建,現房屋屋齡20多年房屋為鋼骨結構,歷經多次的地震屋頂漏水情況嚴重唯有加蓋鐵皮屋頂可以解決問題,去年即已向林務局承上修繕申請書,但是到最近接到回覆因我房屋的面積超出495平方公尺所以無法同意我修繕屋頂的申請,這回答讓我無法接受,第一我是經合法手續申請改建第二我的高度修繕後未超出農舍10.5公尺, 同地方有人申請修繕有獲同意,一樣的漏水只是面積不同就有不同的對待,在建築法規裡屋頂的修繕只有高度的限制沒有面積的限制,在這樣的情況裡然到我只能看著漏水的房屋而無法挽救自己的財產嗎?我是否可循法律救濟申請仲裁 謝謝你的回覆





我們住公寓三樓因漏水的問題,已經將漏水管線拉出外牆,也確定樓下沒有漏水情況,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已請專業師傅前往二樓做修繕估價,但二樓住戶不願意接受我們師傅修繕的方式,要依照他們口頭說的方式做,所以目前請他們自行找師傅估價,要是對方修繕價格與我們修繕價格落差很大,或獅子大開口跟師父私定價格,我們一定要接受嗎?可以說不嗎? 2. 對方還要請人鑑定漏水情況,但目前我們已將管線拉出外牆,且樓下沒有漏水之情況,主因已經排除了.這部分的鑑定結果,在法律上有意義嗎?對方提告,會是有力的證明嗎? 3. 要是對方拒絕我們修繕的話,我們是否可以提出一個期限,讓修繕這件事情告於一個段落,畢竟這是很擾人的一件事情。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阿嬤過世前有交代他的遺產(土地/現金..等)要怎的分配!阿嬤是要口述..在場的人(超過3人)都有聽見!約分為長子(老公的爸爸).長孫(我老公).次孫.2個舅舅這樣!可是後來在處理喪事時,長輩就說所有現金都花在喪事,還有一些金飾/保險金..等也沒有看到,土地全部分為四等份大家均分!並沒有什麼長子 長孫份什麼的!!就大家均分,她是長輩它說了就是這樣分配嗎?我老公不但沒有分到現金而還要拿錢出來,土地也均分走了!阿嬤不識字遺言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都不算嗎?日前有聽說祖屋只有土地上面都沒有房屋的存在,可每年要繳的稅還是有(平房稅還真不少)!日前祖屋也因年久失修請長輩們多少拿一點出來幫忙整修,意願不是很高,都是我老公一個人慢慢的修繕,出錢出力!
我想請教法律上真的也是這樣分配的嗎?沒有所謂的長子 長孫 次孫..等,是長輩說的算嗎?若不是這樣分配,我老公要重新做分配,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或是需要什麼嗎?如果需要繳費的單據,都在長輩那裏,有點難拿!!
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被繼承人定有遺產的分割辦法或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你所述的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無法依祖母的意思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依具體證據認定,若構成死因贈與,祖母死亡時贈與契約生效,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於祖母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只能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方式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1138、1139、1144條規定繼承遺產,孫輩親等較後,應由親等近的子女輩繼承,你老公沒辦法主張有應繼分存在。 老公代墊的修繕費用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的方式是不能成立遺囑的
其他都沒有權利
孫子也是一樣
但如果大家私下協議當然就不同
前提是沒權利的人其他人不見得會跟他們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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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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